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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发布时间:2018-01-18 所属栏目: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统一网上报名系统

一 :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各地对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支付标准和规定或多或少都有些差异,以下是收集到的几个地区的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www.61k.com)

1、青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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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www.61k.com]

2、河南

从2007年7月1日起,再次调高河南省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次性抚恤金将多发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也将上调1倍。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企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他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3、湖北

根据《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规定:”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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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www.61k.com)”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www.66law.cn

二 : 死亡抚恤金给谁?我儿子和孙子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孙子先死亡,儿子后

死亡抚恤金给谁?

我儿子和孙子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孙子先死亡,儿子后死亡。现在我和儿媳(我们两都是原告)已经起诉,我的问题是:
1、我是否有权利获得孙子和儿子的抚恤金,如果有,我得到的比例应该是多少?
2、我现在担心的是会把抚恤金直接给我的儿媳,而后儿媳又不给我,这样的话,我就什么得不到了,请问法院会把抚恤金直接给我儿媳吗?如果会,我应该怎么办?
请好心人告诉我,非常的感谢!


抚恤金是给死者近亲属的,你可以获得儿子的抚恤金,但无法得到你孙子的。

但因为你孙子死亡在先,你的儿子是可以获得你孙子的抚恤金的,现在你儿子死亡后,这部分抚恤金可以作为你儿子的遗产由你和你的儿媳继承。

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会按照份额分别给你们的,不会直接全部划给你的儿媳,你也可以在审理中向法官提出这一点,提请法院注意。

三 :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下面参考几个省份的。

1.河南

从2007年7月1日起,再次调高河南省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次性抚恤金将多发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也将上调1倍。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企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他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陕西的政策暂时还没有改变。

2.湖北

根据《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规定:”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四 : 关于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办理的通知

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参保单位为201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付和领取死亡遗属待遇的,请携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户口销户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填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表一)、《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表二)。

缴费不足十年的还需填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单》(表三),在同级人社部门审批档案。

因工死亡的在职职工只填《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表二),请在备注栏写明因工死亡,养老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2013年9月30日前死亡的在职人员,办理时请填写《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表二)。

201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死亡当月不缴费。(例如:2014年1月死亡的在职人员,2014年1月不缴费,抚恤金发放基数以死亡前最后一次缴费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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