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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方法-赵鼎新谈社会学研究方法

发布时间:2017-09-24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

一 : 赵鼎新谈社会学研究方法

过早的定量化发展方向妨碍了中国的社会科学

文汇报:您以前研究昆虫学,生物学的研究经历对您的社会学研究是否有什么启发?


赵鼎新:启发也有,但更多的却是破除了理科学者的一些看法。


我在加拿大拿到昆虫学博士学位后改学社会学的原因,就像是鲁迅的“弃医从文”,为了救国。但是当我对社会科学有了感觉之后,我发觉我首先要克服的就是一种“鲁迅情怀”,即想通过我的写作来唤起民众。如果我提出一个社会理论,国家中大多数人都跟我的理论走,这将是很可怕的。社会需要多元思想,如果各种思想能进行正常竞争的话,社会声音也一定是多元的,并且政府决策也将不得不从多元的声音中做出取舍甚至是被迫进行取舍。可以说,我学社会学后首先破除的就是理科学者讲真理的情怀。


我第二个破除的是理科学者的系统思维。学理科的容易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系统。他们认为,如果有一个非常好的理论,加上好的实践,我们就能把社会系统设计好。只要把设计执行到位、贯彻到位,结果应该和事先的设计差不多。理科思维在中国的长期主导使得系统论和控制论一度成了显学,并且至今危害仍然很大。学了社会学后,我发现这种工程师看社会的方法是有害的:社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而且社会发展的方向基本上都不是事先设计的结果。


我就是在一步步打破我自己原先的自然科学家思想方法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一个社会学家的。不过,自然科学的训练给了我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我的逻辑思维和分析方法比较严密,而且掌握的方法面广,既有定性也有定量,计算机模拟、网络分析等等方法都学得比较快。文汇报:如您所说,社会科学并不是要效仿自然科学。如果既不采用数量统计、又不采用单纯的历史叙事的话,怎样找到一套模式,比较符合社会科学的规范性要求呢?


赵鼎新:我确实在努力寻求这种平衡。首先,社会科学的特点决定了它的方法论是多元化的。它和物理学不一样,经典物理学有61阅读络分析更好,还有些问题则用定性描述更能抓住其关键。
中国学界目前有一个倾向,就是过早地朝着定量化的方向发展,以为定量才是科学。我们这些在美国求学和工作的人对这一倾向贡献不小。由于英文和文化底蕴上的欠缺,中国社会科学学者在美国大多做定量研究。在国外定量研究发表文章、找工作比较容易,这也可以理解。但是,他们在美国任教后到国内大力推广定量方法,加速了我国社会科学的专业化和定量化。

来源:赵鼎新:社会科学需要破除理科思维,《文汇报》2011年7月4日第13版

二 :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摘要: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始于西方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一门比较发达、比较繁荣的学科。本文将探讨法律社会学的形成、发展过程和研究方法,提出我国建立法律社会学这门学科的重点研究领域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方法论;
一、概述
法律社会学的学科体系是由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三大部分范畴构成的。他所研究的并不是作为规范体系或价值目标的法律现象,而是法律生活中的经验事实,是处于运行状态的"行动中的法",而不是"书面上的法"或"应然的法"。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来解决法律在现实是社会中的实施问题,推动法律的发展并依靠法律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当前时期的法学研究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理论范畴,不能仅限于对法律进行道德、价值评判和逻辑分析及注释,而必须转向注重实践,充分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效果,以适应当时出于迅速发展之中的法治实践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学家即应对法律现实进行经验的描述和实证分析,又必须从宏观到微观研究各种具体法律问题。
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的概念和体系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的实质就是"法学研究中的社会学方法"。内容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主要以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渊源,它吸收了一些其他学科的一些研究方法,并在具体研究实践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用以揭示社会法律现象。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从结构上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包括哲学方法论和法律社会学的部门方法论;第二个层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三个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进行调查研究的具体手段和技术。第四个层次对研究结果的实证主义验证。
三、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的方法论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的方法论,实际上就是一些基于对法律现象、社会现实以及这二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某种宏观人士而建立起来的并对微观的社会法律问题具有解释、说明功能的有针对性的理论模型。目前西方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论主要有:功能主义、现象学、结构主义、系统论、冲突论、进化论和行为主义。
(1)功能主义。功能主义是法社会学中十分重要的一派理论观点。它认为,社会整体作为一个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有机地组成的;社会整体为了延续下去就产生了一些基本需要--也就是它的功能先决条件。①
(2)现象学。现象学要求突出人的主体性和差异性,反对把人等同于无意识的物质,把人的行为视为纯粹是对外界刺激的简单的机械反应。法社会学以现象学为方法论,着重探讨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和确立法律规范之决定因素,要求把社会秩序的一般问题同个人的动机与见解联系起来,反对八法看做一个纯粹的客观现象或主观现象。②
(3)结构主义。结构主义是本世纪中期西方流行的一种以结构分析为核心的社会思潮。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结构主义方法论主要被用于解释一系列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结构、法律制度结构、法律文化结构以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结构等等。
(4)系统论。系统论作为一种方法,主要通过分析作为对象系统的内部结构、机制及其外部环境的关系,从而预测系统的去向和控制行为的效果,寻求最佳决策选择方案。法学研究中的系统论主要通过宏观的、动[www.61k.com]态的观察和描述来对法律系统的费用和效益进行评价,进而预测法律社会效果。
(5)冲突论。"冲突论"认为,稳定和一只只是人们的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而以暴力、斗争、战争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冲突,才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
(6)行为主义。法律社会学中的行为主义把法律理解为法律主体的行为进而把法律体系理解为法律行为体系,亦即观察、测定和分析现实中的法律行为,而抛弃对法律政策、效果和价值进行的评价。
四、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手段
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指法律社会学家在展开具体研究工作时所采取的对法现象的观察角度和分析方式。目前,从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来看,他所运用的基本方法和比较分析法。他所运用的方法主要有:角色分析法、组织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制度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这些方法即又可单独使用于某些特定领域,可交叉运用,以综合研究法律领域中各种现象。③
(1)角色分析法。角色分析法是研究法律职业的重要手段。角色分析法通过分析法律角色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为模式,角色的产生、替补及社会化,角色的结构、关系及冲突等有关问题,来了解法律角色的功能及其与法律运行的关系,借此来从角色的角度去解释说明一系列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2)组织分析法。法律组织是法律角色的组织形态,是法律职业的载体和法律活动的主导因素。(3)规范分析法。法律社会学的这种规范分析。它要求结合特定的社会现实来对反映在法律规范中并接受其调整的社会因素进行社会学的分析,即把法律规范与体现在其其中的社会价值以及作为法律规范客体的社会单位联系起来进行分析。(4)制度分析法。制度分析法的着眼点是整个法律制度,而不是其中的某一部分(如法律角色、法律组织和法律规范等)。(5)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主要是通过将特定的法律现象与具有可比性的其他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的同类法律现象进行对比,寻找他们间的差异性、相似性及其原因之所在,借以解释说明该特定法律现象。
五、我国法律社会学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社会学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里的一个空白点,所以也无从谈及这门学科的研究方法。近年来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需要,在法学界的有识之士的倡议和推动下,法律社会学研究在我国已经崭露头角,并取得了一定可喜的成果。④
(1)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方法论
科学地解释发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路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这一法律观的实质在于从社会的经济基础来把握法律现象的本质。它的核心命题是: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2)以实证为基础的法学方法论
所谓的"实证"一词,在实证主义的看来至少可以作以下理解:第一、实证意味着现实的,而不是空想的。即实证主义的本体是现实、具体的本体,而不再是抽象的本体。第二、实证意味着有用的,而不是无用的。哲学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的好奇心,而是被用来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第三、实证意味着精确的,而不是暧昧的。反对超越人的理性能力去谈论事物,因而提倡明晰性、坚固性。第四、实证意味着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反对形而上学否定现实的景象,应以建设为目。第五、实证意味着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实证主义反对任何绝对化的知识。
六、结语
综上所述,有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法律社会学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和研究特点所决定,现象学和功能主义在现阶段应当成为这一研究的方法论重点。对于西方的研究方法既要批判吸收其可用之处,又要通过具体的研究实践来逐步摸索出一些直接建立在我国社会现实基础之上的本土方法论。惟其如此,我国的法律社会学才能形成自己的一个内容丰富、主次分明的多元化方法论体系,这一学科也才能够在我国得到真正的发展壮大。
注释:
①(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第40页
②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③石泰峰:《西方法律社会学》,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1998-12 第50页
④覃方明. 社会学方法论新探(上)[J]. 社会学研究,1998,第3页.
参考文献:
[1](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2]赵振江主编.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
[3]王子林主编.法律社会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 1.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6](奥地利)埃里希著《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M].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36
[7]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04
作者简介:张烨(1983-)男,河北省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制度。作者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三 :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法社会学-特征具备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代表人物有涂尔干、埃利希、韦伯、霍姆斯、庞德等。是一门研究法与社会相互关系,兼具法学与社会学知识与性质的交叉性学科。它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历了创立、发展和成熟三个发展阶段,当今法社会学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

