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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探讨

发布时间:2017-10-04 所属栏目:记账凭证

一 :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探讨

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应运而生的典型的经济新生事物。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中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从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①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②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www.61k.com]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

显而易见,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有正相关的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越多。因此,到档案部门查找自己缴费的凭证(会计凭证),并获取个人缴费年限的证明至关重要。为争取和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全国上下不计其数的企业职工涌入档案部门查询档案,从中查找并获取自己个人的缴费年限的凭证和证明。在查档的人员中,有许多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但也有许多人员,高兴而来,扫兴而去。例如,陈秀和张丽同为1978年参加工作,但不在同一单位工作,她们在2008年查档时,陈秀只查到1985年以后缴费的档案材料,因为陈秀所在工作单位的档案部门2002年搬迁时,已把1984年以前的会计凭证销毁。而张丽查找到从1978年至今的缴费档案材料。这样,陈秀就比张丽少了7年缴费年限,这就意味着陈秀退休后要比张丽少拿许多基本养老金,给陈秀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从现行档案管理要求上分析,陈秀所在工作单位的档案部门在2002年销毁1984年以前的会计凭证的做法,是符合“会计凭证保管期15年”的要求的,并没有错误。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我国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单位缴费可转移养老保险从2010年起全国“漫游”,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今后,档案部门会出具更多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1998年修改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会计凭证保管期限15年”的规定,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存档案材料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会计凭证在我国的多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都显示出极其重要的作用。据此,笔者认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定为15年太短,定为永久又太长,是否可以在定期与永久之间设定“中期25年”呢?我国是在不断探索与实践中求发展的,对于一个问题往往也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定为25年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另外,虽然1998年修改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权为本单位所有,但对保存到期的会计凭证进行销毁前,特别是对于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会计凭证,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别,采取区别对待、有取有舍的方法。(本文作者:高瑛 单位:广西大学档案馆)

二 : 记账凭证保管期限是多久

记账凭证保管期限是多久

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准,其中第二十一条这样规定: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会计凭证类 保管期限

1 原始凭证 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保管期限15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总账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明细账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由第九条和附表第一点可见,还应按15年保管。

三 : 会计凭证保管年限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账,月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算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算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本文标题: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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