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www.61k.com)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合同
(B类认购人)
-B2012310007004701-B合同编号:2012310007004701
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
风险申明书
委托人:尊敬的尊敬的委托人委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www.61k.com]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合同》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设立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本机构对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零陆万元的的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壹仟捌佰零壹万伍仟元整(小写:人民币318,015,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设立信托。(委托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括号内文字)(本机构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及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的所有信托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
风险申明书认购认购风险申明书
认购人:尊敬的尊敬的认购人认购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www.61k.com)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合同》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认购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受益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认购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作为认购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项下信托受益权【】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元。(认购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括号内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机构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及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的所有信托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人签字(机构认购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目录
11定义..........................................................................................................................................................................................................................................1
42信托事务管理人..................................................................................................................................................................................................4
53信托目的..........................................................................................................................................................................................................................5
54本信托的基本情况..........................................................................................................................................................................................5
125信托受益权..............................................................................................................................................................................................................12
146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14
18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8
、支付...................................................................................238信托利益的计算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23
26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26
3010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30
3111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31
3212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32
3213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32
341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4
3415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34
3516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5
3617信息披露..................................................................................................................................................................................................................36
3718受益人大会............................................................................................................................................................................................................37
4019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40
4120风险揭示与承担..........................................................................................................................................................................................41
4221违约责任..................................................................................................................................................................................................................42
4322保密义务..................................................................................................................................................................................................................43
442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44
4424其他..................................................................................................................................................................................................................................44
4725认购信息..................................................................................................................................................................................................................47
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信托1期信托合同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
本《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
【】年【】月【】日在【】市签署。(www.61k.com)
委托人: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9层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认购人:本合同第25条记载的认购人。
鉴于:
1.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权利信托给受托人,设立“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由受托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担任“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受托人的资格;
3、认购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认购受托人设立的“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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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释义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2012310007004701-A
的《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合同(A类认购人)》及其附件、编号为2012310007004701-B《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合同(B类认购人)》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www.61k.com]
“本合同”系单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2012310007004701-B的《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合同(A类认购人)》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系指《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说明书》,“《信托说明书信托说明书》
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认购人”系指签署《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认购人签署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本合同第6.2.2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认购人中,购买并获得A类信托受益权的认购人为A类认购人,购买并获得B类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B类认购人。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认购合同》。
“本信托”系指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
“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权利,其中A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为A类信托受益权,B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为B类信托受益权。
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信托信托受益权份额以每
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分为A类信托受益权份额、B类信托受益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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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www.61k.com)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为成功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发生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等情形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其中,享有A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A类受益人,享有B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B类受益人。本合同中除单独列示外,受益人指A类受益人及B类受益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受托人。
“认购资金”系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其中A类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A类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为A类受益权认购资金,B类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B类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为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
“标的债权”系指委托人根据《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零陆万元(小写:¥1,272,06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中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壹仟捌佰零壹万伍仟元(小写:人民币318,015,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信托财产”系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系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高新控股”:系指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人委托人”西安高新控股”
