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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6 所属栏目: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一 :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2012年末,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的出台给劳资各界造成巨大影响,有关“广东省企业将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新闻频频报道,引发热议。新条例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新条例着重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施必将对广东省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在此,我们对新条例中产生的新变化、新亮点进行研议,以期能够帮助广大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新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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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相较于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个条文,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变化包括:

一、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

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及招收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并将这一新规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的重要举措之一。按照新条例规定,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应当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实习、见习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名册、时间台账、报酬台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已自行建立了相关用工管理台账,但用人单位自行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大多存在着记录不全、记录不真实、形式不完备、未妥善保存等问题。对此,为有效监控用人单位用工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违反者,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外,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的,仍可能面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法律风险。

二、新增用人单位“欠薪”、“欠薪逃逸”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21条对“欠薪”进行了解释,认为拖欠工资及克扣工资都属于“欠薪”。新条例第42条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用人单位欠薪的,应先以一般通知方式(包括电话、书面、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以公告通知方式(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欠薪逃逸”。

新条例对于用人单位“欠薪”及“欠薪逃逸”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处理:新条例5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行政处罚:新条例52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属于欠薪逃逸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通常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

三、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非法扣减工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

新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不得有罚款的内容,也不得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扣减工资内容。另外,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亦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扣减工资。这一新规定是新条例中最为引人关注的部分。

新条例出台前,罚款、扣减员工工资是大部分用人单位在企业管理中,较为常用、也颇有成效的管理手段之一。新条例实施后,这两个管理手段将被禁用,如用人单位有违反,员工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经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包括: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新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可通过梳理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考核、调整工资结构等方式,替代原使用的罚款、扣减员工工资等管理手段,以合法形式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管理。

四、新增适用新条例的用人单位主体

国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属于用人单位。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新增了部分其他用人单位主体,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国企业常驻代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

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社保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对该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除包括一般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项目外,还包括监察其在社会保险服务过程中,是否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另外,无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体,虽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合法用人单位,不能发生用工行为,但如果该主体存在非法用工的,仍适用新条例规定实施劳动监察。

五、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新条例第18条到21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主管单位。新条例18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2、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3、加强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的监管。新条例第19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4、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首先,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影响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其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将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六、在劳动监察过程中新增调解程序

新条例第43条规定了劳动监察过程中的调解程序,对于劳动者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劳动监察过程中调解程序的建立,能有效搭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协商平台,及时化解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

七、大幅度缩短劳动保障办案时限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监察办案时限,调查时限为60天,处理时限为15日,共为75日。新条例大大缩短了劳动监察的办案时限,自立案调查之日起至处理完毕共计45天,较国务院新条例规定的时限整整缩短30天。

八、用人单位多次违法将承担加重责任

新条例5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从以上新条例的变化可见,广东省地方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又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在此,我们希望通过本文能帮助广大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新条例的最新变化,并将相关规定落实到人力资源管理实处,帮助用人单位更加合法、健康的发展。

二 : 解读《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稿(下称《条例》),相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项内容,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管。据了解,《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1:强化预防监管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此次修订的《条例》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专章,多方位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监管。

未建立或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最高罚两万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工资等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并至少保存两年,而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向社会公布。

若违法,三年内难以承接投资和参加政府采购。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此外,用人单位的违法信息也将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亮点2:劳动者工资等权益更有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更着力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权益,采取了多项举措方便劳动者更快更好地维权。

非法减扣工资每人最高罚5000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及其他任意扣减工资行为。

《条例》还规定,人社部门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保障宣传设施、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以方便劳动者在劳动场所获知举报投诉渠道途径。

办案效率提高近一倍

根据《条例》,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人社部门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相比国家规定的办案期限,缩短了30个工作日,办案效率提高将近一倍。

而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人社部门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通过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使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等得到更快更好救济。

据介绍,若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未当场全部履行,但当事人双方已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的,人社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亮点3:一年内重复违法从重处罚

据介绍,《条例》还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监察执法、重复违法等行为加大了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查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了移送制度。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社部门可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涉嫌欠薪逃匿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将被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受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以及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用人单位若在一年内又重复违法,将被从重处罚。

三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与应对策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与应对策略

江溢斐律师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对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为了规避潜在的劳资纠纷法律风险,现就相关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并提出建议性的应对策略。

一、用人单位须建立和完善用工台账制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1、条文解读:

新的条例对用工管理台帐的要求远远严格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只要求企业在员工离职后将劳动合同保存两年以上,而新的条例则要求建立全方位的用工管理台帐。

2、应对策略:

1)建立全方位的用工管理台帐,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因此企业需要保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力供应,适当增加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2)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特别是做好员工的个人信息资料核实工作,确保员工个人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3)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考勤管理档案,不仅要保存考勤统计表,而且要保存原始的考勤记录(例如纸质考勤卡、电子指纹卡/IC卡的硬盘记录等)。

4)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每月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哪些款项,例如员工私人借款、员工失职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社保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等。

5)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的管理台帐要分开保存,避免混淆。同时,要做好用工管理台帐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要求基本与财务管理台帐相同),避免发生遗失或损毁。如发现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相关劳动部门做好报告和备案工作。

