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网站优化:网站内容规划一定要做的有特点
网站内容是一个网站的核心与灵魂。设计再漂亮,功能再强大,若无好的内容,只是虚有其表。而设计较差,功能落后,但通过好的内容而人气火爆的网站,比比皆是。当然并不是说设计与功能不重要,毕竟人靠衣装,但人更需要内涵与独特的品质,网站也是如此。
网站内容是一个网站的灵魂,一切的核心。因此必需与网站的自身定位保持完全一致,网站定位方向决定了内容方向。而网站内容规划又决定了整个网站的框架结构,网站的栏目与内容板块开通。包括产品与服务项目策划都需要围绕网站内容而进行。
而现在,互联网竞争激烈,想要超过众多竞争对手,光靠模仿已经很难成功。只有内容做得好,内容做的有特点,内容做得让用户喜欢,才有可能脱颖而出。内容大众化只能越来越归于平庸,独特的价值才能成就一个网站的非凡。当然,网站决不是为了追独特而非要与众不同,而是在真正理解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满足用户需求的差异化才是有必要的,不然一切个性都成了画蛇添足。
因此,确定网站内容的原则:
1,内容是否与网站定位一致。
在网站内容规划中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什么都想抓,却什么也没抓住。而这个错误的最大原因通常是网站定位不明确导致。但即使在网站定位已经很明确的情况下,网站内容规划依然会出现这种错误。特别是在网站发展初期,贪多而不精不专,是导致很多网站内容失去竞争力最大的原因之一。因此网站内容规划中,必需要先不断的做减法,只要是与网站核心定位不相关的内容都坚决减掉,不要为了芝麻而丢了西瓜。
所以,在确定内容主体的时候一定要与网站定位保持一致,一定要懂得有舍才有得。等你的网站发展成熟稳定,确实西瓜不会丢了后,可以再开始围绕核心服务去一步步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梦想一开始就建立一个帝国,只会让自己迷失在一个小胡同里。
2,内容是否满足用户需求。
用户需求也与网站定位相关,网站定位决定了网站面向哪一类用户群体。只有先知道了网站面向哪一类用户,才能有针对性的为用户提供内容。所以网站内容是需要同时满足网站定位与用户需求的,而严格上来说,这并不冲突。而如果你发现你的网站定位与用户需求相冲突了,那网站内容仍需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先,相应的网站定位也需要反醒。而未被满足的用户需求才是最有潜力的市场,你的网站提供的产品能够成功的机率也更高。
3,内容是否具有竞争力。
这里的竞争力主要是讲与现在存在的同类网站之间的竞争,如果你的网站内容与已经存在的其它网站内容大致相似,而其它网站已先入为主,则你很难成功。当然真正的行业竞争远不只这么简单,之前有专门做过一期行业五种力量的分析,影响行业的五种力量包括:供应商的力量,买家的力量,行业壁垒,新的竞争威胁以及可能出现的替代产品或服务的威胁。
因此网站内容的差别化是提升网站内容竞争力的一个关键,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国家,企业,场所在宣传的时候需要打出特色(不是特殊,哈哈!)服务的原因了。当然,再强调一遍,这里有一个误区,就是并不是为了有特点而让自己有特点,那叫做作。而是在理解满足用户真正需求的基础上,推出特色服务。
4,考虑内容建设的成本。
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内容建设成本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内容来源不仅仅是SEO,也是网站运营中最大的难题。内容建设的难度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更新不容易,二是保证质量不容易。如果网站长时间不更新,很难让用户回头,对搜索引擎优化也不好。但就算你能保持更新,如果文章质量过差,原创不多,那也不行。如果你网站定位的是一些专业领域,那更需要能够提供专业水准的文章。所以在选择网站内容的时候,需要考虑将来更新是否困难,内容质量能否保证,成本是否过高,是否能够调动用户来创建内容等问题。
互联网中的内容传播速度飞快,也导致网站内容同质化越来越严重。如何同中求异,出奇而制胜,已成为网站内容规划的关键。网页纷纷杂杂,网民来来去去,如何让网民只因在网页群中多看你一眼,就再也忘不掉网页的容颜,并想着偶然会有下一次再见,从此你就可以开始快乐的数钱。
文章来源于点水博客,转载请注明地址:
注:相关网站建设技巧阅读请移步到建站教程频道。
二 : 高规主要修订内容2011080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JGJ3-2010)
主要修订内容详释
2011.8.1
一、《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一、《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修订背景 JGJ3-2010)修订背景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
]77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77 号文的通知,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 设计、科研、教学和施工单位对《 设计、科研、教学和施工单位对《高层建筑混凝 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进行全面修订。 参加修订工作的设计单位有:北京市建筑设 参加修订工作的设计单位有:北京市建筑设 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 有限公司、广州容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研 有限公司、广州容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究单位有 究单位有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 教学单位有清华大学;施工单位有 司;教学单位有清华大学;施工单位有北京建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 司。
起草人员: 徐培福、黄小坤、容柏生、程懋堃 汪大绥、胡绍隆、傅学怡、肖从真 方鄂华、钱稼茹、王翠坤、肖绪文 艾永祥、齐五辉、周建龙、陈 星 蒋利学、李盛勇、张显来、赵 俭
修订过程简述
规程修编准备工作始于 2006 年, 2006 年 8 月与主管部门签定规程的修订 合同,同年 12月召开修编组第一次工作会 12月召开修编组第一次工作会 议,宣布修编组成立。完成本规程的送审 稿之前,共召开修编组全体工作会议 8 次; 参加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参加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 结构设计规范》的协调会 10 余次。
修订过程简述
规程修编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 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理论和试验研究 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先后完成了本规程的讨论稿(第一 稿) 、征求意见初稿(第二稿) 、征求意 见稿(第三稿) 、送审初稿(第四稿) 、 送审稿(第五稿)、送审稿修订稿(第六 稿)、报批稿(第七稿)、定稿(第八稿) 等版本。
修订过程简述
2010 年 1月完成的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0年 2010年2月2日编制组向全国有关设计、研究、 教学、施工、质检等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寄送了 征求意见函及征求意见稿 240 余份, 并在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进行了发布; 截至 2010 年 4 月中旬,编制组共陆续收到 来自有关单位及专家个人的书面反馈意见 68 份, 涉及意见和建议 700 余条。
修订过程简述
修订组对反馈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视,对意见 进行了汇总、整理,分章节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 在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明确了本规程修订的全部内容,于 2010年 5 月 2010年 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报告》 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报告》及规程 的送审初稿,并在修编组第五次工作会议上对其 进行了仔细讨论,会后形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 后经19位来自全国的专家、学者审查,编写组修 后经19位来自全国的专家、学者审查,编写组修 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报建设部。建设部于2010年 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报建设部。建设部于2010年 10月21日批复,《高规》 2011年10月 10月21日批复,《高规》于2011年10月1日起 执行。
二、目前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 存在的疑难问题在新高规中的体现
1.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方法。 1.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方法。 2.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的要求和方法。 2.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的要求和方法。 3.短肢剪力墙的具体评判标准和设计要求。 3.短肢剪力墙的具体评判标准和设计要求。 4.框剪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不同时的设计。 4.框剪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不同时的设计。 5.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 5.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 6.风荷载作用下高层建筑设计的层间位移比要求。 6.风荷载作用下高层建筑设计的层间位移比要求。 7.框架结构中的“强柱弱梁” 7.框架结构中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 8.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 8.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 9.楼层层间位移比是否能适当放松的问题。 9.楼层层间位移比是否能适当放松的问题。
10.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和抗震设计的问题。 10.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和抗震设计的问题。 11.混凝土结构风振舒适度计算的问题。 11.混凝土结构风振舒适度计算的问题。 12.薄弱层地震剪力放大系数偏小的问题。 12.薄弱层地震剪力放大系数偏小的问题。 13.防震缝能否满足抗震要求的问题。 13.防震缝能否满足抗震要求的问题。 14.多塔楼计算分析的原则。 14.多塔楼计算分析的原则。 15.楼梯构件对整体计算的影响要考虑。 15.楼梯构件对整体计算的影响要考虑。 16.托柱转换和托墙转换的区别。 16.托柱转换和托墙转换的区别。 17. 水平结构舒适度要求。 18.框架18.框架-筒体结构地震剪力的调整。
本次规范修订对很多上一版规范执行过程 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讨论和研 究,并在相关的条文中做出了相关规定, 便于结构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中的执行。
具体解决办法反映在相应的修改条文中。
三、本次高规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1、修改了适用范围; 2、修改补充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 3、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增加了8度 、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增加了8 (0.3g)抗震设防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规定; 0.3g)抗震设防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规定; 4、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基本方法及抗连续倒 塌设计基本要求;
5、修改、补充了房屋舒适度设计规定; 6、修改、补充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内容; 7、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及部分构件内 、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 力调整系数; 8、修改、补充了框架、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 框架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的有关规定;
9、修改、补充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规定; 10、混合结构增加了筒中筒结构、钢管混凝土、 10、混合结构增加了筒中筒结构、钢管混凝土、 钢板剪力墙有关设计规定; 11、 11、 补充了地下室设计有关规定; 12、修改、补充了结构施工有关规定。 12、修改、补充了结构施工有关规定。
字体为修改的主要内容。 字体为新高规条文。 字体为修订原因、解释或补充说明。 字体为高亮部分,以引起注意。 字体为重点字眼,着重注意部分。 定稿与送审稿的区别之处。
四、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
1、调整了设计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层 、调整了设计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层 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结构 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结构 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 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 1.0.2条: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 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 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 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非抗震设计和抗 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非抗震设计和抗 震设防烈度为6 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 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 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 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 段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高层建筑结构。 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高层建筑结构。
修订原因:
首先是为了与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协调,《 首先是为了与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协调,《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相应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有的住宅建筑的层高较大或住宅的底部几层布置层高较大 的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 的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 已超过28m,仍应按本规程进行结构设计。 已超过28m,仍应按本规程进行结构设计。 大量地震震害及其他自然灾害表明,在危险地段及发震断 裂最小避让距离之内建造房屋和构筑物较难幸免灾祸;我 国也没有在危险地段和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内建造高 层建筑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研究成果。
2、提出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基本方 法:见1.0.3条和3.11节。 法:见1.0.3条和3.11节。 第1.0.3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 1.0.3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 构,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 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时, 可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和 可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和 论证。
修订原因: 近几年,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已在我国“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近几年,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已在我国“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抗震设计中比较广泛地采用,积累了不少经验。国际上, 高层建筑采用抗震性能设计已形成一种发展趋势。(美国 20世纪90年代陆续提出一些抗震性能设计的文件,2008年 20世纪90年代陆续提出一些抗震性能设计的文件,2008年 美国:超过50m;日本1981年开始:超过60m) 美国:超过50m;日本1981年开始:超过60m) 正确应用性能设计方法将有利于判断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 性能,有针对性地加强结构的关键部位和薄弱部位,为发 展安全、适用、经济的结构方案提供创造性的空间。
条文中提出的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 条文中提出的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 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 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 混凝土结构包括:
? 1)“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 2)有些工程虽不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结构”,但由于 )有些工程虽不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其结构类型或有些部位结构布置的复杂性,难以直接 按本规程的常规方法进行设计; ? 3)还有一些位于高烈度区(8度、9度)的甲、乙类设 )还有一些位于高烈度区(8度、9 防标准的工程或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工程,出现难以 确定抗震等级或难以直接按本规程常规方法进行设计 的情况。
为适应上述工程抗震设计的需要,有必要规定可 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
第3.11.1条: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应分析结构方案 3.11.1条: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应分析结构方案 的特殊性、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采 的特殊性、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采 取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措施。 取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措施。(并分析论证结
构方案可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类别、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类别、 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的特殊性、建造费用、 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各项因素选定。结构 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各项因素选定。结构 抗震性能目标分为A 抗震性能目标分为A、B、C、D四个等级,结构 抗震性能分为1 抗震性能分为1、2、3、4、5五个水准(表 3.11.1),每个性能目标均与一组在指定地震地 3.11.1),每个性能目标均与一组在指定地震地 面运动下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相对应。
表 3.11.1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性能目标 性能 地震水准 水准 1 1 2 1 2 3 1 3 4 1 4 5 A B C D
多遇地震 设防烈度地震 预估的罕遇地震
本条规定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的三项主要工作: 1)分析结构方案在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 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以 确定结构设计是否需要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并 确定结构设计是否需要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并 以此特殊性作为选用性能目标的主要依据。 以此特殊性作为选用性能目标的主要依据。 2)选用抗震性能目标。性能目标选用时,一般需 选用抗震性能目标。性能目标选用时,一般需 征求业主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3)结构抗震性能分析论证的重点是深入的计算分 析和工程判断,找出结构有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 提出有针对性的抗震加强措施,必要的试验验证, 分析论证结构可达到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 分析论证结构可达到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
分析论证一般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分析论证一般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 1)分析确定结构超过本规程适用范围及不规则性的情 况和程度; ? 2)认定场地条件、抗震设防类别和地震动参数; ? 3)深入的弹性和弹塑性计算分析(静力分析及时程分 析)并判断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 4)找出结构有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以及需要加强的关 键部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抗震加强措施; ? 5)必要时还需进行构件、节点或整体模型的抗震试验, 补充提供论证依据,例如对本规程未列入的新型结构 方案又无震害和试验依据或对计算分析难以判断、抗 震概念难以接受的复杂结构方案; ? 6)论证结构能满足所选用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
第3.11.2条: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可按表3.11.2进 3.11.2条: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可按表3.11.2进 行宏观判别。
表 3.11.2
结构抗震 性能水准 第 1 水准 坏 基本完好、 第 2 水准 轻微损坏 轻度损坏、部分 第 3 水准 第 4 水准 第 5 水准 损坏 严重损坏 轻度损坏 轻微损坏 部分构件中度 中度损坏 损坏 比较严重 部分构件比较 中度损坏 比较严重损坏 需排险大修 轻度损坏 比较严重损坏 继续使用 轻微损坏 中度损坏 中度损坏、部分 续使用 修复或加固后才可 无损坏 无损坏 轻微损坏 使用 一般修理后才可继 宏观损坏 程度 完好、 无损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继续使用 稍加修理即可继续 普通竖向构件
各性能水准结构预期的震后性能状况
对调
损坏部位 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关键构件 耗能构件 一般不需修理即可
注:“普通竖向构件”是指“关键构件”之外的竖向构件;“关键构件”是指该构件的失效可能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 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耗能构件”包括框架梁、剪力墙连梁及耗能支撑等。
位移参考指标
名称 基本完好 轻微损坏 轻度损坏 中等破坏 较严重破坏 倒塌 变形参考值 <[?ue] <[? 1.5~2[? 1.5~2[?ue] 2~3[? 2~3[?ue] 3~4 [?ue] [? <0.9[? <0.9[?up] >[?up] >[?
