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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严限第三方支付-央行逆天新规:第三方支付集体郁闷

发布时间:2017-10-25 所属栏目:宏观

一 : 央行逆天新规:第三方支付集体郁闷

  7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剁手族感到非常失落。《征求意见稿》通过“客户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七章共五十七条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三方支付单个客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支付账户需进行多种方式交叉验证等规定几乎成为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命门。

  相关规定刚一出来,立即在互联网上激起千层浪。其中,最失落和最无奈的应属第三方支付公司和电商平台。因为是周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相关平台和网站并没有进行官方表态,不过都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一名不愿具名的第三方支付人士表示,“虽然央行称5000元限额是误读,但这个规定根本上改变的是消费者的体验,也提高了网上支付的门槛,对大额电商支付来说,完成一笔订单的难度大大增加。”

  线下移动支付受影响较大

  记者注意到,由于5000元以上额度的支付必须接入网上银行平台,超过限额的部分,用户要么通过电脑来完成,要么跳转到手机银行APP上支付,而大多数银行手机APP目前的体验并不能令用户满意。

  记者采访了解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商平台的担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快捷支付用户体验倒退。《征求意见稿》提到,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按照新规,假如单笔支付金额超过200元,需要通过网页版U盾或是手机网银才能支付成功。也就是说,在微信哪怕发201元的红包,都要去网银页面,这对不少人发红包的积极性会带来影响。

  第二,线下移动支付可能遭遇重创。另一家支付平台人士称,现在大家爱用快捷支付,是因为平台没有走银行验证流程,所以处理速度很快,这也是移动支付能够在线下超市、便利店、餐厅等场景迅速扩张的原因。如果以后200元以上的支付要走银行验证,则要增加输入银行卡、插上U盾、验证手机短信等步骤。这些繁琐的流程,加上不稳定的网络将会大大降低移动支付的效率。

  第三,银行能提供同样的服务吗?近年来,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量一直在快速攀升。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用户交易次数达17亿次;2014年,中国用户交易次数达45亿次,相当于每天平均交易次数为1230多万。前述第三方支付人士认为,如果真的按照《征求意见稿》执行,对银行网银的承接能力来说,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开支付账户得去居委会?

  第四,大额网购门槛提高。央行在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曾表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不过,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受影响较大的将是电商平台价格超过5000元的商品。

  寺库网CEO李日学此前曾对记者表示,普通用户其实不会持续购买奢侈品,这导致奢侈品网站的客单价很高,平均一单能达到5000元左右。“奢侈品做电商很难像其他电商平台一样有几倍爆发的增长,它受到的客观限制太多,比如网络支付是否顺畅都起很大的决定作用。”

  另一名不愿具名的跨境电商平台负责人坦言,如果央行新政真的执行,对平台上的商品类别可能要做一定调整,“因为对我们的用户体验确实会造成很大影响。”

  第五,开支付账户要去居委会?上面种种担忧也许是最坏的情况,而提高新开支付账户的门槛,对尚处于普及阶段的第三方支付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

  业内人士介绍,“这里的身份认证指的不是密码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机构、居委会等能证明用户身份的机构。”“如果《征求意见稿》真的执行,新用户开设支付账号,可能还要上传文凭学历、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一系列东西,不集齐五件,就难以开户。”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即便是用户真正上传了这些资料,教育、工商、财税等部门并没有和支付公司无缝对接。一名支付公司人士感叹,“估计公司到时还要派出大量人力来做人工审核,对于用户上亿的平台来说,这样的工作量难以想象。”

  支付机构回归通道本色

  监管层较为明显地指出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未来。《意见稿》第十七条称,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这就意味着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实现体系内的转账。

  央行在回应第三方支付机构新的定位时称,“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

  仁和智本资产管理集团合伙人陈宇表示,《意见稿》的核心有两点:一是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所有的资金必须进银行的账户;二是不允许第三方支付进行体系内转账,从而让支付公司回归到通道技术本身,不要成为一个存款公司。

  让支付机构回归通道,这就涉及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开始的定位。“当初给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确是因为第三方技术可以让小额划转更为便捷。互联网支付牌照更多是一种通道型支付。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在做的账户划转也好,多应用消费也好,都已经变成了类似银行账户的角色,离当初的牌照定位相差甚远。”陈宇说道。

  对于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的定位,《意见稿》与7月18日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度一致,明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东方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剑表示,根据上述《意见》精神和《意见稿》的内容,监管层强调的是,互联网支付机构回归“支付业务”本色,规范业务细节,防止出现支付机构“银行化”和“银联化”。

  王剑进一步解释,“银行化”是指支付机构的账户功能过强,充当了银行的角色。《意见稿》对支付账户的余额使用实施了严格的限额(功能限制、日限额以及年限额),但对网关支付、快捷支付并无太多限制,表明了“限制账户、鼓励通道”的监管取向。“银联化”是指支付机构实质上充当了银行清算机构。

  支付牌照估值降低

  中国银联总裁时文朝曾表示,第三方支付千方百计绕开银联,“前20家公司占据90%以上第三方收单市场,他们正在千方百计绕过银联”。

  王剑以支付宝为例,“比如,张三要还李四100元,张有A银行卡,李有B银行卡,跨行汇款收费2元(这里的清算机构不是银联,而是央行的超级网银)。他们的银行卡均绑定了支付宝快捷支付,因此在支付宝上就可完成还款。其原理是:支付宝在A银行、B银行均有备付金账户,100元从张的A银行卡划至支付宝的A银行账户,然后支付宝将其B银行账户上100元划至李的B银行卡上。最终完成了两笔同行转账,不用跨行清算,清算环节就被绕开了。”“如果仅仅是通道,这个行业将很难发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明告诉记者。