6)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用工管理台帐的备份,建立用工管理台帐的电子档案。

7)企业应建立用工台帐管理人员责任制度,特别要做好用工台帐管理人员的岗位调动或离职的交接工作。

8)特别强调:凡办理了社保的员工,必须建立用工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1、条文解读

新的条例除要求建立正式员工的用工管理台帐,而且要求建立实习、见习人员的管理台帐。这一点在以前的劳动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要引起重视。

2、应对策略

1)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届毕业生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实习、见习人员的用工管理流程与要求。

2)企业要为实习、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为实习、见习人员还未毕业,因此不可能办理社保手续。

3)其他要求基本与第十四条相同。

二、劳动保障违法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条文解读

1)企业如果有劳动保障违法记录,将会影响企业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业务活动。而且,对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追溯期长达三年。

2)企业如果有劳动保障违法记录,将会影响企业的银行信用,进而影响企业业务活动的开展。

2、应对策略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做好劳动争议纠纷的预防工作,合理地规避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风险。

三、违法罚款和违法扣减工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条文解读:

1)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规定罚款内容,扣减员工工资的规定要合法。

2)如果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或非法扣减员工工资,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2、应对策略:

1)关于合法扣减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此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以下情形企业可以依法扣减工资:

①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②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③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④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⑤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⑥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⑦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⑧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以下情形企业可以依法扣减工资:

①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②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③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④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但是扣减后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⑤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⑥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⑦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⑧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⑨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针对上述规定,企业应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①劳动者造成的企业损失的具体情形以及赔偿方式;

②劳动者请事假的流程及扣减工资方式;

③劳动者医疗期内工资标准;

④明确企业停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规定罚款内容。

①企业要全面检讨现有的规章制度,修改含有罚款或非法扣减员工工资内容的规章制度。

②实施结构化工资,用奖励代替处罚。举例如下:

原企业规章规定:

员工的惩罚分以下四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开除(辞退)。

警告:每警告一次,罚款50元;

小过:每记小过一次,罚款150元;

大过:每记大过一次,罚款450元;

则:若员工工资2500元,每迟到一次扣3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

改后操作方式: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全勤奖300元,每迟到一次减发全勤奖30元,旷工一天减发全勤奖100元。

③优化奖惩方式:

积累法

每旷工半天,记小过1次。

累积小过3次者,记大过1次。

累积大过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积分法

每次迟到扣1分,旷工半天扣3分。

年度扣分超过20分者,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④运用人身罚、行为罚替代

针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在全公司通报、在公司显著位置公示、爬楼梯等轻度人身、行为罚方式,给员工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以达到抑制员工违纪之目的。

此处罚方式应注意: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员工人格,否则将因涉嫌侵权受到法律追究。

四、违法欠薪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条文解读:

新的条例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逾期支付工资,只要经过行政部门处理后仍未支付,则需要额外支付50%-100%的赔偿金。

2、应对策略:

1)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要有一个范围,比如约定每月15-20日期间支付工资,从而让企业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2)为了避免因员工无理拒绝领薪产生劳动争议纠纷,企业应要求员工提供紧急情况下的有效书面联系方式(例如邮箱或务工所在地的暂住地址),并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附件内容,要求员工承诺以上书面联系方式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例如:员工提供的书面联系方式在7天内能收到企业发出的任何文件),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承担。当员工拒绝领薪时,只要企业证明尽到了通知领薪义务即可。

四 : 河南省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及仲裁电话、地址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65938665 政三街4号
  
  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7439828 互助路10号付2号
  
  金水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829975 卫生路39号附1号一楼
  
  二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8700679京广南路9号一楼
  
  管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353974 城东路80号
  
  中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7003277 百花路3号
  
  惠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639806 开元路8号
  
  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7990789 金梭路13号
  
  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785078航海路管委会3楼
  
  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7179830 郑东新区管委会6楼
  
  上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8921624 登封路6号
  
  新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2693072人民西路23号
  
  登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2862382 少林路209号
  
  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0257090 索河西路67号
  
  新密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9885431行政路2号
  
  巩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4398322 人民路40号
  
  中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2189492 府前街3号
  
  
  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各区仲裁委
  
  郑州市劳动仲裁院立案庭 67177752 互助路10号附2号
  
  郑州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处 67171919 互助路10号附2号
  
  金水区劳动仲裁委 63822241卫生路39号附1号6楼
  
  中原区劳动仲裁委 67711820 百花路3号
  
  二七区劳动仲裁委 68700663京广南路9号三楼
  
  惠济区劳动仲裁委 63639812 开元路8号
  
  管城区劳动仲裁委 66203690 管城街48号
  
  高新区劳动仲裁委 67981776 金梭路13号
  
  
  其它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
  
  郑州市社保稽查大队 67170200 陇海西路387号
  
  郑州市统筹办 67426282 棉纺东路55号
  
  郑州市工伤认定 67425299 棉纺东路55号
  
  郑州市伤残鉴定 67425298 棉纺东路55号
  
  郑州市医保中心 68698103 伏牛南路209号
  
  郑州市失业保险处 68865506 陇海西路387号
  
  河南省统筹办 65622522 花园路63号
  
  河南省工伤保险处 65909763 政三街4号
  
  河南省医保中心 65742312 经三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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