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亚马逊网站销售盗版书遭起诉 被判侵权
一度因销售盗版书被国家版权局约谈过的亚马逊,如今再遇盗版风波。
今年年初,《人生关键词》一书作者肖宇志发现卓越亚马逊网站上出现了该书的盗版,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了相关诉讼。
日前,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卓越亚马逊网站销售的《人生关键词》一书确为盗版,并要求其停止销售相关书籍。
如今,在卓越亚马逊网站上搜索关键词“肖宇志”,已然显示为“没有找到任何与‘肖宇志’相关的商品”,不过该案所引发的盗版侵权风波却并未因此平息。
亚马逊被判停止销售盗版书
“《人生关键词》是一本纯粹的原创作品,我投入了大量时间与精力进行创作。”近日,在解放军总装备部某部供职的肖宇志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肖宇志的这部《人生关键词》,在2011年8月由国防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就在今年年初,肖宇志浏览网页过程中无意中竟然发现卓越亚马逊网站上有他的《人生关键词》在售,信息显示该书为“2011-07出版、由亚马逊直接销售和发货”。
此时的肖宇志脑海里马上就画起了问号,自己根本没有授权任何网络销售《人生关键词》,卓越亚马逊网站怎么会有售呢?
2014年2月19日,肖宇志从卓越亚马逊网站购买了一本《人生关键词》,并获得了一张由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出具的38.7元的购书发票。
在和自己手中正版的《人生关键词》对比后,肖宇志发现两者在字体和排版上有着大量的不同之处,遂将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和卓越亚马逊网站的运营商——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告上了朝阳法院。
肖宇志认为,世纪卓越公司销售的《人生关键词》一书为盗版书,亚马逊公司作为运营商对其网站销售的商品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两被告侵犯了其对《人生关键词》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定,世纪卓越公司通过卓越亚马逊网站销售的《人生关键词》侵犯肖宇志相关图书著作权的侵权图书,世纪卓越公司及亚马逊公司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网站运营者还是商品销售者
在法治周末记者获得的该案一审判决书中显示,世纪卓越公司认为,其销售的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并且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公司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图书是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天书店公司”)提供,签订合同前,也对其资质进行了审查。
亚马逊公司也表示,作为销售平台,已与世纪卓越公司共同审核了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供货商人天书店公司的资质,具有合法来源;在收到肖宇志寄送的《律师函》后,也已经停止在网站发布被控侵权图书的销售信息,依法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定注意义务。
不过在肖宇志的代理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曦雨看来,亚马逊公司并非仅仅为网站经营者,而是涉案侵权商品的共同销售者。
刘曦雨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亚马逊公司在涉案侵权图书的销售页面标注由亚马逊销售和发货,“亚马逊”显然指代的是亚马逊公司和亚马逊网站,消费者会很自然认为该商品由亚马逊公司销售,而非世纪卓越公司或其他公司销售。如果亚马逊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只是网站经营者,那此类标注显然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
“在本案中世纪卓越公司提交了一份增值税发票,该发票在购货单位名称处显示的是亚马逊公司。亚马逊公司在销售页面表明自己是销售者,所售商品也是由其向供货商采购的,可见亚马逊公司并不是单纯的网站运营者,其也是商品销售者。”刘曦雨认为。
刘曦雨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亚马逊公司和世纪卓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据刘曦雨介绍,如在本案中,上述两公司提供的《商品采购合同》并非完整版本,只是合同商务条款的节选,上面并没有明确记载采购方名称以及所采购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款。因此,鉴于该份合同并未记载有涉案侵权图书,故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世纪卓越所销售的涉案图书据有合法来源。
“因此,世纪卓越销售被控侵权图书不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亚马逊公司作为共同销售者,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刘曦雨认为。
对此,亚马逊公司回应法治周末记者称,目前此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亚马逊不便对此发表评论。
缺乏实时监控加重盗版乱象
早在2013年4月,国家版权局就注意到,卓越亚马逊网站第三方平台集中出现销售盗版书情况,涉及卖家36家、盗版书目20个。
随后,国家版权局约谈了亚马逊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进行整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其实不止卓越亚马逊网站,国内知名的几大经营图书业务的电商,包括当当网[微博]和京东商城[微博]在内,几乎都曾遭遇过类似的盗版侵权质疑。
