一 : 07优抚安置政策法规[7]
烈士待遇 07优抚安置政策法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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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优抚安置政策 / 优抚法规政策宣传 /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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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07优抚安置政策法规[7]
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主要法律依据: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已废止)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8月1日))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1年8月1日)修 订) 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 (已废止) 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987) (已废止) 新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
第一节
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 一、烈士认定 ? 二、烈属抚恤和优待 ? 三、烈士褒扬
(一)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情形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 五种情形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 五种情形 (增加)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 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3. 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二)烈士批准机关
死难情节 身份
现役军人 其他人员
批准机关
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 县、市、市辖区政府 军队军级以上政治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因战牺牲 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 其他人员
法律规定以外的 其他情形 因战牺牲
非因战牺牲
现役军人
其他人员
军队军级以上政治机关 报总政治部批准
省民政厅审查报民政部 批准
执行边防、消防、警卫 武警支队团以上政治机 工作的武警 关
公安部政治部
? (二)烈士批准机关(新)(公民)
死难情节 批准机关
第八条 第一款 县民政初审、报县级政府审核、 第一、二项 报省政府评定、报国务院备案
置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 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相关部门出具评定报告、 报民政部审查评定 县级政府评定报告 逐级上报到省政府审查后 报民政部审查评定
(二)烈士批准机关(新)(军人、涉军)
死难情节 因战
非因战 其他
批准机关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总政治部批准
(三)《烈士证明书》发放
批准机关填发《烈士通知书》
邮寄烈士遗属居住地县政府
县政府填写《烈士证明书》发遗属
二、烈属抚恤和优待
?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证明书》
? 新:(---烈士褒扬金)(城镇居民收入的30倍) (---遗属定期抚恤金)
? 发放机关:遗属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
? 《烈士证明书》
烈士父母(遗属)
? 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顺序:
(1)配偶、父母 (2)子女 (3)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 (4)抚养烈士的其他亲属
? 新: (1)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2)兄弟姐妹(条件:未18;供养) --一次性抚恤金(视情
形因公牺牲、工亡、其他) (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或20倍收入 + 40月排职工资)
? 生活困难的遗属以补助和优待
三、烈士褒扬
(一)整理烈士史料 (二)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 (2010年12月1日修订) ? ? ? ? (1)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2)土地保护 (3)禁止随意迁移 (4)禁止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一、 二、 三、 四、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优待的具体内容
一、
(一) (二)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抚恤优待的含义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
1、抚恤 ----是指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 军人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与抚恤金优待,分为 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种。
2、优待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 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社会生活有关方面提供的优惠 待遇。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八个对象:
1、现役军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 2、残疾军人:一至十级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复员的军人 4、退伍军人: 1954年11月1日之后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烈士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同5 7、病故军人遗属:同5 8、现役军人家属:同5和抚养军人长大现在需要军人赡养的人
二、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二)死亡抚恤待遇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死亡抚恤对象: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
遗属
现役军人死亡性质:
烈士 因公牺牲 病故
(新)1.烈士褒扬金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30倍。
(二)死亡抚恤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烈士--------------军人生前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军人生前40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军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最低标准,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和标准:
生前荣获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5% 生前荣获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0% 立一等功------------------------------------增发25% 立二等功------------------------------------增发15% 立三等功------------------------------------增发5%
(新:烈士、因公牺牲:上一年度全国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 个月的工资)
(新:病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
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新)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可给遗属发特 别抚恤金
发放顺序: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条件: ①未满18周岁或者②已满18周岁、无生活 来源且有军人生前供养)
发放规则:1)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
2)得到抚恤金额一般均等,也可协商确定。 3)遗嘱优先。
定期抚恤金
(1)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 生活水平; 2)子女: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 来源 3)兄弟姐妹: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有 该军人生前供养
(2)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3)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
前提:享受定期抚恤对象死亡。 处理:增发6月抚恤金。 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
认定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 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对象:
因战、因公致残--- 一至十级享受抚恤 因病致残--------- 一至六级享受抚恤
2、残疾性质的认定:
(1)因战致残 (2)因公致残 (3)因病致残
3、等级认定:
(1)认定依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标准确定:民政、劳动保障、 卫生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3)具体认定略。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抚恤金标准:
(1)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 (2)由民政部、财政部规定。 (3)特殊困难可增发。
2、其他抚恤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
1)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 ---按因公牺牲对待 2)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 ---按病故对待 3)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 ---增发12月残疾抚恤金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供养方式:集中供养 分散安置(护理费) (3)配制辅助器械。 负责部门:军队军级以上单位、省级民政部门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 (1)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享受优待金等优待。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工作职位保留。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承包地保留并减免相关负担。 (4)义务兵平信免费邮寄。 2、医疗优待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国家保障其医疗费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治疗费用予以保障 (3)优抚对象享受有关医疗优惠
