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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公共基础-从业资格考试冲刺讲义:会计基础

发布时间:2018-03-26 所属栏目:公共基础知识重点

一 : 从业资格考试冲刺讲义:会计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复习精要:
【问题一】会计的概述
1、国的会计事项记录,在殷商时期已形成。
2、会计的特点:
a、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b、会计严格地以凭证依据,记录经济活过程并明确经济活动责任。
c、会计对经济活动提供的数据资料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和综合性。
d、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经济活动具有促进、控制、考核和指导作用
3、会计的职能 其中核算和监督是基本职能,预测、决策、控制、分析和评价是现代会计进发展的新职能。
4、广义的会计对象的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监督还有会计分析、预测和控制。
【问题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客观性(真实性) 对企业的三点要求
·实质重于形式 收入确认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可比性(横向) 企业会计指标一致,相互可比
信息质量要求 
·一贯性(纵向) 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相关性 满足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需求
·及时性 会计事项核算及时,会计报表编制及时
·明晰性 会计记录清晰、明了、易懂。
·权责发生制 两个凡是:
会计确认和 
·配比原则 时间配比和因果配比(受益对象、受益期间)
计量要求    
·历史成本原则 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划分收益性支出 一年为界限,作为唯一判断依据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修订性惯 
·重要性原则 重要项目详细反映,其他可汇总反映
例要求 
·谨慎性原则 把损失估计到最大,把收益估计到最小

【问题三】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
1、会计要素是初始分类,财务报告要素是终结分类。
2、会计要素分为企业会计要素、预算单位会计要素。
3、资产
资产的定义: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项资源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的组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
4、负债
负债的定义: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的义务,履行该项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
负债的组成: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预计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预收账款、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等
预计负债包括: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票据贴现和产品质量保证。
或有事项确定负债的条件:
a、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b、该义务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
c、该义务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 
5、所有者权益
组成: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作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一般不能用于分配。与利润无关。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分配。与利润有关。
6、收入
定义: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资料来源于)
特点:日常活动,不是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增值税、门票等)。
收入的组成:1、主营业务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3、建造合同收入。
收入、利得、收益的关系:收益=收入+利得
利得在利润表中以净额表示。
7、费用
注意:
a、“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推广出成本、费用广义、狭义概念的联系。
b、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制造费用。
c、费用(期间):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
8、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构成: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关系如图所示: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期间费用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支出、补贴收入 所得税 
理解:营业利润是核心。

二 :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

公共基础 第一章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一)中央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时间、行使央行职能的时间、地位的法律确定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

(2)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3)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等。

(二)监管机构

1.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监管职责

(1)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

(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等等。

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标准和监管措施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强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3)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初,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①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③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

(三)自律组织

1.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2.协会的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协会的会员单位

(1)会员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

(2)准会员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4.组织机构

(1)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准会员组成;

(2)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4)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5)协会的十一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会员,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

1.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成立。主要任务是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中国进出口银行,l994年7月成立。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成立。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拔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2.政策性银行改革

2007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

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二)大型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1984年1月1日正式成立;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中国银行

1912年成立;l97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l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中国建设银行

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l95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曾隶属财政部,1979年中国建设银行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4.中国农业银行

1979年初中国农业银行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5.交通银行

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目前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大类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l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作用

一方面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打破了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大大推动了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3.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发展趋势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1)1979年,我国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2)1986年,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数量急剧增长;

(3)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4)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1)引进战略投资者;(2)跨区域经营;

(3)联合重组。

(四)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984年,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商业银行脱钩,已

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

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村镇银行的含义: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会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含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与挂牌时间2006年12月31日,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时间为l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成为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施行。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依据自2008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6.货币经纪公司

依据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

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第二章

一、经济环境

(一)宏观经济运行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般包括四个,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能够和国际收支平衡。

(1)经济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增长是指一个特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

GDP,它是指一国(或地区)所有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中区分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一般以“常住居民”为标准。

常住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的公民、暂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和长期居住在本国但未加入本国国籍的居民。

(2)充分就业与失业率

充分就业的宏观经济衡量指标是失业率。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 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是指拥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数。

(3)物价稳定与通货膨胀

衡量物价稳定的宏观经济指标是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地上涨。常用的指标有三种: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消费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在衡量通货膨胀时,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得最多、最普遍。

生产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出厂产品批发价格的变化幅度。

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则是按当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与按基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

通货紧缩也是货币供求失衡、物价不稳定的一种表现,是物价持续、普遍、明显地下降。

(4)国际收支平衡与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与非本国居民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他往来中所产生的全部交易的系统记录。这里的“居民”是指在国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主要反映一国的贸易和劳务往来状况,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如运输、旅游等)和单方面转移(如汇款、捐赠等),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的指标。资本项目则集中反映一国同国外资金往来的情况。如直接投资、政府和银行的借款及企业信贷等。

国际收支的衡量指标有很多,其中贸易收支(也就是通常的进出口额)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进出口总量及其增长是衡量一国经济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且进口和出口的数量与结构直接对国内总供需产生重大的影响。

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亦称经济循环或商业循环,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经济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_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萧条和复苏。

经济波动的周期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二)经济结构

经济结构对商业银行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从间接的角度来看,经济结构会通过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来影响商业银行。从直接的角度来看,经济结构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服务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1.产业结构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它行业。

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低,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比低的重要原因。

2.消费与投资的比例

从支出角度来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投资也称为资本形成,包括固定资本形成(其中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两部分;净出口是出口额减去进口额形成的差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购买住房的支出,包含在投资的固定资本形成中,不包含在私人消费之中。

在中国,推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而私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小,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企业,业务结构是批发业务的结构。

(三)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

二、金融环境

(一)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的功能

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1)货币资金融通功能

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资源配置功能

(3)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

(4)经济调节功能

金融市场的经济调节功能既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供应总量的变化影响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又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的流动和配置可以影响经济结构和布局,还表现在借助利率、汇率、金融资产价格变动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5)定价功能

2.金融市场的种类

(1)按期限划分

金融市场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①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因为其偿还期短、流动性强、风险小。我国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

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

②资本市场

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按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

金融市场可分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3)按交易的阶段划分

按金融工具交易的阶段来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①发行市场

②流通市场

(4)按交割时间划分

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①现货市场

现货市场是当日成交,当日、次日或隔日等几日内进行交割(即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交付证券等金融工具)的市场。

②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将款项和证券等金融工具的交割放在成交后的某一约定时间进行的市场。

(5)按交易场所划分

金融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我国的金融市场

从市场类型看,由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等组成的货币市场,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组成的资本市场,以及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均已经建立并形成一定规模。从市场层次看,一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场外市场予以交易所市场为主体的场内市场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1)货币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从1984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的。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形成。

(2)资本市场

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并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债券市场。

(3)其它市场

1994年4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目前已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3家期货交易所。2006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4.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1)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促进作用

首先,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货币市场是银行流动性管理,尤其是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之间平衡的重要基础。

其次,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再次,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度量提供了参考标准。

最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银行创造和培养良好的优质客户。

(2)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第一,随着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

会不断加大,银行经营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

第二,金融市场会放大商业银行的风险事件。

第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大量储蓄者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会减少银行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大量的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会减少在银行的贷款,造成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

(二)金融工具

1.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约

(1)按期限的长短划分

按期限的长短划分,金融工具分为短期金融工具和长期金融工具。

(2)按融资方式划分

按融资方式划分,金融工具可分为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

(3)按投资人所拥有的权力划分

金融工具可分为债权工具、股权工具和混合工具

①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上面载明债券发行机构、面值、期限、利率等事项。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分为企业债、国债和金融债三大类。

②股票

优先股和普通股

A股、B股、H股、N股

③可转让公司债券

④证券投资基金

(4)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

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于投资和筹资的工具,如股票、债券等;

第二类是用于支付、便于商品流通的金融工具,主要指各种票据;

第三类是用于保值、投机等目的的工具,如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

(三)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息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媒介。货币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1.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直接引起操作目标的变动,操作目标的变动又通过一定的途径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引起中介目标的变化。

(1)最终目标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这四大目标之间既有统一性,也有矛盾性,在一定的条件下要同时实现这四大目标是不可能的。

我国的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币值稳定(即国内物价稳定)和对外币值稳定(即汇率稳定)两个方面。

(2)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

货币政策的时滞。

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

基础货币又称为高能货币,是指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由中央银行发

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我国基础货币由三个部分构成: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

货币供应量是指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我国按流动性不同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

M0 =流通中现金

M1 = M0 +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M2 = M1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其它存款

M1被称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M2被称为广义货币;M2与M1之差被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由于M2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因此,一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是指M2.

2.货币政策工具

(1)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当中央银行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可利用公开市场操作买入货币,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创造功能,最总导致货币总量的多倍增加。同时,中央银行买入证券还可导致证券价格上涨,市场利率下降。

相反,当中央银行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时,可进行反向操作,在公开市场上卖出证券,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市场利率的上升。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开始面向商业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

(2)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两部分。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金运用的备用资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为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需要上缴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可直接运用的超额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减少,在其它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下降,引起存款的数量收缩,导致货币供应量减少。

1984年,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2004年,我国进一步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会抑制资本充足率较低且资产质量较差的商业银行的贷款扩张,从而提高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性。

(3)再贷款与再贴现

①再贷款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为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二是为处置金融风险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三是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②再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贴

现的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一是通过再贴现率的调整;二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

作用机制: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会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意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进而也就缩减了市场货币供应量。我国于1986年正式开展对商业银行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4)利率政策

①利率及其种类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收入同本金之间的比率。

l市场利率、官方利率与公定利率

l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l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l短期利率与长期利率

l即期利率与远期利率。即期利率是指无息债券当前的到期收益率。远期利率是从未来的某个时点开始到更远的时点的利率,也就是未来的即期利率。

②我国的利率政策工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调整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5)汇率政策

①汇率及其种类

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

l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

l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l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即期汇率,也称为现汇汇率,是指买卖外汇双方成交当天或两天以内进行交割的汇率。远期汇率是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而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远期外汇的汇率与即期汇率相比是有差额的。这种差额叫远期差价,有升水、贴水、平价三种情况,升水时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贴水则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平价表示两者相等。

l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②汇率政策

一是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二是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三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选择汇率制度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又一次改革。改革的内容是: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应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6)窗口指导

窗口指导指中央银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声望,使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通报金融形势,说明中央银行意图,劝其采取某些相应措施,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以限制贷款增减为主要特征的窗口指导。

财政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_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经济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财政政策可以运用的工具主要有税收、政府支出和政府债券。

财政政策的一般做法是,在经济高涨时,需要采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减少政府开支,增加税收,这样可以抑制总需求,使经济不致出现过热而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在经济萧条时,政府应该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减税并扩大政府开支,以扩大总需求,增加就业。 财政政策工具:

税收

政府支出

它包括公共支出和政府投资两部分。

第三章

一.存款业务概述

1.存款业务的定义

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2.存款业务的分类

按客户类型,可分为个人存款和对公存款。

按存款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按存款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基准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下浮存款利率。

3.1.2个人存款业务

1.基本概念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1999年11月1日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当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利息税税率为20%,由存款银行代扣代缴。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

2.业务分类

(1)活期存款

客户凭存折或银行卡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银行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

活期存款通常1元起存,部分银行的客户可凭存折或银行卡在全国各网点通存通兑。 ①计息金额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除活期存款在每季结息日时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利。

②计息时间

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③计息方式

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

零存整取、整存零取6个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

银行除仍可沿用普遍使用的每年360天(每月30天)计息期外,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润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上述6种存款具体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决定,储户只能选择银行,不能选择计息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将计结息方式选择权下放到银行,意味着对于同一存款种类,各家银行之间将会出现计息方式的差异,从而使储户的最终利息收入并不相同。

人民币存款计息的通用公式: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人民币存款利率的换算公式:

日利率(‰0)=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帐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2)定期存款

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①存款利率

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

②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案例:某客户在2007年1月8日存入一笔12345.67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假定年利率为3.00%,一年后存款到期时,他从银行取回的全部金额是多少?

③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

案例: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存入10000元,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假定利率为2.70%,到期日为2006年8月28日,支取日为2006年9月18日。假定2006年9月18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

④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⑤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对公存款业务

1.基本概念

对公存款又叫单位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2.业务分类

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对公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等。

(1)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转帐、存取的存款类型。

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又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简称基本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同一存款客户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账户简称一般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③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④临时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该种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单位定期存款

(3)单位通知存款

可再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4)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3.1.4外币存款业务

1.基本概念

(1)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异同

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除了存款币种和具体管理方式不同之外,有许多共同点。

(2)外币存款业务币种

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九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简称“瑞郎”)、新加坡元。

(3)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中间价(基准价)

银行外汇牌价表中的这几个价格(除中间价外)都是以银行为主体的表示方法。现汇是指可自由兑换的汇票、支票等外币票据。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

中间价(基准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

背景知识:汇买价、钞买价、卖出价的区别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多本着钞变钞、汇变汇的原则。现汇买入价和现钞买入价往往不同。钞买价比汇买价要低。

背景知识:结汇、售汇与购汇

结汇是指客户把持有的外币储蓄存款、外币现钞按银行对外公布的现汇、现钞买入价卖给银行,由银行兑付相应的人民币。

售汇是指银行按照对外公布的卖出价将外汇卖给客户。此时,从客户的角度来讲,相当于用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所以客户是在购汇。

2.外汇储蓄存款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背景知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票据均可存入现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后,方可存入现汇账户。

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存入现钞帐户。

3.单位外汇存款

(1)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2)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二.贷款业务概述

1.基本概念

贷款是指经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2.业务分类

按照客户类型可划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划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3.贷款基准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允许金融机构上浮贷款利率。

4.业务流程

我国银行信贷管理一般实行集中授权管理(自上而下分配放贷权利)、统一授信管理(控制融资总量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融资额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

(1)贷款申请

借款人都要提出正式的书面贷款申请。

(2)贷款调查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贷款调查中的信用评级是指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总体信用情况和针对某一笔具体项目贷款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标准化的等级评定。这一评级程序有的银行称为“债项评级”。另一种评级叫客户信用评级,是指银行对每一个有贷款需求或未来可能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客户作出一个整体评级,并据此给出授信额度。

目前,我国银行的贷款评价多采用内部信用等级评定,评定方法应以定量方法为主,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3)贷款审批

贷款的审查一般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贷款银行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4)贷款发放

担保贷款要签订贷款担保合同,需要公证或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公证和登记手续,建立相应的

贷款档案。

(5)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为止的贷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款行为监控信贷资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运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信贷资产科学分类;不良贷款的检测、分析;明确贷后责任。

我国自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银行资产保全通常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盘活、管理和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背景知识:征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了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大系统。这两个系统在帮助银行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尤其是在各银行的信贷余额状况、对外担保情况等),以及帮助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获得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背景知识:信贷分析

银行进行信贷分析时,通常采用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两种方法。它们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和印证。

财务分析偏重于定量分析,有较为标准和程序化的分析模型和指标体系,其分析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可度量性。我国大多数银行的财务分析较为重视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对未来财务数据预测的方法相对简单。

非财务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具有灵活和综合的特点。重点分析影响贷款风险外来变化的各种非数据化信息。通常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经营分析、管理层分析等。宏观经济运行分析侧重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货币市场运行、宏观政策取向及其对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 行业风险分析是指通过行业的竞争状况、行业现金流特征、行业周期性等指标,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整体风险。

经营分析和管理层分析可以帮助信贷人员增加分析深度。

3.2.2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可由银行直接向个人发放或通过零售商间接发放。

我国针对个人的贷款业务主要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助学贷款等。

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即通常所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1)贷款期限及贷款比例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2)贷款利率

(3)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又称为等额法。

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余额的逐月递减而递减,还款额逐月递减,因此又称为递减法。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1)贷款比例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_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价格的50%。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3年。

3.信用卡透支

4.个人助学贷款

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个人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5.其他个人贷款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向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发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背景知识:质押、抵押、按揭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就是动产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广义的按揭是指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狭义的按揭是指房地产抵押贷款。

3.2.3公司贷款业务

1.短期贷款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或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管理原则。 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要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3)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申请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借款人需在经办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量。

2.中长期贷款

(1)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项目贷款主要有: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

项目贷款利率可以下浮,但不得超过10%,上浮不作限制。银行不得使用同业拆借资金发放项目贷款。

(2)房地产开发贷款

又可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等。

(3)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参加,在同一贷款协议中按商定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人民币银团贷款和美元银团贷款、国内银团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

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

分散贷款风险;各银行相互交流,可增进对银行知识及借款人的了解;经集体谈判拟定的条款,能强化贷款质量;贷款银行及借款人双方都能提升知名度。

银团的主要成员:

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

3.贸易融资贷款

(1)信用证

①基本概念: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②业务种类

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可分为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现在基本上是跟单商业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现在大多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按是否可循环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按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其他种类:与直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旅行信用证等。

(2)押汇

①基本概念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出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即给付对价的行为。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

②业务种类

信用证项下押汇和托收项下押汇。

(3)保理

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首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

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指由出口银行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作保理业务。双保理是进出口银行都与进出口商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国内保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4)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福费廷是英文forfaiting的音译,意为放弃。在福费廷业务中,这种放弃包括两方面:一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二是银行(包买人)买断票据,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风险。

从业务运作的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远期票据贴现。但福费廷又不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

4.贷款计息及偿还方式

(1)利息换算和计息公式

人民币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与存款业务相同。

(2)偿还方式

公司贷款的还款计划(包括偿还方式、贷款期限等)主要由企业与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

定。

①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偿还方式多为按月或按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②中长期贷款

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采用按期(月、季、半年、一年)结算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的方法。实践中,按季结算利息、分期偿还本金(等额或不等额)的做法较为普遍。

三.其他银行业务

中间业务也叫收费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收取服务费或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顾问、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

中间业务相比于传统业务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的自有资金。

(2)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3)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

(4)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得收益。

(5)种类多、范围广,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吸纳型和模仿型创新较多,原创型和再创型创新较少,较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技术含量低。

3.3.1资金业务

1.资金业务概述

(1)资金业务的概念

资金业务的最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2)业务种类

资金业务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短期资金业务、债券业务、外汇业务和衍生品业务。

(3)资金的投资收益

资金的投资收益通常包括两个部分:资本利得及现金分配。

2.短期资金交易

银行的短期资金交易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货币市场通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的场所。

(1)中央银行票据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行票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目前,央行票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吸收银行部分流动性、回笼基础货币以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主要券种。央行票据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

中央银行定向票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向特定的银行发售的央行票据,该银行必须认购。

(2)短期国债

短期国债是由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

(3)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简称为“短融”,类似美国的商业票据,甚至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

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

(4)回购/逆回购

回购协议简称为“回购”,指债券(也可以是其他证券,这里以债券为例)的卖方在卖出的同时,承诺在指定时间按协议价格购回这笔债券。类似于一笔以债券作质押的短期贷款。

(5)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的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6)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一种基金。

3.债券业务

(1)国债:具有风险低、流动性高、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特点。投资国债免缴利息税。 国债按照期限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我国发行的国债主要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2006年又新推出了电子式国债。

(2)公司债

公司债的风险与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

①公司债

②企业债

③金融债

金融债是指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政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4.外汇业务

(1)即期外汇交易

①外汇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的本国货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②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

在直接标价法下,数额较小的价格为外汇买入价,数额较大的价格为外汇卖出价。

(2)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后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5.金融衍生品业务

金融衍生品又称为“衍生金融工具”,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银行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目的是风险管理。

(1)期货

期货合约是由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交割日)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标的资产)的标准化协议。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

(2)利率互换

利率互换是交易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交换以相同的本金数量为基数的不同利率的利息,如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利率互换又称为利率掉期,是过去较为通用的叫法。

(3)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通常涉及两种货币,持有不同货币的交易双方兑换各自持有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并约定在未来某日进行一笔反向交易。

(4)期权

期权也叫选择权,期权的买方有权在预先规定的未来时间(行权时间)以预先规定的价格(行权价)从另一方买入或向另一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标的资产,如债券或外汇等)。 有买入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做看涨期权,有卖出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做看跌期权。

3.3.2票据业务

1.业务概述

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进行的票据发行、交易及其延伸业务。

2.承兑业务

票据承兑业务一般归类于信贷业务。

3.贴现、转贴现业务

贴现、转贴现业务均属于票据融资业务。

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得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已背书方式所进行的票据转让。

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其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同业而取得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2003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通了中国票据报价系统,即中国票据网。

3.3.3支付结算业务

1.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2.常见的结算方式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

银行本票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3)支票

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旅行支票是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

(4)汇款

电汇、票汇、信汇三种方式。

①电汇: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

②票汇

③信汇:信汇委托书。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基本不再使用信汇。

(5)信用证

主要特点: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6)托收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_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3.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3.4银行卡业务

1.业务概述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背景知识:银行卡业务小知识

ATM:自动柜员机,持卡人自助操作办理取款、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CDM:自动存取款机,持卡人自助操作办理存款、取款、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POS:银行与签约商户合作,使消费者能在安装有POS机的商家直接刷卡消费,而无须去银行取款后再携带现金去商家消费。

2.信用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两类。

(1)信用卡消费信贷的特点

①循环信用额度

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

③一般有最低还款额要求

④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

⑤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等功能。

(2)信用卡透支

①个人卡透支

贷记卡持卡人在非现金交易时进行透支,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②单位卡透支

3.借记卡

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背景知识:中国银联

中国银联是由80多家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和运营广泛、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实现高效率的银行卡跨行通用机业务的联合发展。

3.3.5银行卡业务

1.托收代付业务

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2.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现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3.代理证券业务

①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②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代销开放式基金

背景知识:开放式基金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以及新起步的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三个渠道。

(3)代理国债买卖

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3.3.6托管业务

1.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由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的经营活动。

基金托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2.代保管业务

出租保管箱业务

露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

3.3.7担保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1)基本概念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2)业务种类

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约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与其它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

3.3.8承诺业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

1.项目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是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确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

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

3.3.9咨询顾问业务

1.基本概念

2.业务种类

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咨询顾问类业务主要由企业信息咨询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

商业银行的企业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的注册资金、资金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资产管理顾问业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和风险控制等。 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的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

3.3.10理财业务

1.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高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2.公司理财业务

(1)现金管理服务

(2)投资理财服务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可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3.个人理财业务

主要业务种类:

(1)理财顾问服务

(2)综合理财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

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3)个人理财工具

3.3.11电子银行业务

1.网上银行

(1)企业网上银行

(2)个人网上银行

2.电话银行

3.手机银行

4.自助终端

第四章

一.银行风险管理

4.4.1银行风险的种类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银行的风险具有独特的特点。这突出表现在:属于高负债经营;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且具有特殊的信用创造功能;银行是市场经济的中枢,其风险的外部负效应巨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大类。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四大类。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可以分为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完善。

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具有可转化性,即可以转化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5.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济与金融往来中,由于他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学习。国家风险通常是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的,超出了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

国家风险有两个特点:一是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二是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6.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8.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4.1.2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经历了资产风险管理阶段、负债风险管理阶段、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和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1.资产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前,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

2.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后,银行被动负债方式向主动负债方式的转变,导致了银行业的一场革命,但同时负债规模的扩大,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风险,使银行的经营环境更加恶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的管理。

3.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汇率波动、利率波动,单一的风险管理模式不能保证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

4.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出现了一个显着的变化,就是由以前单纯的信贷风险管理模式转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举,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的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4.1.3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全球化的。

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产生的一种需求。

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银行的风险管理也应贯穿于业务发展的每一个过程。

4.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已经从原有的信用风险管理,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从关注单笔交易、单项资产和单个客户扩大到既重视单笔交易和单个客户的风险管理,又高度关注所有信用敞口的总体风险控制。银行可以采取统一授信管理、资产组合管理以及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_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和方法。同时,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

5.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银行的这种内在风险特性决定了风险管理必须体现为每一个员工的行为,所有银行工作人员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4.1.4银行风险管理组织

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确定银行整体风险的控制原则。

2.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风险管理/决策机构,承担对银行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银行有效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各项业务的各种风险。

董事会通常指派专门委员会(通常为最高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具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

3.监事会

在风险管理领域,监事会应当加强与董事会及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相关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4.高级管理层

银行行长是承担具体风险的最终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可下设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部门,代表其负责全面的风险管理工作。银行的各内部业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

5.风险管理部门

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固守两个基本准则:风险管理部门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以提供客观的风险规避策略;风险管理部门不具有风险管理策略执行权或只具有非常有限的风险管理策略执行权,以降低操作风险(例如道德风险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既要保持相互独立,又要互为支持,但决不能混为一谈;风险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能是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出经营或战略方面的决策。国际银行的典型做法是,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汇报给首席风险官、首席财务官或首席执行官。

6.其他风险控制部门

(1)财务控制部门。

现代银行的财务控制部门通常采取每日参照市场定价的方法,及时捕捉市场价格/价值的变化,因此,所提供的数据最为真实、准确,这无疑使财务控制部门处在有效风险管理的最前端。

(2)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四个主要阶段,审核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效果,发现并报告潜在的重大风险,提出应对方案并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法律/合规部门。

法律/合规部门要及时判断、评估和监测银行所面临的法律/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出咨询建议和报告。

二.银行资本管理

4.2.1银行资本的构成与作用

1.银行资本及其构成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也称为账目资本,是指银行资产负债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六个部分。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

