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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贾跃亭破产重组:有自己的考虑

发布时间:2019-10-12 所属栏目:科技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刚刚收到一份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的文件。

律师解读贾跃亭破产重组:有自己的考虑

该文件内容显示,贾跃亭将把全部资产通过债权人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这也意味着,债权人将提前拿到贾跃亭全部资产及其收益权,贾跃亭也不再持有任何电动汽车制造商Faraday Future(FF)股权。

在美国法律框架下,有破产清算(Chapter 7)和破产重组(Chapter 11)两种方式。贾跃亭申请的是破产重组(Chapter 11)。

破产重组(Chapter 11)是指企业或个人当下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以某种资产保障的方式延期偿还。

知名律师董毅智在接受凤凰网科技采访时表示,美国的破产立法产生较晚。美国的破产法属于联邦立法。由联邦统一立法,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利用各州立法的不统一,跨州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美国于1978年颁布了现行破产法典。该破产法典对世界破产立法最大的影响之一,是其第11章所建立的重整制度。

《美国法典》的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规定了6种类型的破产:

第7章:个人或企业的破产清算

第9章:地方政府破产

第11章:个人或企业的债务重组(此项较少有个人使用)

第12章:农民或渔民家庭的债务重组

第13章:个人债务重组

第15章:在美国执行的外国破产案件

与中国相比,美国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更广,不仅法人,个人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请破产。

很明显,此次贾跃亭采用的是个人较少使用的第11章,或许是有自己的考虑。

尤其是针对企业的重整,《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章规定的破产,是一种程序复杂的破产,也是大多数陷入困境的美国企业所申请的一种破产方式。当债务人选择依据该章进行破产时,允许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且在满足债权人债权要求之前,给予债务人时间重组其业务或资本结构,同时,债务人可继续运营其通常业务并拥有全部财产。此时的债务人通常被称为“持产负债人”(简称“DIP”)。过去,对于企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拿出重组与还债方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后来,在《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中提出了120天的时间期限。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能提交重组与还债方案,则债权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

一旦启动破产程序,除非事先取得破产法院批准,所有债权人均被禁止对债务人采取任何措施。此为“自动中止”原则。主要目的有二:

其一,为债务人争取时间制订重整计划,以免分散精力对抗多个债权人的求偿主张;

其二,确保债权人的求偿请求按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级顺序获得偿付,避免在无序状态下,部分激进的优先债权人肆意践踏债务人财产及利用其余债权人的劣势获得不公平的受偿。

第十一章的核心精神就是Business Friendly,即友善对待处于危困中的企业,不将其一棍子打死,使相关企业能够通过这一破产程序,有望浴后重生,成长为有持续发展潜力的、财务更加健康的企业。

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使用此种破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这是一种在美国较常见的破产方法。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得到债务人还款计划的复印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是基于欺骗或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破产请求。

破产纪录会跟随个人长达7年之久,此漫长的期限内,每当信用机构查看你的纪录时,你都会因这一“前科”而被拒绝往来,或是付出额外的高利息费用。此外,如果个人申请第十三章债务调整保护,意味着不光自己的生活方式要调整,家人很可能也会受到波及。例如,有些破产者的孩子不能继续在私立学校求学。法庭会要求破产者将孩子转入公校。此外在信息时代,个人破产的消息很难保密。很多法官指示破产者将部分工资收入直接存入债权人帐户,这样一来,至少有一名同事会得知此事。因此,如何在申请破产之后,甚至在申请破产的同时,进行修复信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1978年开始到2005年期间,美国个人破产申请数量从1978年的172423飙升到2005年的1782643,增长近10倍。显而易见,美国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峰值和低谷,都在这一时间出现。这一波增长势头背后,最重要的推动力当然是美国1978年破产法的改革。

1978年《破产法典》并未过多满足信贷债权人的愿望,而是坚定地站在债务人一边。债务人非常容易就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取得债务豁免。宽松的法律为债务人提供极强的诱导,《破产法典》实施的第一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即暴增60%。

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通过。《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从如下几方面,大幅度提高个人破产的门槛:引入收入测试机制,限制债务人在第7章和第13章之间选择的权利;提高破产申请费用,并要求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同时即缴纳高额申请费用,而非事后缴纳;限制债务人在第13章程序中主动提出清偿期限及清偿比例的权利;缩小自由财产的范围;增加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对申请材料的要求;降低破产后收入例外的标准,以及加重破产律师等在协助申请过程中材料不足、错误及失实等而承担的责任等。

随着《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的实施,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在2006、2007两年陡然下降。现在尚无确切证据证明2008年次贷危机与这一轮破产法修订有直接关系。但可以明确的是,在次贷危机的冲击下,2008年之后连续三年,美国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重回增长轨道,并在2010年达到159.6355万件的次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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