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深圳2016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昨天上午,宝安社保分局副局长伍胜军率队做客本报接听市民热线,向市民介绍社保政策,并详细解答市民提出的相关社保问题。
“www.61k.com)深圳2016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到退休年龄时,尚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吗?昨天上午,热线电话一开始,市民刘先生就打来电话咨询。宝安社保分局答复,如果是深圳户籍的居民,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尚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是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补缴前已在我市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补缴时间段为入深户后、年满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人补缴时间不早于1987年3月;
(4)申请补缴的时间段未在其他地市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深户个缴人员,可参照个人缴费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补缴。但是,如果不是深圳户籍的居民,目前还不能享受以上政策,需要申请延期补缴。今后如果补缴政策有新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来自西乡街道的袁先生来电询问,如果个人缴费人员因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应当如何处理?宝安社保分局答复,如果社保机构划款期间银行托收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在下月划款时一并划转。如果累计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社保机构将停止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若参保人需结算所欠保费,应到所在区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重新申请划扣。
此外,也有一些市民询问,内地退休后随迁入户深圳的人员,能否将内地的养老金迁入深圳?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回复,已在内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因此其养老保险不可以迁移到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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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6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年最新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深圳养老保险参保的范围、重复参保的处理、深圳养老保险转移的指数计算以及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等多方面的细节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
本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账户提取情形,避免争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老人+自娱自乐行
二、深圳养老保险参保的范围
1.对于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2.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同样,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深圳市养老保险范围。
三、重复参保以及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1.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四、深圳养老保险缴费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3个条款,明确了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员工在1997年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龄。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缴金额包括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滞纳金将记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根据规定,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深圳2016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二 : 最新北京社保补缴政策
为做好涉及新社平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核准业务的调整工作,保证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此调整实施方案。(www.61k.com]
一、涉及的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市中心2013年8月25日统一预生成全市涉及人员报表日期为9月的正常月报缴费单位的社平基数补差(以下简称“补基差”)明细、汇总数据(建议经(代)办机构对此类数据不做删除处理)。
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补基差明细按照优惠政策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为准。
(一)参保单位补基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5月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中需进行补基差的人员。
2.操作流程:
(1)2013年8月财务结账后,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可修改)。涉及补基差的参保单位提出打印补基差明细、汇总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章,按规定存档。
(2)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查询并勾选生成原单位2013年4-5月的补基差明细,补缴原因为“补基数差”。
后续业务按现有补缴流程操作。
(3)对于2013年4-5月欠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3.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补社平基数差重打缴费情况表”模块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
4.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二)缴费卡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5月缴费卡单位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
对于在缴费卡单位下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1)条办理流程。
对于已经不在缴费卡单位下或非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2)条办理流程。
(三)补缴历年业务
通过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模块进行了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并且已经收缴到位的,1-6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四)灵活、自创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5月灵活、自创单位的参保人员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劳服于2013年8月25日上传2013年4月-5月的基数补差记录,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进行汇总(补缴原因为“基数补差”),并转财务。对未上传的人员通过“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需要补缴,通过勾选后汇总、转财务进行收款。
自创、灵活补缴明细录入模块中补缴原因增加“补基数差”(该补缴原因只能用来查询,不能录入)。
(五)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基数差
失业人员由后台生成社平补基数差记录后,直接置到账标识。
二、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一)养老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和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2.操作流程:
(1)对于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
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退审系统生成社平调整记录,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进行接收。此项工作于2013年8月22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3年9月的支付月报。
(2)对于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需要做4月至5月补基差的退休人员,补基差后,退审系统重新审批生成变更待遇信息,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接收。
4月至5月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重新核准退休待遇。
如截止2013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补基差额部分,将在2013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4年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工伤支付人员和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数差的工伤支付人员(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也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2.操作流程:
(1)2013年1月至6月核准的工伤待遇调整方式
通过“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工伤待遇”模块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涉及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按新社平核准待遇计算出差额并保存变更记录。
护理费补支数据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中生成,生成计算规则同现有程序规则。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
对于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模块中生成。
对于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所有项目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此项工作于2013年9月16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3年10月支付月报。
(2)2013年4月至5月补基差的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方式
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可查询到补基数差的工伤人员,基数补差后的次月,后台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待遇由社保经(代)办机构重新核准。
此项工作于2013年9月开始实施。上述人员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三)生育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因2013年社平工资调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提高的,补基差后应根据个人申报调整生育待遇。
2.操作流程:
(1)已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补缴2013年4月至5月基差回款后,通过“生育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后补支。
(2)未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补缴2013年4月至5月基差回款后,未进行生育登记的人员,通过“生育信息登记”模块登记即可。
上述两项工作于2013年9月开始实施,补支金额进入生育支付月报。
(四)失业保险支付业务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医疗费补基数差,由医疗系统后台统一生成补差记录。
www.61k.com三 : 2015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2015年推行的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主要有哪些重要内容?中国人才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下: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www.61k.com)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人们常说的养老金,是指由社保发放的养老金。目前我国社保养老金的定位是‘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可见,社保养老金的目标,是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不是维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变。如果希望退休后维持较高生活品质,建议从年轻时就开始进行养老储备,可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金融投资、甚至不动产投资等,为养老积蓄资产。
提前做好未来的养老规划,采取社会养老机制和个人财务准备的双保险,是目前解决养老问题的好途径。养老问题不单是如何解决未来生活花费的问题,还涉及如何跑赢通货膨胀、如何转移人身风险、如何保证资金安全等诸多专业理财课题,科学的养老规划需要借助全方位的理财模式来实现,商业保险在养老规划中无疑起到重要作用,合理配置商业保险将有助提升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个人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后的退休金/ 退休前的工资。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替代率越高,越能保证老年生活的品质,反之,则会影响养老生活。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现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一般来说,目前收入越高,未来的养老金替代率越低。据专家估算,目前的收入水平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者,未来的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可能会低于30%。
因此,依靠“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实现高品质的养老生活目标。而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商业保险有金额确定、收益稳健,合同约定等特点,可以在社保的基础上帮助参保人员提高未来的养老金替代率,提升晚年生活幸福感。一般来说,养老规划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进行准备,比如分红两全保险、万能保险和年金保险等都是较为合适的选择。尤其是年金保险,由于其独特的设计,且有领取周期固定,更被用作养老规划的首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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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4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14老保险补缴标准,补缴档次分几种。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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