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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间国际组织-FSF致函百家非政府组织 列举Win 7"七宗罪"

发布时间:2017-10-07 所属栏目:公共利益的维护: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一 : FSF致函百家非政府组织 列举Win 7"七宗罪"

10月9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自由软件基金会(以下简称“FSF”)将向全球500家最具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领导人致信,游说他们远离Windows 7。

信函主要将列出Windows 7的“七宗罪”:侵犯隐私、毒化教育、锁死用户、滥用标准、滥用垄断地位、强制实行DRM,以及威胁用户安全。

FSF常务董事皮特·布朗(Peter Brown)称,过分依赖微软将把社会带入数字禁锢时代,威胁并限制用户自由。

相反,自由软件不仅仅在价格上有优势,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用户自由。此外,自由软件还能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定制。

8月底,FSF曾举行一场抗议微软的活动,游说企业放弃Windows7,转而使用开源操作系统。FSF还致信财富500强企业的CEO,提醒他们Windows对企业的隐私、安全和自由是一个威胁。

二 : 微软协助俄罗斯打击非政府组织遭批评

北京时间9月13日消息,《纽约时报》周日报道称,今年一月,俄罗期一个环保组织贝加尔湖环境波(Baikal Environmental Wave)举行示威,反抗俄罗斯总理普京(Vladimir Putin)决定重开造纸厂的决策,因为环保组织认为重开的造纸厂会污染贝加尔湖。

贝加尔湖是世界著名的淡水湖,它的淡水总量占全球20%。

随后,俄罗斯当局检查了该环保组织,发现该组织使用了微软的盗版软件,因此没收其电脑。近几年来,俄罗斯当局采用此方法检查了一些报纸与组织。

然而,当这种策略成为一种惯用手法时,背后的却冒出一个支持者:微软。

贝加尔湖环境波组织表示,它已经购买并安装了微软的正版软件,以防止俄罗期政府的检查。但微软律师对此一口否认。随后贝加尔湖环境波组织求助微软,但微软没有提供帮助,微软称“这种事情应该归安全机构管”。

对此,微软莫斯科公司和总部都表示,它们必须遵循俄罗斯法律。

本月11日,微软发表声明澄清此事。原文如下(略有删减,稍有修改):

对于提及的问题我们十分认真。当我们向外部代理人授予资格,以协助我们反盗版时,我们挑选代理人十分谨慎,我们与他们签订合约,有严格的标准和条款,我们训练他们并监督他们。他们对我们负责,如果其行为与我们的企业道德不一致,或者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微软政策,我们会中止与他们的关系。至于贝加尔湖环境波组织之事,我们确信已按反盗版的正当程序行事。

我们必须保护我们产品的版权,但我们也恪守对非政府组织行为的尊重。微软的反盗版努力同时尊重两个目标,如果你有何意见可以改善,我们洗耳恭听。我们已经与非政府组织讨论,看看我们在俄罗斯还有何可以做的,在听取意见之后,我们增加了一些条款:

加强对本地代理人的监督和训练,更明确地定义他们的职责。

防止任何个体和组织伪装成微软代表,在俄罗斯网站上公布受权代表的名字和证明。

通过微软的Infodonor项目,与俄罗斯的非政府组织加强联系,特别是首都以外的地区。去年三月,微软已经与俄罗斯的非政府组织会谈,介绍了Infodonor项目,该项目将向非政府组织提供免费软件,并介绍了反盗版政策。

三 : 互联网组织诉美国政府进行非法电子监听行为

核心提示:美国非赢利互联网权利组织“电子前沿基金会”日前提起诉讼,指责美国总统布什的相关政府部门未经法律授权,擅自滥用权力对普通民众的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监听活动。

美国非赢利互联网权利组织“电子前沿基金会”(EFF: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日前提起诉讼,指责美国总统布什的相关政府部门未经法律授权,擅自滥用权力对普通民众的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监听活动。

EFF在诉状中表示,联邦政府相关部门“非法对数百万普通民众进行了监控”。

早在2006年,EFF曾指控美国电讯巨头AT&T,指责AT&T公司在美国国土安全部(NSA)未获得合法授权情况下,竟将其通讯网络向美国国土安全部开放。

今年夏季,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正式给予美国电信公司在应对来自国内从事间谍活动诉讼案件中享有豁免权。

