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精神,贯彻落实神华宁煤集团《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我部门特制订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全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搞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我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由部门主管xxx任组长,xxx、xxx任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会议以“关爱农民工职业病健康”活动的主题,把宣传活动中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放在首位。紧密部署并组织了各班组认真贯彻落实,做到各种准备到位,人员到位,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着力治本。
在部门主管的带领下,4月25日至5月1日以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为主,各组长为辅的宣传组,利用班前会和周三组织学习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政府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在会议上大家畅所欲言,相互交流在职业病防治共组重的经验,提高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要性。并分析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作业场所并针对各岗位环境不同,分别进行了不同的教育。地下车场汽车尾气较重,空气质量不高的情况对员工身体健康不利,进行了相关的培训。
三、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宣传周结束后,使每一个人自身都受到了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要,对保护劳动者健康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潜在危害。虽然本次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所需要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井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 : 职业病防治宣传册
2011-8-31 (已浏览560次)三 : 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即将开始
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将于2015年4月25日开启,持续到5月1日。今年宣传周的主题为“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届时将以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等方式,向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在沈阳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同时,你是否知道这些职业病防治知识呢?
何谓职业病,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10大类132种。
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应尽快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诊断机构会根据你的病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健康状况、原工作场所以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以及实验室检查资料等作出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享有八大权利,包括对健康检查的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有哪些义务?
健康保障的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制度、报告义务、卫生防护义务、减少危害义务、职业危害监测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务、事故处理义务。
你有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吗?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一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认定。
《职业病防治法》对未成年工和女工有哪些特殊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
四 : 2015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讲座39
职业病防治法知识
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
201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用语
1.职业 健康 幸福。 2.健康工作,体面劳动。 3.科学防治职业病。 4.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 5.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6.创建健康工作场所,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 7.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8.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9.健康的劳动者,健康的企业,健康的社会。
10.健康劳动,幸福生活。 11.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 健康素养。 — — 12.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 13.科学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法定 职责。 14.工会组织依法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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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 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 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 于报告数量。 ?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 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 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 ?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 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 ?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 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 全。 ?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 6 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 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 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 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冶
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 ,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 二是政府监
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 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 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 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 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 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 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 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 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 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 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 挑战。 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 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遵守“三级预防”的原则,开展综合治理。
二级预防:即早期发现职业危害特点和职业 病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健康 监护,早期发现、早期鉴别、早期诊断;对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经常进行检查、检 测,使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 三级预防:即对已经患职业病的员工, 应尽快做出正确诊断。对确诊者,要保 障病人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及时进行 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能继续从 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 位,并妥善处理。
三级预防措施
一级预防: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 害因素。主要指对新建项目职业危害的控制 ;对现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进行改善, 减少危害和污染,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劳动者
主张健康权利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3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
第七章 附则(87—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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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高毒物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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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 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
的领导 ? 监管体制得以理顺: “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 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 “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相关概念
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病
用人单位职业 病防治
法律责任
劳动者职业安 全卫生
树立正确的职业 安全卫生理念 掌握正确的 防护措施
前期预控制措施
生产过程中的 预防控制要求
一、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概念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性病损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 素称为职业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 职业危害因素按来源分为三类: 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 射、传染性因素等。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 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 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 2) 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不合理均可造成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如劳动 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个别器官或系 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 3) 作业环境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良气象条件、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等一般卫生 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相关的有害因素:如车间矮小狭窄,采光 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安排 在一个车间内等。
二、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 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 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三类: (一)化学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 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也称为工业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燃料燃烧产生的一种固体颗粒气 溶胶)、雾气(常所说的烟雾是烟和雾同时构成的固、液混合态气溶胶, 如硫酸烟雾、光化学烟雾等;)、蒸气或气体的形态遍布于生产作业场 所的不同地点和空间,接触毒物可对人产生刺激或使人产生过敏反应, 还可能引起中毒。 (1)工业毒物:如铅、苯、汞、锰、一氧化碳;在焊
接过程中,可能产生 锰烟、锰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等化学因素。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有机性粉尘。在锅炉生产车间, 煤燃烧过程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煤尘等化学因 素。
? (二)物理因素:是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不良的物理因素,或 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 (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 7射线)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 ? (1)异常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 (2)异常气压:高气压、低气压; ? (3)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 ?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激光等 ? (5)噪声、振动;
? (三)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 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皮肤炭疽 最常见,多发生于屠 宰、制革或毛刷工人及饲养员。)、病毒、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 真菌等。 ?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有与劳动过程有关的劳动生理、劳动心理 方面的因素,以及与环境有关的环境因素。
职业性危害因素分类
化学危 害因素 工业毒物 生产性粉尘 物 理 危 害 因 素 异常气象条件 电离辐射 非电离辐射 其他因素
如铅、苯、汞、锰、一氧化 碳、氨、氯气等。 如矽尘、煤尘、石棉尘、水 泥粉尘、有机性粉尘、金属 粉尘等。 高温(中暑)、高湿、低温、高气 压(减压病)、低气压(高原病)
x、a、β、r射线和中子流 等
紫外线、红外线、电磁场、微波、激光
噪声和振动
生物危 害因素
皮毛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布鲁杆菌、 森林脑炎、病毒、有机粉尘中的真菌、真菌孢 子、细菌等。如屠宰、皮毛加工、森林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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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115种
(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 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 种) 新推荐的《职业病分类及目录>2013年1月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分类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其中3类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既考虑 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防治中的地位,也考虑呼吸系统疾病的完整性,将原 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考虑分类体系的一致性, 将原职业中毒和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分别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 传染病。 (二)具体病种调整 根据《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整后的《目录》包括130 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
。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2 项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另外有16种病种名称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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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一)法律责任 (二)前期预控制措施 (三)生产过程中的预防控制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 健康保障义务
? ? ? ? ? ?
保险义务 卫生防护义务 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健康监护义务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 ? ? ? ? ? ?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报告义务 减少危害义务 不转移危害义务 培训教育义务 事故处理义务 举证义务
?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 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 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 定:
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 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 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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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第7条)
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第一章第4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一章第5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 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第6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 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 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一章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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