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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22 所属栏目: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消费贷款怎么办理

一 :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1

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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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臵。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臵。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臵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不良贷款规模,设臵不良贷款专职或兼职处臵岗。

第七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县级联社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八条 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设立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按照权限设臵审议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咨询事项。

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设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条 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分类认定后,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均应进行贷款 3

移交。

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正移交)。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由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信贷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逆移交)。

第十一条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形成一个月内,完成正移交。

(一)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材料。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原贷款管理单位向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

2、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3、按照档随账走的原则,根据账务划转情况交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

4、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责任人;

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三)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在贷款管理单位内部岗位之间移交,由原贷款管理责任人制作移交清单,向不良贷款清收 4

处臵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不良贷款管理单位应对移交的不良贷款组织尽职调查;

3、对不能在一个月内移交的不良贷款,经贷款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迟移交,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4、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四)不良贷款移交后,原贷款管理单位、贷款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臵工作。

第十二条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逆移交。

(一)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移交清单。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贷款管理单位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

2、贷款管理单位对照档案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对贷款进行实地调查;

3、贷款管理单位指定贷款管理责任人;

4、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三)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岗制作贷款清单,向本单位指定的贷款管理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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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单位对拟移交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贷款管理工作。贷款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人对接收的不良(正常)贷款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移交后,要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对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要建立监测台账,制定清收处臵计划,并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责任制。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是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开展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内容入档留存。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日常维护,要围绕尽职催收、权利保全、现场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进行。 6

(一) 尽职催收。定期向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贷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权利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变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关注还款义务人的动向,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其采取的维权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系统业务信息的维护。及时将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获取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完整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入档,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 尽职调查与估值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还款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清收潜力。

第二十二条 正移交期间首次尽职调查后,公司类不良贷款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个人类不良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对出现重大情况的贷款,要随时调查。 7

定期进行的尽职调查由不良贷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双人调查,清收处臵责任人为主调查人。

不良贷款进行处臵时,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项目小组组长为主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还款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还款义务人的各项信息,满足不良贷款估值、定价需要,为不良贷款处臵方式的选择和处臵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尽职调查信息按要求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估值。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贷款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

不良贷款的估值应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偿债意愿、抵(质)押物的权属以及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因素。

不良贷款的估值参照省联社规定的不良资产定价有关 8

方法,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估值结果可用于不良贷款处臵预案的研究制定、处臵结果的分析评价、不良资产处臵损失的整体评测,也可作为贷款分类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六章 清收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处臵方法和手段,实现不良贷款收回、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等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制度。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对每笔贷款确定清收处臵责任人。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密切监控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并结合日常管理及尽职调查时所掌握的情况,采取直接催收、账户扣收等方式清收处臵不良贷款。

第三十条 制定清收处臵预案。对新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收处臵预案,明确清收处臵期限、拟采取的方式等。

对清收处臵预案要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并选择有利处臵时机,启动清收处臵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制定与实施清收处臵方案。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条件成熟后,应根据拟定的处臵方式,成立项目小组,组织尽职调查,制定清收处臵方案,并根据权限设臵履行审 9

查、审批程序。项目小组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清收处臵方案,在规定的处臵时限内对不良贷款实施处臵。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偿、依法诉讼、破产清偿、以资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代理清收、资产臵换、呆账核销及损失退出等。

选择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偿还能力、抵(质)押物变现及贷款风险情况,择优选取。

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一)直接追偿。依据债权凭证,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还款义务人处臵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清收处臵责任人应通过账户查询、电话短信、上门催收、预约面谈以及发送函件等方式,强制或敦促还款义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依法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还款义务人履约。

采取依法诉讼方式的,应按照省联社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不得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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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企业法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还款义务人,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破产分配,根据重整协议和清算结果重组或清偿贷款。

(四)以资抵债。当还款义务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愿承接债务的主体等第三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

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减少抵债资产损失。

(五)债务重组。在还款义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下,依据各方(包括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对债务构成予以调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债务落实、债务承接、债务削减等方式。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拟重组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债务重组方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贷款操作规定办理手续。对不良贷款实施债务重组时,应对还款义务人以及第三方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审慎确定重组方式和重组条款,落实有关担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约定义务。