”:系指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保证人”
》”系指委托人与债务人于2009年3月19日签署的《西安高“《委托协议委托协议》
新区富裕新农村建设项目融资代建(BT)合作协议》。
“《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系指委托人、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7004702的《债权债务确认合同》。
》“《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与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编号为
2012310007004703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
“《受益权转让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7004704的《受益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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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系指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受托
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310007004705的《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www.61k.com]
”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信托募集账户信托募集账户”
10034702735001004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哈尔滨红旗大街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而开立的人民“信托专户信托专户”信托财产专户”
币账户(账号:1201014040002704;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成立日”系指“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成立之日,为本合同签署日。
生效日”系指本合同第4.3.3条规定的本信托生效之日。“信托信托生效生效日
“信托终止日”系指根据本合同第10条的本信托终止之日。
“本信托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生效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推介期”系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A类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
期”系指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B类信托“开放开放期
受益权份额的期间。
”系指本信托生效后六个月内,受托人清退A“A类信托受益权清退日信托受益权清退日”
类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之日。本信托清退日的设置,以及清退的具体程序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确定,并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开放期成功结束日”系指开放期内,该开放期募集条件得到满足且受托
人宣告开放期成功结束之日。
“信托月/月数”:本信托生效之日,或每月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信托月/月数”
(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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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www.61k.com]经历的信托月的个数为信托月数。
“信托年度”系指自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年度。
”“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系指本信托生效日(含)至本信托实际终止日(不
含)期间的天数,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收购信托受益权事宜,则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本信托生效日(含)至《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指本信托期满24个月之日(含)后,由受托人决定延长12“延长期延长期”
个信托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本信托清算延长期存续天数”系指本信托期满36个信托月之日本信托清算清算延长期存续天延长期存续天数(含该日)至本信托实际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2其他定义
1.2.1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
相同。
1.2.2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
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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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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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受托人信托事务管理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联系人:杨涛
电话:010-58845113
传真:010-58845111
2.2保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毅
住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8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
联系人:陈文莉
3信托目的
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债权设立“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www.61k.com]
4
4.1本信托的名称
本信托的名称为“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本信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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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4.2信托财产
4.2.1委托人将其依据《委托协议》及《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
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零陆元(小写:¥1,272,06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壹仟捌佰零壹万伍仟元整(小写:人民币318,015,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作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www.61k.com]
4.2.2有关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宜如下:
4.2.2.12009年2月1日,债务人印发了《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富裕新
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同意委托人承建西安市高新区富裕新农村建设项目。
4.2.2.22009年3月19日,债务人、委托人签署了《委托协议》,约定债
务人委托委托人进行西安高新区富裕新农村建设(以下简称“标的项目”)。
4.2.2.32012年月日,标的项目经债权人申请并经债务人确认达到本
项目建设的40%,债务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回购款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零陆万元整(小写:¥1,272,060,000)。
4.2.2.4债务人已与委托人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确认:截至《债权
债务确认合同》签署之日,债务人应就标的项目向委托人支付回购款总计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零陆万元整(小写:¥1,272,060,000)。委托人因此对债务人享有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27,206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委托人将该部分债权中31,801.5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信托给受托人。
4.2.2.5委托人应确保债务人与委托人及受托人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共同签
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债务人确认并认可委托人将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的行为。债务人承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按照受托人向债务人发送的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日期及金额向受托人偿付标的债权。
4.2.2.6债务人未能按照受托人通知的还款进度偿付标的债权的,或者债
务人发生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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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宣布全部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未偿还的标的债权。[www.61k.com)
4.2.2.7自信托成立日起,委托人即不再就标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任何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委托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偿标的债权,亦无权收取债务人为清偿标的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自信托成立日起,无论委托人基于何种原因受到债务人为清偿标的债务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委托人均有义务在收到该款项的当日将其划付至信托专户。
4.2.2.8债务人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第4.2.2.5条约定的还款进度或受托人
向债务人另行发送的还款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及金额直接向受托人履行偿付义务。
4.2.2.9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第4.2.2.5条的约定履行标的债权偿付义
务,则无论《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在效力上是否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无论委托人在履行《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可能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完全履行其在《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义务),无论标的债权对应的标的项目总价(《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标的项目总体建设款,以下简称“标的项目总价”)与标的项目项目审计决算价格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印发的审批文件所确定的投资总额是否相同,无论《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确定的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零陆万元整(小写:¥1,272,060,000)应收账款债权数额与委托人在标的项目中实际投入的款项是否相符,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已得到履行,委托人均应向受托人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差额(如有),该差额等于该时点债务人应向受托人偿付的标的债权数额扣除受托人已收到的债权数额。委托人支付该差额后并不免除债务人向受托人的债务偿付义务。对于委托人依据本条向受托人支付的款项,在本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信托利益后的剩余等额信托财产(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或现金等资产)偿还给委托人,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4.2.2.10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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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能按照《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标的债权,则受托人有权向债务人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自通知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果债务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则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自通知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购本信托全部受益权或要求保证人对债务人偿付标的债权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www.61k.com)如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购买义务,则受托人可要求保证人对上述信托受益权购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来实现债权。在符合信托文件约定条件下,无论委托人是否及时承担购买责任,受托人均有权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等方式处置标的债权。信托成立后,标的债权即成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因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4.2.3委托人声明和承诺:
4.2.3.1标的债权真实合法存在,且不存在任何未向受托人披露的瑕疵、已
有的争议或纠纷。
4.2.3.2合法持有标的债权,标的债权上没有负担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
限制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依法可以信托或转让。
4.2.3.3已获得进行标的债权信托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授权及同意。
4.2.3.4向受托人信托的标的债权为债务人单方支付义务债权,受托人不负
担《委托协议》项下原债权人的任何义务、责任。
4.2.4委托人受让承诺
4.2.4.1委托人同意,若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约定按时、