EFF的资深律师Kevin Bankston表示,“新一轮的起诉针对的是联邦政府,希望政府能尽早地拆除建立在电信公司和用户之间的监听防线。”

他表示,“多年来,NSA从AT&T公司国内网络和客户电话纪录上,非法获取了大量的个人隐私资料。”

四 :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摘要:二战废墟之上的联合国建立之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之后,国际组织蓬勃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影响越来越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

关键词: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事务

二战废墟之上的联合国建立之后,国际组织蓬勃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影响越来越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20世纪自7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日益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它们在联合国体系内外的作用和影响不断增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1997年9月初,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向第52届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中,列举和阐述了影响当前全球发展的八大因素,其中的第五大因素即是:跨国性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其之前的四大因素依次是:冷战结束后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重组;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

所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是指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或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其数目有本世纪初的一百多个发展到了现在的数万个。可以讲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传统国际法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从事活动。但是,现在随着国际关系及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对其是否应列入国际法主体应加以考虑。

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

1、从事咨询和信息活动,提供和宣传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与思想。 联合国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其活动并建立起制度性的联系机制时,首先考虑的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咨询和信息处理方面的作用。像经社理事会和公共信息部对非政府间组织参与所作的安排,也是着眼于既能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咨询与信息处理的作用,又能限制它们在其他方面的影响。在联合国的会议场所、特别是会议的准备过程中,各国政府可以从非政府组织那里,得到有关特定专业领域的、技术的、法律的以及政治等方面的专门知识。

2、 对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

非政府组织可以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条约、承诺、计划和项目的落实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各政府记住你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决议和条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促使各国政府遵守其在国际上作出的承诺。

3、 参与执行国际组织的项目,协助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供特定的产品与服务。

近十多年来,联合国各机构一直在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各发展项目的实施。联合国体系通过分包合同等方式,将操作性的责任转移到非政府组织身上,非政府组织通过缔结协议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承担提供特定产品和服务的工作。

4、影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策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今,在全球发展决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直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体系内的各组织。以往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体系中的主要作用是促进决议和条约的实施,而近十多年来,非政府组织不再仅满足于在联合国体系中提供信息和服务,而是试图对决策过程施加影响。它们积极争取参与决策的制定,对国际决策过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联合国体系在确立议程、制定政策以及执行政策等方面越来越多地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

5、在不同的利益冲突角色之间促成协调和妥协。

在许多国际事务中,当事各国政府往往会由于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而争执不下,互不相让,有时甚至兵戎相见。在这种场合,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其民间的身份,在当事国政府之间进行斡旋,缓和紧张气氛,促进相互沟通与理解,打破僵局,推动问题的解决。

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现状和未来

联合国体系与非政府组织两方面相互吸引、相互支持,目前已形成了较密切的合作关系。从联合国方面看,它试图通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去实现其在各个领域里的目标。非政府组织则通过联合国体系争取有较多的发言权,力求对国际上的重大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同时谋求从联合国体系中获得尽可能多的资助。但是,非政府组织同政府间有时也会出现甚至很严重的冲突,有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并不总是欢迎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的。例如,1999年,非政府组织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的民间抗议活动导致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会议的失败。2001年在意大利热那亚召开的“八国首脑会议”所遭遇到的大规模街头示威,非政府组织也是重要参与者。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全球治理体制演变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不过,尽管非政府组织已进入了现存的全球治理体制,已经能够对一些重大的决策过程施加影响,但是总起来看,非政府组织仍处于现存国际体制的边缘,对决策的影响是有限的。兴起打破了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独占国际治理领域的局面。为了使全球发展和全球治理体制的变革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演变,有必要重视对非政府组织及其在全球治理体制中所引发的各种关系的研究。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从事管理与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相当活跃,据估计,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所服务的人数,在20世纪80年代初约有1亿人,其中6000万在亚洲,2500万在拉丁美洲,1200万在非洲。而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3年《人文发展报告》中估计,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非政府机构服务的对象达到2.5亿人。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政府仍然是全球治理体制的主要角色。尽管如此,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打破了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独占国际治理领域的局面。为了使全球发展和全球治理体制的变革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演变,有必要重视对非政府组织及其在全球治理体制中所引发的各种关系的研究。

