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9月起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小心违法
深圳商报记者 郑健阳
“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可要注意,发红包者往往会要求拿到红包的朋友帮忙转发广告。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
近日,记者频频接到因在朋友圈发广告而引发的纠纷投诉。昨日,有法律界人士提醒,9月1日起,新《广告法》中将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抢了红包帮转广告却惹纠纷
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际很广,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微信好友,她却因为热心遭遇到麻烦。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有一次,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林莉莉随手抢了一个红包。但随后,其好友就半开玩笑地让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她转发面膜广告,还直接将面膜广告发到群里让朋友转发。林莉莉告诉记者,她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直接将广告转发到朋友圈。
过了一段时间,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来电话说,她购买了我转发广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发现是一款三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她把怒气发在我身上,还说我也要承担责任。”只抢到0.3元红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后,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朋友,才让这场朋友圈广告风波得以平息。
但这一件事也让林莉莉对于朋友圈转发广告产生了谨慎之心。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抢到红包者虽只抢到“几毛钱”的红包也只能碍于面子帮忙转发广告信息。但是,因为这种随手转发广告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市民产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红包”帮忙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帮忙转发广告推销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广告需担责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早已关注到新媒体发布广告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昨日,赵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即将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
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赵波说,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赵波进一步解释,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赵波提醒,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但是对于陌生的广告信息,还是谨慎转发。
二 : 微信春晚红包方案曝光 朋友圈变广告圈?
微信春晚红包方案曝光 朋友圈变广告
圈?
春晚商户将携红包对社交平台进行广告轰炸引质疑
春节将近,互联网公司的“红包大战”一触即发。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正将红包变身为新的广告营销平台,昨日有行内爆料微信计划在春晚以红包的形式对数亿用户进行广告轰炸。不少人士担心,在急切的商业化重压之下,微信、微博这些社交平台还能保持初心吗?用户还会愿意留在一个变味的广告圈中吗?
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被对手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形容为“偷袭珍珠港”,在大大小小的微信群刷屏,很是热闹了一把。后来,微信官方公开的数据称,春节期间有800万用户参与了抢红包,约4000万个红包被领取。 尽管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发微信否认了“一天绑定一亿银行账户”,但正是人人参与发红包场景,一度令对手阿里巴巴有些心慌。“人们谈起阿里,好像我们要死了似的!”马云最近回忆说,当时阿里巴巴的管理团队2014年春节提前三天回来上班应对,但仅过了两个星期阿里就调整了过来。 微信春晚红包方案曝光
各种迹象显示,今年微信更想把红包活动搞大。上周,微信官方宣布对商户开放现金红包接口,前提是商户必须开通微信支付。作为应对,微博的“粉丝红包”上线,明星给粉丝发红包,粉丝也可以赞助明星一起发红包。 最近有商户对记者透露,微信将与春晚达成合作,在除夕夜联合多家品牌商大发微信红包。日前,一份微信红包的招商文件被曝光。这份文件显示,2015年春节,微信将与央视春晚合作,在春晚节目进行过程中由主持人口播,让观众一起“摇一摇”抢红包,红包由若干个广告品牌商赞助,抢到的红包也将显示“×××企业给你发了一个红包”。
春节朋友圈或充斥营销红包
这意味着,微信红包开始从用户个人行为转向企业营销行为。借助向企业营销平台的转变,微信也开始谋求变现,成为各家企业的营销工具。 而且,微信方面承诺,品牌商“参与春晚红包将带来至少4.5亿人次的朋友圈曝光”。由此推测,今年除夕夜,微信的朋友圈将出现大量的广告红包。尽管腾讯微信事业群负责人张小龙此前曾表示“永远不会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红包”,但是滴滴打车的红包早已多次肆虐朋友圈。“微信早已不再是微信的
微信了。”一位互联网观察人士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微信春晚红包品牌赞助商也证实,微信方面确实给各类品牌商户发过类似的招商文件,“微信红包就是一个广告平台,商家出钱发红包就等于做广告,我们肯定希望在朋友圈里多刷刷屏。”
但从曝光的2015年微信春晚红包方案来看,大量引入品牌商造成的后果是朋友圈、微信群将充斥着各种厂商的营销红包,这样的红包无法加强人与人的社交强度,也无法起到社交范畴内的“沟通”和“连接”的作用。 商家欲在社交平台生命周期内挖掘商业价值
目前,微信承担了腾讯突破市值天花板的重担,一直在不断寻找变现的途径。
记者了解观察发现,从早前的微生活平台,到后来的微信小店,再到利用微信红包强制绑定支付,微信不断左奔右突,尝试商业化。
“一个社交平台的生命周期是有限的,从开心网、人人网、QQ空间一直到现在的微信,人们的兴趣始终在转移。如何在社交平台有限的生命周期里尽最大可能地挖掘商业价值,是所有社交平台考虑的问题,微信也不会例外。”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