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华建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电商中盗版图书现象仍比较严重,而且与传统盗版相比,电商平台图书盗版还有“发现难”、“举证难”等新特点。
华建明解释称,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只有收到图书后才可能发现图书的质量问题;在签收后如果发现图书为盗版,进行投诉或诉讼,销售商家也往往拒绝承认,而读者想要举证收到的盗版图书系网购所得也存在较大困难。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李德成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正规电商售卖盗版书很可能会面临被取缔销售许可证的风险,因此即使出现售假情况,大多也都是因为进货渠道或管理上出现了漏洞,导致假货流入,主观故意相对较少。
“与电商的自营相比,其第三方平台上的入驻商家情况往往就会相对杂一些,不排除一些不法商家会混入渔利。”李德成表示。
“目前一些电商平台对图书版权的管理比较松散,往往只是审核入驻商家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性文件,审核通过后即可入驻,对入驻后的商家销售图书的经营行为又缺乏实时监管,这也是电商领域图书盗版现象比较严重的一大原因。”华建明认为。
速途研究院院长丁道师表示,商户的增多会加速电商平台的崛起,这时候一些电商往往出于迅速壮大的考虑,降低对入驻商家的审核标准,放任一些盗版侵权商品进入其平台,这种现象亟待转变。
京东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电商自身角度来看,在第三方监管上它们也存在着较大的压力。
“京东作为平台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商家甄选和品质管理等方面,但违法出版物的源头问题如果不能控制住,平台方的管理难度只会更大。”上述京东负责人表示,“而且版权鉴定需要在出版社不知道商品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有录像等凭证,只有这样作为平台商家的管理者,我们才能给平台商家开出不可推翻的罚单。”
一度因销售盗版书被国家版权局约谈过的亚马逊,如今再遇盗版风波。
今年年初,《人生关键词》一书作者肖宇志发现卓越亚马逊网站上出现了该书的盗版,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了相关诉讼。
日前,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卓越亚马逊网站销售的《人生关键词》一书确为盗版,并要求其停止销售相关书籍。
如今,在卓越亚马逊网站上搜索关键词“肖宇志”,已然显示为“没有找到任何与‘肖宇志’相关的商品”,不过该案所引发的盗版侵权风波却并未因此平息。
亚马逊被判停止销售盗版书
“《人生关键词》是一本纯粹的原创作品,我投入了大量时间与精力进行创作。”近日,在解放军总装备部某部供职的肖宇志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肖宇志的这部《人生关键词》,在2011年8月由国防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就在今年年初,肖宇志浏览网页过程中无意中竟然发现卓越亚马逊网站上有他的《人生关键词》在售,信息显示该书为“2011-07出版、由亚马逊直接销售和发货”。
此时的肖宇志脑海里马上就画起了问号,自己根本没有授权任何网络销售《人生关键词》,卓越亚马逊网站怎么会有售呢?
2014年2月19日,肖宇志从卓越亚马逊网站购买了一本《人生关键词》,并获得了一张由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出具的38.7元的购书发票。
在和自己手中正版的《人生关键词》对比后,肖宇志发现两者在字体和排版上有着大量的不同之处,遂将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和卓越亚马逊网站的运营商——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告上了朝阳法院。
肖宇志认为,世纪卓越公司销售的《人生关键词》一书为盗版书,亚马逊公司作为运营商对其网站销售的商品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两被告侵犯了其对《人生关键词》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定,世纪卓越公司通过卓越亚马逊网站销售的《人生关键词》侵犯肖宇志相关图书著作权的侵权图书,世纪卓越公司及亚马逊公司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网站运营者还是商品销售者
在法治周末记者获得的该案一审判决书中显示,世纪卓越公司认为,其销售的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并且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公司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图书是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天书店公司”)提供,签订合同前,也对其资质进行了审查。
亚马逊公司也表示,作为销售平台,已与世纪卓越公司共同审核了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供货商人天书店公司的资质,具有合法来源;在收到肖宇志寄送的《律师函》后,也已经停止在网站发布被控侵权图书的销售信息,依法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定注意义务。
不过在肖宇志的代理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曦雨看来,亚马逊公司并非仅仅为网站经营者,而是涉案侵权商品的共同销售者。