(六)债权转让。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臵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外部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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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将多笔不良贷款按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合,形成资产包整体转让。

债权转让程序应严格按照省联社债权转让办法执行,坚持公开操作、市场竞价的原则,审慎使用协议转让的处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将不良贷款委托给具有清收处臵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受托人依据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处臵,并按约定收取酬金。

委托代理清收期间,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加强对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发现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为,应及时终止代理合同。

(八)资产臵换。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臵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批量处臵。

用于臵换的资产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真正拥有所有权、处臵权、收益权,且能按要求变现、足额抵顶债权的资产。臵换方案必须取得人民银行、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书面同意。

(九)呆账核销。对符合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应提供符合核销认定条件的确凿证据,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内销外追的原则,对未依法终结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贷款继续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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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损失退出。表外不良贷款符合绝对损失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予以终结性退出。

对已认定绝对损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要建立退出台账,债权资料封存入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处臵定价。不良贷款处臵基础价格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四条 处臵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方式与手段。创新方式实施前,应向上级咨询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还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审处分离。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二)集体审议与授权决策。决策人依据社员大会(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的授权,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臵方案予以决策。

(三)关系人回避。与还款义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不良贷款处臵的各个环节,应予回避。

第七章 监测、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制度。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对不良贷款形态结构、质量变化、 13

权利保全、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内容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处臵监测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和评价不良贷款的变动和处臵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联社要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组织专项审计,发现违规操作和不尽职行为,要及时纠正、问责。办事处(市联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内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对重大处臵项目应及时检查。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激励机制。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人员的薪酬分配与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成效挂钩,对有功人员计酬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在申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利息减免及通过其他清收处臵方式将不良贷款纳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贷款形成处臵损失或认定绝对损失终结性退出前,均须对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环节进行合规检查,对因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尽职履责的责任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环节业务操作要求,参照省 14

联社相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5

二 :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研究论文

摘要:改革的历史包袱、政府的不当干预、农信社内部管理混乱、信贷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等因素使得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制约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等因素使得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建立清收约束激励机制、以行政手段清收涉党政部门贷款、运用集体资产清收村集体不良贷款等措施来化解已形成的不良贷款,通过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不良贷款监测机制、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等措施来防范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www.61k.com)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对策

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现状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支撑力量。然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一直是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大难题。2003年起,为了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大力提高其支持“三农”的能力,中央银行采用专项票据和再贷款的形式向积重难返的农村信用社注入巨额资金,用以置换其不良贷款,以期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效果。截至2008年年末,专项票据兑付进度已达到90%以上,累计兑付票据1530亿元。中央银行的注资,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明显改善。根据中央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自2003年启动注资改革以来,按照四级分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逐年下降,2003年至2008年,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5059亿元、4525亿元、3256亿元、3033亿元、2883亿元、2965亿元。与此同时,不良贷款率也从29.4%下降到7.9%。

2009年8月5日,中央银行又发布了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披露,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6.6万亿元、4.5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为11.9%,与2002年末相比,提高了1.3个百分点。支农信贷投放明显增加,6月末,全国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2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和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分别为45%和96%,与2002年末相比,分别提高了5个和l5个百分点。按贷款四级分类ISl径统计,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203亿元和7.2%,与2002年末相比,分别下降1994亿元和30个百分点。尽管纵向来看,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已经显著下降。然而,横向比较的结果却表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仍然相当高。2009年7月17日,银监会发布的初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5181.3亿元,不良贷款率1.77%。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763.5亿元,不良贷款率1.99%。因此,农村信用社仍需进一步化解不良贷款,改善资产质量。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成因

1、改革的历史包袱

“北京大学农村合作金融研究课题组”成员2005年8月对山西尧都农村信用联社的调研结果表明,在改革初期,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明显提高。1996年9月份的不良贷款率比1996年末低近10个百分点,尧都信用社承担了“行社脱钩”后农行的大量不良贷款。1999年前后,信用社不断对城市信用社和农金会进行吸收改造,这时期的不良贷款率也大幅上升。这些数据验证了历史包袱对农信社不良贷款率的影响,表明了农信社在一定程度上支付了大规模的制度变迁成本,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变迁成本。

