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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8-03-18 所属栏目:个人隐私

一 : 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www.61k.com)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确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对权利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害任何人的隐私权。这是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任何人都不能够忽视和违背的。特别是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款保护隐私权,只是参照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十分不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

因此,我国应当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保护方法、权利主体、隐私的范围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该切实履行保护公民隐私的职责。如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司法机关不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人民法院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任何报纸不得刊载包括诽谤或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此外,有关部门对妇女、未成年人、消费者的隐私,也应进行保护。

新闻背景:

四川汶川强烈地震的消息,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布。人们从网络、广播、手机等工具中得知这个沉痛的信息,了解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灾救灾,总理已经奔赴灾区,人民解放军已经投入救灾兵力等等。信息的及时、公开、透明,为抗灾救灾提供了实际的支持,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新闻来源:人民网)

宝贵的秘密 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评论文章:

当今社会无疑已经迈入信息时代,人民群众在灾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通过网络、电话、广播等渠道获得了这一信息,说明了政府观念的转变、相关法规的完善、应急预案的迅捷和消息渠道的畅通。[www.61k.com)

政府在抗击这次突发灾害中充分体现了***总理在十七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等理念,政府在第一时间公布信息,并迅速做出反应,组织领导广大军民进行救灾工作,在公布信息的积极性、主动性、透明性上都十分到位。

二○○七年四月五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条例刚刚开始实施就经受了一次重大的考验。而让人感到欣慰的是,这一条例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各级政府都保障了信息的公开,把救灾前线的情况快速、详细、真实地传递出来,为救灾工作赢得了宝贵的时间,让全国人民都能及时了解地震灾区的情况,更让党和政府能及时做出应对决策。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愈发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法制建设愈发完善,政府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进入新的世纪以来,我国经受了几次重大突发事件的考验和磨砺,如非典顽症、极端雨雪冰冻天气等。宝贵的经验使得我国应急体制和相关保障制度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促使其日臻完善。这次四川大地震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证明,从各级政府到解放军武警等部队再到社会慈善组织,全部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投身到深入一线抢险救灾和保证后方物资支援的战斗中去。

新闻媒体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良性互动和有效配合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场灾难导致全国多个省份有明显震感时,如果信息没有正确、及时、有效地传导至人民群众中间,就很有可能引发社会上不必要的恐慌,不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救灾工作的开展。相反,让人民群众在第一时间获取必要的信息,不但能够稳定民心,团结抗灾,更能使其具有抵御灾害的良好心态和必备知识,提高大众的灾难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与能力。

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还在于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因此,必须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公民对隐私权等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有基本了解,从而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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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基本内容,个人隐私-隐私权

个人隐私 privacy of individual 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裁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

个人隐私_个人隐私 -基本内容

个人隐私标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1种人格权。

个人隐私_个人隐私 -隐私权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然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隐私权。

我国著名的法学学者——人民法学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10类:

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基本内容,个人隐私-隐私权_个人隐私个人隐私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权

1、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依法制止,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我们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_个人隐私 -其它信息

首先要掌握孩子的思想状态。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总有一些不健康的因素在无孔不入地腐蚀着孩子们的心灵,如结交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养成抽烟喝酒的不良嗜好、中学时期便开始早恋等等。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观察的言行,及时掌握这些属于孩子“隐秘世界”的蛛丝马迹,以便于对症下药,给予孩子正确的导向。

其次要尊重孩子的独立人格。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独立人格逐步形成,孩子的“保密性”需求越来越强,如自己的日记和书信、与同学交往与谈话的内容等,孩子往往都不愿主动向父母披露。但家长却不能采取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间谍”手段来了解孩子,而应转换一下角色,以朋友的身份与孩子融洽相处,在充分新生孩子人格的基础上,与孩子平等地进行对话情感交流,让孩子敞开心扉,主动地把隐私告知自己。

其三要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进入青春期的孩子,尽管自主意识增强了,但正确的人生观却尚未最终形成,由于是非观念不强、自控的能力都有比较差,孩子在处理诸如学业、情感、人际关系等诸多问题时,还不可能把握好尺度,家长在细心观察孩子思想动态的同时,要根据孩子的性格、爱好和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引导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检查、论证自己的思维过程和内心隐私的正确程度,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个人隐私_个人隐私 -禁止人肉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焦点一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认为,当前在互联网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为时有出现,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在网上被公布,这给很多被侵权人造成困扰。《规定》的这项条款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案例】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晓青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到其微博上。1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

