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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上海小额贷款公司排行榜

发布时间:2018-03-21 所属栏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一 :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排行榜

小额贷款公司以申请门槛低、放款快等优势补充了银行贷款的不足。下面介绍上海7家综合竞争力不错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供贷款人参考。希财网整理。

1.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地产、科技及建筑类行业的多家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经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于2009 年11月正式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其中大众交通集团占股本的20%。

大众交通集团是以交通运输、房地产和金融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创业初期就积极涉足金融产业。历经21年发展,集团形成了以交通运输业为主体,以房地产和金融投资为两翼的战略格局。在金融投资领域,集团已投资国泰君安证券和光大证券。本次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标志着集团开始涉足自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投资" 产业的含金量。

大众小贷公司以“一切为大众”为核心价值观,以“规范、专业、务实、高效”的专业精神, 秉承“与客户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竭诚为中小型企业及自主创业个人提供贷款及咨询服务,将为客户度身定制成本最优、效率最高的贷款组合方案,解决发展中各类融资问题。

2.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市首批设立的小贷公司之一,由松江区知名民营企业上海骏合实业集团发起设立。目前为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副会长单位、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理事长单位。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上海松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域为上海,贷款投向主要为生产型、商贸型中小企业及小额个人消费贷款,一般出借期限为3---24个月,单笔出借金额:企业客户在250万以内,个人客户在30万以内。

3.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融资服务、闲置资金理财、小企业融资、贷款咨询、个人贷款国有企业,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中国最大、最专业的融资服务、闲置资金理财、小企业融资、贷款咨询、个人贷款企业。 张江小额贷款公司是经上海市金融办批准,主要由浦东新区国资控股公司投资设立的上海首批小额贷款公司之一。张江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专注于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市场。至今已累计贷款200多家企业,累计贷款金额突破6亿元。注册资金即将扩大为4亿元,成为上海市规模最大的小额贷公司。

4.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成立,公司恪守信用、合法经营,根据“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奉贤区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咨询服务。公司由绿地集团为主发起人,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近期还将增资到5亿元),是目前上海资本规模最大的小贷公司。开业以来的经营公司在业务规模、盈利水平、上缴利税等多方面均占据行业领先地位;是首个放款超10亿、纳税超千万的小贷公司,有效地支持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5.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百强民营企业——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单位,并联合沪上多家知名实力企业及投资人共同组建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首期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11年三月完成增资扩股至5亿元人民币,公司法人代表沈若雷。公司主要业务是中小企业和自然人的放贷业务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经过四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上海投资资本金和经营规模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贷款行业中风险控制最强、人均收益最高、上缴税收最多、支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最有力的小额贷款公司,多项经济指标位居全国第一。

6.上海虹口中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虹口中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由上海中科电气(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会同上海建桥投资、绿地建设、旭捷实业、宇泰房产、宜钢钢业及三个自然人等九家股东共同发起成立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重点是为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同时,为其他有一定经济实力,讲信誉,经营正常的企业或经营者提供贷款和咨询服务。

7.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上海市第一批由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于2008年12月28日开业,注册资本3亿元,是由金山区著名企业发起并由知名人士参股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山区第一家并且规模最大的小贷公司,成立至今五年多的时间里,本着诚实守信、方便快捷的原则已为无数中小企业提供了正规、快捷、灵活的融资方案,以低融资成本助企业在发展中如虎添翼,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 : 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44题:

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www.61k.com)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考点】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选项B错误。汤姆是抵押人,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该是汤姆,而非甲公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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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

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www.61k.com]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

2008年银行贷款利率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137号文 央行 银监会

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www.61k.com)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

2008年银行贷款利率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137号文 央行 银监会

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www.61k.com]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006]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

2008年银行贷款利率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137号文 央行 银监会

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www.61k.com)

六、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类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

2008年银行贷款利率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137号文 央行 银监会

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www.61k.com]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 :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会 2009年48号文76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

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

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 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

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 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

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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