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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年龄怎样划分

发布时间:2017-10-20 所属栏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 : 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年龄怎样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年龄怎样划分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案例分析】:

  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存风险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草案既坚持问题导向,又有所创新,以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既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强化了规则意识,意义十分重大。

  与此同时,针对如何对法人进行分类、是否应当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建议慎重考虑法人分类方式

  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最近一段时间看了一些法学家们对民法总则的编纂有关法人分类这一章,我感觉到目前的争议比较大,还要慎重考虑。”万鄂湘副委员长说。

  万鄂湘认为,一方面,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方式在传统民法上比较多见,但是,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方式已经成为国际上的新趋势。另一方面,这种分类方法和现行的有些法律有冲突。

  “比如说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法,就跟现在的民营机构,特别是民办教育机构不相符,我们专门有个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个法里就明确规定了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如果不是以营利的手段,怎么得到回报呢?法律又允许他得到回报。这样一个民营办学的组织,到底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这种分类方法可能就出现法律上的障碍。”万鄂湘举例说。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三类组织,在法人一章中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按目前的规定,将给这三类农村经济组织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带来不便,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刘振伟委员同样建议,对法人一章再做研究。

  吴晓灵委员认为,没有法人地位的,不仅仅是刘振伟提及的农村各类组织,金融活动中同样也有。

  “金融上还有一种法人,就是我们现在在金融活动中理财的资金集合,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是非常重要的一块,未来也是金融活动非常重要的领域,比如说股权投资基金,是可以当股东的,有投资有收益的,其法律地位怎么看?希望能考虑这个问题。”吴晓灵说。

  “总之,法人制度要能够客观反映各类组织的客观存在,法人制度应该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弹性制度,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最大限度减少排他性,能容纳不断出现的新的民商事主体,才是科学的好的法人制度。”刘振伟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存争议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分组审议时,这一下调的规定引起了委员的关注,不少观点认为,下调至六周岁太低,建议改回十周岁或者下调至八周岁。

  “从现在的十周岁调整到六周岁,考虑当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所提高,就降到上学的六岁的法定年龄。这一步是不是走的快了一点?我建议调到八岁,六岁小孩真是一个儿童,还没有进过校门。”严以新委员提出了自己的疑虑。

  苏泽林委员认为,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草案第十八条降低了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存在重大制度风险。

  苏泽林认为,民法通则把十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满十周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进入了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二是,满十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从实践来看,这样规定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苏泽林认为,现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赋予六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涉及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

  在年龄限制方面,苏泽林也认为,可以回到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也可以考虑改到八周岁,此时上小学二年级的未成年人,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六周岁太小,不仅是认知辨识能力,还有心理承受能力也不行,即使是纯获利的表态也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他没有这个能力,建议以十周岁为好。”许为钢委员说。

  监护权确定应更好兼顾国情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第二节,专门对监护作了规定。监护中的一些规定,也是委员关注的焦点。

  “现在的监护权和监护人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主确定的,但从我们国家目前的家庭情况看,独生子女占有相当大比例。所以,对于亲属之外的监护人怎么设置显得格外重要。”何晔晖委员认为,对监护权的确定应当更好地兼顾当前我国国情。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然而,居委会和村委会条件有限,目前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难承担起这项工作。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此外,规定中并未说明,有关当事人指的是亲属,还是他所在的单位、学校,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因此,建议对‘有关当事人’作出明确的界定。”何晔晖说。

  王刚委员指出,最近这几年,小学、初中都采取了寄宿制学校,一个星期都在学校,这期间父母无法履行具体监护权。这9年时间里一个星期只有周末或者寒暑假时间孩子与父母在一起,由父母监护,大部分时间都是学校在实际上做这些孩子教育以及包括人身安全等的管理监护。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未成年人特别是六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孩子们,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王刚认为,应当考虑学校在监护中的定位。

  “现在的草案中,监护一部分,没有提到学校这种管理属不属于监护、是否是一种临时监护,这种监护权如何取得与赋与,我建议在第二节监护里面有一个适当的表示,这可能更符合现在寄宿制学校长时间代替父母管理未成年人的现状。”王刚说。

二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地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