法律社会学_法社会学 -研究对象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法社会学-特征具备_法律社会学
法社会学从工具主义法律观、反形式主义法律观和多元主义法律观等法社会学的基本法观念出发,提出法是由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的权威性价值准则和程序性、可诉性行为规范。

思考与回答“法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1个高难度的思想体操。古往今来,无论是什么法学派别,或是持何种观点的法学学者,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正义;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法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中世纪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是关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自然法学派突出法律是人类某种生存状态的规则;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1种特定形态的规则;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是1种人类活动。

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
庞德的法哲学的核心的社会利益说,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明确反对纯粹逻辑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哲学要从单纯历史的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彻底解放出来。庞德的社会法理论被认为是1种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庞德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1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提出法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这一传统观点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于是,有学者提出法律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有的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的则认为“法是理性的对话”;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是1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还有的认为法律是1种激励机制。上述种种观点,借用1个学者的话说,都接触到了法律的某些面相,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或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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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在中国1.工具主义法律观

法社会学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取向,即把法视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事实上,工具主义法律观是1种非常古老而又最具生命活力的法律观。持这1类观点的学者虽然并不都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学家,但都倾向于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法律。

工具主义法律观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举其要者有:(1)伦理工具论,如中国古代的管仲和葛洪等人都把法看作是驱人向善的工具。(2)政治工具论。(3)技术工具论,如中国古代的“定分止争”说,西方的行为法学、规范法学等,都把法视为规范行为的工具。(4)社会控制工具论。如庞德受20世纪初刚刚兴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影响,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是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社会控制工程。

工具主义取向要求根据确定的目的来评价法律,认为法律应当由其对社会需要、主张和利益的适应性来证成。工具主义取向的主要意义都还在于引起人们注意社会知识在法律中的作用,鼓励把社会知识吸收到法律之中。因为如果法律是工具,它们就允许按照不断变化的情况进行解释和修改。这给予社会科学家在法律对话中1个“合法”地位。

应该说,法社会学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自有它的合理性。在任何时候,完全否认法律的工具价值都是自欺欺人的。但是,工具主义法律观也有它与生俱来的局限性。这就是仅限于从外在的社会视角来看待法,无法深入考察法的内部构成及内在机理;无视法的相对的自足性和目的价值,从而与法的统治、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

2.反形式主义法律观

西方法从古罗马到现代的发展演变过程,主要就是形式主义运动过程。在罗马法的原始制度中就注重对形式的使用。罗马法中公、私法的划分、法律的分类、法典的编纂,采用抽象的方法对各类不同法律关系的实质予以高度概括的规定,赋予各种实际的财产权利以观念的原则,并注重程序法的地位等,使罗马法所确立的各种私法法律关系概念、制度、原则和体系富有深刻的法理性、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罗马法中这一现象被称为“形式主义”。罗马法的形式化运动对后世尤其是现代西方理性法律的成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典型表现就是17世纪末以来首先在欧洲兴起、后波及全球的法典编纂运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现代化的1个基本的起码要求,是否以形式合理性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作为法律运作的原则,这确乎构成了法制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与之相反,法社会学普遍持1种反形式主义(Anti-formalism)的法律观,强调法并不只是一套纯粹形式的、孤立的规则体系,法是由活生生的制度中的活生生的人所进行的1种活动,法律秩序是1种组织和决定的方式。比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霍姆斯提出:“我所说的法律,就是指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弗兰克认为法律规则或者说书本上的法只是用以预测和判决的工具,其本身并不是法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次要部分。卢埃林则进1步提出,法律研究的重点应当从规则的研究转向对司法人员的实际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进行研究。“在我看来,这些司法官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也认为,法律是可以观察到的法官、警察、检察官或行政官员的行为,而不是规则。法社会学以可观察的法律行为为研究对象。因此,众多法社会学家主张必须研究“行动中的法”,即研究法是如何被制定、适用、遵守、违反或实施的,法是怎样影响人类行为的;研究律师、法官、警察、行政官员的实际活动,他们的个性和社会性;研究抽象的、一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与其贯彻实施之间的差距;研究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法社会学反形式主义的气质不仅表现在对“法是什么”、“法是如何运行的”、“法的实际效果如何”这类问题的看法上所呈现出来的从重规则到重行为的转变,还突出表现在对法的价值取向上从偏重形式正义到注重实质正义的位移。受法社会学这一位移的影响,20世纪末期以来,国内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发展也呈现出同样的新趋势。如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对社会制度正义的强调,西方诉讼制度中对辩诉交易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青睐,以及近几年来中国对消费者、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保护问题的关注等等。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法社会学-特征具备_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经典论著评述3.多元主义法律观

