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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著作权-下载照片装饰网站算侵犯他人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7-12-06 所属栏目:网络轻小说侵犯著作权

一 : 下载照片装饰网站算侵犯他人著作权

  公司为了装点网站,从网上下载了漂亮的照片作为背景,却不知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近日,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向外地12家公司提起诉讼,索赔数十万元。近年来,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频频发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容忽视。

  12家公司集体被诉侵权

  去年以来,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发现有多家公司或事业单位,在未经他们授权的情况下,在各自所属的网站中使用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也未向他们支付任何报酬。这些公司涉及制造、加工、服务、医疗等各个行业。

  发现这些侵权行为后,这家图片公司一方面通过公证的形式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另一方面委托律师发函向各家侵权单位主张权利,希望协商解决。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图片公司将这12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每家被告公司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2万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6500元。

  然而,被诉公司并不愿意承担责任。他们表示,在接到图片公司的律师函之前,基本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一无所知。因为他们的网站大多是委托专业网络公司制作管理,网站上的图片、内容也是委托的网络公司自行安排。

  主审法官表示,这种随便把别人图片贴到自己网站上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多属侵权行为。任何图片作品都有著作权,只有经过授权,才能合法使用。任何出于商业目的,带有扩大宣传性质的使用,都需支付费用。被告公司在网站经营中应当尽到管理责任。

  最终,原告图片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与各家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被告公司分别一次性支付图片公司摄影图片使用费。

  翻拍照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什么样的作品属于摄影作品?对此,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表示,法律上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比较清晰,首先要明确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同时还要具有可复制性,即它要符合“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翻拍的照片就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从审判实践来看,构成摄影作品的因素在于: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地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等的选择上。即使在相同的拍摄地点拍摄同样的景观,如果拍摄者选择不同的拍摄角度和光线,拍摄完成的作品也是不同的。一幅作品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明暗光线的使用,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会给人以不同的认知感受。审判实践中,对摄影作品的把握尺度相对比较宽松,或者说对其独创性的要求不是很高。

  对于职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雇员),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这种权利归属为一般原则,要求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作品必须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另一种特殊摄影职务作品著作权则归属于单位,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归属为例外。

  侵权赔偿金额相差较大

  目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就摄影作品的赔偿出台相应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林子英表示,摄影作品的赔偿要考虑它的特点。一方面,摄影作品的投入,相对于其他文字作品而言,物质成本较大。比如设备的投入、胶片的费用、选景的费用等。另一方面,就是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和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关系。从审判实践看,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有在图书、广告以及网站(网页)上使用的。图书使用的又有不同的表现,有做封底、封面、勒口处使用的,也有作为书中配图使用的。广告上使用,有户外广告、报刊广告使用,使用的版面也不同。这些使用,有些与广告的宣传目的、效益有直接的关系,有些则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数额上会存在很大差异。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案件、不同作品、不同使用情况会产生不同的赔偿结果,赔偿金额也相差很大,几百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据了解,各法院对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不一致的,但在确定赔偿额时通常会适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以权利人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为基础,确定2-5倍的赔偿数额,其中合理预期收入可能是酌定的稿酬支付标准,也可能是权利人自行制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还可能是相关行业标准;二是根据摄影作品的历史文化价值、侵权情节等因素,由法院酌定侵权赔偿额。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出现高额赔偿的情况,如曾出现过单幅照片获赔13万元的案例。

二 : 携宠物出行不能侵犯他人

  带宠物外出要为其戴牵引绳,散步的时候自动避让孕妇、婴儿和老人,不要放任宠物追扑他人。  宠物出行最好乘坐私家车。城市一般有规定:禁止任何人携带活禽、畜、宠物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有市民不能自觉遵守规定,上车的时候往往把猫狗藏到包里、篮子里扰乱正常的乘车秩序。  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携带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不得让宠物伤害他人、污染环境。如果宠物在大街上乱拉粪便,主人应自觉负责清理。最好不要带宠物到人多的公共场所,如电影院、商店、饭店等。这既不卫生,又不尊重他人。来源:北京日报

三 : 昨夜闯进侵犯我的男人好帅 我竟爱上他

莲花倾诉:

爱情发生的一刹那,神马都是浮云。(www.61k.com]

两年前,我刚大学毕业,和一个女同学在A城某公司实习。这个女同学叫芳芳,我俩关系很好,如今在陌生的地方,显得更加亲密。我们在公司附近合租了一间房子。平时基本上形影不离。