待遇。
3、劳动保障优待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内容:
(1)享受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2)不受因残疾原因而被辞退或解聘。
4、交通优待: (1)残疾军人: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民航、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享受 50%票价优惠
(2)现役军人:
---乘坐民航、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优先购票 ----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待问题由地方政府规 定
5、参观游览优待:
对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 优待内容:免费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
6、入伍优待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优 先批准应征入伍。 7、教育优待: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以后,报考公务员、中等职业院 校和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优待对象子女入学优待。
8、住房优待
9、安置优待 ----随军家属和无法随军家属和遗属的安置优待。
10、补助优待 ----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11、供养优待 ----优抚对象享受治疗和集中供养优待。
五、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
一、参战参训的非现役军人(预备役、民兵民工)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 三、其他社会人员(见义勇为)
第三节
? ? ? ?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 (已废止) 2.《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987) (已废止)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
退伍义务兵安置安置办法 退役士官安置办法
一、 二、
一、
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1、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一般服役期为2年,有超期服役情况
2、服现役期未满,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五种情形:(1)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 (2)患病不适合继续服役 (3)裁军 (4)家庭出现重大变故 (5)国家建设需要调处部队 (新: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
1、安置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2、安置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新: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 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 兵安置制度。
(新)自主就业: 条件: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 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发放:一次性退役金(按服役年限) 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新)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
至8级残疾等级; (四)是烈士子女的。
(新)退休和供养: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 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 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安置形式:
(1)对家居农村(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1)住房(困难的) 2)安排工作(荣立过二等功以上的) 3)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工作(有一定专长的) 4)单位招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特殊照顾一定的退伍义 务兵。 5)复学 6)优先录取(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2)对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1)下达预分劳动指标、先安置,后结算 2)获军区级荣誉称号、立二等功以上,照顾本人意愿 3)立三等功或超期服役,尽量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4)部队培养专长,尽量专业对口 5)复工复职 6)复学、优先录取
(3)对退出现役的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4)对服役期间患有各种疾病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1)精神病患者----医院收治或回家休养,政府负担医疗费和生活费 2)慢性病或旧病复发者----如本人家庭困难给以医疗和生活费补贴
二、退役士官安置办法
1、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士兵--义务兵--2年
志愿兵役制--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28年
2、士官的级别和六个服役期:
初级士官:--------第一期------3年 --------第二期------3年 中级士官:--------第三期------4年 --------第四期------4年 高级士官:--------第五期------5年 --------第六期------9年
(一)退役的条件:
一般情形: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2)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役的 主观情形: (1)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退役 ---------按退伍义务兵处理。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为服满本期服役年限要求退役 ---------可作复员安置或转业安置。
(二)退役士官复员安置、转业安置 和退休安置的规定
1. 复员安置 2. 转业安置(新:满12年) 3. 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1)作复员安置的条件:
①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②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2)复员安置的办法:
①农村入伍的士官:
1)初级士官,承包地保留; 2)中级以上士官,重新划给承包地; 3)符合转业但要求复员的士官,可以落城镇户口。
②城镇入伍的士官:
政府安置工作,待安置期间发生活补助费。
2.转业安置:
(1)
作转业安置的条件:
①服现役满10年的。 ②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二、三等级残疾的。 ④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⑤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或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2)转业安置的办法:
------ 按当年政策办理,待安置期间发生活补助费。
3. 退休安置:
(1)作退休安置的条件:
①年满55岁的。 ②服现役满30年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特等、一级残疾的。 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 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2)退休安置的办法:
上述情形①②③参照军队退休干部安置; 情形④回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安置。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 一、军队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 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
一、军队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1.退休条件:
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 因战、因公致残或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2.待遇:
政治待遇 生活待遇 住房
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安置程序:
军级政治机关 省级民政部门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原则: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
军休所的主要任务:
-----落实离退休干部各种待遇
管理体制:
-----所长负责制、党组织保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
服务工作:
-----集体性服务项目
三 : 2014年北京拆迁政策有哪些新规定
2014北京最新拆迁政策有哪些呢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1.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
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
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五、其他
1.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四 : 2017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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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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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明细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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