在西方语汇中,“法”和“法律”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如拉丁文中表示“法”的词是“jus”,含有抽象意义上的法、权利和公平等意味;而表示“法律”的词是“Lex”,含有规范、规则之义,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即制定法。在希腊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等西方语言中,也都有类似的区别。故而,西方学者常常把“法”和“法律”二元化:“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而“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即实在法。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但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二元化,很难说与法律社会学有直接的关系。

在法社会学中,法律多元主义(Pluralism)意指法不只是出自国家,国家的法只是社会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而且不必然是最重要的部分,只要是由权威机关——国家、教会、公司、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则,就是法律。法律多元主义突出地体现在埃利希的“国家法”(“审判规范”)和“活法”,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法人类学者的“国家法”和“非国家法”等理论中。

在中国古文献中,刑、法、律可以互训。“从时间顺序上看,今天称之为古代法的,在三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秦汉以后则主要是律。”“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最早出自《庄子?徐无鬼》:“法律之士广治”。除了个别情况外,上述的刑、法、律和法律,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法的意义上来讲的,因而都不属于法律多元主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历史上就没有法律多元主义。范忠信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实际上是1种二元体制:1种是国家制定法,古称“刑”、“法”、“律”或“刑法”;另1种是社会生成法(由国家默认、容许者),古称“礼法”或“德法”。它们之上的共同指导原则是“天理”、“道”或者“德”。元代苏天爵(1293~1352)就曾指出:“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古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在苏天爵看来,“律”指的是成文法,是“行乎法”、即以“法”为内容的。这显然也是1种“法”和“律”的二元化观念。事实上,除了国法以外,古人还常谈到家法、宗法、族法、习惯法等等。也就是说,在古人心目中,除了国家法之外,还有民间法。

将法和法律混为一谈,既导致了法学理论的混乱和贫弱,又极大地局限了法理学的研究视野;在法律实践中,则一方面不利于对自然生成的社会秩序的关注与尊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国家制定法的认识、评价与完善。因此,最好是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用“法”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超国家法、世界法等等的集合;而将“法律”视为种概念,即用“法律”来特指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法律社会学_法社会学 -学术产生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法社会学-特征具备_法律社会学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解读社会力量

简单说,社会力量乃是人们基于不同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利益追求而凝聚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与阶级、种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集团等。

所谓利益,就是客观事物对人们的各种需要的满足。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均为利往。逐利乃人之本性,正是人们的为利而来,才凝聚了各种社会力量;也正是人们的为利而往,才导致了社会力量的不断分化与重新聚合。正是这种分分合合,才赋予了人类社会奔腾不息的生机与活力,才形成了人类改造自然与社会本身的力量,才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变革。

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吸铁石,不同的利益追求,也就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力量。这些不同的社会力量在追逐各自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与彼此冲突。而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围绕各种利益所展开的相互冲突、相互制约与彼此合作,便构成了1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利益结构,它表征着各派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

2.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着法的产生

恩格斯在谈及法律的起源时曾经说过:“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1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1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表达过类似的看法:“如果1种(生产)方式持续了1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这样,生产方式就“取得了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1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其实,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说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不仅体现在民事和商事等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及其他领域。这种状况尽管只是法的产生的1种情形,却已初步说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决定着法的产生。因为1种行为方式发展成为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而成为规则化的法律,足以说明其掌握的社会力量之大。“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不仅初步说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决定着法的产生,而且意味着这种规则化的法体现了法的合规律性以及社会一致性。

在另一方面,甚至可以说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法又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这一点主要体现的是法的合意志性和基于社会对立基础上的社会强制性。所谓社会内部分化,是指在1个原先是单纯的、一体性的社会内部,分化出若干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甚至对立的不同的社会派别,这些不同的社会派别也就是一些不同的社会力量。而后起的国家正是这些不同的社会力量相互矛盾斗争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的产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国家起源的那段经典性论述就已揭示了这一点。在此补充说明三点:其一,社会力量的这种分化,首先很可能仅仅是一些个别性的不满与反抗,随后逐渐发展成为群体性和集团性的不满、抗争与对立。其二,正是社会力量的这种分化,决定了法的产生。因为没有分化,就不会有反抗性力量,人们就会全体一致地遵循原始的习惯,而不需要强制,因而原始习惯也就仅仅是1种习惯,不会成为习惯法。理查德?斯瓦茨20世纪50年代对2个以色列定居点的实证研究也证明,小的面对面的社会经常可以没有正式法律而存在下去,而在任何中间分裂厉害的社会(即大规模的非面对面交往的社会)中却行不通。J?R?格斯菲尔德也认为,当意见一致最难达成时,建立法律准则的压力似乎最大。168-170其三,国家乃是分化了的社会力量相互矛盾、对立达到白热化程度时的产物,这意味着法的起源并不是与国家的产生同步的。更明确地说,法的起源先于国家的起源。对此,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早已指出过:“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问题是,是否法律一产生,国家就立刻出现了呢?对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并没有说得很清楚,现有的考古学和人类学资料也还难以完全证明这一点。