足额偿付标的债权,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以下价格收购本信托项下全部受益权,购买价格为:购买价格=本信托生效时A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本合同第9条所约定的本信托应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及规费+根据编号为2012310007004701-A《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合同(A类认购人)》中约定的A类认购人应获得的预期信托收益+B类认购人应获得的预期信托收益+本信托生效时A类受益权认购资金×12%×财产权信托清算延长期存续天数(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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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365天-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已收到的标的债权款项+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延迟付款应付的违约金和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金额。(www.61k.com]
B类认购人应获得预期信托收益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计算。
4.2.4.2受益人特此指定并全权授权受托人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向委托人转
让信托受益权,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受益权转让协议》、收取转让价款、自行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过户登记、代表受益人参加诉讼等与《受益权转让协议》签署、履行相关事宜。就该等受益权转让,受托人免收过户登记手续费。
4.2.4.3认购人签署《信托合同》或受让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即视为接受
该等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交易安排及相关要求。本合同即作为认购人(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向委托人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正式授权委托文件,认购人(受益人)与受托人无需对该事项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4.2.4.4委托人应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信托专户,并由受托人统一向各信
托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进行划付。依照前款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各信托受益人获得的转让价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B类受益人可获得的转让价款=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自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含)至信托受益权转让日(如有,不含)的实际天数÷365天-该受益人已获得的信托利益。
A类受益人可获得的转让价款以编号为2012310007004701-A《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合同(A类认购人)》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4.2.4.5自受让人将转让价款足额划付至信托专户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
日,自信托受益权转让日次日起,原信托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凭证即失去法律效力,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为委托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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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为保证委托人在《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受益权收购义务,由保证人
为受托人提供保证担保。[www.61k.com]受托人按照第4.2.4.4款的约定将转让价款支付原信托受益人后,受托人即免除本合同项下对原信托受益人的一切责任。
4.3与生效本信托的成立本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4.3.1本信托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本合同之日成立。
4.3.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
权,推介期自2012年【】月【】日(含该日)至2012年【】月【】日(含该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受益权推介情况调整推介期的终止日期。
4.3.3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A类认购人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最低规模为
15,000万份(“最低认购规模”),但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调整最低认购规模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公告。推介期内,本信托在如下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
4.3.3.1受托人已确认接受认购且已交付完毕的A类认购人的认购资金对
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达到最低认购规模;
4.3.3.2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
4.3.3.3《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均已
妥为签署。
受托人宣布本信托生效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4.3.4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本信托生效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或推介
期内发生使本信托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不生效,《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本合同自动解除。《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本合同解除后,受托人即就本合同项下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认购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认购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认购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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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www.61k.com)
4.3.5A类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本信托生效后,A类认
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3.6本信托生效后,该等认购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
托生效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A类受益人所有,于信托生效日后首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给A类受益人。
4.4本信托开放期及清退日
4.4.1本信托生效后设开放期,受托人拟设开放期发行B类信托受益权份额,
规模为15,000万份(“开放期认购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开放期的起止日期由受托人决定并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com)公告。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具体情况调整开放期的时间和认购规模并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com)公告。
开放期届满之日或之前,如下条件均得到满足时,受托人有权宣告开放期成功结束:
(1)受托人已确认接受认购且已交付完毕的B类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达到最低认购规模;
(2)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
受托人宣告开放期成功结束之日为开放期成功结束日。B类受益人自开放期成功结束日起享有B类信托受益权。
B类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开放期成功结束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B类受益人所有,于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后首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给B类受益人。
在开放期届满之日,若本条所述的开放期成功结束条件仍未获得满足,受托人应于开放期届满后30日内将B类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认购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B类认购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认购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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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受托人就《认购合同》(B类认购人)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www.61k.com)
4.4.2本信托项下受托人宣告开放期成功结束之日为A类信托受益权清退日,
受托人应在A类信托受益权清退之日办理A类受益人清退事宜,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A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5本信托的期限
4.5.1本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二十四个信托月,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受
托人有权根据本项目进展决定延长十二个信托月,认购人签署本协议即认可本延长期安排。
4.5.2发生《信托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本信托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
本信托期限延长。
4.5.3发生本合同第10.1.1款规定情形,本信托可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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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信托受益权本信托的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
5.1.1认购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根据认购人的认购情况确定,不低于最低认
购规模100万份。每一认购人最终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根据其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确定,每一元认购资金认购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5.1.2签署《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认购人签署页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
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的认购人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A类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A类信托受益权,B类受益人自开放期成功结束之日起享有B类信托受益权。
5.2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5.2.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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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承继确认。(www.61k.com)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
5.2.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5.2.2.1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
5.2.2.2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信
托合同》约定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
5.2.2.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符合本合同第6.2.2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2.3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转让双方应持原《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5.2.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按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
份额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的1%向受托人交纳转让确认手续费(另有约定除外),转让确认手续费不计入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5.2.5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自行赠与。信托受益权赠与的,受赠人应为符合本合同第6.2.2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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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www.61k.com]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5.2.7受益人赠与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赠与方或受赠方应按所赠与的信托受益权