【裁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晓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 : 信息法 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

也许每天人们都收到数封垃圾邮件、接到无数"骚扰"电话以及收到数条垃圾短信,出现这些问题最直接原因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仅给生活带来不便,再加之不良用心的人利用社会工程学等手段破解密码,从而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隐私权相关定义

由于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上对隐私的认识千差万别。经常使用的隐私定义有三个: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私人行为中的个人利益、不为信息滥用而受到伤害的个人利益。隐私其实不一定就坏事,有时传扬公布出去对其他公民没有什么影响,但若当事人不愿意传扬出去,就属于隐私了。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任何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国际上通常认为,隐私权——涉及制定规则,以调整对诸如信用信息、医疗与政府档案等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也被称为“数据保护”;身体隐私权——涉及保护个人的身体,对抗诸如基因测试、药品测试和非法搜查等侵犯性的程序;通信隐私权——涉及通信、电话、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的通信的安全和隐私;地域隐私权——涉及对侵入家庭以及诸如工作场所等其他环境设立限制,包括搜查、电视监控以及核查证件等行为。

二、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个人隐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第一,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第二,有利于促进信息共享和交流;第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保护个人隐私是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需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与消费者信心的 建立分不开的。而隐私权则是建立消费者信心的的关键因素。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一般都会要求消费者进行注册,

其中可能包括姓名、性别、收入、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等。

3.保护个人隐私是促进国际交往和保证国际贸易正常开展的需要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国际上不仅仅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也极有可能成为某种新的贸易壁垒。

三、个人隐私权侵权案例

案例一:监控人员泄露监控视频引发愤慨

08年1月14日,上海一对年轻情侣在地铁闸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某知名视频网站被发布,时长近3分钟,其间,不断听到疑似监控室工作人员发出的戏虐性评论,他们还不时要求调整摄像角度,传出“摆低点??对牢面孔,太近不清爽”“花痴哦??哎哟,又来了,老多趟了??”等话语。

视频发布后,在网友中产生很大影响,不少网友对监控人员获取他人隐私后并予以曝光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当事情侣也表示“这段视频已经干扰了我们的生活。”

http://www.61k.com例二: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四、我国目前对隐私保护的现状

1、立法方面的滞后和不完善

一方面,隐私权的概念尚未在我国立法中最后确立,我国现有的是有许多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我国目前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中两项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即:一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的:二是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文件。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方面,特别是规范电信活动和互联网活动的立法已经作出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的第2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另外第66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

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其他文件散见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比较零散,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尽管现行法律不乏涉及隐私问题的保护措施,但规定尚不完整,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2、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美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采取的是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并且行业自律模式也比较成熟、稳定,相比之下,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各 大网站关于隐私保护的声明内容简单,并没有详尽的解释其中的条款,这样网络用户必须有充分的时间和耐心去仔细研究这些规则性文件,否则很难理解其中的内容。另一方面,这些隐私方面的保护声明也大多由网站单方面制定,用户没有参与其中,网上用户只能要么接受,要么拒绝,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隐私权的声明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合同,既然为合同,共同协商是必须的尊重和合作,这样才能保障双方权益的合理实现。

五、个人隐私权保护

第一,强化公民慎独慎微意识。东汉太守杨震以“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夜拒黄金十斤,成为千古慎独佳话,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慎独慎微既是一种方法,又是一种状态和境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沙堆于岸,流必湍之。”这是中国自然哲学在社会生活中的表达,是健康社会保证下层人物能够不断上升和淘汰颓废上层人物的自然法则在社会中的反映!所以,在任何时候,特别是面对虚拟的互联网,网民们更应该注重这样的道德修养,从而避免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或成为侵权人。

第二,培养公民隐私权意识。按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在校读书的学生和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操守表现、违规记录等与个人隐私有关的资料不能随便公开。而我国,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我们看到,孩子们的考试成绩不仅会张榜公布,还从高到低排上了名次,这里就存在一个全社会隐私权意识缺失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人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隐私权的受害者,人人也都可能成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者,所以,加大公民隐私权的宣传和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制定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

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立法机制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德国的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即由国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网络日记-、发布和利用。有学者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不管具体的名称如何,都应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司法、执法。