  另一位做支付企业并购的人士也告诉记者,他已经告知持牌待售机构降低对支付牌照的估值,估值水平会因为《意见稿》大幅下移。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一个支付牌照的价值在5000万元左右,这种类型的牌照实际上并没有支撑过很多交易,市场上近300张牌照,交易额活跃的比例并不高。

  自从传统的收单业务遭受重创后,支付机构逐步把支付账户拓展为综合类账户。业内人士表示,2013年开始,三方支付机构开始转型,探索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P2P、众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以及供应链综合服务业务的新路子。

  然而,2014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收单乱象。对此,监管层连出措施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变相打价格战抢占市场的行为。同时,种种乱象也让支付机构尝到苦头,能够实现盈利的机构比例极小。

  尽管支付机构出现了种种乱象,但监管层曾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我国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功不可没。

  

二 : 央行拟规范网络第三方支付 手机用户最该知道这件事

近日,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网络第三方支付每天限额5000元成关注焦点。[www.61k.com]央行指出,网购限额5000元系误读,单日支付限额仅规范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网银不受限制。手机安全专家分析,目前而言,第三方支付限额对手机用户的实际网购影响不大,手机支付安全才更重要。

央行拟严限第三方支付 央行拟规范网络第三方支付 手机用户最该知道这件事

图:手机支付已经成为多数智能手机用户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财新网评论指出,“央行的大原则一直未变,希望可以统一到一个账户,以客户为中心集中管理;通过限额将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限定在一定额度的转账范围内,大额走银行,因为银行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和承担反洗钱的义务。这都是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统筹考虑。”

《办法》发布后,网友观点较为多元。62.2%的网友对网购支付的便捷性、转账的方便程度担忧较多,认为该《办法》施行会对生活带来不便。26.5%的网友认为《办法》将给转账带来麻烦。湖北网友抱怨,“没事找事,亲人之间急需用钱转账不得麻烦死,非要去个银行排队就开心了”。

虽然该办法意在提升手机支付安全性,但仍不可避免在今后支付中可能涉及更多支付流程、信息安全途径等安全问题。按照央行颁布的规定,在接下来没有开通第三方支付的网友,可能很难再开通账户了。因为,开通支付账户,除需上传身份证、银行卡外,很可能还需要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多个证明文件,才可开通带有理财功能的综合账户。以前的老用户没有这些文件,也都需要补全这些身份证明。

不可忽视的是,这一过程是繁琐、复杂、陌生的。手机安全专家分析,网络诈骗形式同样是“与时俱进”的,一般来说,一种诈骗手法的生命周期在1-3年左右,而新的第三方支付验证方式的出现势必会给不法分子新的诈骗由头,可以预见,在新的手机支付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诱骗手机用户提供个人信息进行验证的诈骗手段同样会出现。同时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渠道也在无形中增多。

增多支付验证方式意在提高手机支付安全性,但同时对于潜在风向也不可轻视。安全专家建议,网友在支付前可开启如360手机卫士等防护软件,其支付保镖功能智能识别诈骗短信、钓鱼链接、查杀手机恶意程序。此外开启“手机先赔险”后一旦被骗,网友还可获得单笔6000元,全年最高10万元的赔偿金额,将财产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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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拟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 ST厦华下周一复牌

导报讯(记者 吴强)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于 1月19日起停牌的★ST厦华(600870)终于要复牌了!该公司昨日发布,拟7.18元/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473538股,募资不超过5.06亿元,其中1.06亿元拟用于收购苹果信息26.50%股权,2亿元拟用于对苹果信息增资,2亿元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www.61k.com]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苹果信息51%的股权。公司股票自9月21日起复牌。

根据公告,★ST厦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当代投资(拟认购2.03亿元)、当代互联(7000万元)、先锋亚太(5000万元)、菁英时代—菁英时代久盈2号基金、太和东方、中智天诚、远沐投资、杨小蓉、黄立山。

公告称,苹果信息是具有综合支付服务能力的金融支付服务公司,较早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安全、快速、专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571.66万元、2015 年上半年为-3818.69万元。交易对象承诺苹果信息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17500万元,其中2016年度不低于2500万元,2017年度不低于6000万元,2018年度不低于9000万元。★ST厦华表示,借助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将进入发展前景广阔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和互联网金融领域,恢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四 : 央行拟提高网络支付安全标准 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

中商情报网讯今天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两类及以上要素验证,若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单个客户每天限额可协议约定;若不含这两类,每天累计限额5000;若要素验证少于两类,限额1000。[www.61k.com]

央行今日在其网站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对非银行的支付机构作出了界定,明确支付机构权责;并明确指出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此外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办法中称,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以下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第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至少约定下列内容:

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类型和业务规则;

支付机构对客户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客户资金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

支付机构为防范欺诈等业务风险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可以对支付服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支付机构与客户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并按客户的要求予以解释或说明。

第八条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九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第十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户确认已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上述内容及相关风险;

支付账户开立、使用、挂失、止付、注销的规则;

违规开立或者使用支付账户的处置方式;

支付账户资金变动的通知方式和异常交易的处置方式;

支付机构对风险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及客户承担风险损失的单笔、累计最高限额及其条件。

第十一条支付账户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客户变更身份信息,重置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办理支付账户止付、注销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卡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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