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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7-11-09 所属栏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 : 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协议书

  甲方:(物业管理单位)

  乙方:(装修企业)

  丙方:(装修人,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合法拥有 小区 幢 单元 室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

  为了加强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确保物业使用规范、安全、合理,房屋的外观和结构不受损坏,全面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特签定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

  一、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凡需进行装修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不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即可;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应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领取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1 、进入小区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杭州市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书或相关技术证书。

  2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进场施工前需签订杭州市统一的装修合同,并到物管单位登记备案。

  3 、装修企业的施工人员出入小区应办理出入证。

  4 、施工人员留宿的,应经装修人同意,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再到物管单位办理登记。

  二、装饰装修施工的期限和时间:装修期限以装修人与装修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上所约定时间为准。因其它原因导致装修工程不能按时完工而延期的,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延长施工时间。

  禁止夜间 时至次日 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垃圾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堆放,装修企业应每日清理垃圾,袋装扎口后堆放于指定地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必须维护园区内公共设施和场地的完好、整洁,不得向公共区域随意抛物,践踏绿地,严禁随地大小便。装修工程完毕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经装修人验收认可后,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住宅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外观形象(外门窗及玻璃、外墙材料、阳台等细部做法、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所有外立面上的墙体均不得擅自凿洞或拆除。为维护小区统一风格,不得有任何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的行为。业主安装空调室外机仅限于室外指定的位置,并须将冷凝水管接入各层对应的下水口。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还需遵守《购房协议》和《小区业主公约》相关规定。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除杭州市政府第 141 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外,严禁封死地漏检查孔,严禁施工人员在园区内游荡、喧哗、酗酒、赌博,禁止擅自改变进户总线和公共管线走向。装修施工人员进出园区,必须佩带出入证,无证或衣衫不整的人员不得入内,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接电源,施工过程中若需动用明火,须向物管单位提出用火申请,装修施工单位不得野蛮施工,严禁将泥浆、胶水等装修垃圾冲入下水管,不得在公共场所搅拌水泥。搬运材料过程中不得损坏楼道、墙面、地面或电梯设备等。

  六、管理服务费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物业管理单位不再向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收取费用,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和保证金,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每证工本费 元,物管单位不得向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强行推销装饰材料和装饰施工企业。

  七、违约责任:

  1 、由于装修施工原因造成公共部位或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由装修企业负责修复赔偿。

  2 、对于违反以上协议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装修企业停工整顿,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损失的,物管单位可要求装饰公司赔偿损失。

  3 、对经劝告和教育拒不改正的装饰企业,物管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纠纷的解决: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 、

  2 、

  3 、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 ( 盖章 1 ,后即日生效,装修人、

  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各执一份。

二 :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

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
(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
装修人可以要求所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由市装饰协会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

第十条(自行装修条件)

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电线、水管、燃气管道等埋设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住宅装修合同)

除双方约定外,装修企业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书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姓名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内容项目和承包方式;
(三)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
(四)开工和竣工日期;
(五)造价,支付方式;
(六)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
(七)保修内容和期限;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日期;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住宅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建委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合同分包)

住宅装修合同签订后,未经装修人同意,装修企业不得分包。

第十三条(开工告知)

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提供资料)

装修人在开工告知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或者出示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三)如果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四)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项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未履行开工告知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不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提供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禁止装修的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告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辖范围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房屋平面图、结构图、电气线路图和相关管线布置图。

第十七条(住宅装修工程承诺书)

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装修人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气管道和供电系统,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因违规施工给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

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市装饰协会的投诉电话。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在住宅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处理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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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而增加楼面荷载,必须变动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外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需经批准的行为)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装修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设计责任)

住宅装修的设计人员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设计规范,保证设计的质量,并在设计的图纸上签字盖章。在设计中,不得采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设计人员应当与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进行技术交底,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遇到设计上的问题,设计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协调,并提供设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装修企业责任)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委托本企业施工的装修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二)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保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
(三)隐蔽工程完工后,装修企业应当报告装修人或监理员核验;
(四)加强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事室内装修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文明施工)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夜间8时至次日上午8时之间,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材料质量)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及时纠正。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相邻居民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造成相邻居民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装修中出现的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影响公众利益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验收)

