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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全2014版

发布时间:2017-09-22 所属栏目:审计报告

一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全2014版

2014-11-21 段文涛 中国财税浪子



2014版企业所得税各类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段文涛等整理)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但未取得有效凭证的关成本、费用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 第30条

《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

《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段文涛整理)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实施条例》第41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据实扣除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段文涛整理)

《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实施条例》第43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9条

《实施条例》第53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扣除。

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段文涛整理)

《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栏条件的以外,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同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注: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关联方出资额或股权(权益性投资)的5倍或2倍。

《企业所得税法》 第46条

《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除(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企业所得税法》 第46条

《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税发〔2009〕2号)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无关联关系)

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签订借款合同,不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国税函〔2009〕777号)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栏条件的以外,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同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 第46条

《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据实扣除(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同上)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9条

住房公积金

据实

规定范围内

《实施条例》第35条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不得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实施条例》第28条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

据实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财产保险

据实

《实施条例》第46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可以扣除

《实施条例》第36条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实施条例》第36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实施条例》第47条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实施条例》第47条

劳动保护支出

据实

合理

《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9条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实施条例》第57-60条

部分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 第11条

《实施条例》第57~6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可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实施条例》第62~64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 第12条

《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实施条例》第67条

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12条

《实施条例》第67条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 第12条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实施条例》第69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实施条例》第70条

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实施条例》第3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开办费

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摊销

据实

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

一次性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的损失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被扣附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30条

《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

税金

可以扣除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会议费

据实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用

据实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扣除。

《实施条例》第2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据实

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

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佣金

据实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段文涛整理)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同上)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同上)

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同上)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0.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代理交易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5%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1%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该文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不得扣除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同上)

按比例扣除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该文将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保险保障基金

据实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0.8%

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8%,无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5%

2.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0.15%;无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0.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准备金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段文涛整理)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25%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不超过本年补贴险种保费收入的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50%

当年担保费收入;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实际发生可扣除;

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此表在不断修订完善之中)

二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要点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作为一家服务于跨国企业的专业财务管理培训提供商,特为Linked-F会员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
(一)工资薪金“人”的范围解析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上述人员的工资薪金应纳入职工福利费,但是在超出职工福利费14%标准的情况下,作为工资发也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占14%的标准,也是可行的。

2.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税务机关可能会以“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为理由使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 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在个人所得税中,在企业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税;不任职的,按照其他项目,劳务报酬,来计算。由于在个人所得税中不作为工资薪金,所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以工资薪金来计算。

另: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在会计处理上,有些企业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或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单独列出科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都是可行的,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其他扣除标准时,应从工资薪金中剔除。

(二)劳务派遣的“复杂”关系明确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目前劳务派遣公司为企业派遣员工,通常的操作方法有两种:
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所有的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企业只承担成本和费用,即劳务派遣公司给企业开的票;
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社保等,由企业负责部分工资及费用同时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费用,就会出现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费用无法入账。

二、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常忽略的问题,往往喜欢开会议费、咨询费、办公用品等发票,但有些其实是可以开职工教育经费。现行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文件为《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但在讨论稿中,特别明确了其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很多企业认为只有教育报班的费用是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但其实如异地的培训所涉及的来回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都可以被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可以转换思维,计入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虽然都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后者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例如企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管理人员的费用等。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如成教的硕士、博士、MBA、EMBA等与个人有关的,都不得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且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劳动保护性支出
劳劢保护性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只有范围,没有标准。

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进项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对劳动保护支出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抵扣。

工作服: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工作服的发放可能会被认为是员工福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中添加一条“员工在离职时需将工作服归还”,那么可以认为工作服是属于企业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四、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明确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销售费用定义和范围。

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成本是不同的,例如房子,在房产公司就属于存货,在卖的时候是属于主营业务成本,但对于一般的企业,就是属于固定资产清理,是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问题,所以税务机关不应该去对这些进行定义。

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将成本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定义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不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往,在礼品上印上公司的Logo赠送给客户可作为业务宣传费,需交个人所得税,但在增值税上不用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新办法慢慢将这个路子堵住。

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有一个5%的扣除比例,是针对每一个合同,并非指所有的收入。

七、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费用与购销货物或生产经营中的运输业务相关;取得合法有效的运费凭证;运费凭证与购货发票、销货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的信息一致。

由于运输费用的发票混乱,如有运输费用资质的企业,可以给其他企业开票,收取管理费,因此会出现很多运输费用的假票。而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企业的过路过桥费、路上的加油票等来查运输费用的真假。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讨论稿中,对此的提出也是变化非常大的,企业需要慢慢适应,做好准备。(铂略提示:运输费用凭证要求可参考营改增系列文件中的具体规定。)

八、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www.61k.com]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租赁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