(4)三种资本概念之间的关系

在正常状况下,银行会计资本的数量应当大于、等于经济资本的数量。

尽管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很难一致,但监管资本有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 总体来说,经济资本已经逐渐称为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的重要参考基准。

2.银行资本的作用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

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并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

(2)吸收损失

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

(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

(4)维持市场信心。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4.2.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资本监管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

(1)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明确了资本的限额与限制。

(2)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3)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

(4)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5)详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银行最迟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三.银行绩效评价

4.3.1银行绩效评价与银行经营目标

1.银行绩效评价的概念和目的

银行绩效评价的目标,不仅仅是了解银行目前的状况,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银行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使银行持续获得成功。

2.银行经营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

对于银行的经营目标,最为经常的表述是利润最大化有着非常大的局限性。首先,利润是一个会计概念,利润额可能严重失真;其次,利润是一个事后评价指标;最后,利润总是与风险相对应的,利润最大化对应的可能就是风险最大化。

上述缺陷使利润最大化目标逐渐被股东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所替代。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要比利润最大化目标更有前瞻性,也更加全面和客观。正因为如此,我国改制上市以后的银行均把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其核心经营目标。

3.银行经营“三性”的平衡

1995年颁布实施、2003年底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1)安全性目标

安全性目标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既要保障资金安全,又要管理好各种风险。

(2)流动性目标

流动性目标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取存款、借入贷款、对外支付的需要,保证资金的正常流动。

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更加突出,原因在于:

①流动性需求的频繁性

②流行性需求的不确定行

③流动性需求的刚性

流动性目标也可以说是包含在安全性目标之中。

(3)效益性目标

效益性目标是银行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效益性对银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股东要求

②抵御风险

③增强实力

④激励员工

(4)“三性”之间的矛盾与协调

“三性”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先从资产结构来看,再从负债机构来看,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是对立的,但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通常是一致的。但安全性和流动性并不总是一致的。不过,与效益性和流动性(安全性)之间所存在的对立性矛盾不同,安全性和流动性一般不存在对立性。 从根本上说,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三性”是一致的。银行只有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盈利目标的顺利实现,流动性和安全性是效益性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效益性是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终目标和重要保证。

4.3.2银行财务报表

1.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

(1)会计、会计要素与会计结果

会计是一门商业语言。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所作分类的特定概念,《企业会计准则》中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项,前三项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静态要素,后三项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动态要素。会计结果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

财务会计主要以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为依据,对企业已经发生的融资、投资、经营业务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以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供给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有关人员和机构,又称为对外报告会计或传统会计。管理会计是为了满足企业规划决策、经营管理需要,而收集、记录、分析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并主要呈报给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的会计分支,一般不向企业外部提供,又称为对内报告会计。

(3)会计平衡法则

产生了复式记账法,最通用的是借贷记账方法。根据借贷记账法的原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是一张静态报表。资产负债表的三部分满足如下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表是一张动态报表。利润表包括三个部分内容,即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并满足如下基本等式:收入 - 成本费用=利润。

现金流量与利润表一样,也是一张动态报表,只不过它关注的是企业现金的流动状况,按照现金流动基础,真实地报告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5)会计分期与权责发生制

会计分期又称为会计期间。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时期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因此,需要将企业的持续经营期间划分为若干个会计期间,如年度、季度和月度,起止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权责发生制又称为应计制,是以企业经济业务是不是实际发生了为标准,而不是按照是否实

际收到现金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广泛用于经营性企业。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的处理方法相对简单,对各期收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2.银行财务报表及其结构

银行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银行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如每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的报表。这一特定日期称为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它反映的是某一时点的情况,所有又称为静态报表或时点报表。 ①资产

资产是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同时,遂所发放的贷款,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②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银行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等。

③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银行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2)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如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营成果的报表,由于它反映的是某一期间的情况,所以又称为动态报表或时期报表。

(3)现金流量表

银行的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银行在一定时期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净变动额(包括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3.反映银行经营绩效的主要财务指标

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反映银行是否达到这一目标的主要财务指标之一是银行的资本利润率(Return on Equity, ROE),即净利润与资本的比率。

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可以分解为资产利润率(ROA.与股权乘数(EM)之积,以公式表示,即: ROE=ROA×EM

其中,ROE=净利润/股东权益

ROA=净利润/总资产

EM=总资产/股东权益

资本利润率是银行净利润与银行股东权益(银行资本)之比,它代表银行每一单位的股东权益在分红前的净利润。资产利润率则是银行净利润与银行总资产之比,它表示银行单位资产的净利润。而股权乘数为银行总资产与银行股东权益之比,也被称为财务杠杆率。一般来说,股权乘数越高,银行资本利润率也就越高。

进一步地,银行资产利润率可以分解为以下两部分的乘积:

(1)收入利润率(PM),在数值上等于银行净利润除以总收入;

(2)资产利用率(AU),在数值上等于银行总收入除以总资产。以公式表示,即: ROA=PM×AU

由于净收入等于总收入减去成本和税收后的余额,因此,收入利润率能够反映银行控制成本与降低税负的能力,而资产利用率则反映了银行利用资产产生收入的能力。

背景知识:常用的企业财务指标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_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有很多,常用的财务指标可分为运营指标和偿债能力指标两大类。运营指标包括资产管理指标(短期和长期)和盈利能力指标(销售回报指标和投资回报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四.银行金融创新

4.4.1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和内容

1.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

银监会发布、2006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对银行金融创新的定义。

2.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

(1)战略决策创新

(2)制度安排创新

(3)机构设置创新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银行主要是实现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除了向流程银行转变之外,我国银行在机构设置方面的另一基本方向是扁平化。

(4)人员准备创新

(5)管理模式创新

(6)金融产品创新

4.4.2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4.成本可算原则

5.风险可控原则

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8.四个“认识”原则

四个“认识”包括“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4.4.3客户利益保护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1.审慎尽责

2.充分信息披露

3.引导理性消费

4.客户资产隔离

5.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6.客户教育

银行进行客户教育,就是要提高客户(更广泛地说是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第五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

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2)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3)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三.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

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4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1.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关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关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四.反洗钱法律制度

5.4.1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洗钱的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关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制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4)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6)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5.4.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建立国际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5.4.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_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免于报告的交易

5.4.5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一.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1.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的特许制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

6.1.3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存款

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

2.冻结银行存款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6.1.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我国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关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关,辖区内银行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关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6.1.5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的存在。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依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但兑付款项的义务。

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6.1.6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客户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存款合同的订立

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存款合同的内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更广泛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6.2.1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4.统一授权原则

6.2.2授信审核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6.2.3贷款法律制度

1.贷款的法律含义

贷款是指法律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2.贷款法律关系主体

(1)贷款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狭义的贷款法律关系是指贷款合同(或称借款合同,下同)法律关系,即基于贷款合同而产生的债券债务关系;广义的贷款法律关系除包括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外,尚包括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及附属于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与此相适应,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贷款主体),从狭义而言即指贷款合同主体,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而从广义来看,还应包括贷款委托人、担保人在内。

(2)借款人

借款人的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④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民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①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②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③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⑥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贷款人

贷款人的权利:

①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②有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④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⑤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⑥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①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②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③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其中,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④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对贷款人的限制:

3.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2)贷款合同的内容

(3)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贷款合同的保全

①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②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

三.银行业务禁止

6.3.1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3.2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6.3.3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四.银行业务限制

6.4.1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

6.4.2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

6.4.3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4.4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七章

一.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_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7.1.2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代理及其种类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合同法律制度

7.3.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7.3.2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通知到达要约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3.3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无效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6.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3.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3.5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章

一.公司法律制度

8.1.1 《公司法》概述

200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8.1.2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8.1.3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8.1.4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公司经理

4.监事会

8.1.5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们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券债务。

二.破产法律制度

8.2.1 《破产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2.2 《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1.关于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2.关于破产原因

3.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8.2.3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

39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_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和解。

3.破产清算程序

8.2.4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票据法律制度

8.3.1 《票据法》概述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的一切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证券

8.3.2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

8.3.3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8.3.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8.3.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四.担保法律制度

8.4.1担保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3)定金担保

8.4.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种类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债务

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2)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

8.4.3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2.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8.4.4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类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 : 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重点

公共基础 第一章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一)中央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时间、行使央行职能的时间、地位的法律确定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www.61k.com]

(2)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3)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等。

(二)监管机构

1.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监管职责

(1)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

(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等等。

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标准和监管措施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强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3)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初,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①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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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③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www.61k.com]

(4)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

(三)自律组织

1.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2.协会的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协会的会员单位

(1)会员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

(2)准会员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4.组织机构

(1)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准会员组成;

(2)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4)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5)协会的十一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会员,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

1.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成立。主要任务是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中国进出口银行,l994年7月成立。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成立。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拔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2.政策性银行改革

2007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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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www.61k.com]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二)大型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1984年1月1日正式成立;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中国银行

1912年成立;l97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l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中国建设银行

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l95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曾隶属财政部,1979年中国建设银行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4.中国农业银行

1979年初中国农业银行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5.交通银行

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目前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大类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l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作用

一方面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打破了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大大推动了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3.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发展趋势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1)1979年,我国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2)1986年,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数量急剧增长;

(3)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4)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1)引进战略投资者;(2)跨区域经营;

(3)联合重组。

(四)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984年,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商业银行脱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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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

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www.61k.com)

村镇银行的含义: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会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含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与挂牌时间2006年12月31日,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时间为l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成为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施行。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依据自2008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6.货币经纪公司

依据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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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www.61k.com)

货币经纪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第二章

一、经济环境

(一)宏观经济运行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般包括四个,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能够和国际收支平衡。

(1)经济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增长是指一个特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

GDP,它是指一国(或地区)所有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中区分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一般以“常住居民”为标准。

常住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的公民、暂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和长期居住在本国但未加入本国国籍的居民。

(2)充分就业与失业率

充分就业的宏观经济衡量指标是失业率。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 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是指拥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数。

(3)物价稳定与通货膨胀

衡量物价稳定的宏观经济指标是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地上涨。常用的指标有三种: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消费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在衡量通货膨胀时,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得最多、最普遍。

生产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出厂产品批发价格的变化幅度。

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则是按当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与按基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

通货紧缩也是货币供求失衡、物价不稳定的一种表现,是物价持续、普遍、明显地下降。

(4)国际收支平衡与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与非本国居民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他往来中所产生的全部交易的系统记录。这里的“居民”是指在国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主要反映一国的贸易和劳务往来状况,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如运输、旅游等)和单方面转移(如汇款、捐赠等),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的指标。资本项目则集中反映一国同国外资金往来的情况。如直接投资、政府和银行的借款及企业信贷等。

国际收支的衡量指标有很多,其中贸易收支(也就是通常的进出口额)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进出口总量及其增长是衡量一国经济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且进口和出口的数量与结构直接对国内总供需产生重大的影响。

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亦称经济循环或商业循环,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经济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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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条和复苏。(www.61k.com)

经济波动的周期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二)经济结构

经济结构对商业银行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从间接的角度来看,经济结构会通过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来影响商业银行。从直接的角度来看,经济结构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服务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1.产业结构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它行业。

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低,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比低的重要原因。

2.消费与投资的比例

从支出角度来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投资也称为资本形成,包括固定资本形成(其中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两部分;净出口是出口额减去进口额形成的差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购买住房的支出,包含在投资的固定资本形成中,不包含在私人消费之中。

在中国,推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而私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小,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企业,业务结构是批发业务的结构。

(三)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

二、金融环境

(一)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的功能

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1)货币资金融通功能

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资源配置功能

(3)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

(4)经济调节功能

金融市场的经济调节功能既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供应总量的变化影响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又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的流动和配置可以影响经济结构和布局,还表现在借助利率、汇率、金融资产价格变动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5)定价功能

2.金融市场的种类

(1)按期限划分

金融市场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①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因为其偿还期短、流动性强、风险小。我国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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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www.61k.com]

②资本市场

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按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

金融市场可分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3)按交易的阶段划分

按金融工具交易的阶段来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①发行市场

②流通市场

(4)按交割时间划分

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①现货市场

现货市场是当日成交,当日、次日或隔日等几日内进行交割(即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交付证券等金融工具)的市场。

②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将款项和证券等金融工具的交割放在成交后的某一约定时间进行的市场。

(5)按交易场所划分

金融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我国的金融市场

从市场类型看,由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等组成的货币市场,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组成的资本市场,以及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均已经建立并形成一定规模。从市场层次看,一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场外市场予以交易所市场为主体的场内市场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1)货币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从1984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的。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形成。

(2)资本市场

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并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债券市场。

(3)其它市场

1994年4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目前已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3家期货交易所。2006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4.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1)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促进作用

首先,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货币市场是银行流动性管理,尤其是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之间平衡的重要基础。

其次,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再次,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度量提供了参考标准。

最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银行创造和培养良好的优质客户。

(2)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第一,随着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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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断加大,银行经营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www.61k.com)

第二,金融市场会放大商业银行的风险事件。

第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大量储蓄者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会减少银行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大量的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会减少在银行的贷款,造成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

(二)金融工具

1.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约

(1)按期限的长短划分

按期限的长短划分,金融工具分为短期金融工具和长期金融工具。

(2)按融资方式划分

按融资方式划分,金融工具可分为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

(3)按投资人所拥有的权力划分

金融工具可分为债权工具、股权工具和混合工具

①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上面载明债券发行机构、面值、期限、利率等事项。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分为企业债、国债和金融债三大类。

②股票

优先股和普通股

A股、B股、H股、N股

③可转让公司债券

④证券投资基金

(4)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

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于投资和筹资的工具,如股票、债券等;

第二类是用于支付、便于商品流通的金融工具,主要指各种票据;

第三类是用于保值、投机等目的的工具,如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

(三)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息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媒介。货币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1.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直接引起操作目标的变动,操作目标的变动又通过一定的途径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引起中介目标的变化。

(1)最终目标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这四大目标之间既有统一性,也有矛盾性,在一定的条件下要同时实现这四大目标是不可能的。

我国的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币值稳定(即国内物价稳定)和对外币值稳定(即汇率稳定)两个方面。

(2)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

货币政策的时滞。

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

基础货币又称为高能货币,是指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由中央银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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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www.61k.com)我国基础货币由三个部分构成: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

货币供应量是指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我国按流动性不同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

M0 =流通中现金

M1 = M0 +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M2 = M1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其它存款

M1被称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M2被称为广义货币;M2与M1之差被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由于M2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因此,一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是指M2.

2.货币政策工具

(1)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当中央银行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可利用公开市场操作买入货币,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创造功能,最总导致货币总量的多倍增加。同时,中央银行买入证券还可导致证券价格上涨,市场利率下降。

相反,当中央银行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时,可进行反向操作,在公开市场上卖出证券,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市场利率的上升。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开始面向商业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

(2)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两部分。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金运用的备用资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为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需要上缴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可直接运用的超额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减少,在其它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下降,引起存款的数量收缩,导致货币供应量减少。

1984年,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2004年,我国进一步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会抑制资本充足率较低且资产质量较差的商业银行的贷款扩张,从而提高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性。

(3)再贷款与再贴现

①再贷款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为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二是为处置金融风险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三是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②再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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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www.61k.com]一是通过再贴现率的调整;二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

作用机制: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会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意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进而也就缩减了市场货币供应量。我国于1986年正式开展对商业银行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4)利率政策

①利率及其种类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收入同本金之间的比率。

l市场利率、官方利率与公定利率

l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l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l短期利率与长期利率

l即期利率与远期利率。即期利率是指无息债券当前的到期收益率。远期利率是从未来的某个时点开始到更远的时点的利率,也就是未来的即期利率。

②我国的利率政策工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调整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5)汇率政策

①汇率及其种类

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

l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

l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l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即期汇率,也称为现汇汇率,是指买卖外汇双方成交当天或两天以内进行交割的汇率。远期汇率是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而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远期外汇的汇率与即期汇率相比是有差额的。这种差额叫远期差价,有升水、贴水、平价三种情况,升水时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贴水则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平价表示两者相等。

l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②汇率政策

一是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二是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三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选择汇率制度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又一次改革。改革的内容是: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应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6)窗口指导

窗口指导指中央银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声望,使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通报金融形势,说明中央银行意图,劝其采取某些相应措施,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以限制贷款增减为主要特征的窗口指导。

财政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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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www.61k.com]财政政策可以运用的工具主要有税收、政府支出和政府债券。

财政政策的一般做法是,在经济高涨时,需要采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减少政府开支,增加税收,这样可以抑制总需求,使经济不致出现过热而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在经济萧条时,政府应该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减税并扩大政府开支,以扩大总需求,增加就业。 财政政策工具:

税收

政府支出

它包括公共支出和政府投资两部分。

第三章

一.存款业务概述

1.存款业务的定义

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2.存款业务的分类

按客户类型,可分为个人存款和对公存款。

按存款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按存款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基准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下浮存款利率。

3.1.2个人存款业务

1.基本概念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1999年11月1日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当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利息税税率为20%,由存款银行代扣代缴。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

2.业务分类

(1)活期存款

客户凭存折或银行卡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银行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

活期存款通常1元起存,部分银行的客户可凭存折或银行卡在全国各网点通存通兑。 ①计息金额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除活期存款在每季结息日时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利。

②计息时间

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③计息方式

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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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存整取、整存零取6个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www.61k.com]

银行除仍可沿用普遍使用的每年360天(每月30天)计息期外,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润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上述6种存款具体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决定,储户只能选择银行,不能选择计息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将计结息方式选择权下放到银行,意味着对于同一存款种类,各家银行之间将会出现计息方式的差异,从而使储户的最终利息收入并不相同。

人民币存款计息的通用公式: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人民币存款利率的换算公式:

日利率(‰0)=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帐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2)定期存款

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①存款利率

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

②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案例:某客户在2007年1月8日存入一笔12345.67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假定年利率为3.00%,一年后存款到期时,他从银行取回的全部金额是多少?

③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

案例: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存入10000元,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假定利率为2.70%,到期日为2006年8月28日,支取日为2006年9月18日。假定2006年9月18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

④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⑤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对公存款业务

1.基本概念

对公存款又叫单位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2.业务分类

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对公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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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转帐、存取的存款类型。(www.61k.com]

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又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简称基本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同一存款客户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账户简称一般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③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④临时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该种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单位定期存款

(3)单位通知存款

可再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4)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3.1.4外币存款业务

1.基本概念

(1)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异同

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除了存款币种和具体管理方式不同之外,有许多共同点。

(2)外币存款业务币种

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九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简称“瑞郎”)、新加坡元。

(3)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中间价(基准价)

银行外汇牌价表中的这几个价格(除中间价外)都是以银行为主体的表示方法。现汇是指可自由兑换的汇票、支票等外币票据。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

中间价(基准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

背景知识:汇买价、钞买价、卖出价的区别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多本着钞变钞、汇变汇的原则。现汇买入价和现钞买入价往往不同。钞买价比汇买价要低。

背景知识:结汇、售汇与购汇

结汇是指客户把持有的外币储蓄存款、外币现钞按银行对外公布的现汇、现钞买入价卖给银行,由银行兑付相应的人民币。

售汇是指银行按照对外公布的卖出价将外汇卖给客户。此时,从客户的角度来讲,相当于用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所以客户是在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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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汇储蓄存款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www.61k.com)”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背景知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票据均可存入现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后,方可存入现汇账户。

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存入现钞帐户。

3.单位外汇存款

(1)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2)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二.贷款业务概述

1.基本概念

贷款是指经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2.业务分类

按照客户类型可划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划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3.贷款基准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允许金融机构上浮贷款利率。

4.业务流程

我国银行信贷管理一般实行集中授权管理(自上而下分配放贷权利)、统一授信管理(控制融资总量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融资额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

(1)贷款申请

借款人都要提出正式的书面贷款申请。

(2)贷款调查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贷款调查中的信用评级是指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总体信用情况和针对某一笔具体项目贷款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标准化的等级评定。这一评级程序有的银行称为“债项评级”。另一种评级叫客户信用评级,是指银行对每一个有贷款需求或未来可能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客户作出一个整体评级,并据此给出授信额度。

目前,我国银行的贷款评价多采用内部信用等级评定,评定方法应以定量方法为主,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3)贷款审批

贷款的审查一般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贷款银行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4)贷款发放

担保贷款要签订贷款担保合同,需要公证或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公证和登记手续,建立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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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档案。(www.61k.com]

(5)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为止的贷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款行为监控信贷资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运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信贷资产科学分类;不良贷款的检测、分析;明确贷后责任。

我国自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银行资产保全通常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盘活、管理和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背景知识:征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了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大系统。这两个系统在帮助银行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尤其是在各银行的信贷余额状况、对外担保情况等),以及帮助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获得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背景知识:信贷分析

银行进行信贷分析时,通常采用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两种方法。它们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和印证。

财务分析偏重于定量分析,有较为标准和程序化的分析模型和指标体系,其分析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可度量性。我国大多数银行的财务分析较为重视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对未来财务数据预测的方法相对简单。

非财务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具有灵活和综合的特点。重点分析影响贷款风险外来变化的各种非数据化信息。通常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经营分析、管理层分析等。宏观经济运行分析侧重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货币市场运行、宏观政策取向及其对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 行业风险分析是指通过行业的竞争状况、行业现金流特征、行业周期性等指标,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整体风险。

经营分析和管理层分析可以帮助信贷人员增加分析深度。

3.2.2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可由银行直接向个人发放或通过零售商间接发放。

我国针对个人的贷款业务主要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助学贷款等。

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即通常所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1)贷款期限及贷款比例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2)贷款利率

(3)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又称为等额法。

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余额的逐月递减而递减,还款额逐月递减,因此又称为递减法。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1)贷款比例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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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50%。[www.61k.com]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3年。

3.信用卡透支

4.个人助学贷款

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个人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5.其他个人贷款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向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发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背景知识:质押、抵押、按揭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就是动产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广义的按揭是指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狭义的按揭是指房地产抵押贷款。

3.2.3公司贷款业务

1.短期贷款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或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管理原则。 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要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3)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申请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借款人需在经办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量。

2.中长期贷款

(1)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项目贷款主要有: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

项目贷款利率可以下浮,但不得超过10%,上浮不作限制。银行不得使用同业拆借资金发放项目贷款。

(2)房地产开发贷款

又可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等。

(3)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参加,在同一贷款协议中按商定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人民币银团贷款和美元银团贷款、国内银团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

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

分散贷款风险;各银行相互交流,可增进对银行知识及借款人的了解;经集体谈判拟定的条款,能强化贷款质量;贷款银行及借款人双方都能提升知名度。

银团的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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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

3.贸易融资贷款

(1)信用证

①基本概念: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www.61k.com)

②业务种类

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可分为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现在基本上是跟单商业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现在大多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按是否可循环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按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其他种类:与直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旅行信用证等。

(2)押汇

①基本概念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出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即给付对价的行为。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

②业务种类

信用证项下押汇和托收项下押汇。

(3)保理

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首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

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指由出口银行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作保理业务。双保理是进出口银行都与进出口商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国内保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4)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福费廷是英文forfaiting的音译,意为放弃。在福费廷业务中,这种放弃包括两方面:一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二是银行(包买人)买断票据,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风险。

从业务运作的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远期票据贴现。但福费廷又不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

4.贷款计息及偿还方式

(1)利息换算和计息公式

人民币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与存款业务相同。

(2)偿还方式

公司贷款的还款计划(包括偿还方式、贷款期限等)主要由企业与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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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www.61k.com]

①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偿还方式多为按月或按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②中长期贷款

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采用按期(月、季、半年、一年)结算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的方法。实践中,按季结算利息、分期偿还本金(等额或不等额)的做法较为普遍。

三.其他银行业务

中间业务也叫收费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收取服务费或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顾问、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

中间业务相比于传统业务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的自有资金。

(2)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3)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

(4)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得收益。

(5)种类多、范围广,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吸纳型和模仿型创新较多,原创型和再创型创新较少,较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技术含量低。

3.3.1资金业务

1.资金业务概述

(1)资金业务的概念

资金业务的最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2)业务种类

资金业务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短期资金业务、债券业务、外汇业务和衍生品业务。

(3)资金的投资收益

资金的投资收益通常包括两个部分:资本利得及现金分配。

2.短期资金交易

银行的短期资金交易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货币市场通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的场所。

(1)中央银行票据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行票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目前,央行票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吸收银行部分流动性、回笼基础货币以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主要券种。央行票据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

中央银行定向票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向特定的银行发售的央行票据,该银行必须认购。

(2)短期国债

短期国债是由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

(3)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简称为“短融”,类似美国的商业票据,甚至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

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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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购/逆回购

回购协议简称为“回购”,指债券(也可以是其他证券,这里以债券为例)的卖方在卖出的同时,承诺在指定时间按协议价格购回这笔债券。[www.61k.com]类似于一笔以债券作质押的短期贷款。

(5)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的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6)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一种基金。

3.债券业务

(1)国债:具有风险低、流动性高、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特点。投资国债免缴利息税。 国债按照期限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我国发行的国债主要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2006年又新推出了电子式国债。

(2)公司债

公司债的风险与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

①公司债

②企业债

③金融债

金融债是指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政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4.外汇业务

(1)即期外汇交易

①外汇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的本国货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②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