3.社会力量的消长牵引着法的创制与变革

法的创制和变革也是各派社会力量之间斗争的结果,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控制下的产物,或者是大致均衡的各派社会力量相互制约或妥协的产物。马克思就曾指出:“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也曾指出:法律在任何地方都是由内部的、暗中操纵的权力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个人意志建立起来的。庞德更是警示人们:“除非得知法律思想史背后的社会力量,否则这种思想不能告诉我们任何东西。”美国当代法学家L?M?弗雷德曼也认为:“任何形式的法律社会理论都含有1个基本原则即活的法律,从任何时刻的断面图上来观察,都显示出真正对法律制度施加压力的社会势力的印记。每个新的法律行为起源于并反映努力产生、阻碍或改变该行为的社会势力。当力量对比推向改变,改变就发生了。当它不推向改变时,制度保持原状。”可以说,任何时候,法律的内容(即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配)都反映了占优势地位的社会力量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议会或立法会之类不过是各派社会力量的角斗场,或是就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桌。不仅法律创制和法律变革如此,法律运行的其他各个环节也都大体如此。只不过:第一,作为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的那部分法律所反映的矛盾冲突较为间接和隐晦;第二,在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力量的分化与重组要频繁得多、明显的多,围绕法律创制的斗争也就激烈的多,而在常规或稳定时期(社会稳定本身就是各派社会力量大体均衡的表征),围绕法律创制的斗争也就缓和得多,平静得多。法治究其实质而言就是要把围绕法的创制、实施与变革的利益竞争限制在法的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各派社会力量的消长,微观上取决于人的需要的变化;宏观上取决于外在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的变迁。但最根本的都还在于各种社会力量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而不仅仅取决于数量上的大小。

法律社会学_法社会学 -发展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法社会学-特征具备_法律社会学
法社会学把法视为1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这种观点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持这种说法的那些人认为:要对任何道德的原则、任何事物的标准或对互相冲突的或重叠的人类需求进行评价的尺度加以证明,是不可能的。因而那些掌握政治组织社会强力的人们,为了表达1个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自我利益,便任意地规定或建立各种价值准则,并强使其他人服从它们。”这一观点有得有失。其“得”在于“法是1种权威性价值准则”这一命题,揭示了法的1种非常重要的特性,有助于人们深化对法的认识。其“失”在于把法这种权威性价值准则简单地理解为是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自我利益而任意地规定或建立起来的,忽视了即使是统治阶级也要受到各种社会力量和自然规律的制约。法作为1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其实是各派社会力量对比状况的表征,是各种社会力量反复互动或博弈的状态或结果。

1.作为1种价值准则的法

在一般的意义上,价值是指人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需要为尺度的1种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但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喜好与憎恶,对于社会生活中的事务常常有着不同的感觉和认知。这意味着,1个社会只要存在着个人意识,就必然会有多元的价值观念和多元的价值追求。当然,基于共同的人性,特别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个人意义上的喜好与憎恶无疑会同类相聚,凝结或整合为群体性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但即使是高度一致的社会,也不可能做到社会价值的绝对一元,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中就更是如此。价值的多元能够丰富社会的多样性,促使社会发展和更加富有生气。但是,1个社会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存在,也必然带来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任由多元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自行其是,其结果要么难以组建成社会,要么价值冲突会频频发生,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产生大量无谓的消耗,甚至导致社会解体。为了减少或避免此类状况的发生,人们在大量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法这样1种社会规范。

尽管法在人类历史上负载着多重目的或功能,但其中1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以社会组织或国家的名义,认同和推行一定的价值,使其作为一定社会或一定时期的主流价值或权威价值,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以便安排特定的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人们常说,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利益,“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1种利益冲突;法起源于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作为利益整合的工具,法负载着根植于一定利益格局的价值偏好与选择,并将其外化为一定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模式,进而能动地实现利益冲突的偏向性保护及利益结构的协调平衡。其实,人们通常所说的法的指引功能、教育功能以及法的强制性等等,都间接地证明了“法是1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的观点。

总之,任何社会个体,任何社会群体,任何社会阶层,在具体问题上的看法可以有异,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必须有着明确的底线和准则;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大是大非方面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或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这就是作为价值准则的法的基本前提和目的所在。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法社会学-特征具备_法律社会学
法社会学2.权威性与强制力

何谓“权威”?在一般意义上,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也指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E?A?霍贝尔说,权威就是指引他人行为的明确的能力。从汉语词汇的角度讲,权威是权力和威严与能力和威望的和谐统一。权威无疑包含着权力,但权力来自法则,权威出自民心,权力只有获得相关的认可、遵从与拥护时才能真正成为权威。这意味着权威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从规范意义上的法来理解。

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准则一般都是权威性的,一旦做出便不能轻易更改,法的接受者虽有异议和不满,也无权作出变更和修正。这是因为法一方面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体现了法的合规律性以及社会一致性;另一方面,法又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具有合意志性,以及基于社会对立基础上的社会强制性。正是由于法同时兼有这种合规律性、合意志性与社会强制性,并以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结构及暴力设施(军队、警察、监狱等)为后盾,使得它在确认、保障或引导和型构社会价值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和极大的权威性。

权威性与强制力密切相关。拥有什么样的实施强制的手段,是权威性大小的1个重要表现。

关于法是否具有强制性或强制力这一问题,学界是有争议的。耶林(R.V.Ihering,1818~1892)和凯尔森(HansKelsen,1881~1973)等人认为,是否具有强制力是区分法与道德的标准,即法具有强制力,而道德不具有强制力。耶林在其颇具影响力的著作《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1种手段》中甚至宣称: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施塔姆勒(Stammler,1856~1938)和拉德布鲁赫(G.Radbruch,1879~1949)则认为法与道德都具有强制力,只不过法具有外部的强制力,而道德拥有内部的强制力。马林诺夫斯基甚至认为,法的要件是互惠、制度化的程度(严密性)、公开性和抱负,法的实现并不依靠强制性或制裁力。

法律的产生先于国家的起源,而法律又只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或者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法律只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既然如此,那又如何理解作为权威性价值准则的法的强制性或强制力呢?

法的强制力量有1个发展演变的过程。首先,在原始习惯法产生的初期(有些学者认为原始习惯法产生于血缘家族之后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主要靠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望等社会强制力来保障习惯法的实施。其次,在氏族社会末期,法庭和诉讼已经成为保证原始习惯法实施的手段。再次,随着国家的产生,习惯法逐渐向成文法过渡,国家强制力(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也逐渐成为保障法律施行的主要工具。此外,“阶级对抗社会的法能够代表全体居民的利益越少,法律形式依赖于国家强制力就越多”.