五 : 中国对境外政治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立法美国逾40团体反对

(观察者网讯)据参考消息援引美媒4日报道,美国40多个商业和专业团体签署了一封致中国全国人大的信,敦促其修改试图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监管的法律草案,称该法律草案有可能损害美中关系。
  
  《华尔街日报》报道,这封信上有4五个团体的签名,代表的行业涵盖了科技、农业和娱乐等领域。
  
  这封信是写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该委员会5月初公布了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熟悉情况的人士说,这封信是众多协会和团体经过数周讨论的结果。
  
  中国政府曾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将从该法律中获益,因为这将确定它们的法律地位,但官员们也表示该法律将促进国家安全。
  
  这些团体在信中说,该法律的范围过于宽泛,包括其“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这些团体说,此举可能严重损害中国的工商业。它们还对该法律将这些团体划归公安部管理表示担心,称这表明北京将这些团体视为潜在威胁。目前这些团体与各种商业和其他机构都有着很密切的合作关系。
  
  信中说,该法律“如果不做重大修改,将对美中关系的未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记者黄敬龄)
  
  新华社评论:中国立法管理境外NGO无可厚非
  
  据新华网5日报道,中国首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日前结束意见征集,即将进入下1步程序。若获通过,则意味着数以千计的境外NGO在华活动时将结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这一被纳入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框架中的规范无可厚非,却遭到了部分西方舆论的肆意攻击,渲染这是“中国将向境外NGO关上国门”,亦有针对法律草案中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活动登记许可”等条款不满的声音。
  
  其实这与中国对境内NGO——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应管理并无本质区别,更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西方的无端抨击是戴着“有色眼镜”,别有用心地对中国合法合理合情的行为进行抹黑和污蔑。
  
  中国早在1998年开始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均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管理之外,针对境外NGO的法律草案还拟定了指引、指导、咨询、税收优惠等多条保护性规定或便利措施。其中,税收优惠制度是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通行规则相接轨的。
  
  中国之所以现阶段针对境外NGO立法,主要是考虑其在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中国法治环境均有了显著变化。过去陈旧零散的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
  
  绘制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蓝图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境外NGO自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在经济、慈善、环保、卫生、教育、科技等许多领域都做出了一定贡献。然而,长期以来主要有《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部分NGO进行管理与保护;对大多数境外NGO在华活动管理都无法可依。
  
  随着境外NGO在华活动的广泛深入,其遇到纠纷、风险等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法律是保护公民与组织最有利的武器,对境外NGO而言也不例外,只有规范管理、依法治理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和促进其活动与发展。
  
  中国立法进行规管,对那些合法、友好的境外NGO而言,将提供更多便利。但对那些包藏祸心、怀揣不良目的进入中国的组织来说,这部法律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其在华开展危害中国的活动自然会束手束脚。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境外NGO利用多种手段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搜集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情报,以“维权”为名煽动民众同政府对立,甚至支持参与策划街头政治、民族分裂等活动。
  
  回顾历史,曾导致社会出现动荡的“颜色革命”、“阿拉伯之春”背后都有NGO活动的身影。它们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利用社会矛盾制造阶层对立,引起多国警惕,并成为重点管理对象。
  
  2006年生效的俄罗斯《非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外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活动目的若被发现与俄宪法相抵触并威胁到俄国家利益,其注册权将被取消。此后该法修正案还进1步规定,接受国外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俄罗斯非政府组织,将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亦不会任由境外NGO在其境内从事反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等破坏性活动,并会采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进行监管和惩戒。
  
  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即要求所有在其国土上的NGO都必须获得美国政府的许可,同时关闭了许多已经获得许可的在美阿拉伯和伊斯兰NGO。
  
  中国当然同样有资格要求境外NGO遵守中国法律,不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
  
  越来越开放的中国,欢迎境外NGO在华依法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但不会接受它们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或开展别有用心的活动。(记者刘斐、刘欢、任沁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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