在直接标价法下,数额较小的价格为外汇买入价,数额较大的价格为外汇卖出价。

(2)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后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5.金融衍生品业务

金融衍生品又称为“衍生金融工具”,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银行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目的是风险管理。

(1)期货

期货合约是由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交割日)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标的资产)的标准化协议。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

(2)利率互换

利率互换是交易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交换以相同的本金数量为基数的不同利率的利息,如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利率互换又称为利率掉期,是过去较为通用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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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通常涉及两种货币,持有不同货币的交易双方兑换各自持有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并约定在未来某日进行一笔反向交易。[www.61k.com]

(4)期权

期权也叫选择权,期权的买方有权在预先规定的未来时间(行权时间)以预先规定的价格(行权价)从另一方买入或向另一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标的资产,如债券或外汇等)。 有买入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做看涨期权,有卖出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做看跌期权。

3.3.2票据业务

1.业务概述

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进行的票据发行、交易及其延伸业务。

2.承兑业务

票据承兑业务一般归类于信贷业务。

3.贴现、转贴现业务

贴现、转贴现业务均属于票据融资业务。

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得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已背书方式所进行的票据转让。

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其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同业而取得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2003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通了中国票据报价系统,即中国票据网。

3.3.3支付结算业务

1.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2.常见的结算方式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

银行本票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3)支票

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旅行支票是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

(4)汇款

电汇、票汇、信汇三种方式。

①电汇: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

②票汇

③信汇:信汇委托书。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基本不再使用信汇。

(5)信用证

主要特点: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6)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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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www.61k.com]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3.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3.4银行卡业务

1.业务概述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背景知识:银行卡业务小知识

ATM:自动柜员机,持卡人自助操作办理取款、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CDM:自动存取款机,持卡人自助操作办理存款、取款、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POS:银行与签约商户合作,使消费者能在安装有POS机的商家直接刷卡消费,而无须去银行取款后再携带现金去商家消费。

2.信用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两类。

(1)信用卡消费信贷的特点

①循环信用额度

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

③一般有最低还款额要求

④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

⑤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等功能。

(2)信用卡透支

①个人卡透支

贷记卡持卡人在非现金交易时进行透支,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②单位卡透支

3.借记卡

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背景知识:中国银联

中国银联是由80多家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和运营广泛、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实现高效率的银行卡跨行通用机业务的联合发展。

3.3.5银行卡业务

1.托收代付业务

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2.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现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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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www.61k.com]

3.代理证券业务

①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②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代销开放式基金

背景知识:开放式基金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以及新起步的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三个渠道。

(3)代理国债买卖

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3.3.6托管业务

1.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由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的经营活动。

基金托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2.代保管业务

出租保管箱业务

露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

3.3.7担保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1)基本概念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2)业务种类

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约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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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与其它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www.61k.com]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

3.3.8承诺业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

1.项目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是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确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

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

3.3.9咨询顾问业务

1.基本概念

2.业务种类

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咨询顾问类业务主要由企业信息咨询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

商业银行的企业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的注册资金、资金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资产管理顾问业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和风险控制等。 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的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

3.3.10理财业务

1.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高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2.公司理财业务

(1)现金管理服务

(2)投资理财服务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可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3.个人理财业务

主要业务种类:

(1)理财顾问服务

(2)综合理财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

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3)个人理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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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电子银行业务

1.网上银行

(1)企业网上银行

(2)个人网上银行

2.电话银行

3.手机银行

4.自助终端

第四章

一.银行风险管理

4.4.1银行风险的种类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www.61k.com)银行的风险具有独特的特点。这突出表现在:属于高负债经营;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且具有特殊的信用创造功能;银行是市场经济的中枢,其风险的外部负效应巨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大类。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四大类。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可以分为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完善。

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具有可转化性,即可以转化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5.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济与金融往来中,由于他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学习。国家风险通常是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的,超出了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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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风险有两个特点:一是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二是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www.61k.com)

6.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8.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4.1.2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经历了资产风险管理阶段、负债风险管理阶段、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和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1.资产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前,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

2.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后,银行被动负债方式向主动负债方式的转变,导致了银行业的一场革命,但同时负债规模的扩大,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风险,使银行的经营环境更加恶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的管理。

3.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汇率波动、利率波动,单一的风险管理模式不能保证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

4.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出现了一个显着的变化,就是由以前单纯的信贷风险管理模式转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举,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的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4.1.3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全球化的。

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产生的一种需求。

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银行的风险管理也应贯穿于业务发展的每一个过程。

4.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已经从原有的信用风险管理,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从关注单笔交易、单项资产和单个客户扩大到既重视单笔交易和单个客户的风险管理,又高度关注所有信用敞口的总体风险控制。银行可以采取统一授信管理、资产组合管理以及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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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法。(www.61k.com]同时,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

5.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银行的这种内在风险特性决定了风险管理必须体现为每一个员工的行为,所有银行工作人员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4.1.4银行风险管理组织

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确定银行整体风险的控制原则。

2.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风险管理/决策机构,承担对银行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银行有效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各项业务的各种风险。

董事会通常指派专门委员会(通常为最高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具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

3.监事会

在风险管理领域,监事会应当加强与董事会及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相关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4.高级管理层

银行行长是承担具体风险的最终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可下设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部门,代表其负责全面的风险管理工作。银行的各内部业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

5.风险管理部门

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固守两个基本准则:风险管理部门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以提供客观的风险规避策略;风险管理部门不具有风险管理策略执行权或只具有非常有限的风险管理策略执行权,以降低操作风险(例如道德风险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既要保持相互独立,又要互为支持,但决不能混为一谈;风险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能是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出经营或战略方面的决策。国际银行的典型做法是,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汇报给首席风险官、首席财务官或首席执行官。

6.其他风险控制部门

(1)财务控制部门。

现代银行的财务控制部门通常采取每日参照市场定价的方法,及时捕捉市场价格/价值的变化,因此,所提供的数据最为真实、准确,这无疑使财务控制部门处在有效风险管理的最前端。

(2)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四个主要阶段,审核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效果,发现并报告潜在的重大风险,提出应对方案并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法律/合规部门。

法律/合规部门要及时判断、评估和监测银行所面临的法律/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出咨询建议和报告。

二.银行资本管理

4.2.1银行资本的构成与作用

1.银行资本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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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也称为账目资本,是指银行资产负债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www.61k.com)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六个部分。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

(4)三种资本概念之间的关系

在正常状况下,银行会计资本的数量应当大于、等于经济资本的数量。

尽管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很难一致,但监管资本有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 总体来说,经济资本已经逐渐称为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的重要参考基准。

2.银行资本的作用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

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并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

(2)吸收损失

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

(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

(4)维持市场信心。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4.2.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资本监管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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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www.61k.com)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

(1)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明确了资本的限额与限制。

(2)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3)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

(4)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5)详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银行最迟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三.银行绩效评价

4.3.1银行绩效评价与银行经营目标

1.银行绩效评价的概念和目的

银行绩效评价的目标,不仅仅是了解银行目前的状况,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银行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使银行持续获得成功。

2.银行经营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

对于银行的经营目标,最为经常的表述是利润最大化有着非常大的局限性。首先,利润是一个会计概念,利润额可能严重失真;其次,利润是一个事后评价指标;最后,利润总是与风险相对应的,利润最大化对应的可能就是风险最大化。

上述缺陷使利润最大化目标逐渐被股东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所替代。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要比利润最大化目标更有前瞻性,也更加全面和客观。正因为如此,我国改制上市以后的银行均把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其核心经营目标。

3.银行经营“三性”的平衡

1995年颁布实施、2003年底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1)安全性目标

安全性目标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既要保障资金安全,又要管理好各种风险。

(2)流动性目标

流动性目标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取存款、借入贷款、对外支付的需要,保证资金的正常流动。

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更加突出,原因在于:

①流动性需求的频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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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流行性需求的不确定行

③流动性需求的刚性

流动性目标也可以说是包含在安全性目标之中。[www.61k.com]

(3)效益性目标

效益性目标是银行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效益性对银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股东要求

②抵御风险

③增强实力

④激励员工

(4)“三性”之间的矛盾与协调

“三性”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先从资产结构来看,再从负债机构来看,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是对立的,但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通常是一致的。但安全性和流动性并不总是一致的。不过,与效益性和流动性(安全性)之间所存在的对立性矛盾不同,安全性和流动性一般不存在对立性。 从根本上说,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三性”是一致的。银行只有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盈利目标的顺利实现,流动性和安全性是效益性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效益性是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终目标和重要保证。

4.3.2银行财务报表

1.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

(1)会计、会计要素与会计结果

会计是一门商业语言。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所作分类的特定概念,《企业会计准则》中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项,前三项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静态要素,后三项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动态要素。会计结果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

财务会计主要以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为依据,对企业已经发生的融资、投资、经营业务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以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供给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有关人员和机构,又称为对外报告会计或传统会计。管理会计是为了满足企业规划决策、经营管理需要,而收集、记录、分析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并主要呈报给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的会计分支,一般不向企业外部提供,又称为对内报告会计。

(3)会计平衡法则

产生了复式记账法,最通用的是借贷记账方法。根据借贷记账法的原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是一张静态报表。资产负债表的三部分满足如下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表是一张动态报表。利润表包括三个部分内容,即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并满足如下基本等式:收入 - 成本费用=利润。

现金流量与利润表一样,也是一张动态报表,只不过它关注的是企业现金的流动状况,按照现金流动基础,真实地报告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5)会计分期与权责发生制

会计分期又称为会计期间。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时期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因此,需要将企业的持续经营期间划分为若干个会计期间,如年度、季度和月度,起止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权责发生制又称为应计制,是以企业经济业务是不是实际发生了为标准,而不是按照是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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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收到现金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广泛用于经营性企业。(www.61k.com]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的处理方法相对简单,对各期收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2.银行财务报表及其结构

银行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银行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如每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的报表。这一特定日期称为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它反映的是某一时点的情况,所有又称为静态报表或时点报表。 ①资产

资产是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同时,遂所发放的贷款,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②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银行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等。

③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银行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2)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如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营成果的报表,由于它反映的是某一期间的情况,所以又称为动态报表或时期报表。

(3)现金流量表

银行的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银行在一定时期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净变动额(包括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3.反映银行经营绩效的主要财务指标

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反映银行是否达到这一目标的主要财务指标之一是银行的资本利润率(Return on Equity, ROE),即净利润与资本的比率。

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可以分解为资产利润率(ROA.与股权乘数(EM)之积,以公式表示,即: ROE=ROA×EM

其中,ROE=净利润/股东权益

ROA=净利润/总资产

EM=总资产/股东权益

资本利润率是银行净利润与银行股东权益(银行资本)之比,它代表银行每一单位的股东权益在分红前的净利润。资产利润率则是银行净利润与银行总资产之比,它表示银行单位资产的净利润。而股权乘数为银行总资产与银行股东权益之比,也被称为财务杠杆率。一般来说,股权乘数越高,银行资本利润率也就越高。

进一步地,银行资产利润率可以分解为以下两部分的乘积:

(1)收入利润率(PM),在数值上等于银行净利润除以总收入;

(2)资产利用率(AU),在数值上等于银行总收入除以总资产。以公式表示,即: ROA=PM×AU

由于净收入等于总收入减去成本和税收后的余额,因此,收入利润率能够反映银行控制成本与降低税负的能力,而资产利用率则反映了银行利用资产产生收入的能力。

背景知识:常用的企业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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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有很多,常用的财务指标可分为运营指标和偿债能力指标两大类。[www.61k.com)运营指标包括资产管理指标(短期和长期)和盈利能力指标(销售回报指标和投资回报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四.银行金融创新

4.4.1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和内容

1.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

银监会发布、2006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对银行金融创新的定义。

2.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

(1)战略决策创新

(2)制度安排创新

(3)机构设置创新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银行主要是实现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除了向流程银行转变之外,我国银行在机构设置方面的另一基本方向是扁平化。

(4)人员准备创新

(5)管理模式创新

(6)金融产品创新

4.4.2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4.成本可算原则

5.风险可控原则

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8.四个“认识”原则

四个“认识”包括“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4.4.3客户利益保护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1.审慎尽责

2.充分信息披露

3.引导理性消费

4.客户资产隔离

5.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6.客户教育

银行进行客户教育,就是要提高客户(更广泛地说是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第五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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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www.61k.com]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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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www.61k.com)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2)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3)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三.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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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www.61k.com)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4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1.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关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关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四.反洗钱法律制度

5.4.1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洗钱的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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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www.61k.com)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关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制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4)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6)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5.4.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建立国际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5.4.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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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www.61k.com]

(2)可疑交易。

2.免于报告的交易

5.4.5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一.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1.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的特许制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

6.1.3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存款

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

2.冻结银行存款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6.1.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我国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关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关,辖区内银行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关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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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www.61k.com]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6.1.5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的存在。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依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但兑付款项的义务。

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6.1.6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客户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存款合同的订立

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存款合同的内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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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更广泛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www.61k.com)”

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6.2.1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4.统一授权原则

6.2.2授信审核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6.2.3贷款法律制度

1.贷款的法律含义

贷款是指法律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2.贷款法律关系主体

(1)贷款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狭义的贷款法律关系是指贷款合同(或称借款合同,下同)法律关系,即基于贷款合同而产生的债券债务关系;广义的贷款法律关系除包括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外,尚包括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及附属于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与此相适应,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贷款主体),从狭义而言即指贷款合同主体,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而从广义来看,还应包括贷款委托人、担保人在内。

(2)借款人

借款人的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④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民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①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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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③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⑥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www.61k.com)

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贷款人

贷款人的权利:

①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②有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④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⑤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⑥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①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②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③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其中,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④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对贷款人的限制:

3.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2)贷款合同的内容

(3)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贷款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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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代位权。[www.61k.com]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②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

三.银行业务禁止

6.3.1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3.2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6.3.3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四.银行业务限制

6.4.1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

6.4.2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

6.4.3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4.4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七章

一.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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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www.61k.com]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代理及其种类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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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www.61k.com)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合同法律制度

7.3.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7.3.2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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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www.61k.com)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通知到达要约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3.3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无效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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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www.61k.com)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6.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3.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3.5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章

一.公司法律制度

8.1.1 《公司法》概述

200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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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www.61k.com]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8.1.2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8.1.3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8.1.4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公司经理

4.监事会

8.1.5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们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券债务。

二.破产法律制度

8.2.1 《破产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2.2 《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1.关于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2.关于破产原因

3.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8.2.3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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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www.61k.com)

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和解。

3.破产清算程序

8.2.4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票据法律制度

8.3.1 《票据法》概述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的一切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证券

8.3.2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

8.3.3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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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www.61k.com]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8.3.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8.3.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四.担保法律制度

8.4.1担保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3)定金担保

8.4.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种类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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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www.61k.com)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2)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

8.4.3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2.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8.4.4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类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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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1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银行体系基本概况。[www.61k.com]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1.1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ThePeople'sBankofChina,PBC),成立于1948年。在1984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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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能

2003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www.61k.com]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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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www.61k.com]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定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定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1.2监管机构

1.历史沿革与监管对象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Banking

RegulatoryCommission,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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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修正案。(www.61k.com)

《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监管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的具体职责是: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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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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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www.61k.com)

3.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为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银行监管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确立了明确的监管目标,并提出了良好监管的标准。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即“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2)监管目标

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在此基础上,银监会结合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提出了四个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四个目标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

(3)监管标准

为规范监管行为,检验监管工作成效,在总结国内外银行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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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③对各类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www.61k.com]

4.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机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业务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开办新的产品和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是指对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2)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指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收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相关数据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以及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稳健性进行评价。

(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监管人员通过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的一种监管手段。

(4)监管谈话

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5)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监管是指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1.1.3自律组织

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Banking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银监会。凡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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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www.61k.com]

2.会员单位

截至2009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32家会员单位和1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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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截至2009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设有10个专业委员会,即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2.1政策性银行为促进“瓶颈”产业的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支持农业生产优化,并促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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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www.61k.com)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成立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称为“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以下业务: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于2008年12月16日挂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适当时候上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的业务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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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www.61k.com)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油料、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4.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指明了方向。1.2.2大型商业银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见表1-1)。

表1-1

大型商业银行

总部所在地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北京北京北京北京上海

大型商业银行概况

员工数量(人)42189444188324927834604777734

分支机构(家)163862406410789133742644

是否上市是否是是是

资产总额(亿元)9757770144695577551526783

注:资料来自各家银行网站、年报,数据均为2008年末的数据,是否上市的时间截至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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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逐步得以建立、恢复和发展,曾被称为四大专业银行,其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专门经营工商信贷和个人储蓄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专门经营农村金融业务,中国银行专门经营外汇业务并管理国家外汇,中国建设银行专门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长期信用业务。(www.61k.com]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四大银行的“专业”色彩越来越少,逐渐演变为综合类的商业银行,并合称“四大国有银行”或“四大行”。随着四家银行改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交通银行的发展壮大,从同质同类机构监管的角度。这五家银行统一归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并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或“五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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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建立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ICBC)。承办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加强国家对支农资金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初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BankofChina,ABC)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设,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2009年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BankofChina,BOC)于1912年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曾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并将分支机构拓展到海外。197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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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ChinaConstructionBank,CCB),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曾隶属财政部。(www.61k.com]1979年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5.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BankofCommunications,BOCOM),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3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1.股份制商业银行

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大类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1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见表1-2)。

表1-2

序号12345678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成立时间19871987198719881988199219921992

总部所在地北京深圳深圳广州福州北京北京上海

股份制商业银行概况

资产总额(亿元)118781571847445464102098430731613094

员工数量(人)213853691610381—19536169871110917695

分支机构(家)544674282511441426313491

是否上市是是是否是否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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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112

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1996200320042005

北京烟台杭州天津

105441510838622

19853—2140—

374—30—

是否否否

注:资料来自各家银行网站、年报,数据均为2008年末数据,是否上市的时间截至2009年6月30日。[www.61k.com)

在国有银行陆续完成股份制改造、城市商业银行也按股份制原则进行组建并且逐步跨地区经营的背景下,继续运用“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个名词来特指上述12家银行,已经不再准确。但由于习惯,加上暂时没有别的名称来概括这类具有独特历史渊源的银行,因此,我们在这里仍然使用这一名称。

适应经济结构变化发展起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又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和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从而大大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2.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其宗旨是为城有和街道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服务。1986年,城市信用社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数量急剧增长。1986年初还不到1000家。1988年底增加到了3265家。1994年底进一步上升到了5200家。城市信用社的迅猛发展,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借贷难”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大多数城市信用社的组织体制和经营运行机制背离了信用合作制原则,成为面向全社会的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规模小、资金成本高、股权结构不合理、内控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问题逐渐显现。

为了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考虑到城市合作银行已经不具有“合作”性质,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截至2009年10月,已经有上海、南京、西安、济南、北京、杭州、南充、天津、宁波等18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引进资本的同时,引进了先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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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理经验和技术。(www.61k.com)二是跨区域经营。2006年4月26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开业。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2006年11月8日,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开业,把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又往前推进了一步。三是联合重组。2005年11月28日,安徽省内的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和自愿的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徽商银行正式成立。拉开了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序幕。2007年1月24日。由江苏省内的无锡、苏州、南通、常州、淮安、徐州、扬州、镇江、盐城、连云港10家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公平自愿原则组建的江苏银行开业,标志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合并重组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以这种方式组建的还有吉林银行、富滇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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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在农村迅速推开,到1957年底,由农民“自愿入股”,全国共成立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20世纪70年代,国家决定把农村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在国有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虽然得到了一些恢复,但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缺乏基本的自主权,实际上已经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国务院提出要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要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提出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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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www.61k.com]

截至2009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29家,农村合作银行181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信用社法人机构2055家。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这两个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我国邮政储蓄是在1986年经济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下开始恢复并开办的,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最初的邮政储蓄业务实际上是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从发展规划来看,新成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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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www.61k.com]

1.2.6外资银行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11月末,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4家银行在华设立229家代表处;13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2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92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家;另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76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7家分行。

1.2.7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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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自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了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的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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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公司

信托的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www.61k.com]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在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最高峰的1988年底,我国信托公司的数量达到1000多家。然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乏造成了信托业的先天不足,信托业一直陷于“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已先后经过五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依据2004年7月27日修订后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限于企业集团成员,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要。

4.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5.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依据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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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币经纪公司

按照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www.61k.com]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背景知识:

1.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hinaInvestmentCorp,简称中投公司),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整体并入中投公司。中投公司对外以境外金融组合新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对内则继续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职能,进行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现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

2.“一行三会”

“一行三会”是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简称,它构成了中国银行业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

中国保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2章银行经营环境

本章概要

本章通过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两个部分对银行经营所处的环境进行了介绍。经济环境构成银行运行的基础条件和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状况。本章主要从宏观经济运行、经济结构和经济全球化三个角度介绍了银行所处的经济环境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金融环境对于银行业有着直接的影响,银行业是金融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主要从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货币政策三个角度介绍了银行所处的金融环境及其对银行业务和银行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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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经济环境

银行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www.61k.com)经济环境构成银行运行的基础条件和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决定和影响银行经营状况。

1.1宏观经济运行2.2.1

宏观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和前景等方面。经济发展水平反映一国和地区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和总体经济实力,进而决定全社会可供银行利用的资金(及其他资源)的富余程度,以及经济主体对借贷资金和服务的需求程度,从而决定银行的资金实力、业务种类和经营范围。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前景,既影响经济主体的收入和资产价值,也影响其对未来的信心,从而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般包括四个,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这四大目标分别通过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通货膨胀率和国际收支等指标来衡量。

(1)经济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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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是指一个特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衡量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它是指一国(或地区)所有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指在一国的领土范围内,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以市场价格表示的产品和劳务总值。GDP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状况的主要指标。GDP增长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

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中区分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一般以“常住居民”为标准,只有常住居民在一年内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得到的收入,才计算在本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之内。常住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的公民、暂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和长期居住在本国但未加入本国国籍的居民。

(2)充分就业与失业率

充分就业的宏观经济衡量指标是失业率。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劳动力人口是指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

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即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百分比。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是指拥有非农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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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数。[www.61k.com)

(3)物价稳定与通货膨胀率

物价稳定是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大体稳定,避免出现高通货膨胀。

衡量物价稳定的宏观经济指标是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地上涨。对通货膨胀的衡量可以通过对一般物价水平上涨幅度的衡量来进行。一般说来,常用的指标有三种: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消费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生产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出厂产品批发价格的变化幅度。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则是按当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与按基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由于这三种指标在衡量通货膨胀时各有优缺点,并且所涉及商品和劳务的范围、计算口径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各种指数所反映的通货膨胀程度也不尽相同。在衡量通货膨胀时,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得最多、最普遍。

与通货膨胀一样,通货紧缩也是货币供求失衡、物价不稳定的一种表现,是物价持续、普遍、明显地下降,对整个经济增长也同样有着不利的影响。

(4)国际收支平衡与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与非本国居民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他往来中所产生的全部交易的系统记录。这里的“居民”指在国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主要反映一国的贸易和劳务往来状况,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如运输、旅游等)和单方面转移(如汇款、捐赠等),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的指标。资本项目则集中反映一国同国外资金往来的情况,反映了一国利用外资和偿还本金的执行情况,如直接投资、政府和银行的借款及企业信贷等。

国际收支的衡量指标有很多,其中贸易收支(也就是通常的进出口额)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进出口总量及其增长是衡量一国经济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且进口和出口的数量与结构直接对国内总供需产生重大的影响。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亦称经济循环或商业循环,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经济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经济波动的周期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在危机阶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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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缩减,商品滞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从而造成商业银行的负债规模严重下降。[www.61k.com)信用投放能力锐减,经营利润也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在经济复苏阶段,企业开始进行大规模投资和固定资产更新,生产经营活动趋于正常,利润增加,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也显著扩大,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规模和利润也有了明显扩大。进入高涨阶段以后,生产发展迅速,市场兴旺,社会购买力上升,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数额显著增加,利润激增,这时,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利润也处于最高水平。因此,一般来说,如果经济处于繁荣时期,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就会比较好;如果经济处于严重的衰退之中,那么银行业整体上也难以保持健康。

背景知识: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是指一个或多个国民经济或整个世界经济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不断收缩(经济增长率为负值),其实质是经济系统没有足够的消费价值,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经济危机可以分为被动型危机与主动型危机两种类型。所谓被动型经济危机是指该国宏观经济管理当局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出现经济的严重衰退或大幅度的货币贬值,从而引发金融危机,进而演化为经济危机的情况。而主动型危机是指宏观经济管理当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的政策行为的结果,危机或经济衰退可以视作为改革的机会成本。

金融危机是指一个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而且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2007年由美国次贷风波引发的欧美大规模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倒闭就是明显的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一旦引发经济基本面的极端恶化,大量企业倒闭,社会经济陷入极端萧条中,就发展为经济危机,如1929年出现的世界经济大萧条最初就是由发生在华尔街的金融危机引发的。

1.2经济结构2.2.1

经济结构是指从不同角度考察的国民经济构成,一般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产品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技术结构、消费投资结构等。

经济结构对商业银行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从直接的角度来看,经济结构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服务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从间接的角度来看,经济结构会通过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来影响商业银行。在此,我们主要讨论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投资结构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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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www.61k.com)2003年5月1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通知,对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个产业的划分进行了修订,将三个产业的划分范围调整为: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低,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比低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是服务业务,其发展取决于社会经济主体对银行服务的需求,由于我国经济主要是传统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而且其增长方式又主要是粗放式的,因此,对银行服务的需求很有限,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