第四,加强网络监管和合理的网络监控,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所谓的网络环境,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技术、法律等合理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利用、处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其中包括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隐私数据等。比如成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的有效管理、接受投诉,处理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等,总之,国家应该主动的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职责。

四 : 信息法 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

也许每天人们都收到数封垃圾邮件、接到无数"骚扰"电话以及收到数条垃圾短信,出现这些问题最直接原因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了。[www.61k.com)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仅给生活带来不便,再加之不良用心的人利用社会工程学等手段破解密码,从而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隐私权相关定义

由于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上对隐私的认识千差万别。经常使用的隐私定义有三个: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私人行为中的个人利益、不为信息滥用而受到伤害的个人利益。隐私其实不一定就坏事,有时传扬公布出去对其他公民没有什么影响,但若当事人不愿意传扬出去,就属于隐私了。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任何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国际上通常认为,隐私权——涉及制定规则,以调整对诸如信用信息、医疗与政府档案等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也被称为“数据保护”;身体隐私权——涉及保护个人的身体,对抗诸如基因测试、药品测试和非法搜查等侵犯性的程序;通信隐私权——涉及通信、电话、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的通信的安全和隐私;地域隐私权——涉及对侵入家庭以及诸如工作场所等其他环境设立限制,包括搜查、电视监控以及核查证件等行为。

二、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个人隐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第一,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第二,有利于促进信息共享和交流;第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保护个人隐私是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需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与消费者信心的建立分不开的。而隐私权则是建立消费者信心的的关键因素。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一般都会要求消费者进行注册,

个人隐私保护 信息法 个人隐私保护

其中可能包括姓名、性别、收入、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等。[www.61k.com)

3.保护个人隐私是促进国际交往和保证国际贸易正常开展的需要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国际上不仅仅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也极有可能成为某种新的贸易壁垒。

三、个人隐私权侵权案例

案例一:监控人员泄露监控视频引发愤慨

08年1月14日,上海一对年轻情侣在地铁闸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某知名视频网站被发布,时长近3分钟,其间,不断听到疑似监控室工作人员发出的戏虐性评论,他们还不时要求调整摄像角度,传出“摆低点??对牢面孔,太近不清爽”“花痴哦??哎哟,又来了,老多趟了??”等话语。

视频发布后,在网友中产生很大影响,不少网友对监控人员获取他人隐私后并予以曝光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当事情侣也表示“这段视频已经干扰了我们的生活。”

案例二: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

个人隐私保护 信息法 个人隐私保护

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www.61k.com]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四、我国目前对隐私保护的现状

1、立法方面的滞后和不完善

一方面,隐私权的概念尚未在我国立法中最后确立,我国现有的是有许多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我国目前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中两项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即:一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的:二是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文件。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方面,特别是规范电信活动和互联网活动的立法已经作出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的第2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另外第66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

个人隐私保护 信息法 个人隐私保护

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www.61k.com)"其他文件散见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比较零散,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尽管现行法律不乏涉及隐私问题的保护措施,但规定尚不完整,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2、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美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采取的是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并且行业自律模式也比较成熟、稳定,相比之下,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各大网站关于隐私保护的声明内容简单,并没有详尽的解释其中的条款,这样网络用户必须有充分的时间和耐心去仔细研究这些规则性文件,否则很难理解其中的内容。另一方面,这些隐私方面的保护声明也大多由网站单方面制定,用户没有参与其中,网上用户只能要么接受,要么拒绝,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隐私权的声明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合同,既然为合同,共同协商是必须的尊重和合作,这样才能保障双方权益的合理实现。

五、个人隐私权保护

第一,强化公民慎独慎微意识。东汉太守杨震以“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夜拒黄金十斤,成为千古慎独佳话,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慎独慎微既是一种方法,又是一种状态和境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沙堆于岸,流必湍之。”这是中国自然哲学在社会生活中的表达,是健康社会保证下层人物能够不断上升和淘汰颓废上层人物的自然法则在社会中的反映!所以,在任何时候,特别是面对虚拟的互联网,网民们更应该注重这样的道德修养,从而避免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或成为侵权人。

第二,培养公民隐私权意识。按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在校读书的学生和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操守表现、违规记录等与个人隐私有关的资料不能随便公开。而我国,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我们看到,孩子们的考试成绩不仅会张榜公布,还从高到低排上了名次,这里就存在一个全社会隐私权意识缺失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人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隐私权的受害者,人人也都可能成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者,所以,加大公民隐私权的宣传和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制定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