法的实施之所以要以强制力为后盾,国家法之所以要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乃是因为法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器,必然会触犯一定社会主体的某些既得的或预期的社会利益,从而必然会受到这些人的抵触甚至反对。因此,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法在许多方面会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由于法律由国家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在整个国家主权范围内实施,法律因此而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社会学_法社会学 -行为规范

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法社会学-特征具备_法律社会学
法律与社会规范1.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

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人们对此通常有2种回答:一曰社会关系,即法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二曰社会行为。应该说这2种观点都是对的,它们是从不同的层面上所作的回答。不过,更准确地说,法是通过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这一中介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

具体说来,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这一命题,至少包含5层意思:

其一,法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过问行为主体的身份或地位。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它直接调整人的行为,即对事不对人。

其二,法(特别是现代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直接调整人的内在思想。这是法与道德、宗教的1个重大区别。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或良知)和舆论来调整与控制社会关系的,宗教教规是通过信仰来完成社会调整的。

其三,法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而不过问纯粹个人的行为。即使是社会行为,法律也不是都过问,而是只调整那些较为重要而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而把某些社会行为交给道德去处理。这既有助于减轻法的负累,又可以增加人们行为的自由度和社会实验的范围。

其四,作为1种“规范”,法是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调整。法是根据现实生活中与人的行为相关的众多相似或同类的现象和事件的共性或规律性而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性行为规范。这使得法能对一切同类主体的同类行为起作用,而无须像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行为和事件作出具体的指引。每个人只需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

其五,作为1种“规范”,法在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这既指法律规范的全域约束力,也指法律规范的反复适用。法律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因而可以被反复适用。这一点使法律(即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委任令、逮捕证、判决书等)区别开来。更为重要的是,法的一般性意味着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范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时,才可以用特殊性来排斥普遍性。一是不排斥普遍性就会使具体问题的处理结果与法律的基本理想发生令人难以容忍的冲突;二是特殊性同时被提升为普遍性,使今后的类似问题得到类似处理。

正是由于作为“规范”的法所具有的上述一般性,因而无论从社会还是从个人的角度看,法都是高效率的,也是相对公平的。

2.法是程序性行为规范

程序是指人们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好的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法律程序则是指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从总体上说,法律程序既从正面向人们展示了实现实体权利、权力或义务的方式和步骤,又从反面规定了一旦权利或权力受到侵害后获得救济的途径。古代社会的法律尽管十分野蛮、愚昧,但它仍然需要程序。如立法要通过宣誓、盟诅等仪式,审判和行刑要履行到神祗面前盟誓的程序。近代以来,法律的程序性更加受到重视。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必须经历要约和承诺2个步骤,而且,非即时清结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证明;买卖房屋必须经房管部门过户登记;涉外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公证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程序被认为是克服专制、维护公正、保障行为与手段选择的合理性、防止权力和权利滥用的重要手段。可以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权力、义务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更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是没有程序,就不成其为真正的法律!法的程序性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1大区别。

3.法是可诉性行为规范

“法的可诉性”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提出来的,它指的是法(尤其是法律,即成文法)作为1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应该说这是法与生俱来的1个基本特性,也是法区别于非法的1个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即使是像宪法这样的政治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在朝着可诉性或司法化方向发展。

法的可诉性意味着:首先,在立法时就应注意不仅要在法律规范中制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奖励或惩罚),而且要制定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和规定诉讼主体。其次,法的可诉性要求建立解决纠纷的机构、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有效的执行机构。否则纠纷当事人或告状无门或无程序可寻,立法上规定了的权利也如同虚设。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同时又存在不少弊端。其中一些弊端的形成和蔓延与长期以来法律的可诉性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和贯彻不无关系。因此,今后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应充分重视法的可诉性。

综上所述,可以给法下1个定义:法是由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的权威性价值准则和程序性、可诉性行为规范。

四 : 社会学研究方法

第二章 社会学研究方法 Sociological Research
2.1 何谓科学方法? What is the scientific method? 2.2 主要的研究设计 Major research designs 2.3 研究伦理 Ethics of research

2.1 何谓科学方法 What is the scientific method?

社会学是一门科学。
? 美学 ? 伦理学 ?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宗教信仰

科学的分类
自然科学 物理学,化学,地 质学,天文学,生 物学等 历史学,心理学, 经济学,社会学, 人类学,政治学等

科学
science

Natural science 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

社会学与常识 sociology and common sense

? The earth was flat. ? 天圆地方

? 科学方法(scientific method)是指有 系统、有组织的研究步骤,目的是尽可能确 保研究的客观性与一致性。

? 连日来,一些媒体争相传播一项调研结果:“中国离婚率 已超日本韩国,与新加坡同属亚洲离婚率较高的国家”。 之前,一些报纸和网站也不断有诸如“广东去年近10万人 离婚”、“上海离婚增20倍”、“中国离婚率将以每年二 百万对的速度递增”等消息。 ? 实际上按照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统一规范的粗离婚率的国 际标准,即年内离婚总数与年平均人口的比率,中国的粗 离婚率刚过1‰,不及日本、韩国的二分之一,同时,新 加坡的离婚率低于日本和韩国,更谈不上亚洲最高;上海 的离婚率自1980-2000年20年中粗离婚率增长了7倍,不是 20倍,目前居全国第三;而广东近年的离婚数仅为五至六 万,离婚率始终低于全国平均数,排序第20位以后。

1996-2006年中国粗结婚率和粗离婚率

? 社会学家与其他研究学者所遵循的科学方法 主要有以下五个步骤: ? 1. 定义问题; ? 2. 回顾文献; ? 3. 建立假设; ? 4. 选定研究设计,并收集与分析资料; ? 5. 形成结论。

1. 定义问题 Defining the problem

?上大学值不值得?
? Does it “pay” to go to college?