2、政府的不当干预

一方面,地方政府用行政干预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盲目上项目,而这些仓促上马的项目一旦亏损或破产,农村信用社就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成本;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及乡村委员会的集体贷款积欠利息,到期不偿还本金,从而形成不良贷款。一项对安徽省来安县9个乡镇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的调查表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为6934万元,占信用社贷款总额29113万元的23.8%,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良贷款2596万元,占不良贷款总额的37.4%。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组织对辖内9个区县的农村信用联社村集体贷款管理情况的专题调查表明,9个区县的3300个行政村中,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行政村达780个,占24%,而9家农村信用社村集体不良贷款占比则高达80%以上。

3、农信社内部管理混乱

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贷款缺乏有效管理和控制,导致信贷资产持续恶化,旧的不良贷款无法收回,新的成倍增长。据调查,一些农村信用社机构主任与员工、临柜人员与信贷人员、信贷人员与信贷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流于形式,事实上形成农户小额信贷发放“一手清”。同时,农村信用社缺乏核查农户信用信息及身份信息的有效手段,贷款担保方式单一。被调查的l9家农信社,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67.5%。其中,个人对个人保证的贷款额占保证贷款总额的比例为76.6%。而个人对个人提供贷款担保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少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保证的情况;单笔1O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大额贷款占个人对个人保证贷款总额的50%以上。由于保证实际失效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使得保证贷款存在较高的风险隐患。

4、信贷人员业务素质较低

农村信用社部分信贷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根本不了解贷款合同到期后保证合同只在半年内有效的法律常识,大多并未要求保证人补签保证合同,使得原有保证贷款演变为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的调查表明,邵阳县、新邵县和武冈市6家农村信用社共有1076笔共计2564万元的保证贷款属于此类情况,占保证贷款总额的28.5%。同时,一些信贷人员分不清连带责任保证(可向保证人或被保证人任意一方追索)与一般责任保证(在被保证人无力清偿情况下再追索保证人)的区别,虽然签订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但都只当一般责任保证来对待。由于信贷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使得很多本可收回的贷款演变为不良贷款。

三、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对策

(一)化解已形成的不良贷款

1、建立清收约束激励机制

建立清收不良贷款的约束激励机制,将清收不良贷款与农村信用联社、基层信用社主任的业绩考核和工资分配挂钩,定期兑现奖惩,加大清收力度。通过把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作为竞聘上岗、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将信贷人员工资收入与清收不良贷款联系起来,允许农村信用社适当提高清收不良贷款本息的手续费提成标准等手段,提高信贷人员清收不良贷款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农村信用社人员清收贷款。

2、以行政手段清收涉党政部门贷款

农村信用社要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之机,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把清收党政职能部门和公务员自贷、担保、介绍贷款作为政府形象建设的内容,借助行政力量,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手段,推进涉党政部门贷款的清收。对公务员自借、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责成在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对政府职能部门自借、担保和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分清、落实责任进行清收。

3、运用集体资产清收村集体不良贷款

充分运用村集体资产清收村集体不良贷款,减少农村信用社贷款损失。一是通过代管出租收贷。积极与政府部门、村委会协商,以代管出租村集体有房屋、池塘、林地、果园等资产方式,将租金收入归还贷款本息。二是通过拍卖经营权收贷。深入摸清村集体现有资产状况,争取将“机动地”、“三荒地”、水利设施等经营权交由农村信用社公开拍卖,以拍卖收入偿还贷款本息。

(二)防范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1、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一是要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风险约束体系。贷款审查委员会要按照贷款“三查”原则,严格审查新增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落实担保和有效抵押。审查委员会对贷款决策要进行集体审批,减少决策失误,防范不良贷款的产生,使风险在贷款前得到控制。

二是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每一笔贷款必须事前签订贷款第一责任人责任书,落实风险责任,贷款形成不良后,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要加强对内授权、对外授信的管理。联社业务管理部门要根据信用社的经营规模、经营实力和经济效益,实施不同程度的授权。对高风险业务上收审批,低风险业务下放管理。授权、授信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调整和期间调整。制定合理可行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公务员之家:

2、建立不良贷款监测机制

农村信用社对贷款余额要进行全方位监测,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一是为各项贷款建立监测台账,为每一个客户建立经济档案,掌握好企业客户法人代表的经济状况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资产情况,掌握个人客户的社会关系、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人情况等,以便分析、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及时还贷目的。二是做好不良贷款的月末、季末预测工作,提前对当月、季末不良贷款余额、结构、清收情况进行预测,针对变动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把握清收进度。三是对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新的不良贷款,经核查认定后,允许信用社在每年计提的呆帐准备的范国内当年消化,双呆贷款科目年内不留余额。四是对因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新增不良资产。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经核查认定后,属无法追回的可纳入当年呆帐核销计划,仍可追偿的可暂时上划联社集中管理,进行继续追偿。公务员之家:

3、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首先,农村信用社要想方设法引进一批掌握现代金融知识、善于开拓农村市场和经营管理的高素质金融人才。其次,农村信用社要着力培养一批善于农村金融理论研究、农村金融形势分析、农村金融产品开发、农村金融高新技术运用等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最后,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干部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建立以脱产学习、外出进修、岗位培训等相互补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干部员工业务素质。总之,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多种途径引进优秀金融人才,多方面提高员工业务素质来提高经营管理和防范控制风险的能力,减少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三 :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53

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参照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农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将荆门农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按照银监会贷款分类标准认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信贷资产。

第四条 荆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真实反映、动态管理、专业经营,合规处置、及时监测、责任追究”的原则。对不良贷款形态要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及时、动态地掌握不良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具体情况对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成立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原则上小额不良贷款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原单位清收,对大额不良贷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发放的所有贷款应实行集中管理;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要合规合法,

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跟踪掌握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对造成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以及未按规定管理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纪律、法律及其它手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荆门农商银行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辖内各分支机构要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管理的决策、处置、清收、审批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行社依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监测、预警、计量、考核。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七条 按风险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

(一)次级贷款。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公司类客户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可疑贷款。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八条 特别规定

(一)借新还旧贷款: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二)重组贷款:重组贷款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重组贷款至少分为“次级类”;重组后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六个月观察期后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期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不再视为重组贷款,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三)逾期天数是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行社应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对于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一律划入不良贷款类;中长期贷款已签订分期还款合同的,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超过90天的,其全部贷款余额划入不良贷款类。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第九条 行社不良贷款划分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十条 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形态真实。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由基层行社信贷员进行初分,风险分类小组对信贷员初分建议进行讨论,形成初分意见,初分意见要经基层行社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上级行社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审核意见进行讨论,形成最终认定结果。具体分类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增加、不良贷款级次改变、不良贷款置换、不良贷款核销、不良贷款清收与盘活的账务核算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不良贷款的保全、清收与盘活

第十三条 行社要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与盘活力度,逐步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对不良贷款实行大额集中,小额分散的管理模式。基层行社将可疑、损失类的大额贷款,以及拟采取依法起诉或以物抵债的不良贷款全部移交给行社不良贷款清收部管理,同时风险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不良贷款清收部及基层行社之间的相互协作。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部要实行单独核算,对接收的不良贷款的账务及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的核对和催收,通过函证方式保全诉讼时效。对有担保的,要及时函证催收,保全合同的诉讼时效。要加强不良贷款保全资料的档案管理,定期检查。函证必须以书面形式,需写明合同编号、名称、贷款金额、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借款人贷款本息及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等,并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章。若借款人拒绝或不签章函证,可采取对账等方式向借款人对账或利息清单上签字,达到催收和不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坚持现金清收为主,以物抵债为辅,积极探索让利清收、风险代理、债权拍卖等方式多法清收,并严格控制贷款借新还旧。

(一)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造成无法足额还清的不良贷款可以实行让利清收。对改制企业实行让利清收的,须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农信社参加的协调会议纪要或有关正式文字资料;对破产企业实行让利清收的,须提供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

(二)对依法起诉后败诉的不良贷款、依法起诉后胜诉但二年内执行不到位的不良贷款、经法律咨询后认为难以胜诉的不良贷款以及可疑贷款、损失贷款中基于抢救风险需要的,可实行风险代理。

(三)对其他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债权拍卖。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材料、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必须报上级行社审批备案。

