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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01

发布时间:2017-08-02 所属栏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一 :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01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晋煤执发[2011]1165号

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

[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山西煤炭行业实际,联合制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以及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煤矿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密切结合,通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 进一步促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基础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严厉打击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山西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时间及工作方式

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从8月1日到11月10日结束。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集团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省级督查组及时到达所负责的地区,同步开展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对所属煤矿全覆盖检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抽查不低于30%。省级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各省级督查组抽查煤矿不少于30座,兼顾各类矿井,包括国有主体、地方主体、境外办矿主体的煤矿,包括生产、改扩建、过渡期生产、停产整顿、关闭矿井。

三、省级督查组组成

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省级督查组由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组织,由厅局级领导带队,组织厅局监管人员,从同煤、焦煤、晋煤、阳煤、潞安抽调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肯干、业务技术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督查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安全生产执法处和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负责协调工作和信息收集汇总。山西煤监局负责太原、大同、朔州、忻州、阳泉,包括所在地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矿井的督查指导,省煤炭厅负责长治、晋城、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包括所在地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矿井的督查指导,省国土资源厅对涉及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及移交后的关闭矿井组织专项督查。

第一组:太原市

组 长:王怀科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刘三保 山西煤监局监察一处专员

吴 亮 山西煤监局统计中心副主任

成 员:山西煤监局相关人员

专家组组长:何青则 潞安集团副处长

成 员:常彦飞 李高阳 申志勇 刘文利 陈晓鹏

第二组:大同市

组 长:徐占成 山西煤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建国 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副处长

李建国 山西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副监察专员

成 员:山西煤监局相关人员

专家组组长:杨少斌 晋煤集团安监局监察处长

成 员:史战虎 丁勇慧 冯世慧 候海州

第三组:阳泉市

组 长:王学彦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郭栓丑 山西煤监局人事培训处监察专员

曹吉林 山西煤监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

成 员:山西煤监局相关人员

专家组组长:刘明明 焦煤集团西山安监局监察处长

成 员:张志强 岳宝祥 李健 单国湘

第四组:长治市

组 长:杨茂林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马光生 省煤炭厅劳动用工管理处处长

王浩志 省煤炭厅应急救援处处长

成 员:赵一冰、郭利峰、许凯

专家组组长:段文广 同煤集团安监局工程师

成 员:刘海平 张宏 牛作惠 路喜

第五组:晋城市

组 长:胡万升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房世全 省煤炭厅安全生产执法处处长

张明生 省煤炭厅科技装备处处长

成 员:兰亮、郝永冰、卜建斌

专家组组长:刘慧宏 同煤集团安监局工程师

成 员:刘科学 李云泰 胡淑平 王培盛

第六组:朔州市

组 长:谢万星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闫 涛 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监察专员

王江虹 山西煤监局监察一处主任科员

成 员:山西煤监局相关人员

专家组组长:张智锋 晋煤集团安监局监察处长

成 员:许双印 王国平 赵云阳 原国强

第七组:忻州市

组 长:赵文才 山西煤监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常 江 山西煤监局科技装备处监察专员

周 兵 山西煤监局事故调查处主任科员

成 员:山西煤监局相关人员

专家组组长:王修麒 阳煤集团生产技术部工程师

成 员:闫小亮 刘永红 郝联红 魏巍

第八组:吕梁市

组 长:李成先 省煤炭工业厅总工程师

副组长:景玉海 省煤炭厅安全调度中心主任

田 义 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副队长

成 员:马文江、王光伟、曹阅佐

专家组组长:李学茂 焦煤集团汾西安监局处长

成 员:王世平 问永冈 马生勇 范晓龙

第九组:晋中市

组 长:牛建明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刘振民 省煤炭厅培训处处长

苗贵才 省煤炭厅瓦斯防治与利用处调研员

成 员:武发海、朱晨、赵永明

专家组组长:修成智 潞安集团副处长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01_山西煤监局

成 员:陈宏 杨锐明 王韬 陶东云 张金光

第十组:临汾市、运城市

组 长:王学军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卜访勤 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处长

李建廷 省煤炭厅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成 员:毛晓文、王义成、杨铁海、田金虎

专家组组长:张来喜 阳煤集团二矿安监处副处长

成 员:贾祥 李志军 武星 梅文元

四、督查内容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是否制定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2.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落实“三深化”、“三推进”,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等情况;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配套制度、措施情况;

