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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8-03-06 所属栏目: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 :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

  良好的职业修养是每一个优秀员工必备的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这两点是企业对员工最基本的规范和要求,同时也是每个员工担负起自己的工作责任必备的素质。那么,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有哪些呢?下面61k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

  一、依法执教

  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树立新的课程观,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参加政治学习活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学校;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

  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工作时间里不干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不迟到早退;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注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

  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在职进修,树立优良学风,该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坚持因村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知识传授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的能力。

  五、团结协作

  弘扬关心他人、团结协作的良好风气,同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经常与家长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树立为学生、家长服务的思想,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讲究沟通艺术,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不搞不正之风,不搞小团伙、小集团;以身作则,注重身教,成为学生的表率,自觉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

  八、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九、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乐于承担学校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认真完成。

  十、积极参加有益扩大学校影响,有利学校声誉与形象的社会活动。

  开拓创新精神

  一、开拓创新精神的基本内涵

  有创新意识和奋斗目标,敢于冲破影响教育和科技发展的旧观念的束缚,有魄力,讲科学,善开拓,勤实践,不断深化对教育规律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素质的教育教学模式,竭立成功,争取成功;•

  在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敢于求真知、说真话、做真人,站在教育事业的前列,引导学生去探索未知领域及其规律,敢于追求真理,走前人未走过的道路,解决前人未解决的问题,并同伪科学、伪知识进行不懈的斗争;•

  敢于到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去开拓创新,为这些地区的教育事业奉献才智,建功立业。

  二、开拓创新型教师的基本特征

  具有为追求真理而无所畏惧的献身精神,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具有较强的创造力(善于激励学生自主学习,弘扬学生的主体精神,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善于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的激励氛围;善于指导学生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注重课堂教学改革,努力解放学生的创造力)。

二 : 司法考试司法职业讲义: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司法考试司法职业讲义: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一)忠诚司法事业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增加了“忠诚司法事业”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二)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一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维护法院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规定从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外部独立。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相独立。二是内部独立。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三是法官内心独立。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证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而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4.提高司法效率。《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 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基本准则》要求法官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原因而造成的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效率观念淡漠;二是法官怠于履行职责,办事作风(行动)拖拉;三是多次(经批准)超越审限,或者未经批准超审限,或无限期拖延;四是因个人能力限制而导致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职责;五是怠于利用各种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工具或措施、制度,从而造成效率低下;六是恶意拖延,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七是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国家支出;八是无谓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审限。超越审理期限,既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应当遵守相应的案件审理期限。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得未经批准超期审理,也不得无故超越审限。实际上,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比普通的遵守审限义务更加严格一些。这是因为,从职业道德角度要求,法官不仅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完成职责,而且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尽快地完成职责。

(2)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因素。法官应当树立有利于司法效率提高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司法职责,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本职工作。法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有权依法采取或不采取各种程序性措施,例如延期开庭、休庭(等对方当事人取证、重新鉴定等),这些措施都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影响效率。根据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在采取此类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效率因素,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例如,法官决定中止审理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并考虑可能因中止审理而造成的效率方面的代价,包括对当事人的代价,最终作出合理的决定。同时,法官在合议或讨论案件时,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官有效地合作,以公允、正确的态度与其他法官共同完成审判任务,而不应无谓耽误时间。

(3)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特别是在法庭上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有效控制各项诉讼活动的时间,掌握案件审理的合理进度,避免因当事人的原因或法官指挥不当而导致的延迟,确保审判活动的效率。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能力、经验、知识等方面的原因,拖延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无谓地增加了审理时间,影响了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在不违反其中立地位的前提下,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或合理期限。

5.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6.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基本准则》对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予以具体、严格的规定。《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从而维护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在这一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这一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12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这一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该《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同时,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法律面前人(www.61k.com]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禁止法官的单方接触。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提供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证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张、理由。如果法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有损司法公正。

7.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受到我国固有社会的影响,我国还存在关系、人情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因此,《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为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抵御请托说情之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0日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内部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该《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和以任何理由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三)确保司法廉洁

确保司法廉洁要求法官应该秉持良善动机,增强自律意识,恰当处理关系,杜绝权力寻租,树立良好形象。这一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重、自省,坚守廉洁底线。《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2.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为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应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1)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2)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3)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4)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6)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7)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同时,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为免与职务相冲突,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扰妨碍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

4.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具有一定影响,甚至有个别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身份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基本准则》要求法官约束家庭成员。《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下列活动:(1)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2)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3)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

(四)坚持司法为民

《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坚持司法为民,法官应当着力保障民生,重视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紧紧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件,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完善便民措施,体现司法为民。

1.以人为本。《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法官应当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司法便民。《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法官应当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法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4.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这就要求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五)维护司法形象

1.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学习,精研业务,是一个合格法官首先应当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其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1)法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审判工作;(2)法官必须坚持学习,勤研法理,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3)法官应当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能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但同时应当遵循客观规律;(4)法官应当致力于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把主要精力投入司法职责之中;(5)法官应当以克制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不得滥用。