2.消费投资结构

从支出角度来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投资也称为资本形成,包括固定资本形成(其中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两部分;净出口是出口额减去进口额形成的差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购买住房的支出,包含在投资的固定资本形成中,不包含在私人消费之中。

在中国,推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而私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小,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企业,业务内容是批发业务的结构。我国许多商业银行都提出向零售方向发展的经营战略,但是否能够最终实现这一战略转型,以及实现的速度,将取决于我国从总体上启动和提升国内个人消费需求的程度。

2.1.3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

近年来,随着国际分工合作的深化和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信息技术等高科技的普遍应用,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和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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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愈加明显。[www.61k.com]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相互促进,推动了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快速发展。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国内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动更加紧密,资本在全球各国、各地区的流动更加自由。跨国兼并浪潮风起云涌,跨国集团和跨国金融机构活跃于全球金融市场,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各项业务,调度和配置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金融业务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全球化,必然引起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银行的全球化,并由此对银行带来巨大影响。

2.2金融环境

2.2.1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的功能

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具有货币资金融通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经济调节功能和定价功能。

(1)货币资金融通功能

融通货币资金是金融市场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金融市场一方面为社会中资金不足的一方提供了筹集资金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资金的富余方提供了投资机会,即为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搭起了一座桥梁。

(2)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通常货币资金总是流向最有发展潜力、能为投资者带来最大利益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而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动则反映了整体经济运行的态势和企业、行业的发展前景,是引导货币资金流动和配置的理想工具。

(3)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通过买卖金融资产转移或者接受风险,利用组合投资可以分散那些投资于单一金融资产所面临的非系统性风险。

(4)经济调节功能

金融市场的经济调节功能既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供应总量的变化影响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又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的流动和配置可以影响经济结构和布局。还表现在借助利率、汇率、金融资产价格变动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5)定价功能

金融市场具有决定利率、汇率、证券价格等重要价格信号的功能,并通过调节价格引导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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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市场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市场可以划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www.61k.com)

(1)按期限划分

按金融工具的期限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①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货币市场上融通的资金主要用于周转和短期投资,因为其偿还期短、流动性强、风险小,与货币相差不多,此类金融工具往往被当做货币的替代品,这也是它为什么会被称为“货币市场”的原因。我国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

②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主体所筹集的资金大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偿还期长,流动性相对较小,风险相对较高,被当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本来运用。因此被称为“资本市场”。

(2)按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

按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3)按交易的阶段划分

按金融工具交易的阶段来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①发行市场

发行市场也称为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是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初次发行,供投资者认购投资的市场。

②流通市场

流通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是对已上市的金融工具(如债券、股票等)进行买卖转让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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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交割时间划分

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①现货市场

现货市场是当日成交,当日、次日或隔日等几日内进行交割(即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交付证券等金融工具)的市场。

②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将款项和证券等金融工具的交割放在成交后的某一约定时间(如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或半年等,一般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之内)进行的市场。

(5)按交易场所划分

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的场所进行,金融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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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www.61k.com]

①场内交易市场

场内交易市场又称为有形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有组织、有制度的金融交易市场,如股票交易所。

②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又称为柜台市场或无形市场,指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市场,交易者通过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电话、网络等洽谈成交。

3.我国的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层次清楚、分工明确的金融市场体系。从市场类型看,由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等组成的货币市场,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组成的资本市场,以及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均已经建立并形成一定规模。从市场层次看,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与以交易所市场为主体的场内交易市场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1)货币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从1984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的。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形成,1997年6月,依托同业拆借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获准开展,同业拆借市场与票据市场一起构成我国的货币市场,成为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和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平台。

(2)资本市场

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并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债券市场。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债券和股票等证券产品为主体、场外交易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并存的资本市场。

(3)其他市场

1994年4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并逐渐成为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的主要市场。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黄金交易所为主要交易平台、商业银行柜台交易为补充的黄金市场架构。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目前已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3家期货交易所,以及2006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多种中外资保险机构并存的保险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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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1)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促进作用

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银行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www.61k.com)金融市场是银行融入资金的重要来源,也为银行富余资金的运用提供了有效的渠道。货币市场允许银行在流动性短缺时,及时融入所需的资金,而在出现流动性过剩时,又能及时将资金运用出去,提高盈利性,因此,货币市场是银行流动性管理,尤其是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之间平衡的重要基础。资本市场不仅使得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发行股票、次级债券等形式充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得银行通过上市等途径加强治理结构建设,为其提供强大的外部约束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能够有效地促进银行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

其次,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银行识别风险,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并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交易来转移风险。

再次,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度量提供了参考标准。比如,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企业发债的利率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或企业所发行债券进行的评级,都为银行了解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确定存贷款利率提供了有效的参照。

最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银行创造和培养良好的优质客户。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有助于金融稳定,进而为银行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2)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为银行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对银行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随着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会不断加大,银行经营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银行上市发行股票或发行次级债券,银行的经营状况会直接影响其股票和债券的价格,进而影响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可能导致银行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这些行为虽然短期内可能提高股票价格,但也有可能损害银行的长期发展。

第二,金融市场会放大商业银行的风险事件。比如,银行若出现一笔金额较大的不良贷款,或者出现某高管人员或职员违法被查的事件,可能因为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对银行形成比事件本身大得多的负面影响。

第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大量储蓄者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会减少银行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大量的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会减少在银行的贷款,造成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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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金融工具

1.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约。[www.61k.com]

2.金融工具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工具可以划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

(1)按期限的长短划分

按期限的长短划分,金融工具分为短期金融工具和长期金融工具。

短期金融工具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含一年),如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回购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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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金融工具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如股票、企业债券、长期国债等。

(2)按融资方式划分

按融资方式划分,金融工具可分为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工具包括政府、企业发行的国库券、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公司股票等。

间接融资工具包括银行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3)按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划分

按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划分,金融工具可分为债权工具、股权工具和混合工具。债权工具的代表是债券,股权工具的代表是股票,混合工具的代表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

①债券

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上面载明债券发行机构、面额、期限、利率等事项。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分为企业债、国债和金融债三大类。企业债又称为公司债,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国债是国家根据信用原则举借债务的借款凭证。国债按偿还期的不同可分为短、中、长期债券。金融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借债凭证,目的是筹措中长期贷款的资金来源。

②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股票一经发行,持有者即为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分享公司的利益,同时,也要分担公司的责任和经营风险。股票一经认购,持有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股本,只能通过证券市场将股票转让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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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股票的分类

股票有多种分类方法。(www.61k.com]按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划分,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普通股是最普通、最重要的股票种类,普通股的红利随公司盈利的多少而增减。同时,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的决策。优先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具有收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根据事先确定的股息率优先取得股息,但股东一般没有参与公司决策的表决权。股息与公司的盈利状况无关,公司解散时,股东可优先得到分配的剩余资产。

我国的股票根据上市地点及股票投资者的不同,分为A股、B股、H股、N股等几种。A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股票。B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从2001年2月28日开始,国内居民也被允许用银行账户的外汇存款购买B股。H股是指由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直接在中国香港上市的股票。N股是指由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直接在美国纽约上市的股票。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或“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④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凭证,将众多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的投资机构分散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者的投资制度。

(4)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

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于投资和筹资的工具,如股票、债券等;第二类是用于支付、便于商品流通的金融工具,主要指各种票据;第三类是用于保值、投机等目的的工具,如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

2.2.3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率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是国家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媒介。尤其是在中国金融体系仍然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环境下。商业银行更是货币政策最主要的传导体。正因为如此,货币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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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比如,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会影响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运用的资金量。[www.61k.com]利率调整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成本和贷款收益等。同时,货币政策会改变宏观经济的实际运行以及经济主体对未来的预期,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客户和经营环境,进而对商业银行形成多方位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时刻密切关注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由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两部分内容构成。货币政策目标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我国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窗口指导六大类。在这六大类货币政策工具中,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是现代中央银行应用最为广泛的货币政策工具,被称为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

1.货币政策目标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首先必须明确货币政策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即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直接引起操作目标的变动,操作目标的变动又通过一定的途径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引起中介目标的变化,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见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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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货币政策的实施过程

(1)最终目标

如前所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货币政策,其最终目标也是这四大目标。但由于这四大目标之间既有统一性,也有矛盾性,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要同时实现这四大目标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不同的环境中。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应该有所侧重。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币值稳定(即国内物价稳定)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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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值稳定(即汇率稳定)两个方面。[www.61k.com)这一政策目标既规定了稳定货币的第一属性,又明确了稳定货币的最终目的(即促进经济增长);既充分遵循了货币政策目标选择的一般规律,又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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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

在具体实施货币政策时,从中央银行认识到需要采取货币政策,然后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到所采取的货币政策发挥作用、对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产生影响,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被称为货币政策的时滞。为了缩短货币政策时滞,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需要在最终目标的框架内,进一步确定更便于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

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

基础货币又称为高能货币,是指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我国基础货币由三部分构成: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

货币供应量是指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中国人民银行从1994年第三季度起正式推出货币供应量统计监测指标,并按季公布。现阶段,我国按流动性不同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

=流通中现金

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其他存款被称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被称为广义货币;与之差被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由于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因此,一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是指。

2.货币政策工具

(1)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与一般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当中央银行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可利用公开市场操作买入证券,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创造功能,最终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增加。同时,中央银行买入证券还可导致证券价格上涨,市场利率下降。相反,当中央银行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时,可进行反向操作,在公开市场上卖出证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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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市场利率的上升。[www.61k.com)为了改变公开市场上短期债券品种稀缺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开始面向商业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这种票据具有无风险、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从而成为商业银行的良好投资对象。

(2)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两部分。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按照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这个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需要上缴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可直接运用的超额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减少,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下降,引起存款的数量收缩,导致货币供应量减少。因此,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以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功能为基础的,其效果也是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来实现的。

1984年,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二十多年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2004年,我国进一步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会抑制资本充足率较低且资产质量较差的商业银行的贷款扩张,从而提高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性。

(3)再贷款与再贴现

①再贷款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为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二是为处置金融风险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三是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这类贷款主要有中央银行对地方政府的专项贷款、支农再贷款、短期流动贷款、无息再贷款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贷款等。

②再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再贴现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再贴现率的调整,影响商业银行以再贴现方式融入资金的成本,干预和影响市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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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及货币供求:二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影响商业银行及全社会的资金投向,促进资金的高效流动。[www.61k.com)

中央银行调整再贴现率的作用机制是: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会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意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进而也就缩减了市场货币供应量。随着市场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市场利率相应上升,社会对货币的需求相应减少,整个社会的投资支出减少,经济增速放慢,最终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降低再贴现率的作用过程与上述相反。我国于1986年正式开展对商业银行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4)利率政策

①利率及其种类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收入同本金之间的比率,而现实中利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别。

·市场利率、官方利率与公定利率。市场利率是随市场规律自由变动的利率,是在借贷市场上由借贷双方通过竞争而形成的。官方利率是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也叫法定利率,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工具。公定利率是非政府的民间金融组织,如银行业协会等所确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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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名义利率是以名义货币表示的利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率,实际利率是扣除通货膨胀影响以后的利率。

·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是指在整个借款期间,不随借贷资金的供求状况而波动的利率。浮动利率又称为可变利率,是指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定期调整的利率,其调整期限和调整参考利率的选择,由借贷双方在借款时议定。一般调整期为半年。

·短期利率与长期利率。通常我们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信用活动叫短期信用,相应的利率就是短期利率;一年以上的信用活动叫长期信用,相应的利率就是长期利率。

·即期利率与远期利率。即期利率是指无息债券当前的到期收益率。远期利率是从未来的某个时点开始到更远的时点的利率,也就是未来的即期利率,它反映了人们对未来时期即期利率水平的预期。

②我国的利率政策工具

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之

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地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调整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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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汇率政策

①汇率及其种类

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www.61k.com)汇率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汇率将同一种商品的国内价格与国外价格联系起来。在两国国内价格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当一个国家的货币升值时,该国商品在国外就变得较为昂贵,而外国商品在该国则变得较为便宜。反之,当一国货币贬值时,该国商品在国外就变得较为便宜,而外国商品在该国则变得较为昂贵。汇率实际上是把一种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翻译”成用另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从而为比较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贸易商品和非贸易商品的成本与价格提供了基础。

按照不同的标准,汇率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

·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各国在制定汇率时必须选择某一国货币作为主要对比对象,这种货币被称为关键货币。根据本国货币与关键货币实际价值的对比,制定出对它的汇率,这个汇率就是基本汇率。一般美元是国际支付中使用较多的货币,各国都把美元当做制定汇率的主要货币,常把对美元的汇率作为基本汇率。套算汇率是指各国按照对美元的基本汇率套算出的直接反映其他货币之间价值比率的汇率,比如,根据美元对日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可以套算出日元对人民币的汇率。

·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固定汇率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公布,并只能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汇率。浮动汇率是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汇率,其涨落基本自由,一国中央银行原则上没有维持汇率水平的义务,但必要时可进行干预。

?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即期汇率,也称为现汇汇率,是指买卖外汇双方成交当天或两天以内进行交割的汇率。远期汇率是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而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到了交割日期,由协议双方按预定的汇率、金额进行钱汇两清。远期外汇买卖是一种预约性交易,是由于外汇购买者对外汇资金需要的时间不同,以及为了规避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而引起的。远期外汇的汇率与即期汇率相比是有差额的。这种差额叫远期差价,有升水、贴水、平价三种情况,升水是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贴水则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平价表示两者相等。

·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官方汇率是指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当局公布的汇率。市场汇率是指在自由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的实际汇率。

②汇率政策

汇率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它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二是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三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在这三项内容中,选择汇率制度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又一次改革。改革的内容是: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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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www.61k.com)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6)窗口指导

窗口指导指中央银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声望,使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通报金融形势,说明中央银行意图,劝其采取某些相应措施,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以限制贷款增减为主要特征的窗口指导,作为一项货币政策工具,虽然仅是一种指导,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展到今天,已经转化为一种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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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银行主要业务

本章概要

本章通过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对银行的主要业务进行介绍。(www.61k.com]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负债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类,而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也就银行的传统业务。本章对银行负债业务的介绍主要针对存款业务。资产是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债券投资和现金资产三大类。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也是其最主要的资金运用。本章对银行资产业务的介绍主要针对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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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等。

3.1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

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大类。人民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外汇存款和机构外汇存款。

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具体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3.1.1存款业务

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09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61.2万亿元人民币。分币种看,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9.8万亿元,外汇存款余额为2089亿美元。分来源看,居民户人民币存款余额为26.5万亿元,占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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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大类。[www.61k.com]人民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

表3-1简要列示了存款业务的各种分类。表3-1存款业务分类

活期存款

整存整取

定期存款

个人存款零存整取整存零取

存本取息

定活两便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

教育储蓄存款

人民币存款

务单位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

保证金存款

同业存款

外汇储蓄存款

单位外汇存款

外币存款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按账户种类分类按存期分类按存款客户类型分类

背景知识: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基准利率,结合自身经营目标,具体制定本机构的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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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www.61k.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办理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表3-2个人存款业务种类

活期存款

整存整取

定期存款

个人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

教育储蓄存款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客户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

客户凭存折或银行卡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银行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

在现实中,活期存款通常1元起存,以存折或银行卡作为存取凭证,部分银行的客户可凭存折或银行卡在全国各网点通存通兑。

①计息金额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除活期存款在每季度结息日时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利。

②计息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③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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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规定: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6个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www.61k.com)银行除仍可沿用普遍使用的每年360天(每月30天)计息期外。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通知》中提供了两种计息方式的选择:一种是积数计息,另一种是逐笔计息。上述6种存款具体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决定,储户只能选择银行,不能选择计息方式。

人民币存款计息的通用公式: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人民币存款利率的换算公式: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

计息公式: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银行使用年利率除以360天折算出的日利率,相对于年利率除以365天(实际计息天数)折算出的日利率要高,实际上提高了储户的利息收益。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个人事先约定偿还期的存款,其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分为四种,如表3-3所示,其中,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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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定期存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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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种类存款方式取款方式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起存金额存取类别

三个月、六个月、

特点

整存整取整笔存入50元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长期闲置资金

零存整取

每月存入固定金额

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利率低于整存整取定

5元

一年、三年、五年

期存款,高于活期存款

存款期分为一年、

本金可全部提前支取,不可部分提前支取。[www.61k.com)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利率高于活期存款

本金可全部提前支

存期分为一年、三

5000元

年、五年;支取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半年一次

取,不可部分提前支取。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复利

整存零取整笔存入

固定期限分期支取

1000元

三年、五年;支取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半年一次

约定取息期到期一次性

存本取息

整笔存入

支取本金、分期支取利息

①存款利率

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通常,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如果储户在存款到期前要求提前支取,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②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按约定期限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③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

④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⑤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3)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除常见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外,还有下列四种存款种类,如表3-4所示。

表3-4其他存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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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特点

存期灵活:开户时不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银行根据客户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

利率优惠:利息高于活期储蓄

开户时不约定存期,预先确定品种,支取时只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约定

个人通知存款支取日期及金额。(www.61k.com)目前,银行提供一天、七天通知储蓄存款两个品种。一般5

万元起存

父母为了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而存钱,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

利息免税: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

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教育储蓄存款总额控制:教育储蓄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储户特定: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如果需要申请助学贷款,

金融机构优先解决

存期灵活:教育储蓄属于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

主要指个人购汇保证金存款中,即商业银行向居民个人收存一定比例人民币作

保证金存款为居民购汇的取得外汇的保证金,以解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需

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才能取得前往国家入境签证的特殊需要

2.单位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又叫对公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和保证金存款等。

(1)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转账、存取的存款类型。

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又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简称基本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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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同一存款客户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www.61k.com)

②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简称一般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③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下特定用途的资金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④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形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该种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办理的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类型。

(3)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商业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类型。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可再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4)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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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存款,是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在银行为客户对外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单位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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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币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www.61k.com]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存放同业,即存放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4.外币存款业务

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除了存款币种和具体管理方式不同之外,有许多共同点:两种存款业务都是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信用行为,都可按存款期限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按客户类型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等。许多银行提供“本外币一本通”之类的存款产品,实际上已将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界限淡化。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9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不能直接存入账户,需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中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存入。

背景知识:汇买价、钞买价、卖出价的区别

银行外汇牌价表中的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都是以银行为主体的表示方法。现汇是指可自由兑换的汇票、支票等外币票据。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

现汇买入价(汇买价):银行买入外汇的价格。

现钞买入价(钞买价):银行买入外币现钞的价格。

现汇卖出价(汇卖价):银行卖出外汇的价格。

现钞卖出价(钞卖价):银行卖出外币现钞的价格。

中间价(基准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多本着钞变钞、汇变汇的原则。现钞不能随意兑换成现汇,需要支付一定的钞变汇手续费。而且现汇买入价和现钞买入价往往不同,因为银行买入现钞后需要对其按面额和版式进行分类、保管、运输到发钞国,或在不同网点之间调剂、运送,成本比买入现汇后只需进行会计处理要高得多,而且还有收进假钞的风险,因此,钞买价比汇买价要低。

有些银行的卖出价却只有一个(即不分钞卖价、汇卖价),因为银行卖出时都是现汇,客户可以支付一定的汇兑手续费之后以现钞的形式取出,所以卖价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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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储蓄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www.61k.com)”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外汇储蓄账户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进行了相应调整和改进,“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现钞和现汇管理的界限虽然取消,但由于现钞和现汇的成本费用不一样。各家银行在日常操作上还会有区分,现钞和现汇仍执行两种不同的汇率,进行独立核算。

(2)单位外汇存款

①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②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3.1.2借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种。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形式。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具体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1.同业拆借

我国的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从而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因此,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从2007年1月4日起正式运行,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11:30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对外发布,为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了1年以内产品的定价基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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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www.61k.com]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的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利率一般低于拆借利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3.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在需要时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但是,商业银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借到足够的资金时,才会求助于中央银行,这也是中央银行为什么被称为“最后贷款人”的原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

4.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但是,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述个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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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资产业务

3.2.1贷款业务

1.贷款业务概述

贷款是指经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相关的各项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09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42.6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贷款余额为40万亿元,外汇贷款年末余额为379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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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有多种分类标准,按照客户类型可划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www.61k.com]背景知识:贷款基准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结合自身经营目标,具体制定本机构的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管理一般实行集中授权管理(总行统一制定信贷政策)、统一授信管理(控制融资总量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融资额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以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业务风险。

我国自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认同的“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见表3-5),其中前两类称为正常贷款或优良贷款,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表3-5贷款五级分类

类别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内容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

素的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

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

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2.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贷款。虽然部分个人贷款也用于生产经营,但绝大多数个人贷款主要用于消费。个人贷款主要分为四大类,即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

(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个人贷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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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银行向自然人为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而发放的贷款。(www.61k.com]

②二手房贷款,是银行向自然人在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再次交易的住房而发放的银行自营性贷款。

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购买、建造各类型住房时,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④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银行以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银行自营性贷款的组合。

⑤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自有住房作最高额抵押、可在有效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循环使用的贷款。

⑥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未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⑦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⑧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

(2)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一般包括个人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等。

①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我国规定,在贷款额度方面,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在贷款期限方面,如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或二手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②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大类。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人民币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③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随时支用的人民币贷款。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质押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④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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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www.61k.com)住房装修贷款可以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和厨卫设备款等。

⑤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

⑥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出质,由银行按权利凭证票面价值或记载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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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贷款。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一般需要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许可制经营的,还需要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因此,个人申请经营贷款,一般需要有一个经营实体作为借款基础,经营实体一般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

(4)个人信用卡透支

个人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进行信用消费、取现或其他情况所产生的累积未还款金额(有关信用卡的详细介绍参见本书“银行卡”有关介绍)。

个人贷款业务的还款方式通常包括等额本息及等额本金两种。目前,各银行还根据个人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较为常见的特色还款方式包括:按周还本付息、递增还款法、递减还款法、随心还款法等。

3.公司贷款业务

公司贷款,又称企业贷款或对公贷款,是以企事业单位为对象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房地产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等。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弥补企业流动资产循环中所出现的现金缺口,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流动资金需求,或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①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②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周期性、季节性资金的需要。

③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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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长期流动性资金需要。[www.61k.com]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和法人账户透支四种形式。

①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是指客户一次性提取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一次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这种贷款是流动资金贷款中最常见的形式。

②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是指客户一次性提取全部贷款,但分期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③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是指银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

④法人账户透支,即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2)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也称为项目贷款,是为弥补企业固定资产循环中所出现的现金缺口,用于企业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但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按照用途划分,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包括如下四类:①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②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③科技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④商业网点贷款,是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3)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事业法人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以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发放的贷款。

(4)房地产贷款

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四大类。公司业务中房地产贷款是指前三类贷款。

①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两大类。

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贷款用途限于客户正常建造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的资金,一般包括拆迁费、建安费、装修费等费用的支出。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宾馆(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同时,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也视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

②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为解决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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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委托依法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工作的企业法人因依法合规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土地等前期相关工作时产生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www.61k.com)

③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5)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

①银团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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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货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6)贸易融资

商业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可以分为国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融资两大类。国内贸易融资是指对在国内商品交易中产生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的融资。与一般的流动性贷款相比,贸易融资的客户门槛进入较低,许多达不到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客户可以通过贸易融资来获得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开办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贷款条件的客户可以通过贸易融资来获得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开办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有国内保理、发票融资、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等产品。

国际贸易融资按进口方银行提供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服务,另一类是出口方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服务(见表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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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6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服务

银行

进口方银

行为进口

商提供融资服务种类减免保证金开证提货担保进口押汇

打包放款

出口方银

行为出口

商提供出口押汇国际保理福费廷

出口票据贴现出口商发货之后、收到货款之前,出现资金缺口进口商或出口商的融资需求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要交存保证金货物先于正本货运单据到港,进口商希望先提货进口商收到单据后需要支付货款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需要资金以准备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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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几种主要的贸易融资工具: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www.61k.com)简要业务流程如图3-1所示。

信用证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按进出口来分可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现在银行基本上只开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可分为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上是跟单商业信用证。

图3-1信用证业务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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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www.61k.com)现在银行开立的大多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按是否可循环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按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其他种类:预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旅行信用证等。

②押汇

按进出口方的融资用途来分,押汇可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出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即给付对价的行为。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目前,银行主要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③保理

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收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

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只有出口银行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作保理业务。双保理是进出口银行都与进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国内保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从介绍基本概念的角度出发,下面用一个简化的单保理业务流程来介绍保理业务,如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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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图3-2保理业务示意图

④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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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所示。[www.61k.com]

福费廷是英文forfaiting的音译,意为放弃。在福费廷业务中,这种放弃包括两方面:一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二是银行(包买人)买断票据,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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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3-3福费廷业务示意图

从业务运作的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远期票据贴现。但福费廷又不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如银行(包买人)放弃了票据追索权,属于中长期融资,票据金额比较大,只能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开立票据,融资的条件较为严格,银行(包买人)承担了票据拒付的所有风险,带有长期固定利率融资的性质。