我和芳芳的性格都比较开放,平时无话不聊。芳芳虽然没我长得漂亮,但她很有魅力,会吸引男人,不久就谈上了恋爱。而我,一直没有遇到合适的。老妈也开始催我恋爱。我这人属于闷骚型的女孩,在女孩子面前很放的开,什么都敢说。但一遇见异性,就变得很害羞,也不知道怎么跟别人交往,因此错过了不少恋爱的机会。

后来,我选择了网恋,每天下班以后就埋头上网,倒是谈了几个网友,不过都不是想真心谈恋爱的,一上来就猴急地邀请我幽会,我一眼就看透了他们那点坏心思。

去年夏天,正当我苦苦寻找爱情的时候,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像往常一样,去年的夏天十分燥热,我和芳芳在合租房里穿得都很随便,有时洗完澡裹个浴巾,或只穿个内衣就午睡了,反正就我们两个女孩子。

但是有一天晚上,芳芳和她男友出去幽会了。那时,芳芳正处于热恋期,经常夜不归宿。我一个人闲着无聊,有些寂寞,喝了些小酒,洗澡之后穿着内衣躺在床上就睡着了。

半夜的时候,突然被一阵急促的呼吸声所惊醒,感觉有人搂抱我。以为是芳芳回来了,她平时爱这么和我闹着玩,没太在意。接下来就感觉不对劲,因为搂抱我的人开始胡乱的亲吻我。

我睁开眼睛,被吓了一跳。眼前的人并不是芳芳,而是一个英俊秀气的男孩,和我一样,满身的酒气。我本能性的挣扎,却被他瞬间压在身下。然后在一阵慌乱中发生了那种关系。

在他侵犯我的过程中,也许是他长得太英俊了,也许是我第一次和男人亲密接触,也许是我真的喝多了,竟然对他有种欲拒还迎的感觉。更离奇的是,事后,我和他竟然都不知不觉的睡着了。第二天早晨起来,彼此吓了一跳。

他苦苦地哀求我放过他,向我坦白了他的初衷。他说,他叫路磊,家是农村的,也是刚大学毕业,昨晚见网友,被骗走了2000块钱,自己喝了些闷酒,本来想到这边找朋友借钱,走到我的窗口时,发现房门敞开,就起了邪念,想进来行窃。在客厅翻走了一百多块钱,又走进卧室,恰好看见我裸睡,又起了色心,于是就发生了后来的一切。

路磊是个很朴实的男孩,不会伪装,不会掩饰,和我说那些话的时候,紧张的不行。正当他向我求饶的时候,芳芳回来了。他充满恐慌,芳芳看到有这么英俊的一个小伙子和我在一起,以为是我男朋友,会心地给我使眼色,问我“哟,这么快就同居了,事先也不给我透点信,介绍一下吧。”我竟破天荒地给芳芳说,嗯,这是我男朋友,他叫路磊。

芳芳走之后,我忽然感觉,对眼前这个朴实而英俊的男孩,有些动心。他充满感激地夸我善良,并要和我交朋友,狠狠地臭骂了自己一顿,希望帮我做点什么赎罪。当天就请我吃了饭,彼此互相说了很多心事,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我的初恋,就这样开始了。连我自己都觉得不可思议,但经过交往我发现,我们是真心的相爱。也许对别人而言,那一夜,是一场劫难,但对我而言,就是爱情的降临。我无法解释世间奇妙的巧合,只愿我和路磊,为了那种特殊的相遇,好好珍惜这份感情。

真爱是个奇怪的事,很多人为了它命都不要了

还有很多爱情让人匪夷所思

四 : 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被判侵犯著作权

微信公众号 微信 著作权 微信转载

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被判侵犯著作权

【TechWeb报道】9月3日消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介绍,原告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被告则是微信公众账号“最潮中山”的运营方。今年1至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的3篇文章,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但被“最潮中山”转载,或稍加改动发送,注明“文章来源于《中山客》,由商房网采集”。

原告认为,其对上述3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在其“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山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明宇)

五 : 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被判侵犯著作权

  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被判侵犯著作权

  【TechWeb报道】9月3日消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介绍,原告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被告则是微信公众账号“最潮中山”的运营方。今年1至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的3篇文章,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但被“最潮中山”转载,或稍加改动发送,注明“文章来源于《中山客》,由商房网采集”。

  原告认为,其对上述3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在其“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山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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