结构类型
钢筋混凝土框架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 筒中筒 钢筋混凝土框剪、板 柱-剪力墙、框筒 钢筋混凝土框支层
完好
1/550 1/1000 1/800 1/1000 1/300 1/800
轻微损坏
1/250 1/500 1/400 1/500 1/200 1/400
中等破坏
1/120 1/250 1/200 1/250 1/100 1/200
不严重破坏
1/60 1/135 1/110 1/135 1/55 1/110
钢结构 钢框架钢框架-核心筒、型钢 混凝土框架混凝土框架-混凝土核 心筒
本条所说的“关键构件” 本条所说的“关键构件”可由结构工程师根据工 程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例如:水平转换构件及其支承的竖向构件、大跨 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其支承的竖向构件、大悬挑 结构的主要悬挑构件、加强层伸臂和周边环带结 构的竖向支撑构件、承托上部多个楼层框架柱的 腰桁架、长短柱在同一楼层且数量相当时该层各 个长短柱、扭转变形很大部位的竖向(斜向)构 件、重要的斜撑构件等。
《抗规》中部分关于抗震性能设计的内容 抗规》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 3.10.1条条文说明中指出:不同的抗震设 3.10.1条条文说明中指出:不同的抗震设 防类别,其性能设计要求也有所不同。鉴 于目前强烈地震下结构非线性分析方法的 计算模型及参数的选用尚存在不少经验因 素,缺少从强震记录、设计施工资料到实 际震害的验证,对结构性能的判断难以十 分准确,因此在性能目标选用中宜偏于安 分准确,因此在性能目标选用中宜偏于安 全一些。
2.《抗规》第3.10.2条: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 2.《抗规》 3.10.2条: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 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具有针对性:可 分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 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位、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 及建筑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目标。 条文解释提到: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立足于 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综合考虑,具有很强的针对 性和灵活性。针对具体工程的需要和可能,可以 对整个结构,也可以对某些部位或关键构件,灵 活运用各种措施达到预期的性能目标——着重提 活运用各种措施达到预期的性能目标——着重提 高抗震安全性或满足使用功能的专门要求。
例如: 1)楼梯——可以提出确保大震下能具有安全避难 1)楼梯——可以提出确保大震下能具有安全避难 通道的具体目标和性能要求; 2)特别不规则、复杂建筑结构的抗侧力结构的水 2)特别不规则、复杂建筑结构的抗侧力结构的水 平构件和竖向构件——可以提出相应的性能目标, 平构件和竖向构件——可以提出相应的性能目标, 提高其整体或关键部位的抗震安全; 3)需要连续工作的机电设备——其相关部位的层 3)需要连续工作的机电设备——其相关部位的层 间位移需满足规定层间位移限值的专门要求,也 可提出大震后可修复运行的位移要求; 4)玻璃幕墙——预留变形缝隙。 4)玻璃幕墙——预留变形缝隙。
3.《抗震规范》第3.10.3条为抗震性能化 抗震规范》 3.10.3条为抗震性能化 设计的做法和要求,与《高规》 设计的做法和要求,与《高规》类似,但 不完全相同,比如性能目标方面,《抗规》 不完全相同,比如性能目标方面,《抗规》 在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三个不 同地震水准下按不同的使用要求和变形分 为性能1~4。 为性能1~4。 实现相应的性能目标,需要落实到具体设 计指标,即各个地震水准下构件的承载力、 变形和细部构造的指标。
《抗规》附录M里面对实现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 抗规》附录M 法有比较具体的描述,包括有: 1.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和构造的抗震等级等不 1.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和构造的抗震等级等不 同内容的参考指标示例; 2.内力计算、变形计算的方法; 2.内力计算、变形计算的方法; 3.建筑构件和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3.建筑构件和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相比较而言,大部分的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的建筑物一般 都是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或者复杂高层建筑,《高规》 都是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或者复杂高层建筑,《高规》 给出的条文主要是针对高层建筑的承载力、变形等要求, 相对而言更为简单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3.11.4条: 3.11.4条: 结构弹塑性计算分析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5.1条的规定外, 结构弹塑性计算分析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5.1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高度不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 高度不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 析方法; ? 高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高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 高度在150~200m之间,可视结构自振特性和不规 高度在150~200m之间,可视结构自振特性和不规 则程度选择静力或时程分析法。 ? 高度超过300m的结构或新型结构或特别复杂的结构, 高度超过300m的结构或新型结构或特别复杂的结构, 应有两个(由两个不同单位进行)独立的计算,进行校核。不同 独立的计算,进行校核。
单位指该工程设计团队之外的另一个设计、咨询单位。()
? 2 弹塑性计算分析应以混凝土构件的实际配筋、型钢 和钢构件的实际截面规格为基础,不应以估算的配筋 和钢构件替代。(定稿已取消) ? 3 复杂结构应进行施工模拟分析,应以施工全过程完 复杂结构应进行施工模拟分析,应以施工全过程完 成后的内力为初始状态。 ? 4 弹塑性时程分析宜采用双向或三向地震输入。计算 弹塑性时程分析宜采用双向或三向地震输入。 结果宜取多组波计算结果的包络值; (定稿已取消) ? 5 应对计算分析结果进行合理性判断。 (定稿已取消)
3、增加了对混凝土、钢筋、钢材材料的要求,强 调了应用高强钢筋、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以及轻质 非结构材料。见3.2节。 非结构材料。见3.2节。 第3.2.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强高性 3.2.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强高性 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 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 构件。 第3.2.2条:高层建筑的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 3.2.2条:高层建筑的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 件宜采用各类轻质材料,构造上宜与主体结构柔 性连接,并应满足自身的承载力、稳定要求和适 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定稿已取消)
第3.2.2条(定稿): 3.2.2条(定稿): … 8 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9度时不宜高于C60,8度时不宜高于C70; 度时不宜高于C60, 度时不宜高于C70; 剪力墙的混凝土等级强度不宜高于C60。 剪力墙的混凝土等级强度不宜高于C60。
本节规定了关于混凝土强度等级的主要要 求,关于局部特殊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的 要求;钢筋要求;补充了对混合结构中型 钢钢材的抗震要求。 特别提到:混合结构中的型钢混凝土竖向 特别提到:混合结构中的型钢混凝土竖向 构件的型钢及钢管混凝土的钢管宜采用 Q345和 Q235等级的钢材,也可采用Q390、 Q345和 Q235等级的钢材,也可采用Q390、 Q420等级或符合结构性能要求的其他钢材; Q420等级或符合结构性能要求的其他钢材; 型钢梁宜采用Q235和 Q345等级的钢材。 型钢梁宜采用Q235和 Q345等级的钢材。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中: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中:
1.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 1.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 HRBF500钢筋,也可采用HPB300、HRB335、 HRBF500钢筋,也可采用HPB300、HRB335、 HRBF335、RRB400钢筋; HRBF335、RRB400钢筋; 2.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400、HRB500、 2.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400、HRB500、 HRBF400、HRBF500钢筋; HRBF400、HRBF500钢筋; 3.箍筋宜采用HRB400、HRBF400、HPB300、 3.箍筋宜采用HRB400、HRBF400、HPB300、 HRB500、HRBF500钢筋,也可采用HRB335、 HRB500、HRBF500钢筋,也可采用HRB335、 HRBF335钢筋。 HRBF335钢筋。
4、调整了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要求,增加了8度 、调整了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要求,增加了8 0.3g抗震设防区的房屋适用高度内容;框架结构 0.3g抗震设防区的房屋适用高度内容;框架结构 高度适当降低;板柱高度适当降低;板柱-剪力墙结构高度增大较多。 见3.3.1条。(与送审稿原3.3.2条合并) 3.3.1条。(与送审稿原3.3.2条合并) 第3.3.1条: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 3.3.1条: 用高度应区分为A级和B级。A 用高度应区分为A级和B级。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 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 3.3.1 3.3.1-1的规定, 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 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1 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1-2的 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最 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表 3.3.2-1 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非抗震 设计 70 150 150 130 部分框支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筒 体 200 筒中筒 板柱-剪力墙
注:1 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3 甲类建筑,6、7、8 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 度时应专门研究; 4 框架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以及 9 度抗震设防的表列其他结构,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 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结构体系
框架 框架-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剪力墙
6度 60 130 140 120 150 180 80
7度 50 120 120 100 130 150 70
抗震设防烈度 8度 0.20g 0.30g 40 35 100 80 100 80 80 100 120 55 50 90 100 40
9度 24 50 60 不应采用 70 80 不应采用
定稿 中已 取消
160
110
表 3.3.2-2 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6度 7度 0.20g 框架-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剪力墙 部分框支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筒体 筒中筒
注: 1 2 3
8度 0.30g 100 110 80 120 150
170 180 150 220 300
160 170 140 210 280
140 150 120 180 230
120 130 100 140 170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甲类建筑,6、7 度时宜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 度时应专门研究; 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5、调整了房屋使用的最大高宽比要求,不再区 分A级高度和B级高度。见3.3.2条。 级高度和B级高度。见3.3.2 第3.3.2条: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 3.3.2条: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 宜超过表3.3.2 宜超过表3.3.2的规定。 3.3.
表 3.3.3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适用的高宽比
结构体系 框架 板柱-剪力墙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筒中筒 非抗震设计 5 6 7 8 8 6 度、7 度 4 5 6 7 8 抗震设防烈度 8度 3 4 5 6 7
定稿 中已 取消
9度 2 — 4 4 5
修订的内容: 本次修订将A级高度与B 本次修订将A级高度与B级高度的适用高宽 比限值进行了合并处理,不再强调“ 比限值进行了合并处理,不再强调“最大 高宽比”概念;将筒中筒结构和框架高宽比”概念;将筒中筒结构和框架-核心 筒结构的高宽比限值分开规定,适当提高 了筒中筒结构的适用高宽比。
6、修改了楼层位移比的计算要求及可以适当放松 的条件及限值。见3.4.5条。 的条件及限值。见3.4.5条。
第3.4.5条: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 3.4.5条: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 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 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 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 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 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 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 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 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 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 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 期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 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 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 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本规程第3.7.3条规 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本规程第3.7.3条规 定的限值的40%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 定的限值的40%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 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 1.6。 1.6。 例如:剪力墙结构最大层间位移角为1/1000,当最大层 例如:剪力墙结构最大层间位移角为1/1000,当最大层 间位移角为1/2500时,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 间位移角为1/2500时,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 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最大可放松 至1.6。 1.6。
规定的水平地震力:一般可采用振型分解组合后 规定的水平地震力:一般可采用振型分解组合后 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 偏心。 水平作用力的换算原则:每一楼面处的水平作用 水平作用力的换算原则:每一楼面处的水平作用 力取该楼面上、下两个楼层的地震剪力差的绝对 值;连体下一层各塔楼的水平作用力,可由总水 平作用力按该层各塔楼的地震剪力大小进行分配 计算。 结构楼层位移和层间位移控制值验算时仍采用 CQC的效应组合。 CQC的效应组合。
7、调整了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 见3.5.2条;明确了受剪承载力计算范围,3.5.3 3.5.2条;明确了受剪承载力计算范围,3.5.3 条。 增加了沿竖向质量不均匀结构的限制:见3.5.6条; 增加了沿竖向质量不均匀结构的限制:见3.5.6条; 增加了竖向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3.5.7条; 增加了竖向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3.5.7条; 楼层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 楼层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 整为1.25: 3.5.8条。 整为1.25:见3.5.8条。
第3.5.2条: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变 3.5.2条: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变 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框架结构,楼层与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γ1可按式 1.对框架结构,楼层与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γ 3.5.2- 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0.7, 3.5.2-1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0.7, 与相邻上部三层刚度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小于0.8; 相邻上部三层刚度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小于0.8; 2.对框架-剪力墙和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 2.对框架-剪力墙和板柱-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层与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 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层与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 比γ2可按式3.5.2-2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 可按式3.5.2- 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 小于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 小于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 值不宜小于1.1,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 值不宜小于1.1,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 (原来均为不应)
对应原高规4.4.2条。 对应原高规4.4.2条。
V为楼层地震剪力; ?为层间位移。
第3.5.3条:A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 3.5.3条:A 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80%,不 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80%,不 应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65%; 应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65%;B级高度高层建 筑的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其相邻上 一层受剪承载力的75%。 一层受剪承载力的75%。 注: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是指在所考虑的水 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该层全部柱、剪力墙、斜撑的受剪承 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该层全部柱、剪力墙、斜撑的受剪承 载力之和。 楼层抗侧力结构的承载能力突变将导致薄弱层破坏, 本规程针对高层建筑结构提出了限制条件。柱的受剪承载 力可根据柱两端实配的受弯承载力按两端同时屈服的假定 失效模式反算;剪力墙可根据实配钢筋按抗剪设计公式反 算;斜撑的受剪承载力可计及轴力的贡献,应考虑受压屈 服的影响。
第3.5.6条:楼层质量沿高度宜均匀分布, 3.5.6条:楼层质量沿高度宜均匀分布, 楼层质量不宜大于相邻下部楼层质量的1.5 楼层质量不宜大于相邻下部楼层质量的1.5 倍。 第3.5.7条:不应采用同一部位楼层刚度和 3.5.7条:不应采用同一部位楼层刚度和 承载力变化同时不满足本规程第3.5.2条和 承载力变化同时不满足本规程第3.5.2条和 3.5.3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3.5.3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第3.5.8条:楼层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及竖 3.5.8条:楼层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及竖 向抗侧力构件连续性不符合本规程第3.5.2条、 向抗侧力构件连续性不符合本规程第3.5.2条、 3.5.3条、3.5.4条要求的,该楼层应视为薄弱层, 3.5.3条、3.5.4条要求的,该楼层应视为薄弱层, 其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乘以1.25的增 其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乘以1.25的增 大系数。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3.12条规定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λ要求。 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3.12条规定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λ
(定稿中取消该句)
本条由原规程第5.1.14条修改,薄弱层地震剪力 本条由原规程第5.1.14条修改,薄弱层地震剪力 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 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 《抗规》: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 抗规》 于1.15的增大系数… 1.15的增大系数…
8、 明确结构侧向位移限制条件是针对风荷载或 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计算结果,见3.7.3条。 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计算结果,见3.7.3条。 第3.7.3条: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 3.7.3条: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 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 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 比宜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 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 层高之比不宜大于表3.7.3的限值; 层高之比不宜大于表3.7.3的限值; 2 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 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 层高之比不宜大于1/500; 层高之比不宜大于1/500; 3 高度在150~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 高度在150~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 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 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 插入取用。
表 3.7.3 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
结构体系 框架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筒中筒、 剪力墙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u / h 限值
1/550 1/800 1/1000 1/1000
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 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以楼层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 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9、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m结构的弹塑性变形验算要求, 、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m结构的弹塑性变形验算要求, 见3.7.4条。 3.7.4条。 第3.7.4条: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 3.7.4条: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 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框架结构; 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框架结构; 2)甲类建筑和9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甲类建筑和9 3)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 4)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 )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本规程表4.3.4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 3.5.2~3.5.5 )本规程表4.3.4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 条规定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 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类场地和8 3)板柱-剪力墙结构。 )板柱?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 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
10、增加了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见 10、增加了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见 3.7.6条;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见3.7.7条。 3.7.6条;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见3.7.7条。 第3.7.6条: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的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 3.7.6条: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的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 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 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 规范》GB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 规范》GB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 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超 过表3.7.6的限值(表略)。 过表3.7.6的限值(表略)。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 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 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 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 果判断确定,计算时阻尼比宜取0.01~0.02。 果判断确定,计算时阻尼比宜取0.01~0.02。 明确了阻尼比取值,对混凝土结构取0.02,对混合结构根 明确了阻尼比取值,对混凝土结构取0.02,对混合结构根 据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取0.01~0.02。 据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取0.01~0.02。
第3.7.7条(送审稿):楼盖结构宜具有适宜的刚 3.7.7条(送审稿):楼盖结构宜具有适宜的刚 度、质量及阻尼,其竖向振动舒适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 ? 1 钢筋混凝土楼盖结构竖向频率不宜小于3Hz; 钢筋混凝土楼盖结构竖向频率不宜小于3Hz; 2 不同使用功能、不同自振频率的楼盖结构,其振 动峰值加速度不宜超过表3.7.7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 动峰值加速度不宜超过表3.7.7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 动加速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 动加速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计算。
表 3.7.7
人员活动环境 住宅,办公 商场 室内人行天桥 室外人行天桥
楼盖竖向振动加速度限值
峰值加速度限值 0.005g 0.015g 0.015g 0.05g
第3.7.7条(定稿):楼盖结构宜具有适宜 3.7.7条(定稿):楼盖结构宜具有适宜 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 小于3Hz, 竖向振动加速度不应超过表 小于3Hz, 竖向振动加速度不应超过表 3.7.7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可按 3.7.7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可按 本规范附录A 本规范附录A计算。
第A.0.2条:人行走引起的楼盖振动峰值加速度可按下列 .0.2条:人行走引起的楼盖振动峰值加速度可按下列 公式近似计算:
ap = FP g βw
FP = p0 e ?0.35 f n
式中: a p ——楼盖振动峰值加速度(m/s2); Fp——接近楼盖结构自振频率时人行走产生的作用力(kN);
p0 ——人们行走产生的作用力(kN),按表 C.0.1 采用; f n ——楼盖结构竖向自振频率(Hz);
β ——楼盖结构阻尼比,按表 C.0.1 采用;
w ——楼盖结构阻抗有效重量(kN),可按本附录 C.0.2 条计算; g ——重力加速度,取 9.8m/s2;
表 C.0.1 人行走作用力及楼盖结构阻尼比
人员活动环境 住宅,办公,教堂 商场 室内人行天桥 室外人行天桥
注:1 2 3
人员行走作用力 0.3 0.3 0.42 0.42
p0 (kN)
结构阻尼比 β 0.02~0.05 0.02 0.01~0.02 0.01
表中阻尼比用于普通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轻钢混凝土组合楼盖的阻尼比取该值乘以 2; 对住宅、办公、教堂建筑,阻尼比 0.02 可用于无家具和非结构构件情况,如无纸化电子办公区、开敞办公区和教堂;阻尼比 0.03 可用于有家具、非结构构件,带少量可拆卸隔断的情况;阻尼比可 0.05 用于含全高填充墙的情况; 对室内人行天桥,阻尼比可 0.02 用于天桥带干挂吊顶的情况。
第A.0.3条:楼盖结构的阻抗有效重量w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0.3条:楼盖结构的阻抗有效重量w
w = wBL
L——梁跨度(m); B——楼盖阻抗有效质量的分布宽度(m);
B = CL
式中: w ——楼盖单位面积有效重量(kN/m2),取恒载和有效分布活荷载之和。楼层有效分布活荷载: 对办公建筑可取 0.55 kN/m2;对住宅可取 0.3 kN/m2;
C——垂直于梁跨度方向的楼盖受弯连续性影响系数,对边梁取 1,对中间梁取 2;
第A.0.1条: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加速度宜(原为“也可”) .0.1条: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加速度宜(原为“也可” 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计算。(目前设计中需要针对楼板减震 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计算。(目前设计中需要针对楼板减震 处理的均采用此详细计算方法)
11、调整了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的划分,见 11、调整了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的划分,见 3.9.3~3.9.6条。 3.9.3~3.9.6条。 3.9.3条 抗震设计时, 第3.9.3条: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 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 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 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 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 构造措施要求。 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 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 3.9.3确定 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 烈度为9度时, 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 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框架结构从严,板柱剪力墙结构放宽幅度也较大) 框架结构从严,板柱剪力墙结构放宽幅度也较大)
3.9.3 表 3.9.3 A 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烈 度 结构类型 6度 框架结构 高度(m) 高度(m) 框架框架-剪力 框架 墙结构 剪力墙 剪力墙结 构 部分框支 剪力墙结 构 高度(m) 高度(m) 剪力墙 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框支框架 框架 框架-核心筒 框架核心筒 筒体结构 内筒 筒中筒 外筒 高度 板柱板柱-剪力 框架、 框架、板柱及柱上板带 墙结构 剪力墙 二 二 二 一 二 一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当框架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3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 60m 时,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7度 二 >60 三 ≤60 三 二 >80 三 三 二 ≤8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二 >35 二 ≤35 二 >35 二 ≤35 一 一 >80 二 二 ≤80 二 二 一 一 >60 二 ≤60 二
8度 一 >60 一 一 >80 一
9度 一 ≤50 一 一 ≤60 一
三 ≤60 四 三 ≤80 四 四 三 二 三 二 三 ≤35 三
/
一 一 一 >35 一
/
一 一 一
/
原注4取消。
第3.9.4条: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 3.9.4条:抗震设计时,B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没变化)
3.9.4 表 3.9.4 B 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烈 度 结 构 类 型 6度 框架 框架框架-剪力墙 剪力墙 剪力墙 剪力墙 非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框支剪力墙 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框支框架 框架 框架框架-核心筒 筒体 外筒 筒中筒 内筒 二 一 特一
注: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7度 一 一 一 一 一 特一 一 一 一
8度 一 特一 一 一 特一 特一 一 特一 特一
二 二 二 二 一 一 二 二 二
第3.9.5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 3.9.5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 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 层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 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 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 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 中超出上部主楼相关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 中超出上部主楼相关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 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 级或四级。