3.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4.按照晋政办发[2011]29号及晋煤执发[2011]80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是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三类企业”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即“三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煤矿“五人小组”安全包片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公示落实情况;

5.按照晋安发电[2011]1号、晋煤执发[2011]770号文件要求,开展严厉打击煤矿企业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重点是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取缔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的情况;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和落实监管措施情况;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情况等;

6.强化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7.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是开展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情况,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情况,应急值班值守情况;

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

[2011]104号)贯彻落实情况;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

10.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开展情况。

督查组根据督查内容,并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晋煤执发[2011]770号),认真加以落实,同时按照开展严厉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相关要求,对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不认真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以及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建设行为从严从重打击。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集团要深刻认识这次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按照方案要求,周密部署,迅速组织落实,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认真负责,深入一线认真开展工作,督促企业积极开展自查。

2、全面深入、严格督查。督促各煤矿企业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不留死角,各级管理部门加大检查力度不留盲区,省级督查组要严肃认真、全面仔细开展督查工作,严格按照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文件要求,督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企业,报当地人民政府一律关闭取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要停产停工进行整改,整改严格“五落实”。

3、加强宣传、群众参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国有集团公司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安全大检查的宣传,引导全体职工增强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鼓励职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增强每个职工的责任感。鼓励广大职工和群众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监督举报,按照举报线索认真落实,省级督查组要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开展不认真、检查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并在全省予以通报。

4、掌握信息,及时反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期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为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的好方法、好经验,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政策建议,各市煤炭局、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督查组分别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将本单位、本企业、本督查组开展工作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煤炭厅安全生产执法处和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每月30日前报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统计表,11月10日前,各市煤炭局、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报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总结材料,省级督查组报督查情况总结材料。

5、确保落实、注重长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集团要以这次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着力解决制约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告2015年第4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09-3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资源税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三、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是指为保护地表水体、开采煤层上覆岩层水体和下伏岩层水体,采用充填方式减少水体损害的煤炭开采方法,主要包括采空区充填、上覆岩层离层带注浆充填、下伏岩层注浆充填加固等。

四、我省境内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均可申请确认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其中: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山西正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省煤炭厅审查确认。其他煤炭企业所属煤矿上报资源税纳税所在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五、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确认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源衰竭型矿井
1、申请享受资源衰竭型矿井资源税优惠的申报文件。
2、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申请审核认定备案表。
3、上年度末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煤炭资源备案证明文件或资源变化后备案证明文件。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出具的矿井
剩余可采储量和剩余服务年限的说明书,说明书应明确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剩余服务年限等。
5、矿井《可采煤层储量计算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件。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和图件。

(二)充填开采矿井
1、申请享受充填开采矿井资源税优惠的申报文件。
2、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申请审核认定备案表。
3、充填开采设计和批准文件。充填开采设计中应说明其充填工艺、煤炭产量、实施周期;并对其充填效果进行评价。
4、充填开采实施起始时间、截止上报期通过充填开采出的煤炭产量、煤炭销售额和吨煤销售价(无法单独核算的矿井应说明充填产量的计算依据和过程)。
5、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件(充填开采出的工作面要单独显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和图件。

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评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www.61k.com)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评估意见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申请人,予以审核认定。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审核认定意见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减税条件的企业名单、减税项目及有关情况函告同级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享受衰竭期或充填开采资源税优惠的申报文件。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同意的《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申请审核认定备案表》。
3、衰竭期或充填开采煤矿生产销售及减税情况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纳税人应当对减税项目的原煤产量、销量和销售额单独进行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准确的不予减税。

九、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不同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十、符合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的,应按照实际开采原煤或洗选煤的销售额据实申报。
符合充填开采技术减税项目的,应按照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或洗选煤的销售额据实申报,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批准设计的充采比进行计算。符合充填开采减税项目的煤矿但未实际采用充填技术开采或者超过充填技术置换量的,不予减税。

十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衰竭期或者充填开采煤矿与申报情况不符、生产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税条件或者对计税依据产生影响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发现纳税人减税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如有必要可暂停执行优惠政策,并于15个工作日内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减税项目的管理,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监管,对可采储量、实际生产能力、已享受减税优惠数量等及时监控比对,发现纳税人违规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充填开采工艺变化,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对不及时申报的按照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不再使用充填开采技术或充填开采工艺变化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其中,对衰竭期煤矿先前已经享受的减税优惠金额,予以补缴,今后企业新达到减税条件后,重新申报办理减税项目。