份额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的1%向受托人交纳赠与确认手续费(另有约定除外),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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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认购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认购人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必备证件,与受托人、委托人共同签署《信托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后,即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资格,A类受益人于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B类受益人于开放期成功结束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认购人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应向委托人支付认购资金,作为其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资格并最终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对价。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立信托募集账户专门接收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于信托生效之日将全部认购资金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于推介期、开放期分次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推介期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A类信托受益人)的投资者为A类信托受益人;开放期与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签署《信托合同》(B类信托受益人)的投资者为B类信托受益人。
6.2认购人资格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6.2.1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本合同第6.2.2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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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前述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
托投资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投资本信托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能提
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
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
入证明的自然人。[www.61k.com]
6.3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
6.3.1每份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6.3.2认购人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份数最低为100万份,超过100万份应按
照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认购人认购数量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com)上予以公告。
6.4认购程序
6.4.1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时,按照认购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
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认购人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权利。
6.4.2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应当认真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说明
书》和《风险申明书》,向受托人提交如下必备证件:
6.4.2.1认购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4.2.2认购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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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www.61k.com]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4.3认购资金的支付
6.4.3.1付款要求
本信托不接受现金认购,认购人须于签署《认购合同》当日,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XX(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万份信托受益权份额”。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认购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认购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3)由认购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
6.4.3.2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认购人的认购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生效的,受托人于信托生效日将认购人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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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指定用于接收受托人划付的认购资金的账户为: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哈尔滨红旗大街支行
户
账
6.4.4签约
签约时,认购人应当:
6.4.4.1签署《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人签署页》)一式三份。(www.61k.com)
6.4.4.2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6.4.4.3提交本合同第6.4.2款规定之必备证件。
6.4.4.4认购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认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6.4.5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认购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等证件原件交受托人核验后归还认购人,复印件在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6.4.6认购成功的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认购人的认购成功:
6.4.6.1经A类认购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已送达受托人;经B类认购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前送达受托人;
17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号:1003470273500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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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2A类认购资金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募集账户;B类认购人资金在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募集账户;
6.4.6.3受托人接受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
6..4.6.4信托生效。(www.61k.com]
6.4.7认购的撤回
A类认购人认购资金的撤回:信托生效前,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A类认购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认购资金。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认购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认购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认购资金的认购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B类认购人认购资金的撤回: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前,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B类认购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认购资金。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认购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认购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认购资金的认购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6.5清退
本信托生效满六个月内,受托人有权根据B类受益权份额募集情况清退A类受益人持有的A类信托受益权单位。信托受益权清退日的设置,以及清退的具体程序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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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信托财产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标的债权;
(2)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18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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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和处分
7.2.1管理原则
7.2.1.1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
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www.61k.com)
7.2.1.2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
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7.2.1.3受托人为本信托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
算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7.2.1.4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财产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
托人可将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7.2.2标的债权的处置
如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承担付款义务,则受托人有权向债务人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自通知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果债务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或发生《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则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自通知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收购全部受益权的义务。在符合信托文件约定条件下,无论委托人是否及时承担收购责任,受托人均有权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等方式处置标的债权。
7.2.3交叉违约及分配原则
如果基础债权中除标的债权以外的剩余全部或部分债权成为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且委托人、债务人在其他信托的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合同或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发生其他信托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的,则无论委托人、债务人在本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受托人均将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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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宣布本信托项下的标的债权全部到期(以下简称“交叉违约”),并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该事宜无须提交受益人大会决定,委托人、认购人对此予以确认与同意。(www.61k.com]
在本信托或本合同第7.2.2.1条所约定的其他信托分别基于交叉违约的原因而宣布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全部提前到期的,对于此后受托人实现对债务人之债权而获得的偿付资金,受托人将按照每一信托项下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偿付债权金额的比例向各信托进行分配,委托人、认购人对此予以确认与同意。
7.2.4信托保障措施
为保障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本信托设置了如下保障措施:
7.2.4.1若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标的
债权,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受益权转让合同》所确定的价格收购本信托项下全部受益权。
7.2.4.2为保证委托人在《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受益权收购义务,由保
证人为受托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保证人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7.2.4.3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在受托人基于《债权债务
确认合同》、《信托合同》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标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前,委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均劣后于受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权益受偿;在本信托终止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之前,委托人承诺若因委托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利益导致受托人、受益人利益受损,则委托人将负责赔偿受托人、受益人的全部损失。
7.2.4.4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对于委托人基于《委托协