(相关范围可取主楼周边外延1~2跨) (相关范围可取主楼周边外延1~2跨)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不能 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需要嵌固在地下 室其他楼层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及 以上的地下室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对应 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面以上 结构相同。嵌固部位以下各层可按3.9.5条 结构相同。嵌固部位以下各层可按3.9.5条 采用。
第3.9.6条: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房 3.9.6条: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房 的抗震等级,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 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 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 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本条增加了裙房与主楼相连的“相关范围” 本条增加了裙房与主楼相连的“相关范围”概念, 一般指主楼周边外延三跨的裙房结构,相关范围 以外的裙房可按裙房自身的结构类型确定抗震等 级。裙房偏置时,其端部有较大扭转效应,也需 要加强。
裙房顶部 上下各一 层应提高 抗震措施 3跨 ≥20m 3跨 ≥20m
当地下室为大底盘其上有多个独立的塔楼时,若嵌固部位 在地下室顶板,地下一层高层部分及高层部分受影响范围 以内部分的抗震等级应与高层部分底部结构的抗震等级相 同。地下一层其余部分及地下室二层以下各层(含二层) 的抗震等级可按3.9.6条的方法确定。 的抗震等级可按3.9.6条的方法确定。
3跨 ≥20m
抗震等级按1的方法采用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
12、增加了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见 12、增加了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见 3.12节。 3.12节。 第3.12.1条: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条: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安全等级为一、二级时,应满足抗连续倒塌概念设 计的要求; ? 2 安全等级一级且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拆除构件方 法进行抗连续倒塌设计。
第3.12.1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层建筑结构应 3.12.1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层建筑结构应 满足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的要求;有特殊要求时, 可采用拆除构件方法进行抗连续倒塌设计。
第3.12.2条: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3.12.2条: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应采取(通过)必要的结构连接措施,增强结构的整 应采取(通过)必要的结构连接措施,增强结构的整 体性。
(不允许采用仅靠摩擦连接传递重力荷载的传递方式)
2 主体结构宜采用多跨规则的超静定结构; 3 结构构件应具有适宜的延性,避免剪切破坏、 压溃破 坏、锚固破坏、节点先于构件破坏; 4 结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反向承载能力;
5 周边及边跨框架的柱距不宜过大; 6 转换结构应具有整体多重传递重力荷载途径; 7 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柱宜刚接,梁板顶、底钢筋 在支座处宜按受拉要求连续贯通; 8 钢结构框架梁柱宜刚接; 9 独立基础之间宜采用拉梁连接。
第3.12.3条:抗连续倒塌的拆除构件方法应符合下列基本 3.12.3条:抗连续倒塌的拆除构件方法应符合下列基本 要求: ? 1 逐个分别拆除结构周边柱、底层内部柱以及转换桁 架腹杆等重要构件; ? 2 可采用弹性静力方法分析剩余结构的内力与变形; ? 3 剩余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 Rd≥βSd (3.12.3)
? Sd ——剩余结构构件内力设计值,可按本规程3.12.4计算; ——剩余结构构件内力设计值,可按本规程3.12.4计算; ? Rd——剩余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可按本规程3.12.5采用; ——剩余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可按本规程3.12.5采用; ? β——效应折减系数。对中部水平构件取0.67,对角部和悬挑水 ——效应折减系数。对中部水平构件取0.67,对角部和悬挑水 平构件取1.0,其他构件取1.0。 平构件取1.0,其他构件取1.0。 其中3.12.5条:构件截面承载力计算时,混凝土强度可取标准值;钢材强度, 其中3.12.5条:构件截面承载力计算时,混凝土强度可取标准值;钢材强度, 正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可取标准值的1.25 正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可取标准值的1.25 倍,受剪承载力验算时可取标准值。
第3.12.4条: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时,荷载组合 3.12.4条: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时,荷载组合 的内力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S = η d ( SGK + ∑ψ qi S qik ) + ψ cw S qwk
式中: SGK ——永久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内力;
S qik ——竖向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内力;
ψ qi ——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ψ cw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2;
S qwk ——风荷载标准值;
ηd ——竖向荷载动力放大系数。当构件直接与被拆除竖向构件相连时,荷载动力放
大系数取 2.0,其他构件取 1.0。
第3.12.6条:拆除构件不能满足结构抗连续倒塌要求时, 3.12.6条: 该构件表面附加80kN/m2 侧向偶然作用设计(标准)值, 此时其承载力应满足式下列公式的要求。 ? Rd ≥ Sd (3.12.6-1) ? Sd =1.2S GK + 0.5S QK +1.3S BK (3.12.6-2) ? Sd =S GK + 0.6S QK +S AK (3.12.6-2)
? ? ? ? ? 式中: R d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本规程3.8.1条计算; Sd ——作用组合的效应(构件内力)设计值; S 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产生的构件内力); S QK——活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效应(产生的构件内力); S BK——侧向偶然作用设计值的效应(标准值产生的构件内力)。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中也有这一内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中也有这一内 容,表达方式不完全一样: 3.6.1条:混凝土结构防连续倒塌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3.6.1条:混凝土结构防连续倒塌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 1 采取减小偶然作用效应的措施; ? 2 采取使重要构件及关键传力部位避免直接遭受偶然作用的措施; ? 3 在结构容易遭受偶然作用影响的区域增加冗余约束,布置备用 的传力途径; ? 4 增强疏散通道、避难空间等重要结构构件及关键传力部位的承 载能力和变形性能; ? 5 配置贯通水平、竖向构件的钢筋,并与周边构件可靠地锚固; ? 6 设置结构缝,控制可能发生连续倒塌的范围。
3.6.2条:重要结构的防连续倒塌设计可采用下列 3.6.2条:重要结构的防连续倒塌设计可采用下列 方法:
? 1 局部加强法:提高可能遭受偶然作用而发生局部破 坏的竖向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的安全储备,也可 以直接考虑偶然作用进行设计。 ? 2 拉结构件法:在结构局部竖向构件失效的条件下, 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梁-拉结模型、悬索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梁-拉结模型、悬索-拉结模型和 悬臂悬臂-拉结模型进行承载力验算,维持结构的整体稳固 性。 ? 3 拆除构件法:按一定规则拆除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 验算剩余结构体系的极限承载能力;也可以采用倒塌 全过程分析进行设计。
13、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 13、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 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可采用基本风压(50年重现期)。见4.2.2条。 可采用基本风压(50年重现期)。见4.2.2条。
第4.2.2条: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 4.2.2条 规范》GB50009 的规定采用。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 层建筑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 应按100 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强条) 第4.2.2条: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 4.2.2条 规范》GB50009 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 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强条)
原解释: 对风荷载是否敏感,主要与高层建筑的自振特性 有关,目前尚无实用的划分标准。一般情况下,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高层建筑,房屋高度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高层建筑,房屋高度 大于60m的高层建筑可按100年一遇的风压值采用, 大于60m的高层建筑可按100年一遇的风压值采用, 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60m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 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60m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 是否提高,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高层建筑,100年重现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高层建筑,100年重现 期的风荷载主要用于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如位移计算),也可采用50年重 使用极限状态(如位移计算),也可采用50年重 现期的风压值(基本风压)。改为与广东省标准一致。() 改为与广东省标准一致。()
新解释: 相对于02规程,本次修订: 相对于02规程,本次修订: 1)取消了“特别重要”的高层建筑的风荷载增大要求, )取消了“特别重要” 主要因为对重要的建筑结构,其重要性已经通过结构重要 性系数γ 性系数γ0体现在结构作用效应的设计值中,见本规程第 3.8.1条; 3.8.1条; 2)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如位移计算),其要求 可比承载力设计适当降低,一般仍可采用基本风压值或由 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 3)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结构,风荷载计算时不 再强调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而是直接按基本风 再强调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而是直接按基本风 压值增大10%采用。 压值增大10%采用。
14、增加了横风向风振效应计算要求。见 14、增加了横风向风振效应计算要求。见 4.2.5~4.2.6 4.2.5~4.2.6条。
第4.2.5条:横风向振动作用明显的高层建筑,应 考虑横风向风振的影响。横风向风振的计算范围、 方法及顺风向与横风向效应的组合方法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 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高度超过200m 的或自振周期超过5s 的高层 建筑,宜通过风洞试验研究确定横风向振动的影响。
第4.2.6条:考虑横风向风振影响时,结构 主轴方向的侧向位移应分别符合本规程 3.7.3 条的规定。
横风向效应与顺风向效应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必 须考虑两者的效应组合。对于结构侧向位移控制, 仍可按同时考虑横风向与顺风向影响后的主轴方 向位移确定,不必按矢量和的方向控制结构的层 间位移。
15、扩大了风洞试验判断确定风荷载的范围,对 15、扩大了风洞试验判断确定风荷载的范围,对 复杂体型和风环境下风洞试验取消了150m房屋 复杂体型和风环境下风洞试验取消了150m房屋 高度的限制。见4.2.7 高度的限制。见4.2.7条。 第4.2.7条:房屋高度大于200m或有下列情况之 4.2.7条:房屋高度大于200m或有下列情况之 一时,宜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一时,宜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 — 平面形状或立面形状复杂; ? — 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 ? — 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 ? (02规程原条文表述:房屋高度大于150m,有下列情 02规程原条文表述:房屋高度大于150m,有下列情 况之一时,… 况之一时,… )
对结构平面及立面形状复杂、开洞或连体建筑及 周围地形环境复杂的结构,都建议进行风洞试验, 取消了原规程中150m 以上才建议考虑的要求。
对风洞试验的结果,当其与规范建议荷载存在较 大差距时,设计人员应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 建筑物的风荷载取值,因此将条文由原“采用风 洞试验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改为“进行风洞试 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16、扩大了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 16、扩大了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 见4.3.2条和4.3.14、4.3.15条。最小地震剪力 4.3.2条和4.3.14、4.3.15条。最小地震剪力 调整,4.3.12条。 调整,4.3.12条。
第4.3.2条: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 4.3.2条 ?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 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 相交角度大于15 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 15° 的水平地震作用; ?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 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 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 3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 7度 0.15g)、 )、8 (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 4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本条增加了大跨度、长悬挑结构7 本条增加了大跨度、长悬挑结构7度时也应考虑竖 向地震作用的规定。
? 大跨度指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8m的转换 大跨度指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8m的转换 结构、悬挑长度大于2m的悬挑结构。 结构、悬挑长度大于2m的悬挑结构。
对高层建筑,由于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放大比较明 显,因此增加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5g)时也 显,因此增加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5g)时也 考虑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应验算其自身及其支承部位 结构的竖向地震效应。
第4.3.14条: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 4.3.14条: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 于12 m的转换结构和连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 m的转换结构和连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 5m的悬挑结构,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宜 5m的悬挑结构,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宜 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进行计 算。时程分析计算时输入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可 按规定的水平输入最大值的65%采用,反应谱分 按规定的水平输入最大值的65%采用,反应谱分 析时结构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 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采用,但设计地震分组可 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采用,但设计地震分组可 按第一组采用。 第一组采用。
第4.3.15条:高层建筑中,大跨度结构、悬挑结 4.3.15条:高层建筑中,大跨度结构、悬挑结 构、转换结构、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 用标准值,不宜小于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 代表值与表4.3.15所规定的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 代表值与表4.3.15所规定的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 乘积。
表 4.3.15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设防烈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注:g 为重力加速度。
7度 0.15g 0.08 0.20g 0.10
8度 0.30g 0.15
9度 0.40g 0.20
其实就是原规范的“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20%”等的 另外一种表述,实质是一样的。
第4.3.12条: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 4.3.12条:多遇地震 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 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 式要求:
VEki ≥ λ ∑ G j
j =i =i n
表 4.3.12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别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 3.5s 的结构 基本周期大于 5.0s 的结构
注 :1 2
6度 0.00 0.008 0.00 0.006
7度 0.016(0.024) 0.012(0.018) 0.012(0.018)
8度 0.032(0.048) 0.024(0.032)
9度 0.064 0.040
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 基本周期介于 3.5s 和 5.0s 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 ; 7、 的地区。 7、8 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 。
补充了6 补充了6度时的规定。由于地震影响系数在长周期段 下降较快,对于基本周期大于3.5s的结构,由此计算所得 下降较快,对于基本周期大于3.5s的结构,由此计算所得 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效应可能太小。而对于长周期结 构,地震动态作用中的地面运动速度和位移可能对结构的 破坏具有更大影响,但是规范所采用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尚无法对此作出估计。出于结构安全的考虑,提出了对结 构总水平地震剪力及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 规定了不同烈度下的剪力系数,当不满足时,结构总剪力 和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均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或改变结 构布置使之达到满足要求。 对于薄弱层,本规程3.5.8条规定对层剪力标准值应 对于薄弱层,本规程3.5.8条规定对层剪力标准值应 乘以1.25的增大系数,该层剪力放大1.25倍后仍需要满足 乘以1.25的增大系数,该层剪力放大1.25倍后仍需要满足 本条规定,即该层的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中数值的 1.15倍。 1.15倍。
《抗震规范》对应本条的条文解释补充 抗震规范》
需要注意:1 需要注意:1)当底部总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 选型和总体布置需要重新调整,不能仅采用乘以 增大系数方法处理。2 增大系数方法处理。2)只要底部总剪力不满足要 求,则结构各楼层的剪力均需要调整,不能仅调 整不满足的楼层。3 整不满足的楼层。3)满足最小地震剪力是结构后 续抗震计算的前提,只有调整到符合最小剪力要 求才能进行相应的地震倾覆力矩、构件内力、位 移等等的计算分析。4 移等等的计算分析。4)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其计 算的总剪力也需要符合最小地震剪力的要求。5 算的总剪力也需要符合最小地震剪力的要求。5) 本条规定不考虑阻尼比的不同,是最低要求,各 类结构,包括钢结构、隔震和消能减震结构均需 一律遵守。
17、150米以上应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见 17、150米以上应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见 5.1.9条 5.1.9条。增加了多塔楼结构分塔楼模型计算要求, 见5.1.14条。明确地震作用计算时连梁刚度可以 5.1.14条。明确地震作用计算时连梁刚度可以 折减,见5.2.1条。首层嵌固时的刚度比不宜小于 折减,见5.2.1条。首层嵌固时的刚度比不宜小于 2的计算方法,见5.3.7条条文解释。 的计算方法,见5.3.7条条文解释。 第5.1.9条:高层建筑结构在进行重力荷载作用效 5.1.9条:高层建筑结构在进行重力荷载作用效 应分析时,柱、墙、斜撑等构件的轴向变形宜采 用适当的计算模型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房屋高 用适当的计算模型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房屋高 度150m以上及复杂高层建筑,应考虑施工过程 150m以上及复杂高层建筑,应考虑施工过程 的影响。 (后半句是新增的)
第5.1.14条:对多塔楼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各 5.1.14条:对多塔楼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各 塔楼分开的模型分别计算,并采用较不利的结果 塔楼分开的模型分别计算,并采用较不利的结果 进行结构设计。当塔楼周边的裙楼超过两跨时, 分塔楼模型宜至少附带两跨的裙楼结构。 分塔楼模型宜至少附带两跨的裙楼结构。
本条为新增内容,增加了分塔楼模型计算要求。 多塔楼结构振动形态复杂,整体模型计算有时不 容易判断结果的合理性;辅以分塔楼模型计算分 析,取二者的不利结果进行设计较为妥当。
第5.2.1条:高层建筑结构地震作用组合效 5.2.1条:高层建筑结构地震作用组合效 应计算时,可对剪力墙连梁刚度予以折减, 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 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 明确了仅在有地震作用的组合中可以 对连梁刚度进行折减,对没有地震作用参 与组合的(如重力荷载与风的组合)不能 考虑连梁刚度折减。
第5.3.7条: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中,当 5.3.7条: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中,当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 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 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
计算地下室结构楼层侧向刚度时,可考虑地上结 构以为的地下室相关部位的结构,“相关部位” 构以为的地下室相关部位的结构,“相关部位” 一般指地上结构外扩不超过三跨的地下室范围。 楼层侧向刚度比可按本规程附录E.0.1条公式计算。 楼层侧向刚度比可按本规程附录E.0.1条公式计算。
18、增加了结构弹塑性分析有关要求,见 18、增加了结构弹塑性分析有关要求,见5.5.1 条。
第5.5.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时, 5.5.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时, 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采用静力或动力时程分析方法,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时,应根据本规程3.11节的 当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时,应根据本规程3.11节的 有关规定预定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 有关规定预定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 2 梁、柱、斜撑、剪力墙、楼板等结构构件,应根据实 际情况和分析精度要求采用合适的简化模型;构件的几何 尺寸、混凝土构件所配的钢筋和型钢、混合结构的钢构件 应按实际情况参与计算; 应按实际情况参与计算;
3 应根据预定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合理取用钢筋、钢 材、混凝土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以及本构关系。钢筋和混 材、混凝土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以及本构关系。钢筋和混 凝土材料的本构关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凝土材料的本构关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4 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影响; 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影响; 5 进行动力弹塑性计算时,地面运动加速度时程的选取 进行动力弹塑性计算时,地面运动加速度时程的选取 以及预估罕遇地震作用时的峰值加速度取值应符合本规程 以及预估罕遇地震作用时的峰值加速度取值应符合本规程 第4.3.5条的规定;(原来写的是5.5.3条,其实是一样的) 4.3.5条的规定;(原来写的是5.5.3条,其实是一样的) 6 应对计算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应对计算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19、 19、 调整了结构作用组合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考 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见 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见 5.6.1~5.6.4条。 5.6.1~5.6.4条。 第5.6.1条: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无地 5.6.1条: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 震作用组合且),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 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 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5.6.1) S d = γ G S G k + γ Lψ Qγ Q S Qk + ψ w γ w S wk(5.6.1)
γ L ——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 ——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取1.0,设计使用年限为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取1.0,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年时取1.1; 100年时取1.1;
第5.6.4条:地震设计状况下,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 5.6.4条:地震设计状况下,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 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承载力 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承载力 有利时,表5.6.4中不应大于1.0。 有利时,表5.6.4中不应大于1.0。
5.6 表 5.6.4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荷载和作用的分项系数
所 考虑 的组合 重力荷载及水平地震作用 重力荷载及竖向地震作用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及竖向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及竖向 1.2 地震作用 重力荷载、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及 1.2 风荷载 以上的高层建筑, 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60m 以上的高层建筑, 9 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 1.2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 竖向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1.2 0.5 1.3 1.4 考虑
号表示组合中不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 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 注:表中“— ”号表示组合中不 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 表中“
γ
G
γ
Eh
γ
Ev
γ
w
说
明
1.2 1.2
1.3 —
— 1.3
— 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9 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 7 度、8 度、 — 9 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9 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 7 度、8 度、
1.3
0.5
— 9 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1.3
—
1.4
60m 以上的高层建筑考虑
1.3
0.5
1.4 大跨度结构 7 度、8 度、9 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 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7 度、8 度、9 度抗震设计时
增加了7度竖向地震的要求和竖向地震与水平地震组合时竖向地震为主的组合。
20、 20、 第6章增加了楼梯间的设计要求。见6.1.4、 章增加了楼梯间的设计要求。见6.1.4、 6.1.5条。不与框架柱相连之次梁,可按非抗震要 6.1.5条。不与框架柱相连之次梁,可按非抗震要 求进行设计 ,见6.1.8条。 ,见6.1.8条。 第6.1.4条: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的楼梯间应符 6.1.4条: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的楼梯间应符 合下列要求:
? 1 楼梯间的布置应尽量减小其造成结构平面不规则; 楼梯间的布置应尽量减小其造成结构平面不规则; ? 2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楼梯结构应有足够的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楼梯结构应有足够的 抗倒塌能力; 抗倒塌能力; ? 4 当钢筋混凝土楼梯与主体结构整体连接时,应考虑 当钢筋混凝土楼梯与主体结构整体连接时,应考虑 楼梯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并应对楼梯构件进 楼梯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并应对楼梯构件进 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 3 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小楼梯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小楼梯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第6.1.5条: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及隔 6.1.5条: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及隔 墙应具有自身稳定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4 楼梯间采用砌体填充墙时,应设置间距不大 于层高且不大于4米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采 于层高且不大于4米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采 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 …
第6.1.8条:不与框架柱相连的次梁,可按 6.1.8条:不与框架柱相连的 非抗震要求进行设计 。
不与框架柱(包括框— 不与框架柱(包括框—剪结构中的柱)相连的次 梁,可按非抗震设计。
21、 修改了框架结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见 21、 修改了框架结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见 6.2.1、6.2.2条。 6.2.1、6.2.2条。 第6.2.1条:抗震设计时,除顶层、柱轴压比小于0.15者 6.2.1条:抗震设计时,除顶层、柱轴压比小于0.15者 及框支梁柱节点外,框架的梁、柱节点处考虑地震作用组 合的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的框架: 一级框架结构及9 (6.2.1-1) 6.2.1∑ M c = 1.2∑ M bua 2 其他情况: ∑ M c = ηc ∑ M b (6.2.1-2) 6.2.1ηc ——柱端弯矩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二、三级分别 ——柱端弯矩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二、三级分别 取1.5和1.3;对其他结构中的框架,一、二、三、四级 1.5和1.3;对其他结构中的框架,一、二、三、四级 分别取1.4、1.2、1.1和1.1。 分别取1.4、1.2、1.1和1.1。
原规范为: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 ,一、二、三级分别取1.4、1.2和1.1。 原规范为: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一、二、三级分别取1.4、1.2和1.1。 且式6.2.1-1 和式6.2.1-2的顺序也做了调整。 且式6.2.1- 和式6.2.1-
一级框架结构和9 一级框架结构和9度时的框架应按实配钢筋进行强柱 弱梁的调整,无需同时满足(6.2.1- )式的要求。 弱梁的调整,无需同时满足(6.2.1-2)式的要求。 梁有效翼缘宽度范围内楼板钢筋,梁的有效翼缘宽度 取值,各国规范也不尽相同。本规程建议为梁两侧各6 取值,各国规范也不尽相同。本规程建议为梁两侧各6倍 板厚。 当框架梁是按最小配筋的构造要求配筋时,为避免出现因 梁的实际受弯承载力与弯矩设计值相差太多而无法实现强 柱弱梁的情况,宜采用实配反算的方法确定柱子的受弯承 柱弱梁的情况,宜采用实配反算的方法确定柱子的受弯承 载力设计。此时条文6.2.1- 公式中的系数1.2可适当降低, 载力设计。此时条文6.2.1-1公式中的系数1.2可适当降低, 但不应低于1.1。 但不应低于1.1。
第6.2.2条: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 6.2.2条: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 架结构的底层柱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 分别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与增 大系数1.7、1.5、1.3的乘积。底层框架柱 大系数1.7、1.5、1.3的乘积。底层框架柱 纵向钢筋应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增大系数只适用于框架结构,对其他结构类 型中的框架,不作此要求。
22、 修改柱“强剪弱弯”的设计规定。见 22、 修改柱“强剪弱弯”的设计规定。见6.2.3 条。
第6.2.3条:抗震设计的框架柱、框支柱端部截面的剪力设 6.2.3条:抗震设计的框架柱、框支柱端部截面的剪力设 计值,一、二、三、四级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t b 1 一级框架结构和9度时的框架: H n 一级框架结构和9 1.2( M cua + M cua ) / V = (6.2.3-1) 6.2.32 其他情况: V = η vc ( M ct + M cb ) / H n η vc (6.2.3-2) 6.2.3?