个人隐私保护 信息法 个人隐私保护

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www.61k.com)在立法机制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德国的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即由国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利用。有学者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不管具体的名称如何,都应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司法、执法。

第四,加强网络监管和合理的网络监控,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所谓的网络环境,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技术、法律等合理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利用、处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其中包括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隐私数据等。比如成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的有效管理、接受投诉,处理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等,总之,国家应该主动的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职责。

五 : 略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略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徐伟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电影、杂志以及电脑、手机互联网介入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不断的透明化的生活带来的弊端也随之而来,那就是个人隐私越来越容易被侵犯。从李亚鹏护女打人事件,到众人皆知的艳照门。无一不体现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本文将从新闻自由的实现以及隐私权保护入手探讨实现二者的平衡。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 冲突 协调

1997 年8 月30日,英国王妃戴安娜与她的男友法耶兹在巴黎塞那河岸桥下突遇车祸。戴安娜本人和她的保镖被撞成重伤,送入医院后经紧急抢救,因肺部大出血而不治身亡。法耶兹和司机当场死亡。经查,原来在戴安娜乘坐轿车经过隧道时,几名记者正在在骑着摩托车进行跟踪拍摄,司机为摆脱他们的纠缠,快速超车才导致车祸的发生。此事件发生后,西方舆论界也因此重新掀起一场有关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大讨论。人们在为戴安娜扼腕叹息的同时,也重新认真地关注起自己的隐私以及个人隐私,与日渐扩大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在生前深受媒体侵扰的名人要属一代歌王迈克尔·杰克逊,在生前他的生活隐私一直受到媒体的追踪,一些小报记者不断编造他的新闻。但结果是在他去世的几周后那些他生前备受指责的罪名被一一澄清。在行使新闻自由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矛盾当中,到底孰轻孰重呢?本文试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入手,分析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根源,对二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加以探讨,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为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的偏差和不足提供一些参考。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涵义

隐私权的概念至今都没有被界定,而关于隐私权这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易斯·布兰迪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即“privacy”,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在最初的时候,隐私权是属于侵权行为法的问题,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隐私权逐步人们所了解与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宪法和法律上确认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制定相关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在一些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也对其进行了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在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与秘密不受侵犯,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的学者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隐私权也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总的来说,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不受他人约束、限制和阻碍。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由性状态。新闻自由这一概念出自近代西方国家的“言论自由”,是资产阶级为了与封建统治者斗争而产生的。现在也已经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护。在联合过的相关的公约中也有关于新闻自由的规定。在我国宪法32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保障新闻自由就为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个人观点,批评社会不公之事,没有过多负担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避免其他主体的干涉和侵犯。新闻自由体现的知情权则重在让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的各种信息,这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和矛盾。这两种权利都是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但,任何一方的行使都会或多或少的侵犯到另一方的权利的实现。

(一)冲突原因和本质

1、冲突原因

二者冲突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社会原因。经过改革开放20年,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时期,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有这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地位的人有着自己的价值观,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所以不同利益需求的人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含义理解皆不相同。大多都是站在自己利益的一边来理解对权利的追求。从事新闻行业的人普遍认为新闻需要极大的自由,越自由越好;然而,其他人特别是对生活隐私十分重视的人如明星、社会名流则希望自己的隐私权能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

不同的社会,不同经济条件的国家,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风俗背景,有着不同的道德素质层次,这些因素就使得人们对于同一个法律现象有不同的认识,从而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比如,在我国的历史轨迹中,忠君、大局观始终贯穿在每一代中国人的观念中,为了所谓的大义是可以牺牲一个人所有的一切的,因此在中国人的眼中为国家的利益献出自己的生命是很正常的,但在外国人的观念中认为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很多法律都体现了人本主义,以人为本,不同的是在我国法律基本上是为了社会大局存在的,所以很容易就会忽视个人利益。又比如在西方人的年龄一般被认为是隐私,不是熟识的人一般不会问,因为会显得没有礼貌,但我国则这样不认为。

事物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当然地,人也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对于同一个事情人在不同的时期阶段都有自己不同的认识,或者是当人处于不同的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原先的对于权利的认识就会改变。以前是记者的时候,可能会极力宣扬新闻自由的好处;后来成为了政府官员,就可能极力的去批评新闻的过于自由所带来的社会的不安定之类的坏处。

