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大义灭亲
【成语名字】[www.61k.com)大义灭亲
【汉语拼音】dà yì miè qīn
【成语解释】指为了维护公理正义,不徇私情,灭了犯罪的亲人,或让他们接受法律制裁。语出《左传.隐公四年》
【成语典故】《左传.隐公四年》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于石子。石子曰:“王觐为可。”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石碏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弒寡君,敢即图之。”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九月,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5>。石碏6>使其宰獳羊肩7>莅杀石厚8>于陈9>。君子曰:“石碏,纯臣10>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成语注解】1、卫:国名。周朝时武王封予少弟康叔,故址约在今河北省南部和河南省北部一带,后为秦所灭。
2、右宰丑:名叫丑的右宰官。右宰,官名。
3、莅:光临、来到。
4、州吁:人名。春秋卫国庄公之庶子,生卒年不详。性骄奢,卫桓公十六年,收聚逃亡在外的卫国人,袭杀桓公而自立。吁,音ㄒㄩ。
5、濮:县名,春秋时卫国之鄄邑,位于山东省之西境。黄河斜贯境内,县跨黄河两岸,物产以棉花为大宗。今此县已废。
6、石碏:人名。春秋卫国之大夫,生卒年不详。仕卫庄公。碏,音ㄑㄩㄝˋ。
7、 獳羊肩:人名。春秋时人,生卒年不详。石碏之家臣。
8、石厚:人名。春秋时人,生卒年不详。石碏之子。
9、陈:国名。周武王封舜后妫满于陈,都宛丘。其地约在今河南省旧开封以东至安徽省旧毫之间。
10、纯臣:忠直之臣。
【成语出处】1、《左传.隐公四年》:“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2、《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清河孝王庆》:“皇太子有失惑无常之性,爰自孩乳,至今益章,恐袭其母凶恶之风,不可以奉宗庙,为天下主。大义灭亲,况降退乎!今废庆为清河王。”
3、《晋书.卷三八.宣五王列传.扶风王骏》:“赵王凶逆,天下当共讨之,大义灭亲,古之明典。”
4、《三国志.卷二八.魏书.王毌丘诸葛邓锺传.毌丘俭》裴松之.注:“《春秋》之义,大义灭亲,故周公诛弟,石碏戮子,季友鸩兄,上为国计,下全宗族。”
5、《魏书.卷六五.李平列传》:“大义灭亲,夫岂获止。周公行之于古,朕亦当行之于今。”
6、《北史.卷一九.魏孝文六王列传.废太子恂》:“古人有言,大义灭亲。此小儿今日不灭,乃是国家之大祸。”
7、《隋书.卷五○.宇文庆等列传》:“史臣曰:『……安、悊之于高祖,未有君臣之分,陷其骨肉,使就诛夷,大义灭亲,所闻异于此矣。』”
8、《旧唐书.卷六四.高祖二十二子列传.隐太子建成》:“周公圣人,岂无情于骨肉?为存社稷,大义灭亲。今大王临机不断,坐受屠戮,于义何成?”
9、《资治通鉴.卷二○二.唐纪十八.高宗永隆元年》:“为人子怀逆谋,天地所不容;大义灭亲,何可赦也!”
10、《金史.卷一二一.忠义列传一.曹珪》:“珪赤心为国,大义灭亲,自古罕闻也。”
11、《明史.卷一一八.诸王列传三.谷王橞》:“周戮管、蔡,汉辟濞、长,皆大义灭亲,陛下纵念橞,奈天下何?”