——柱端剪力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二、三级分别取1.3、 ——柱端剪力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二、三级分别取1.3、 1.2;对其他结构类型的框架,一、二级分别取1.4和1.2,三、 1.2;对其他结构类型的框架,一、二级分别取1.4和1.2,三、 四级均取1.1。 四级均取1.1。
23、 23、 增加了三级框架节点的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 要求,取消了原规程的附录C 要求,取消了原规程的附录C。见6.2.7条。 6.2.7条。 第6.2.7条: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的节 6.2.7条: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的节 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四级框架节点可不进 行抗震验算。各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均应符合构 造措施的要求。 增加了三级框架节点的验算要求,取消了原 规中“ 规中“各抗震等级的顶层端节点核心区,可不进 行抗震验算”的规定及原规程的附录C 行抗震验算”的规定及原规程的附录C。节点核心 区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区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24、 24、 梁端最大配筋率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给出 梁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见 梁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见 6.3.2、6.3.3条。增加了框架梁开洞的构造,见 6.3.2、6.3.3条。增加了框架梁开洞的构造,见 6.3.7条。 .3.2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 6.3.7条。 6.3.2-2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表 第6.3.2条: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条: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抗震等级 一 二 三 四 加密区长度(取较大值)(mm) 加密区长度(取较大值)(mm) )(mm 2.0hb,500 1.5hb,500 1.5hb,500 1.5hb,500 箍筋最大间距(取最小值)(mm) 箍筋最大间距(取最小值)(mm) )(mm 箍筋最小直径(mm) 箍筋最小直径(mm) 10 8 8 6
hb/4,6d,100 /4, hb/4,8d,100 /4, hb/4,8d,150 /4, hb/4,8d,150 /4,
为纵向钢筋直径, 为梁截面高度。 注:1 d 为纵向钢筋直径,hb 为梁截面高度。 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 肢时,箍筋加密区最大间距应允许适当放松, 2 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当箍筋直径大于 12mm 且肢数大于 4 肢时,箍筋加密区最大间距应允许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 150mm。 150mm。
表注2为新增加内容,主要为了便于施工并保证混凝土质量。主要考 虑当箍筋直径较大且肢数较多时,箍筋的净距偏小不利于混凝土的浇 筑,故将箍筋的间距适当放宽。 (强条)
第6.3.3条: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条: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 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 2.5%,不应大于2.75%。当梁端受拉钢筋的配筋率 2.5%,不应大于2.75%。当梁端受拉钢筋的配筋率 大于2.5%时,受压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受拉钢筋的 大于2.5%时,受压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受拉钢筋的 一半; 一半;(梁的纵向钢筋最大配筋率不再作为强制性条 文,“不应大于2.5%”改为“不宜大于2.5%” 文,“不应大于2.5%”改为“不宜大于2.5%” ) ? 2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应至少各配置两根纵向配筋, 一、二级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 一、二级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 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 积的1/4;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 积的1/4;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 不应小于12mm; 不应小于12mm;(本款未作修改) ? 3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 纵向钢筋的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 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 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 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第6.3.7条:框架梁上开洞时,洞口位置宜位于梁 6.3.7条:框架梁上开洞时,洞口位置宜位于梁 跨中1/3区段,洞口高度不应大于梁高的0.4倍; 跨中1/3区段,洞口高度不应大于梁高的0.4倍; 开洞较大时应进行验算。 梁上洞口周边应配置附 梁上洞口周边应配置附 加纵向钢筋和箍筋(图6.3.7),并应符合计算及 加纵向钢筋和箍筋(图6.3.7),并应符合计算及 构造要求。 构造要求。
本条为新增内容,给出了梁上开洞的具体要求。当梁 承受均布荷载时,在梁跨度的中部1/3区段内,剪力较小。 承受均布荷载时,在梁跨度的中部1/3区段内,剪力较小。 洞口高度较大时,应通过计算确定洞口上、下的纵向钢筋 和箍筋。在梁两端接近支座处,如必须开洞,洞口不宜过 大,且必须经过核算,加强配筋构造。 有些资料要求在洞口角部配置斜筋。这样容易导致钢 筋之间的间距过小,使混凝土浇捣困难。一般情况下,不 建议采用。 图6.3.7可供参考采用。当梁跨中部有集中荷载时, 6.3.7可供参考采用。当梁跨中部有集中荷载时, 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考虑。
25、 加大了柱截面基本构造尺寸要求。见6.4.1条。 25、 加大了柱截面基本构造尺寸要求。见6.4.1条。 第6.4.1条:柱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 6.4.1条:柱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 ? 1 矩形截面柱的边长,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 250mm,抗震设计时,四级不宜小于300mm,一、 250mm,抗震设计时,四级不宜小于300mm,一、 二、三级时不宜小于400mm;圆柱直径,非抗震和四 二、三级时不宜小于400mm;圆柱直径,非抗震和四 级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级时不宜 级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级时不宜 小于450mm; 小于450mm; ? 2 柱剪跨比宜大于2; 柱剪跨比宜大于2 ? 3 柱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3。 柱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3
? 考虑到抗震安全,本次修订提高了抗震设计时对柱截面最小尺寸 的要求。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矩形截面柱最小截面尺寸由 300mm改为400mm,圆柱最小直径由350mm改为450mm。 300mm改为400mm,圆柱最小直径由350mm改为450mm。
26、 26、 调整了框架柱轴压比规定,对框架结 构及四级抗震等级柱提出更高要求。见 构及四级抗震等级柱提出更高要求。见 6.4.2条。 6.4.2条。 第6.4.2条: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轴 6.4.2条: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轴 压比不宜超过表6.4.2的规定; 对于IV类 压比不宜超过表6.4.2的规定; 对于IV类 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其轴压比限值应 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其轴压比限值应 适当减小。
表 6.4.2 柱轴压比限值 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一 框架结构 板柱-剪力墙、框架-剪力墙、 0.75 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注:1 2
二 0.75 0.85 0.70
三 0.85 0.90 —
四 — 0.95
0.65
0.60
轴压比指柱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的比值; 表内数值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 C60 的柱。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65~C70 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降低 0.05;当混凝土强 度等级为 C75~C80 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降低 0.10;
3
表内数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 2 的柱。剪跨比不大于 2 但不小于 1.5 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减小 0.05;剪跨比小于 1.5 的柱, 其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4
当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箍筋间距不大于 100mm、肢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2mm,或当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箍筋螺距 不大于 100mm、肢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2mm,或当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 80mm、肢距不大于 200mm、直 径不小于 10mm 时,轴压比限值可增加 0.10。上述三种配箍类别的配箍特征值应按增大的轴压比由本规程表 6.4.7 确定;
5
当柱截面中部设置由附加纵向钢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小于柱截面面积的 0.8%时,柱轴压比限值可增加 0.05。 当本项措施与注 4 的措施共同采用时,柱轴压比限值可比表中数值增加 0.15, 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仍可按轴压比增加 0.10 的要求确定;
6
柱轴压比限值不应大于 1.05。
抗震设计时,限制框架柱的轴压比主要是为了保证柱的延性要求。本条中, 对不同结构体系中的柱提出了不同的轴压比限值;本次修订对部分柱轴压比限值 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四级抗震的轴压比限值。框架结构比原限值降低0.05,框 架-剪力墙等结构类型中的三级框架柱限值降低了0.05。
当采用设置配筋芯柱的方式放宽柱轴压比限值时, 配筋芯柱的截面尺寸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配筋芯柱的截面尺寸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 1 当柱截面为矩形时,配筋芯柱也可采用矩形截面, 其边长可取柱截面相应边长的1/3 其边长可取柱截面相应边长的1/3; ? 2 当柱截面为正方形时,配筋芯柱可采用正方形或圆 形,其变长或直径不宜小于柱截面边长的1/3; 形,其变长或直径不宜小于柱截面边长的1/3; ? 3当柱截面为圆形时,配筋芯柱宜采用圆形,其直径可 取柱截面直径的1/3 取柱截面直径的1/3。
条文所说的“较高的高层建筑”是指,高于40m的 条文所说的“较高的高层建筑”是指,高于40m的 框架结构或高于60m的其他结构体系的混凝土房屋 框架结构或高于60m的其他结构体系的混凝土房屋 建筑。
27、 调整了柱最小配筋率要求,给出一级柱端箍筋加密 27、 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见6.4.3条。 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见6.4.3条。 第6.4.3条: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4.3条: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 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 设计时,对Ⅳ 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 0.1; 0.1;
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表 6.4.3-1 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抗 震 等 级 柱类型 一级 中柱、 中柱、边柱 角柱 框支柱 0.9 1.1 1.1 二级 0.7 0.9 0.9 三级 0.6 0.8 — 四级 0.5 0.7 — 0.5 0.5 0.7 非抗震
级纵向受力钢筋时, 采用; 注: 1 采用 335MPa 级、400MPa 级纵向受力钢筋时,应分别按表中数值增加 0.1 和 0.05 采用; 2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60 及以上时,应按表中数值加 0.1; 及以上时, 0.1; 采用。 3 对框架结构,应按表中数值增加 0.1 采用。 对框架结构,
调整了所有框支柱、框架结构柱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调整了所有框支柱、框架结构柱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2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 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小 )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小 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肢距不 150mm及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肢距不 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 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 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 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 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 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 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 第2款增加了第2项规定,主要考虑当箍筋直径较大且肢数 款增加了第2 较多时,箍筋的净距偏小不利于混凝土的浇筑,故将箍筋 的间距适当放宽,以便于施工和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的间距适当放宽,以便于施工和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但应注意:箍筋的间距放宽后,柱的体积配箍率仍需满足 但应注意:箍筋的间距放宽后,柱的体积配箍率仍需满足 本规程的相关要求。
28、 调整了短肢剪力墙的设计要求。见7.1.8条、7.2.2 28、 调整了短肢剪力墙的设计要求。见7.1.8条、7.2.2 条。 第7.1.8条: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 7.1.8条: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 肢剪力墙; B级高度高层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 级高度高层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 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 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原来在后面)当采用具 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原来在后面)当采用具 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 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 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 2 房屋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1-1规定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 房屋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1 适用高度适当降低, 度和8 适用高度适当降低,7度和8度(0.2g ) 8度(0.3g )时分别不 度(0.3g 宜大于100m、80m和60m。 宜大于100m、80m和60m。
注:1 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 注:1 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 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 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 2 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 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 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对于L 对于L、T、十字形剪力墙,两个方向的墙肢高度与厚度之 、十字形剪力墙,两个方向的墙肢高度与厚度之 比最大值 4< h / b ≤8时,才为短肢剪力墙。当洞口较小 且连梁刚度较大,剪力墙的受力接近整体小开口墙时,可 按整体墙长度判断是否属于短肢剪力墙。
w w
第7.2.2条: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 7.2.2条: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 合下列要求:
? 1 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1条 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1条 的要求外,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 的要求外,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 尚不应小于180mm; 尚不应小于180mm; 2 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分别不宜大 于0.45、0.50、0.5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墙的轴压 0.45、0.50、0.5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墙的轴压 比限值应相应减少0.1 比限值应相应减少0.1 ; 3 短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的应按本节7.2.6条 短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的应按本节7.2.6条 调整剪力设计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 调整剪力设计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 的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和1.1; 的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和1.1;
?
?
?
4 短肢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 7.2.14条的要求; 7.2.14条的要求; 5 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強 部位一 二级不宜小于1.2%,三、四级不宜小于 部位一, 二级不宜小于1.2%,三、四级不宜小于 1.2% 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1.0% 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1.0%,三、四级 1.0%,三、四级 不宜小于0.8%。 不宜小于0.8%。 6 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墙,不宜(原为不应)在一 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墙,不宜 字形短肢剪力墙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
?
?