装修企业在所承担的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向装修人出具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
装修企业质量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室内空气质量)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纠纷处理)

装修人与所委托的装修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市装饰协会投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无仲裁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至少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渗漏至少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问题影响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对新建的住宅统一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委托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住宅建设单位依法追偿。
住宅建设单位销售统一住宅装修的住宅时,展示样板房说明装饰装修标准的,样板房应当至少保留至发出入住通知后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住宅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无照无证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住宅装修工程施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违法收费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法收取费用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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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危及住宅安全和使用的赔偿)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危及公共利益或者损坏节能设施和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导致他人物品损坏的,装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装修人向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定设计、施工的处罚)

装修企业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予抵制而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予以1千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不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擅自改装管道和搭建的处理)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以及变动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装修人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依法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文明施工的处理)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任)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造成室内环境污染超标的,应当负责更换或者赔偿,但装修人自行采购的除外。

第四十条(对渎职行为的追究)

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到对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以及有关投诉、举报,因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四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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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解析

为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颁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该管理办法施行后,在业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今天小编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给予解析。(www.61k.com)

装饰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解析
装饰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解析
一、为什么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规定,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装修工程属于改建,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建筑活动,具备建筑活动的共同点,又有自己的特殊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工程设计、申报、合同、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的程序来进行。

二、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二手房买房注意事项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5、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6、合同变更后解除的条件:

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时间;

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如何控制?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由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装饰装修企业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工程竣工后,装修人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如何保修?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要出具质量保修书。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应当向装修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氐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曰起计算。

六、室内环境质量如何控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装饰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解析
一、物权在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中如何体现?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的特征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装修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两个层次的行为:1、住宅产权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装修住宅,其他人不得对此进行干涉。2、除《办法》中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来施工的项目外,产权人可以自行装修。

二、住宅产权人与非产权人的住宅装修人(即住宅使用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两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体现了物权范畴中的”用益物权”概念。住宅使用人通过合同对住宅产权人所有的财产形成实际占有,取得使用权。但其使用权是受到限制的,即其装修住宅要取得住宅产权人的书面许可。

三、住宅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体现了怎样的一种相邻关系?

住宅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住宅相邻关系从本质上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

装修人在装修前应将装修的时间、地点等予以明示。装修涉及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办法》中对禁止及限制性行为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其他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也要尊重装修人装修住宅的权利,不得随意干扰装修行为。

四、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装修人的装饰装修行为既要满足个体的住用要求,又不能损害整个住宅房屋的公共安全和其他房屋产权人的公共利益。所以,物业管理单位受全体房屋产权人的委托,需要协调装修人和其他房屋产权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一种服务型的管理,在为装修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同时,维护好其他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表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与装修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对装修人进行监督管理,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双方的行为都受到协议的限制,都要对协议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开工申报到竣工验收,物业管理始终贯穿于住宅装饰装修的各个环节中。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的不是行政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五、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承揽合同。装饰装修企业按照合同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为装修人装饰装修住宅,装修人向装饰装修企业支付约定的报酬。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材料的供应方式、保修责任等由双方进行约定。但《办法》中明确规定,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六、装修人与设计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装修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装修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支付设计费用。装修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办法》明确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完成的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符合合同的约定。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装饰装修行为中的作用是什么?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装饰装修的行政管理,是区别于物业管理单位的基础性具体管理工作的更高层次的管理。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管理企业资质、行政监督执法等行政手段来实现管理目的。

装饰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解析
一、物业管理单位提供装饰装修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是什么?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交纳管理服务费用。

(一)申报登记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查装修人提交的资料。装修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燃气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提交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单位要依据协议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装修人。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装修人(施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制止并追究违约责任。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服务协议的,要求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工程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会同装修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二、装修人为什么要缴纳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管理,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等,产生管理成本。而在目前的物业管理费中,没有包含这部分费用。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和装修人在签订协议时,要约定这部分内容。管理服务包括提供原竣工图纸、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物管单位对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办法》和协议约定内容行为如何处理?
分为三个层次,即依据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立即制止;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二)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办法》第五条禁止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实施《办法》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如发现有违反《办法》和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不及时处理,会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装饰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解析
一、室内装修涉及哪些主管部门和单位?