刘曦雨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亚马逊公司在涉案侵权图书的销售页面标注由亚马逊销售和发货,“亚马逊”显然指代的是亚马逊公司和亚马逊网站,消费者会很自然认为该商品由亚马逊公司销售,而非世纪卓越公司或其他公司销售。如果亚马逊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只是网站经营者,那此类标注显然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
“在本案中世纪卓越公司提交了一份增值税发票,该发票在购货单位名称处显示的是亚马逊公司。亚马逊公司在销售页面表明自己是销售者,所售商品也是由其向供货商采购的,可见亚马逊公司并不是单纯的网站运营者,其也是商品销售者。”刘曦雨认为。
刘曦雨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亚马逊公司和世纪卓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据刘曦雨介绍,如在本案中,上述两公司提供的《商品采购合同》并非完整版本,只是合同商务条款的节选,上面并没有明确记载采购方名称以及所采购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款。因此,鉴于该份合同并未记载有涉案侵权图书,故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世纪卓越所销售的涉案图书据有合法来源。
“因此,世纪卓越销售被控侵权图书不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亚马逊公司作为共同销售者,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刘曦雨认为。
对此,亚马逊公司回应法治周末记者称,目前此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亚马逊不便对此发表评论。
缺乏实时监控加重盗版乱象
早在2013年4月,国家版权局就注意到,卓越亚马逊网站第三方平台集中出现销售盗版书情况,涉及卖家36家、盗版书目20个。
随后,国家版权局约谈了亚马逊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进行整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其实不止卓越亚马逊网站,国内知名的几大经营图书业务的电商,包括当当网[微博]和京东商城[微博]在内,几乎都曾遭遇过类似的盗版侵权质疑。
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华建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电商中盗版图书现象仍比较严重,而且与传统盗版相比,电商平台图书盗版还有“发现难”、“举证难”等新特点。
华建明解释称,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只有收到图书后才可能发现图书的质量问题;在签收后如果发现图书为盗版,进行投诉或诉讼,销售商家也往往拒绝承认,而读者想要举证收到的盗版图书系网购所得也存在较大困难。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李德成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正规电商售卖盗版书很可能会面临被取缔销售许可证的风险,因此即使出现售假情况,大多也都是因为进货渠道或管理上出现了漏洞,导致假货流入,主观故意相对较少。
“与电商的自营相比,其第三方平台上的入驻商家情况往往就会相对杂一些,不排除一些不法商家会混入渔利。”李德成表示。
“目前一些电商平台对图书版权的管理比较松散,往往只是审核入驻商家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性文件,审核通过后即可入驻,对入驻后的商家销售图书的经营行为又缺乏实时监管,这也是电商领域图书盗版现象比较严重的一大原因。”华建明认为。
速途研究院院长丁道师表示,商户的增多会加速电商平台的崛起,这时候一些电商往往出于迅速壮大的考虑,降低对入驻商家的审核标准,放任一些盗版侵权商品进入其平台,这种现象亟待转变。
京东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电商自身角度来看,在第三方监管上它们也存在着较大的压力。
“京东作为平台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商家甄选和品质管理等方面,但违法出版物的源头问题如果不能控制住,平台方的管理难度只会更大。”上述京东负责人表示,“而且版权鉴定需要在出版社不知道商品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有录像等凭证,只有这样作为平台商家的管理者,我们才能给平台商家开出不可推翻的罚单。”
二 : 乐视回应投诉快播:只是起诉其侵权
新浪科技讯 1月8日下午消息,在快播涉嫌传播淫秽案庭审第二日现场,快播辩护人在辩护中提到,国家版权局对快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显示投诉者为乐视网。网友对此的反应是乐视举报了快播,导致了快播以及快播创始人王欣现在的境遇。乐视对此回应称,当年乐视曾投诉快播侵犯网络传播权,并非今日庭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快播涉嫌传播淫秽案这两日的庭审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快播辩护人在辩护时称,“国家版权局对快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是乐视网投诉的。文创动力的投资人也是版权中心的负责人,文件显示,乐视网也是文创动力的客户之一,你说里面有没有利益关系?如此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怎么能私自开启、监测服务数据。”
愤怒的网友纷纷在乐视网微博、乐视网CEO贾跃亭微博、乐视网贴吧等地留言刷屏,表示“还我快播”。
贾跃亭发布个人微博喊冤,字里行间隐约能看出贾跃亭的愤怒:“全球焕新会刚结束,世界就沦陷了,真尼玛想念窦娥,心疼薯片。呵呵,涉黄案,系因乐视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盗版侵权,智商新高度。乐迷们,咱能背这口大锅吗?”