(7)票据贴现与转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取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作的票据转让。对于持票人来说,贴现是以出让票据的形式,提前收回垫支的商业成本。对于贴现银行来说,是买进票据,成为票据的权利人,票据到期,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所记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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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卖断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按出票人不同,票据贴现业务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银行核有商票承诺贴现专项授信额度的客户承兑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3.2.2债券投资业务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债券市场近年来较快发展,市场创新不断,债券发行规模和债券余额均有较大幅度提高。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债券发行量超过8.6万亿元,年末债券托管总量达17.5万亿元。2009年债券发行及托管情况如表3-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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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72009年债券市场总体情况表

债券种类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债券合计

数据来源:www.chinabond.com.cn。[www.61k.com]

全年发行量1621439740147494252461268851301086475

年末托管余额

57411423265095210971456186221339940175295

债券投资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重要资产形式,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已经接近贷款所占比例。

(1)债券投资的目标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相对于贷款来说,债券的流动性要强得多;而相对于现金资产来说,债券的盈利性要高得多,因此,债券投资是平衡银行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优良工具。同时,由于债券投资的管理成本比较低,所投资债券中占主要部分的国债一般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债券投资能够增加银行的收益,实现提高盈利性的目标。由于债券投资容易分散、流动性强,而且银行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信用级别一般较高,因此,商业银行进行债券投资,能够有效地降低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同时,在计算充足率时,银行所投资高级别债券的风险权重较低,因此,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减少贷款、增加债券投资,能有效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2)债券的投资对象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对象,与债券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

①国债

国债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常被认为是没有信用风险,而且国债的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其利息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

国债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两种。记账式国债有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发行及流通渠道,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是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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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www.61k.com)储蓄国债具有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个品种。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的储蓄性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②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工具,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采用由财政部统一代为发行和兑付的方式管理。

③中央银行票据

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与财政部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的性质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不是筹资,而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从而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

④金融债券

我国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即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包括商业银行普通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其他金融债券,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⑤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简称开元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简称建元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中国大陆。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其投资者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因此,商业银行是其主要投资者。

⑥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在国外,没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划分,统称为公司债。在我国,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践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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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www.61k.com)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的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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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投资的收益

债券投资的收益一般通过债券收益率进行衡量和比较。债券收益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债券投资收益与投资额的比率,通常用年率来表示。由于投资者所投资债券的种类和中途是否转让等因素的不同,收益率的概念和计算公式也有所不同。

①名义收益率,又称票面收益率,是票面利息与面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

名义收益率没有考虑债券市场价格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衡量的仅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支付利息的货币金额,一般仅供计算债券应付利息时使用,而无法准确衡量债券投资的实际收益。

②即期收益率,是债券票面利率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

即期收益率反映的是以现行价格购买债券时,通过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而能够获得的收益,但并未考虑债券买卖差价所能获得的资本利得收益,因此,也不能全面反映债券投资的收益。

③持有期收益率,是债券买卖价格差价加上利息收入后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

持有期收益率不仅考虑到了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收入,而且还考虑到了债券的购买价格和出售价格,从而考虑到了债券的资本损益,因此,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实际收益率。但是,由于出售价格只有在投资者实际出售债券时才能够确定,是一个事后衡量指标,在事前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主观预测出售价格,因此,这个指标在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④到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是投资购买债券的内部收益率,即可以使投资购买债券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债券当前市场价格的贴现率,相当于投资者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购买并且一直持有到满期时可以获得的年平均收益率,其中隐含了每期的投资收入现金流均可以按照到期收益率进行再投资。

其中,PV为债券当前全价市场价格;为第i期现金流;y为到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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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投资的风险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政治风险、操作风险等。(www.61k.com)

3.2.3现金资产业务

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以及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资产。

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库存现金,二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三是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库存现金是指商业银行保存在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库存现金的主要作用是银行用来应付客户提现和银行本身的日常零星开支。因此,任何一家营业性的银行机构,为了保证对客户的支付,都必须保存一定数量的现金。但由于库存现金是一种非营利性资产,而且保存库存现金还需要花费银行大量的保卫费用,因此从经营的角度讲,库存现金不宜保存太多。库存现金的经营原则就是保持适度的规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在其他银行保有存款的目的是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由于存放同业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性质,可以随时支用,因而属于银行现金资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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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间业务背景知识:中间业务概述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收取服务费或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顾问、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www.61k.com)

中间业务相比于传统业务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的自有资金。

(2)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3)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

(4)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赚取价差的方式获得收益。

(5)种类多、范围广,产生的收入在商业银行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与效益约束机制,以及以利润为最佳实现目标的综合经营发展模式正在逐步形成。巨额的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盈利的基础。然而,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银行业竞争愈益激烈,商业银行仅靠获得传统的存贷利差收入很难保持长期竞争力,需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吸纳型和模仿型创新较多,原创型和再创型创新较少,较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技术含量低。创新的重点主要放在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科技含量少的品种上,而科技含量多、智能化程度高、不易模仿的创新较少。现有的创新产品大多是在传统存款、贷款、票据、投资、结算、担保等基础上进行的创新,缺乏期权、期货、票据发行便利等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创新,以及各类组合金融产品创新。

3.3.1交易业务

作为中间业务的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外汇交易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

外汇交易既包括各种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外汇交易既可满足企业贸易往来的结汇、售汇需求,也可供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或投机的交易活动。根据外汇交易方式的不同,外汇交易可以分为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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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1.外汇标价方法

按照汇率是以本国货币还是以外国货币作为折算标准,汇率的标价方式区分为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www.61k.com)

·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的本国货币。这相当于计算购买一定单位外币应付多少本币,所以又称为应付标价法,例如:1美元=7.73元人民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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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市场上采取间接标价法的货币主要有英镑、欧元、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等,例如:1英镑=1.98美元。

2.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

·买入价:指报价银行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卖出价:指报价银行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中间价:指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在直接标价法下,数额较小的价格为外汇买入价,数额较大的价格为外汇卖出价。

(1)即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汇交易或外汇现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日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

(2)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在即期外汇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对冲汇率在未来上升或者下降的风险,因而可以用来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远期外汇交易除了可按固定交割日交割外,也可由交易的某一方选择在一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交割(择期交易)。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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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www.61k.com)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1)远期

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2)期货

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按照交易的标的物(也称基础资产)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标的物是某种商品的。如铜或原油,属于商品期货;标的物是某种金融产品或金融指标的,如外汇、债券、利率、股票指数,属于金融期货。

(3)互换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进行转换。当利率看涨时,可将浮动利率债务类金融工具转换成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将固定利率资产类金融工具转换成浮动利率金融工具;而当利率看跌时,做相反交易。

货币互换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货币互换交易的本金交换形式是: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货币交易的利息交换形式是: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4)期权

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为了取得这一权利,期权买方需要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与远期、期货不同。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

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指期权买入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按照一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购入某种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买进的义务。投资者一般在预期价格上升时购入看涨期权,而卖出者预期价格会下跌。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向期权卖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卖出的义务。投资者一般在预期价格下跌时购入看跌期权,而卖出者预期价格会上升。

期权按行使权利的时限可分为两类:即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是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其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方能行使权利;美式期权的买方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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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后到期权到期日之间任何时间行使权利。(www.61k.com]

3.3.2清算业务

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可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1.国内联行清算

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称为联行。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称为联行往来。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

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背景知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处理同城和异地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3)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集中存储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并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4)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集中管理支付系统的基础数据,负责行名行号、应用软件的下载,提供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和计费,以及统计监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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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清算

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www.61k.com)国际清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综合性、服务性、国际性的基础业务,随着国际支付业务的日益发展,它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3.3.3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指“三票一汇”,即汇票、本票、支票和汇款。在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支付结算及带有贸易融资功能的支付结算方式中,通常是采用汇款、信用证和托收。从信用证和托收又派生出许多带有融资功能的服务,如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票据贴现、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近年来,又出现了电子汇兑、网上支付等结算方式。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两种。2.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实践中,没有银行支票账户的客户一般采用银行本票。如携带大量现金风险很大,可以请银行开出本票,用来购买房产、汽车等;或者用来过户,将款项从一个户头转到另一个户头,而不用提取现金再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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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www.61k.com)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等。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用来支取现金。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可以当场兑现支票,提取现金。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转账是指银行向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要求兑付后,将款项转入收款人的账户,收款人只能在支票转入自己账户后才能使用。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注明“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取现。背景知识: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是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可在世界各大银行、兑换网点兑换现金;可在国际酒店、餐厅等消费场所直接付账,而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使用便捷类似于现金(有20美元至1000美元或其他币种不等的面值,不同之处在于在购买旅行支票时必须进行初签,使用时再复签,两次签字进行核对以防假冒),在美国甚至可以完全等同于现金使用。若旅行支票不慎丢失或被盗,可办理挂失、理赔和紧急补偿。

4.汇款

汇款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主要有电汇、票汇、信汇三种方式。

(1)电汇

电汇业务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其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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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汇

票汇业务是指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www.61k.com]

(3)信汇

信汇业务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传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基本不再使用信汇。

5.信用证

信用证在贸易融资贷款部分已有介绍,具体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即收款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案例:中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美国进口商委托其开户行A银行开立了一张信用证,受益人是中国出口商。A银行请中国出口商的开户行B银行通知中国出口商信用证已开立,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装运手续之后,将全套单据提交给B银行,B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于是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之后,B银行将单据寄送给A银行,A银行审核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的B银行进行了偿付。然后,A银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在收到货款及手续费后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主要特点: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后,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为出口商提供打包融资服务;对出口商可凭已装船单据办理押汇融资服务;可以为信用证使用各方提供相关咨询业务。6.托收

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案例:我国B公司从英国A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完成贸易项下的结算。A公司凭贸易单据等向它的开户银行C银行申请托收,C银行委托其代理行D银行向B公司提示付款,B公司将款项支付给D银行,D银行转给C银行,C银行再支付给A公司(见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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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不附带发票、运输单据等。(www.61k.com)故称“光票”;跟单托收则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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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3-4托收业务流程

托收根据收款单据、交单方式、服务客户类型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下面简要介绍几种托收方式及其主要用途(见表3-8)。

表3-8托收方式及用途

类别主要用途

广泛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等

一般用于进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我国跟单出口托收只限于滞销商品和新、小商品,以及要进入竞争激烈的市场的商品购买旧船的贸易通常使用跟单进口代收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出口托收进口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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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中作出了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www.61k.com]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圆)、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陸、萬、億、圓的,也应受理。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中文大写全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3.4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循环信贷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见图3-5)的支付工具或信用凭证。银行卡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多种类型(见表3-9)。

图3-5银行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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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9

分类标准

清偿方式

结算币种

发行对象信息载体

资信等级

流通范围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信用卡、借记卡银行卡分类银行卡种类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多)币卡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磁条卡、芯片卡(智能卡,IC卡)白金卡、金卡、普通卡等不同等级国际卡、地区卡主卡、附属卡

背景知识:银行卡业务小知识

ATM:自动柜员机,持卡人自助操作办理取款、转账、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www.61k.com)CDM:自动存取款机,持卡人自助操作办理存款、取款、转账、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POS:银行与签约商户合作,使消费者能在安装有POS机的商家直接刷卡消费,而无须去银行取款后再携带现金去商家消费。

1.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发卡机构向其客户提供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在我国目前尚不允许非银行发卡机构发行信用卡)。持卡人可依据发卡机构给予的消费信贷额度,凭卡在特约商户直接消费或在其指定的机构、地点存取款及转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卡机构偿还消费贷款本息。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信用卡消费信贷具有的特点:

①循环信用额度。我国发卡银行一般给予持卡人20~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最高一般是5万元人民币,双币卡还具备一定外币额度。

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

③一般有最低还款额要求。我国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一般是应还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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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61k.com]

④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

⑤信用卡除具有信用借款外,还有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代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等功能。

国际上主要的信用卡组织有维萨(VISA)国际集团、万事达(MassterCard)国际组织、JCB、大来卡公司、美国运通公司等。

2.借记卡

借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一种要求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借记卡与储户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卡内消费、转账、ATM取款等都直接从存款账户扣划,不具备透支功能。

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领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付卡人的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存储,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背景知识:中国银联

中国银联是由80家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和运营广泛、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实现高效率的银行卡跨行通用及业务的联合发展。“银联”是国家确定的国内银行卡联网通用的标志,凡持有银联标识银行卡的持卡人,均可在任意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助终端上进行跨行存取支付,均可在任意标有银联标识的POS终端刷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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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代理业务

1.代收代付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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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www.61k.com]主要解决政策性银行因服务网点设置的限制而无法办理业务的问题。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现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向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其中主要是代理结算业务,具体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其他结算业务。代理银行汇票业务最具典型性,其又可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

3.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主要包括:

①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②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于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是保险人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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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业务的代理行为。[www.61k.com)代理银行依托自身的结算、网络等优势,结合所拥有的客户群体资源。为保险公司提供代理保险业务的服务。

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根据《贷款通则》的定义,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代销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的经营活动。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及时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及赎回。

背景知识: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以及新起步的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等。

(3)代理国债买卖

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除金融机构外,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以及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均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并进行国债买卖。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承办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

3.3.6托管业务

1.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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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www.61k.com]通常来讲,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针对投资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从国际趋势来看,托管人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拓宽的过程。

我国于1997年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中引入托管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联合批复,首家开办托管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托管制度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领域广泛运用,并向跨境投资领域延伸。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等。

2.代保管业务

代保管业务是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为客户代理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近年来,出租保管箱业务发展迅速,成为代保管业务的主要产品。银行提供各种规格的保管箱,对客户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不予查验,客户在租期内可随时开箱取物。

此外,代保管业务还包括露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两者在办理保管时都注明保管期限和保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区别在于密封保管的客户在将保管物品交给银行时先加以密封。

3.3.7担保业务

我国银行的担保业务分为银行保函业务和备用信用证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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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其原理如图3-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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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手续费保函企业违约时,进行

履约支付或赔偿

图3-6银行保函业务流程

银行保函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的不同及管理的需要,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进一步分类如表3-10所示。[www.61k.com]表3-10银行保函的分类及释义

类别保函种类

借款保函简单释义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

还贷款本息

授信额度保函

融资类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融资租赁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

投票保函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为海外的子公司申请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的担保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为延期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提供的担保多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

的担保

预付款保函

非融资类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

履约保函

关税保函

即期付款保函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提供的担保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

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经营租赁保函对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而在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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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www.61k.com)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3.3.8承诺业务

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贷款承诺指应客户的申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指定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周转。

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四大类。

(1)项目贷款承诺

项目贷款承诺主要是为客户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同意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

(2)开立信贷证明

开立信贷证明是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性质的不同,分为有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按照双方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

按照授信形式的不同,可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业务品种分项额度。

这些分项额度可以方便地办理短期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短期贷款额度和其他分项额度的配合使用,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全面高效服务的重要措施。

授信额度项下发生具体授信业务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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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www.61k.com)根据事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

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包销承诺保障了票据发行人获得资金的连续性。

3.3.9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与传统的中间业务相比,理财业务涉及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境内外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是一项技术含量高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近年来,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商业银行吸引高端客户和增加非利息收入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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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理财业务

对公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资金、信用等方面的优势,为机构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对公理财业务主要包括金融资信服务、企业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现金管理服务和投资理财服务等。

2.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1)理财顾问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2)综合理财服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综合理财服务又分为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计划两类:

①私人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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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业务是指向富裕阶层提供的理财业务,它并不限于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包括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一切金融工具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维护客户资产在收益、风险和流动性之间的平衡,同时还包括与个人理财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财务、税务、财产继承等专业顾问服务。[www.61k.com)

部分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开户的最低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也有部分银行的最低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许多国外银行的最低标准为100万美元,有的甚至高达上千万美元。

②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理财计划的产品组合中,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按照客户获得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服务时,往往需要广泛利用各种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综合分析和权衡各种产品和工具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来说,个人理财工具包括银行产品、证券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和其他产品。银行将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消费计划及其生命周期特点,为客户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

3.3.10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离柜式银行服务。电子银行渠道主要包括:网上银行(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电话银行(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手机银行(利用移动电话和移动通信网络)、自动终端(多媒体自动终端、自助上网机等)。电子银行业务的渠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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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电于银行的渠道分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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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www.61k.com)

(1)企业网上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收款付款、支付结算、集团理财、代发工资/代理报销、网上支付海关税费等银行服务。

(2)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查询,以及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银行服务。

2.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业务是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方式为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包括: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代理业务等。

3.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是银行利用移动网络和移动技术,通过移动网络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手机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转账、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银行客户除了拨打固定电话之外,也可使用手机接入银行语音服务系统,使用电话银行服务,但这种形式并非手机银行。为了避免混淆,下面将电话银行与手机银行的区别通过表3–11列示出来。

表3-11电话银行与手机银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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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种类

服务渠道电话银行电话线路

固定电话、手机等

语音交换方式(自动语

音、人工服务应答,在手机银行移动通信网络具备短信发送功能或上网功能的手机接入条件数据交换方式(全部采用可视操作,一目了然,

通过手机键盘输入数据,在屏幕上就能看到提

示和处理结果)服务方式语音的提示下办理银行业务,同时用语音方

式告知处理结果)

服务功能

接入收费

服务收费相对简单通话费有些银行收费,有些银

行免费

在银行网点办理申请

手续或自助注册申请相对丰富短信费或网络运营商基本上网流量费有些银行收费,有些银行免费

申办和使用开通后,直接拨打统一

客服号码办理相关业

务在银行网点申请或自助注册申请开通后,通过发送短信或登录WAP网址即可使用

此外,手机银行与网上银行都可以完成银行业务操作,但手机银行采用专门设计的适合手机操作的简易菜单互动界面。[www.61k.com)相对于网上银行而言,手机银行的界面和功能都相对精简。

4.自助终端

自助终端业务是指利用银行提供的机具设备(如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上网机等),由客户自助操作,获取银行提供的存取款、转账、账户查询等金融服务(有关介绍详见“银行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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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银行管理

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介绍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金融创新等商业银行管理方面的相关知识。[www.61k.com]在公司治理方面,主要介绍了银行公司治理的定义和主体,以及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和公司治理方面信息的披露要求;在资本管理方面,主要介绍了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干预措施,以及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介绍了银行风险的种类、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流程环节;在内部控制方面,主要介绍了银行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原则和构成要素;在合规管理方面,主要介绍了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合规管理的目标、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及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在金融创新方面,主要介绍了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内容和基本原则,并讨论了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如何有效保护客户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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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司治理

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者为了实现对银行控制并获得良好回报,针对银行运作所设计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制度安排的总和。

4.1.1公司治理的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1.股东和股东大会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行,商业银行股东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在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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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www.61k.com]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商业银行的董事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3.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4.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由于银行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滥用职权,损害银行和股东的利益,从而在股东大会上选出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的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4.1.2利益相关者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以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商业银行在处理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银行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银行持续、健康地发展;(2)银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3)银行应向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4)银行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银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5)银行应在保持银行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银行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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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持续有效的重要保证和促进因素。(www.61k.com]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1)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2)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3)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4)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5)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6)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

4.2资本管理

4.2.1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1.银行资本的概念

从不同的角度看,银行资本的定义不尽相同。银行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即财务会计、银行监管和内部风险管理,所对应的概念分别是会计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1)会计资本,也称为账面资本,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和少数股东权益。

(2)监管资本,指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指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经济资本的概念是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演进和银行风险环境的恶化逐步形成的,在银行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2.银行资本的作用

与其他一般企业相比,银行的突出特点是高负债经营,自有资本较少,因此,银行资本发挥的作用比一般企业资本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银行资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任何企业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有营业场所、各种设备、办公用品,银行也一样,但是企业购置这些固定资产,可以使用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借来的资金,而银行却只能使用自己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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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这是由银行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www.61k.com]因此,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同时,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具有高流动性的存款,银行必须随时满足存款的提取,而银行为了实现存款资金保本增值的要求,又主要以流动性极低的贷款形式将这些资金运用出去,因此,银行面临着巨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而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因此,能够有效地防范流动性风险,保证银行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

(2)吸收损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银行一旦遭受损失,首先消耗的是银行的资本金。因此,资本金又被称为保护债权人、使债权人面对风险免遭损失的缓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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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在风险越大、收益可能越高的银行业务领域,业务的过度扩张和风险的过度承担具有内在的经济动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资本承担着限制这种扩张和风险的重要经济功能,《巴塞尔资本协议》从一开始就是基于银行资本的这一功能开展国际合作,并提出国际统一标准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更是试图通过提高监管资本计量对银行风险的敏感性,进一步强化银行资本的这一约束功能。

(4)维持市场信心。市场信心是影响高负债经营的银行业稳定性的直接因素。对银行信心的丧失将直接导致市场的崩溃和银行危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资本金作为保护存款者的缓冲器,在维持市场信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实施银行资本金国际统一标准的重要缘由。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资本是风险的第一承担者,因而也是风险管理最根本的动力来源。现代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作为自上而下的过程,都是由代表资本的董事会推动并承担最终责任的。

4.2.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在于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保证国际银行业的安全和发展。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衡量单家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最重要的指标,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目前,该协议已经被100多个国家采用,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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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www.61k.com]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为更准确地反映当前各银行实际承受的风险水平,实现保障银行稳健、安全运营的目标,以强化资本约束、增强风险敏感性、强调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兼顾不同发展水平,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仍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但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通过银行内部的评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有科学可靠的内部评估方法和程序,使银行能够准确地评估、判断所面临的风险敞口,进而及时准确地评估资本充足情况。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的利益驱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方面关心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风险状况,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失,在必要时采取措施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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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水平,即要求银行及时、全面地提供准确信息,加大透明度,以便利益相关者作出判断,采取措施。[www.61k.com)《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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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

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4.2.3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该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同时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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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www.61k.com]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用,可以长期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从而获得了“核心”资本的名称。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指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少数股权,指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即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由于附属资本在质量上要弱于核心资本,而且其中还包括有一定偿还期限的债务,因此,它在监管资本中所占比例受到了明确的限制。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若中国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2)一般准备,指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3)优先股,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可转换债券,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中国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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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www.61k.com)混合资本债券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长期次级债务和其他债务,优于股权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要计入附属资本,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商业银行若未行使混合资本债券的赎回权,在债券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债券到期时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应付利息时,需事先得到中国银监会批准。

(6)长期次级债务,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次级债务是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其他债务(如银行存款)的债务。经中国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10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3.扣除项

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

(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之所以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扣除,主要是在银行出现损失时,银行不可能拿这些项目所对应的资金来弥补银行所出现的损失。

4.2.4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1)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2)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3)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对上述三类银行,银监会可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1.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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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www.61k.com)

2.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对于采取上述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批准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3.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采取针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前述纠正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2.5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资本;二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前者称为“分子对策”,后者称为“分母对策”。当然,银行也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两个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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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子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www.61k.com)

核心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核心资本的重要方式,相对于发行股票来说,其成本相对要低得多。但一方面,这依赖于银行具有较高的利润率;另一方面,提高留存利润增加核心资本,是一个长期不断逐渐积累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期内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如果一家银行核心资本离监管当局的要求相差很远,就必须采用发行普通股或非累积优先股的形式来筹集资本。虽然这种方式对银行来说成本很高,但由于一方面监管当局的要求对银行来说是强制性的,为了达到这一要求,银行就必须暂时不考虑成本,另一方面,这种方式还会使银行降低负债率、提高信誉、增强借款能力,从而降低借款成本,并且通过发行股票期间的宣传,能够有效地提高银行的知名度,树立银行良好的形象,有利于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附属资本在总资本构成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50%,如果银行拥有多余的附属资本,那么,增加一个单位的核心资本,就等于增加两个单位的总资本。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效果将会更加明显。从一定程度来说,银行上市是监管当局严格实施资本监管的结果之一。

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分母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在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方面,虽然缩小资产总规模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由于这种做法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同时,银行股东或社会公众也往往将银行资产的增长速度作为判断银行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资产总规模的缩减可能使股东或社会公众怀疑银行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甚至已经陷入财务困境。因此,除非因资金来源的急剧下降而被迫采用这种方法以外,银行一般不会主动采用这种方法。因此,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方法,主要是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其具体方法包括贷款出售或贷款证券化,即将已经发放的贷款卖出去;收回贷款,用以购买高质量的债券(如国债);尽量少发放高风险的贷款等。

在降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方面,可以尽可能地建立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在达到监管当局要求的情况下,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规定的内部模型或高级计量法来分别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求对其进行更为准确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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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从而降低资本要求;也可以在业务选择方面,尽可能减少银行需要承担高风险的业务,比如,减少交易账户业务就能够降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www.61k.com)

3.综合措施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往往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分子对策和分母对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在两家或多家银行并购以后,新银行将拥有比以前单家银行大得多的资本,而且与此同时,可以合并以前多家银行重复的部分和机构,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从而增加资本;可以对所有资产进行重组,化解业已存在的不良资产,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可以利用合并后的新形象发行新股票,增加银行的核心资本。实际上,监管当局的资本要求是全球银行业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

4.3风险管理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虽然通常采用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损失规模来计量,但绝不等同于损失本身。损失是一个事后概念,反映的是风险事件发生后所造成的实际结果;而风险却是一个明确的事前概念,反映的是损失发生前的事物发展状态,可以采用概率和统计的方法计算出可能的损失规模和发生的可能性。

