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谜语:上诉驳回(打一成语)
谜面 | 上诉驳回 |
谜语类型 | 打一成语 |
谜底 | 不可告人 |
二 : 驳回上诉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三 : 何胜凯杀法警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上午十一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对何胜凯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和法官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正如我庭前所预料的,二审法院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是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宣判安排在1个中型法庭,旁听席位有六10个,旁听人员三十人左右,何胜凯有3个家属参加旁听。有媒体来了,但没能进去旁听。据称,上面有禁令不让报道。
法庭里允许摄像,有一架摄像机,还有人拿着照相机拍照。估计这些人员都是被安排的,因为我公文包照相机被禁止带进法庭。过安检时,法警还对我的公文包作了检查。
何胜凯被带进法庭时,不停回头向旁听席张望,一副不在乎的样子。他戴着手脚铐,站在被告人的木围栏里,双手支撑在栏杆上。
当审判长宣读不到一半裁定书内容时,何胜凯突然狂燥大声说道“这是一起政治案件”。法警立即予以制止。裁判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没有问何胜凯有何意见,法警把他带离法庭时,何胜凯又变得狂燥起来,他用当地方言说了几句话,我听清了其中两句“你们这是枉判,要负法律责任的”。
我们要求启动司法鉴定的意见遭二审法院的驳回。拒绝启动司法鉴定的理由,与一审法院的观点大同小异。二审法院回避了何胜凯提到的做接班人、卷入高层权力斗争、法官要对他下毒、国安人员跟踪等荒唐问题。正是这些很荒唐的问题,能表明何胜凯有疑似精神病,所以,二审法院不敢对此作出任何解释。
今天的庭审,仅用了二十分钟时间。
2010年7月21日,贵州省铜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对一审判决后,何胜凯随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近4个月后,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公开审理。从第一次开庭至今,已2个多月时间了,终于有了二审的审理结果。
在二审期间,即2010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贵州省委在贵阳市召开了隆重大会,追授被害人为“全国模范司法警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和贵州省委书记栗战书出席大会。2010年11月23日(这个时间与二审第一次开庭相同,但因与我代理的其他案件产生冲突,二审开庭时间才改为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隆重召开全国法院学习钟世鑫同志先进事迹报告电视电话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报告会。在钟世鑫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召开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学英模、树旗帜、做标兵,再次掀起学习钟世鑫同志先进事迹新高潮活动”的部署和安排。
何胜凯走上杀法警和法官道路,据家属的说法,是因为第一起故意伤害案重判。何胜凯精神出了问题,与这起案件有着很大关系。他认为,在第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遵义市中级法院法官改了判决书,法官要对自己下毒,还拆散了自己与女朋友的关注。他认为,第一起案件应属于民事纠纷,而法院却当作刑事案判,自己成了1个犯罪人,就不能成为胡总书的“接班人”,由于卷入了中央高层权力之争,国安局的人就到了遵义跟踪自己。他多次表白,杀人是迫不得已,是为“天下苍生请命”。何胜凯曾给温家宝总理和胡锦涛主席写信,信中谈的都是“国家大计”,忧国忧民也忧己。
我在昨天的会见中,何胜凯仍然坚持“为天下苍生请命”,都还在谈通过“太空穿梭机”,看到法官要下毒,仍然不忘做“接班人”和卷入高层权力之争等我看来是很荒唐的问题。
也许有人认为(二审检察员就是这样认为),这是何胜凯想逃脱死刑“故弄玄虚”。但在我多次会见中,根本看不出何胜凯对死刑的恐惧,可以说他是视死如归。他没有任何挂念,甚至连老妈妈(单身妇女,何胜凯八岁时,她与丈夫离婚)和姐姐都不留念。我多次要写他几句给妈妈和姐姐,他以“没得说了”拒绝,就是“陪同”他来见我的同监犯人劝说,他也坚持不写了。
我办过一些死刑案,但还是第一次看到如此无牵挂的被告人。设想一下,1个精神健康的被告人会这样吗?
当然,被告人精神状况是否属于正常,不能仅凭其言语和外表形态作认定,应当由精神病鉴定专家经过合法程序作出认定。
本案侦查人员和公诉人不是精神病学专家,本案法官也不是精神病学专家,本案辩护人更不是精神病学专家。专业问题,还得由这方面专家来解决。
设问一下,启动1个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难道对社会、对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会有什么危害吗?我想,不仅没有危害,反而更能体现司法程序的公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的规定,对死刑案件,首先必须要查明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凭什么来查明何胜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又凭什么来证明何胜凯是精神正常的被告人?
从陕西邱兴华到福建郑民生再到贵州何胜凯,在全国重大影响的命案中,特别是在公权人员为被害人的案件中,又有几件启动过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呢?
家属和精神病学专家及社会人士的呼吁,可以视而不见;辩护人的意见,可以不听。《刑法》对精神病被告人的特殊保护,也可以不执行,让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了。
艾未未在评论杨佳案中说过“杀吧!请不要以正义之名”。
在全国重大刑事案中,最不能缺的,但也是最缺的,就是程序正义。
附:杀法警的何胜凯精神正常吗?…;切莫错杀肇祸的精神病人——何胜凯杀法警案二审辩护词…
就何胜凯案要求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的呼吁书…; 在何胜凯杀法警案上,请法官不要铸成错案…
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就何胜凯精神状况问题,刘协和教授致信刘锡伟教授…
重大命案中的精神病鉴定,何时出现"珍贵范本"…;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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