随后,乐视生态微博发布声明,表明乐视网在2012年曾因快播侵犯乐视网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向国家版权局进行投诉。最终2013年国家版权局责令快播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该案已于2013年12月27日终结。
另外乐视也指出有报道称2014年乐视想收购快播不成,进而举报快播,此事为子虚乌有,乐视绝不存在此类不道德行为。(刘璨)
以下为乐视网声明全文:
今日下午,乐视收到诸多媒体关于快播涉黄案件的问询,现声明如下:
一、今日快播涉黄案庭审,辩护人所指的乐视网举报快播一事,是指2012年乐视网曾因快播侵犯乐视网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向国家版权局进行投诉。而除乐视网外,快播盗播行为激起数十家视频网站公愤,纷纷对其进行举报。今日快播被诉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当年乐视投诉的侵犯网络传播权一事并无关系。
乐视投诉快播侵权案过程如下:乐视网共取证了快播500余部侵权作品,2012年就快播侵犯《潜伏》、《隋唐英雄》等十部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向国家版权局进行投诉,2013年国家版权局责令快播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该案已于2013年12月27日终结。
二、有报道称,2014年乐视想收购快播不成,进而举报快播,此事为子虚乌有,乐视绝不存在此类不道德行为。对于非事实报道,我们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利。
三、作为国内最早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乐视也长期受到盗播侵害,如近日在乐视网热播的现象级大剧《芈月传》和《太子妃升职记》均遭到盗播者不同程度的侵害。所幸的是,借助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等多个执法和司法部门联合开展“剑网”行动,目前2名非法传播《芈月传》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捕。我们依然将继续打击盗版,希望盗版者悬崖勒马。
四、盗版作恶者,犹如行业毒瘤,对IP、出品方、版权方、影视从业者、艺人导演都造成极大伤害,乐视将坚定不移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并呼吁大家一起,共同创造一个良序的网络文化环境。
乐视网法务部
2016.1.8
三 : 乐视网声明称举报快播因侵权问题 未举报其涉黄
【TechWeb报道】1月8日,针对前快播CEO王欣在庭审中称乐视网举报快播一事,乐视网回应称,辩护人所指的乐视网举报快播一事,是指2012年乐视网曾因快播侵犯乐视网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向国家版权局进行投诉。而除乐视网外,快播盗播行为激起数十家视频网站公愤,纷纷对其进行举报。今日快播被诉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当年乐视投诉的侵犯网络传播权一事并无关系。(明宇)
乐视网声明称举报快播因侵权问题 未举报其涉黄
以下为乐视网声明全文:
关于媒体针对快播涉黄案件询问的声明
今日下午,乐视收到诸多媒体关于快播涉黄案件的问询,现声明如下:
一、今日快播涉黄案庭审,辩护人所指的乐视网举报快播一事,是指2012年乐视网曾因快播侵犯乐视网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向国家版权局进行投诉。而除乐视网外,快播盗播行为激起数十家视频网站公愤,纷纷对其进行举报。今日快播被诉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当年乐视投诉的侵犯网络传播权一事并无关系。
乐视投诉快播侵权案过程如下:乐视网共取证了快播500余部侵权作品,2012年就快播侵犯《潜伏》、《隋唐英雄》等十部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向国家版权局进行投诉,2013年国家版权局责令快播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该案已于2013年12月27日终结。
二、有报道称,2014年乐视想收购快播不成,进而举报快播,此事为子虚乌有,乐视绝不存在此类不道德行为。对于非事实报道,我们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利。
三、作为国内最早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乐视也长期受到盗播侵害,如近日在乐视网热播的现象级大剧《芈月传》和《太子妃升职记》均遭到盗播者不同程度的侵害。所幸的是,借助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等多个执法和司法部门联合开展“剑网”行动,目前2名非法传播《芈月传》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捕。我们依然将继续打击盗版,希望盗版者悬崖勒马。
四、盗版作恶者,犹如行业毒瘤,对IP、出品方、版权方、影视从业者、艺人导演都造成极大伤害,乐视将坚定不移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并呼吁大家一起,共同创造一个良序的网络文化环境。
乐视网法务部
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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