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新“金山安全”揭开面纱 安全战略首度集中曝光

发布时间:2017-10-17 所属栏目:传媒

一 : 新“金山安全”揭开面纱 安全战略首度集中曝光

4月15日下午,国内知名民族软件厂商金山软件在北京召开主题为“翼展云端安天下”——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战略既新产品发布会,正式宣布成立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安全”),并且首度公布了金山安全未来的两大核心战略。

金山软件宣布成立“金山安全” 核心战略首度公布

据悉,此次宣布成立的金山安全子公司全称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这也是金山软件推行集团化战略的标志性举措。

另外,在发布会中,金山安全公布了未来的两大核心战略,即“全面互联网化+可信云安全体系”,并且隆重发布了国内第一款真正的“云”杀毒软件“金山毒霸2011”,另外包括金山网盾、金山卫士在内的永久免费的安全产品也都做了集中亮相。

金山安全CEO王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金山安全业务成立了单独的子公司,这一方面是业务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互联网安全市场发展壮大所要求的,独立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将更加专注、独立地为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提供全面、专业的互联网安全产品和服务。”

金山12年历史沉淀 日均用户达874万

据悉,早在1997年,金山便在珠海成立反病毒研发小组进行反病毒产品的研发,经过12年的研究、开发,金山已形成包括金山毒霸个人版、金山毒霸专业版、金山网盾、金山卫士等互联网安全全线产品。

2002年,金山毒霸掀“蓝色安全革命”,市场占有率一度达到46%,跃入国内杀毒软件前三强。海外市场方面,2005年金山毒霸登陆日本市场,5个月时间下载量便突破100万,而金山毒霸在日本的安全市场中一度达到了前5的市场份额。2010年3月金山安全携手泰国实力强大的运营商Asiasoft,推出金山毒霸泰文版,继续深化东南亚布局。

从2006年开始,金山毒霸便积极参与国际杀软界权威的VB100认证,截止2010年4月,金山毒霸已经九次通过此项认证。2009年8月,金山毒霸通过了全球权威独立杀毒软件机构Av-comparatives的测试,是唯一一款通过该项测试的中国杀毒软件。

根据2009年金山软件全年财报显示,2009年金山在软件业务的收入为3.292亿人民币,其中金山安全业务收为2.589亿人民币,占软件业务总收入的79%。截至2009年12月31日,金山毒霸日均付费用户达到了874万。

2010年3月中旬到4月初,在不到一个月内金山安全持续发力,连续发布了金山网盾3.5、金山毒霸专业版、金山卫士、金山手机卫士等多个产品,全方位布局互联网安全领域。

加速并购发展 金山战略部署明朗

据了解,网游及安全两大业务群一直是金山最大的盈利来源,2007年,金山上市后,同时对两大业务进行了多项资本运作,2008年6月金山拟投资1000万元与炼金工作室成立合营企业研发网络游戏,目前首款游戏《上古神殿》即将问世;金山投资另一家游戏公司上海致雄其投资后第一款游戏《飞天风云》也进入了公测的倒计时阶段。2008年12月,金山宣布计划以800万美元收购SkyProfit公司30%左右股权,以强化游戏第三方支持平台。2008年金山以1452万元收购了深圳招商卓尔公司企业安全业务。2008年6月金山拟投资1000万元与炼金工作室成立合营企业研发网络游戏,目前首款游戏《上古神殿》即将问世;金山投资另一家游戏公司上海致雄其投资后第一款游戏《飞天风云》也进入了公测的倒计时阶段。2008年12月,金山宣布计划以800万美元收购SkyProfit公司26.42%左右股权,以强化游戏第三方支持平台。2008年金山以1452万元收购了深圳招商卓尔公司企业安全业务。

据业内人士分析称:“上市后的金山,进行多项积极的并购及战略调整,而金山安全成立子公司并不意外,金山旗下软件和网游两大业务交叉性不高,独立成立安全公司有利于此业务平衡发展。”