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标的债权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债权,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以该等债权、债权收益权委托除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设立信托,或以该等债权、债权收益权提供担保,或对该等债权予以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7.2.4.5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如果因委托人将其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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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事宜,发生任何债务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向受托人对前述信托事宜提出抗辩或主张权利,或标的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问题,使得受托人、受益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实现,或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出时及适用期间内是错误的或虚假的从而给受托人、本信托的受益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则委托人承诺对受托人、受益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www.61k.com]
7.2.4.6委托人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确认,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第
4.2.2.5条的约定履行标的债权偿付义务,则无论《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在效力上是否存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无论委托人在履行《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可能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完全履行其在《委托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义务),无论标的债权对应的标的项目总价(《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标的项目总体建设款,以下简称“标的项目总价”)与标的项目项目审计决算价格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印发的审批文件所确定的投资总额是否相同,无论《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确定的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零陆万元整(小写:¥1,272,060,000)应收账款债权数额与委托人在标的项目中实际投入的款项是否相符,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已得到履行,委托人均应向受托人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差额(如有),该差额等于该时点债务人应向受托人偿付的标的债权数额扣除受托人已收到的债权数额。委托人支付该差额后并不免除债务人向受托人的债务偿付义务。对于委托人依据本条向受托人支付的款项,在本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信托利益后的剩余等额信托财产(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或现金等资产)偿还给委托人,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7.2.5如果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发生委托
人应当依据《受益权转让合同》收购受益权的情形,或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或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任何规定,受托人将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和《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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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债务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偿付全部标的债权;
(3)要求委托人按照《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收购本合同项下的受益权。[www.61k.com]
(4)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依法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任何形式处置标的债权;
(6)《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和《信托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3延长期清算清算延长期
本信托存续经受托人决定的延长期届满之日,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以覆盖支付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8条、第9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等,则信托进入本信托清算延长期(“清算延长期”),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信托财产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根据本合同第8条、第9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及信托费用且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之日。该等信托期限的自动延长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决议。
信托进入清算延长期,委托人收购信托受益权的,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扣除相关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原状分配给委托人。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受托人终止信托之日。
7.4管理权限
7.4.1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
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7.4.2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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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2)
(3)
(4)在本信托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产生的权利;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5)
(6)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www.61k.com)
7.4.3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5财产的保管信托信托财产财产的保管
7.5.1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担任
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本信托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信托财产专户为: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户
账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号:1201014040002704
7.5.2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具体协议名称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
8
8.1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信托利益的计算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
8.1.1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应取得的信托利益。
8.1.2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项下的受益权按照认购人类别(包括A类、B类)区分。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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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认购人类别、受益权份额及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www.61k.com]
同一认购人分别认购本信托项下的不同类别信托份额的,以各类受益权份额分别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和期限分别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同一受益人持有的不同类别信托份额不可以合并后的份额享有相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信托项下B类信托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年化预期收益率”)为9%/年。
每一B类信托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B类信托受益权实际存续天数(自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含)至本信托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天数)÷365天。
每一B类信托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B类信托受益权实际存续天数(自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含)至本信托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天数)÷365天+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
8.1.3年化预期收益率仅为受托人对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的测算,并不
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
8.2信托收益/利益的支付
8.2.1B类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利益,受托人于本信托生效后每满一个信托
年度之日(“B类受益人核算日”)进行核算,并按以下计算方式于“B类受益人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任一日予以支付:
首次支付B类受益人信托收益=该B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B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本信托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含)至本信托生效后满十二个信托月度之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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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信托满二十四个信托月度后,受托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本信托进入延长期,则受托人应于第二个“B类受益人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任一日支付该B类受益人信托收益=该B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B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本信托生效后满十二个信托月度之日(含)至本信托生效后满二十四个信托月度之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
8.2.2本信托终止(包括进入清算延长期终止)时,应按下述公式核算B类受
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并于本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予以支付。[www.61k.com]
每一B类受益人于本信托终止时预计可获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该B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B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本信托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含)至本信托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B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B类受益人已获得的信托收益。
8.2.3若B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存在法律纠纷的,受托人有权暂停向
该B类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直至相关争议得到解决(以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终局的裁决为标志)。
8.2.4受托人仅以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B类受益人分配
信托利益。分配信托利益时,如可分配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向全部B类受益人分配预期可获得的信托利益,则按各B类受益人预期可获得信托利益占全部B类受益人预期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的比例分配。
8.2.5信托财产在本信托终止日至信托利益分配日期间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由
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一并支付给B类受益人。
8.2.6A类受益人信托收益/利益的支付以A类受益人与委托人、受托人签订的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A类认购人)信托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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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收购信托受益权事宜,则对新受益人,受托人
在扣除各项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将信托财产以原状形式分配给新受益人(即委托人)。(www.61k.com]
9
9.1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规费
9.1.1信托费用及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9.1.1.1本信托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
费用;邮寄费;本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及与清算事宜
相关的其他费用;受托人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保管人
