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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及县级领导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

一 : 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及县级领导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改进会议和领导活动新闻报道的相关精神,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市级领导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会议报道

  1、全县重大党务、政务会议,如县党代会、县委全委(扩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协全体委员会等,根据大会新闻报道方案,新闻媒体应在重要时段进行及时、准确、充分地报道。会议文件及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人名单,按报道方案规定和要求予以刊播。

  2、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新闻播报不超过2分钟。具有全局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会议可安排广播电视直播,其他的一般不安排。除主要领导外,电视报道一般不出同期声。

  3、除上述会议外的其他重要会议,如: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政协常委会、全县领导干部大会等涉及全局、有重要影响的会议,报道时长不超过1.5分钟。除主持会议或阐述中心议题的领导外,其他出席会议的领导不列名报道。

  4、有县级领导参加的专业或行业性会议,报道时长一般不超过1分钟。县直部门、乡镇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要报县委宣传部批准,报道时长由新闻媒体视新闻价值自主决定。

  5、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除一年一度的全县代表大会可由新闻媒体报道外,其它会议新闻媒体可根据会议性质和新闻价值自主决定是否报道。

  二、县级领导活动报道

  6、县级领导出席的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重点报道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全年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涉及全局工作或有重要导向、影响的领导政务活动和重要外事活动,一般性活动不作报道。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外,其他领导一律不播发特写、综述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视情况报道,其他领导的工作指示、批示一律不作报道。除重大项目工程和县委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外,县级领导参加的一般性剪彩、庆典、展览和文体活动,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7、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新闻报道时长不超过2分钟。专职副书记出席的活动,新闻报道时长不超过1.5分钟;其他领导出席的活动,新闻报道时长不超过1分钟,可发时政快报或只发标题新闻。职务称谓依据活动内容确定,不报道所任全部职务。四大班子主要领导会见重要客人,新闻报道不超过1分钟;其它领导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只发时政快讯。四大班子主要领导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四大班子办公室通知新闻媒体报道,其他单位不得自行通知新闻媒体。

  8、除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外,其他县级领导陪同市直部门在我县开展的一般性工作检查、调研、督查等活动,原则上不做报道。确需报道的,只发时政快讯。

  9、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把报道的重点转向民声民生和经济建设,除涉及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外,广播电视头条新闻一般安排民生或经济新闻。除县委主要领导政务活动外,其他县级领导活动一律不在电视头条新闻播发。县级领导受县委委托,到地方指导特大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新闻报道时长不超过2分钟;工作转入常态后,一般只综合报道工作进展情况,不再单独报道领导参加活动和讲话。

  10、县级领导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三、改进新闻报道的采编播发

  11、新闻工作者要转变作风,深入采访,进一步改进会议和县级领导活动报道方式,注重新闻价值,力求准确、鲜明、生动,多报道为基层、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和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内容,减少单纯行踪性报道,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12、新闻媒体要在确保事实准确、导向正确的前提下,加大自主报道力度,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充分体现党委、政府的意图,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

  13、突出舆论引导作用,增强新闻报道的主动性。由县委宣传部根据全县总体部署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宣传重点,新闻宣传单位制定阶段性宣传计划,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计划抓好宣传报道。

来源:

二 : 国企改革成新一轮行情爆发点 国企改B涨停买不进怎么办?

国企改革大热,投资者想买的两个国企改B双双涨停买不进怎么办?博览研究员给你指一条新路:和股票涨停了买不进去不同,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母基金然后拆分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B份额。[www.61k.com]

两只国企改革都可以通过申购的方式获得母基金。T日申购,T+2日(盲拆T+1日)可以拆分,T+3(盲拆T+2日)卖出A份额,就能拥有国企改革B份额了。

上交所的国企改革B(502008)还有另外一个获得B份额的“快速通道”:因为上交所分级母基金是上市交易的。所以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股票账户买入国企改革母基金(502006),买入后可以当日分拆成A、B份额,然后卖出A份额,当日就能获得B份额。

国企改革b 国企改革成新一轮行情爆发点 国企改B涨停买不进怎么办?