金山软件董事长兼CEO求伯君表示:“金山安全成立独立子公司,是按照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所做出的举措,目前金山安全业务组织架构明细、业务发展迅猛,成立独立子公司可以加速金山在安全领域的腾飞。”

二 :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司法适用

公司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公司制度得以运作的基石。美国学者巴特尔指出,有限责任是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和独立人格像罩在公司头上的一幅面纱,它把公司与股东分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限制了股东所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而使公司的投资者减少了投资风险,有效地促进了投资,促进了社会资本的募集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有限责任制在它的好处之下,也必然隐藏着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力度的薄弱。股东可能不顾债权人的利益而从事不合理的冒险,甚至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而故意从事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致使公司股东为自我利益而侵犯债权人的权利,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这样一来,公司制度鼓励交易的初衷就可能由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背离,从而使公司制度偏离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为了弥补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所带来的缺陷,“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应运而生。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确认,预示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开启了新篇章。
任何制度规定得再好,也必须经过正确的理解适用,才能最终体现其可贵价值。虽然在法律条文中已经明确了可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但其规定较为笼统,仅为原则性规定,在现实操作中还是存在着因举证难等状况而难于实现的情况,因此探讨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就显得极为重要。
实体法问题
“揭开公司面纱”只是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例外而存在,只有在满足足够的条件时才能被适用。一般来说,适用情形有以下几种:
1、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以给予公司足够资本以经营其业务为先决条件。充足的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如果出资人以公司方式组织经营,而又未具备足额资本,就可以认为出资人有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逃避股东责任的企图。”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法院有必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直索股东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只有当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才适用该制度。
2、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1)“脱壳经营”,即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以此来逃避原公司的债务,而新公司在接受了原公司绝大部分资产后,完全不承担原公司的债务。(2)过度操纵,又称不当控制。大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以公司名义承担其未受益的债务,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使其负担与其经营无关的巨大风险,甚至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3)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违法关联交易相互转移资产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3、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
即股东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从而达到规避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如国际避税,母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使收入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当收入在低税区纳税后,再将其留滞于该地区。其次,如为凑足股东人数,虚拟股东或虚拟出资,以独资、合资、合作为名,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等。
4、公司人格形骸化
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表现得最为明显,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财产混同,公司和股东财产的一体化或利益的一体化,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也难以区分。如使用共同的银行账户,账目混乱,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将资金从一公司转移到另一公司等等,这些都违背了公司财产独立原则,进而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二是人格混同,公司与成员之间,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实践中表现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子公司被视为母公司的“部门”或“分支机构”,母公司通过“资本控制”或“职能控制”使子公司失去独立性,导致管理层暗箱操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表现为若干公司之间无分离的业务,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等。使交易方无法分清是公司还是股东的交易行为,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程序法问题
虽然“揭开公司面纱”的效力存在于实体法中,但这一制度却必须依赖于诉讼程序才能实现。离开了诉讼程序正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之价值根本无法实现。《公司法》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是如何在具体诉讼程序中适用,却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下笔者将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诉讼程序进行如下论述:
1、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民事诉讼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公司人格否定也不应例外。如果原告直接将公司股东作为被告,就应当由股东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有多个被告时,各被告所在地应当以大股东或主要控制人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或由原告在此范围内选择管辖地。如果同时将公司列为被告,笔者认为也可由原告在股东所在地和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2、诉讼主体
(1)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适格原告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公司债权人是最为常见的“揭开公司面纱”诉讼的原告类型。关于债权人的范围,新《公司法》第20条所称的“公司债权人”既包括民事关系中的各类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契约之债的债权人、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人、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也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债权人(劳动者),还包括行政关系中的特殊债权(如国家税收债权)等。因此,在纳税人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偷漏税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也有权援引该条规定请求公司及其背后的滥权股东承担缴纳税款的连带责任。

