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安通学校06年CPA考试税法内部辅导讲义(五)
8、以旧换新销售方式
(1)税收政策
①一般政策: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纳税;
②特殊政策:对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则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还原计算缴纳增值税(17%、4%)、消费税(5%)。
(2)举例
【例1】某电器设备厂(一般纳税人)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给用户电机4台,开出普通发票,金额为2.52万元(已扣除收购旧货的成本0.28万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金额2.52元。则:
当期销项税额=(2.52+0.28)÷(1+17%)×17%=0.41(万元)
【例2】某金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一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5000元,旧项链作价3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差价现金2000元。则:
(1)计税销售额= 2000÷(1+17%)=1709.40(元)
(2)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1709.40×17%=290.60(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 1709.40×5%=85.47(元)
【例3】某商店(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2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彩电,开出普通发票38张,收到货款800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货折价30000元,则该商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为()元。
9、还本销售
(1)税收政策:应按原销售额计税,还本支出不得扣除。
(2)举例
【例1】某钢琴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钢琴,开出了普通发票20张,共收取货款25万元。企业扣除还本准备金后按规定23万元做销售处理。则:
(1)该厂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万元;
(2)该厂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10、预收方式销售
(1)适用的税收政策
①一般政策:企业采用预收方式销货,一般情况下应在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消费税);
②特殊政策:对于企业采用预收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在预收时计算缴纳营业税(包括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二 :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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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笔记——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www.61k.com)总称。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3)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区别
第一,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②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第二,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1.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2.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第三,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涵义从字面看是中性的。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法律和制度也曾经被德国纳粹政权作为种族暴行的工具。
2.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
首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
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法律 敎育 网
(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法制”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法治”概念中国古代似未使用。先秦法家提出“以法治国”、“任法而治”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
2.1994年,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法制建设首次作为相对独立的主要问题予以阐述,其中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多方面。
3.1996年,《中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口号。
4.1997年,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5.1999年,宪法第三次修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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