图片截取自博览财经诺亚方舟数据分析终端

首先,两只国企改革分级的跟踪指数相同,都跟踪的是国企改革指数。

以今日(10日)午盘来看,150210和502008均有不同程度的整体折价,也就是说,如果通过认购方式获得B份额,投资者要付出额外的代价(整体折价部分)。根据诺亚方舟软件观察,150210整体折价更小,更加划算(以晚上净值公布为准)。

同样截止午盘,上交所国企改革母基金(502006)交易价格为0.768元,而A、B合并价格为0.753,所以如果投资者想通过买入502006分拆获得502008,需付出1.95%((0.768-0.753)/0.768)的额外代价。

总结: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母基金和买入母基金(仅限502006)然后分拆的方式变相获得两只国企改革B份额,但是均需要付出一定额外代价,如果投资者实在看好国企改革后市,并通过自己衡量,认为付出的额外代价是值得的,那么可以通过笔者提出的上述建议进行操作。

本文所提及分级基金并不作为买卖推荐,投资者还需根据个人判断进行交易。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三 :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布

证监会公告[2012]1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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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我会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机构应按照自身职责,制定和完善规则,积极组织落实。市场参与各方应统一认识,周密安排,主动配合,推动改革措施稳步实施,取得实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doc

四 : 证监会就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答问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改革内容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www.61k.com)

问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请问本次改革意见对推动注册制改革有何意义?

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有步骤地推进。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的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的特点是,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需要强调的是,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就是登记备案,自动生效,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

注册制改革需要法律的修改,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也需要市场逐步适应和过渡,是一个连续的、循序渐进的、不断深化的过程。我们相信,本次改革将为注册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问2: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历来备受关注,请介绍一下6月7日以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总体情况及吸收意见的情况?

答:我会于6月7日就《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正式反馈意见3229件,其中电子邮件3168件,传真38件,书面材料23件;其中各类机构意见91份,个人投资者意见3138份。另有130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通过报刊、博客、微博等途径发表了对此次改革的意见。总的看,市场各方对此次改革持肯定态度。市场各方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评估,我们对《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问3:本次改革在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次改革的宗旨。《意见》从五个方面制定措施,加强投资者保护:一是促进发行人使用浅白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情况,加强风险揭示,让投资者明明白白投资。二是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防止投资者报高价,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比如,把减持与发行价挂钩,要求发行人制定股价稳定预案,定价时要先去掉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等。三是新股配售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网上配售机制将更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申购。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判断的,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要求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等。五是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

问4:本次改革从哪些方面推进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

答: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是本次改革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审核理念市场化。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二是融资方式市场化。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将更加丰富自由。

三是发行节奏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四是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市场化。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事先公布的原则自主配售网下发行的股票,促进主承销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合理定价。

五是约束机制市场化。不再行政管控价格,采用市场化手段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比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承诺,一定期限内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等。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去年年底以来,我会着力开展了在审企业的财务专项检查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取得良好效果。今后,为保证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将会认真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问5:此次改革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新股合理定价的基础,更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改革采取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事前明确职责、完善标准;事中加强监督、强化监管;事后加重处罚力度,树立监管权威。

一是明确职责,完善标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明确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促进归位尽责。完善信息披露标准,突出披露重点,要求语言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发行过程中的报价、定价、申购、配售等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更详细、更具体、更及时,供网上投资者申购时参考,同时通过社会监督,防止利益输送。

二是加强监督、强化监管。从保荐机构辅导开始,即披露辅导情况;大幅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间。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要接受社会公众更长时间的监督,通过强化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威慑违法行为。借鉴今年财务专项大检查的经验,今后在发审会前,监管部门将抽查在审企业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被抽查的企业将接受比日常审核更为严格细致的审查;审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立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强化监管威慑。

三是加重处罚力度,树立监管权威。今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从申报时点起,就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核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根据程度的不同,将分别采取中止审核、移交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本次改革明确,如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判断的,要求发行人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

问6:针对新股发行“三高”、“圈钱”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经过多次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已从最初的行政定价逐步过渡到市场化定价,这是改革的大势所趋。本次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但并不意味着要放松对新股高定价和“圈钱”的约束。所谓“三高”,核心就是发行定价高。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有新股炒作的原因,同时还有新股供求不均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高定价冲动、“打新热”、“人情报价”等诸多因素。

针对定价市场化后关于新股高定价和“圈钱”等问题,本次改革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一是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更大程度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新股发行快慢、多少更多地由市场决定,使发行价格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老股东转让股票的多少本身也反映其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老股东卖的多,买方自然不敢报高价。