本条是原规程7.1.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完善,不 本条是原规程7.1.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完善,不 论是否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所有短肢 论是否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所有短肢 剪力墙都要求满足本条规定。 剪力墙都要求满足本条规定。 原规程规定短肢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一、二、 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分别为0.5、0.6、 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分别为0.5、0.6、 0.7,本次修订不要求提高抗震等级,但第2 0.7,本次修订不要求提高抗震等级,但第2款降 低了轴压比限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规程是针对 低了轴压比限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规程是针对 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本次修订是对所 有短肢剪力墙。
29、 29、 调整了剪力墙截面厚度要求,强调了要满足 稳定计算要求。见7.2.1条。 稳定计算要求。见7.2.1条。 第7.2.1条: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条: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2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 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独立 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独立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应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应 小于180mm; 小于180mm;
3 三、四级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取消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 16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 16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取消无端柱或无翼墙的)一 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厚度尚 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厚度尚不应小于 180mm(取消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 (取消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 4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60mm;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60mm; 5 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 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 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
本条为原规程7.2.2条部分内容修改而成。墙厚应符合稳定要求(稳定要求是 本条为原规程7.2.2条部分内容修改而成。墙厚应符合稳定要求(稳定要求是 先必须满足的第一条件)、并满足最小墙厚要求。本次修订取消了厚度与层 先必须满足的第一条件)、并满足最小墙厚要求。本次修订取消了厚度与层 高的关系,同时部分最小厚度有所减小,主要是考虑低烈度地区的实际情况。
30、 30、 调整了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计要求。 见7.2.13~7.2.16条。 7.2.13~7.2.16条。 第7.2.13条: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一、 7.2.13条: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一、 二、三级剪力墙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 7.2.13的限值。 7.2.13的限值。
表 7.2.13
抗震等级 轴压比限值 一级(9 度) 0.4
剪力墙墙肢轴压比限值
一级(6、7、8 度) 0.5 二、三级 0.6
注:墙肢轴压比为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承受的轴压力设计值与墙肢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 值乘积之比值。
第7.2.14条: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 7.2.14条: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 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一、二、三级剪力墙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 表7.2.14的规定值时,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 7.2.14的规定值时,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 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 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 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 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 定;
表 7.2.14
等级或烈度 轴压比
剪力墙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
一级(6、7、8 度) 0.2 二、三级 0.3
一级(9 度) 0.1
表7.2.14为低轴压比时可以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条件 7.2.14为低轴压比时可以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条件
? 2 除本条第1款所列部位外,剪力墙应按本规 除本条第1 程第7.2.16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程第7.2.16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 ? 3 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剪力墙,宜在约束边缘 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剪力墙,宜在约束边缘 构件层与构造边缘构件层之间设置1 构件层与构造边缘构件层之间设置1~2层过渡 层,过渡层边缘构件的箍筋配置要求可低于约 束边缘构件的要求,但应高于构造边缘构件的 要求。
第7.2.15条: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可为暗柱、端柱和翼 7.2.15条: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可为暗柱、端柱和翼 墙(图7.2.15),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墙(图7.2.15),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应符合表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 7.2.15的要求,其体积配箍率应按下式计算: 7.2.15的要求,其体积配箍率应按下式计算: ρ = λ fc v v f yv ? ? 2 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图7.2.15)的竖向钢筋除应满 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图7.2.15)的竖向钢筋除应满 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 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 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1.0%和1.0%,并分别不应少于8 16、 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1.0%和1.0%,并分别不应少于8φ16、 6φ16和6φ14的钢筋(符号φ表示钢筋直径); 16和 14的钢筋(符号φ ? 3 约束边缘构件内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一级不宜大于 约束边缘构件内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一级不宜大于 1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150mm;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 1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150mm;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 肢距不宜大于300mm,不应大于竖向钢筋间距的2 肢距不宜大于300mm,不应大于竖向钢筋间距的2倍。 (本款 为新增)
ρv可计入箍筋、拉筋以及符合构造要求的水
平分布筋,计入水平分布筋的体积配箍率不 应大于总体积配箍率的30%; fc 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5时,应取C35。
表 7.2.15
项目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 lc 及其配箍特征值 λv
一级(9 度) 一级(6、7、8 度) 二、三级
? N ≤0.2
lc(暗柱) lc(翼墙或端柱) λv
注:1 2 3
? N >0.2
0.25hw 0.20hw 0.20
? N ≤0.3
0.15hw 0.10hw 0.12
? N >0.3
0.20hw 0.15hw 0.20
? N ≤0.4
0.15hw 0.10hw 0.12
? N >0.4
0.20hw 0.15hw 0.20
0.20hw 0.15hw 0.12
? N 为墙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hw 为墙肢的长度;
剪力墙的翼墙长度小于其 3 倍厚度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 2 倍墙厚时,视为无翼墙、无端柱; lc 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图 7.2.15) 。对暗柱不应小于墙厚和 400mm 的较大值;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 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 300 mm。
?本条为原规程7.2.16条的修改、完 善。 ?补充了三级的要求; ?补充了按轴压比确定配箍特征值和 约束边缘构件长度的规定; ?补充了箍筋、拉筋肢距的规定; ?计算配箍率时,箍筋(拉筋)抗拉 强度设计值不再受360MPa的限制; ?完善了图7.2.15的b、d拉筋。
第7.2.16条: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宜按图7.2.16中 7.2.16条: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宜按图7.2.16中 阴影部分采用,其最小配筋应满足表7.2.16的规定,并 阴影部分采用,其最小配筋应满足表7.2.16的规定,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符合下列要求:(1、2、3、4、5款略)。 款略)。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 最小配筋要求 表 7.2.16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要求
底部加强部位 抗 等 震 级 竖向钢筋最小量 (取较大值) 最小直径 (mm) 一 二 三 四
注:1
其 它 部 位 箍筋 沿 向 大 距 竖 最 间 (mm) 100 150 150 200 0.008Ac,6φ 14 0.006Ac,6φ 12 0.005Ac,4φ12 0.004Ac,4φ12 竖向钢筋最小量 (取较大值) 最小直径 (mm) 8 8 6 6 拉筋
02规程为 箍筋或拉筋
沿竖向最大间距 (mm) 150 200 200 250
0.010Ac,6φ16 0.008Ac,6φ14 0.006Ac,6φ12 0.005Ac,4φ12
8 8 6 6
Ac 为构造边缘构件的截面面积,即图 7.2.16 剪力墙截面的阴影部分;符号φ表示钢筋直径;
2 其他部位的转角处宜采用箍筋。
31、 31、 剪力墙分布筋直径及间距不再作为强制性条 文,见7.2.17、7.2.18条。 文,见7.2.17、7.2.18条。
第7.2.17条: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一、 7.2.17条 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 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 应小于0.20%。(强条,本条为原规程7.2.18条的修改, 应小于0.20%。(强条,本条为原规程7.2.18条的修改, 不再把分布筋间距和直径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7.2.18条: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宜 7.2.18条: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宜 大于3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 大于3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剪力墙的竖向和水 平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 平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分布筋间距 由“不应大于300mm”改为“不宜大于300mm”,增加了直径 不应大于300mm”改为“不宜大于300mm” 与墙厚的关系) (《抗规》剪力墙结构中,竖向钢筋不宜小于10mm,框 抗规》剪力墙结构中,竖向钢筋不宜小于10mm,框 架-剪力墙结构中,分布筋不宜小于10mm。) 剪力墙结构中,分布筋不宜小于10mm。)
32、 增加了剪力墙洞口连梁正截面最小配筋率和最大配 32、 筋率要求。见7.2.24、7.2.25条。 筋率要求。见7.2.24、7.2.25条。 第7.2.24条:跨高比(l/hb)不大于1.5的连梁,非抗震设 7.2.24条:跨高比(l/h 不大于1.5的连梁,非抗震设 计时,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为0.2% 计时,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为0.2%;抗震设计时, 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符合表7.2.24的要求;跨高 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符合表7.2.24的要求;跨高 比大于1.5的连梁,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按框架梁 比大于1.5的连梁,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按框架梁 的要求采用。(新增条文) 的要求采用。(新增条文)
表 7.2.24 跨高比不大于 1.5 的连梁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跨高比 最小配筋率(采用较大值) 0.20, 0.25, 0.30,
l / hb ≤0.5
0.5< l / hb ≤1.0 1.0< l / hb ≤1.5
25 f t / f y
35 f t / f y 45 f t / f y
第7.2.25条:剪力墙结构连梁中,非抗震设计时,顶面及 7.2.25条:剪力墙结构连梁中,非抗震设计时,顶面及 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不宜大于2.5%;抗震设 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不宜大于2.5%;抗震设 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宜符合表 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宜符合表 7.2.25的要求。如不满足,则应按实配钢筋进行连梁强 7.2.25的要求。如不满足,则应按实配钢筋进行连梁强 剪弱弯的验算。(新增条文) 剪弱弯的验算。(新增条文)
表 7.2.25
跨高比
连梁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
最大配筋率(采用较小值) 0.6, 1.2, 1.5, 2.5,
l / hb ≤1.0
1.0< l / hb ≤2.0 2.0< l / hb ≤2.5
80 f t / f y
160 f t / f y 220 f t / f y 300 f t / f y
l / hb >2.5
修订原因: 为实现连梁的强剪弱弯,本规程7.2.21条(原规范第 为实现连梁的强剪弱弯,本规程7.2.21条(原规范第 7.2.22条)规定按强剪弱弯要求计算连梁剪力设计值, 7.2.22条)规定按强剪弱弯要求计算连梁剪力设计值, 7.2.22条(原规范第7.2.23条)又规定了名义剪应力的上 7.2.22条(原规范第7.2.23条)又规定了名义剪应力的上 限值,两条共同使用,就相当于限制了受弯配筋,连梁的 受弯配筋不宜过大。 但由于7.2.21是采用乘以增大系数的方法获得剪力设计值 但由于7.2.21是采用乘以增大系数的方法获得剪力设计值 (与实际配筋量无关),容易使设计人员忽略受弯钢筋数 量的限制,特别是在计算配筋值很小而按构造要求配置受 弯钢筋时,容易忽略强剪弱弯的要求。因此,7.2.24和 弯钢筋时,容易忽略强剪弱弯的要求。因此,7.2.24和 7.2.25条分别给出了最小和最大配筋率的限值,是新增条 7.2.25条分别给出了最小和最大配筋率的限值,是新增条 文,以防止连梁的受弯钢筋配置过多。 文,以防止连梁的受弯钢筋配置过多。
此外,02规程7.2.26有关连梁配筋的要求 此外,02规程7.2.26有关连梁配筋的要求 改为非强制性条文7.2.27。 改为非强制性条文7.2.27。
33、 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较多和 33、 修改了框架较少时的规定。见8.1.3条。板柱较少时的规定。见8.1.3条。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程度 的剪力问题,见8.1.10条。增加了板柱的剪力问题,见8.1.10条。增加了板柱-剪力墙结构设计 规定,见8.2.3条。 规定,见8.2.3条。 第8.1.3条: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 8.1.3条:抗震设计的框架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 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 1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 覆力矩的10%时,按剪力墙结构设计, 覆力矩的10%时,按剪力墙结构设计,框架部分应按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 ? 2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 覆力矩的10%但不大于50%时,按本章框架覆力矩的10%但不大于50%时,按本章框架-剪力墙 结构的规定进行设计; 结构的规定进行设计;
? 3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 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时,按框架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 进行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进行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宜 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的规 定采用; ? 4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 覆力矩的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但其 覆力矩的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但其 最大适用高度宜 最大适用高度宜按框架结构采用,框架部分的抗震等 级和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当结构的 级和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当结构的 层间位移角不满足框架-剪力墙结构规定时,可 层间位移角不满足框架-剪力墙结构规定时,可按本规 程第3.1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和 程第3.1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和论证。
框架部分 承受的地 震倾覆力 矩与结构 总地震倾 覆力矩的 比值 不大于 10% 大于 10% 但不大于 50% 大于 50% 但不大于 80% 大于 80%
设计方法
结构最大适 用高度
框架部分 的抗震等 级
框架部分 的轴压比 限值
弹性位移 限值
0.2Q0 调整
按剪力墙结 构设计
按剪力墙结 构
按框架-剪力墙结构 的框架
1/1000
按框架-剪力墙结构 需要 可比框架结 构适当增加 宜按框架结 构采用 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 采用 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 采用 1/800
按框架-剪力 墙结构设计
第8.1.10条:抗风设计时,板柱-剪力墙结 8.1.10条:抗风设计时,板柱构中各层筒体或剪力墙有关能承担不小于 8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风荷载作用下的 8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风荷载作用下的 剪力;抗震设计时,应能承担各层全部相 应该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而各层板 柱部分尚应能承担不小于20%相应方向该 柱部分尚应能承担不小于20%相应方向该 层承担的地震剪力,且应符合有关抗震构 造的要求。
第8.2.3条:板柱-剪力墙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3条:板柱1 结构分析中规则的板柱结构可用等代框架法,其等代 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框架方向两侧柱距各1/4;宜 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框架方向两侧柱距各1/4;宜 采用连续体有限元空间模型进行更准确的计算分析; 2 楼板在柱周边临界截面的冲切应力,不宜超过0.7ft, 楼板在柱周边临界截面的冲切应力,不宜超过0.7f 0.7 超过时应配置抗冲切钢筋或抗剪栓钉 超过时应配置抗冲切钢筋或抗剪栓钉(取消尽可能采用高效能抗剪 栓钉以提高抗冲切能力),当地震作用导致柱上板带支座弯矩反 号时还应对反向作复核。板柱节点冲切承载力的验算可按 有关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考虑节点不平衡弯矩 作用下产生的剪力影响; 3 沿两个主轴方向均应布置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 且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 ≥ N G / f y
第3款为原规程8.2.3条,补充了在8度 时尚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
本条1 本条1、2两款均为新增条款。
为确保板柱-剪力墙结构计算的准确性,第1 为确保板柱-剪力墙结构计算的准确性,第1款对 板柱板柱-剪力墙结构的计算分析方法进行了约定;
第2款对板柱-剪力墙的抗冲切能力进行了约束, 款对板柱同时规定了当板截面冲切强度不满足要求时的构 造措施。
在设计无梁平板(包括有托板者)的抗冲切承载力时,当 冲切应力>0.7 ft时,常使用箍筋以承担剪力。跨越裂缝 冲切应力>0.7 ft时,常使用箍筋以承担剪力。跨越裂缝 的竖向钢筋(箍筋的竖向肢)能阻止裂缝开展,但是,当 竖向筋有滑动时,效果有所降低。一般的箍筋,由于竖肢 的上下端皆为圆弧,在竖肢受力较大接近屈服时,皆有滑 动发生,此点在国外的试验中得到证实。在一般的板柱结 构中,如不设托板,柱周围之板厚度不大,再加上双向纵 筋使减小,箍筋的竖向肢往往较短,少量滑动就能使应变 减少较多,其箍筋竖肢的应力也不能达到屈服强度。因此, 加拿大规范(CSA-A23.3-94)规定,只有当板厚(包括托 加拿大规范(CSA-A23.3-94)规定,只有当板厚(包括托 板厚度)不小于300mm时,才允许使用箍筋。美国ACI规范 板厚度)不小于300mm时,才允许使用箍筋。美国ACI规范 要求在箍筋转角处配置较粗的水平筋以协助固定箍筋竖肢。 美国近年大量采用的“抗剪栓钉” 美国近年大量采用的“抗剪栓钉”(Shear Studs),能 Studs),能 避免上述箍筋的缺点,而且施工方便,既有很好的抗冲切 性能,又能节约钢材(可省去箍筋的水平段,仅在有暗梁 时配置构造箍筋即可),因此本规程建议尽可能采用高效 能抗剪拴钉以提高抗冲切能力。
34、筒体结构高度不同时的设计原则;及框架34、筒体结构高度不同时的设计原则;及框架核心筒结构核心筒构造配筋率比普通剪力墙提高 0.05%。 9.1.2及9.2.2条第4 0.05%。见9.1.2及9.2.2条第4款。
第9.1.2条: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高宽比不 9.1.2条: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 宜小于3。对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宜小于3。对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研究表明,筒中筒结构的空间受力性能与其高度和高宽比 有关,当高宽比小于3 有关,当高宽比小于3时,就不能较好地发挥结构的空间 作用,高度由原来规范的60m提高到80m。 作用,高度由原来规范的60m提高到80m。 框架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和高宽比可不受本条的限制。对 于高度较低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设 高度较低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计,适当降低核心筒和框架的构造要求。 计,适当降低核心筒和框架的构造要求。
第9.2.2条:核心筒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9.2.2条:核心筒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前1、2、3条放在第9.1.7条中去了) (前1 条放在第9.1.7条中去了) 4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抗震设计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抗震设计 时,核心筒主要墙体的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 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 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 第9.2.2条: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2.2条: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 均不宜小于0.30%; 均不宜小于0.30%; 2 底部加强部位角部墙体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 底部加强部位角部墙体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 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 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 筋; 3 底部加强部位以上角部墙体宜按本规程7.2.15条的规定 底部加强部位以上角部墙体宜按本规程7.2.15条的规定 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5、 增加了框架-核心筒结构中,当框架承担地震剪力过 35、 增加了框架低时对框架和核心筒的内力调整要求。见9.1.11条。 低时对框架和核心筒的内力调整要求。见9.1.11条。 第9.1.11条: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 9.1.11条: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 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剪力不应小于 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 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框架部分 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当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 力的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增大到结 力的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增大到结 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 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 力应乘以1.1,且不大于基底剪力。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 力应乘以1.1,且不大于基底剪力。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 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可不再提高。 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可不再提高。
第9.1.11条: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 9.1.11条: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 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宜小于 1.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宜小于 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 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 2.当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 2.当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 总地震剪力的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标 总地震剪力的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标 准值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5%;此时, 准值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5%;此时, 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宜乘以增大系数1.1, 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宜乘以增大系数1.1, 但可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墙体的抗震构造 措施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可不再 提高。
3.当框架部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 3.当框架部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 震剪力标准值的20%,但但其最大值不小于结构底部总 震剪力标准值的20%,但但其最大值不小于结构底部总 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时,应按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 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时,应按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 准值的20%和按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中最大值的 准值的20%和按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中最大值的 1.5倍二者的较小值进行调整。 1.5倍二者的较小值进行调整。 按本条第2款或第3 按本条第2款或第3款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后,框架柱端 弯矩及与之相连的框架梁梁端弯矩、剪力应进行相应调整。 有加强层时,本条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最大值不应包括加强层及其上下层得地震剪力。
36、 36、 增加了内筒偏置时的设计要求以及框 架-双筒结构的设计要求。见9.2.5~9.2.7 双筒结构的设计要求。见9.2.5~ 条。
第9.2.5条:对内筒偏置的框架-筒体结构,应控 9.2.5条:对内筒偏置的框架制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单向地震作用下, 最大楼层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应大于该楼层平 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 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 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 之比不应大于0.85, 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应大于0.85, 且T1的扭转成分不宜大于30%。 的扭转成分不宜大于30%。
本条要求对该类结构的位移比和周期比均按B 本条要求对该类结构的位移比和周期比均按B级高度高层 建筑从严控制。 建筑从严控制。
第9.2.6条:当内筒偏置、长宽比大于2时, 9.2.6条:当内筒偏置、长宽比大于2 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 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 第9.2.7条:当框架-双筒结构的双筒间楼板 9.2.7条:当框架开洞时,其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楼板典 型宽度的50%,洞口附近楼板应加厚,采 型宽度的50%,洞口附近楼板应加厚,采 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应 小于0.25%;双筒间楼板宜 小于0.25%;双筒间楼板宜按弹性板进行 细化分析。 细化分析。