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方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装修人、产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通过物业管理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上升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层次,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法》规定,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要进行管理。对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按照《城市规划法》进行管理。

4、供暖管理单位。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5、燃气管理单位。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还涉及到其他一些管理部门和单位。可见,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由多个管理部门和单位组成管理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来实施管理行为。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侧重点是什么?

(一)对房屋住用安全的维护

《办法》明确规定对涉及房屋安全的行为,如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等要进行经济处罚。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强化对房屋住用安全的维护。

(二)对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

1、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不能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3、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4、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才能从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有: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工程。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四)对设计单位的管理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不能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对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文章来源:装修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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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关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关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新华网 (2002-06-07 16: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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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装修要受罚

家庭装修中各种各样的矛盾不断出现,贵州省建设厅以文件形式转发了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办法》将自5月1日起正式实行。此后,装饰装修企业有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消费者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尚方宝剑。

装修前要申报

《办法》强调:“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规定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的防水层;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空气质量需检测

以往装修中空气质量的检测容易被人忽略。现在《办法》将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及用料的规范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用料,《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室内装修有法可依

从5月1日起,私拆承重墙、外墙加门窗、封闭排水管、改拆暖气片、破坏防水层等行为将被明令禁止。记者近日从省建设厅获悉,国家建设部刚刚出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首次对家装行为进行了规范。该《办法》的出台,将对家装行为进行全面规范,使家装管理纳入规范管理的良性轨道。

现实生活中,由于从事家居装修的有许多是由外来农民工组成的装修游击队,工程质量和售后服务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此外,购房者和装修人员缺乏房屋结构安全、设备管线等知识,随意对住宅大拆大改,也为今后房屋的使用带来安全隐患。

省建设厅有关专家表示,我省的一些职能部门虽然在这之前就制订有相关“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就家庭装修中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公众利益方面作出管理规定,但其却没有从制度上、法律上根除家庭装修的弊病。如今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办法》,将成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另外,省建设厅有关专家特别强调,该《办法》是对5月1日后动工装修的工程进行约束。

装修人违规要受罚

在《办法》中,经济惩罚也成了一项重要的管制手段,对于装修人本身,《规定》明确: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将住宅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标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这些行为将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因住宅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体毁坏等,装修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由装修公司负责的,装修人可向装修公司追偿;装修人因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详签合同内容

由于目前各装饰公司使用的多是自拟的家装合同,家装合同责、权、利不清,其中陷阱颇多。如同类材料中不同品牌的装饰材料,其价格、质量都相去甚远。如果合同的具体项目中没有明确标注明用何种质地、何种品牌、何种价位的装饰材料,实际就淡化了装饰公司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苦于没有凭证,只好吃哑巴亏。

根据家装合同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办法》规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在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4、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5、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6、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8、合同的生效时间;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房屋结构不能擅改

对于装修企业,《办法》明确: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装修企业将被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降低节能效果的,装修企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企业擅自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完)

五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在经过多次改进后,现在的规定包含了八个部分,分别是:总则、一般规定、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与保修、法律责任、附则。每一个内容都对室内装修装饰进行了全面的要求,每一个要求都是装修装饰的重心,这些重心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部法则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总则里面主要提到的是要遵循管理工作,保证质量与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政府按照区域性的对工作经行管理;一般规定中,是对违规活动的限制,必须要经行批准才能从事一些具体的相关工作,不得擅作主张,对于要按照国家标准来做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来行事,不能毁坏公共设施,危及他人安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开工申报与监督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比较重要的问题,申报的材料,服务协议都是在装饰装修中必须用到的,而监督则是给了装饰装修工程吃上了一颗定心丸;委托与承接要求制定合同明确双方的利益与义务,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室内环境质量是对装修装饰工程中所产生的一些废物所进行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在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工作,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正常情况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保修的最低期限是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等地方防渗漏为五年,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交保修单,说明书,确保保修服务的顺利经行;保修的日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结语:并不是所有的室内装饰装修都要按照这个规则来办,比如如果工程的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米以下的,就可以参照执行。而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其实是由国家出的总体办法,地方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添加具体细则的,装饰装修竣工完成后,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进行后续活动。

本文标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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