? 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就是将抽 象的概念转化为可观察的具体指标的过程, 或者说,对那些抽象层次较高的概念进行具 体测量时所采用的程序、步骤、方法、手段 的详细说明。

你愿意让黑人: (请在你愿意问题的括号内打√). 1. 2. 3. 4. 5. 生活在你的国家吗? 生活在你的社区吗? 住在你们的那条街吗? 做你的邻居吗? 同你的子女结婚吗? ( ( ( ( ( ) ) ) ) )

2. 文献回顾 Reviewing the literature
? 文献回顾即回顾相关的学术研究与资料,看看以往 的学者在某个问题上进行了怎样的研究,获得了哪 些结论和成果,可以帮助我们避免重复建设,改进 研究方法,改良研究主题。 ? 回顾其他学者关于教育与收入之间的研究,我们可 以发现,就学年数越长收入水平越高。此外其他许 多因素也会

影响收入水平,比如我们可能会发现, 父母亲比较富有的小孩,比那些来自中下阶层的小 孩上大学的比例要高;并且这些富有的父母将来也 比较容易帮他们的小孩找到较高收入的工作。

3. 建立假设 Formulating the hypothesis
? 假设(hypothesis)指的是针对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变量之间存在的关系所做的推断性 论述。 ? 变量(variable)则是指具有不同取值、 可以测量的特点或特征。比如性别、年龄、 受教育、收入、职业等都可以作为研究中的 变量。

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相关关系 和因果关系两种
? 相关(correlation)指的是一个变量的改变与另一 个变量的改变同时发生。 ? 如性别与吸烟的态度;夫妻交流时间与对婚姻的满意 程度。 ? 相关按两变量关系的方向可以正相关和负相关。正相 关指当一个变量取值增加时另一变量的取值也增加, 两个变量的取值具有同方向性。反之,称为负相关。 ? 比如文化程度越高,收入越高,而希望生育的子女数 越少。 ? 按照关系的强度可分为强相关与弱相关,在统计学上 我们用相关系数来表示。

因果关系(causal logic)
? 当其中一个变量变化时会引起或导致另一个 变量也随之变化;但是反过来当后一个变量 变化时,却不会引起前一个变量的变化。 ? 我们把变化发生在前边,能引起另一变量发 生变化的变量称为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常用X来表示),而变化发生在 后边并且变化由前边变量引起的那个变量称 为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常用Y 来表示)。

因果关系举例
自变量
X 教育水平 缺乏融入社会的深度 准备考试的时间 父母亲的收入

因变量
Y 收入水平 自杀的可能性 考试的成绩 子女的大学入学率

相关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 相关代表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但是不一定必 然存在。 ? 比如厌学跟学习成绩差; ? 冰激凌畅销与性犯罪的发生率。 ? 因为因果关系对于我们理解社会现象产生和 变化的内在机制和动因帮助更大,所以社会 学家都设法确认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通 常在研究开始前的假设中都会试探性的提出 某些因果关联。

4. 搜集与分析资料 Collecting and analyzing data
? 选择样本 selecting the sample ? 样本(sample)指的是从母体中选出的具 有母体统计代表性的部分。 ? 随机样本(random sample)是指研究 母体中每个成员有相同几率被选中的样本。

? 比如我们想要了解山师大同学对餐厅的满意 程度,可以从教务处拿到全部山师同学的名 单,(每年本科生招生规模是6000左右,所 有本科生是24000)进行编号后,按照每隔 50或100个号码选一个同学进行调查,这样 就能构成一个随

机样本。 ? 社会学家使用抽样技术的优势就是不需要调 查母体中的每一个成员。

确保效度和信度 Ensuring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 效度(validity)是指研究对象反映的真实 程度; ? 信度(reliability)是指能提供一致性结 果的程度。

5. 形成结论 Developing the conclusion
? 在对收集到的资料数据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 上我们可以形成一些结论,但是结论仅仅是 针对特定的研究内容划上句点,并没有也不 可能回答关于某一主题的所有问题。因此一 个研究的结论并不只代表此研究的结束,它 也代表了一个开始,我们可以继续探讨一些 更进一步的构想。

通过对教育跟收入之间的关系研究,我们很可能 会发现资料支持我们的假设,即受过较长正式教 育的人赚钱能力也较强。
收入 学历
高中以下 高中学历 专科学历 大学本科 研究生学位

$15,000以下 $15,000-24,999 $25,000-34,999 $35,000-59,999 $60,000以上 总计

50% 25 14 7 4 100%

31% 22 26 15 6 100%

11% 18 32 18 21 100%

17% 12 22 23 26 100%

11% 8 17 25 39 100%

资料来源:2003年美国GSS (General social survey一般社会调查)资料

总结:科学方法
In summary: the scientific method
定义问题 回顾文献

建立假设

调查
选定研究设计,

观察

收集与分析资料

实验
现存资料

形成结论

未来研究的构想

2.2 主要的研究设计 Major research designs
? 研究设计(research design)指的是以 符合科学的标准来搜集资料的详细计划或方 法。 ? 社会学家通常利用调查、观察、实验以及现 存资料来获取研究的资料。

1. 调查(survey)
? 调查是指以问卷(questionnaire)或访谈 (interview)形式呈现的研究,能将受访者的想 法与行为提供给社会学家参考。 ? 调查与访谈各有所长。

? 调查研究是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的一种类型,它所搜集的资料主 要是以数量的方式呈现的。
? 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通过 在田野或自然情境中的观察获取资料。通常聚 焦于小的团体或社区,而非大团体甚至整个国 家,最常见的定性研究方法是观察研究。

2. 观察(observation)
? 观察指研究人员通过对所研究的群体、部落 或是社区进行直接的参与及(或)观察,以 搜集所需信息。此方法让社会学家能够探索 某些其他方法都束手无策的行为或社群。

? 民族志(ethnography)指的是通过深入 且有系统的观察,以描述整个社会情境的方 法。 ? 有时候,社会学家会“加入”一个团体一段 时间,来正确了解该团体是如何运作的,这 就是所谓的参与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

怀特的《街角社会》 (Street Corner Society)

参与观察会面临很多挑战:

? 首先是如何才能获得这个陌生团体的接纳。 ? 其次社会学家必须充分了解他们在观察什么, 知道他们所研究的群体是如何看待这个世界 的。 ? 最后,研究人员必须避免因为自己与研究群 体的亲近关系或友情而影响到主体的行为模 式或整个研究的结论。 ? 研究人员必须与被观察对象保持某种程度的 疏离。

3.实验(experiments)
? 实验指的是一个允许研究人员操纵变量的人 为环境。 ? 在一个典型的实验中,研究人员首先会选出 特征相似的两组人,比如年龄或教育水平相 似。接着研究人员将研究主题分派给两组中 的其中一组,叫做实验组 (experimental group),不被分派给 自变量的受试组叫做控制组(control group)。