扩展:揭开公司面纱适用 /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 揭开公司面纱


而关于公司自己或者股东能否成为原告,对公司而言要求公司主张自己不是“人”在逻辑和法理上都讲不通;对于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制度本身就是为保护股东的利益而设置,自然人或法人一旦选择成为股东,就必须接受公司作为独立人格体的一切法律后果,而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或股东自己的利益而向法院主张法人格否认。
(2)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适格被告
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等于说追究所有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其后果仅应加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身上。新《公司法》第20条所称的“股东”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股东多元化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但不包括诚信慎独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因此,揭开公司面纱时应当注意区分消极股东与积极股东。只有积极股东或者控制股东才应当蒙受公司面纱被揭开的不利后果。
3、举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人格否定的理由多为公司内部信息,如财产混同、关联交易等,因此让原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事实上是不可行的。常有由于举证不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向法院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使自身债权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这也就违背了确立人格否认制度所要体现的法律的个别的公平、正义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举证方式。应当考虑在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就是说由原告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能从形式上证明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两个公司一块牌子、一套人马等形式证据,并且证明自己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即为满足举证责任的要求,然后应由被告举出证据说明不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我国新《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即采取了法人格滥用推定的态度,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应考虑将这种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推行到一人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类型。
4、法律后果
“揭开公司面纱”的效力仅限于特定当事人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具有浓郁的相对性与特定性,而不具有绝对性与对世性。即使某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认,也并不意味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在其他法律关系中被否认。这与公司因解散、破产而清算,从而在制度上绝对、彻底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大相径庭。因此,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比起彻底消灭公司法人资格要缓和、温和得多。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并不是真正的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是在个案中超越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直接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如果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被钻孔以外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