收取的资金划付费;代理推介机构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其它处理信
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
9.1.1.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含为本信托设立、运营而发生的受托人信托报
酬、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保管人的保管费、本信托的发行费用、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包括受托
人在内的该等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
9.1.1.3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9.1.2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
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信托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
9.1.3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各项信托费用和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的税费、规费均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但若在该等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应予支付时,虽信托财产账面价值足以覆盖本合同规定的款项,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该等信托费用、税费、规费时,由委托人予以补足。
9.1.4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
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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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信托费用之计提原则
9.2.1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www.61k.com)
9.2.2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
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9.3信托费用之计提标准
9.3.1因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由受
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9.3.2信托报酬
9.3.2.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本信托生效时的A类认
购资金和开放期成功结束时的B类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
1.5%/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
9.3.2.2信托报酬支付方式
信托生效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信托生效时A类受益权认购资金为基数,向受托人第一次支付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报酬,金额为:信托生效时A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1.5%×2
如本信托进入延长期的,则应在本信托生效后满二十四个信托月度后五个工作日内,以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向受托人第二次支付本信托项下信托报酬,金额为: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1.5%。
若本信托进入清算延长期的,清算延长期期间的信托报酬为: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2.9%×信托生效满三十六个信托月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延期内的信托报酬在信托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向受托人进行支付。
9.3.2.3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本信托提前终止的,
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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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www.61k.com)
9.3.3保管银行之保管费
9.3.3.1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以开放期成功结束日B类受
益权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0.1%/年的保管费率收取。
9.3.3.2保管费的支付方式
(1)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管银行支付信托生效之日起第一笔保管费,金额为:开放期成功结束日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0.1%×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含)至本信托生效日期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365天。该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银行指定账户划付。
(2)信托生效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管银行支付信托生效之日起第二个信托年度的保管费,金额为: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0.1%。该等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银行指定账户划付。
(3)如本信托进入延长期的,则应在本信托生效后满二十四个信托月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管银行支付信托生效之日起第三个信托年度的保管费,金额为: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0.1%。该等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银行指定账户划付。
(4)若本信托进入清算延长期的,清算延长期期间的保管费金额
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0.1%×信托生效满三十六个信托月为:
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在信托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向保管银行进行支付。
(5)非因保管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本信托提前终止的,保管人已收取的保管费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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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代理推介机构之财务顾问费
9.3.4.1财务顾问费:代理推介机构的财务顾问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以开放
期成功结束日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1.4%/年的财
务顾问费率收取。[www.61k.com)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向代理推介
机构划付。
9.3.4.2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
(1)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推介机构支付信
托生效之日起第一笔代理财务顾问费,金额为:开放期成功结束日
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1.4%×开放期成功结束日(含)至本信
托生效日期满二十四个信托月度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365天。
该财务顾问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
托财产专户中向代理推介机构指定账户划付。
(2)如本信托进入延长期的,则应在本信托生效后满二十四个信
托月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推介机构支付信托生效之日起第二
笔财务顾问费,金额为:B类受益权认购资金总额×1.4%。该财务
顾问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
专户中向代理推介机构指定账户划付。
(3)非因代理推介机构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本信托
提前终止的,代理推介机构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无需返还。
9.3.5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保管人依据《信托
合同》的约定,核查受托人的划款指令无误后,进行支付。
9.4税收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外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受益人应缴纳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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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10.1本信托的终止
10.1.1本信托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
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www.61k.com)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0.1.2本信托期间,委托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信托财产或其
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此给信托财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负责赔偿。本信托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终止:
(1)本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延期情形;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的;
(3)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标的债权提前获得全部足额清偿或受托人
(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在《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后,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的;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受托人的;
(5)本信托进入清算延长期的,清算延长期结束之日本信托终止;或
(6)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本信托终止事由。
10.2清算
10.2.1本信托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
和清算。
10.2.2受托人应在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并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10.2.3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
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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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10.3.1在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0.3.1.1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10.3.1.2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
财产承担的信托报酬、保管费及其他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
费用(已付的信托费用除外);
10.3.1.3同顺序(根据每一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占全部受益人预期信托利
益的比例,)向每一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直至每一受益人获得
分配的信托财产金额达到预期信托利益;
10.3.1.4上述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相关费用、款项支付
完毕后,鉴于本信托的信托目的已实现,剩余信托财产(如有)以
财产原状形式分配给委托人。[www.61k.com]
11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他组织,并合法存续。
(2)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4)。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标的债权来源合法,且可用于《信托合同》约定之用途;除根据本合同将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外,委托人未将标的债权资产出售、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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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托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亦未在标的债权资产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债务负担,未曾放弃标的债权资产项下任何权利或减免任何义务,且在本信托成立之后亦不会进行前述行为。(www.61k.com)
(5)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6)任何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并应赔偿受托人、认购人的全部损失。
12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本信托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
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交付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受托人依法取得了从事财产权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
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
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4)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13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认购人向受托人、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本信托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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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存续。[www.61k.com)在认购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认购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认购人为自然人的情形,认购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认购人已认真阅读了本信托的信托文件,认购