2.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司法话动中需要遵守司法礼仪,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树立谨言慎行、举止文明、自律自尊、亲和爱民的良好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的要求,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遵守的行为礼节,表现出一种特殊的正规性、庄重性。司法礼仪包括着装礼仪、开庭礼仪、接待礼仪、其他礼仪等。《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同时,法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4)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3.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同时,《基本准则》要求法官约束业外活动。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叫“八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业外活动是法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官司法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地反映法官的职业能力、工作态度,更能影响法官的形象。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尽量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责的冲突,有利于树立法官公正、独立的良好司法形象,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因此,法官从事业外活动时,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这就要求法官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履行职责和法官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特别是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更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4.退休法官谨慎行为。考虑到我国社会的特点,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因此,《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1)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2)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三 :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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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

一、依法执教。[www.61k.com]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树立新的课程观,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参加政治学习活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学校;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工作时间里不干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不迟到早退;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注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在职进修,树立优良学风,该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坚持因村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知识传授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的能力。

五、团结协作。弘扬关心他人、团结协作的良好风气,同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经常与家长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树立为学生、家长服务的思想,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讲究沟通艺术,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不搞不正之风,不搞小团伙、小集团;以身作则,注重身教,成为学生的表率,自觉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

八、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九、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乐于承担学校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认真完成。

十、积极参加有益扩大学校影响,有利学校声誉与形象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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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具备的五种精神

教师应具备的五种精神

不记得失的牺牲精神;

不甘落后的拚搏精神;

爱生如子的园丁精神;

认真执教的敬业精神;

终身从教的献身精神。(www.61k.com)

师 德 七 条

师心慈:爱护学生,诲人不倦;

师仪端:仪表端正,言谈文明;

师志坚:致力教育,勇于献身;

师学勤:勤奋学习,力求上进;

师业精:业务熟练,指导有方;

师纪严:纪律严明,遵纪守法;

师德育:作风正派,道德高尚。

八 荣 八 耻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代表是就社会主义荣辱观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指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教师应该具备哪些素质?

一、良好的文化素质,包括精深的学科专业知识,广博的文化知识和教学理论基础。 1、教师应精通自己的学科,具有扎实而渊博的知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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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连柯说过:“学生可原谅老师的严厉、刻板甚至吹毛求疵,但不能原谅他的不学无术。[www.61k.com]”苏霍母林斯基也指出:“只有教师的知识面比学校教学大纲宽广得多,他才能成为教学过程的精工巧匠。”对老师来说,不仅要熟悉所教教材的基本内容,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要加强业务进修和广泛的学习,跟踪学科学术动态,了解新观点,掌握新信息,不断更新知识,站在学科的前沿,由经验型到科研型的转化。

2、教师既要有广博的知识,又要通晓基本的社会学科、自然学科等方面的知识,做到博学多才。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教师的博学多才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教材的改革,相邻学科的联系日益加强,文理相互渗透,因此,教师应注重与其他学科的沟通,形成“大教学观”,为学生创设开放的教学情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教师的知识越渊博,越能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 3、教师应具有教育科学理论修养。苏霍姆林斯基说:“教师不懂心理学,这就如同一个心脏专业医生不了解心脏的构造。”科学的教学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教师要较好的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法等基本知识。教师不仅知道教什么,还要知道怎样教和为什么选择这样教,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自己的教学。 二、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 能力是指“直接影响活动的效率,使活动的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的一种个性心理特征。”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还需要具备适应学科特点的教研能力。 1、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师的语言修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在课堂上的脑力劳动的频率。”语言表达是一切教育工作者必备的主要能力。由于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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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限制,很多实事不能再现,需要教师依靠语言表达,把丰富的知识通过口头传授给学生。(www.61k.com)这就要求教师的语言准确清晰,具有学科性;简明练达具有逻辑性;生动活泼,具有形象性;抑扬顿挫,具有和谐性。 2、较高的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的动力。”具有较高的科技素养和创新能力,是知识时代对人才的基本要求。要培养创新人才,就必须要创新型的教师。创新型的教师就是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广博的视野以及善于综合、开拓新领域的能力,掌握创新知识的方法,具有勇于探索、敢于怀疑和批判的学科精神,善于吸收最新教育科研成果,将其运用到教学中,并有独特的见解,能够发现行之有效的新教学方法。简言之,教师的创新能力包括:独到的见解、新颖的教法、创新的思维、凸现的个性、探索的精神、民主的意识等。 3、较强的组织能力 组织能力是一个教师取得教育和教学成功的保证。缺乏组织能力和指导能力的教师,无论其知识多么广博,都难以完成教育和教学任务。 (1)组织教学的能力。教师能集中学生的注意,灵活调节进程,活跃课堂气氛,控制教学环境,引导学生的思维,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处理偶发事件等。 (2)课外活动的组织能力。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主渠道;开辟第二课堂,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也是开展创新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一个教师应有能力组织和指导兴趣小组,参观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能力组织讲座、讲演、展览、表演、制作、考察、竞赛、撰写报告和论文等活动。形成人人参入、自己动手、发挥特长、凸现个性的开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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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

