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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答案解析-求助谁能告诉哪里可以找到2006年司法考试答案解析啊??

发布时间:2017-10-07 所属栏目:2013年司法考试答案

一 : 求助谁能告诉哪里可以找到2006年司法考试答案解析啊??

求助

谁能告诉哪里可以找到2006年答案解析啊??


【专题】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一、单选(共50题,每题 1分)   1、甲、乙、丙共有一套住房,其应有份额分别为50%、30%、20%,三方共同将房屋出租给丁。在出租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应该如何处理?(A)   A.在同等条件下,乙和丙有优先于丁的购买权   B.在同等条件下,乙有优先于丙和丁的购买权   C.在同等条件下,丁有优先于乙和丙的购买权   D.三人都有优先购买权,并处于平等的地位上   分析:《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购买的权利。可见,乙和丙有基于共有权的优先购买权,他们之间地位平等地位。《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丁有基于承租权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乙和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丁。   2、甲用石块投掷乙家饲养的狗,该狗立刻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伤,狗咬伤了路人丙,丙在避让中踩碎了丁的西瓜。对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D)   A. 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 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 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的补偿。   D. 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分析: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选择D。   3.记者在一篇报道当地青少年性犯罪的报告文学中,虽然没有指出受害者甲的姓名,但是因为记者在文中的一系列描写与甲的情况十分吻合,包括指明了甲的学校和年龄,当地人不仅议论纷纷而且不断添油加醋,使甲承受了莫大的社会压力,无法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记者的行为属于(C)   A.如实报道,没有过错   B.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C.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D.侵犯了甲的荣誉权   分析: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记者的报道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同时侵害甲的名誉权。而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因突出贡献和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可见,本题的答案是C。   4. 甲和乙约定由甲代乙参加考试,如果甲成绩通过,乙支付给甲400元,为确保双方遵守约定,甲和乙订立一份借款400元的合同。则下列关于甲和乙行为性质判断正确的是(A)   A.无效民事行为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C.不属于民事行为 D.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析:本题中甲和乙是平等的私主体,他们之间的表意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包括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代考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所以是无效民事行为。   5.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于6月5日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是7月1日前,该要约于6月10日到达乙公司。发出要约后货物价格暴涨,甲公司认为提供给乙公司的价格无利可图,于是以电报方式发出否定要约内容的电文,电文于6月9日到达乙公司。由于办事人员的疏忽,并未将该电报告知经理,乙公司于6月14日发出承诺,6月18日到达甲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该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已经撤销要约   B.该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已经撤回要约   C.该买卖合同成立,因为甲公司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乙公司已经作出承诺   D.该买卖合同成立,因为乙公司经理在不知道甲公司电报内容的情况下作出了承诺   分析:本题考的是要约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本题中的要约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所以本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但甲公司发出的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并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已经生效,注意不要求必须为受要约人所知。所以本题中的要约没有生效,合同也就不成立。   6.甲和乙于7月5日签订水泥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7月12日交货,但未约定单价。乙7月12日接到货物,对质量表示满意,但和甲因价格发生争议,那么下列正确的是(B)   A. 合同因缺少主要条款而导致无效 B. 价款按7月5日的市场价格确定   C.价款按7月12日的市场价格确定 D.甲和乙如果无法就价款达成补充协议,合同无效   分析:《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7. 合同规定甲应当先交付价款的50%,乙再交付货物,合同还没有开始履行时,甲依法将自己的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要求乙交付货物,(A)   A.乙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B.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C.乙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分析:本题考察两个知识点,抗辩权和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影响。《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乙享有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8.甲是一服装店的老板,一天他有急事外出,仓促中让正在他的朋友乙帮忙看店,但告诉乙如有人买衣服等他回来。甲离开后,丙前来选购衣服,并挑中了一件高级服装,乙看见衣服上有标价就按标价卖给了丙。丙交款后继续在店中挑选其他衣服,这时甲返回发现乙混淆了服装的标价,卖给丙的售价还不够衣服的进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C)   A.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差价。 B.乙有权要求丙返还差价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差价 D.甲没有任何请求权   分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题中,乙超越了甲所赋予的代理权,但丙有理由相信在店中的乙有权售货,所以丙买衣服的行为有效。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9.甲和乙订立一份买卖苹果的合同,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甲应当何时交货,甲和乙以前曾多次从事类似交易,每次甲都在两个星期之内交货,据此,关于交货时间下列哪个说法正确(B)   A.甲应当在两个星期内交货,但交货前应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B.甲可以在两个星期内任何时间交货   C.甲可以随时交货,但交货前应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D.乙可以随时要求甲交付,但应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时间等内容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甲和乙之间有交易惯例,不直接适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随时履行,而是按照两个星期的交付期间。按照《合同法》第138条,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11.主合同无效时,关于保证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B)   A.此时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B.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和债务人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C.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D.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分析:本题应当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作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12.甲和乙缔结买卖一台二手电视机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定金。在甲交付电视机的途中,被丙的汽车撞伤,电视机也被摔坏。