其二,立法原因。法律通过设立各种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但作为立法者,他的能力是有其局限性的,立法技术也不完善;同时,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多变性,在对一个社会关系做出界定的时候,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将其完全理清,由此,导致设置的法律存在漏洞。从而在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时候,法律不能当然的使这两种权利完全不受到侵害,所以,总是必须使其中之一受到损害,或者是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具体说来,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所以会产生冲突,就是因为新闻媒介的活动侵入了生活中的个人空间,但因为人是群体生物,所以人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由此,在人们个人生活同社会公共生活存在交叉地域时,不易分清二者的时候,新闻在对公共信息进行报道的时候随之侵犯到了个人的隐私,因此,冲突也就产生了。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二者交融处的明确界限的划定,所以,冲突也就无法避免了。

2、冲突的本质

马克思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1]在不同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的时候,可以说实质上是这些权利涉及到的利益和价值发生了冲突。然而,“利益是权利的内容和权利的资源,构成权利的实质内核。”,“权利是利益的法律外衣,利益是权利的核心结构。”

新闻自由作为作为一种权利,是媒体和广大的民众共同享有的权利,代表了表达自由。但是不同的主体使用该项权利时所追求的目的是不尽相同的,想要实现的利益也是不一样的。不过总的说,基本可以将这么多的利益归纳成两类:一是,公共利益;二是,个人利益。表达自由一般追求的是前者即公共利益,而,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它所追求则是个人利益。因此,当主体不同时,对同一个客体主张的利益取向不同;利益取向不同,就必然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造成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另外,二者之间的冲突也体现了主体间价值观的差异。价值即权利主体对权利的利益判断。当隐私权同新闻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各方的当事人大多都会认为自己的利益高于对方,但究竟谁的利益更为重要?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各方当事人,甚至是第三者以及社会大众对同一事件表现出不同的理解,随即做出各种态度表示。

(二)新闻自由对隐私权侵犯的主要情形

1、新闻采集时的侵犯

在社会生活中侵害公民隐私权大多是因为新闻媒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内容发生过的。一般来说,有以下侵犯隐私的行为:

(1)非法闯入和强行采访。未经被采访者的同意就偷偷进入甚至强行闯入进行采访,这无疑是对公民住宅的的侵犯。比如:前些时间,章子怡在自己的私人沙滩被人偷拍,将其身着暴露衣服的照片配合文字在网上报道,同时还把一些比较激情的画面私自贴在醒目的位置进行报道,这无疑是对其隐私的极大侵犯,给被报道人造成不好的影响。另外,强行采访,大多存在于明星和“狗仔队”之间,近段时间众所周知的便是李亚鹏护女打记者事件。

(2)监听、监视。这两种行为本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才可以使用的方法,而且,这两种行为还需要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批。但是,现在一些新闻记者当他们不能进入被访者的私人空间对其进行直接采访时,就采取使用电子偷拍,偷录的方法,记录他人的隐私。更多的时候就是跟踪被采访者寸步不离,时时刻刻都跟在其后,给被采访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最近,赵薇生孩子就是为了避开那些记者,不得已都跑到新加坡生产,以求得片刻的安宁。

(3)窃取他人个人资料。这是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是违反法律的,所以,案例并不多。

(4)隐性采访,俗称“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和真实目的,以偷拍偷录和亲身感受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的对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采访。我们大家现在看到有很多电视节目采用这种方式。对于“暗访”它存在积极和消极这两方面,积极的地方是在揭露违法犯罪活动时,以及在对公权运作的监督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这种手段用于普通采访中,使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就被侵犯。在国外,就有很多国家禁止未经同意的谈话录音,包括电话谈话和当面交谈。在我国虽然无相关的规定,但是,也应该对暗访这种形式进行规范,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使之既发挥作用,又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2、新闻报道中的侵犯

新闻报道中同样存在大量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有下列情形:

(1)未经同意,对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婚姻生活和生理缺陷、疾病的报道。一般来说,这些信息都是普通人不愿意让大家知道的隐密信息,新闻报道是不能轻易披露的。但是现在涉及这些私密的信息报道的数量相当多。比如,在报道一些人是如何感动中国,如何如何的生活艰辛却没有放弃希望,在此基础上有的还继续帮助他人的时候,为了凸显他个人精神,就将其父母有病,配偶去世或也是身患重大疾病,孩子要上学而且十分努力等把这些事情如实报道。使其不愿大家知晓的事情被众人所知而且作为饭后的谈资。