式学习氛围。[www.61k.com] 4、研究能力 教师要成为教书育人的专家,成为讲演教学研究的复合型人才,实现从“教书匠”向学者型的转化,研究能力是应具备的素质之一。 (1)教学研究能力。把教学与教研结合起来,善于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对教改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进而探索和发现新的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和模式。 (2)学术研究能力。目前教师的教研较多的停留在教材的分析、考试的研究,限于一些教学技巧和教学经验的陈述。而对教学理论的研究相对薄弱,缺乏对教学的创造性思考。教师只有成为学者型的教师,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和素质教育的发展。 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决定着素质教育的成功。 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标准,热爱学生,为人师表。认真学习马、列、毛、邓、“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教师应自觉加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民族团结、奋发图强、振兴中华的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情操的教育;进行社会发展规律和观点的教育;进行科学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 四、敏锐的时代意识 要更新教育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和学会生存”称为现代教育的四根支柱。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关键是教育观念的现代化,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尊重学生的人格、兴趣爱好、尊重学生的自由发展,尊重学生的首创精神,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挖掘学生的创造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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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师如果对学生没有热情,决不能成为好教师。(www.61k.com)但是教师对于学生的爱是一种带有严格要求的爱。

2、 教师若不能取得他的学生对自己的尊敬和爱戴,那么最好让他离开教育岗位。

3、 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

4、 教育贵在一个“及”字,重在一个“小”字,即使天天从小事抓起。

5、 教育是事业,事业的成功在于奉献;教育是科学,科学的探索在于求真;教育是艺术,艺术的生命在于创新。

6、 课--是点燃求知欲和道德信念火把的第一颗火星,我愿执着地“众里寻他千百度”。

7、 每一个学生都是好学生。

8、 培养人,就是培养他获得未来,快乐的前景的道路。

9、 捧着一颗心,不带半根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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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为他人的幸福而工作,才能达到自身的完善。[www.61k.com)

11、 我愿做人梯让年秦人踏着我的肩膀攀登科学高峰。

12、 习于智长,优与心成。

13、 享受人文的课堂,享受动感的课堂,享受智慧的课堂。

14、 欣赏别人的优点,善待别人的缺点,尊重别人的隐私,快乐自己的人生。

15、 扬黄牛精神,做平凡工作。

16、 一个好的教师,是一个懂得心理学和教育学的人。

17、 一个教师必须对祖国优秀文化和语言文字深深地热爱否则就站不进去,不可能获得真知。

18、 爱岗、敬业、肯于奉献是职业道德观的三个层位,爱岗是敬业、奉献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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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书育人,就是把一棵棵幼苗培育成参天大树,就是为人类的未来培养人才。(www.61k.com)

20、 教师就是要敬业爱生。(名人名言 www.lz13.cn)

21、 教师是天底下最为特殊的职业,今日的师德水准就是明天的国民素质。

22、 良好的师德风范必须“心中有学生”“有学生立场”。

23、 师德最朴素的认识就是“要对学生充满爱心”。

24、 师德最重要的是用高尚的情操去感染学生,让学生心中沐浴阳光。

25、 一名具有高尚师德的教师,须是一个因材施教,公正公平对待每一名学生的教师。

26、 “教师”应该是个具有高超的德行、持重、明达、和善的人,同时又要具有能够经常庄重、安适、和蔼地和学生交谈本领。

27、 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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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道而弗则和,强而弗抑则易。(www.61k.com]开而弗达则思。

29、 教师必须非常谨慎,必须对他的所作所为负完全责任。

30、 教师当然须教,而尤宜致力于“导”。导者,多方设法,使学生能逐渐自求得之,卒底于不待教师教授之谓也。

31、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不光是传授学生知识,更要教学生怎样做人。

32、 教师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引路人似的朋友,是心灵、智慧的双重引路人。

33、 亲其师,信其道,恶其师,疏其道。

34、 勤勤恳恳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做事。

35、 人生的目标在于不断追求,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

36、 人应该永远拥有两样东西,一盏永不熄灭的灯——希望之灯;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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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扇长开的窗——接纳之窗。(www.61k.com]

37、 为别人照亮道路,自己必须放出光茫。

38、 一个人的知识越丰富,艺术修养越高,智力发展越好,对美的感受和理解也越深刻。

39、 永远用欣赏的眼光看学生,永远用宽容的心态面对学生。

40、 用教师的智慧点燃学生的智慧火花,努力使学生得法于课内,得益于课外。

41、 愿乘风破万里浪,甘面壁谈十年书。

42、 真正的教师,极力防止自己的坏习惯及于学生。

43、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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