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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7-08-14 所属栏目:思想汇报

一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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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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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执行检察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人员不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检察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 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条 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两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以单独撤销其行政职务或者法律职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

第十六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恢复原职务、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三十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对负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考试、录用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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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隐匿、销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伪造、隐瞒、涂改、调换、故意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六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不依法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者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者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私自办理案件或者干预办案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严重不负责任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法使用警械、警具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私自带人会见被监管人员,或者让被监管人员给自己干私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执法活动中,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故意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勘验、检查、鉴定结论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十条 违法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伤残或者证人、被害人自杀、伤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节 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违反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以及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者交通、通讯工具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四条 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六条有其他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十四条 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五条 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七条 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 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私存枪支、弹药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丢失、被盗、被骗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二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枪支走火,致人伤残、死亡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八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九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侮辱、诽谤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调戏、猥亵妇女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应当给予的纪律处分相应变更其享受的待遇。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给予检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7日颁布施行的《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条例颁布前,已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核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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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762.党的纪律及预备党员管理条例(胡安妮、戴磊)

党的纪律及预备党员管理条例

党委组织部孙刘劼

目录

? 第一部分:我校党员及基层党组织状况

? 第二部分:党的纪律

? 第三部分:预备党员管理条例

? 第四部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第五部分:预备期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六部分:结业考核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我校党员及基层党组织状况

1.1 我校党员现状

截至到2013年3月底,全校共有党员11631名,其中教工党员2521名、离退休党员1117名,学生党员7993名(20.19%)本科生2523名(8.76%)、硕士生4170名(50.7%)、博士生1300名(68.34%))。 预备党员:本科生1196,硕士生393,博士生86,教工38人。

1.2 我校基层党组织现状

校党委下设20个二级党组织(二级党委17个、直属党支部3个),651个基层党支部(教工党支部198个,学生党支部420个,离退休33个)。

1.3 学校基层党组织设置模式

1.4 我校推进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的创新尝试

我校基层党组织设置的三级组织体系新格局:学部(学院)党委——党总支(教工、研究生、本科生分类设立)——党支部的三级组织体系。

2010年3-5月,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率先按照新出台的“公推直选”办法完成本单位基层党支部的全面换届工作,并对学部教工、学生的基层党支部进行了重新设置,促进学校在基层党建模式上的新探索。 学生党支部20人左右比较合适!

2010年6月,我校机械工程与材料能源学部完成第一届本科生党员代表大会,公开选举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委员。这次大会是我校历史上首个通过严格程序产生的“本科生党总支”,开创了多项新举措:

(1) 全体本科生党员首次作为正式代表参与党总支大会选举,自主

行使党员权利;

(2)党总支选举的监票、计票过程首次由学生党员队伍主体完成;

(3)当选的党总支委员中,首次产生了学生身份的党总支委员,直接参与学生党总支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党的纪律

2.1 意义

党的纪律简称“党纪”,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章7-37)

(1)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铁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实现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充分发挥党的其他各方面优势的重要保证。

(2)党的纪律的作用,就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实现。

党员违纪首先要接受党内处分(如开除党籍),然后接受法律法规制裁。

1、1920年9月16日,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信.探讨建立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信中说:“党的组织

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

2、1921年.一大宣布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

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3、1922年7月,二大在党章第四章中第一次提出了9条纪律。首先提出了“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并明文规定,党员言论行动违背党章,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等,犯有一条就可开除党籍。党的三大、四大的党章在党的纪律规定中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提法。

《忠诚与背叛》(原名:铸剑1927)八一电影制片厂

这部影片讲述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创立过程。以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中共五大召开为历史背景,详细讲述了中央纪委的前身-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中共五大上选举产生,标志着党内监督机构和制度的初步创立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展现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对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方面所起到的重大历史意义

2.2 党的纪律的特征

2.2.1自觉性。广大党员和党的组织是能够做到自觉自愿地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这种自觉性来自于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都为共同的理想、信念一一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2.2.2统一性。对每个党员和党的组织都有普遍的约束力,每个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在党的纪律面前,所有党员和党的组织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必须遵守和不必遵守之别。

2.2.3严肃性。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在党的纪律面前,不论党员的党龄长短、年龄老少、资历深浅、职务高低、功劳大小;也不论是党的中央组织还是地方各级党的组织以及党的基层组织,都毫无例外地受到党的纪律的规范和约束。谁违反了党的纪律,谁就要受到党的纪律的惩处。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颁布