【成语用法】语义说明:比喻为了维护公理正义,不徇私情,灭了犯罪的亲人,或让他们接受法律制裁。褒义。
使用类别:用在“公正严明”的表述上。
【大义灭亲造句】1、历史上那些能大义灭亲的人物,都是令人敬佩的。
2、这次因为他父亲大义灭亲出面作证,才能定他的罪。
3、国法公平不可失,所以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
4、为了社会的公义,检方希望嫌犯的家人大义灭亲,出面指证。
5、以她的刚烈性子,就是自己的亲爹亲娘犯了罪,她也会大义灭亲的。
6、他今天虽然大义灭亲,出庭指证父亲犯罪的事实,但内心必然十分痛苦。
7、他身为执法人员,到底是大义灭亲,出面检举弟弟的罪行呢?还是循私纵放?内心犹疑难决。
【近义词】以义割恩
【反义词】公报私仇
【大义灭亲的成语故事】据《左传.隐公四年》载,州吁是春秋时代卫国庄公与宠妾所生的儿子,庄公非常宠爱他,大夫石碏(ㄑㄩㄝˋ)曾经劝谏庄公不要把州吁给宠坏了,但是庄公不听,州吁也因此养成好战骄奢的个性。庄公死后,桓公继位,州吁密谋杀害桓公而自立为国君,引起人民不满而导致国内不安。州吁的亲信石厚就去问他的父亲石碏,要怎么做才能安定民心、巩固王位。石碏曾经是卫桓公的重臣,很受到人民的尊敬,当石厚来请教的时候,他说:“只有觐见周天子才能安定君位。”石厚又问:“如何才能觐见天子呢?”石碏说:“陈桓公正受到周天子的宠信,而现在陈国和卫国的关系非常和睦,因此如果去拜访陈国的国君,请他向周天子请示,必定可以得见。”于是石厚就跟随着州吁到陈国。这时石碏暗中派人告诉陈桓公:“卫国领土狭小,而我已经年老了,不能有所作为。州吁和石厚就是杀了我国国君的人,请你们趁这个机会处置他们。”陈国人就把他们抓起来,请卫国人亲自来处置二人。卫国派右宰丑在濮县把州吁杀了。至于石厚,大家认为因为是石碏的儿子,应该从宽处理,杀了首恶州吁就够了,但是石碏不认同这样的看法。他认为州吁做的许多坏事,石厚也都有参与筹划,不能不严惩,所以就派他的家臣獳羊肩到陈国杀死了石厚。石碏这种为了国家大义,而牺牲父子私情的做法,深受后人所敬佩和赞扬。后来原文中的“大义灭亲”演变为成语,就用来比喻为了维护公理正义,不徇私情,灭了犯罪的亲人,或让他们接受法律制裁。
二 : 鼓励大义灭亲乃不义之举
近日媒体一直关注河北省高院最近出台的这条《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论者的文章都纠缠于此举究竟是“大义灭亲”抑或“大义救亲”,却没有意识到《量刑指导意见》的该条款本身就是1种“不义”!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在10月7日广州日报上发表的《大义灭亲,社会不能承载之重》一文认为,“这一新规的更可怕之处……在这种对‘大义灭亲’的公开鼓励,势必冲击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细胞——家庭。”而南京大学教授景凯旋在10月4日新京报上发表的《非“大义灭亲”乃“大义救亲”》一文则认为,“河北高院这样做,既维护了法律,也照顾了亲情,是现代法治与传统道德的结合。”二人的观点看似针锋相对,实则沆瀣一气。
二教授对“亲亲相隐”大加赞赏。“亲亲相隐”是儒术治国的产物。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一思想后来成了历朝历代的法条,一直影响到民国。基于“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这种考虑,王副教授说:“亲亲相隐”对中国这个“伦理本位”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而景教授则说:我们过去一直视之为封建礼教,但实际上,血缘亲情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亲亲相隐”原则维护的是基本人性与伦理。
“亲亲相隐”果真有那么神圣而崇高的社会功能吗?没有,完全没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亲亲相隐”害了中国几千年。从尧舜禹(根据史料我们知道,此三皇是“亲亲相隐”的鼻祖!)开始,一直到当下中国,“亲亲相隐”从来都是中国社会的1个难以破解的死结。“亲亲相隐”使得儒家伦理以及中国人的血缘亲情成为了1种伪道德,即武汉大学哲学教授邓晓芒所说的“结构性伪善”。