扩展:揭开公司面纱适用 /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 揭开公司面纱

三 :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摘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案例或者事实当中,否定公司或公司背后股东所拥有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何种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实践中的情形也复杂多样。文章试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对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行为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在我国适用。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概述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Liftingthe Veil nftheCorporation),又被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机制”,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控制人为了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特定的案例或者事实当中,否定公司或公司背后股东所拥有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对公司存在绝对控股股权的股东,对公司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美国是最早创设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国家。该制度最早起源于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美国这一判例的出现,为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鉴定了基础,此后,各国法院纷纷效仿。虽然公司制度在我国实行期间并不长,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之情形时有出现。新公司法颁布以前,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股东在个案中必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www.61k.com]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资产,肆意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当前信用体系不健全、公司制度不缜密、违法成本过低之情况下,债权人之利益几乎得不到保护。因此,揭开公司面纱之引入实属必要。
我国新《公司法》中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设有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法条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这是成文法中的首次立法例。该规定突破性地弥补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下所派生出来的不足,对交易安全以及经济秩序的顺利发展起到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我国公司法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公司法对该制度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实务中难以操作,且该规定至今依然无一个普遍且明确之适用标准。如何引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度以及如何判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之行为,成了当前理论和实务界需要迫切解答的难题。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之行为
(一)人格混同、财产混同
人格混同是指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独立人格之间的界限不明,相互混淆或完全混同,公司无独立决策机构而由股东一人所支配或操纵。如以夫妻、亲友作为名义股东所成立的公司,其实质为某一控股股东一人所控制,公司内部无单独且独立的意思机关,也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控股股东将个人的意思与决策强加公司之上,公司的决策亦完全不经过法定程序直接由股东一人决定,公司完全沦为股东为实现个人目标的工具。所谓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和股东自身的财产相混淆,股东常常用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债务或者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债务支付与利益的归入形成一体化现象。
在日本公司法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中:1.法人人格形骸化现象,公司实质上只是股东个人或母公司对外交易所使用之外壳或工具。其情形表现为: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股份实际归某一股东所有,公司长期不举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公司的决策不按照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交易行为亦完全凭借股东个人意愿而进行。2.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之现象,包括规避法律、逃避合同义务,设立资本过小公司来寻求不法行为责任的减少等等。股东与公司或者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现象,股东任意挪用公司资产支付个人费用,借机肆意榨取公司利益,掠夺公司财产。此时的公司已经完全形成了股东个人独裁的工具,这不仅损害了公司部分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应当毫无疑问地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脱壳经营
具体而言,脱壳经营在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后,通过各种手段抽逃公司的注册资金,使公司内部并无真实资本存在,公司注册资本实际上划归为零的现象。倘若公司在此时对外负债,股东完全可以用没有任何资金的空壳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公司在其经营发生困难之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使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与原企业脱钩后,另行组建新的法人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而新的法人企业则不对原公司的债务负责。这两种行为实际上都是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把公司设置为一个空壳,而其背后的股东尽管富可敌国,债权人亦不得主张自身的债权。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干预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是经济上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母公司往往会为了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而滥用其控制权,人为地操纵和干预子公司内部的各项经营活动,实施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不限于对股份的拥有、权利的使用以及类似因素的考虑等普通类型的控制,而是充分地控制(full control),子公司对母公司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因而在有些情况下,子公司表面仍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实际上,子公司没有自己的经营管理权,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完全在母公司的支配和意志下进行。美国法院认为,当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产和事务混合在一起并发生过度混合(extreme commingling)之时,法院是有理由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过度混合表现为:子公司对母公司存在经济上以及财务上的依赖性,子公司与母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母公司能够随意调动子公司资金而不经过相关程序;子公司无独立的财产,也无相应的决策权;母子公司间存在共同的董事、监事以及雇员,存在合并的会计记录以及账户;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不足;子公司没有按正常程序设立,也无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等。(四)逃避合同义务或规避法律义务
这一情形是指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逃避公司对外合同义务或者规避某些强制性法律法规适用之前提。不少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规避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或由股东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公司作为投保人的巨额保险,为解雇劳动者团体成员而伪装解散公司等等。此外,还有不少人为了达到《公司法》要求的成立公司的法定最低人数要求,虚设股东,利用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则由其一人独掌其权。更有甚者,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在签订合同以后,将公司财产或隐匿或非法转移或私吞,而后虚假破产,非法获利。
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之应用
(一)继续确立并完善我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在当代,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基石的公司制度,突出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下派生出来的一系列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已经严重而且普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我国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丰富我国《公司法》的内容,符合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形成。我国《公司法》以制定法的方式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因其具有可预测性,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股东的违法成本,遏制了股东的违法行为,这对维护债权人之利益无疑起到了很重要之作用。但也应当注意,一方面,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具体操作规则如何,法律无明确规定,且究竟何种行为属股东滥用之行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制定法本身具有滞后性与机械性,而实践中股东规避法律之行为却繁纷复杂,单纯以制定法的方式对其进行表述,难以发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作用。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针对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之具体规则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适用该制度的行为,将实践中较常出现的股东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行为方式列入法条,并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规定,弥补当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模糊性、原则性的规定。此外,国外历来以判例法的方式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笔者建议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参照以往法官之判决,并根据具体案情做出相应的裁判,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完善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学者主张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定期发布的方式实行案例指导,选择带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起着某些示范的作用。笔者赞同此观点,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促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实施,无疑是――可取之办法,但也应当看到,我国毕竟是成文法国家,此种指导方式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适用仅仅只能起辅助作用,起主导作用的仍应当是以制定法的方式适用该制度,即如上文所述,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地完善该制度的适用。未来修改《公司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时,可以将该制度具体化,将实践中较常出现之情形列入法律明文规定,这就使得那些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义务之人无所遁形。
(二)审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创设至今,其适用范围日趋扩大,这无疑是司法体制的巨大进步。但应当看到,此制度对于公司法人制度而言,其毕竟是为了弥补公司法人制度所带来的缺陷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制度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主导性。因此,其适用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应当控制在相应的适用范围,防止该制度被随意滥用。公司法立法精神表明,股东有限责任是当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与原则,而公司法人人格之否定则为特殊与例外,维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公司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在存在同样可以起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可替代性方案时,应当尽量采取保守态度,不轻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赋予债权人向股东直接追索的权利。
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必须审慎。何为审慎适用,即要求法官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之时,要充分判断这一行为的适用条件,主体是否适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要注意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谓“滥用”的行为,股东合理利用其有限责任的,即使其导致公司对外负债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宜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适用,是为了警醒或追究部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人,并不是为了将股东的财产再次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如果存在其他更好的、更符合道德标准的方法来赔偿侵权受害人,比如说保险计划,或者法律强制要求的资本充足制度或者风险经营的足额保险,应当尽量运用这些制度保护债权人。事实上,立法者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明文规定在法条当中所考虑的不只是单纯为了引进该制度,其更注重于防范公司法人人格之滥用的情形。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弥补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自身所派生出来的缺陷,修补该制度之漏洞,并不是为了将该制度彻底摧毁。因此,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绝不允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可否定、也可不否定的情况,坚决不否定。
[参考文献]
[1]李湘云.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司法适用[J].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0-5-4.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J].清华法学,(京)2007,(2).