行社可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53_湖北省农村信用社

力确定其管理权限。实施风险代理清收方式的代理费用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前期不能支付任何费用。审批完毕后的不良资产市场化清收方案,以及清收处置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联社风险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借新还旧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利息结清;

2. 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能按时支付利息;

3. 属于周转性贷款;

4. 办理了足额、有效的抵押手续。

(二)按权限申报审批。

(三)凡违反上述(一)、(二)项规定的,一律视为违规发放贷款,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到期贷款进行展期的,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息结清至原到期之日。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能按时支付利息。

(三)有担保合同的,必须由担保方参与签字,保持从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原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不变。

(五)按正常贷款审批权限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行社对难以偿还的村组贷款、企业贷款、私贷公用等贷款通过向借款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求偿的方式变更债务主体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新债务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信用良好,有还款意愿;

2. 生产经营正常,有还款能力;

3. 办理合规合法贷款手续。

(二)变更债务主体的贷款根据原贷款金额,按正常贷款审批权限申报审批。

(三)凡违反上述(一)、(二)项规定的,视为违规发放贷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不良贷款的置换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置换与核销坚持“规范操作、责任认定、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行社组织专班进行认定和考核。具体按照置换、核销不良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不良贷款的核销

第二十二条 贷款损失的核销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报税务部门核实,维护农信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 基层行社对贷款损失的核销要认真调查取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破产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

2. 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文书;

3. 申报行社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4. 企业申请破产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5. 法院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6. 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7.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8. 法院的破产终结法律文书;

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10. 申报行社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11. 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12. 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13. 对造成损失贷款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14. 其他证明材料。

(二)关闭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的文件;

2. 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发放行社有关人员参加的清算组对关闭企业财产评估和财产分配方案;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4. 申报行社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5. 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6. 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7. 对造成损失贷款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8. 其他证明材料。

(三)灾害事故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县以上气象、消防、公安、保险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3. 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担保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4. 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方案;

5. 贷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6. 借款人受灾或事故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7. 其他证明材料。

(四)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2. 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

3. 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4. 有担保人但已死亡的,出具1、2项规定的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贷款损失或贷款呆账核销的认定和审批权限。

贷款损失核销实行分级审批,市州行社对辖内县(市)行社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向省联社报备,省联社对不良贷款异动情况进行事前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款损失核销程序。

贷款损失的核销按“申报→审核→审批→报备→核销”程序进行操作。具体按照置换、核销不良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行社要加强对不良贷款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核销贷款损失或贷款呆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核销中弄虚作假的,从严追究。

第八章 不良贷款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行社要根据不良贷款的不同类型分类考核。清收盘活任务要纳入全年业务经营考核体系,与工资奖金挂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行社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

(一)行社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包括数量和质量两部分,特别注重真实性。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53_湖北省农村信用社

1. 对超额完成任务或清收单户大额不良贷款的,给予适当奖励;

2. 对完不成清收盘活年度任务的行社理(董)事长、分管领导、基层行社负责人通报批评。对清收盘活任务完成未过半的行社理(董)事长、分管领导、基层行社负责人诫免谈话;

3. 绩效工资的扣发、增发与其考核办法中信贷资产质量包括的分值挂钩,在此分值内依比例扣发和增发。

(二)本金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比与账面不良贷款率按季度考核。连续2个季度末差额超过2%的行社,且风险不能全覆盖、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对理(董)事长及分管领导追责。

(三)以2011年末数据为基数,凡基层行社新发生的违规借新还旧(转据)和违规展期贷款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而行社领导未发现的,对行社理(董)事长及分管领导追责。行社应对每笔违规借新还旧和违规展期的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四)凡新增本金逾期90天以上贷款未真实反映为不良的,追究行社理(董)事长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个人的考核与奖励。将清收盘活任务考核到人,根据完成情况依率计酬。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可依据结欠时间的长短、贷款利息含量的高低、收贷工作的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可另设单项奖。下欠任务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章 不良贷款的统计、监测与分析

第三十条 行社要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对不良贷款的风险度和风险变化趋势进行量化反映,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行社要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全面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管理的相关报表资料,做到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不良贷款台账三者一致。

第三十二条 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应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考核。按照核实结果与统计报表的差异,将不良贷款真实程度划分为基本真实、不够真实和严重失真三档:

(一)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占比与核查结果均相差1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为基本真实。

(二)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占比与核查结果相差1—2个百分点(含)的,为不够真实。

(三)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占比与核查结果相差2个百分点以上的,为严重失真。

第三十三条 行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不良贷款实时监测。对重点机构和重点客户进行重点监测。

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贷款率在全省排名前三名的市州行社、在市州排名前三名的县(市)行社、在全县(市)排名前五名的基层行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在全省排名前三名的市州行社、市州排名前三名的县(市)行社、全县排名前五名的基层行社;风险状况发生异

动的行社。

重点客户包括:各单位不良贷款余额排名前十名的大户。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的监测主要是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对不良贷款风险进行准确的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量化指标包括贷款质量指标和不良贷款质量指标。

(一)贷款质量监测指标。贷款质量指标主要包括关注类贷款比例、关注类贷款余额变化率、关注类贷款比例变化幅度、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余额变化、不良贷款余额变化率、不良贷款余额变化幅度、不良贷款比例变化幅度和现金清收比例。

关注类贷款比例=关注类贷款余额÷正常贷款余额×100%

关注类贷款余额变化率=(本期关注类贷款余额-上期关注类贷款余额)÷上期关注类贷款余额×100%

关注类贷款比例变化幅度=(本期关注类贷款比例-上期关注类贷款比例)÷上期关注类贷款比例×100%

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100%

不良贷款比例变化=本期不良贷款比例-上期不良贷款比例

不良贷款余额变化=本期不良贷款余额-上期不良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余额变化率=(本期不良贷款余额-上期不良贷

款余额)÷上期不良贷款余额×100%

不良贷款余额变化幅度=(本期不良贷款变化-上期不良贷款变化)÷上期不良贷款变化×100%

不良贷款比例变化幅度=(本期不良贷款比例-上期不良贷款比例)÷上期不良贷款比例×100%

现金清收比例=本期不良贷款现金清收额÷本期不良贷款收回总额×100%

(二)不良贷款质量监测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变化情况。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第三十五条 行社要根据各项报表资料及各种检查资料对不良贷款实行按月监测,按季分析,对不良贷款风险状况和总体趋势作出判断和评价。对风险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本期不良贷款余额、所有监测指标测算情况。对整体趋势、地区分布及重点行业分布方面出现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的,应对其原因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对重点机构和重点客户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

(三)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分别按现金清收、抵债清收、贷款核销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分析。

(四)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对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监测和分析。

(五)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外部原因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破产、企业逃废债务、企业违法违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内部原因包括违反贷款“三查”制度、违反贷款授权授信规定、违法等。

(六)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继续抓好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三十六条 行社对不良贷款统计报表与分析报告上报的时间要求。

(一)基层行社的月报随业务报表一同向上级行社上报,季报和年报在每季度或年度终了3日内上报。

(二)县(市)行社的月报在每月终了3日内向市州行社上报,季报和年报在每季度或年度终了5日内上报。

(三)市州行社的月报在每月终了5日内向省联社上报,季报和年报在每季度或年度终了10日内上报。

第三十七条 行社应及时对不良贷款统计、监测与分析结果进行内部披露,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重要信息的披露范围仅限于内部管理层及相关领导,需要扩大范围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示。

第十章 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53_湖北省农村信用社

第三十八条 对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要逐笔认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属于违法贷款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社主任(行长)、分管领导及基层行社负责人离任前,由上一级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不良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对以后年度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的不良贷款管理问题,追溯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究离任审计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进行不良贷款划分和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不良贷款形态的。

(二)不满足展期条件,对贷款进行展期的。

(三)逆程序操作,不经调查、审查及有权部门审批,超权限认定不良贷款的。

(四)擅自放宽认定标准,掩盖不良贷款风险的。

(五)违规调整贷款形态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没有按要求落实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责任和清收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及时催收,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

(二)对破产、改制企业不主动介入主张债权,导致债务悬空的。

(三)遗失借款合同或重要资料,导致债务无法落实的。

(四)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

(五)贷款未收回之前,擅自将抵、质押物退回,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

(六)隐瞒问题或发现风险未及时报告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风险加大的。

(七)其他人为因素导致债务无法落实的。

第四十二条 搞虚假清收盘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有套取工资奖金的,退赔套取的全部工资奖金,并处相同金额的罚款。