源补偿费、研发费、排污费等。

聘请中介机构费:如果其中会涉及一些中介机构人员的路费、餐费、住宿费等,这些费用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业务招待费,建议企业将这些费用一起开入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中。

九、开办费支出
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以外的支出。

铂略提示:新扣除办法可能定义期间为:筹建期自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之日起,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止。

开办费支出的账务处理,可以按照一次性计入损益或者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一下哪种更适合。

发票的合理凭证,开办费的开票抬头应该按照投资方签订的协议上的名字或者按工商局备案的名字开具,才能税前扣除开办费支出。

由于开办期间没有收入,无法按照收入比计算,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税前扣除,广告业务宣传费可全额扣除。

十、业务招待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十一、差旅费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差旅费。

合理的差旅补助(包括出差人员误餐补助)允许在税前扣除,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税务机关要求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差旅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或包干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定额管理或包干制度,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允许再税前扣除。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

未来对于定额费用和包干费用在个人所得税上一定也会需要缴纳。

十二、会议费
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其中会议费应该包括场地租赁费、住宿费、餐费。

十三、咨询费支出
咨询费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咨询、营销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人力资源咨询等支出。职工培训费用不属于咨询费支出。

很多企业在开具咨询费的发票时,并不会明确咨询的内容,企业还是应该准备一些能佐证咨询费支出的材料。

十四、绿化费支出
绿化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范围内发生的、不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树木、草坪、花卉等购置支出。绿化费支出金额较大、具有长期资产性质的,应按受益期摊销,最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五、财务费用
与会计有差异,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借款费用、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以及其他非资本化的支出。

十六、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
有企业想要进行调整,出具新的评估报告,将房屋和土地上升,折旧就可以高了,所得税就低了。而企业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铂略提示:上述三种情形调整时,以前年度已扣除的折旧额不进行追溯调整。以后年度的折旧额按调整后的历史成本减除已扣除折旧后的余额和剩余折旧年限计算。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如会计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在税务处理时,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

十七、装修装潢支出
某企业花400万一次性装修了房屋,但是房屋原值将近2000万,因为没有到50%的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标准,也不是企业自有房屋,因此不能以长期待摊处理,所以计入一次性进入损益。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讨论稿规定了:
自有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租入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十八、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资产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名人字画、古玩、黄金、高档会所、俱乐部会员资格。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政策尚未明确,但可以看到: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视同投资资产管理,若在其投资期间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非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古董和非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其他投资行为,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处置时,其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若有增值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标准内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94)089号文《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因此,国家规定标准的托儿补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外的以托儿补助费名义报销的费用不属于不征税范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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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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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托儿补助费属于直接补助性质,不需要“发票”,但是需要相关真实性、(www.61k.com]合理性和相关性税前扣除凭证,即内部凭证,如:领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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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全2014版

2014-11-21 段文涛 中国财税浪子

工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全2014版

2014版企业所得税各类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段文涛等整理)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但未取得有效凭证的关成本、费用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 第30条

《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

《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段文涛整理)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实施条例》第41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据实扣除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段文涛整理)

《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实施条例》第43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 第9条

《实施条例》第53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扣除。

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段文涛整理)

《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栏条件的以外,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同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注: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关联方出资额或股权(权益性投资)的5倍或2倍。

《企业所得税法》 第46条

《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除(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企业所得税法》 第46条

《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税发〔2009〕2号)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无关联关系)

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签订借款合同,不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国税函〔2009〕777号)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栏条件的以外,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同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 第46条

《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据实扣除(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同上)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9条

住房公积金

据实

规定范围内

《实施条例》第35条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不得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实施条例》第28条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

据实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财产保险

据实

《实施条例》第46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可以扣除

《实施条例》第36条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实施条例》第36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实施条例》第47条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实施条例》第47条

劳动保护支出

据实

合理

《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49条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10条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实施条例》第57-60条

部分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 第11条

《实施条例》第57~6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可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实施条例》第62~64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 第12条

《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实施条例》第67条

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12条

《实施条例》第67条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 第12条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实施条例》第69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 第13条

《实施条例》第70条

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微信公众号 taxshts段文涛整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实施条例》第3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开办费

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摊销

据实

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

一次性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的损失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被扣附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30条

《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

税金

可以扣除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会议费

据实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用

据实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扣除。

《实施条例》第2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据实

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

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佣金

据实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段文涛整理)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同上)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同上)

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同上)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0.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代理交易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5%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1%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该文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不得扣除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同上)

按比例扣除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该文将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保险保障基金

据实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0.8%

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8%,无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5%

2.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0.15%;无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0.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准备金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段文涛整理)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25%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不超过本年补贴险种保费收入的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50%

当年担保费收入;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实际发生可扣除;

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此表在不断修订完善之中)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全2014版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081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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