人符合法律和《认购合同》规定的各项资质要求,认购人对本信托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3)合法授权。认购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
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认购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其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配偶的同意。
(4)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认购人保证按照本合同交付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
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认购人承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认购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该等资金系非银行理财资金,其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5)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认购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
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1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本信托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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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委托人的权利
14.1.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www.61k.com]
14.1.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
14.1.3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委托人的义务
14.2.1遵守其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
14.2.2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14.2.3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5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生效后,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本信托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15.1受益人的权利
15.1.1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享有本信托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15.1.2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5.1.3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
15.1.4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
受益权份额。
15.1.5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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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受益人的义务
15.2.1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信托受益权。[www.61k.com)
15.2.2对所获知的本信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5.2.3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
务。
15.2.4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6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6.1受托人的权利
16.1.1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
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6.1.2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16.1.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6.1.4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标的债权提前获得全部足额清偿或受托人(代
表受益人的利益)在《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而无需经受益人同意。16.1.5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6.2受托人的义务
16.2.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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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16.2.2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本信托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信托合同》
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www.61k.com]
16.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
托的资产分别记账。
16.2.4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本信托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
询。
16.2.5定期编制本信托管理报告。
16.2.6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本信托有关的合同、协议、文
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16.2.7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
律或者信托文件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8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7信息披露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息可以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com)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17.1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受托人自本信托生效日起每自然季度制作该季度的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于每自然季度末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的资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在本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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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17.2临时信息披露
本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委托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本信托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www.61k.com)
18受益人大会
18.1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职权
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受益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1)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
(2)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延长本信托期限;
(3)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4)决定是否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决定受托人的解任及更换新的受托人;
(5)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6)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18.3召集的方式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如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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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独或合计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www.61k.com]
18.4通知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第23.1款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和受托人。受益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代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8.5会议的召开
18.5.1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8.5.2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8.5.3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受托人和保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受益人大会。
18.5.4受益人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选举产生。
18.6会议的表决
18.6.1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18.6.2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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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1)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2)提前终止本信托;
(3)决定是否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决定受托人的解任及更换新的受托人。(www.61k.com)18.6.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8.6.4受益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7计票
受益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
(1)如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2名受益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受益人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3名受益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受益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信托受益权份额持有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在通知的召开时间,如该受益人未能将书面意见送达至召集人,则视为该受益人未参加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统计表决结果时以实际收到的受益人书面意见为准。
18.8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本信托的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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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19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19.1受托人的解任
19.1.1本信托发生本合同第19.2款规定的任何受托人解任事件时,如受益人做出解任受托人的决议,则受益人应向受托人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受托人解任的生效日期。[www.61k.com)
19.1.2受益人发出受托人解任通知后,受托人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益人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在受益人任命后续受托人生效之日;(B)受托人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19.1.3除了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人不得解任受托人。
19.2受托人解任事件
构成受托人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
(1)受托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财产信托业务的资格;
(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3)受托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而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人应予解任的其他情形。
19.3受托人的辞任
受托人不得辞去其作为本信托项下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除非受益人确认:(A)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受托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且(B)受托人无法采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履行其管理职责。19.4后续受托人的委任
受益人决定解任受托人或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受益人应任命后续受托人,一经任命,后续受托人即成为受托人在本信托管理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后续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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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接受任命,应当做出信托文件中受托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义务。[www.61k.com)