37、 明确框支墙、框支柱的定义;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 37、 高度调整;对转换构件水平地震内力增大系数做了放大调 整。见10.2.1、10.2.2 10.2.4 整。见10.2.1、10.2.2、10.2.4条。 第10.2.1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转换梁,称为框 10.2.1条:… 支梁,转换柱称为框支柱。 …(以前的表述基本跟02版 (以前的表述基本跟02版 相同) 第10.2.1条:在高层建筑的底部,当上部楼层部分竖向构 10.2.1条:在高层建筑的底部,当上部楼层部分竖向构 件(剪力墙、框架柱)不能直接连续贯通落地时,应设置 结构转换层,形成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本节对带托 墙转换层的剪力墙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及带托柱 转换层的筒体结构作出设计规定。
直接承托被转换构件的梁为转换梁,转换 直接承托被转换构件的梁为转换梁,转换 梁以下直接支撑转换梁的柱都是转换柱 (一直延续到柱脚),转换框架是由转换 梁和转换柱组成的框架。 同时本条对框支剪力墙结构、托柱转换层 同时本条对框支剪力墙结构、托柱转换层 结构进行了定义:当上部为剪力墙结构, 下部部分构件转换为柱时,形成部分框支 下部部分构件转换为柱时,形成部分框支 剪力墙结构;当上部为密柱,通过转换构 剪力墙结构;当上部为密柱,通过转换构 件,下部为稀柱时,形成托柱转换层结构。 件,下部为稀柱时,形成托柱转换层结构。
第10.2.2条: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 10.2.2条: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 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宜 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宜 取至转换层以上两层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 取至转换层以上两层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 第10.2.4条:…(将原02版10.2.1条中转换构件 10.2.4条:…(将原02版10.2.1条中转换构件 的形式放在这里了)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 的形式放在这里了)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 特一、一、二级(取消三级)转换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 计算内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90、1.60、 计算内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90、1.60、 1.30(取消1.25) 转换结构构件应按本规程第4.3.2 1.30(取消1.25);转换结构构件应按本规程第4.3.2 条的规定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条的规定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38、 38、 增加了三级转换梁构造要求(这个已取消),梁 腹板配筋要求扩大到所有转换梁。见10.2.7条。 腹板配筋要求扩大到所有转换梁。见10.2.7条。
第10.2.7条:转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0.2.7条:转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均 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二 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二(取消三级)分别 不应小于0.60%、0.50%、 不应小于0.60%、0.50%、0.40% (取消0.30%)。 (取消0.30%) … 3 偏心受拉的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 偏心受拉的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 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含墙端柱) 内;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 内;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 于16mm的腰筋。 16mm的腰筋。
39、 框支梁最小截面高度由不应小于跨度的1/6调整为 39、 框支梁最小截面高度由不应小于跨度的1/6调整为 不宜小于跨度的1/8。 10.2.8条。 不宜小于跨度的1/8。见10.2.8条。 第10.2.8条:转换梁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0.2.8条:转换梁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2 转换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计算跨度的1/8;对梁上托 转换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计算跨度的1/8;对梁上托 柱的转换梁,其截面宽度不应小于梁宽方向的托柱截面宽 度。梁上托剪力墙的框支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应 方向的截面宽度,且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面厚度的2 方向的截面宽度,且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面厚度的2倍和 400mm的较大值。 400mm的较大值。 … 4 托柱转换梁应沿腹板高度配置腰筋,其直径不宜小于 12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2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 9 托柱转换梁在转换层宜在托柱位置设置正交方向的框 架梁或楼面梁。
40、 40、 调整了转换柱的轴力、弯矩增大系数,增加 了三级要求;提出了转换梁柱节点核心区的要求。 见10.2.11、10.2.12条。增加了部分框支剪力 10.2.11、10.2.12条。增加了部分框支剪力 墙的布置、计算规定,增加了框支梁上部墙体的 构造规定等内容。见10.2.16~10.2.22条。 构造规定等内容。见10.2.16~10.2.22条。
第10.2.11条:转换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0.2.11条:转换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2 一、二级(取消三级)转换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力应分 转换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力应分 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 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考虑该 增大系数;
3 与转换构件相连的一、二级(取消三级)转换柱的上端和 与转换构件相连的一、二级 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 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 1.3,其他层转换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1 1.3,其他层转换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1 条的规定; …
第10.2.12条:抗震设计时,转换梁、柱的节点核 10.2.12条:抗震设计时,转换梁、柱的节点核 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节点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 求。 转换梁、柱的节点核心区应按6.4.10条规定 转换梁、柱的节点核心区应按6.4.10条规定 设置水平箍筋。 第10.2.16~10.2.22条:内容较多,较细,可自行 10.2.16~10.2.22条:内容较多,较细,可自行 查阅。
41、 对箱型转换结构增加了新的要求。见 41、 对箱型转换结构增加了新的要求。见 10.2.13条。 10.2.13条。 第10.2.13条: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均不 10.2.13条: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均不 宜小于180mm,应根据转换柱的布置和建筑功 宜小于180mm,应根据转换柱的布置和建筑功 能要求设置双向横隔板;上、下板配筋设计应同 能要求设置双向横隔板;上、下板配筋设计应同 时考虑板局部弯曲和箱形转换层整体弯曲的影响, 时考虑板局部弯曲和箱形转换层整体弯曲的影响, 横隔板宜按深梁设计。 横隔板宜按深梁设计。
修订原因:箱形转换构件设计时要保证其整体受力作用, 修订原因:箱形转换构件设计时要保证其整体受力作用, 因此规定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即顶、底板)厚度不 宜小于180mm,并应设置横隔板。箱形转换层的顶、底板 宜小于180mm,并应设置横隔板。箱形转换层的顶、底板 截面承载力设计时应该同时考虑这两种弯曲变形在截面内 产生的拉应力、压应力。
42、 42、 对错层结构错层处框架柱的承载力提 出更高要求。见10.4.5条。 出更高要求。见10.4.5条。 第10.4.5条: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错层 10.4.5条: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错层 处框架柱的截面承载力宜符合本规程公式 (3.11.3-2)(性能设计)的要求。 3.11.3要求其满足设防烈度地震 (中震)作用下性能水准2 (中震)作用下性能水准2 的设计要求。
43、 增加连体结构连接体7 0.15g时考虑竖向 43、 增加连体结构连接体7度0.15g时考虑竖向 地震影响的强制性要求,见10.5.2条;增加了6 地震影响的强制性要求,见10.5.2条;增加了6 度和7 0.10g度连体结构宜考虑竖向地震影响的 度和7度0.10g度连体结构宜考虑竖向地震影响的 要求,见10.5.3条。 要求,见10.5.3条。 第10.5.2条: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 10.5.2条:7 0.15g和 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原规范仅对
8度要求)
第10.5.3条: 6度和7度0.10g抗震设计时,高位 10.5.3条: 0.10g抗震设计时,高位 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宜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44、连体结构新增的计算要求。见10.5.4、10.5.7条。 44、连体结构新增的计算要求。见10.5.4、10.5.7条。 第10.5.4条: …当连体结构采用滑动连接时,支座滑移 10.5.4条: 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并应 采取防坠落、撞击措施。计算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时, 应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复核计算。 应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复核计算。 第10.5.7条:连体结构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0.5.7条:连体结构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连体结构竖向振动频率小于3Hz时,应进行竖向振动舒适度的 连体结构竖向振动频率小于3Hz时,应进行竖向振动舒适度的 验算;(取消本款) ? 1 刚性连接的连接体楼板应按本规程10.2.24条进行受剪截面和 刚性连接的连接体楼板应按本规程10.2.24条进行受剪截面和 承载力验算; 承载力验算; ? (即框支层楼板验算要求) ? 2刚性连接的连体部分楼板较薄弱时,宜补充分塔楼计算分析。 刚性连接的连体部分楼板较薄弱时,宜补充分塔楼计算分析。
10.5.7条修订原因: 10.5.7条修订原因: 连体结构竖向舒适度验算的要求。(已取消) 连体结构竖向舒适度验算的要求。(已取消) 连体部分楼板的验算。 连体部分楼板的验算。 独立承担地震作用。 独立承担地震作用。
45、 45、 除多塔楼结构外,补充了竖向收进结 构、悬挑结构的设计要求。见10.6节。 构、悬挑结构的设计要求。见10.6节。
第10.6.1条:多塔楼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程 10.6.1条:多塔楼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程 度超过本规程第3.5.5 度超过本规程第3.5.5条限值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 3.5.5条限值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 筑结构应遵守本节的规定。 修订原因:将原来多塔楼结构的内容与新增的体 修订原因:将原来多塔楼结构的内容与新增的体 型收进、悬挑结构的相关内容合并,统称为“ 型收进、悬挑结构的相关内容合并,统称为“竖 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 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
第10.6.2条:多塔楼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竖向 10.6.2条:多塔楼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竖向 体型突变部位的楼板宜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 体型突变部位的楼板宜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 宜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方向钢筋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25%。体型突变部位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 0.25%。体型突变部位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 造措施。 第10.6.3条:抗震设计时,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 10.6.3条:抗震设计时,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 列要求: … ? 4 大底盘多塔楼结构,可按本规程第5.1.14条规定的 大底盘多塔楼结构,可按本规程第5.1.14条规定的 整体和分塔楼计算模型分别验算整体结构和各塔楼结 构扭转为主的第一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周期的比值, 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4.5条的有关要求。 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4.5条的有关要求。 ? 对大底盘多塔楼结构明确要求按整体和分塔楼模型分 对大底盘多塔楼结构明确要求按整体和分塔楼模型分 别验算。
第10.6.4条:悬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0.6.4条:悬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挑部位应采取降低结构自重的措施; 悬挑部位应采取降低结构自重的措施; 2 悬挑部位结构宜采用冗余度较高的结构形式; 悬挑部位结构宜采用冗余度较高的结构形式; 3 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悬挑部位的楼层应考虑楼 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悬挑部位的楼层应考虑楼 板平面内的变形,结构分析模型应能反映水平地震对悬挑 板平面内的变形,结构分析模型应能反映水平地震对悬挑 部位可能产生的竖向振动效应; 部位可能产生的竖向振动效应; 4 7度(0.15g)、8、9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应 度(0.15g)、8 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6、7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宜考 虑竖向地震的影响。(取消竖向地震应采用时程法或竖向 竖向地震的影响。 反应谱法进行分析,并应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荷载组合。)
5 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的关键构件以及与之相邻的主 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的关键构件以及与之相邻的主 体结构关键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 体结构关键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 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 6 在预估罕遇地震作用下,悬挑结构关键构件的承载力 预估罕遇地震作用下,悬挑结构关键构件的承载力 宜符合本规程公式(3.11.3宜符合本规程公式(3.11.3-3)的要求。 修订原因: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悬挑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修订原因: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悬挑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悬挑结构在结构一般竖向刚度较差、结构的冗余度不高, 因此需要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且应提高悬挑关键构件的 承载力和抗震措施,防止相关部位在竖向地震作用下发生 结构的倒塌。
第10.6.5条:体型收进高层建筑结构、底盘高度超过房屋 10.6.5条:体型收进高层建筑结构、底盘高度超过房屋 高度20%的多塔楼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度20%的多塔楼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体型收进处宜采取减小结构刚度变化的措施,上部 体型收进处宜采取减小结构刚度变化的措施,上部 收进结构的底层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相邻下部区段最大层 间位移角的1.15倍 间位移角的1.15倍; 3 结构偏心收进时,应加强收进部位以下2层结构周 结构偏心收进时,应加强收进部位以下2 边竖向构件的配筋构造措施; 边竖向构件的配筋构造措施; 2 抗震设计时,体型收进部位上、下各2层塔楼周边 抗震设计时,体型收进部位上、下各2 竖向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采用,当收进部位的 竖向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采用,当收进部位的 高度超过房屋高度的50%时,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 高度超过房屋高度的50%时,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 提高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
修订原因: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体型收进结构提出了明 确要求。
收进部位形成薄弱部位,因此规定在收进的相邻 收进部位形成薄弱部位,因此规定在收进的相邻 部位采取更高的抗震措施。
限制上部楼层层间位移角不大于下部结构层间位 移角的1.15倍 移角的1.15倍。
46、 46、 调整了混合结构的范围和最大适用高 度。见11.1.1、11.1.3条。 度。见11.1.1、11.1.3条。
第11.1.1条:本章规定的混合结构,系指由外围 11.1.1条:本章规定的混合结构,系指由外围 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 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框架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框架-筒体结构,以及由外围 钢框筒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筒与钢筋混 凝土核心筒所 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筒中筒结构。
原规范条文所指的混合结构系指钢框架或型钢混 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 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本次修订做了较 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本次修订做了较 大的调整。 大的调整。 为减少柱子尺寸或增加延性而在混凝土柱中设置 型钢,而框架梁仍为混凝土梁时,该体系不宜视 为混合结构,此外对于体系中局部构件(如框支 梁柱)采用型钢梁柱(型钢混凝土梁柱)也不应 梁柱)采用型钢梁柱(型钢混凝土梁柱)也不应 视为混合结构。 视为混合结构。
第11.1.3条:钢-混凝土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 11.1.3条:
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1.1.3的要求。 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1.1.3的要求。
表 11.1.3
结构体系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抗震设防烈度 非抗震设防 6 7 160 190 210 230 8 120 150 160 170 9 70 70 80 90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框架-筒 体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 心筒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筒中筒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 心筒
注:
210 240 280 300
200 220 260 280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本次修订混合结构除了框筒之外还增加了筒中筒结构。
47、 钢框架47、 钢框架-核心筒结构核心筒构造配筋率比普 通剪力墙提高0.1%。 11.2.4条。 通剪力墙提高0.1%。见11.2.4条。
第11.2.4条:钢筋(型钢)混凝土内筒的设计宜符合下列 11.2.4条:钢筋(型钢)混凝土内筒的设计宜符合下列 要求(取消该段话): ? 1 8、9度抗震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 抗震时,应 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混凝土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 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混凝土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度 抗震时,宜在上述部位设置型钢柱。 抗震时,宜在上述部位设置型钢柱。 ? 2 外伸臂桁架与核心筒墙体连接处宜设置构造型钢 柱,型钢柱宜至少延伸至伸臂桁架高度范围以外上下 各一层。(放到第11.2.7条去了) 各一层。(放到第11.2.7条去了)
? 3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抗震等级为一、 钢框架二级的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宜 小于0.35%,筒体一般部位的分布筋不宜小于0.30%, 小于0.35%,筒体一般部位的分布筋不宜小于0.30%, 筒体每隔2~4层宜设置暗梁,暗梁的高度不宜小于墙 筒体每隔2~4层宜设置暗梁,暗梁的高度不宜小于墙 厚,其顶面及底部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筒中 厚,其顶面及底部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筒中 筒结构和钢筋混凝土(钢管混凝土、型钢混凝土)框 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中,筒体剪力墙的构造要求 同本规程9.1.7条的规定。(取消) 同本规程9.1.7条的规定。(取消) ? 4 当连梁抗剪截面不足时,可采取在连梁中设置型 钢或钢板等措施。(取消) ? 这些取消的内容,基本移至第11.4.18条。 这些取消的内容,基本移至第11.4.18条。
第11.4.18条: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内筒的设计,除应符 11.4.18条: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内筒的设计,除应符 合本规程第9.1.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本规程第9.1.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筒体底 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部加强部位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35%,筒体 部加强部位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35%,筒体 其他部位的分布筋不宜小于0.30%; 其他部位的分布筋不宜小于0.30%; 2 抗震设计时,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混合结构的筒体 抗震设计时,框架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 度的1/4,筒体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墙体按本规程第7.2.15 度的1/4,筒体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墙体按本规程第7.2.15 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 当连梁抗剪截面不足时,可采取在连梁中设置型钢或 钢板等措施。
48、 调整了混合结构计算阻尼比规定。见 48、 调整了混合结构计算阻尼比规定。见 11.3.5 11.3.5条。 第11.3.5条: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 11.3.5条: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 比可取为0.04。风荷载作用下楼层位移验 比可取为0.04。风荷载作用下楼层位移验 算和构件设计时,阻尼比可取为 0.02~0.04。 0.02~0.04。 补充了抗风设计时阻尼比规定。
49、 调整了混合结构抗震等级规定。见11.1.4条。 49、 调整了混合结构抗震等级规定。见11.1.4条。 第11.1.4条: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混凝土 11.1.4条:钢 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4确定,并 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4确定,并 11.1.4 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强条)
表 11.4.1
结构类型 钢框架-钢筋 钢框架 钢筋 混凝土核心 筒 钢筋混凝土 二 核心筒 型钢(钢管) 型钢(钢管) 混凝土框架混凝土框架 钢筋混凝土 核心筒 钢外筒-钢筋 钢外筒 钢筋 混凝土核心 筒 型钢(钢管) 型钢(钢管) 混凝土外筒混凝土外筒 钢筋混凝土 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 二 核心筒 型钢(钢管) 型钢(钢管) 三 混凝土框架 高度(m) 高度 钢筋混凝土 二 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 二 核心筒 型钢(钢管) 型钢(钢管) 三 混凝土外筒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二 二 一 一 特一 特一 一 一 特一 一 特一 特一 ≤180 >180 ≤ 150 >150 ≤120 >120 ≤9 0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二 二 一 一 特一 特一 一 一 特一 一 特一 特一 高度(m) 高度 ≤150 15 6 >150 ≤ 130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等级
7 >130 ≤100 10 8 >100 9 ≤7 0
钢结构构件抗震等级, 一级。 注 :钢结构构件抗震等级,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9 度时应分别取四、三、二、一级。 、 、 、 度时应分别取四、
钢框架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中筒体应较混凝土结构中 的筒体采取更为严格的构造措施。
本次修订增加了筒中筒结构体系中构件的抗震等 级。型钢混凝土构件仍不出现特一级。
不同抗震等级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要求应符合《 不同抗震等级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要求应符合《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50、 50、 补充了混合结构中钢管混凝土柱的有 关要求,见11.4.8~11.4.10条。 关要求,见11.4.8~11.4.10条。
第11.4.8条: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及节点可按本 11.4.8条: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及节点可按本 规程附录F 规程附录F进行设计。 (实际上与《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实际上与《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CECS 28:90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 28:90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
第11.4.9条: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宜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1.4.9条: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宜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 钢管直径不宜小于400mm。 钢管直径不宜小于400mm。 2 钢管壁厚不宜小于8mm。 钢管壁厚不宜小于8mm。 3 钢管外径与壁厚的比值D/t宜在(20~100)(235/fy)之间,fy为钢 钢管外径与壁厚的比值D/t宜在(20~100)(235/f 之间,f 材的屈服强度。 4 圆钢管混凝土柱的套箍指标 f a Aa ,不应小于0.5,也不宜大于2.5。 圆钢管混凝土柱的套箍指标 ,不应小于0.5,也不宜大于2.5。 f c Ac 5 柱的长细比λ不宜大于80。 柱的长细比λ不宜大于80 80。 6 轴向压力偏心率e0/rc不应大于1.0,e0为偏心距,rc为核心混凝土 轴向压力偏心率e 不应大于1.0, 为偏心距,r 横截面半径。 7 钢管混凝土柱与框架梁刚性连接时,柱内或柱外应设置与梁上下 翼缘位置对应的加劲肋。加劲肋设置于柱内时,应留孔以利混凝土浇 灌。加劲肋设置于柱外时,应形成加劲环板。 8 直径大于2m的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钢管内混 直径大于2m的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钢管内混 凝土收缩对构件受力性能的影响。
第11.4.10条:矩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宜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1.4.10条:矩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宜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 1 钢管截面边长尺寸不宜小于400mm; 钢管截面边长尺寸不宜小于400mm; ? 2 钢管壁厚不宜小于8mm; 钢管壁厚不宜小于8mm; ? 3 钢管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2,当矩形钢管混凝土柱截面最大 钢管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2 边尺寸大于等于800mm时,宜采取在柱子内壁上焊接栓钉、纵 边尺寸大于等于800mm时,宜采取在柱子内壁上焊接栓钉、纵 向加劲肋等构造措施。 向加劲肋等构造措施。 ? 4 钢管管壁板件的边长与其厚度的比值不应大于60 235 / f y 钢管管壁板件的边长与其厚度的比值不应大于60 ; ? 5 柱的长细比λ不宜大于80; 柱的长细比λ不宜大于80; ? 6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的轴压比应按本规程公式(11.4.4)计算,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的轴压比应按本规程公式(11.4.4)计算, 不宜大于表11.4.10的限值。 不宜大于表11.4.10的限值。
·表 11.5.10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轴压比限值 一级 0.70 二级 0.80 三级 0.90
? N = N /( f c Ac + f a Aa )
51、 增加了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设计规定,见 51、 增加了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设计规定,见 11.4.11~11.4.15条。 11.4.11~11.4.15条。 第11.4.11条:当核心筒墙体承受的弯矩、剪力和轴力均 11.4.11条:当核心筒墙体承受的弯矩、剪力和轴力均 较大时,核心筒墙体可采用型钢混凝土剪力墙或钢板混凝 较大时,核心筒墙体可采用型钢混凝土剪力墙或钢板混凝 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构件的受剪截面及受剪承载 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构件的受剪截面及受剪承载 力应符合本规程11.4.12、11.4.13条的要求,其构造设 力应符合本规程11.4.12、11.4.13条的要求,其构造设 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1.4.14、11.4.15条的规定 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1.4.14、11.4.15条的规定。
(取消其他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进 (取消其他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进 行截面设计。)
本条所指钢板混凝土剪力墙指设置两端型钢暗柱、上下有 型钢暗梁,中间设置钢板,形成的钢型钢暗梁,中间设置钢板,形成的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
第11.4.12条: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 11.4.12条: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 要求: 1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Vcw ≤ 0.25 f cbw hw0
0.6 ? 0.3 ? Vcw = V ? ? f a Aa + f p Ap ? λ ? 0.5 ? λ ?