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定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5%最高比例,对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保护   B.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因甲对合同的不能履行不具有过错,所以定金的罚则不适用   C.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因丙的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乙可以按照定金罚则要求丙赔偿损失   D.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虽然甲对合同的不能履行不具有过错,但仍应适用定金的罚则,不过甲可对丙追偿   分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应当记忆的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不是15%。  13.甲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作为他向乙借款1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后又向丙借款20万元,仍以该汽车作为担保并进行了登记,丙的债权先到期,甲无力清偿,将汽车拍卖得18万元,据此对拍卖款下列那种分配方式正确(D)   A.丙10万元,乙8万元  B.丙9万元,乙9万元 C.丙12万元,乙6万元  D.丙8万元,乙10万元   分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加以选择。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而且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另外,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14. 甲将机器交给乙修理,但拖欠修理费长达半年,乙留置了机器,后因乙急需用钱将机器质押给丙,并将机器交付丙占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乙的留置权成立,乙未得到甲的同意将机器质押,所以质权无效   B.乙的留置权成立,优先于丙的质权   C.乙的留置权成立,但丙的质权有优先效力   D.丙的质权成立,乙因丧失占有使留置权消灭   分析: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丙直接占有机器,乙间接占有机器,丙的质权优先。   15.甲和乙恋爱三年后,乙发现甲性格冲动并有暴力倾向想和甲分手。甲多次恳求无效,以友好分手为由将乙骗到家中,乘乙喝醉拍了她的裸体照片。随后,甲将照片寄给乙,并在信中说如果乙不和他结婚,将把照片公布在互联网上。乙无奈和甲结婚。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C)   A.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乙可随时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B.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乙应当在结婚登记一年内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C.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可撤销婚姻,乙应当在结婚登记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D.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可撤销婚姻,乙可随时行使撤销权   分析:《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6.甲和乙于1997年结婚,于2004年离婚,双方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D)   A. 1998年甲继承母亲的遗产5万元   B. 2003年乙参与合伙经营所得的收益10万元   C. 2003年甲出车祸,各项赔偿金额达到3万元   D.1996年甲购住房一套,登记在甲的名义下,该房后为甲和乙结婚后所居   分析:本题考察的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需要注意D中的房子是甲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7.甲有一儿一女,生前立了一份代书遗嘱,由其朋友乙代书,朋友丙见证,甲、乙和丙三人都在遗嘱上签名,注明了年月日。甲在遗嘱中将她的遗产分配给儿子和丈夫,同时将收藏的书画赠给了乙。根据以上情况,遗嘱的效力如何?(C)   A.遗嘱有效   B.遗嘱无效,因为遗嘱剥夺了甲女儿的继承权   C.遗嘱无效,因为遗嘱的见证人包括了受遗赠人,不满足遗嘱的法定形式   D.遗嘱部分无效,因为遗嘱的见证人包括了受遗赠人,关于将收藏的书画赠给见证人的部分无效   分析:《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乙是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此时,遗嘱因欠缺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8.甲于1990年3月12日独立创作小说,1991年10月1日出版,甲2003年4月8日去世,甲何时取得该小说的著作权,该作品的使用权保护期截至到何时(B)   A. 1990年3月12日,2040年3月12日 B. 1990年3月12日,2053年12月31日   C. 1991年10月1日,2053年12月31日  D. 1991年10月1日,2041年10月1日   分析: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9.法籍华人甲在法国就某发明于1998年6月申请了专利,并于2000年1月获得了专利,甲如欲就该专利在中国享有优先权,甲应当(B)   A.在1998年12月前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B.在1999年6月前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C.在2000年7月前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D.在2001年1月前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分析:本题考察的是专利法规定的享有国际优先权的申请人在国内进行申请的期间的确定。   20.下列关于商标注册程序表述正确的是(C)   A.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B.商标局对受理的注册商标申请,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应当在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D.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以初审公告之日起算   分析:A错,注意区分国内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的程序不同;B错,应当先申请复议;D错,以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算   21、甲公司为正大成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乙公司为正大成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拖欠某纺织厂50万元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亦无力偿还其从银行所借的100万元贷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大成衣有限责任公司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B、某纺织厂可要求正大成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银行不可要求正大成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C、银行可要求正大成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某纺织厂不可要求正大成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某纺织厂和银行均可要求正大成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答案为B。依据《公司法》第13条,可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被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董事会不得擅自决定(D)。   A、修改公司章程 B、公司的对外投资 C、公司的利润分配 D、发行公司债券   【分析】 答案为D。参见《公司法》第66条。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23、依照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C)。   A、所有公司解散,均须经清算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清算组不可能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   C、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D、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分析】 答案为C。参见《公司法》第191条、第194条、第192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4、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实中,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可以决定该公司暂停上市的事实有 ( B )。   A、公司的股本总额由人民币1亿元减至为人民币6000万元   B、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由1300人减至900人   C、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D、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后果   【分析】答案为B。参见《公司法》第152条,第157条。注意与《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几种情况的区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你也可以到