762.党的纪律及预备党员管理条例(胡安妮、戴磊)_胡安妮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目录

? 第一编总则

?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 第五章其他规定

? 第二编分则

?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

?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 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 第三编附则[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2.4 党的纪律处分种类

(1)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党员违纪:

(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其党内职

务自然撤销。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5 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2)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6 必须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

2.6.1坚决遵守政治纪律

2.6.2 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

2.6.3 勇敢地同各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2.6.4 作为执政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

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

第三部分预备党员管理条例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 与预备党员进行谈话

(2) 支部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3) 预备党员要参加预备期培训

(4)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5) 支部每季度需对预备党员作鉴定

(6)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需主动及时提出转正申请

(7) 支部开大会,讨论是否能按期转正

(8) 上级党组织审批

《大连理工大学预备党员管理条例》!

3.1 什么是预备期?

(1) 预备期是党章规定的党组织对预备党员作进一步考察教育的期

限。

(2)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一般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至次年此日的前一天止。

(3) 历史上的不同时期,“预备期”的称谓、时间长短都所不同。 不同历史时期党龄的计算: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

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

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

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

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

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

期一年。

762.党的纪律及预备党员管理条例(胡安妮、戴磊)_胡安妮

3.2 为什么要规定预备期?

(1)是对新党员作进一步的考察,以保证党员的政治质量和党组织的纯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

(2)使新党员在党内生活实践中进一步坚定政治信念,提高执行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纪律的自觉性。

(3)是加强对新党员教育的需要。党员预备期制度有利于党员的党性锻炼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

3.3 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有什么不同?

(1)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

(2)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

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3)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

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3.4 如何正确对待预备期?

(1) 端正态度,严格要求自己,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转

正,做一个名符其实的共产党员。

(2) 努力学习,提高对党的认识,懂得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3) 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提高自己,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 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时交纳党费,

在党内生活中得到锻炼提高。

(5) 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诚恳接受党组

织的教育和考察。

(6) 预备期满前,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材料。

3.5 《我校预备党员管理条例》摘要

3.5.1预备党员教育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必须参加培训和考试,如无故缺席或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参加培训及考试;考试作弊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5.2预备党员转正

(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不得因为表现突出或其他原因提前转正。

(2)预备党员转正前,需上报审查的材料有:本人转正申请、季度汇报、年度总结、预备党员培训总结、预备党员考察表。

3.5.3预备党员流动期间的管理

(1)对因在国外无法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应在回国后根据本人表现,由国内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

(2)经批准长期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3.5.4延长预备期及取消预备期党员资格

(1)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

1、缺点无改进。

2、学习不努力并造成不良影响。

3、未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受到学校处分。

(2)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

2、 无故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汇报思想、不参加组织生

活会。

3、延长预备期满仍没有改正错误或不够转正条件。

3.5.5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达到党员标准的,可重新入党。

3.5.6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已延长一次预备期的预备党员不能再延长预备期。

3.5.7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的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部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4.1 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4.1.1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

4.1.2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即可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2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

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 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

党员证明信》。

(3) 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

员活动证》。

(4)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

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1) 介绍信、证明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

3个月。

(2) 必须党员本人自行携带,妥善保管。

(3) 不能自己携带的,应委托专人帮助办理并通过机要邮政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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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介绍信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时,应由开具介绍信党组织补填或

更正,个人不得填写或涂改。

(5) 对于因公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

原单位,但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出国(境)党员承诺书》。

4.3 如何处理介绍信丢失的问题?

4.3.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书面说明原因。

4.3.2党组织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

4.3.3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以补转,原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

4.4 如何处理介绍信过期的问题?

4.4.1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4.4.2对于过期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与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2) 若系经办人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4.4.3过期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4.5 我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组织关系?

4.5.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4.5.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

(1)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2)父母所在单位

(3)随档案转移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4)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特殊情况)

4.6 校内如何转移组织关系?