(一)不满足借新还旧条件,对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处理的。

(二)不满足贷款变更债务主体条件,对贷款变更债务主体的。

(三)立据收息、息随本转的。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贷款核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不良贷款统计、监测、分析的有关报表资料信息反映不够真实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对信息反映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7]18号)同时废止。

四 : 农信社放贷增速不良贷款上升

截至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余额为4.7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比例达12%,超过同期农业银行的4万亿元和建设银行的4.56万亿元。但另一面是农信社不良贷款风险暗涌。

央行最新公布的货币执行报告显示,按照贷款四级分类,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已连续三个季度增加。一季度较年初增加169亿元,二、三季度环比分别增加69亿元、414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共增加652亿元,余额达到3617亿元。如果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截至2008年末,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达5435亿元,只略微少于全国商业银行的5602亿元。

实际上,早在年初,监管机构就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并引导农信社防范风险。不少农信社采取了严把贷款关、退出高风险行业贷款等措施,对化解包袱的路径亦有创新。

单季不良增加
今年三季度,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较二季度下降136.2亿元,继续“双降”。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则连续三季度增加。2008年末,按贷款四级分类口径,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2965亿元和7.9%,比改革之初分别下降2182亿元和28.9个百分点。

央行数据显示,2009年3月末,按同一口径统计,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134亿元和7.6%,相对2008年末一降一升;6月末,不良率继续下降至7.2%,但不良贷款余额则继续增加67亿元,达3203亿元;9月末,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617亿元和7.7%,单季环比再增加414亿元。

由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情况也差不多。与农信社不同,农商行为五级贷款分类,其不良贷款反弹始于2008年第三季度。当季,全国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08.8亿元,比上季度的122亿元增加86.8亿元或71%;四季度略微下降至191.5亿元。2009年,不良贷款余额以上升为主。一季度,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97.4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5.9亿元;二季度192.8亿元,环比微降4.6亿元;三季度为197.9亿元,环比增5.1亿元。截至9月30日,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共比去年末增加6.4亿元。

究其原因,一位关注农信社的监管人士认为,去年来,受经济景气影响比较大的行业,如出口型企业,信贷违约风险明显加大,贷款质量反弹压力较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例如,广西武宣县华奇林化工厂贷款150万元后,受金融危机影响产品滞销,资金周转不灵,于2009年1月15日到期未能按期还贷形成不良。今年一季度,该省农信社受金融风暴影响而导致出口类借款企业及关联借款农户不能按期还款形成新的不良贷款有2.7亿元,占新增不良贷款总额的12.59%。

此外,由于农业贷款缺乏风险分担机制,自然灾害仍是不良上升的重要因素。以广西为例,今年1-3月受自然灾害影响,该省农信社累计不良贷款19.09亿元,占累计新增不良总额的89%。

化解包袱路径
在监管机构的引导下,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正加紧风险防范。首先,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减少分红,将去年利润的大部分用于拨备。如江苏武进农村商业银行已将2008年3.7亿元净利润的70%,计提为一般准备金。

其次,对新增贷款把关更严。首先是提高了一些高风险行业贷款门槛。西部某农村商业银行就提高了对房产开发企业的贷款标准,“如果不是当地房企前50强,就不会给贷款。”该行人士说。

再者,机器设备做抵押的贷款逐渐减少。这主要是由于机器设备抵押存在可移动、要减值等相对更大的不确定性。此外,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开始退出一些贷款,以规避风险。江苏武进农村商业银行三季度工作会议会情通报显示,三季度末,该行年初确定的216户退出类贷款余额为2.43亿元,比年初减少1.42亿元,完成年计划的205%,从而使信贷资产结构更趋优化。

但部分农信社历史包袱仍需化解。截至2008年底,按五级分类,全国农村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为5435亿元。其中,不良余额在300亿元以上的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广东、山西、四川和湖南等7个省,合计3499亿元。由于不良贷款比率低于8%是农信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的硬指标,一旦不良率抬头将成为农信社改革的最大障碍。

本文标题: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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