(2)未经被采访者同意公开其不光彩的经历。不光彩的经历主要是指公民的违法经历。有些当事人年轻时不懂法,在经历牢狱之灾后,改过自新奋发努力生活。当初的不光彩经历可能已无人知晓,但是,新闻媒体将他的“旧事”再次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不但会使当事人感到痛苦,给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还会导致不好的社会影响。这无疑不是对当事人的侵害,对于真心悔过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2]

(3)报道性侵犯的案件时使他人可以辨认被害人特征。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凡是涉及性侵害的案件均有规定,即对于被害人的相关信息都应该予以保密。因为如果公开被害人的相关隐私,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不公平的评价,会使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同时对被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伤害。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

世界已经进入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标志的后工业时代,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里,社会民众感兴趣的或是说想知道的事情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容易。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因大众喜好而随意采集、传播相应的信息。如果没有限制的任意猎奇,就是对新闻自由这项权利的滥用。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越来越重视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虽然说要积极保护隐私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关于个人的信息都是在隐私的范围内。另外,因为权利冲突必然产生冲突成本,造成权利的低效益,最终导致一项或者是所有权利的被迫放弃,所以作为调解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应该对新闻自由与隐私

权这二者的冲突进行协调,达到利益的平衡,使冲突在得到解决的同时,损失最小,而且各

方面实现最优权利效益。

1、协调原则

如何运用法律在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之中找寻出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探寻一切可行的解决的方法,从而得到整体上的协调原则。我国学者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讨之后,主要有下列观点:一是新闻自由优先说,即应对新闻自由予以倾向性的保护;该观点首先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外国相关的判例或是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得出合理的新闻侵权的抗辩理由,即当某一事件被认为属于公众关注的范围,那么与之相关的一些本来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可以视为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并可以公开发表。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现在最重要的事情是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新闻舆论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新闻媒体应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二是,应对隐私权予以倾向性的保护;三是从个案出发,针对每一个实际案件,分析权衡出利益的较大者,给予保护。[3]本人的观点是倾向于第二种,即在整体上对隐私权给予保护。不过应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二者的冲突进行选择。

从法学理论上看,没有绝对的自由,法律在给予权利的时候也同样给予了限制,当一种行为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时侯,也就没有法律限制,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而存在的。所以,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任意的自由和权利。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4]新闻自由也是如此。新闻自由必须是在以社会公益为前提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利。同时,在行使的时候,遵守其相应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法律赋予或保护的其他权利,不得以行使新闻自由为由进行侵犯。隐私权是从人身权上派生出的权利,是绝对权和对世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新闻媒体自然也是。而且“无论在物质条件如何发达的社会里,一般公民对其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关注,远远大于其发表某项政治主张的自由之关注。而有相当一部分人宁愿过宁静不受人干扰的生活,也不愿成为公众人物。对于这些人来说,隐私权比新闻自由似乎更重要。”所以,在新闻自由的行使和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该积极保护隐私权。对此,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表明,新闻自由的行使也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隐私权。

从两个权利之间的对比来看,相对于新闻媒体的积极和强势,个人隐私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出于公平原则,更应该保护隐私权。另外,新闻对隐私权的侵犯一般都会使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受到双重打击,造成的损失不易救济和补偿。所以,应该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

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上看,新闻媒体如果是不断以侵犯他人隐私权来换取其新闻自由的实现的话,就会使民众不再信任媒体,从而使新闻媒体本来的目的,即公众通过媒体参与国家建设的,自由发表自己观点目的被忽视。这是得不偿失的。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我国有着自己的文化传统,人们仍然深受传统思想观点的影响,另外,关于隐私权的立法也十分不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还很淡薄,可新闻媒体的对社会的影响又日趋强大,这使得个人隐私越来越容易被侵犯。所以,根据社会现状,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自由给予相关的限制是有极为重要的。

2、解决二者冲突的途径

(1)平衡冲突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当新闻自由同隐私权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以公共

利益作为这两种权利间的平衡点,即如果其中一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另一方就应该得

