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在2014年开始要缴费-2016年湖北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8-02-07 所属栏目:养老保险强制缴纳时间

一 : 2016年湖北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近日,湖北省近日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湖北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欢迎阅读!

2016年湖北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湖北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2016年6月底为止,湖北省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3532万人左右,同时现在的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980万、532万、644万、507万,而且的话现在的社会保障卡累计持卡人数达到3794万人。

(www.61k.com)

今年以来,我省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完成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同时,全面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落实养老保险补偿资金26.8亿元,涉及18.7万被征地农民。此外,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武汉、荆州、荆门等地已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城乡医保、新农合制度、经办和信息系统建设正在加紧推进。中金网8月30日

湖北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

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均可参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按照个人意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申请人参保只需提供身份证

根据《意见》,申请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在省内任一社保窗口提出申请,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意见》要求,除审核申请人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针对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意见》明确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另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湖北参保人退休死亡后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一、企业缴费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根据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1、年龄界限: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内可以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向前补缴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费,但延迟期限不超过5年。

2、参保证件: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用工单位出示的就业证明。

3、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比例为20%。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7年-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80%、90%和100%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缴费申报:可按月(季、年)到养老保险业务大厅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5、享受待遇: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各项待遇。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含四个部份: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按实年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革前(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2%。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按足年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和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续保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领取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六、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原缴费如何处理?

1、根据《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城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份,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份,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根据《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养老待遇怎样计发?

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发放,其标准为:

1、丧葬费按1500元标准包干使用。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上一个月的10个月的离休费执行。

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3、根据鄂州劳险[1996]0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执行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十一、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哪些待遇?

根据鄂劳险[1995]180号、鄂劳险[1995]328号文件规定,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1、丧葬费为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个月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为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

3、遗属困难补助费补助为:每人每月按全市上年度企平工资25%的标准发给。孤身1人的,在此基础上另加10元。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按全市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70%的标准发给。

十二、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主要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职工直系亲属。供养直系亲属主要有供养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父、夫必须在供养人死亡时年满60岁,母、妻须在供养人死亡时年满50岁,且生活没有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须年未满16岁或年满16岁患残疾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超过16岁仍在普通中学,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

十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如何计算?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标准在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十五、基本养老金审核须提供哪些资料?

(1)个人档案

(2)《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

(3)《养老保险手册》;

如果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病退人员需提供《病残鉴定证明》。

十六、审核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须提供提供哪些资料?

(1)离、退休证,个人档案;

(2)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民政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4)企业填报的《死亡待遇呈报表》。

十七、审核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须哪些资料?

(1)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村或居委会的生存证明;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计算机输出打印的户籍证明函;

(3)当年供养直系亲属的照片一张;

(4)企业填报的《死亡待遇呈报表》。

(5)遗属待遇里,初次申报遗属困难补助,需提供死亡人员档案。

二 : 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缴费满15年可享受长期待遇

养老保险新政策一直牵动着老百姓的心,尤其对于即将退休和马上退休的人员来说,政策的一个小小的变动都可能对他们的退休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已经推出,多项规定保证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

(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工资的8%)

(2)统筹基金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帐号的存储额用于职工养老,不得预支;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

2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

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

特殊规定:

A 2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老金,同时执行调整。

B 26号文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8号文件的新要求

(1)扩大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人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大做实试点的具体方案。

(3)建立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2010年企业职工人均养老金超过1200。

(4)提高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金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方面:

1、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要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2、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非学生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对基础养老金中西部全额支付,东部支付50%。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对困难人群地方政应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5、建立个人帐号:除国家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各项补贴,缴费,资助等都计入个人帐号。

6、养老金待遇与调整: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号/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可继承。

7、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

特殊情形:

A实施时已满60岁的,不用交费,可享受55元/月,其子女参保就行了。

B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8、相关制度衔接

凡参加了老农保,且在享受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老农保但未满60岁的应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按新农保标准缴费。

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解读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相关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新政策,更适应我国发展国情,更贴近民生。

三 : 2014年社保补缴新政策

社保如何补缴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www.61k.com]

方法/步骤

11、《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的人员类别为哪些?

《通知》中明确,涉及人员为“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农业户口不涉及档案问题,故应明确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2、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33、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4、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5、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66、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77、个人办理补缴应通过什么部门?

根据《细则》要求,已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可向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88、如果个人档案既不在单位,也不在存档机构的,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99、补缴时是否需要中断在缴的保险?

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1010、那些情况下不得申办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www.61k.com

四 : 2014年天津什么时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2014年天津什么时间开始缴纳养老


为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中断缴费3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将按两个基数补缴。

新规中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缴费基数的8%)以欠费各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划入社会统筹部分(缴费基数的12%)以本人申请补缴时长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比如,某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至2010年,自2011年中断缴费,如果在2014年申请补缴2011年至2013年的欠费,那么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将分别按照2010年、2011年、2012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费,划入统筹部分将全部按照2013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费。

五 :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在2014年开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月标准由700元提高为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调整后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显得越发重要起来。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选择了养老保险这一方式,这就使得养老保险的需求量增大。相关部门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没有思想自由,就不可能有学术创新。――周海中
招聘网校园宣讲会信息一网打尽,.ci.o
本文标题: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在2014年开始要缴费-2016年湖北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42460.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