二是强化约束,促进合理定价。首先,针对发行人,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如果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跌破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其次,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另外,提高网下配售的比例,限制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增加单个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数量,加大报价申购的风险。这些措施都将有利于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再次,针对主承销商,引入自主配售机制。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原则配售给自己的客户。主承销商为发展长期客户,需要合理定价平衡买方利益。这有利于防止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谋定高价。最后,提高招股、定价、配售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度,供网上投资者申购决策时参考,也可以通过强化社会监督防范定价配售环节的“暗箱操作”。

三是加强监管,威慑违规定价。监管部门将与自律组织开展协作,加强对报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打击高报不买、高报少买、串通报价等行为。同时,采取措施打击新股炒作行为,定价过高则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也会更高。防范“三高”发行和“圈钱”,还需要投资者擦亮眼睛,认真研读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利用手中的投资权对发行人进行约束。

问7:本次改革从哪些方面强化中介机构职责?

答: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意见》推出的措施主要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划清责任边界。

二是信息披露责任提前。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这将改变以往中介负责交材料,审核部门负责改材料,申报文件质量好坏不影响最终发行的局面,也将大大遏制中介机构突击申报、闯关申报的冲动。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使主承销商对其客户的投资损失负责,推动主承销商在定价时平衡发行人与客户的利益。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公众监督,防范暗箱操作输送利益。

五是加大过程监管。借鉴今年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经验,今后在审核过程,将会抽查相关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加大对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的检查力度。

六是加大对业绩“变脸”的处罚力度。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七是将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公示。今后,将整合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记录进行“画像”并公示,以此约束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问题8:《意见》公布后,是否马上就会有公司发行上市了?根据《意见》的规定,是否意味着760多家在审企业三个月内都会核准发行?

答:所有企业必须符合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才能发行新股。本次改革《意见》公布后,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准备工作主要是:

一是要出台配套规则和措施,落实改革要求。比如,证监会要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制定老股转让办法,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需要制订新股网上配售的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需要出台文件并调整交易系统,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等。

二是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还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申报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比如,发行人需要召开股东会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方案,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及老股转让数量,制定股价稳定预案等;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照改革意见的要求进行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完成相关程序估计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过会企业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要向证监会提交更新后的发行申请文件,履行会后事项监管程序。企业如不存在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17项重要会后事项,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本次改革意见及配套措施的规定,核准新股发行。

目前排队申请发行的企业累计已达到760多家,《意见》发布后,我们将按申请企业的排队顺序依次安排审核工作。预计完成760多家企业的审核工作,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问9:新股发行重启可能对市场带来什么影响,会不会分流二级市场资金?

答:股市设立以来,已经历8次新股发行暂停、7次恢复发行。前7次恢复发行后的首个交易日,上证综指5次下跌、2次上涨。从实际情况看,恢复新股发行并不决定股市中长期走势,股市运行主要由当时经济基本面和宏观政策所决定。

发行节奏的市场化,并不意味着目前已通过发审会的80余家企业马上就全部发行完毕。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改革意见对申报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2014年1月31日前完不成上述工作的过会企业还需要补充最新财务数据,提交2013年审计报告。企业和承销机构也需要寻找合适的发行时间窗口。部分通过发审会的企业由于中介机构正被立案调查,无法取得核准文件。总的来看,已过会企业完成发行需要一定时间。

投资者作为市场重要的参与方,应当充分发挥买方约束,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审慎做出投资决策。目前,市场也有观点认为,经过长期停发新股及财务专项检查,目前留下的在审企业都是好企业,大量资金等待炒作新股。需要提醒投资者关注的是,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要求,今后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本次改革针对新股炒作也制定了针对性措施,请广大投资者认真研判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不要盲目参与新股炒作。

问10:推出老股转让的政策考虑是什么?配套措施的要点主要有哪些?

