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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书刊图片-“顶级女优网”惊现15万张淫秽图片

发布时间:2017-10-24 所属栏目:魔方司考刑法

一 : “顶级女优网”惊现15万张淫秽图片

  近日,一个名叫“顶级女优网”的网站在网络上迅速蹿红,经公安部门调查,发现这个服务器托管于国外的网站,竟暗藏15万余张淫秽图片。长沙警方经过侦查,一举抓获了该网站管理员欧某,查获用于网站维护的笔记本电脑。据悉,此案是自去年12月全国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以来,我省破获的第一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

  涉黄网站管理员藏身望城

  2月初,吉林省长春市网络警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一个某广告联盟的网站,该网站所链接的网站中有涉嫌传播淫秽图片现象,其中涉嫌传播淫秽图片的名叫“顶级女优网”,经过警方追踪,“顶级女优网”的管理人很可能在长沙市望城县。

  接到通报后,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和望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着手调查。通过调查民警发现,该网站管理员非常狡猾,将服务器托管于国外,本人藏身幕后让民警难以确定其真实位置。

  一个电话号码泄露行踪

  2月9日,正当侦查陷入困境之际,民警突然发现网站上的一个电话号码。经过调查,这个电话号码的机主竟然在望城县星城镇银星村。“我们顺藤摸瓜,从这个电话号码查下去!”望城县公安局网监科副科长李清明勉励民警们。

  2月9日下午5时许,李清明带领3名民警来到银星村该电话号码机主的家里,刚刚进入堂屋,李清明一眼就看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正摆放在堂屋中间。“今天有戏!”李清明暗想。随后,他立即上前将笔记本电脑控制。“你们有什么事!”这时,一名中年妇女从里屋出来,李清明等出示证件并表示是来调查情况的。

  电脑内查获大量淫秽图片

  李清明打开电脑后发现,这台电脑里果然藏有大量淫秽图片,据民警了解,这台电脑属于该中年妇女儿子欧某所有。就在这时,一名8岁左右的男孩进入屋内,说这台电脑是他玩游戏用的,说完后就往外跑。李清明示意民警跟上去,在屋子旁边,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欧某抓获。随后,民警查扣了笔记本电脑,4个硬盘等物品,将欧某带回县公安局审讯。

  经过一天两晚的审讯,犯罪嫌疑人欧某(23岁,望城县人)在警方铁证前败下阵来。欧某交代,去年12月26日,他在浏览互联网时,发现某广告联盟网站,得知其经营详情后,欧某花钱购买了国外某服务器的空间,自办了一个网站命名为“顶级女优网”。为了增加网站点击率而赚取广告费,欧某上传大量淫秽图片在网站上。经警方调查,从去年12月26日到2月10日,欧某共非法牟利数千元钱。

  竟称网上图片为“艺术照”

  目前,长春市网警已立案调查以上提到的广告联盟网站,欧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昨日,在望城县看守所记者与涉黄的“顶级女优网”管理员欧某进行了对话。据了解,欧某只读了中学,“电脑知识是自学的,建一个网站比较容易,所以想通过自己的专长赚钱。”欧某说,上传的图片是从国外一些论坛上下载下来的“艺术照”,可能有些“艺术照”露骨一些,但是在国外大家已经司空见惯。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互联网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后,他停止上传“艺术照”了。

二 : 2015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015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总的复习秘笈为:掌握罪名,化整为零,分节记忆、比较记忆。分则部分的学习一向是个难点。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细,难以记住。对分则的学习首先要把握分则的结构,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节或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国家对出版业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他人得以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通常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者是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在不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情况(www.61k.com)下为他人提供书号。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与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没有出版淫秽书刊的故意和牟利的目的。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应当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63、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 : 上海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几年

上海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几年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第九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上海市对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相关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或者书刊200册以上,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王寅翼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执业于上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

主攻刑事辩护,办案风格踏实稳健阅卷细致,庭审表现睿智敏捷。王律师可接受全国各地的刑事案件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无罪或罪轻,申请再审,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代理人等刑事法律服务。术业有专攻,王寅翼律师只接擅长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所有案件均有本人办理,保证办案质量,对专业性很强的刑事案件,如果接案后投入的时间精力有限,应付了事,对刑事辩护缺乏强烈的追求,极易使案件陷入被动,王律师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复杂程度,预期效果,需要的社会资源并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确具体的律师收费手机:13818403508(也是个人微信号,手机无法接通时请先加微信)座机:64458790转823传真:64452424地址:陕西南路231弄海佳大厦A座二层网址:www.wyylawyer.com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www.61k.com)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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