到公众的支持,不视为对该权利的侵犯。当然,在这两者都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由于相对新闻媒体来说,一般的公民出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本着对人权的尊重,法律应倾向于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在我国诉讼法中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都体现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侧重保护。因此,在媒体对普通公民的私人事项甚至是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报道时,应对其隐私给予更多的尊重。但由于隐私权对于某些特定人群的限制特别是明星和官员,所以,新闻媒体在报道相关信息时,应把握好尺度,避免侵害隐私权的情况的发生。

(2)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要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使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做到有明确的保护依据。已经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就增加了隐私权的内容,并将其列为一章。在草案的第7章25条就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另外,应该加快对新闻的立法。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限,新闻媒体报道的界限。使新闻得到真正的法律意义上自由,在实现舆论监督的基础上,不会侵犯到其他的权益。这是十分重要的,可以有效地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的新闻对象,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保护应该予以不同的侧重。

1)公众人物。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因其取得的成就、从事的职业、特殊的经历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为公众所知悉。主要包括体育明星、影视歌星、著名科学家、作家、政府高级官员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而公众人物又可以分以下两种:

第一,自愿的公众人物,即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具体又可分为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其一,对于社会公众人物,尤其是体育界、文艺界的明星。首先,明星是体育、娱乐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因为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生活相关,社会公众人物应当接受人们的监督。其次,那些明星获利于人民,也就应该受制于人民,如果一个人借助媒体享有比他人更多的利益和好处,他也应当因此对新闻媒体有更大的宽容度和容忍度。正如最近发生的章子怡“捐款门”事件,因为当时为汶川地震的时候她凭借捐款做了正面的宣传,大家有理由知道她说真的捐款,是真的想为汶川人民做点自己力所能及的事,还是仅仅只是为了炒作。但是,这绝不是说为了公众的兴趣就可以牺牲公众人物的个人利益,媒体可以侵犯到明星的个人隐私。前几年,在“艳照门”之前女主角之一的阿娇就被小报记者拍到其换衣服全过程的照片,并刊登出来大量发行,这种行为就已经不在可以被公众知晓的信息范围内了。其二,对于政府官员,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5]因此,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应本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对新闻自由给予倾向性的保护。另外,政治公众人物的行为保持一定的“透明度”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限制其隐私权,防止国家官员在隐私权的借口下滥用权力,损害百姓的利益。但并非说政府官员就毫无隐私可言,他们的隐私权比如: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通信秘密与自由,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与社会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物仍受法律保护。

第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与这些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对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依据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应对其隐私权予以部分限制,限制程度较自愿的公众人物轻。

首先,非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兴趣所在,是因为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对其与公共生活发生联系的隐私权予以适当限制。例如:彩票中奖者对其姓氏、性别可以公开,但当事人的住所、家庭等详细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为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麻烦,则不应该公开。而且如果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主观上希望淡出,法律应对其隐私权予以倾向性的保护,而对主观上借机炒作的人,法律则应倾向性地限制其隐私权。

其次,依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因为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从社会中获取的利益较自愿公众人物少,所以应对其隐私权予以较轻的限制。

2)非公众人物。自然应该侧重保护公民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4)建立健全的新闻行业,从整体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质。第一,制定新闻道德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准则。现今,我国有关媒体自律的行为规定,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等。所以,关键的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使相关内容得到落实,不会使之成为一纸空文,在贯彻的基础上使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自律意识得到提高。第二,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媒体自律组织。集中处理社会关于新闻报道的投诉,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管同时维护新闻界的声誉。第三,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使之懂法,从而做到遵守法律。所以,一方面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要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尽量避免在新闻活动中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依据新闻活动的途径区分,对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保护也应区别对待

这主要体现在隐性采访问题上。旨在维护公共利益、揭露不道德或不法行为的隐性采访。能更能强有力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舆论监督。但是,仅仅是出于猎奇心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的窥视性的隐性采访,就不应该保护,甚至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要求该媒体对于采访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隐私权在近几年才逐步被大多数人所重视,所以现在的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就相对引人注目。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导致新闻自由及隐私权的界限界定不明,这就使得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保护新闻自由和公民隐私权实现已成为当务之急。文本试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以及新闻对隐私权的侵犯常见形态出发,研究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本质和平衡机制。但是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二者会不断涌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因此不但要从立法上明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司法,而且在实践中法官应以公共利益为原则把握好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区别各种情况然后判案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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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双阁, 韩啸.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A],河北经贸大学学报[J],2006,3.

本文标题: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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