四 : 社会级网络自制综艺标杆已立:乐视《十周嫁出去》揭开面纱

作为最能形成视频网站内容差异化优势的自制综艺,一直是各大视屏网站之间激烈角逐以吸引用户眼球、培养忠实收视的斗争焦点。在经历了2014年的“自制元年”之后,视频网站综艺节目的整体水平都在向大制作、高水准、精细化提高。2015年网络综艺市场上依然硝烟四起,不断产生新突破,但优质网络综艺仍然有待挖掘和创造。

网络综艺的声量越来越大,近期一档明星群体爱情真人秀在社交媒体、门户娱乐版面被广泛热议,就在17日下午,乐视举办了一场全新的网络自制综艺节目的发布会,揭开了《十周嫁出去》的真实面貌。

视频网站 乐视网

真实明星婚恋题材 开辟网络综艺新领域

在综艺大爆炸的当下,一档成功的优质综艺给播出平台带来的广告收益及平台口碑是空前的,视频网站也不例外。现象级综艺《中国好声音》与《奔跑吧,兄弟》不仅成就了浙江卫视的绝对地位使得卫视品牌进一步巩固,更带来了可观的广告收入,再有《爸爸去哪儿》第三季单冠名费就有5亿,可见现象级综艺的吸金能力。

在与传统电视媒体的激烈竞争中,视频网站选择版权购买加自制的“两条腿走路”以期不受制于电视之外,也不断凭借互联网的特有属性,打造出具有网络基因的现象级综艺。然而,在众多的网络自制综艺中,水平良莠不齐,互联网自制生态还有更高的上升空间,探索仍在继续。

偏重娱乐化的网络综艺在真实性方面一直有所欠缺。乐视新推出的这档直播女明星婚恋状态的网络真人秀节目《十周嫁出去》在题材的真实性和对形式的突破性方面值得肯定。节目中,作为女嘉宾的首届超女冠军安又琪基于真实的婚恋需求将通过与网友投票选出的各类型男嘉宾约会,在众多明星组成的“闺蜜团”出谋划策下,十周内最终选定MR.Right,携手走进婚姻殿堂。节目中,安又琪宣称“我敢嫁,你敢娶吗”,以如此真实的态度和严肃的综艺题材为基础最终诉求一场真实的婚姻,打破传统婚恋观的行为无疑将激起社会的广泛议论,对于剩女问题的实质性关注也将激发观众关于情感、婚恋问题的思考。类似《十周嫁出去》这样真实的节目形态是当下偏重娱乐化的综艺市场不可或缺的。

另外,在选秀类节目和明星真人秀井喷的荧屏之上,观众会迅速审美疲劳,严重的同质化现象也不断遭到观众诟病,《十周嫁出去》这样一档新领域的新节目就好比摆在综艺餐桌上的一盘新菜,好奇心甚重的广大网络受众必将被其吸引。据悉,《十周嫁出去》反向输出卫视平台,乐视与安徽卫视的双平台在时间、地点和受众的覆盖广度、覆盖深度等方面的有效互补将使得节目获得更大的声量与口碑。