十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十四、本公告执行中未尽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煤炭工业厅确定。

特此公告。

三 :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晋煤经发[2008]579号

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焦炭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规定,推进全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现就全省铁路上站煤煤炭销售票的使用管理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启用以及煤炭销售票的查验处罚等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上站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的要求,为确保煤炭源头装载企业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的原则抓好货物源头治超工作落实,对铁路上站煤煤炭销售票使用作如下规定:

1、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通过短途公路集运上站煤炭全部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作为上站煤运输车辆的通行凭证。(www.61k.com]

2、煤炭生产企业自营上站或销售给经营单位的上站煤炭均须给运输车辆开具与所载煤炭同等数量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企业销售的上站煤炭均须给运输车辆开具与所载煤炭同等数量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

3、运输上站煤的车辆须将从煤矿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开具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随车携带,作为沿途销售票查验和治超站点查验的依据。

煤炭工业局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4、煤炭经营企业(包括集运站)在收到煤炭时,须向承运车辆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或《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回收联,按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分别整理,以25张一册装订,并在封皮上标明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经营企业名称、份数和吨数,并以供煤企业为单位填写相关报表。(www.61k.com]

5、每月5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包括集运站)携带上月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或《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回收联、报表和相关合同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换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洗储煤专用)。

6、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对煤炭经营企业提供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专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回收联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无误后,按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企业分别换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洗储煤专用),交经营企业在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时由省销办回收。同时,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逐户登记造册。

7、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据煤炭生产企业上站数量核减计算煤炭生产企业公路内销量,核实“三量”,避免重复计量。

二、关于公路运输煤炭煤炭销售票查验、处罚和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以下简称煤炭稽查票)的补充规定

1、煤炭销售票的查验。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由省煤运集团所属的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负责查验,凡发现无煤炭销售票或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一律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开具与处罚吨数等量的煤炭稽查票,与此同时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汇总表》。

取得煤炭稽查票的煤炭,可以正常流通使用,各查验回收部门和站点不再进行二次重复处罚。

煤炭工业局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2、对无煤炭销售票煤炭的处罚。[www.61k.com]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必须依据省政府21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考虑到站点受道路通行、卸煤场地、处罚金额和处罚程序等情况的限制,各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对无煤炭销售票或者票量与拉运吨数不符,出现量差的运煤车辆,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处罚后的煤炭要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票使用明细表》进行登记,并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途经站点不再进行二次重复处罚。

对登记的被处罚煤炭,由煤源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倒查,对煤炭生产、经营、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的收据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由属地煤炭管理部门向属地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并与煤炭稽查专用票一同发放给负责查验、回收部门使用,罚没收入进入财政专户;罚没款收据及煤炭稽查专用票由属地煤炭管理部门按煤炭销售票的发放渠道一同回收、统计、核销、上报。

3、煤炭稽查专用票的使用。煤炭稽查票是对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在按规定对其处罚后,为其开具的专用证明票据。

煤炭稽查票为一式四联的自开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开票单位留存联,第三联为查验回收联,第四联为用户留存联。

煤炭稽查票的发放。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按照发放煤炭销售票的程序,逐级发放至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由属地煤炭纠察机构及省局委托的煤运集团、焦炭集团等具有监督检查、查验回收煤炭销售票职能的单位和站点领用。

煤炭稽查票的回收。煤炭稽查票的存根联及使用明细汇总表,按用票单位的领票渠道逐级交回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公路出省煤炭的稽查票回收联,由途经的山西省煤焦出省口管理站收回,按煤炭销售票的回收渠道上交;公路内销煤炭的稽查票回收联,由煤炭的工业用户在收购煤炭时回收,交当地煤炭(纠察)和焦炭管理部门,按煤炭销售票的回收渠道上交。

煤炭工业局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票票证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发放、核查、回收、统计和管理。[www.61k.com]

三、本通知自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迅速贯彻到基层企业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和票证管理中心。

附件:l、《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票样

2、《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

3、《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汇总表》

4、《山西省煤炭经营企业回收票据明细表》

5、《山西省煤炭经营企业回收票据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文标题: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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