? 田野实验研究的常见主题是家庭暴力事件(domestic violence)。 ? 曾有社会学家安东尼?佩特与埃德温?汉密尔顿(Anthony Pate & Edwin Hamilton 1992)在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研 究警察逮捕家庭暴力嫌疑犯与嫌犯未来是否再犯之间的影响 和关联。换句话说,他们将未受逮捕的(控制组)与经受逮 捕的(实验组)做比较。结果发现,加入该嫌疑犯是受雇员 工的话,逮捕的确会产生吓阻作用。 ? 佩特与汉密尔顿的结论指出,对任何人而言,被逮捕都是一 件很严重的事,如果一个受雇员工被要求向老板解释他的家 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时被逮捕的冲击效应就会更大。

? 不管是参与式观察还是实验,社会学家的出现与参与会对被研 究者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现象之所以受到重视是源于20世纪 20年代和30年在西方电子公司(Western Electric Company) 霍桑厂(Hawthorne)所做的研究。在该研究中,一组研究人员 被任命设法提升劳工的生产力。研究人员操纵变量如灯光以及 劳动时间等,来观察这些改变对生产力的影响。他们很惊讶的 发现,他们所做的每一项改变似乎都能提高生产力;即使是那 些看似会有反效果的措施,比如说降低灯光量度,居然也能促 进劳动力。 ? 研究期间,研究人员的密集观察以及成为实验主角的新鲜感, 都明显影响了劳工的行为举止。 ? 社会学把研究主体因为知道自己被观察而改变原本行为的现象, 称为“霍桑效应”(Hawthorne effect)。(Jones 1992; Lang 1992; Pelton 1994)

想一想:
? 假定你是研究人员,而你所感兴趣的是看电 视对学童成绩的影响。你要如何设计一个实 验来测量这个影响呢?

4. 使用现存资料 (use of existing sources)
? 次级分析(secondary analysis)是指 利用公开取得的信息与资料进行研究的方法。 ? 次级分析是“非反作用力” (nonreactive)的。

内容分析(content analysis)
? 有的社会

学家发现,很多文化、经济和政治 的档案资料都有研究的价值,包括报纸、期 刊、广播录音、电视录像带、互联网、手稿、 日记、歌曲、民间传说以及法律文件等。在 检验这些资料时,研究人员会用一种称为 “内容分析” 的方法,根据其原理就是采 用有系统的编码与客观的资料记录技术。

广告中的女性形象

? 一份1999年的内容分 析就发现,在200种最 受欢迎的电影出租录 像带中89%都有抽烟 的情节。这项研究就 提醒了电影产业,他 们制作的电影正在传 达错误的信息给社会 大众,尤其是年轻人, 那就是抽烟是很酷的 行为。

谍战剧《风声传奇》剧照

2.3 研究伦理 Ethics of research
? 生化学家不能将未经彻底检测过的血清注射 到人体里,这么做既不道德,而且也是非法 的行为。 ? 社会学家也必须遵守一些研究规范,我们称 之为伦理规约(code of ethics)

美国社会学协会于1971年首次出版专业的社会学规范《伦 理规约》,1997年做了修改,提出了以下的基本原则: ? 维持研究的客观性与完整性。 ? 尊重被研究对象的隐私与尊严。 ? 保护被研究对象,使之不受到伤害。 ? 研究必须保密。 ? 参与研究或研究的行为涉及隐私时,需获得被研究对象的 同意。 ? 要说明所获得的合作与协助。 ? 公开所有研究资金的来源。 (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 1997)

自愿参与
? 一方面,任何人都不应该被迫参与。 ? 但是另一方面,自愿参与原则又直接违背了 很多科学方面的考虑,比如概括性、代表性 受到威胁。

对参与者无害
? 社会研究绝对不能伤害研究对象,不论他们 是不是自愿参与。最明显的实例就是,披露 研究的细节会使研究对象感到尴尬,或危及 其家庭生活、朋友关系、工作等。在研究的 过程中,研究对象很有可能受到心理伤害, 因此,研究者应该找出并防备这类最细微的 危险。

知的权利与隐私权
? 一辆车掉到山谷下,驾驶者因伤重死亡。这是意外 还是自杀呢? ? 社会学家威廉?泽尔纳(William Zellner 1978) 想要知道,是不是有些意外死亡车祸事实上是自杀 事件,但是却为了保护家人或朋友(也许是为了领 取只有意外才能领取的保险金)才佯装为意外事件; 这些意外事件有些其实是“撞车自杀”(autocide) 的行为。 ? 泽尔纳发现,在研究死亡车祸的事件中,产生了一 个伦理的困境:介于知的权利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泽尔纳最后提出,至少有12%的个人死亡 车祸都是自杀事件。
? 1、泽尔纳对受访者回避了研究的真正动机, 所以他的研究是不是不道德?他能以研究对社 会的价值作为欺骗的理由吗? ? 2、

泽尔纳的研究还隐含了其他的道德议题: 对受访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 还有―个经常不被承认的事实是,研究对象 还会为研究资料的分析和报道所伤害。 ? 近几年,遵守这项规范的社会研究者受到越 来越多的支持。 ? 自愿参与和不伤害参与者已经越来越正式化, 形成了“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的共识。

保密 confidentiality
? 1989年,爱克森石油公司瓦尔迪斯号(Exxon Valdez)超级油轮在阿拉斯加的瓦尔迪斯 (Valdez)港口附近搁浅,造成1000万加仑(约 合37 85.4万升)的石油流人海湾。 ? 媒体广泛地报道了这起海上漏油事件对经济和环境 所造成的破坏。但是较少关注那个地区居民所承受 的心理和社会层面的伤害。只有一些零碎的报道涉 及了因漏油事件所造成的困扰,使得酗酒、家庭暴 力等不断增加。到后来,威廉王子海湾(Prince Wi11iam Sound)和阿拉斯加海湾(Gulf of Alaska)的22个社区,控告爱克森石油公司在居 民经济、社会和心理上造成的伤害。

? 1993年5月,华盛顿州立大学(Washington State University)社会 学系一位叫做李克?斯卡思(Rik Scarce)的博士候选人,因为藐视 法庭而被判入狱。斯卡思拒绝对联邦大陪审团透露,他是否知悉1991 年保护动物激进团体对华盛顿大学实验室的突击行动。在那段期间, 斯卡思正在进行研究并撰写关于环保抗争者的书籍,而且他至少认识 一名参与该闯入行动的嫌疑犯。有趣的是,虽然斯卡思被联邦法官判 刑,他的狱友却很尊敬他,因为他们认为他是个“不出卖朋友”的汉 子。(Monaghan 1993) ? 当斯卡思提出上诉时,美国社会学家协会支持他的立场。最后斯卡思 依旧在法庭上保持缄默,法官认为没有继续监禁的必要,于是斯卡思 在服刑159天后获得释放。1994年1月,美国最高法院在不做任何其他 评论的情况下,驳回了斯卡思的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案件,使得 斯卡思后来(1994,1995)主张,联邦立法必须厘清学者与媒体的权 利,以保障被研究对象的隐私。