相比于传统相亲节目,《十周嫁出去》已经进入无渲染写实阶段,真实的明星婚恋题材也是攻入综艺市场的一大利器。

明星人生真人秀,打破形象彻底为人

一直以来,明星与观众的距离遥远,带着诸多光环的明星永远生活在普通观众的遐想中,起初,我们只能通过明星的影视作品等来认识明星,社交网络的诞生拉近了观众与明星的距离,但隔了网络就好比隔了万水千山,我们依然难以深入了解明星。

而近些年,随着综艺节目地发展繁荣,鉴于观众对明星隐私的窥探心理,综艺节目打起了明星牌,这也为我们了解明星开辟了一个新的窗口。从众多访谈类节目开始,我们对明星才有了稍微清晰地认知,知道了一些他们的故事以及了解了他们的性格与人生;再到最近火爆的明星真人秀节目中,通过游戏、剧情的诸多设置,我们看到了明星生活中的另一面,但由于综艺节目的需要,这些形象往往是经过节目刻意塑造出来展示给观众的。如此一路走来,与明星的接触中,明星们的光环依然存在,普通人始终只是浅尝辄止,不能深入明星生活之中,明星也成为吸引观众眼球必备的综艺要素。

基于这样的观众心理与综艺需求,如果一档节目能彻底打破明星形象,让观众融入明星更为隐私的生活中,那对观众的吸引力将是空前的,而且更易于让观众形成忠实收视。《十周嫁出去》这样一档节目让观众有机会、有平台直接参与到明星的恋爱与婚姻中,这样的跨度想必会让观众有全新的参与感和体验感。对于明星而言,如此打破明星光环,做回普通人中的一员,在互相的讨论与出谋划策中完成自己一生的大事想必也是一种幸福。基于此,《十周嫁出去》可谓心机颇深。

从现象级网综到社会级网综

在中国人的婚姻观里,两个人从相识、相知到相处,从恋爱到婚姻的整个过程从来都不会曝光在观众的眼里,更何况是明星。而如今,安又琪在饱受父母和社会压力之时,希望借助互联网的力量真诚求嫁,选择在一场真人秀中利用十周时间,通过约会不同男嘉宾,寻找出自己的真爱,最终缔结良缘。

明星婚恋问题向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明星利用网络征婚,并在十周内与倾心的男嘉宾步入婚姻殿堂,全过程将通过真人秀节目的方式真实地呈现在亿万观众面前,这已然开了中国网络综艺节目的先河,对我们早已根深蒂固传统的婚恋观也是一次极大的颠覆。另外,在过程中,节目会抛出社会广为关注的各类婚恋话题,展现年轻人情感价值观念,以及时尚生活态度,并进行正面积极的话题引导,以娱乐化的表象调动80、90后对爱情与婚姻观念的讨论,要知道,一档综艺娱乐节目的受众范围是局限的,但一个社会议题的受众将是极其广泛的,通过节目所引发的全民关于婚恋观、明星婚恋以及“剩女”现象等话题讨论和各种观点热议发酵,将使得节目收到更广泛的传播效果。毋庸置疑,将真人秀节目进行升级,从娱乐层面的综艺话题上升到大众关注的社会议题,这是网络综艺的新高度。

相比于一部分互联网综艺仍然凭借低成本的节目话题内容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方式,《十周嫁出去》做得更为天衣无缝。它将具有社会意义的话题融合在了节目进程之中,这档真实的婚恋真人秀是在用节目本身而非节目抛出的话题来影响观众,并以此更深刻地激发社会讨论来形成新的社会认知,以此成就网络综艺的新典范。

视频网站自制综艺正逐步迈向成熟,大型网络综艺呼之欲出。乐视的多屏覆盖能力及资源调配效率,在运营大型网络综艺上具备了一定的优势,其自制综艺《十周嫁出去》已然高调开启,这档互联网综艺、这场互联网事件即将上演,将引发行业及社会怎样的反响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标题: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新“金山安全”揭开面纱 安全战略首度集中曝光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091247.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