20风险揭示与承担
20.1风险提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2)信用风险
本财产权信托的信托利益来源依赖于债务人、承担收购义务的委托人,如果债务人、委托人均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则会造成本信托的信用风险。
(3)担保权利实现风险
当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如保证人不履行其在《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会对信托财产带来不利影响。
(4)保管人风险
可能存在因本信托的保管银行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5)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损风险
如果信托终止后,全部信托财产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款项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将会遭受损失。
(6)期限调整风险
本信托期限为24个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延长12个月,进入延长期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利益,可能导致受益人资金延期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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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7)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
的运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www.61k.com)
20.2风险的承担
20.2.1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本信托,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但受托人不承诺受益人不受损失,亦不承诺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20.2.2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
20.2.3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受托人赔偿不足时由受益人自担。
21违约责任
21.2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1.3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因委托人信托的标的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上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
益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实现;
(2)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
出时及适用期间内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1.4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受益人因以下事项
42
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受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
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www.61k.com)
22保密义务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2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3.2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23.3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应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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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24其他
24.1通知
24.1.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www.61k.com)通知应采用传真、专人递送、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22.1.2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邮寄或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
(2)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
相关传真发送时;
(3)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
后第5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递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24.1.2各方用于第24.1.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如发送给受托人,按如下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
联系人:杨涛
电话:010-58845113
传真:010-58845111
如发送给委托人,按如下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西安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910室
联系人: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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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9-88333651
24.1.3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
予以放弃。[www.61k.com)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的效力。
24.1.4但是就受托人而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披露本信托的信息、
向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作出的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可以选择以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com)公告的方式递送。
24.2生效
本合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其公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24.3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24.4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4.5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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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www.61k.com]
24.6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24.7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说明书》、《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期信托风险申明书》》。《信托说明书》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4.8文本
本合同正式一式叁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壹份,认购人持有壹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6
财产权信托 中融-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25认购信息
(请认购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认购人填写错误导致
。(www.61k.com]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住所及邮编
法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及邮编
通讯地址及邮编认
人购人
证件类型
(如有营业执照,请填写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如有营业执照,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码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性别职业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电话
证件有效期组织机构代码信
授权办理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息
姓名国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自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然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人
通讯地址及邮编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电话
信托利开户名称益分配开户银行账户银行账(卡)号
信托受益权份额类别单价
认购信托受益数量权份额
认购资金金额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代理人身份证号
A类信托受益权
人民币壹(小写¥1)元/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大写:份小写:份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自然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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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财产权信托1(本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2012310007004701-B《中融中融-B类认购人)期信托合同(期信托合同(B类认购人)》签字页)
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盖章)委托人:委托人: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受托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认购人:
自然人(签字或盖章)/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48
二 : 财产权信托计划是什么
财产权信托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一项新的理财方式。[www.61k.com]信托是受法律保护的。又因为每个国家法律不一样有巨大差别,所以导致信托的不完善。在历史上出现过很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至今都没有对信托的定义完全达成共识。我们国家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到此信托在国内才有了具体又统一的定义性质。信托的意思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物品或者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进处理的行为。
在完成一宗信托后,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 信托行也可以说是一种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另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也属信托行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信托目的的不同,签订的合同也不同,但是不能涉及到违法。有些信托没必要一一签合同。如信托存款,只要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相关信息,就像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似的合同同样有效。
财产权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信托财产的权利。小编估计就像电视里面港剧里的争夺家产,然后就把遗嘱和财产权的分配交给信托公司,然后那个人死后信托公司就对其的合同履行责任。小编估计港剧里面都经常出现财产权信托只是没有人注意而已。对于财产权信托小编觉的在电视里面很多时候都是出现在立遗嘱的部分。说了这么多说说信托公司的收费情况。信托公司更具你的信托情况来收费。
总结:说了这么多关于财产权信托的理财方式相必大家都明白了信托是做什么的了和信托的运作流程。信托基本上可以说是用信誉在做生意。感觉现今社会赚钱的方式越来越多了。对于信托这种理财方式相信好多人都不敢轻易拿自己的钱去尝试。小编觉得这种理财方式还存在很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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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应收账款类财产权信托架构指南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应收账款类财产权信托架构指南
近期,市场上开展的应收帐款类财产权信托项目较多,为促进此类业务的发展,提升此类业务的效率,有效提升此类业务的质量,有效防控此类业务的风险,我团队在总结各信托公司应收帐款类财产权信托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对应收帐款类财产权信托业务的架构提出如下业务指南,以期对各信托公司此类业务的拓展有所助益。
本指南分为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和单一财产权信托两部分,以下分别叙述之。
1. 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
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通常是融资企业有比较优良的应收帐款,希望将应收帐款流动化,有效改善其资产负债表的结构,而将对于其他企业的应收帐款设立财产权信托。
1.1. 交易模式
委托人将对于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的应收帐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
财产权信托,由受托人将受益权份额化发行给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
以财产权所形成的收入或者权益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
利益。
1.2. 信托财产
1.2.1信托财产基础文件
为确保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委托人应提供证明应收账款基础资产
的合同原件或加盖委托人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相关承诺书(如有),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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