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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八)

发布时间:2018-01-27 所属栏目: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

一 :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八)

第八部分    会计与统计
 
    一、会计知识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会计相关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会计基本概念及作用,会计核算基本前提,资产概念及分类,负债概念及分类,所有者权益及特征,收入概念及特征,费用概念及特征,利润概念及特征,主要会计报表概念。 
    熟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及分析。
    了解:以上概念及核算方法的实际运用。
(三)考试范围
    1、会计概念与作用
    (1)会计概念
    (2)会计的作用
    2、会计核算基本前提
    (1)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
    (3)会计分期
    (4)货币计量
    3、资产概念及其分类
    (1)资产概念
    (2)资产的特征
    (3)资产的分类
    4、负债概念及其分类
    (1)负债概念
    (2)负债的分类
    5、所有者权益概念及其特征
    (1)所有者权益概念
    (2)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6、收入概念及其特征
    (1)收入概念
    (2)收入的特征
    7、费用概念及其特征
    (1)费用概念
    (2)费用的特征
    8、利润概念
    9、主要会计报表概念

二 : 土地估价师考试——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
  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支2b铅笔、橡皮、尺子和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三 : 土地估价师考试——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四门。四科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第一、二、三科实行标准化考试,第四科采取笔试形式。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 土地估价师考试简介

1、 考试改革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从2006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两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2、 报名条件

  具有:
(1)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
(3)相关学科本科学历,或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并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均可报名,非相关学科学历将适当放宽。

3、 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为依据,不指定考试教材,“考试大纲”已经重新修订,将随考试通知发布,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编写应考的相关材料。

4、 考试时间

  欲报考人员请关注近期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网站,因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故欲报考人员请关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具体办理时间。

5、考核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四门。四科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第一、二、三科实行标准化考试,第四科采取笔试形式。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考试方式

  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支2b铅笔、橡皮、尺子和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并对第四科进行答题。填写(填涂)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卷、答题卡不予记分。

7、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凡脱离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不能给予重新注册登记,其所取得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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