答:推出老股转让措施,允许首发时公司股东向公众公开发售存量股份,一是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二是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促进新股合理定价;三是推出老股转让可以缓解“超募”问题;四是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配套措施的要点有:拟转让的老股需持有36个月以上,防止老股东快速套现;老股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防止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从而不利于公司经营;公司应事先确定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及老股转让上限,新股发行数量根据询价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一方面可以遏制资金超募,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合理报价;此外,还包括中介机构执业要求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意见》正式公布后,我会将尽快出台配套文件,新股重启后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公司应按照配套规则的要求进行。

问11:此次改革为何要求参与网上配售的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建议实行市值配售的意见较为集中。为此,我们对网上配售方式作了相应修订,提出“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本次改革提出的网上配售方式与之前实行的市值配售有所不同,并不是简单恢复以往做法。不同之处在于:(1)持有一定数量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是投资者参与网上配售的条件之一;(2)网上配售不是按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的市值进行比例配售;(3)网上配售既要考虑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的市值,也要考虑申购资金量,需要先缴款再配售。

做出此项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鼓励二级市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减少新股申购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二是平衡一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五 :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水肥一体化技术指导意见》

水肥一体化是利用管道灌溉系统,将肥料溶解在水中,同时进行灌溉与施肥,适时、适量地满足农作物对水分和养分的需求,实现水肥同步管理和高效利用的节水农业技术。为了加快推进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推广,特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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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目标,按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要求,突出重点区域和主要作物,确定主推技术模式,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推进水肥一体化技术本土化、轻型化和产业化。坚持行政推动与技术推广互动、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结合、水分与养分耦合、高产与高效并重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强化工作落实,又好又快地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技术。

到2015年,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总面积达到8000万亩以上,新增推广面积5000万亩以上,实现节水50%以上,节肥30%,粮食作物增产20%,经济作物节本增收600元以上。按作物划分,新增玉米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面积1500万亩,小麦500万亩,马铃薯500万亩,棉花500万亩,蔬菜800万亩,果树1000万亩,其他农作物200万亩。按区域划分,在西北地区重点推广棉花、玉米、果树水肥一体化技术,新增面积1000万亩。在东北四省区重点推广玉米、马铃薯、蔬菜水肥一体化技术,新增面积1800万亩。在华北地区重点推广小麦、蔬菜、果树、花生水肥一体化技术,新增面积1000万亩。在华东、华中、华南及西南地区重点推广果树、蔬菜、糖料作物水肥一体化技术,新增面积1200万亩。

二、技术要点

(一)设施设备。通过综合分析当地土壤、地貌、气象、农作物布局、水源保障等因素,系统规划、设计和建设水肥一体化灌溉设备。灌溉设备应当满足当地农业生产及灌溉、施肥需要,保证灌溉系统安全可靠。根据应用作物、系统设备、实施面积等选择施肥设备,施肥设备主要包括压差式施肥罐、文丘里施肥器、施肥泵、施肥机、施肥池等。

根据地形、水源、作物分布和灌水器类型布设管线。在丘陵山地,干管要沿山脊或等高线进行布置。根据作物种类、种植方式、土壤类型和流量布置毛管和灌水器。条播密植作物的毛管沿作物种植平行方向布置;对于中壤土或粘壤土果园,每行布设一条滴灌管,对于沙壤土果园,每行布设两条滴灌管。对于冠幅和栽植行距较大、栽植不规则或根系稀少果园,采取环绕式布置滴灌管。安装完灌溉设备系统后,要开展管道水压试验、系统试运行和工程验收,灌水及施肥均匀系数达到0.8以上。

(二)水分管理。根据作物需水规律、土壤墒情、根系分布、土壤性状、设施条件和技术措施,制定灌溉制度,内容包括作物全生育期的灌水量、灌水次数、灌溉时间和每次灌水量等。灌溉系统技术参数和灌溉制度制定按相关标准执行。根据农作物根系状况确定湿润深度。蔬菜宜为0.2~0.3米,果树因品种、树龄不同,宜为0.3~0.8米。农作物灌溉上限控制田间持水量在85%~95%,下限控制在55%~65%。

(三)养分管理。选择溶解度高、溶解速度较快、腐蚀性小、与灌溉水相互作用小的肥料。不同肥料搭配使用,应充分考虑肥料品种之间相容性,避免相互作用产生沉淀或拮抗作用。混合后会产生沉淀的肥料要单独施用。推广应用水肥一体技术,优先施用能满足农作物不同生育期养分需求的水溶复合肥料。按照农作物目标产量、需肥规律、土壤养分含量和灌溉特点制定施肥制度。一般按目标产量和单位产量养分吸收量,计算农作物所需氮(N)、磷(P2O5)、钾(K2O)等养分吸收量;根据土壤养分、有机肥养分供应和在水肥一体化技术下肥料利用率计算总施肥量;根据作物不同生育期需肥规律,确定施肥次数、施肥时间和每次施肥量。

