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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经济基础串讲内容五

发布时间:2017-09-16 所属栏目:考试辅导

一 : 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经济基础串讲内容五

6、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意义和内容
总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的总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意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这是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总原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所做出的正确选择,也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内容: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分配环节和不同的分配机制下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说,在微观分配领域和初次分配中应更强调效率,在宏观领域和再分配过程中应更注重公平;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保证。

例题:单选
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总原则是(   )。
a.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b.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c. 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收入平等和机会平等   
d.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
答案:a

(四)经济增长与发展战略
1、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含义与区别
经济增长: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总产出与前期相比所实现的增长。
经济增长率:g = △yt / yt-1,其中,△yt表示本年度经济总量的增量,yt-1为上年的经济总量。经济增长率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但并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没有考虑生态与环境变化的影响。
经济发展:既包括经济增长,还包括伴随经济增长过程出现的技术进步、结构优化、制度变迁、福利改善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和谐等方面的内容。
2、决定经济增长的因素
短期: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总需求的变化。
      总需求包括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政府支出、净出口需求四个部分。其中,政府支出是外生变量,其大小取决于政府的经济政策。
长期: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生产要素的投入数量和生产要素效率的提高。
      提高生产要素效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管理效率提高;人力资本增进、知识积累和教育发展。
3、经济周期的含义和阶段的划分
含义:经济周期又称商业循环,是指经济活动沿着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而出现的有规律的扩张和收缩。(新)
阶段划分:四个阶段,复苏、繁荣、衰退和萧条。
4、发展战略的含义和类型
含义: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较长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所做出的总体部署和决策。特点:全局性、长期性和根本性。内容:5个方面,即战略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阶段、战略重点和战略措施。
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含义和内容
"三步走"战略:第一步:1980-1990,奠定现代化基础阶段,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1980翻一番,解决温饱问题;
第二步:1990-2000,国内生产总值比1990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
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0亿美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新三步走"战略:2000-2010,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0-2021,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2021-2050,基本实现现代化。
6、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内容
经济方面的目标:要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城镇人口比重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
7、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思想: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意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使经济发展能够持续进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重要条件: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8、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含义
含义:指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系中采用现代技术的现代部门和采用传统技术的传统部门并存的经济结构,也就是现代工业部门和传统农业部门并存的经济结构。该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
我国现在正处在从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即现代化经济结构的转变之中。这个转变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过程,也可以说就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在城镇化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富裕劳动力和人口向城镇流动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9、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
3个要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经济基础串讲内容六

二 : 200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一)

一、经济法总论

  (一)基本要求

  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

  2.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熟悉经济法的概念

  4.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履行

  5.了解经济法的渊源

  6.了解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二)考试内容

  1.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渊源

  (3)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2.经济法律关系

  (l)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3.经济法的实施

  (l)经济法实施的概念与意义

  (2)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履行

  (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企业法律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2.掌握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3.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机构

  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5.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6.熟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国有企业监事会

  7.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我国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8.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9.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10.了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概念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

  (二)考试内容

  1.企业法律制度概念

  (1)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2)我国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2.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合伙企业的设立

  (3)合伙企业财产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6)入伙与退伙

  (7)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8)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4.全民所在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

  (l)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组织机构

  (5)国有企业监事会

  三、公司法律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掌握公司登记管理

  2.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3.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4.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5.熟悉的有独资公司

  6.熟悉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7.熟悉公司利润分配

  8.熟悉公司合并分立

  9.了解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10.了解公出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l.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12.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13.了解公司破产、解散与清算

  14.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考试内容

  1.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2)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3)公司登记管理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l)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l)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

  5.公司债券

  (l)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2)公司债券的发行

  (3)公司债券的转让

  6.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的利润分配

三 : 200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三)

10.了解外汇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考试内容

  1.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概念

  (2)金融机构

  2.票据法律制度

  (1)票据和票据法

  (2)汇票

  (3)本票

  (4)支票

  (5)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6)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3.证券法律制度

  (1)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2)证券发行

  (3)证券交易

  (4)上市公司收购

  (5)禁止的交易行为

  (6)证券交易所

  (7)证券公司

  (8)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9)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4.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外汇管理概述

  (2)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3)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4)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的管理

  (5)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法律制度

  (一)基本要求

  l.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

  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5.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

  6.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7.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

  8.熟悉买卖合同

  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10.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二)考试内容

  1.合同法概述

  (l)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2)合同法概述

  2.合同的订立

  (l)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格式条款

  (4)合同订立的方式

  (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6)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2)有效合同

  (3)无效合同

  (4)可撤销合同

  (5)效力待定合同

  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

  (2)合同履行的规则

  (3)抗辩权的行使

  (4)保全措施

四 : 200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四)

(二)考试内容

  1.增值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概念

  (2)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3)增值税的税率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增值税的免税和起征点

  (6)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7)增值税出口退(免)税规定

  (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2.消费税法律制度

  (1)消费税概述

  (2)消费税的纳税人

  (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4)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3.营业税法律制度

  (1)营业税概述

  (2)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4)兼营和混合经营行为的税务管理

  (5)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7)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4.关税法律制度

  (1)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2)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3)关税的税目、税率

  (4)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5)关税的减税、免税

  (6)关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退补

  十、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资产的税务处理

  2.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3.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纳税申报和缴纳、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

  税地点

  5.熟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6.熟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股款缴纳

  7.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8.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9.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二)考试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l)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税率

  (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资产的税务处理

  (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7)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纳税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其他税收优惠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l)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目

  (3)个人所得税税率

  (4)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5)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6)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款缴纳

  十一、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收法律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掌握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掌握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掌握印花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掌握契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5.掌握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6.掌握城镇上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7.掌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8.了解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

  基本概念

  9.了解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

  征收管理

  (二)考试内容

  1.房产税法律制度

  (1)房产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2)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2.车船使用税法律制度

  (1)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3.印花税法律制度

  (1)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印花税税率

  (3)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印花税纳税环节和税款征收

  4.契税法律制度

  (1)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2)契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纳

  5.资源税法律制度

  (1)资源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资源税税目和税额

  (3)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6.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7.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4)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5)土地增值税减免税规定

  (6)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掌握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纳税申报

  2.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

  3.掌握税务检查的范围 4.熟悉账簿、凭证管理

  5.熟悉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熟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7.了解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8.了解危害税收征管罪

  (二)考试内容

  1.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账簿、凭证管理

  (3)发票管理和使用

  (4)纳税申报

  2.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

  (2)税款征收程序

  (3)税款征收措施

  3.税务检查

  (1)税务检查的范围

  (2)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4.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诉讼

  (4)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开户银行及金融机构、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款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l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2)非法出售发票罪

五 : 2006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一)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熟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渊源

  (四)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源: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6.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

  2.经济行为。

  3.非物质财富。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以及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1.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2.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4.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5.执行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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