欺骗
? 在实验研究中,谎称研究目的是常有的事。

阿什实验 Asch Experiment

? 在这类实验中,研究者已经找到一个适当的 解决方法,就是在实验结束后向研究对象进 行任务报告 (debriefing),即和对象交流, 以让他们了解其在研究中的经历。

研究中立性
? 价值中立(value neutrality),即研究 人员有道德义务去接收任何研究的结果,即 使该结果与研究人员的个人价值观、现存理 论,或是与社会普遍接收的信仰有所冲突。

? 举例来说,当一位男性的研究人员想要研究 关于大学院校之间的运动比赛所造成影响的 题目时,他可能只会专注于

那些明显赚钱的 运动比赛,比如说橄榄球或篮球,而忽略了 那些所谓“较不重要的运动”,比如网球或 英式足球,而这些比赛正好是女性运动员参 加的项目。

? 乔伊斯· 拉得娜(Joyce Ladner)在她的《白人社 会学之死》(The Death of White Sociology 1973)中,提出主流社会学有把非裔美国人视为 社会问题的倾向。 ? 女性主义社会学家夏拉密特· 瑞恩哈兹(Shulamit Reinharz 1992)主张,社会学研究不仅应有有 包容性,更应该把社会变迁反映在研究里,并且多 参考非社会学家的相关研究。 ? 瑞恩哈兹与拉得娜都主张,任何研究都应该分析女 性的不平等地位对该研究的影响。

? 美国社会学家彼得?罗西(Peter Rossi 1987)是一个自由主 义者,一直希望他的研究能对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革有所贡献。 但是为了与韦伯价值中立观点保持一致,罗西必须遵守严谨的 治学方法,并对资料做客观的解释,但是这个价值中立的原则, 却使得他的研究结果并不符合他自己的自由主义价值观。 ? 比如说罗西带领一个研究小组试图衡量芝加哥市游民人数时, 他们所估计的人数远远低于芝加哥游民联盟(Chigago Coalition for the Homeless)所提供的数字(该联盟提供的 数字未经严谨的记录)。联盟成员认为,罗西藉由低估游民人 数以阻碍社会改革的努力,因此对他大加讨伐。罗西说:“以 短期来看,一个好的社会学研究总是会在一些争端发生时,被 某一边视为背叛者。”(Rossi 1987)但是他坚信这类的应用 研究非常有趣,并且长期来看,对于人们了解社会问题会有极 大的贡献。

伦理问题的两种争议
? 我要简单叙述这几年来曾经引起伦理上的争 议和广泛讨论的两个研究项目。 ? 茶室交易 ? 米尔格拉姆顺从实验

“茶室”中的麻烦
? 汉弗莱斯(Laud Humphreys)是一位研 究生,他对同性恋研究特别有兴趣。他特别 有兴趣的是,一些非同性恋者会不经意地突 然表现出同性恋行为。因此,他把研究地点 就设定在公园公共厕所,也就是同性恋者口 中的“茶室”中,在那里观察陌生人相遇时 所表现的同性恋行为。研究的结果发表在他 I970年出版的《茶室交易》(Tearoom Trade) 中。

? 有关“茶室交易”的研究争议始终没有得到 定论,因为其中牵涉到情感和众说纷纭的伦 理问题。 ? 你们的看法是什么? ? 汉弗莱斯的做法合乎研究伦理吗? ? 这个研究有没有可取之处? ? 哪里又值得讨论?

观察人类的顺从行为
? “我只是服从命令罢了。” ? 美军当年在越南美莱 (My Lai)村屠杀300多 名手无寸铁的村民就是 一例。在这300多名惨 死的村民中,就有不少 是儿童。

米尔格拉

姆的顺从实验 Milgram experiment or Obedience to Authority Study

章节摘要
? 社会科学家在研究时,有义务且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在本章 中,我们检视了一些科学方法的基本原则,并且介绍社会学家 进行研究时所使用的技巧。 ? 1、科学方法有以下几个基本步骤:定义问题、文献回顾、建 立假设、选择研究设计、分析资料、以及形成结论。 ? 2、当研究人员想要研究抽象的概念时,比如说同情心或偏见, 必须对抽象定义进行操作化。 ? 3、假设是针对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关系的推论性论 述。 ? 4、相关是指一个变量与另一个变量同时发生改变的关系;因 果关系是指一个条件或变量与其结果之间存在关系,而且这个 关系一边是因一边是果,前者称为自变量,后者称为因变量。 ? 5、藉由运用样本,社会学家可以避免测试母体中的每一个个 体。每个成员都有相同几率被选中的样本称为随机样本。

? 7、设计一套搜集资料的计划,是科学研究中很重要 的一个部分,我们称之为研究设计。社会学家采用四 种主要的研究设计:调查、观察、实验与现存资料。 ? 8、调查的两个基本形式分为访谈和问卷。访谈是指 为了获得相关信息而对受访者所做的面对面或是电话 的访问;问卷是为了获得受访者信息所做的书目研究 工具。 ? 9、定性研究仰赖的是得自田野与自然场景的观察, 而非统计资料;定量研究是搜集并呈现数字形式资料 的研究。 ? 10、观察让社会学家可以研究某些其他研究方法无 法研究的行为与群体,包括民族志和参与式观察。

? 11、实验是一个允许研究人员操纵变量的人为环 境,不会被分配到自变量的一组受试者称为控制组; 被分配到自变量的一组受试者称为实验组。 ? 12、研究主体因为知道自己被观察,因而改变本 身原本行为的现象称为霍桑效应。 ? 13、社会学家将现存资料用来做次级分析。 ? 14、美国社会学协会的伦理规约强调研究的客观 性与完整性、尊敬受访者的隐私以及保密。 ? 15、韦伯呼吁社会学家在研究时要保持价值中立, 确保资料的诠释不受到个人感受的影响。


五 : 社会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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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社会学研究方法-赵鼎新谈社会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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