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的风险具有独特的特点。这突出表现在:银行的自有资本金在其全部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很低,属于高负债经营;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且具有特殊的信用创造功能:银行是市场经济的中枢,其风险的外部负效应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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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既是商业银行损失的来源,同时也是盈利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就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以“经营风险”为其盈利的根本手段。商业银行是否愿意承担风险,是否能够妥善控制和管理风险,将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成败。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计量、监测并采取科学的控制手段和方法,是商业银行保持稳健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经营原则的根本所在。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4.3.1银行风险的种类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战略风险九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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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www.61k.com]

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既存在于传统的贷款、债券投资等表内业务中,也存在于信用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中,还存在于场外衍生品交易中。从发展趋势来看,银行正越来越多地面临着除贷款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中所包含的信用风险,包括承兑、同业交易、贸易融资、外汇交易、金融衍生业务、承诺和担保以及交易的结算等。因此,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四大类。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水平的变化,使银行资产收益下降、负债成本增加,从而影响经营收益的可能性。汇率风险又称为外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而使银行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或债务的价值发生变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股票价格风险是指股票价格的波动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商品价格风险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种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石油、贵金属等)价格的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完善。这七种损失事件还可进一步细化为不同的具体业务活动和操作,使银行管理者可以从引起操作风险的具体因素着手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经常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交织并发,因此,人们往往难以将其与其他风险严格区分开来。近年来,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关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操作风险的管理。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银行对操作风险也开始逐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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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www.61k.com)

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5.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中,由于他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国家风险通常是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的,超出了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政治风险是指境外银行受特定国家的政治原因限制,不能把在该国贷款等汇回本国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政治风险包括政权风险、政局风险、政策风险和对外关系风险等多个方面。社会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或非经济因素造成特定国家的社会环境不稳定,从而使贷款银行不能把在该国的贷款汇回本国而遭受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境外银行仅仅受特定国家直接或间接经济因素的限制,而不能把在该国的贷款等汇回本国而遭受的风险。

国家风险有两个特点:一是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二是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6.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声誉产生影响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银行通常将声誉风险看做是对其市场价值最大的威胁,因为银行的业务性质要求它能够维持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过程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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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www.61k.com)它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罚款、罚金或者进行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

8.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严格来看,合规风险是法律风险的一部分,但由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一般单独加以讨论。

9.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战略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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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银行风险管理是指在银行经营的过程中,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以确保银行经营安全,进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尽可能大收益的行为总和。

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它伴随着银行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银行的发展而发展。从总体上来看,银行风险管理经历了资产风险管理阶段、负债风险管理阶段、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和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1.资产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前,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银行经营中最直接、是常见的风险来自资产业务。一笔大额信贷资产的失误,常常导致一家银行出现流动性困难,甚至停业倒闭。因此,当时的银行极为重视对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通过加强资产分散化、抵押、资信评估、项目调查、严格审批制度、减少信用放款等各种措施和手段来减少、防范资产业务风险的发生,确立稳健经营的基本原则,以提高银行的安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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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经济的发展进入了高速增长的繁荣时期,社会对银行的资金需求极为旺盛,银行面临资金相对不足的极大压力。(www.61k.com)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银行流动性需求,同时避开金融监管的限制,西方银行变被动负债为积极性的主动负债,开始大量创新并使用金融工具,如大额存单、回购协议、同业拆借等,利用发达的金融市场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增加资产运用,刺激经济的发展。银行被动负债方式向主动负债方式的转变,导致了银行业的一场革命,但同时负债规模的扩大,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风险,使银行的经营环境更加恶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

3.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固定汇率制度向浮动汇率制度转变,汇率波动不断加大。始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导致西方国家通货膨胀加剧,利率的波动也开始变得更为剧烈。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模式稳健有余而进取不足,单一的负债风险管理模式进取有余而稳健不足,两者均不能保证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它突出强调了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风险的协调管理,通过对资产与负债的结构和期限的共同调整、经营目标的可相代替以及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

4.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的变窄、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使用,银行开始发现自己可以从事更多的风险中介工作,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限转换中介,特别是金融自由化、全球化浪潮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使银行面临的风险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全球化的趋势,大大增加了银行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金融衍生品、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技术逐渐应用于银行的风险管理。随着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国际银行业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巴林银行倒闭、亚洲金融危机等一系列事件都进一步昭示,损失不再是由单一风险造成的,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交织作用而造成的。国际银行业的新变化促使风险管理朝着更科学和完善的方向发展。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出现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由以前单纯的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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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模式转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举,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的全面风险管理阶段。[www.61k.com)

4.3.3全面风险管理

COSO委员会2004年正式颁布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EnterpriseRiskManagement-IntegratedFramework),该框架称:“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一直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件,以将风险控制在企业的风险偏好之内,合理地确保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三个维度,第一维是企业的目标,第二维是全面风险管理要素,第三维是企业的各个层级。可以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的新趋势,也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蕴含的风险管理理念。

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体现了面向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以及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等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

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随着银行管理风险的结构性重组以及合并收购浪潮的掀起,银行开展了遍布全球的跨国经营,由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导致的国家风险便成为危及银行业安全的重要因素。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全球化的,应该根据业务中心和利润中心建立相适应的区域风险管理中心,与国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相互衔接和配合,对各国、各地区的风险进行识别,对风险在国别、地域之间的转化和转移进行评估和风险预警。

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所谓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整个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种风险的通盘管理,这种管理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型,公司/机构、个人等不同客户种类,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不同性质业务的风险都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范围,并将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产生的一种需求,其优点是可以大大改进风险一收益分析的质量,在银行系统内实现风险管理理念、目标和标准的统一,从而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化、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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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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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银行的风险管理也应贯穿于业务发展的每一个过程。(www.61k.com)哪一个环节缺少风险管理,就有可能出现损失,甚至导致整个业务活动的失败。

4.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区域逐步跨国化,股权逐步多样化和复杂化,业务领域逐步多样化,给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已经从原有的信用风险管理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从关注单笔交易、单项资产和单个客户,扩大到既重视单笔交易和单个客户的风险管理,又高度关注所有信用敞口的总体风险控制。为了避免各类风险在地区、产品、行业和客户群的过度集中,银行可以采取统一授信管理、资产组合管理以及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防范和转移各类风险。同时,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通过内部模型来识别、计量和监控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5.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银行的这种内在风险特性决定了风险管理必须体现为每一个员工的行为,所有银行工作人员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了有效地识别、计量和监控风险,银行通常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但风险管理绝不仅仅是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无论是董事会、管理层,还是业务部门,乃至运营部门,每个人在从事岗位工作时,都必须深刻了解可能存在的潜在的风险因素,并主动地加以预防。

4.3.4风险管理流程

银行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四个步骤。一般来说,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承担了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的重要职责,而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风险控制、决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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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识别

有效识别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其关注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因素、风险的性质以及后果,识别的方法及其效果。(www.61k.com)风险识别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节,即了解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分析引起风险事件的原因。

由于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引起风险原因的复杂性,而且各种风险可能交织在一起,有效识别风险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避免简单化与主观臆断。

2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是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监管和经济资本配置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为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发达国家的银行不断开发出针对不同风险种类的量化方法。成为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标志。《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三大风险均提供了两种以上的风险资产计算方法,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管理水平选择适宜的风险计量方法,鼓励银行采用高级风险量化技术。这种选择权有利于促使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水平,以维持更加经济的资本水平,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准确的风险计量结果是建立在卓越的风险模型基础上的。而开发一系列准确的、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满足银行风险管理需要的数量模型,任务相当艰巨。开发风险管理模型的难度不在于所应用的数学和统计知识有多么深奥,重要的是模型开发所采用的数据源是否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足性,以确保最终开发的模型可以真实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前台业务人员可以通过模拟运算,了解即将交易的金融业务所承受的风险规模,以及该笔业务将对银行整体风险的影响;而后台管理人员可以全面掌握从单一产品到产品线、地区,直至银行整体的风险规模,并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

3.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确保可以将风险在进一步加大之前识别出来;二是报告银行所有风险的定性、定量评估结果,以及所采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质量与效果。

风险监测和报告过程看似简单,但实质上,满足不同风险层级和不同职能部门对于风险发展状况的多样化需求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例如,高层管理人员所需要的是高度概括的整体风险报告;前台交易人员期待的则是非常具体的头寸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则通常要求风险管理部门提供最佳避险报告,以协助制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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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www.61k.com)因此,建立功能强大、动态/交互式的风险监测和报告系统,对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效率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直接体现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研究开发能力。

4.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对经过识别和计量的风险采取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等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过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实现以下目标:风险管理战略和策略符合经营目标的要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符合风险管理战略和策略的要求,并在成本/收益的基础上保持有效性;通过对风险诱因的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风险管理程序。

4.4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4.4.1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4.4.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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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www.61k.com]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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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

1.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企业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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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www.61k.com]

(2)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3)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5)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6)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7)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在采用上述控制措施的同时,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4.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并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5.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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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一旦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www.61k.com]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并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5合规管理

4.5.1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4.5.2合规管理的目标

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4.5.3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合规政策;

(2)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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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www.61k.com]

(2)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3)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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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5)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6)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7)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8)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9)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4.6金融创新

4.6.1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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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包括三个层面的“创新”: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www.61k.com]

宏观层面的金融创新是指货币信用制度、体制的变革与突破,如金融技术、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企业组织和管理方式的创新等。

中观层面的金融创新是指20世纪50年代末以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中介功能的变化,具体包括银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制度创新。

微观层面的金融创新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大致可分为信用创造型创新(如用短期信用来实现中期信用、分散投资者风险的票据发行便利等);风险转移型创新(如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增强流动性创新(如长期贷款的证券化等);股权创造型创新(如附有股权认购书的债券等)。

金融创新能够有效提高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增强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

4.6.2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需要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2.公平竞争原则

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3.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银行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4.成本可算原则

创新是一项高投入的活动。持续且能创造价值的创新,需要专门的人才、专项的投入、周密的计划和组织,因此,创新的成本往往十分高昂,而且随着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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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断加剧,创新的门槛还会不断提高。[www.61k.com)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时,要尽可能保证其成本能够比较准确地核算,避免创新活动偏离银行的经营目标。

5.风险可控原则

创新必然伴随着风险,因为只要是创新,就是未曾验证过的,就会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银行业务的核心是管理风险,银行的很多创新在本质上就是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为了保证银行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银行创新时必须保证风险可控。

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银行业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高的行业,在创新方面,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为了确保银行客户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银行创新所隐含的风险,银行必须对创新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影响知识产权的部分,予以充分披露。

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8.四个“认识”原则

四个“认识”包括“认识你的业务”(KnowYourBusiness)、“认识你的风险”(KnowYourRisk)、“认识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认识你的交易对手”(KnowYourCounterparty)。

“认识你的业务”,要求银行从发展战略的角度明确创新业务的基本特征和预期的成本收益,确保新业务的拓展符合银行总体发展的需要,并悉知银行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认识你的风险”要求银行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创新活动面临的各种风险,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避免银行在创新活动中遭受重大损失。“认识你的客户”,要求银行做好客户评估和识别工作,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使所销售的产品适合客户的真实需求,同时尽可能避免利用创新业务欺诈银行的行为发生。“认识你的交易对手”,要求银行在创新活动中涉及投资、交易类业务时,务必认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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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金融创新与客户利益保护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www.61k.com)

但是,国内外银行在业务实践中,存在很多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和行为。尤其是创新业务的专业性较强,中国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知识,风险承受意识和承受能力比较低,银行在创新中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更为严重。近年来,银行客户反映其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很集中,有的问题甚至已经引发诉讼。损害客户利益不仅是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而且从长远来看,也终究会损害银行自身的利益。因此,强调客户利益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尤其是创新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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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在金融创新活动中,银行需要特别注意从审慎尽责、充分信息披露、引导理性消费、客户资产隔离、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客户教育六个方面来保护客户的利益。

1.审慎尽责

在开展创新业务时,银行必须遵循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基本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按相应的法律要求,特别重视并忠实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真正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始终从客户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同时,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与客户的约定,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和利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从客户那里获得的信息。

2.充分信息披露

银行创新产品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为了便于客户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妥善的选择,银行必须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3.引导理性消费

银行向客户销售有关产品时,要建立适合创新服务需要的客户资料档案,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以及客户的财务状况,做好客户对于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适合度评估,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与消费,向客户销售适宜的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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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资产隔离

银行开展创新业务时,要严格界定和区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管理,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www.61k.com)

5.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在业务创新过程中,银行要识别并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引发的各类利益冲突,公平地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要建立有效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建议的渠道,及时、高效地处理客户投诉,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向有关人员和部门定期报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研究客户对金融创新的潜在需求和改进建议,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6.客户教育

客户缺乏相关金融知识,风险承受意识比较低,是其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切实保护客户的利益,银行除了做到前面五个方面外,还需要在客户教育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

银行进行客户教育,就是要提高客户(更广泛地说是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买者自负”的含义是,产品的购买者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也要自己承担决策风险,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通常不会因为股市的涨跌而向投资者提供赔偿的原因。

强调“买者自负”的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金融投资者要加强自我教育,充分认识金融产品与市场中蕴含的风险,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市场和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投资者在购买新的金融产品时,不能只关注预期的高收益,还要了解和认识其中的巨大风险。另一方面,“买者自负”也要求产品提供方对产品的已知缺陷和风险进行适当的披露,尽可能避免客户对所购买的产品存在很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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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银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5章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本章概要

本章重点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法律规定以及反洗钱法律知识等内容。[www.61k.com)监督管理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一种措施。监管机构通过检查监督可以评价监管对象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审慎经营规则。检查监督权是一种行政权,既是监管者的权力也是其法定职责。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为多头监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外,作为国有大型金融企业,还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地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则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管。通过对本章的学习,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金融监管和反洗钱法律知识,为依法合规从业奠定基础。

5.1《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就监督管理部分而言,此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5.1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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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www.61k.com)

5.1.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这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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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5.5.1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5.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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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www.61k.com)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对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权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这些监督管理措施与行业自律及公众监督共同构筑起银行业监管的完整体系。

5.2.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2.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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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www.61k.com)”

2.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安全、合法性的一项预防性拯救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退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对于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宣告破产。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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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国务院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另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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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www.61k.com]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006年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增加了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该条所规定的“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两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管谈话是监管人员为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而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谈话,其作用是使监管人员与被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持续不断的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并预测发展趋势,以便继续跟踪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建立此制度有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权威,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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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肃认真的监管谈话,并及时全面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现状。(www.61k.com]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此外,监管机构有权决定与某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董事会成员谈话,可以选择其中一位或多位董事谈话,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单独谈话,也可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起谈话。在谈话中,被要求参加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准时到会并如实地对相关业务情况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3)强制风险披露。《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与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行为不同,市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是通过投资者、存款人和相关利益者的行为发挥作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存款人和相关利益者能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了解其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便他们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作出相应的反应,这些行为反过来会激励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5.3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5.3.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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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www.61k.com]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5.3.4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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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www.61k.com)”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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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反洗钱法律制度

5.4.1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www.61k.com]犯罪收益通常被称为“赃钱”、“黑钱”,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洗钱”。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态,洗钱者交错运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洗钱者借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方法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构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受到银行保密法和公司保密法的庇护,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极其困难。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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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空壳公司。也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空壳公司在一些保密天堂发展得很快。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由于银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容易引起怀疑,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做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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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收入。(www.61k.com]

(5)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6)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的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如直接购买别墅、飞机、金融债券等,然后再在转卖中套取货币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支持的条件下,巨额金融交易瞬间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完成,一些洗钱者看中证券市场股价变化较大且交易难以被调查的特点,正在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还有一些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折扣方式低价赎回,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的钱。

5.4.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该法共七章三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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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www.61k.com]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主要有:(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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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www.61k.com]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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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5.4.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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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www.61k.com)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办法》具体列举了一些可疑交易标准,其中适用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有18项,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有13项,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有17项。除列举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任何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且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或是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都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免予报告的交易

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予大额交易报告的九类交易为: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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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反洗钱法》第三十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www.61k.com]

(1)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2)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另外,《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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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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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www.61k.com)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洗钱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包括存款业务、授信业务和业务禁止、业务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存款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个人储蓄原则、存款合同和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及扣划的规定。授信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授信原则,授信审核、担保及利率,授信合同和关系人授信原则等内容。

6.1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在法律上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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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6.1..1.2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www.61k.com]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还对有关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6.1.3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1.查询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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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银行盖章。(www.61k.com)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2.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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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标准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www.61k.com)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进行过度风险性经营,对利率实行管制有利于减少这种风险,从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擅自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存款利率,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1.对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法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对有上述利率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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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61k.com]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5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存款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交付给存款机构,存款机构在存款期满时或某个具体时间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利息。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存单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标准如下: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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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www.61k.com]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的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有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6.1.6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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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关系是以存款合同确定的。通过存款合同存款,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款机构是债务人,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它出具的借据;存款人是债权人,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债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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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www.61k.com]”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人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单或进账单是存款债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人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存款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由于存款业务是存款机构经特许而经营的业务,存取业务量巨大,故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活期储蓄存款的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再局限于纸质载体,许多情况下它表现为磁介质或其他载体中的电子数据。因此,《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更广泛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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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www.61k.com]贷款业务是授信业务的主要内容,本部分所介绍的关于授信业务的法律规定,主要与贷款业务相关。

6.2.1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则,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商业银行应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的表内外各种信用发放形式和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4.统一授权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法人的要求,在其授信业务范围内对有关授信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授信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6.2.2授信审核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管理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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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www.61k.com]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6.2.3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贷款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贷款业务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贷款人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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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www.61k.com)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6.2.4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2.贷款合同的内容

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或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纠纷解决方法等)。

3.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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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www.61k.com]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贷款合同的保全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尤其是贷款人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保全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债权。

(1)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至无法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免除债务行为或无偿转让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关于贷款合同的担保,请参见“担保法律制度”。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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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6.3.1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www.61k.com)”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所谓“关系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可能因此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

《商业银行法》禁止对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创造公平、公开的贷款环境,防止信贷活动中的内幕交易。

6.3.2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不可避免,这种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率方面的竞争;二是存款方面的竞争:三是结算方面的竞争:四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竞争。

但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必须是正当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表现为违反中央银行利率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贴息、放松现金管理。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如封锁有关金融信息,不向其他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相关情况,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压票、退票、压汇等方式,或无偿占用联行清算资金等。现实当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有奖储蓄,储蓄赠送物品、现金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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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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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6.4.1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www.61k.com)”“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以此来分散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对同一借款人借款的比例限制,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有的限制一家,有的限制最大的几家;有的限制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有的将关联企业或关系人都包括在内。其基本意图是为了风险分散化。除以上明确规定的比例控制外,《商业银行法》还授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出其他有关规定”

6.4.2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作出此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资产的充分流动性,防止关系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条件优越的贷款谋取个人的利益,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6.4.3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和企业投资,主要是为了贯彻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6.4.4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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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本章概要

本章分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www.61k.com]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有关知识:集中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并重点介绍了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等内容。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是层次较高和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规范,该部分是对民事法律知识进行提高和升华的法律知识,对于拓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面,夯实专业基本功和培养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分别从担保概念、担保期间、担保金额、成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介绍了与银行业务最相关的三种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和质押,而对另外两种担保形式——定金和留置则不作介绍。

通过《公司法》的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组织机构和独特的法律制度,尤其要掌握公司的终止制度。

通过《票据法》的学习,了解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法律关系以及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瑕疵等方面的基本理论。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从事一切民商事活动的工具,其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本章还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批准和登记、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其范围。

7.1民事权利主体

7.1.1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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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www.61k.com)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中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法人

1.法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它包括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的收益。

(4)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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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组织。[www.61k.com)

7.1.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这些组织因其工作的需要也要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故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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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7.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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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www.61k.com)

7.2.2代理及其种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由上面的例子可见,代理活动涉及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四条则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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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www.61k.com]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也是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称为委托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指定代理主要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其目的在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特殊的保护。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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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www.61k.com]”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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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7.3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和实施,对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对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2)物的担保。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但操作手续较为烦琐。

(3)定金担保,是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该定金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7.3.2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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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www.61k.com)《物权法》通过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专篇对物权有关内容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有关物权的确立、变更以及担保物权的诸多新规定对《担保法》作了重大的修正。

《物权法》除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作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进一步肯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定原则,即“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物权法》就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原则与《担保法》第五条确立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五条没有区分物权担保合同还是保证担保合同,而一概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就确立另有约定的补充机制。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物权法》在第一百七十条肯定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表明: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这里的“法律”应该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就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担保的处理作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是前述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有关当事人和法院执行起来仍然有诸多不确定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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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www.61k.com)适用本法。”对此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实际上,《物权法》有诸多修改《担保法》的规定,这也是《物权法》作出前述明确规定的原因所在。②《物权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③《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7.3.3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范围的变化是最受各界关注的问题之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几个变化:(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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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抵押人及其动产的抵押作了特别规定,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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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www.61k.com]这意味着“将有”的动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方能生效。《物权法》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动产抵押,《物权法》要求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述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即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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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www.61k.com]

5.最高额抵押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有关“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严重妨碍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机制作用的发挥。《物权法》相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上有较大的突破,表现在:(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条则进一步允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明确列举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7.3.4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权利质押则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为债权设定担保,其设立法定手续有交付权利凭证和履行登记手续两类。

我国《物权法》还明确肯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物权法》有关质权的规定外,参照《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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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在质押设立问题上,《担保法》曾把质押合同的效力、质物的移交占有与质权的效力结合起来了,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www.61k.com]而《物权法》虽然也强调“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但是并没有对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效力直接联系起来,而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物权法》试图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也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对于设立质权的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有: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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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质押

《物权法》对可出质的权利种类在第二百二十三条作了集中规范,其范围有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列举了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但是在列举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仍然坚持了“法定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www.61k.com]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于“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了界定,即“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主要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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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www.61k.com)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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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

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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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www.61k.com)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了较多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的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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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www.61k.com]

留置权有以下主要特征: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对于留置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强调了动产与债权的关系,即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还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的主要权利有: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针对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对同时存在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则未作规定,只能按照该受偿原则推定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留置权必然优于质权。《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在接受动产抵押或者质押后,应密切关注该动产的状况,跟踪该动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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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防止抵押或者质押落空的风险。[www.61k.com]

7.4公司法律制度

7.4.1《公司法》概述

我国《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工作,2005年2月第一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各国公司法所确定的法定分类标准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中所公认的法理分类标准,可以对公司作如下划分:

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7.4.2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包括:①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②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③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使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④设立公司的内容会因设立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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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日期。(www.61k.com]同时,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仅具备公司设立条件,而不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7.4.3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稳固的财产基础,新的《公司法》允许公司资本的分批缴纳。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我国《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的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责任的规定,关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精神。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7.4.4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会还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

2.董事会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接受股东会监督。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公司。

3.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为监事)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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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监督。(www.61k.com]

4.公司经理

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的代理人,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4.5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

(2)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常有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公司被依法撤销。此时,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否则,会产生公司不进行清算就已终止的后果。

7.5票据法律制度

7.5.1《票据法》概述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越来越多,而《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行为,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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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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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www.61k.com]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除票据特别注明外,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做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7.5.2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

汇兑即异地支付,通常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持票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现金或凭此办理转账结算。

2.支付与结算作用

票据最早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付款。这是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结算作用是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以抵消债务,这样做既手续简便,又迅速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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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作用

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www.61k.com)所谓票据贴现,是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得到现款。

4.替代货币作用

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代替了现金支付和以现金为内容的结算;票据的背书,使票据像货币一样得以流通。因此,票据也被形象地称为商人的货币。

5.信用作用

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当事人进行贸易时,可以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并约定一定期限付款。在票据到期之前,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利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信用转让票据。实际上持票人取得了一定时期的信用关系,他既可以向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也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对于信用欠佳的当事人,还可以利用信用较好的当事人所签发、承兑或保证付款的票据进行支付,使其经济活动得以开展。

7.5.3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做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做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做“交付”,因而也不能称做出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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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书

背书是指将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www.61k.com]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付款人签字承兑,就是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7.5.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付款人以及支票的付款人。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行使的权利,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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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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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www.61k.com)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7.5.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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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61k.com)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个月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知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3.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7.6合同法律制度

7.6.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7.6.2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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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形式或其他形式。[www.61k.com]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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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www.61k.com)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

(2)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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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www.61k.com]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5.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消灭其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发生认识上的显著错误,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求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其订立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这体现了合同法尽量促成交易的理念。

6.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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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www.61k.com)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同的签订目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合同的履行属于重要的民事活动,也应毫无例外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人们在合同履行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则。

(5)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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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www.61k.com]

3.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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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合同的担保(详见7.3“担保法律制度”)

7.6.5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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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www.61k.com)

第8章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分为金融犯罪概述、破坏金融秩序管理罪(包括危害货币管理罪、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破坏银行管理罪等)、金融诈骗罪和银行业职务犯罪四个部分。目的在于正确理解《刑法》有关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条文的含义及司法实践的审判标准,有效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与防范犯罪的法律意识。

8.1金融犯罪概述

8.1.1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

8.1.2金融犯罪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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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www.61k.com)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针对银行的犯罪又称为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又称为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8.1.3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安全有序,是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础。正因为如此,国家发布了大量的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以规范金融活动。但金融犯罪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冲击国家金融市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金融管理秩序是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票据管理秩序、保险管理秩序等的总称,侵犯其中任何一种秩序都属于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人而言,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体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