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地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责任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列诉讼被告地位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列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判决结果上却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案件被告人不承担责任,而是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相互印证诉与被诉的关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细腻改为能力人侵权导致诉讼中,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参加诉讼。理由如下:一、《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此条款的意思很明确,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就不合适了,应列其监护人为诉讼被告,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把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是不合适的。

二、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侵权关系中的行为系侵权工具,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中可以得到印证,该条第二、3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了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侵权人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责任承担人却为教唆人、帮助人,这一点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表现的更为突出。

三、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看,该责任承担方式系监护人法定的无过错责任。

四、虽然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条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此条款有人理解对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案件中,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管理权在何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1款已对监护人的职责规定很清楚。该条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其有权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支出被监护人的财产,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的侵权支付财产。

五、在以往法院审理此类按键式,被告辩称往往是以监护人的口语说出来的,不能反映真正成大责任的人是谁,而列监护人为被告就不能出现这个问题。

综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参加诉讼,不应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诉讼被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一、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三、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效力

甲自幼深得其姥姥乙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妈妈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本案考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采用年龄主义的原则:(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行为能力;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不满10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条第两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纪太小,没有意思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见,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乙赠与甲金钱,尽管言明是为资助其上大学,但这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不属于目的赠与。因为乙的意思仅在于鼓励甲好好学习,将来上大学,并非是以甲上大学为目的而为赠与。因此,甲接受乙的赠与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赠与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1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1个主观问题。1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1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二,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以法定程序宣告;四,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1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1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资料

[1] 中国法院网

[2]中律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


甲自幼深得其姥姥乙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妈妈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本案考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采用年龄主义的原则: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行为能力;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不满10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
(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条第两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纪太小,没有意思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见,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乙赠与甲金钱,尽管言明是为资助其上大学,但这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不属于目的赠与。因为乙的意思仅在于鼓励甲好好学习,将来上大学,并非是以甲上大学为目的而为赠与。因此,甲接受乙的赠与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赠与无效。

三 :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有文字来源自网络,仅供本人自己参考用

王小患精神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小父王大
王小友小江
王小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王小债权人大林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www.61k.com]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由于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未对利害关系人作出定义,因此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亦即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和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故A选项中王小的近亲属和D选项中王小的债权人当选,B选项当中王小的朋友和C选项中王小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不当选。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何起诉和审理?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如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公民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其精神病的程度申请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设定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流转秩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认定已经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非讼程序。通过这种非讼程序,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鉴定与审查、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因此,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第一阶段。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
2.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3.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对于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对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并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可见,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才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
(三)进行审理
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以此作为作出判决的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作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在审理中,该公民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为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确定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成立的,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根据或者根据不足,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认定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键在于对该公民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根据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由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证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判决生效以前公民所为的行为,其效力不受判决的影响。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经过治疗病情痊愈,精神恢复正常,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表明造成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已经消除。此时,继续将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显然与事实不符且不恰当。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恢复正常的理智、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后,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证实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样,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经治疗已经部分恢复,可以部分辨认自己行为的,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申请有理由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该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以便于就近了解该公民的实际情况。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判决驳回申请;申请手续完备,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审理,其程序如下:

1.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在通常情况下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如果近亲属互相推倭,则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代理人只在案件审理期间行使代理权,不是该公民的当然监护人。被申请人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与代理人一同出庭。法院应当询问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不能到庭的,审判人员应就地询问,把申请书的内容告知本人,征询本人意见。审判人员通过与被申请人接触,了解该公民的精神状态、病情程度,从而做到心中有数。

2.进行鉴定。能否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心神失常以及心神失常的程度。必须借助科学鉴定,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对被申请人的心神状况,应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问题的,可以交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3.对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后,如果确认该公民精神正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如果确认该公民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则应作出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

基层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应为其指定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主要有: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上述既是有资格作监护人的范围,也是承担监护责任的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之间就对该公民由谁承担责任达成协议,并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监护。没有上述所列的监护人的,由该公民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该公民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并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被指定人应从通知之日起履行法定职责,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有

监护资格的人员或单位向法院起诉,请求监护人履行职责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特别程序审理;请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通常诉讼程序审理。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根据该公民当时的精神状况依法作出的。随着该公民精神状况得到恢复、改善,该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将恢复,因此,当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事实不复存在时,法院即应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自新判决送达之日起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监护权则因原判决撤销而消灭。

本文标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年龄怎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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