(四)水肥耦合。按照肥随水走、少量多次、分阶段拟合的原则,将作物总灌溉水量和施肥量在不同的生育阶段分配,制定灌溉施肥制度,包括基肥与追肥比例、不同生育期的灌溉施肥的次数、时间、灌水量、施肥量等,满足作物不同生育期水分和养分需要。充分发挥水肥一体化技术优势,适当增加追肥数量和次数,实现少量多次,提高养分利用率。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天气情况、土壤墒情、作物长势等,及时对灌溉施肥制度进行调整,保证水分、养分主要集中在作物主根区。

(五)维护保养。每次施肥时应先滴清水,待压力稳定后再施肥,施肥完成后再滴清水清洗管道。施肥过程中,应定时监测灌水器流出的水溶液浓度,避免肥害。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系统设备,防止漏水。及时清洗过滤器,定期对离心过滤器集沙罐进行排沙。作物生育期第一次灌溉前和最后一次灌溉后应用清水冲洗系统。冬季来临前应进行系统排水,防止结冰爆管,做好易损部件保护。

三、工作重点

(一)研发技术产品。根据生产实际和农民需求,加大关键技术和配套产品研发力度。按照实施水肥一体化对土肥水管理、作物栽培、病虫害防治、农业机械等的新要求,开展技术集成研究,形成新的农业种植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壤墒情监测,掌握土壤水分供应和作物缺水状况,科学制定灌溉制度,全面推进测墒灌溉。制定用于水肥一体化技术的水溶性肥料标准,规范和引导水溶肥料行业发展。开展水溶肥料、灌溉设备、监测仪器等相关水肥一体化新设备新产品的试验示范,为大规模推广提供依据。抓紧研发微灌用肥料,提高水溶性,优化肥料配方,降低生产成本。配套土壤墒情监测设备,实现实时自动、方便快速。在井灌、渠灌、丘陵山区、设施温室等不同应用环境下,研发使用方便、防堵性好的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

(二)完善技术模式。在重点区域和优势作物上,做好技术模式的选择和集成创新,开展不同灌溉方式、灌水量、施肥量等对比试验,摸索技术参数,制定主要作物水肥一体化技术模式下的灌溉制度和施肥方案;建立覆膜与露地结合、固定与移动互补、加压与自流配套的多种水肥一体化模式,形成本区域主要作物水肥一体化技术规程,提高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开展示范培训。将水肥一体化作为节水增粮、防灾减灾、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等工作的关键技术,强化示范展示。全国共建立3个国家级万亩示范片、30个省级千亩示范片、500个县乡级百亩示范片。示范区设立统一标牌,标明创建单位、责任人、目标任务、技术要点等内容,方便农民学习,接受社会监督。逐级开展技术培训,重点培训省、县水肥一体化技术骨干。组织召开现场观摩活动和兴办农民田间学校,采取技术讲座、印发资料、入户指导等形式,向基层技术人员和广大农民宣传技术效果,普及水肥一体化技术知识。

(四)构建推广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推动作用,整合行政管理、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生产供应企业、农民专业组织力量,形成五位一体的推广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利用相关项目资金,扶持、引导、推动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土肥系统技术优势,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指导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教学单位技术创新引领作用,研发水肥一体化关键技术和设备。充分发挥企业自主研发和服务主体作用,积极参与水肥一体化示范建设,为农民提供灌溉设备、水溶肥料等优质产品和系统维护、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农民专业组织的作用,推进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的规模化和标准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成立由行政管理、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参加的工作组和技术专家组,搭建加快水肥一体化集成创新和产业化推广应用协调平台。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强化技术指导服务,把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整合资源力量,多方增加投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建立水肥一体化技术补贴机制,稳定投资渠道,增加资金投入。鼓励引导节水农业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等积极参与水肥一体化示范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行业发展。加强水溶肥料、灌溉设备、墒情监测仪器等产品的跟踪评价和监督管理,培育一批重点农户、企业和合作社,壮大水肥一体化产业规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服务能力。

(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水肥一体化技术增产增效、资源节约的效果及典型经验,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共同支持水肥一体化技术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推广效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工作方案,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试验、示范、培训、指导、效果监测等工作,努力提高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的效果、效率和效益。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及县级领导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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