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内容主要是:

(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如果某种金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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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则该种行为就不可能构成金融犯罪。(www.61k.com]因此,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以伪造、变造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伪造、变造货币,伪造、变造金融机构许可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等;有的表现为以诈骗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如所有的金融诈骗行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有的表现为以其他方式,如采取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转让、套取、转贷、擅自发行、交易、泄露、操纵等方法,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3.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金融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例如,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就是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金融犯罪的主体,也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1997年《刑法》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1998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并对逃汇罪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本类犯罪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审理金融犯罪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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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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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又对金融犯罪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增加了新罪名。(www.61k.com)历次修改形成了目前《刑法》第三章第四节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法律格局。

8.2.1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如湖南某储蓄所出纳员杨某,工作期间从他人手中获得百元面额假币22200元。后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趁储户取款之机,先后在给储户支付存款时夹带假币1600元。案发当日,从被告人杨某的办公桌内查获假币20600元。购买与调换假币这两种行为通常是密切联系的,但《刑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要求这两种行为同时实施,同时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并列确定罪名。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的行为作特别规定并提高法定刑,是因为他们的身份决定了随时可能将假币调换成为真币,其实施本罪不仅给国家和储户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国家的金融秩序,也严重违背了银行从业人员自身的执业准则。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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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www.61k.com)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兑换他种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赌博等。例如,发生在湖北省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两次将伪造的美元存入银行,多达两万余元。不过,使用应指使假币直接进入流通领域,如将假币作为资信证明给别人察看,应不属于本罪中使用的范畴。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2.2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如有些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了争揽客户,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时以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来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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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www.61k.com)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在套取信贷资金时还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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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商业银行法》对贷款的程序、形式等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等,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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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www.61k.com]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以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名义所吸收的客户资金,包括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簿,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重大损失”主要表现为:数额巨大的账外资金到期不能兑现本息:造成非法拆借、贷出或者挪作他用的账外资金无法收回,数额巨大,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丧失数额巨大的合法收益;导致客户资金挤兑,引发金融风潮,严重损害金融机构信誉,等等。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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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www.61k.com)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本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伪造信用卡

需要注意的是,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变其数额、日期等记载事项。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②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③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④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还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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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www.61k.com)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而且包括为单位。“保函”,是指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函件。“票据”指金融票据。“存单”指银行存单。“资信证明”指提供客户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票据记载事实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金融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保证,是指对已经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进行担保的票据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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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www.61k.com)对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所谓“欺骗手段”,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只要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认为是欺骗。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看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的标准尚有待于司法机关明确:“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恶劣,或多次欺骗金融机构,或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的等情形。对于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但数额不大的,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贷款或者在案发后立即归还了贷款的,可以认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刑法》之所以在贷款诈骗罪之外,再新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主要是为了加大打击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力度。从行为特征上看,本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一定区别:一是本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困难,致使社会上大量的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本罪的设立,降低了打击骗取银行贷款和信用行为的门槛,为保障银行信贷资产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单位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也只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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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www.61k.com)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思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几类客户资金和资产:(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委托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这些资产包括资金、证券等。(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分为资金信托和一般财产信托。(4)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客户资金。从法律性质上看,基金的本质是标准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客户购买的基金的性质是客户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财产。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给委托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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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洗钱罪1010.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刑法》中的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除这几种违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在主观方面,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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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而仍然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和来源,没有这种故意,也不能构成洗钱罪。[www.61k.com)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①提供资金账户的;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3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1)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3)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金融犯罪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如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包括国家的金融秩序或金融工具的公信力;又如诈骗的方法是通过特定的金融工具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一般掌握。

8.3.1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集资诈骗行为名为集资、实为诈骗,其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罪还会导致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可能对金融机构正常的筹措资金的手段也产生不信任感。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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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实践中有很多非法集资的名目,只要行为人是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诈骗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本罪的行为。(www.61k.com)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主要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重要特征之一。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3.2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作为兜底条款,意在涵盖其他类型的贷款诈骗形式。在解释时,需要遵循“同类解释”原则,即与前四项行为性质、手段类似。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需要分情形进行讨论,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关键区别在于银行是否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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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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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目的,只是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如果造成贷款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骗取贷款罪。(www.61k.com]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与贷款诈骗罪相比,该罪包括了骗用行为,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但构成该罪要求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犯贷款诈骗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8.3.3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到极大破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贷款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的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单纯骗取信用证尚未使用,应认为只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4)其他方法。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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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www.61k.com)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③骗取信用证的;④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二百条还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3.4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根据立法解释,本罪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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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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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本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此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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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www.61k.com]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条还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从广义上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构成票据诈骗罪。除了客体不同,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及处罚均与票据诈骗罪相同,此不赘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二百条还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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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8.4.1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www.61k.com]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财物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也就是通常讲的“监守自盗”。如果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监守自盗,即可认定为职务侵占。所谓“骗取”,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人员身份不同,同样的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不一样,所受处罚也有轻重之分。比如,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即委任、派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当以贪污论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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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三是刑罚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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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www.61k.com)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8.4.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如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单位的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表现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三种情形。一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进行非法活动,是指用挪用的资金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这种情形既没有挪用资金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也没有还与不还的条件,只要是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即构成本罪。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对挪用资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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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www.61k.com)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主管、经营、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按照《刑法》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索取或收受五千元以上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8.4.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两个过程中,行为人只需参与其中一个过程即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的,也以本罪论处。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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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www.61k.com)行为人既可能是未尽严格审查合同、认识被骗结果的注意义务,也可能是对结果有所认识,但未尽避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避免义务。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9章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9.1《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9.1.1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广义上来说,职业行为不局限于在工作时间内或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一些较受公众关注的行业或职业,比如政府官员、法官,以及银行业从业人员,日常行为常常也会与其职业身份联系起来,受到公众的关注。因此,对较受公众关注的银行业而言,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非常重要。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在国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2年6月25日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2年2月26日修订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并于2004年3月20日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金融行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分别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从业人员道德指引。在国外,银行业普遍重视员工的职业操守规范。新入行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以操守为核心的合规政策培训,考试合格并在劳动合同中签署严格遵守操守等相关内容后,才能够正式成为银行业从业人员。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在推进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信贷资产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层面,即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特别是职业操守,却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时有发生的银行案件、屡禁不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就是明证。这在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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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反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操作风险的管控存在问题,但更重要的是,银行业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方面的教育做得不够,以诚信、合规、尽职为核心的职业价值理念没有明确树立起来。[www.61k.com]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虽然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但范围和内容都很有限,很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在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上可能给所在机构带来不良影响的重大事项,如严格遵守业务流程、公平对待每个客户、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和避免不当销售等,都需要有一部系统、完整的从业操守来规范。有鉴于此,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并于2007年2月9日在全体会员大会上正式通过。

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文化的建立和职业操守的践行,2006年10月制定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这些规定将违反银行业职业操守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从而在监管当局政策指引层面为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确立了保障。

9.1.2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本条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外,该法律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也适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称谓。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雇用工作人员,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派遣劳务人员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这种劳务派遣制度被《劳动合同法(草案)》所确认,并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单列一节予以规范。因此,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如将IT业务外包给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公司,将审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律及合规事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9.1.3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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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www.61k.com]

从一般意义上讲,遵守职业操守,应当成为银行业从业人员自觉的职业行为。但没有一定的监督、约束机制,严重违反职业操守规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银行业就不能健康发展。因此,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指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根据银监会制定的《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的规定,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指中国银行业协会;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由于银行业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应该而且较易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9.2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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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是任何行业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原则,银行业因其与一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具有高度的外部性,因而对从业人员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当更高。

银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负债经营的行业,声誉是银行的生命线。声誉风险可能导致银行客户流失甚至银行挤兑,将银行置于濒临倒闭的边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所服务的机构的声誉。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对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恪守,不能够以任何理由违反和抗辩。品行正直是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商业银行声誉的根本所在。从业人员品行不正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也会给银行的声誉带来损失,还会为银行业欺诈种下祸根,外部人员也会利用从业人员的品行不端进行内外勾结的犯罪。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个人品行正直,以免自己的行为给所在机构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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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www.61k.com)银监会于2006年10月公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将合规定义为商业银行经营必须与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相一致。

法律法规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具有较为宽泛的含义,包括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同时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自律规范是指由银行业协会经过其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的对全体会员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及公约,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以及本职业操守等。

规章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各项政策、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及自律规范所确定的原则相冲突。

树立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合规风险是银行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合规风险定义为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活动的合规是由其众多的从业人员合规构成的,任何一个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合规政策的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9.2.3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是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的基本前提。由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银行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资格是指通过考试或认可而取得的各种资格,如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所获得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通过司法部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所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以及通过财政部门考试获得的会计资格等。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某些岗位只有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上岗。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以外,还应具备相关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没有取得银行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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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资格认证,就没有在银行业找到工作的可能。[www.61k.com]这种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专业上胜任本职工作,从而为银行稳健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我国,此项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承担,正处于起步阶段。

能力是通过学习和实践所具备的技能,包括理论水平、实务操作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取得一定的从业资格认证,是从业人员具备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的一种证明。

9.2.4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有一个勤勉谨慎的良好工作态度。银行业从业人员首先要对所在机构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准确、诚实地填报个人信息和工作、学习经历。任何刻意隐瞒或不实披露所在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的个人信息的行为,都会为将来埋下隐患。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谨慎,仔细认真,避免差错,做一名称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

9.2.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客户信息是指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提供授信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时所掌握的客户的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客户隐私主要是指个人客户的婚姻及家庭状况及其他不愿被他人所知悉、掌握的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可以根据有关反洗钱的规定或其他规定让客户提供详尽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掌握有助于授信业务的审批或交易的完成,但这些信息不能提供给第三方或机构内部的其他部门。如果泄露或不当使用这些信息会给客户造成损失或侵害客户利益,属违法行为,给所在机构带来损失。因此,客户商业秘密、信息和隐私的妥善和严格保护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避免客户损失、维护银行声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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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www.61k.com)

公平竞争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金融服务的种类、质量和效率等手段,而不是靠低价销售、贬低对手、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同时,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共同建立合作共赢的良好行业风气。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折扣和佣金必须如实入账。不如实入账将会被认为是商业行贿或受贿行为,一旦发生,就将面临法律或纪律的严惩。

第10章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10.1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10.

.1.1熟知业务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银行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业人员所处的岗位或其承担的职责有所不同,但对银行业务应有全面了解,尤其要对本岗本职工作有较为专业、深入的理解。对一些重要的业务岗位或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来说,具有广博的知识、专业的技能以及相当的从业经验更是履行其职责的前提条件。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任职资格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对银行业一般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及从业资格,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银行在现代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

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有关的法规,并对金融监管体制和所从事业务涉及的监管规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从业技能,是银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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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www.61k.com)在金融产品、制度、科技不断变化和创新的当代,从业人员还应坚持学习,确保知识得到更新,业务技能不断获得提高。因此,从业人员应当利用各种机会,积极主动地学习、钻研新业务,掌握新知识。

.1.2监管规避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此处的规避是指为逃避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而采取的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法定义务、掩盖非法或违规事实的行为。

银行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庞杂,总而言之,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及监管规则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适用于所有营利性机构的法律法规:如会计、税收、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所有经营性企业具有广泛适用性,银行也不例外。

2.直接与银行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有关监管规则和指引。此外,还包括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多个监管领域的产品发布的规则,如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托管等业务的规定。

这些监管规则和指引不仅明确规定了银行机构设立的条件,也对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准入、经营管理、业务运营、风险控制、资产负债管理等提出了总体要求。

一般而言,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包括授权性规定,也包括禁止性、义务性,或程序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从事的行为,如不得进行洗钱活动,一旦违反,违法行为人将面临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义务性规定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行为,如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经营性、生产性企业依法照章纳税。一旦法律或法规上规定这些要求,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也将产生不利后果;程序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中有关从事某种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履行审批或备案的规定,如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必须向银监会申请代客理财业务资格。

银行违反禁止性、授权性或程序性规定将会对其产生直接不利的后果,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特别留意这些规定,必须做到:

1.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认识到合规经营是银行从事所有活动的前提;

2.熟知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尤其是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

3.根据立法本意正确理解监管规则中禁止性、义务性及程序性规定。

实践中,以下存在明显不妥的行为,有可能会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1.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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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知所经办的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或规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仍不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必要的报告,默许甚至提供协助;

3.出于私情,向亲朋好友提供规避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并利用其所在机构的资源,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www.61k.com]

.1.3岗位职责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是银行日常运营中面临的两种主要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商业银行对各个岗位的职责有明确划分,并在业务流程和权限方面进行控制,使每笔业务部经过相应的复核和审批程序。作为一名从业人员,必须遵循所在机构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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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信息保密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关于客户隐私和交易信息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法或违规对他人透露有关信息。

客户隐私保护是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是否具有一套完善的保护客户隐私的制度和施行措施是评价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客户评价银行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标准,这种评价将直接影响客户是否与银行发生业务。

为保护客户隐私,许多国家进行了专门立法。国际上影响较为广泛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准则,即信息收集限制原则(CollectionLimitationPrinciple)、信息质量原则(DataQualityPrintciple),表明目的原则(PurposeSpecificationPrinciple)、使用限制原则(UseLimitationPrinciple)、安全保护原则(SecuritySafeguardsPrinciple)、公开性原则(OpennessPrinciple)、个人参与原则(Individual

①ParticipationPrinciple)以及负责任原则(Accountability)。这八条准

则为绝大多数国际性银行采用,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则和监督机制确保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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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没有对客户隐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但《商业银行法》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www.61k.com]同时,《商业银行法》在相应章节中规定的查询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法定机关的种类、权限及程序也可被视为我国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的基本规范。此外,我国《反洗钱法》也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对反洗钱信息保密。根据该法全文来理解,这里所指的信息不仅包括反洗钱工作动态信息,也包括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信息。

另外,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档案不仅是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妥善保护客户开户资料及交易信息5年以上,并且在反洗钱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这也包括提供相关的客户信息及交易信息。

从业人员的下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本条的规定:

1.向与业务无关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向其所在机构同事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信息;

2.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不妥善保管或销毁填有客户信息的单据、凭证、开户申请书或交易指令等,如将这些书面材料随意扔在废纸篓里,或将这些资料再度用做打印纸,使得无关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

4.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如客户提供其个人信息的初衷是为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但一些从业人员在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将客户有关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或其他公司用于营销其他产品。

.1.5利益冲突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地履行其职责,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作为一个社会人,一方面,从业人员是银行人员;另一方面,在工作以外往往扮演着各种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多数时候会为本职工作带来帮助,但往往也会带来一些利益冲突。如果不妥善处理,必然会给银行带来声誉方面或经济方面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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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从业人员有两个方面的义务:

1.主动避免利益冲突。[www.61k.com)如主动避免参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项目;主动避免任职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岗位。

2.在利益冲突发生之时,应申请回避或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信息,以确保交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这些行为有时还会给个人带来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

1.不执行有关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性规定,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优于一般交易的贷款,或以优于一般交易的条件与关系人达成交易;

2.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回避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时不作任何披露而参与业务经营决策或交易处理;

3.不当利用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同事关系,向客户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4.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在没有明确的内部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购买本机构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5.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为亲属或朋友等提供金融产品,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

6.同时承担着其他社会职务或在其他机构兼职工作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其他机构获取优于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或有利用其在其他机构兼职的便利,为所在机构获得明显不适当的利益。

前述6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守法合规的职业操守准则。

由于各银行机构对于利益冲突的处理有较为复杂的规则,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该按照内部规定向上级主管报告,寻求内部专业支持。

.1.6内幕交易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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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要求任何可能接触到金融交易的从业人员,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对外透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金融交易达成、金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如银行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面临的重大诉讼以及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等信息。银行业从业人员基于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建议,都有可能损害所在机构或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法律。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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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www.61k.com]

以证券市场为例,内幕交易危害很大,具体体现在:

1.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侵犯了不特定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可信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危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性,损害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3.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人为造成股价波动,损害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当其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之时,获知有关本机构的内幕信息。

截至2007年4月30日,中国境内共有11家银行分别在内地及境外上市,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造进程的加快,将会有更多的银行被改造为上市银行,这将使更多从业人员接触到涉及本机构的重大有利或不利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都会对证券价格乃至证券市场产生影响。

2.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的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都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往往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和款项流向。如果不当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或违法将相关信息对外进行透露,将违反《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操守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规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恪守有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不在不当时间和地点谈论工作话题;

2.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不应该知道该项信息的内部人员提及内幕信息;

3.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内容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自己的亲友;

4.按照内部秘密信息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和电子文档;

5.不得采取匿名、假名或委托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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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了解客户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www.61k.com]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民履行法定审查客户身份的义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也不得在未完成法定审核身份义务的情况下接受客户指令,办理业务。

了解客户是银行依法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我国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因此,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时须遵循以下规则:

1.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银行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的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银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因此,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做到:

1.“了解客户”不仅是其所在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自己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的一项工作要求;

2.熟知所在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了解所在机构对不同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3.严格遵循操作流程,不得徇私情而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仅将给所在机构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将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10.1.8反洗钱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本条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了解大额、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以及协助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履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账户资料保存等义务。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承担以下义务:

1.建立内部反洗钱工作机制和规程;

2.建立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的工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3.妥善保管和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以及交易记录;

4.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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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反洗钱调查;

6.对反洗钱工作的信息进行保密;

7.进行与反洗钱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的工作。[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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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下列行为不仅会给其所在机构带来合规风险,也会给个人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的影响:

1.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或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2.不按照内部规章管理规定妥善整理、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

3.将所报告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

4.拒绝协助反洗钱调查机构的依法调查行为,拒绝提供、隐匿、伪造、变造客户信息或拒绝执行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发出的账户冻结通知或裁定;

5.在发现可疑交易或大额交易时,不及时按照内部规定进行汇报。

.1.9礼貌服务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以客户为中心,专业的态度、得体的行为举止、为客户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是从业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般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对员工的着装、言行都有较为明确的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熟知这些要求,自觉践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大方得体的行为举止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要求,也应耐心说明情况,获得客户的理解。

10.1.10公平对待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公平对待所有客户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有的工作态度,是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条件,也是银行保持良好社会形象的要求。

从业人员每日面对的客户在年龄、性别、民族、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语言、信仰和风俗习惯等方面都有不同。从业人员无论面对什么客户都应以一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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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貌亲切的态度对待,不应因为客户在某些方面的特殊性而持歧视态度。[www.61k.com)

对有残障的客户,应该尽量为其提供便利,且不应让人感到对其怜悯或过于明显的同情。

在业务处理中,不同客户要求的业务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效益也会有所区别,从业人员不应因为业务繁简程度或经济效益上的差异对部分客户明显怠慢或过于热情,以至于让客户感觉到明显的差别待遇。

与此同时,本职业操守规定也考虑到银行产品本质上存在差别,产品的目标客户群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因银行在产品设计上的差异而导致的费率和服务便捷程度等方面的差别与公平对待客户的职业操守要求并不矛盾。为重要的客户(如VIP客户)提供的营业场所,银行应该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将其与一般营业地点区分开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1.11风险提示1010.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银行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就具体产品而言,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安排、产品的收益性、费率高低、风险防范措施等因素对客户决定是否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有重要的影响。在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客户往往难以充分、及时地了解银行产品。此外,在格式合同被普遍采用的背景下,银行往往以免责条款的形式将风险进行转移,不够细心的客户很难发现合同中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也难以了解产品的特性。

因此,客户获得充分的信息,对银行产品和服务作出理性判断,这是决定是否与银行建立业务联络或购买银行产品或服务的前提条件,也是一个稳健而负责任的银行应该采取的一种营销态度。对从业人员而言,则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确保客户在获得充分信息之后作出理性选择。

根据这一规定,从业人员在向客户进行营销活动之时,应该坚持以下做法:

1.应从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向客户作出全面的产品介绍;

2.对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尤其是该产品特有的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3.提醒客户留意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4.在客户提出问题之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解答,不应为完成销售任务,对产品存在的风险视而不见,或者刻意隐瞒。

反之,从业人员的下述做法明显不妥:

1.因个人利益驱动,着力推荐对自己业绩或奖金有利的产品,却忽视客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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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有利之处,对不利于客户的地方刻意隐瞒;

3.不以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方式提示免责条款;

4.对客户提出的问题闪烁其词,刻意回避或提供虚假信息。(www.61k.com]

.1.12信息披露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充分提示代理销售产品的信息,为客户在作出是否购买银行产品或服务的判断时提供依据。

银行拥有庞大的营销网络、便捷的信息技术和良好的声誉,越来越多的机构借助银行的这些优势销售自己的产品,而对于银行而言,大力发展代理业务不仅有效整合了银行的营销网络优势,也为银行带来了接近零风险的手续费收入,成为很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重点推荐的产品之一。在越来越多的银行将中间业务和资产管理作为发展重点,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的背景下,附带的一些问题也因此产生。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未能对客户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让客户误以为在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是银行自担风险的产品。这种情况的发生与部分银行自身管理不够到位、风险控制手段缺乏有关,也与一些银行及其从业人员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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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以下一些做法存在不妥之处:

1.利用消费者的误解,追求被代理销售的产品的销量。很多金融消费者往往认为在银行网点销售的产品即为银行自担风险的产品,而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则利用这种误解,实现产品的销售。

2.对产品的性质、法律关系、被代理人的名称及其责任、所在机构的责任等含糊其辞,或用不易被人注意的方式体现在销售合约或广告中,使消费者无法获得足够信息。

3.在合约中,或在向客户介绍产品时,用晦涩或专业性很强的语言描述产品。使客户无法准确判断产品的特性。

4.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夸大产品的收益性或对产品的收益性进行合约以外的承诺。

上述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从业人员所在机构的声誉,属于严重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1.13授信尽职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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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www.61k.com]

本条要求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忠于职责,专业、客观、全面、中立地对信贷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监控风险,为实现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做好基础工作。

信贷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不良资产沉淀较多的领域。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及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控制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并针对集团客户、中小企业等不同客户群下发了专门的授信指引。

对授信工作前期尽职调查、数据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机制、授信后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在信贷管理及相关支持部门工作的人员,不仅应该透彻领会监管机关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要求,还应该认真学习、贯彻所在机构对授信工作的具体要求、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授信前调查充分、全面、真实,授信审查严格遵循程序和权限。客观、独立、公正,确保授信监测及时、到位,并确保对问题授信有得力的应对措施。

作为一名从事信贷工作的从业人员,以下行为是明显违反职业操守,有些还将带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1.不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在无可信材料的情况下,即轻率地对授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存有疑问时,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验证和调查,听之任之;

3.当客户发生根据合同约定的突发、重大事项之时,不及时调查、处理并上报,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甚至掩盖、歪曲;

4.不按照要求对客户信贷资料、档案进行归档和移送,造成档案资料不完整、不全面;

5.省略必要的审核程序,或不当干涉其他信贷审核人员的独立审查意见;

6.明示或暗示的客户变造、编造资料或者协助客户的不诚实行为;

7.不按照规定进行有效的贷后监控。

.1.14协助执行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本条要求从业人员在其职业行为中不仅要保护客户隐私,也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

依法协助执行与保护客户隐私是两项看似矛盾的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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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为维持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出于私情,不协助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依法对客户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执法行为,甚至为客户通风报信或协助转移客户的资产,使执法行为无法进行;

二是忽视客户隐私保护的法律和内部管理规定,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客户的存款信息或交易信息向其他不应该知道的人透露,造成客户与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三是不了解各个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执法的权限,协助一些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的查询、冻结、扣划行为,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资产损失,并最终使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产生声誉上的风险;

四是不了解协助执行工作的法定程序以及内部工作流程,不严格审核协助执行的法定手续,或不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及时向内部相关部门寻求支持。[www.61k.com]

一般而言,上述行为的后果将有如下三种:

1.影响其所在机构的声誉;

2.其所在机构将可能面临执法机关的行政、司法处罚;

3.从业人员个人将会面临行政、司法处罚以及其所在机构的内部惩戒。

因此,从业人员应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客户存款等信息的保护及对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信息的规定,掌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及交易信息的规定,熟知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的国家机关的权限、执法的程序,做到依法协助执行与保护客户隐私并重,维护客户利益以及所在机构的声誉。

具体而言,在实践工作中,从业人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不向不应该知道的人透露协助执行方面的信息;

2.面临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的要求之时,及时向内部支持部门寻求支持,确保获得专业指导;

3.按照法律规定及内部工作流程确认来人的身份,审核来函的法定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4.确保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属于该请求机关法定权限以内;

5.审核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协助执行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律文书载明的事项,不应根据执法人员口头请求而超范围协助执行;

6.以专业、中立的态度对待任何协助执行请求,不搪塞、不推诿,更不应该采取向客户通风报信、协助转移资产等方式对抗协助执行活动,使其所在机构或个人承担责任。

.1.15礼物收、送1010.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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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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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www.61k.com]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该公平竞争,不得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接受或给予客户财物及其他不当便利。

商业贿赂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提供贿赂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接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并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另外,该法还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为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表现、惩罚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近几年,反商业贿赂是各行业监管(主管)机构重点防范和整治的领域。200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各行业监管机构也下发了配套措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树立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意识,避免因短期利益驱动而违反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实践中,下述行为明显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为获得客户的存款、贷款等业务,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或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其他利益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财物。

2.在贷款或其他业务中,接受客户提供的各种便利和好处,甚至主动向客户提出违反商业惯例的要求,以便其所在机构或个人获得额外的、不正当的利益。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中国银行业协会专门组织起草了《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和《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并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要求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则。

考虑到商业活动中,收送一些价值不高、目的明确且符合商业惯例的礼物是难以避免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力图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界定正当礼物收送行为与不当礼物收送行为,为正当的礼物收送行为提供行为指引。.1.16娱乐及便利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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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www.61k.com)

本条虽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有较为密切的联系,但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举止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妥善处理娱乐活动及其他利益的提供,避免参与一些不健康、不利于其所在机构声誉的娱乐活动,避免一些有损于其职业形象的行为举止。同时,也要求从业人员避免通过娱乐活动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活动中正当的娱乐活动是必要的,但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确保其娱乐活动不会产生以下问题:

1.明显属于奢侈、浪费的消费;

2.属于色情、赌博类的消费;

3.带有商业贿赂性质的消费;

4.明显属于过于频繁的活动;

5.假借业务之名,行个人消费之实;

6.酗酒、闹事等其他不利于其所在机构形象的行为。

10.1.17客户投诉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坚持服务客户的理念,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不仅有利于提升银行的形象,也促使银行提升服务质量,发现管理漏洞。在实践中,一些从业人员的不妥做法不仅有损于银行的形象,且容易使投诉最终转化为纠纷,甚至诉讼,例如:

1.对客户的投诉表现出反感或不耐烦;

2.采取压制、拖延、推诿的做法,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投诉;

3.不及时将所在机构的处理意见告知客户;

4.不告知客户所在机构处理客户投诉部门的联络方式,人为设置客户投诉的障碍;

5.对所在机构明显有失妥当的做法不积极补救或不主动向客户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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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用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压制客户投诉。[www.61k.com]

10.2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10.