(11.4.12-1) 11.4.12(11.4.12-2) 11.4.12-
2 地震设计状况
Vcw ≤
Vcw = V ?
1
γ RE
( 0.20 f cbw hw0 )
1 ? 0.25 0.5 ? f a Aa + f p Ap ? ? γ RE ? λ λ ? 0.5 ?
(11.4.12-3) 11.4.12(11.4.12-4) 11.4.12-
试验研究表明,两端设置型钢或内藏钢板的混凝土组合剪力墙可以提 供良好的耗能能力,其受剪截面限制条件可以考虑两端型钢和内藏钢 板的作用,扣除两端型钢和内藏钢板发挥的抗剪作用后,对钢筋混凝 土部分承担的剪力控制其平均剪应力。
第11.4.13条: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偏心受压 11.4.13条: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偏心受压 时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进 行计算: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V≤ A ? A 1 ? 0.3 0.6 0.5 f t bh0 + 0.13 N w ? + f yv sh h + f a Aa + f A ? λ ? 0.5 ? A? s λ λ ? 0.5 p p
(11.4.13-1) 11.4.13-
2 地震设计状况
V≤ A ? A ? 1 ? 1 ? 0.25 0.5 0.4 ft bh0 + 0.1N w ? + 0.8 f yv sh h + f a Aa + f p Ap ? ? γ RE ? λ ? 0.5 ? A? s λ λ ? 0.5 ? ?
(11.4.13-2) 11.4.13-
第11.4.14条:型钢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 11.4.14条:型钢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 凝土剪力墙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型钢 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底部加 强部位,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 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第7.2.13条的限值, 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第7.2.13条的限值, 其轴压比可按下式计算。(也就是普通钢筋混凝
土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要求)
? N = N /( f c Ac + f a Aa + f a ' Aa ' + f p Ap ) (11.4.14) 11.4.14)
2 型钢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在楼层标高处 宜设置暗梁。 3 端部配置型钢的混凝土剪力墙,型钢的保护层厚度宜 大于100mm;水平分布钢筋应绕过或穿过墙端型钢,且 大于100mm;水平分布钢筋应绕过或穿过墙端型钢,且 100mm 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 4 周边有型钢混凝土柱和梁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 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应绕过或穿过周边柱型钢,且应满 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当采用间隔穿过时,宜另加补强钢 筋。周边柱的型钢、纵向钢筋、箍筋配置应符合型钢混凝 土柱的设计要求。
第11.4.15条: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尚应符合下列构 11.4.15条: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尚应符合下列构 造要求:
? 1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体中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0mm,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体中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0mm, 也不宜大于墙厚的1/15。 也不宜大于墙厚的1/15。 ? 2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墙身配筋率不宜小于0.40%。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墙身配筋率不宜小于0.40%。 分布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且应与钢板可靠连接。 分布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且应与钢板可靠连接。 ? 3 钢板与周围型钢构件宜(取消优先)采用焊接。 采用焊接。 ? 4 钢板与混凝土墙体之间连接件的构造要求可参照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中关于组合梁抗剪连接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中关于组合梁抗剪连接 件构造要求相关部分,栓钉间距不宜大于300mm。 件构造要求相关部分,栓钉间距不宜大于300mm。
? 5 在钢板墙角部1/5板跨且不小于1000mm 在钢板墙角部1/5板跨且不小于1000mm 范围内,钢筋混凝土墙体分布钢筋、抗剪栓钉 间距宜适当加密。 ? 6 四周焊接钢板混凝土剪力墙节点可按图 11.5.15采用。 11.5.15采用。 (取消本款)
图11.5.15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节点
从试验情况来看,钢板与周围构件的连接越强, 则承载力越大。为充分发挥钢板的强度,建议钢 板四周采用焊接的连接形式。 为使钢板与混凝土能协同工作,应控制内置钢板 的厚度。 本规程建议对于钢板组合墙的墙身配筋率不宜采 小于0.35%。 小于0.35%。
52、 调整了钢柱及型钢混凝土柱埋入式柱脚中型钢的设 52、 计要求。见11.4.17条。 计要求。见11.4.17条。
第11.4.17条:抗震设计时,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的钢柱及型钢混凝 11.4.17条:抗震设计时, 土、钢管混凝土柱宜采用埋入式柱脚;采用埋入式柱脚时,应符合下 、钢管混凝土柱宜采用埋入式柱脚;采用埋入式柱脚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埋入深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型钢柱截面长边尺寸的2.5 埋入深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型钢柱截面长边尺寸的2.5 倍; 2 (原第11.5.18条:)(取消采用埋入式柱脚时,)在柱脚部位和 (原第11.5.18条:)(取消采用埋入式柱脚时,)在柱脚部位和 柱脚向上延伸一层的范围内宜设置栓钉,栓钉的直径不宜小于19mm, 柱脚向上延伸一层的范围内宜设置栓钉,栓钉的直径不宜小于19mm, 其竖向及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0mm。 其竖向及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0mm。 注:当有可靠依据时,可通过计算确定栓钉数量。(该部分改为注) 注:当有可靠依据时,可通过计算确定栓钉数量。(该部分改为注)
53、 第12章修改为“地下室和基础设计”,补充了一般 53、 12章修改为“地下室和基础设计” 规定和地下室设计的有关规定;对原规程基础设计内容做 了适当简化,合并为一节;对基础设计荷载组合及抗力取 值提出要求,见12.1.6、12.1.10、12.1.12、12.2.2、 值提出要求,见12.1.6、12.1.10、12.1.12、12.2.2、 12.2.3、12.3.1条。 12.2.3、12.3.1条。 第12.1.6条:(取消在地基土比较均匀的条件下,)高层 12.1.6条:(取消在地基土比较均匀的条件下,)高层 建筑主体结构基础底面形心宜与永久作用重力荷载重心重 建筑主体结构基础底面形心宜与永久作用重力荷载重心重 ;当采用桩基础时,桩基的竖向刚度中心宜与高层建筑 合;当采用桩基础时,桩基的竖向刚度中心宜与高层建筑 主体结构永久重力荷载重心重合。 主体结构永久重力荷载重心重合。 表述与原规范条文略有区别,并取消了原规范偏心距计算 公式。
第12.1.10条: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12.1.10条: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宜低于C25。当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抗渗等级 宜低于C25。当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抗渗等级 应根据工程埋置深度按表12.1.10 应根据工程埋置深度按表12.1.10 采用,必要时 可设置架空排水层。
表12.1.10 基础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工程埋置深度 H(m)
H < 10
抗渗等级 P6 P8 P10 P12
10 ≤ H < 20
20 ≤ H < 30
参照新的《地 下工程防水技 术规程》 GB501082008修改了 混凝土的抗渗 等级。
H ≥ 30
第12.1.12条:抗震设计时,独立基础宜沿 12.1.12条:抗震设计时,独立基础宜沿 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剪力墙基础 应具有良好的抗转动能力。
新增条文 。
第12.2.2条: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应综合考虑 12.2.2条: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应综合考虑 上部荷载、岩土侧压力及地下水的不利作用影响。
(取消“ (取消“地下水位标高应综合历年最高水位和使用年限内可能的最高水位慎重选择确
地下室应满足整体抗浮要求,可采取排水、 加配重或抗拔锚桩(杆)等措施。当地下水具有 腐蚀性时,地下室外墙及底板应采取相应的防腐 蚀防护措施。
定。扩大” 定。扩大”)
明确地下水位标高不可简单取勘察报告的勘探期 明确地下水位标高不可简单取勘察报告的勘探期 间水位标高作为永久性高层建筑地下室设防水位。 间水位标高作为永久性高层建筑地下室设防水位。 可利用室外地形高差设置排水通道,减小水浮力。
第12.2.3条:高层建筑地下室不宜设置变形缝, 12.2.3条:高层建筑地下室不宜设置变形缝, 当超过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可考虑利用混凝土后 期强度,降低水泥用量;也可每隔30m~40m 期强度,降低水泥用量;也可每隔30m~40m 设 置贯通顶板、底部及墙板的施工后浇带。后浇带 可设置在柱距三等分的中间范围内以及剪力墙附 近,其方向宜与梁正交,沿竖向应在结构同跨内; 底板及外墙的后浇带宜增设附加防水层;后浇带 浇灌时间宜滞后45d(原为2 浇灌时间宜滞后45d(原为2个月)以上,其混凝土强 度等级应提高一级,并宜采用无收缩混凝土,低 温入模。
第12.2.5条: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墙设计应满 12.2.5条: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墙设计应满 足水土压力及地面荷载侧压作用下承载力 要求,其竖向和水平贯通分布钢筋应双层 要求,其竖向和水平贯通分布钢筋应双层 双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50mm,配筋率 双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50mm,配筋率 不宜小于0.3% 不宜小于0.3%(前后掉了个个)。 新增条文。增加对外墙竖向、水平贯通筋 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第12.3.1条:高层建筑基础设计应以减小长期重 12.3.1条:高层建筑基础设计应以减小长期重 力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差异变形为主,计算地 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 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 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 荷载和地震作用。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 荷载和地震作用。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 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 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用状态下荷载效 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用状态下荷载效 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 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 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风荷载组合效应下,最 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风荷载组合效应下,最 大基底反力不大于承载力特征值的1.2倍,平均基 大基底反力不大于承载力特征值的1.2倍,平均基 底反力不大于承载力特征值。地震作用组合效应 下,地基承载力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下,地基承载力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54、 13章增加了垂直运输,见13.4节;增加 54、 第13章增加了垂直运输,见13.4节;增加 了脚手架及模板支架规定,见13.5节;增加了大 了脚手架及模板支架规定,见13.5节;增加了大 体积混凝土施工、混合结构施工及复杂混凝土结 构施工有关规定,见13.9~13.11节;增加了绿 构施工有关规定,见13.9~13.11节;增加了绿 色施工要求,见13.13节;取消了原规程13.6节 色施工要求,见13.13节;取消了原规程13.6节 预制构件安装内容。 55、 增加了附录A 55、 增加了附录A楼盖竖向振动加速度计算;对 原规程附录D墙体稳定计算及附录E 原规程附录D墙体稳定计算及附录E转换层结构侧 向刚度做了部分修改;增加了附录F 向刚度做了部分修改;增加了附录F圆形钢管混凝 土构件设计。
完毕 谢谢各位
三 : 十二五规划主要内容分析
“xx”规划热点内容分析
【关键词】以人为本
人类发展指数(hdi)替代人均gdp
“应更加关注低收入、贫困人口和残疾人口的民生问题,更加注重富民、惠民,实现‘民富’和‘国强’的有机统一。”
“xx”计划编制、发展指标设计的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胡鞍钢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和“xx”规划相比,这次指标设计将突出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是以公共服务指标为主、经济指标为辅,反映了政府职能的重大变化和转型。大大增加了非经济指标比重,如反映资源环境指标、基本公共服务、人民生活的指标。
其次是以约束性指标为主,预期性指标为辅,反映了政府强化公共服务的责任。“xx”规划约束性指标占总指标数比重的36.4%,而“xx”中约束性指标数应争取占到总指标的50%以上,超过预期性指标数。
最后是主动与国际接轨。规划指标不但是对国内人民的承诺,一定意义上也是国际承诺。“xx”发展指标中建议采用人类发展指标,作为实现小康社会的最重要标志,同时将减少国际贫困线贫困人口、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人口预期寿命、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等部分“千年发展目标”纳入。
总体而言。与“xx”相比,“xx”规划应该更好体现以人为本。相应的“xx”指标体系也应进一步弱化经济增长指标,从gdp为核心的指标体系转变为以人类发展为核心的指标体系。例如,以人类发展指数(hdi)替代人均gdp作为“xx”规划核心指标。
【关键词】包容性增长
加快调整收入分配格局
胡鞍钢认为“包容性增长”即“共享发展”。即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将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更加关注低收入、贫困人口和残疾人口的民生问题,更加注重富民、惠民,实现民富和国强的有机统一。
同时加快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逐步提高两个比重,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的比重,提高居民总收入在国民总收入的比重,扭转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xx”规划热点内容分析
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包容性增长”,“xx”时期政府要转变自身职能和目标。而这需要尽快改变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指挥棒”,中央政府对省级以及省以下政府不再考核gdp,国家统计局对省以下不再统计gdp,将地方政府从gdp增长竞赛中解放出来,转向公共服务竞赛。
【关键词】居民收入
从“国富”转变到“民富”
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杨伟民表示,“xx”规划与此前的规划有着本质差别,过去的规划追求“国富”,“xx”规划则追求“民富”。“国富”到“民富”的转变成为公众关注xx届五中全会的最大亮点。
居民收入“倍增”,是社会给的“xx”重要命题之一。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参与“xx”规划调研的专家苏海南对媒体表示,我国近XX年,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不如gdp,因此“xx”规划将写入居民收入与gdp同步增长,控制收入差距扩大。
十二五规划主要内容分析_十二五计划内容
“在XX至XX年期间,尽管我国职工工资每年都上涨了15%,但到目前为止,居民的整体收入增长还是跟不上近XX年gdp的10%增长速度。”他表示,现在“xx”规划的内容应是让前、后两者的速度相协调、相一致,在继续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加快提高居民收入和劳动者报酬水平;同时,遏制并逐步缩小当前的收入差距。
【关键词】房地产
强调住房保障的投资力度
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这份文件透露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的信号。在发布上述文件的同时,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同时要切实解决各地对房地产调控的认识差异。
对于国土资源部上述负责人的表态,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国家部委有关负责人第一次明确提出,房地产不能作为支柱性产业。很明显,这是一个新的信号。
不过,另外一家专业性财经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的看法和论点与此不同。“虽然多部委回避‘支柱产业’这个名词,但是规划当中对于房地产的开竣工面积、人均居住面积等指标均给予了保守的估计,即便如此,在未来5年经济增长速度调低在7%-8%的情况下,房地产业的投资规模仍然是最大的。”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对媒体表示,“xx”房地产规划当中将强调住房保障的投资力度,每年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将成为常态。
中房协专家对媒体表示,未来5年内房地产业调结构的重点,是维持城镇房价稳定和提供农村住房。
房地产仍然是一个复杂的“东西”,甚至是带有较大敏感性的。关于物业税、房产税是否具体涉及、房价稳定的定义如何?现在为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关系到重大民生问题的经济领域,甚至是政治发展领域,其在官方发言或是文件乃至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这有利于对房价的“稳定”。此外,保障性住房也将是“xx”规划在房地产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发展指向。
【关键词】新能源
2015年前减少碳排放45%
新能源主要是指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的发现和应用。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表示,“xx”期间,新能源的应用将拉动整个交通运输、汽车工业的发展,新材料的应用将带动房地产业和设备制造业全行业的改造,生物科技的发展则对农业、畜牧业、水产业、医药业影响深远,以低碳化为主题的环保产业将同时带来机遇与挑战,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数字中国”的进步使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效率显著提高,工业设计和创意能力的提升将使制造业走在前面。
全国政协常委、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欧阳明高在日前举行的一场论坛上对记者表示,多部委均牵头制订涉及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政策。由科技部牵头的《电动汽车科技发展“xx”专项规划》已制订完毕,最迟明年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规划》,小型化和汽车电气化是中国汽车未来发展的两大方向,2015年中国电动汽车保有量计划达到100万辆,动力电池产能约达100亿瓦时。为此,我国计划推动电动汽车产业链发展,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成为未来发展的核心。
十二五规划主要内容分析_十二五计划内容
目前有消息称,中央为达到在2015年前,减少碳排放达45%,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金额或高达4.5万亿元人民币,而今后能源比例分布,期望有15%来自风力、水力、光电,其余约5%来自核电。“xx规划”期内核电设备投资将达6,000亿元,风电则达4,000亿元,令新能源股受惠。
四 :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城乡规划法》是如何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的?
