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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黑板报

发布时间:2018-02-01 所属栏目:文秘知识

一 : 职业病防治黑板报

职业病防治黑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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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治治秘书"职业病"


    能随时跟随在领导同志身后,专司秘书之责,这个职业在今天确实吃香得很,令人羡慕不已。然而这些年来,由于现实生活中某些事情的发生,人们对于秘书这一特殊职业却又颇有微词。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河北省高官程维高的腐败案。其两任秘书、尤其是因大肆贪污受贿并有“中国第一秘”之称的李真,就是在程维高的庇护、重用下“长大”的。可以说程维高的腐败,很大程度上与其用人不当、放纵秘书有关。于是,人们在反思中也不得不对领导同志秘书这一职业进行某些规范,如某地专门就领导干部配备秘书以及秘书的工作安排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又有消息说,某地作出这方面新的规定后,全市约有90名秘书将要“下岗”。可见,关于秘书的话题,确有议一议之必要。
    谁都知道,秘书本来就是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然而,或许人们已经看到,如今有的秘书,其工作性质似乎有些变味,人称患了“秘书病”,表现为:
    谎报瞒上病。主要是骗瞒自己的上司。欺上虽有“欺君”之罪,但若能因时而异、见机行事,则能收到异想不到的效果,不但不会被怪罪,反而还会得到其领导的好评。如火势再猛也不能惊扰领导的春梦,洪峰再大也不能扰了领导之好心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骗举,虽说其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但人家的心还不是为了领导好,谁又会怪罪他呢。
    冷酷麻木病。由于秘书居于特殊位置,有的其优越感特别强,尤其是在群众面前,显得高高在上,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甚至横眉冷对,颐指气使,对群众的事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群众有急事要找领导求援,有重要情况要向领导反映,那也不行,小民事小,怎能让你分了领导的心。于是,有的秘书就成了一道设在领导和群众之间无形的墙,在这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尤为明显。
    制造权力病。有的秘书实际上也常常处于一人之下、众人之上的情况,虽然没有明文授予他多大的权力,但在他手中常常握有一种不可明说、只可意会的实权。这些实权虽然有些是领导默许的,而有些却是自己开辟、拓宽和制造的,也就是将本来没有的权变成有权,将小权扩大成大权,将虚权演变为实权。这样,他们往往可以打着领导的旗号,乱用权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满足自己的非分之想。
    牵线搭桥病。即便是个别贪心的领导,有时在捞取好处方面,自己也是不便和不愿意出手出面的。而有的秘书就很会“来事”,处处心领神会,从中牵线搭桥,乐于效劳,由他出面帮助搞定,因而有的秘书也就成了人们所说的腐败“中介”。当然,秘书在这方面乐此不疲,并非完全没有回报,在帮有的领导捞钱的过程中,秘书自己也少不了赚上一笔。
    以上仅是秘书“职业病”的几种表现而已,列举以期引起人们对秘书“职业病”的重视与治理,既注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又注重对秘书行为的规范。或许,大概并非多余。

三 : 职业病防治常识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那么,职业病的防治常识有哪些呢?下面61k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职业病的防治常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职业病防治常识

  职业病防治常识

  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其中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怀疑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

  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标准

  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

  鉴定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者如怀疑自己患了职业病,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

  者本人居住地有资质的职

  业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

  诊断。申请诊断时应向厂方索取职

  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受教育、培训权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

  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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