.2.1尊重同事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银行业从业人员要与同事保持相互尊重、团结互助的关系。只有与同事友好合作,才能较好地发挥团队精神,才具备为客户提供更满意服务的基础,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才能保持一种和谐的、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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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尊重的范畴较为广泛,既包括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也包括国籍和婚姻状况。与此同时,对有身体残障的同事要加以特别的关照,给予相应的便利和帮助。相互尊重是保持良好同事关系的前提。

个人隐私是指不为人知、同时不愿意向他人披露的个人的家庭状况、婚姻、经历、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同事之间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接触,有机会得知相互间的隐私,出于对同事的相互尊重,不能向他人透露或传播同事的个人隐私及相关信息。

同事之间由于工作的原因会共享一些工作成果和相关资料,对其他同事的工作成果,诸如研究报告、调研成果等不能予以侵占或剽窃。即使共同完成的某项成果在发表或引用时也应事先征得所在机构和同事的同意。同时不能对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进行贬低或诋毁。

.2.2团结合作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团队精神的基础是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与合作。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为了完成某项整体工作,越来越讲求团队精神,银行业服务也不例外。如银行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将业务部门分为前台、中台、后台、前台直接与客户接触、听取客户的意见,中台对相关的业务资料、客户资料进行整理和归集,而后台则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如果没有前台、中台和后台的分工合作。不可能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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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的团结合作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要以集体利益为重,树立大局意识,在所在机构成员之间相互分享专业知识和经验,共同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www.61k.com]

.2.3互相监督1010.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本条是银行业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行为的义务性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内部舞弊及犯罪案件的发生。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发生了一系列舞弊事件,不但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客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银行业的声誉造成极大的影响。内部舞弊及犯罪行为既有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法律规定不健全的原因,又有内部监督、制约不力,操作风险防范缺失的原因。

对于同事非故意的违反规章行为要及时地进行善意的提示,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所在机构、银行业协会、监管者及公检法等部门报告。

诚实、开放的合规文化氛围可以减少舞弊的发生,也有助于银行管理规章的有效执行。同时,保护举报者机制的建立也十分重要。如新加坡星展银行的举报政策可让员工放心地举报违法、违规及不道德的行为,员工可致电设于新加坡、中国香港及印度尼西亚的相关部门进行热线投诉,所有热线均由合规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3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1010.

.3.1忠于职守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员工应当忠诚于自己的职守,这是职业操守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对自己所在机构,应当做到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首先,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其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银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协会陆续出台了《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六大公约以及《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今后,在行业自律管理过程中,银行业协会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忠于职守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遵守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符合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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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是其长年经营管理经验的积累,尤其投入巨大的财力、智力研究开发出来的产品和方法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制胜法宝。(www.61k.com)从某种意义上讲,所在机构的这些无形资产与其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若稍有不慎,致使这些无形资产被泄露和窃取,都会给所在机构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自觉地保守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秘密,维护所在机构利益。

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也是其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不在公共场所发表与身份不符的有损本机构的言论。同时,在他人损害自己所在机构形象和声誉时,也应坚决制止,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机构,以对相关事实予以澄清。

.3.2争议处理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时寻求法律救济手段作了专门规定。当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给予的警告、降薪、扣发奖金、降职、撤职、开除、辞退等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解决,不造谣滋事,不诋毁诽谤,不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尽量避免滥用诉权。

目前,专门针对单位内部纪律处分的法律救济手段尚无明确规定,通常的做法是参照行政处分的相关救济性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照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内部纪律处分布异议时,参照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是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服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时,应首先通过内部调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口头或书面申诉等正常渠道妥善处理,不能捏造事实、造谣生事、对有关领导进行打击报复,更不能采取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极端手段激化矛盾。否则。不但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救济权利,反而可能因为行为过激而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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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所在机构开除、除名、辞退或因工资、福利发生的争议,在内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也可以向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0.3.3离职交接10.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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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交接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www.61k.com]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时,应按所在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交接。一般而言,离职交接程序与入职、在岗相关程序性规定是同等严格的。

离职一般要填写专门的员工离职交接表(见下表),并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员工离职交接表(样表)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

入职时间

离职性质

所在部门交接

1.本人工作是否交接完成:

2.电脑/手提是否归还:

3.其他办公用品是否交还:

4.钥匙是否归还:

5.其他:

人事部门交接

1.胸卡、胸牌、徽标、门卡是否归还:

2.四金有关资料是否归还本人:

3.制服费用是否上缴:

4.合同废止:

5.其他:

财务部门交接

1.职工是否欠费:

2.工资是否结算:

3.其他:

总经理意见及签字:

离职员工本人签字:日期:日期:是/否部门经理意见及签字是/否部门经理意见及签字□辞职职位离职时间□辞退是/否部门经理意见及签字

办理流程:1.离职员工先到人事部领取表格后去相关部门交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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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接完毕后核对无误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www.61k.com)

3.最后请将表格返回人事部,由人事部归档保存,手续未办理完结不予结算工资。

按照上表程序,拟离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首先应在所在部门交接完工作,归还相关办公物品;然后在人事部门废止劳动合同;最后在财务部门办理欠费归还以及工资结算后方可离开所在机构。目前。许多国内外机构均规定,如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则不予结算薪资或不办理“四金”归还手续。在国外,一些机构对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有时甚至不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使其无法重新就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后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个人的职业素质和诚信度,对塑造个人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影响非常大。目前,国内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营销渠道、客户资源、技术成果等无疑是最为重要的“相对竞争力”。个别银行业从业人员出于自身的考虑,可能在离职时从原所在机构带走一些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以期在新的工作岗位中能为己所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从职业操守的要求来看,携带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到其他机构就职,无疑会侵害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危及原所在机构的利益,并不是一个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从业人员应有的行为。

目前,虽然依照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业人员离职后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隐私不是法律上或合同方面的义务。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底线,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随便向现所在机构或第三方泄露。

.3.4兼职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一般而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内部兼任职务,或在非营利性组织,如银行业协会、慈善基金会,或学术团体,如金融学会、法学会中兼任职务并不取得报酬的情况下的兼职是允许的。但应向所在机构披露兼职情况。如兼任职位过多,甚至影响本职工作就不甚妥当。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和兼职的关系,尽量不在工作时间处理兼职事宜,如确有必要在工作时间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应向所在机构请假。即便在进行充分披露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兼职活动,也应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利益冲突是指本职岗位和兼职岗位存在竞争关系,顾及一方利益便会损害另一方利益。利益输送是指利用本职为本人或兼职单位谋利,或者利用兼职为本人或本职单位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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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爱护机构财产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www.61k.com)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损坏所在机构财产将导致民事赔偿,侵占或挪用所在机构财产可能会导致违法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因此,要倡导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节约成本,避免假公济私。

.3.6费用报销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每个机构都有关于费用报销的财务制度。一般而言,员工应按照所在机构规定的标准进行业务活动支出,如某项支出没有规定标准,也应本着节俭的精神谨慎支出,节约开销。此外,要将个人额外支出与公务支出进行区分,不能混淆,更不能做不实申报,骗取不当收益。如发生申报不实费用的情形,必然会影响该员工的诚信形象,可能会导致所在机构的索赔或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目前,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务卡的推广和使用,起到了节约公差成本、防止员工舞弊的积极作用。但是,很多单位不愿在审核员工差旅等费用支出的环节上多费功夫。据实报销业务活动费用,更多的还要靠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3.7电子设备使用1010.3..3.7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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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业务处理越来越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完成,电子设备安全使用问题也越来越重要。所在机构电子设备使用,不仅事关工作效率,还极有可能涉及所在机构声誉、电子信息安全等严重问题。如在办公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可能引起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下载、安装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极有可能为黑客攻击本机构系统提供方便或染上病毒,造成办公系统瘫痪或电子信息失密,为所在机构带来损失。因此,几乎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对电子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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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www.61k.com)

按照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安全使用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

.3.8媒体采访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良好的社会声誉是银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一旦银行声誉受到质疑,或丧失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就可能产生声誉风险,进而带来严重损失。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银行时刻被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关注和报道,正式或非正式的媒体报道和社会传闻,都会给银行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银行为了维持其良好的社会声誉或形象,除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外,还应当积极关注、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尽量避免由于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

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重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可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和提升银行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一般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设有新闻宣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都有媒体采访、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在此情况下,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和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媒体发布任何有关所在机构的信息,以免自己的言论给所在机构带来危害。

.3.9举报违法行为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银行业从业人员,举报所在机构的违法行为,是良好的职业操守所要求的,也是成熟、开放的合规文化所应当包含的重要内容。如所在机构发生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业人员应予以揭露并及时向其上级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对于举报者,相关机构应予以保密和奖励。

.4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1010.

.4.1互相尊重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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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www.61k.com)

银行业同业机构之间,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在公众聚集场合、新闻媒体发表旨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故意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和攻讦,会损害对方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后果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故意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中伤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制造公众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不信任甚至反感情绪,影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捏造、传播谣言后果严重时,会构成诽谤罪。

银行业从业人员也不得对同业人员进行恶意的言辞或人身侮辱,不得对同业人员当面或以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威胁、恐吓,扰乱同业人员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不仅会给同业和同业人员带来危害,同时也极有可能影响所在机构声誉,给所在机构带来声誉损失或法律纠纷。.4.2交流合作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应该利用交流合作的机会,互相学习先进经验,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业务技能。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所在机构内部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业从业人员相互之间可以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协会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共同解决一些外部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开展行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在银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上,如防范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银行业同业人员更应该加强交流合作,在银行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统一安排下,银行业同业人员应充分、及时交流、共享信息,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这有利于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抵制损害行业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4.3同业竞争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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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同业自律规范对同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银行业同业之间应当坚持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本外币存款、信贷、结算、银行卡、资金交易、证券业务以及服务收费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恶意抢夺客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非正常价格开展业务或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使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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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宣传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2)采用不当销售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

(3)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2)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3)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账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承诺;(2)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比例;(3)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4)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5)协助客户逃避其他银行信贷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2)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3)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4)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5)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其他同业机构资金;(6)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7)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不扣、少扣客户的滞纳金;

(8)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9)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恶性价格竞争手段来争取市场份额;(2)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违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3)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具有排他性的POS机、读卡器及ATM。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资金交易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规、超范围进行有关交易业务操作;(2)在资金交易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资金、债券的交割;(3)以发布虚假信息、串通制定非正常价格等手段扰乱市场,伺机获利;(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非正常价格进行资金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证券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企业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承销过程中,通过恶意压低承销费用竞争客户,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2)在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制造、散布虚假的信息误导市场成员和客户:利用内幕消息、非法交易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对敲、操纵价格等方式影响市场价格走势。(3)在债券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影响中标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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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收费标准未提前告知客户或对客户进行误导性描述;(2)违反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客户服务费用;(3)违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4)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5)以低于成本价格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或以向客户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关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6)在办理业务时故意向不知情客户隐瞒免费服务或低资费服务项目,而推销有偿服务或高资费服务项目。(www.61k.com)

.4.4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商业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作出了详细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时刻注意强化保密意识,对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做到不泄密、不失密,确保所在机构经营安全和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

在确保不泄露所在机构重大内部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同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也不得侵犯同业机构的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5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1010.

.5.1接受监管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接受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银行业进行审慎的监督和管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首先,由于银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负债经营的行业,其经营中潜伏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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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经营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家银行的经营成果不仅与银行的股东和从业人员有关,还常常涉及社会公众;最后,由于可以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具有货币派生功能,对国民经济稳定有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并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是政府重点监管的行业。[www.61k.com]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了解、理解并接受监管,遵守有关监管法律规定,与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配合监管,发现问题,防范风险。当然,如果认为监管过度,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自己的看法,寻求政策支持;面对监管者明显不合理的私人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可以予以拒绝。

.5.2配合现场检查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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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在接受现场检查的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配合监管人员审核所在机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查阅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调查取证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接受调查询问,收集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或推诿提供有关账册、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内部管理规章,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5.3配合非现场监管101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接受非现场监管作出相关规定。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在非现场监管中,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监管部门要求时,有关银行业从业人员可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银行业从业人员中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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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还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约见:所在机构存在严重问题或风险;所在机构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所在机构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www.61k.com)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对其所提供数据、信息以及约见谈话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5.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10.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者行贿或介绍贿赂。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2006年以来,打击商业贿赂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当前中央的部署精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商业贿赂行为,既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提供相关便利。不得提供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监管人员加班费、奖金、补贴等;不得为监管人员报销因公因私的任何费用;不得向监管人员提供以联欢、学习、考察、课题研究等名义安排娱乐、抽奖、旅行、度假、支付费用等活动;不得安排监管人员住宿或宴请监管人员,如监管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由银行业从业人员安排住宿、就餐的,费用自理;不应无偿将所在机构交通工具交由监管人员使用,如监管人员因监管工作确需临时使用交通工具,应当据实付费;不得向监管人员借用所在机构资金、设备、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许诺安排调动监管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工作,为监管人员购买、调换生活用品等。

第11章附则

.1惩戒措施1111.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虽然不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既然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并由各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即视为各家会员单位所承诺的行业自律规范,在银行业界存在一定约束力。从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合规及银行内部合规职能》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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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来看,违反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所遭受的风险被视为合规风险。(www.61k.com)此外银监会于2006年公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见,从业人员违反银行业职业操守,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基于此,当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操守时,其所在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为维护银行业健康稳健经营,保持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对于严重违反本职业操守的行为,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惩处,对于因违反操守被开除的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通报银行业协会,由银行业协会通报同业,使不具备职业操守要求的人员丧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机会。

.2解释机构1111.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其解释权必然归属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所属各会员单位在对本操守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歧义时可提请协会进行解释。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可以在必要时为方便广大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解主动对本操守进行释义。

同时,由于本职业操守是中国首部系统的、较完整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在实践中,本职业操守还将被中国银行业协会逐渐补充、修改完善。

.3生效日期1111.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职业操守经2007年2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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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2003年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资格考试-国际货代基础知

一、国际货代基础知识试卷由试卷ⅰ和试卷ⅱ两部分组成。试卷ⅰ为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试卷ⅱ为主观题,包括英-汉、汉-英翻译题、问答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操作题。
 
二、答题说明
1、请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写在答题卡上。并将每位准考证号码下相对应的数字用2b铅笔涂黑,涂卡方法见答题卡左上侧的说明。不涂或涂写不规范者,答题卡成绩无效。
2、请将试卷ⅰ的答案涂在“答题卡”上,涂卡方法见答题卡左上侧的说明。使用其他符号答题无效。写在试卷上的答案一律作废。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15分。单项选择题的答案只能选择一个,多选作废)
1.中国轻工产品经新加坡贸易商对外成交销售,产品销往南美各国。则该国际贸易方式是( )。
a.无形商品贸易 b.直接贸易 c.服务贸易 d.间接贸易
2.依据incoterms 2000,卖方交货义务最大的交货术语是( )。
a.exw b.fob c.des d.ddp
3.买方如不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货的费用,可采用( )。
a.fob liner terms b.fob under tackle c.fob st d.fob berth terms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时间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5.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cip术语与cif术语的差别主要是( )。
a.cip下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大于cif b.cip下卖方承担的货物费用大于cif
c.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cif只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 d.cip下卖方承担的义务大于cif
6.外贸业务磋商初始阶段的询价是( )。
a.有效要约 b.要约邀请 c.具有要约要件 d.具有约束要约人的效力
7.进出口邮包向海关申报必须填写( )。
a.报关单 b.报税单 c.《出入境货物通知单》 d.《备案清单》
8.信用证下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是( )。
a.开证申请人(买方) b.信用证受益人(卖方) c.开证行 d.通知行
9.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向( )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
a.海关总署 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d.商务部
10.海运货物的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分的依据是( )。
a.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原因和后果 b.货物运输的区间 c.国际货物的支付方式 d.国际货物运输险别
11.依据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发生下列何种损失,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损失()。
a.货物遭淡水雨淋 b.货物部分被偷窃 c.货物遇台风和雷击被烧坏部分 d.货物因船舶搁浅而水湿
12.我国检验检疫管制的商品,必须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单证是( )。
a.进口货物报关单 b.入境货物通知单 c.进口许可证 d.进口收汇核销单
13.在国际贸易货物外包装上有义务制作运输标志的主体是( )。
a.买方 b.卖方 c.承运人 d.国际商会
14.异地报关备案制度一般只适用于( )。
a.自理报关企业 b.专业报关企业 c.代理报关企业 d.以上三种企业
15.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 )。
a.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 b.分包人的过失 c.保险责任不合理 d.以上皆是
16.在商流、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之间,( )是导向。
a.物流 b.资金流 c.信息流 d.商流
17.在仓储的流通控制业务中,储存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
a.提货人的要求 b.库场存储能力 c.货物的性质 d.货物的市场供求变化情况
18.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至少应具有( )名从事3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人员。
a.5 b.6 c.7 d.8
19.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多式联运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其法律地位是( )。
a.代理人 b.承运人 c.发货人 d.收货人
20.市场营销组合的特点体现了市场营销观念中的( )的思想。
a.以顾客需求为导向 b.以目标市场为中心 c.整合营销 d.赢利能力

21.合同中数量条款为“500/mt,10% more or less,at seller’s options”则卖方交货数量为( )时,不违反合同。
a.400/mt b.449/mt或 551/mt c.550/mt到450/mt之间的任意数量 d.600/mt
22.规模经济给物流需求企业带来较低的成本所产生的利益属于( )。
a.作业利益 b.经济利益 c.管理利益 d.战略利益
23.物流活动的目的是( )。
a.企业利润最大化 b.满足客户的需求 c.社会效益最大化 d.成本最小化
24.以直接的短期促销效果为目标的促销方式是( )。
a.人员推销 b.货运广告 c.营业推广 d.公共关系
25.下列不属于保税货物的是( )。
a.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设备 b.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 c.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 d.供应船舶的燃料、零部件
26.国际贸易业务中,装运期和结汇期的确定最好是( )。
a.不可同一日期 b.装运期应该早于结汇期 c.结汇期应该早于装运期 d.可以在同一日期
27.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 )天内向进境的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a.14天 b.7天 c.5天 d.15天 
28.市场营销的核心是( )。
a.市场调研 b.市场细分 c.分销促销 d.互利交换
29.仓储管理的市场配置资源以实现( )为原则。
a.资源最大效益 b.社会效益最大化 c.客户效益最大化 d.仓库使用效率最大化
30.供应链管理的目的是( )。
a.使供应链上各环节协调,实现最佳业绩 b.使供应链上各环节效益最大化
c.使供应链成本最低 d.使供应链上的货物流通最快

二、判断题(每题0.5分,共15分。答案为“是”的,请在答题卡上涂“a”,答案为“否”的,请在答题卡上涂“b”。两个都涂的作废)
31.中国a城建集团在埃及承建该国公共体育设施项目,按照贸易通常分类方法,该承建活动属于无形商品贸易,也属于服务贸易方式。()
32.贸易额是一定时期进出该国关境的进出口贸易的总额。( )
33.依据ucp500,信用证规定出口散装小麦,禁止分批装运,使用信用证结汇,信用证和买卖合同均允许货物溢短装,则卖方的交货数量可在5%以内浮动,但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 )
34.一国专门贸易额是一定时期进出该国国境的进出口贸易的总额。( )
35.任何缺少合同标的、货物价格、货物数量、品质与包装等合同主要条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36.信用证条款中约定电汇索偿条款是授权议付行以电报等方式通知开证行审核后付款。( )
37.某公司对外商报价:土豆片,每包600美元cif callao.该报价属于外贸货物的总价,也即净价。( )
38.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事宜。( )
39.某自理报关企业报关员利用本企业的进料加工手册代他人进口原材料构成走私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企业与该报关员共同承担。( )
40.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依法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41.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
4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5天申请换证。( )
43.转关货物在境内储运途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等情形时,必须由承运人或存放场所负责人承担税赋责任。( )
44.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粹代理业务,无论本身是否有过失,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
45.现代物流管理不包括物流信息的收集、处理及传输。( )
46.减免税货物主要集中于流动资产,保税货物主要集中于固定资产投资。( )
47.运输合理化最主要的就是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 )

48.市场营销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能够赢利。( )
49.客户需求的满意程度取决于客户总价值与客户总成本的比值。( )
50.伦敦保险协会(icc)的c条款对承保风险采取列举风险法。()
51.进口和出口货物在进出境环节办理了进出境手续,经海关放行后,即意味着结关。 ( )
52.保税货物是免税的进口货物。( )
53.物流信息是指有关物流活动本身,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的信息。( )
5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之外应当在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 )
55.货运服务人员既是服务的提供者,又是服务产品的一部分。( )
56.一般进出口货物必须在进出境环节完纳进出口税费。( )
57.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代理报关由所在地海关审核办理。( )
58.物流信息与物流活动是分离的,物流信息控制着物流活动。( )
59.picc海运保险条款下,当保险货物到达港口卸离海轮后满60日,即使货物未存入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保险人责任也终止。()
60.物流本身不创造物品的使用价值,但是,物流活动使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实现其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是一个价值增长过程。( )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多项选择题的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作废)
61.国际贸易自由结汇方式主要有( )。
a.汇付方式 b.票据支付 c.信用证结汇 d.记账贸易
6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定形式主要有( )。
a.口头形式 b.信函形式 c.电传、传真 d.电子数据与电子邮件
63.玉米等谷物产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度的出口许可证使用( )。
a.无配额管理 b.多次出口报关使用 c.最多不超过12次 d.海关在许可证上签批 
64.卖方违反合同品质约定,买方享有的合同救济权利有( )。
a.修理或替代货物 b.请求支付违约金 c.拒收货物 d.请求赔偿损失
65.依据ucp 500,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 )。
a.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b.信用证一经开证行开立,即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
c.信用证条件下由申请人(买方)直接向卖方付款
d.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纯的单据业务,银行只处理单据,无涉货物和合同行为。
66.付款交单业务的主要特征是( )。
a.付款交单属于商业信用 b.付款交单业务中为融资目的也可使用远期汇票
c.付款交单的安全性高于承兑交单 d.付款交单属于银行信用 
67.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有( )。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c.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装箱单一份。d.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应提交《申请form a产品成本明细单》。
68.报检入境废物时必须提供的单证是( )。
a.《入境货物通知单》 b.合同、发票、提单 c.《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d.《进口货物报关单》
69.按我国货代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允许从事的行为有( )。
a.出借、出租或转让批准证书 b.出借提单 
c.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之间互相委托办理全部或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d.以分享佣金、退返回扣从事经营活动
70.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除外责任有( )。
a.货物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所致 b.货物自然特征或潜在缺陷 c.不可抗力 d.货运代理自己的过失或疏忽
71.以下活动中,属于物流活动的有( )。
a.装卸搬运 b.运输 c.情报信息 d.仓储 
72.物流信息的特性主要是( )。
a.可得性 b.精确性 c.及时性和灵活性 d.形式化
73.现代物流的发展趋势包括( )。
a.一体化 b.社会化 c.标准化 d.信息化和网络化
74.企业外部物流信息系统设计遵循的原则有( )。
a.安全性原则 b.信息兼容性原则 c.系统管理的原则 d.经济合理的原则
75.货运市场需求的特征有( )。
a.派生性 b.滞后性 c.非储存性 d.个别需求的差异性和整体需求的规律性

本文标题: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公共基础-从业资格考试冲刺讲义: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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