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真假开心网诉讼追踪:千橡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2月26日上午消息,真假开心网继续在诉讼官司上展开较量:继开心网追加千橡网景为被告后,千橡网景就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今日早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据相关人士透露,重新开庭时间不会晚于5月中旬。
此前真假开心网案件一直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简称“二中院”)。今年1月开心网向二中院申请追加北京千橡网景为本案被告,并得到受理。该官司去年10月第一次开庭时,曾因千橡开心网经营主体由千橡互联转至千橡网景引发争论。
据知情人士透露,开心网将千橡网景列为被告后,春节前夕千橡网景以公司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为由,向北京市二中院发送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人士表示,春节假期后,北京市二中院做出裁定,认为对此案拥有管辖权,于今日发出通知,驳回了千橡网景的异议。
相关法律人士介绍说,按法律规定,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而利用管辖权异议延长审理时间,是此类案件中被告一方常用的手段之一。
“按法律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只要法院对一个被告有管辖权,对其他被告也有管辖权。因为此前北京市二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已经明确了此案的管辖权问题,所以千橡网景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亦属理所应当。”上述法律人士说。
不过相关法律人士指出,作为此案的第二被告,千橡网景仍可向北京市高院就管辖权提出上诉,后者能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定还尚未可知。“不过如不出变数,本案在5月中旬前再次开庭应无问题,届时两家千橡系公司将同时出庭。”
目前千橡方面并未对此事做出公开评论。(韩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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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的问题请教各位高人:我是原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的问题
请教各位高人:
我是原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交新,我需要重新起诉吗?另外有新证据,该如何提交新法院?
无需重新起诉,案件从新法院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新法院会通知你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果有新得证据,可以在此期间内提交
三 : 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8]42号四 : 合同约定管辖地后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合同约定管辖地后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要点提示】
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www.61k.com]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乙方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该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日甲方(庆阳市富康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原长武县果品套袋厂)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联合组建“庆阳市富康果品套袋厂”一、合作办法及双方责任:??四. 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以法解决,望双方尽职尽责,共同遵守。2007年1月至今被告再未组织生产果袋,亦未通知原告不生产果袋。2009年7月诉讼法院后,经双方协商私下处理这一纠纷,原告撤回了诉讼。协商未果原告(乙方)又于2011年4月14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庆阳市西峰区,故本案应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法函【1995】89号“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有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乙双方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裁定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约定管辖 合同约定管辖地后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但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www.61k.com]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同时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应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目的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对发生纠纷的管辖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同时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达成的合伙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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