城乡规划的任务是要在城乡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对未来的空间利用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这是一项需要就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发展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的综合性工作,既要依照法律进行,又同时兼具政策性特征。
《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它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
(五)《城乡规划法》对公众参与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规划法》对贯彻城乡规划公开化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阶段,“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的,“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三是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
四是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六)《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修改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城镇体系规划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影响城乡发展的因素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这就要求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必须时刻关注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城乡的发展变化,适时对城乡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当然,为维护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修改条件做了严格规定,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况之一时,可以依法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同时,《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修改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因规划修改调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补偿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削减了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另外,对规划的修改,特别强调了在修改规划过程中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城乡规划法》中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了查处力度,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将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同时,《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行制止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措施。”
五 :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曹鹏飞
中央党校教授
同志们好,我们接着第二讲“十二五”的主要内容。(www.61k.com]
“十二五”应当说涵盖的内容比较多,总体上从“十二五”规划的整个布局来讲,大概包含12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个方面是指导思想,第二个方面是讲奋斗目标,从第三到第十二个,九个方面讲到我们当前和今后五年时间要完成的九个方面具体的任务,最后对整个完成“十二五”规划党的建设方面,党的领导方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要求。我们现在下面具体简单地看一下。
一、回顾和总结“十一五”期间的主要成就
第一个,在“十二五”规划当中首先是回顾和总结“十一五”期间我们主要的成就。 “十一五”期间,党和国家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背景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大幅提升,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包括我们战胜一系列重大的自然灾害,包括我们处置国内的一些突发事件方面。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在面临诸多不利的条件下,还是比较好的,比较乐观的、积极的完成了“十一五”既定的目标。而且高度重视民生,坚持着以人为本,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我们和下一阶段初步取得了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胜利。
比方说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均实际收入方面“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实现的还是比较好的。这个主要就包括在教育方面,在医疗方面,我们在公共服务领域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社会保障水平有了明显地提高。
比方说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减免了农民的税收,我们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我们对大学的高等教育因贫困家庭孩子不能上学的问题都做了比较好的解决。而且在整个医疗体制改革和社会医疗保障方面,整个医疗体系建设方面都迈出了很大一步。就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这一方面来讲,在“十一五”期间我们都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探索,现在基本上覆盖了城乡两个环境中绝大多数老百姓都纳入了公共医疗和公共社会保障的基本体系当中。大家整个社会保障水平、物质生活水平都有了一个明显的改善。
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在22个主要定量指标中,“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等15个指标属于“超额完成”或“提前完成”。那么突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出地显现在以下这三个方面,最重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www.61k.com]
第一个是人均GDP的增速、增幅还是高于预期。在“十一五”前期,中国抓住有利时机,取得较快经济增长。从2006年~2009年,(我国)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10.7%,大大高于“十一五”规划所要求的7.5%,到2009年,中国已提前实现“十一五”规划所要求的经济增长任务。也就是说我们完成“十一五”计划本来是5年时间,实际上4年时间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的一个指标任务来讲,我们已经属于提前完成了,而且完成的数量也好、质量也好,还都是比较好的。
为什么能够提前完成,为什么完成的比较好?由于这一时期,中国总人口的年均增长率被实际地控制在千分之八的年均增长率的这样一个水平。这就是人均GDP的增速达到了10.2%,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在整个人口的计划生育控制方面,人口的增速低于经济的增速,从而使人均的GDP总量比“十一五”规划的7.5%,高出3.2%个点,达到了10.7%这样一个水平,也大大地高于6.6%这样一个预期的人均GDP的增长率。
到2010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达到9%,而人口增长率仍然保持5‰,“十一五”期间的年均GDP增长率和人均GDP增长率将分别达到10.36%和9.82%,分别比预期目标高出
2.87%和3.2%。大家注意这里我们说的是2010年,就是整个“十一五”时期整个5年整体来看,前四年要高一点,2010年因为受到调结构、转变方式的基本要求,我们的经济增长被有意识地宏观调控适当地保持增速不要求它过快,这样增速降下来,尽管降下来,总体来讲,“十一五”期间五年时间平均整个增速比预期还分别高处2.87%和3.2%,这是一个非常好,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第二个方面就公共服务领域,人民生活的指标方面应当说完成的比较好。在这一类指标中,约束性指标有2个: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预期性指标有6个: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五年转移农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就这几个方面的具体指标来讲,应当说人们的生活指标都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政府对于改善民生的重视,这些指标大多完成得较好,尤其是两个约束性指标,目前已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在预期性指标中,由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较好的经济增长,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8年已实现或接近实现预定目标。大家看,这个具体指标和老百姓的生活,和老百姓滋生的生存应当说是紧密相关、息息相关。和老百姓生活指标紧密相关的两个指标在08年的时候已经基本实现或者说已经实现了,也就是说完成的还是不错,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还是比较好的,节省了两年时间,用3年时间达标完成5年的任务,这也充分说明,从“十一五”开始我们更加开始注重和改善民生更加的以人为本,更加坚持科学发展。(www.61k.com)
在就业指标方面,“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因为控制标准相对较宽,目前看来能够实现。在成功解决世界1/5人口吃饭问题后,中国还在过去4年创造了世界最大规模的人口就业的成绩。
第三个方面,节能减排成绩还是比较突出的。尽管我们处在工业化这样一个中期阶段,应当说节能减排的压力是非常大,但实际上“十一五”期间完成的任务的情况来说完成得比较好的。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节能从“九五”计划提出,环保从“十五”计划提出,但“十一五”规划把它作为约束性指标提出,并将具体指标分解到各个地方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这些年,我们大力淘汰了落后的产能,关停了一些不达标、不符合资质的开采资质的煤矿也好,其他的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也好,我们淘汰了一大批落后的产能,而且在推广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方面应当说都有了比较大的进展,也采取了实际的措施。尽管去年第四季度和今年第一季度有所反弹,但主要污染物的两个约束性指标基本能完成。经过努力,“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也能完成。
现在中国在能源效率提高放高应当说是世界上跑得最快的也就是说,我们自己给自己这个节能减排的压力还是比较大,这个担的中国在这方面还是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强行地关闭了一些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另外一个方面大力推广采取了一些新的节能减排的新技术。这种新的科技技术和行政的超强的动力机制、压力机制,使我们在整个指标完成上在全球范围来讲,我们在能源效率的提高方面全球是跑得最快的,在污染的排放减少幅度方面是全球最大的国家。
单位GDP能耗和化学需氧量(COD)也有望在“十一五”末实现预定目标。中国所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将在6亿~7亿吨标准煤,折算下来,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在16亿吨左右。从国际上看,中国的节能减排成果,令世人瞩目。这是我们讲的“十一五”总体的规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重新规划了“十二五”时期崭新的目标任务
第二个方面,重新规划了“十二五”计划时期崭新的目标任务。
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所以说科学发展了已经成为“十二五”期间我们一个总的一个课题,成为“十二五”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期间总的一个主题。(www.61k.com]“十二五”就是围绕科学发展这样一个总主题展开经济体制的调整,社会体制的调整、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
全面综合考虑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我们当前面临的环境条件,“十二五”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这样一个全新的目标体系。这个目标体系是什么呀?简单说来几句话。第一个,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展经济依然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基本矛盾,所以我们必须以建设为中心,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另外一个,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要取得重大调整进展。大家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要取得重大进展。什么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那就不是简单的某个方面支离破碎的、零零碎碎的修修补补了,应当说是整个产业结构,整个市场结构,整个市场体制,整个的经济发展的这种基本布局,包括整个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结构,投资消费和出口几个方面我们都要进行全方面整体的调整设计。“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社会建设明显加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过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奋斗,要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显著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更加牢固”,这就是我们今后五年奋斗的一个主要目标,“十二五”规划给我们今后五年提出的一个总体目标。
那么,从“十二五”规划的具体内容来看,应当说是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我们前面讲了大概分为12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讲 “十二五”规划期间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第二个部分讲“十二五”期间的目标、任务;第三到第十二个方面(九个部分)都是讲我们“十二五”期间具体的工作任务,应当说这九个方面给的任务份量还是比较重的、任务还是比较明确、比较艰巨的。比方说我们在“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的重大选题当中就能渗透出、能体现出“十二五”期间的重点着力大概要考虑哪些方面。
第一个就是发展环境方面,明确了世界经济走势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和我国宏观经济对我国政策取向。这两大总的问题,在“十二五”规划制定的前期从中央到各部门应当是做了充分的调研,从这个思路目标上来讲,“十二五”规划应当说在整个思路上、目标上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包括产业结构、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重点领域,都做了比较具体的、比较深入的、比较丰富的层面研究。在整个“十二五”规划当中也都有了比较充分、比较好的体现。
简单的从内容上来看,首先第一个就“十二五”规划前后出台的基本过程,应当说做了一个科学的安排。只要有一个科学的“十二五”规划制定科学的过程才能够保证“十二五”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规划的内容切中时弊、切中老百姓的所思所想,才能够切中中国问题的实质和要害。(www.61k.com]当然,“十二五”规划里面的整个安排和整个制定的过程中,之所以能够有这么一个科学的制定过程,比较科学的这么一个方略的安排,给我们这些年中国的政治文明进程,包括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有着很大的关系,随着党内民主不断深化,党内决策的科学化的程度不断地提高,科学化决策的机制也慢慢健全起来了,每每到指定重大决策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采取一些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广泛地征求民意,集中民智,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体现民情,体现民意,这也是制定“十二五”规划同样也如此。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方面和党的十七大代表,对文件应当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地发扬了民主集中制,体现了全党和各方面的智慧,使得“十二五”规划的建议稿日渐趋于成熟、趋于完善。
而且这个中央政治局前后几次也对这个意见进行讨论、进行修改。从整个过程来讲,应当说“十二五”规划建议稿的制定还是经过充分地准备的,正是通过这种反复地修改和科学的论证,那么十七届五中全会拿出这样一个稿子应当说是比较成熟的一个东西。
再加上,五中全会上代表们进行集中的充分的讨论之后会加以修改,大概在10月28日左右会正式公布这个文件。应当说,这个文件出来后在全党、全社会、全国各族人民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方面必将会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那么另外一个方面对我们当前的形势做了很好具体的分析,分析了我们当前的基本形势,制定好的规划应当说离不开国际国内形势的研判。你想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要由你的条件,由你的环境出发,那么从我们当前这样国际国内两个环境、两个市场来讲,进行科学的研判之后,认清了形势,认定了趋势,才真正地能够做到科学决策、合理决策、合理规划。所以我们明确地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的关键时期。这个是国内一个非常紧要的一个形势的判断,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最后,综合国际国内两个环境,从而得出我国的发展仍处在一个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正是在当前形势的这种判断要求我们在这个“十二五”规划制定的过程当中,一方面要抢抓机遇、树立信心,另外一个方面要做到充分的心理准备,准备迎接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也就是我们前面讲的机遇优势和忧患优势要并存。
三、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工作的基本思路
第三个方面,就“十二五”规划基本论来讲,明确了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基本思路。思路都是很重要的,今后干什么、不干什么,思路决定出路。那么这个“十二五”规划期间明确的今后几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是一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个举旗子的问题,在这一点上要毫不含糊。(www.61k.com]“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可以说,这样一个基本思路既是对今后五年工作的一个基本思路,同时也明确了今后五年的工作指导思想、今后工作的主要任务、总体的目标,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践性,应当说是我们今后五年整个工作的路线图、整个工作的指南,是今后五年工作的一个风向标,所以“十二五”规划的一个方向、基调,就决定了今后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工作的重点。
四、提出了“十二五”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二五”规划这样一个基本原则。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方针,制定好“十二五”规划当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那么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在“十二五”规划当中今后五年工作的这个原则,特别鲜明的强调了“四个更加”,“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和落脚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就是以人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以人的什么为本?以人的生存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从这一点上来讲,我们把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统一起来了。
更加地注重以人为本,更加地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地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说这四个更加的基本原则,既体现了十六大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促进和谐社会的治国基本理念,同时也是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十二五”规划的方方面面,是今后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基本精神。“十二五”规划是干什么的?就是为更加地以人为本,更加全面协调可持续,更加地统筹兼顾,更加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所做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这四个方面来展开的,所以从这个正面上来讲,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十二五”规划的十二个内容里面应当说可以处处体现出来,表现出来。
五、确定了“十二五”期间的基本任务
第五个方面确定了“十二五”期间这样一个基本任务。应当说,“十二五”规划里面要考虑的任务,工作的头绪很多,内容和范围很广,确实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工程。那么如何抓住重点,切中时弊,抓住老百姓的所思所想,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是大家说你制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定一个好的规划,你把规划往好的做,如何才能做一个好规划,这实际上是对一个国家的体制、对一个党的政治最严峻的考验。[www.61k.com]党的政治好不好,党的领导能力、领导水平怎么样,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怎么样,关键就在于你能不能在这种体制里面产生出足够高的智慧,产生出足够科学的认识办法和机制,从而抓住你这个社会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从这个社会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出发,引领领导整个社会的向前发展,这应当说是对我们党的政治,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所以中央再三强调,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领域,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坚持在发展当中促转变,在转变当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好”字当前,在具体实践当中,针对这样一个基本科学发展的这样一个主要任务,我们提出了五个坚持的举措。
第一,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加快经济转变方式主要干什么,最直接、最紧迫地干什么?那就是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就是我们讲的不是个别部分枝枝节节的修修补补,而是一个全方位的整体设计和调整。
第二个方面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我们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一方面要发展,另外一方面要好的方式,所谓好的方式那就是成本投入最低、效益最大、环境最好,这样的发展方式是我们所欢迎的,要实现成本低、收益最大化、环境质量好没有别的,那就是通过科技的手段、技术的手段,所以在这个里面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
第三个方面,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们“十二五”期间贯穿始终的基本任务。要做到科学发展,就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为了实现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那么,如何做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这里面提出了五个坚持,我们刚才讲的第三个方面最重要、也最能体现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政治的这种特点,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经济转变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我们整个经济发展也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好,科学发展也好,最终目的是从人民出发,为了人民。为了人民什么?为了人民群众的民生,人民的生活,人民的生产、人民的生存,所以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哪下手?那么一个就是资源节约型、一个环境友好型的社会,我们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建设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只有这样的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社会才能真正使老百姓各得其所,使老百姓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面生活得心情舒畅、生活得幸福。(www.61k.com]所以说建设一个好的环境,也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也是我们坚持科学发展的科学理念所基本要求的。那就是说,我们过去的经济发展的这种粗放式的方式、劳动密集型的方式要向基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基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方式,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所以从这一点来说,环境的问题、资源的问题也是和老百姓的生存、生活、民生也是息息相关的。
最后一个方面,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里的转变,谁来转变,靠什么来转变?靠力量。这个力量从哪里来,这个动力从哪里来?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通过改革,那么这种改革我们在前面讲的和1949年的社会制度的转型和1978年经济体制的转型,相比较而言是一个全方位的转型,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等很多方面,不能再一条腿、两条腿走路,两条腿不平衡,一手硬一手软了,我们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的改革由过去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单兵突围,走向一个全面的整体综合的改革,那么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生态环境的改革都要到位,从而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配套起来,所以从这点上来讲,全方位的改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全方位的中国社会第三次转型,为我们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说能够提供强大的动力。这些论断确定了“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主要的任务。
六、强调了“十二五”期间的基本要求
第六个方面,强调了“十二五”期间的一些基本要求,明确地提出,全党同志“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要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显着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更加牢固。”这些要求应当说强调了我们应当有什么样的思想认识,面对我们的世情、国情用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创业的环境当中去,我们的工作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理想目标,这些都是在整个“十二五”的规划当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体现地比较充分的。
那么从内容上来讲,我们讲“十二五”规划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任务是什么?寻求三大转型。我们前面讲是全方位的中国社会的第三次转型到来了,那么在这种全方位的转型当中,在整个“十二五”规划的过程当中,未来五年中国将开启经济与社会的双重转型,以经济发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为主线,部署中国经济社会从外需向内需,从高碳向低碳,从强国向富民的三大转变。(www.61k.com)大家注意从外需到内需、从高谈到低碳、从强国到富民的转变。这三条转变应当说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来讲是非常关键的三个方面。那么外需到内需是我们这个经济发展的空间问题,经济发展的市场主体问题;高碳向低碳是我们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问题;从强国向富民的转变是我们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问题,应当说从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三个方面我们都做了全方位的调整转型。要让规模扩张的工业化,让位于质量提升了的经济增长模式。所以说“十二五”期间应当说第二次实现的第三次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转型,使我们国家有可能从一个经济大国走向一个经济强国,这个强国的背后不仅有经济总量上一个超大规模,而且有经济发展质量上的提升。推动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和中国社会的结构转型,为下一个30年的发展应当说注入了新的动力。还有我们说结构变了,功能变了,力量就变了,力量模型就变了,所以从这点上面来讲,相伴随着对我们市场经济体制,我们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一些全方位的新要求。
七、总结
总的来讲,总结起来“十二五”规划里面,我们讲的十二个部分牵扯的内容比较多,我们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也不可能跟大家面面俱到,简单主要的总结起来主要内容应当说包含下面几个方面的:
第一个,五中全会提出了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个应当说是我们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主要目标。
那么前面我们讲了,具体的目标体系里面包含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社会建设明显加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等等,有一些很具体的内容,但是这些具体的内容要服从于整个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那就是说坚持发展是硬道理贯彻到今天就是科学发展,那为了科学发展就要四个更加。这个是第一方面。
第二方面五个坚持对加强经济转变方式作出了明确地部署。就是说怎么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作为“十二五”规划一个总得要求,怎么样在“十二五”规划的具体目标任务当中贯彻下去、执行下去,全会也做了一个明确的说明,五个方面: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要的着力点;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动力,从而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越好越快的发展。(www.61k.com)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另外一个方面,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更大的勇气推进我国全方位的各领域的改革。就是不是过去修修补补的,已经进改革的单兵突围,这次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使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变化,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加快社会事业体制改革。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积极创造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其实这一条说的是非常重要,应该在整个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经济的新秩序、全球新的金融体系,全球新的货币体系都处在一个重建和磨合的历史时期。中国能够自觉地加入到这个重建的队伍里面去,就对提升中国的经济实体的全球地位,对提升人民币全球竞争力应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另外一个方面,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大家看这个应当成为“十二五”规划里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和民生问题密切相关就是分配问题。只要跟老百姓手里分得多了,老百姓的生活、生存还会有一个比较坚实的、比较可靠的保障机制,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十二五”规划里面明确地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际上是被我们国家的分配制度进行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和改革。这个全会明确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大家看这条说得比较重了,实际上从78年以来到今天为止,我们可以看到全国人民的劳动分配,也就是工作收入在整个GDP的整个占比从78年以来到今天为止基本上一直都是走下坡的趋势。最高的时候78年的时候全国工资总额在GDP里面总量能够占到18%、19%左右,到了今天基本上占比是10%到11%。
十二五规划内容 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所以这次明确地提出:“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www.61k.com]”
还有一个重要方面的内容,就是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们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到今天这一步,应当说由过去粗放型的经济、劳动密集型的经济要走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经济,所以在这种经济转型的过程当中,文化产业的经济比重、经济战略要极大限度地被提升起来。一方面是文化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讲很重要,起着源动力这样一个基础地位。另外一个现代经济结构、现代经济发展的转向从全球范围来看文化产业的比重应当说越来越上升了,只有推动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才能把经济发展的动力转移到文化产业发展中去,转移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中,真正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这也是我们讲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全方位、全面协调发展的一个主要内容。
那“十二五”规划里面明确地提出,“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正是这样一个关键时期直接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能否实现,这个五年规划,“十二五”时期的这五年做得好,那么后面压力就很小,这个目标就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如果做得不好,那么后面完成这个目标难免要加快步伐,加快步伐,质量肯定就要受影响。
最后一个方面,党的领导是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全会明确地强调:“党的领导是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各级党委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科学谋划发展蓝图,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加强对发展的统筹协调,切实提高发展质量。”我想总的从这几个方面来讲,总体来讲“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最后我跟大家做的这几方面的总结,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五个坚持”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明确部署、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的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关键时期的论述、党的领导是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这几个方面可以作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是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对这几个重要方面掌握之后,基本上就把握住了“十二五”规划的灵魂,“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精神主旨。
好的,谢谢各位,今天就到这!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本文标题:十二五规划主要内容-网站优化:网站内容规划一定要做的有特点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