学生党员因调转专业等原因去校内其他学部、学院(部)的,应在1个月之内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去学部、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办理接转手续。

第五部分预备期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5.1 关于缴纳党费

5.1.1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在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增强组织观念。

5.1.2特殊党费:是在特殊时期党尊重和鼓励党员交纳党费的形式表达个人的心愿。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不定标准!(汶川地震等)

(1) 特殊奉献

(2) 特殊责任

(3)特殊品质

5.2 转正申请

标题:转正申请书

称谓:尊敬的党组织

正文

(1) 首先要写上自己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年月日和预备期满的年月

日。

(2) 如果是延长转正的,还要写上延期转正的原因。

(3) 主要部分要写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在组织的关心和教育下,

思想政治觉悟是否有了提高,在工作和学习上有什么收获。在预备期间,是否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还有哪些缺点和弱点需要克服。自己对党组织的态度,要求转正的愿望,准备转正后继续接受组织考验的信心和决心。结合实际! 结尾:此致、敬礼等习惯用语,姓名,申请时间

5.2 党龄和党籍的区别

5.3.1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5.3.2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

第六部分结业考核相关问题

6.1 培训环节包括:

6.1.1专题报告

6.1.2视频教学

6.1.3课后自学

6.1.4小班讨论

6.1.5实践活动

6.1.6撰写论文

6.1.7结业考试

严格禁止无故旷课、上课代签、迟到早退、不参加讨论及实践活动、考试作弊等情况,一经发现查实,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6.2 考核方式:

采取积分方式进行考核,每个培训环节给予相应的积分,最高分为14分。

学员参加培训并且总积分达到10分方可授予《大连理工大学党校预备党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是预备党员参加党校培训的证明文件,未获结业证书的学生党员在校期间不能转正。

(1)专题报告:6次报告到课各记1分,共6分

(2)视频教学:记1分

(3)小班讨论和实践教学:每次参加并获得合格记1分,优秀记2分(即全部合格者得2分;全部优秀者共得4分,优秀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培训班人数的20%)

(4)培训总结:由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支部给出成绩,获得合格记1分,优秀记2分(优秀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培训班人数的20%)

(5)结业考试:获得合格记1分,优秀记2分(考试形式为机考,原则上60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祝:

预备期内取得优秀成绩,

早日成为一名正式党员!

谢谢大家!

三 : 新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解读2015

新修订的《条例》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成果,有很多创新之处。

(www.61k.com)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是党的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对于唤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树立党规党纪(犇-嫑)的权威性、严肃性,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一方面,依据“国法”治国理政;另一方面,通过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条例》是约束和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把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才能确保党员干部严守党纪,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新修订的《条例》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成果,有很多创新之处。与原《条例》相比,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使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白了规矩,突出了党纪特色;用负面清单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及处分措施,删除与法律重复的大量条款,实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成果,将很多新形式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称《准则》)同时修订发布,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新思路。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突出了党纪特色。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进一步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根据党章制定的纪律要求,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有别于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等规则,是比法律更严的规矩。在《条例》分则规定中,将大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违反党纪的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既反映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政党特色和党纪特色。

《条例》有效区分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实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分则将违纪行为类型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和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这六类。明确了“负面清单”,确立了纪律“底线”。在具体内容的编排方面,删除了近80条与刑法和其他法律相重复的违纪行为条款。原《条例》一共178条,其中有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修订后的《条例》为突出党纪特色,删除了所有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明确了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关系。原《条例》制定于2003年,党纪政纪关系不甚清晰。随着2007年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2012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政纪处分纳入法治化轨道。如果再将以上两类主体都作为党纪的适用对象就没有必要了。为了区分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关系,使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各就各位、各负其责”,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党组织和党员范围内。《条例》第30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同时,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样,不同性质的处分和责任形式划清了,相互关系也进一步明确了。

《条例》吸收了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新的制度成果,体现了时代性。十八大以来一共出台了30多部廉政新规,既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的,也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方面的。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条例》将其中最重要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成为新的党纪部分。在六大违纪行为中,都补充了新的内容。

例如,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理念,有利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止由小错酿成大错、从违纪走向违法。

又如,在廉洁纪律方面,将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适用公务用车或者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规公务接待纳入廉洁纪律处分范围。

再如,在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法活动等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部分;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的部分。

《条例》与《准则》同时修订发布,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新思路。管党治党既要靠党章和党内法规,也要靠道德伦理和理想信念。此次《准则》和《条例》同步修改,一方面是二者紧密联系,需要统筹考虑,另一方面是二者功能有别,需要分别规范。《准则》规定了党员必须遵守的“高线”道德标准,是共产党倡导的廉洁自律要求。虽然只有短短八条,不足300字,可谓“大道至简、要言不烦”,但体现了我们党“以德治党”的决心和要求。《条例》是党员必须坚守的底线,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违反六种纪律的行为及处分措施,体现了我们党“依规治党”的决心。

本文标题: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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