邓晓芒教授最近出版的新书《儒家伦理新批判》对于“亲亲相隐”有着全面而透彻的分析和批判。这本书是给中国学界知识分子进行道德启蒙的卓越读物,它对儒家学说进行了一次毫不留情的清洗。在此隆重推荐大家阅读!围绕“亲亲相隐”的讨论旷日持久,是中国近些年难得一见的学术景观。这场争鸣源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我的母校)范忠信教授的一篇文章《中西法传统的暗合》,该文认为,“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根据邓教授的分析,范教授(以及接着他说的当代儒学的代表人物郭齐勇教授等人)的论点来自对柏拉图的经典名篇《游叙弗伦(或译“欧悌甫戎”)》的惊人误解。邓晓芒批评这些为“亲亲相隐”辩解的学者(在国内他们都算“饱学之士”)不仅对西方经典陌生,而且对儒家经典也是一知半解的。本人完全赞同邓晓芒教授的批判观点!在当今世界,只有腐儒们(包括某些汉学家、季羡林、杜维明等)才认为儒家伦理是救世之道!尽管罗素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有很多误判,但是他的这句话却是非常精当的:“孝道以及对家庭的重视也许是儒家伦理学最薄弱的环节。”罗素几乎看到了中国“家天下”政治模式的核心密码。
西方文明并非没有“对家庭的重视”,相反,西方人对家庭的重视远胜于中国人。不过,这种“重视”是以理性与友爱作为基础的。理性意味着批评,友爱意味着平等。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虽然是重要的,但子女对父母之爱与父母对子女之爱都不构成德性伦理学的基础。家庭在个人成长中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1个人不是在健全的法律下成长的,就很难使他接受正确的德性。”他认为,“最好是有1个共同的制度来正确地关心公民的成长”,家庭只有在城邦无法提供德性教育的首要责任时才能给予协助。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认为,家庭教育应该服从于城邦教育,儿童应被抚养成长为好的公民。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因此,没有好社会,就没有好家庭。所以,真正的“大义”一方面来自超越性的友爱伦理学(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公正(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们共同保证着人们在信仰与世俗(道德与政治)上的相互一致。对于中国人来说,就是要毫不犹豫地挣脱“亲亲相隐”的伦理怪圈,以及“家天下”的政体模式,从而建立起“人人平等”的社会关系,并一举打破等级森严的社会格局。认识到了这1步,我们就能够发现,所谓“亲亲相隐”是否属于“义”的问题,其实是1个伪命题。“家”与“国”是不一样的东西,公义容不得私情。正如著名哲学家罗蒂所言:公私分开是社会正义的底线。
现在,回到河北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上来。王琳副教授认为,“西方世界虽无‘亲亲相隐’,却也在‘证人作证豁免’的制度安排中,特别赋予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种对亲情关系的保护,实则也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的保护。”实际上,这又是一次严重误读!西方国家之所以“特别赋予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正是出于证据的效力考量,担忧“亲亲相隐”问题的出现。看不到这一点,就会出现同样的信口胡诌,如景凯旋教授写的那样:“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有亲人间不能相互指证的规定。这不是怕他们互相包庇,而是保留其不揭发的权利,不希望他们的亲情关系受破坏。”
所以,我认为《量刑指导意见》中所体现的既非“大义灭亲”亦非“大义救亲”,而是1个“不义”条款!该条款考虑的不是普遍正义,因为普遍正义应该基于法律、基于事实,而事实则必然依赖于证据的效力上。同样,司法正义应当是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并且治病救人(即犯罪人员),而不是求助于他们的亲属来侦破案件。同时应该看到,如果将犯罪人亲属的“大义灭亲”与犯罪人的减刑联系起来,势必会给司法机关制造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带来更多的权力寻租的机会。
最后,1个值得大家注意的现象是:在当今中国,政府出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检举、投诉、举报的措施,仅是举报电话就已经五花八门了,然而,它们所针对的社会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治理,相反却越来越严峻了!为什么?因为这些政策都是处于人治需要的不义之举!其实问题非常简单:中国可以不要孔子,但是不能没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