“仅仅一个滴滴红包,就吸引了很多商户进行合作,更何况是直接在朋友圈发现金红包。”有企业人士说,在微信朋友圈做营销,一直是各家品牌商的强烈需求。现在,微信红包变成广告平台已经说明,腾讯也开始向这一类需求妥协,对企业自然是好事。
观察:
社交平台
变广告平台
或致用户流失
其实,微信变身广告平台与传统电视媒体合作进行商业化的前景,并不为互联网业内人士看好。“此前,也有社交平台与春晚合作过红包项目,效果并不理想”。业内人士说,新浪旗下的微博已经成为了广告营销平台,用户逐渐在逃离,微信朋友圈会成为下一个微博吗?(记者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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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朋友圈广告满天飞时 你还下微商的单吗
昨天有朋友跟我开玩笑说,现在逛个朋友圈,跟逛淘宝一样。(www.61k.com]听完这句话,我就笑了,因为说得太贴切,太符合现实了。可以说现在的微信朋友圈已经不再纯粹了,有朋友卖奶粉,有朋友卖衣服,有朋友卖面膜.......朋友圈的分享功能变成了免费广告平台,朋友圈的互动成为了-----亲,下个单吧。
微信公众号的魔力正在下降是个不争的事实,不然腾讯也不会推出QQ公众号。微信过度商业化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看看朋友圈漫天飞舞的广告就一目了然了。
说句不客气的话,现在的朋友圈里已很难闻到人情味了,铜臭味倒是久久飘荡不绝。当十个商人将一款社交工具变成一款商业工具之初,惊喜与红利会带来大把的钞票,当一百万个商人将一款社交工具变成商业工具时,赚的便是吆喝声了,为什么这说呢?
微商在朋友圈里搞营销之初,因为微商少,自然效果不错,生意不错。而一但朋友圈商机被过度挖掘,大小微商,一并涌入,那么朋友圈似的营销就会让人苦恼,惹人厌烦。
当越来越多的微信用户厌烦了朋友圈的商业行业,朋友圈商机也就见底了。如现在,全民创业浪潮确实正在移动端风起云涌,无数创业者涌进了微信平台。而微商之路真的还是一马平川吗?显然不是,微商如若没有实体店,推广不结合线上线下,完全借助微信平台进行朋友圈营销的话,那么存活率是非常之低的。
再好的东西,多了也就让人不新鲜了。
微信创业也早已不如当年,而朋友圈也不是当年的那个纯粹的朋友圈了。
而现在,我们在面对微信朋友圈的商业行业时,你还会一如当年那般,给个面子,下一个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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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9月起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小心违法
2015-08-28 17:08来源: 深圳商报作者:郑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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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www.61k.com)”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可要注意,发红包者往往会要求拿到红包的朋友帮忙转发广告。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
近日,记者频频接到因在朋友圈发广告而引发的纠纷投诉。昨日,有法律界人士提醒,9月1日起,新《广告法》中将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抢了红包帮转广告却惹纠纷
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际很广,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微信好友,她却因为热心遭遇到麻烦。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有一次,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林莉莉随手抢了一个红包。但随后,其好友就半开玩笑地让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她转发面膜广告,还直接将面膜广告发到群里让朋友转发。林莉莉告诉记者,她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直接将广告转发到朋友圈。
过了一段时间,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来电话说,她购买了我转发广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发现是一款三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她把怒气发在我身上,还说我也要承担责任。”只抢到0.3元红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后,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朋友,才让这场朋友圈广告风波得以平息。
但这一件事也让林莉莉对于朋友圈转发广告产生了谨慎之心。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抢到红包者虽只抢到“几毛钱”的红包也只能碍于面子帮忙转发广告信息。但是,因为这种随手转发广告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市民产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红包”帮忙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帮忙转发广告推销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广告需担责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早已关注到新媒体发布广告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昨日,赵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即将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
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赵波说,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赵波进一步解释,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赵波提醒,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但是对于陌生的广告信息,还是谨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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