二 : 爱情测试:2013年你会告别单身吗:答案解析:

现实生活中的你,是不是常常无奈的唱着《单身情歌》?总是想告别单身的日子,却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另一半。面对新的一年,你能否告别单身呢?让我们通过下面一道测试题帮你揭晓谜底。

在平常生活中,你都喜欢穿什么样的衣服逛街?

A、时尚性感的衣服

B、舒服的运动装

C、成熟的衣服

D、鲜艳的衣服

 爱情测试:2013年你会告别单身吗: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选择A:告别单身指数:★★

这说明你的形象好,性格比较孤傲,身边围绕着很多异性,你却对他们不感兴趣。你很清楚自己想要找什么一样的人,也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所以,你不会随随便便找一个人步入婚姻。对你来说,虽然有时候会很寂寞,但是你却坚持宁缺毋滥,想要摆脱单身,有点难哦。

选择B:告别单身指数:★★★

这说明你在爱情上比较低调,对任何事情都不太讲究,只要自己感觉舒服就好。就像找对象一样,不会在乎对方的外表,只要能合得来,就愿意和对方走在一起。你的性格非常好,不爱张扬,内涵很丰富,生活在书中的世界里。偶尔也让自己回到现实生活中来,体验一下世俗,说不定你会意外告别单身呢。

选择C:告别单身指数:★★★★

不管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你都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人。你的成熟、稳重,会吸引很多异性,但你是一个非常看重事业的人,现在对待爱情看得比较淡。在你的身边,有很多异性在背后暗暗观察你,只要你把心思稍微转移在爱情上面,那么2013年告别单身,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哦。

选择D:告别单身指数:★★★★★

在日常生活中,你是事事不循规蹈矩的人,而且性格非常活泼开朗,你自由、热情,似乎全世界的人都很喜欢你,想要告别单身,对你来说是一件非常轻松的事情。但是你不会随随便便找一个人恋爱,要么一见钟情,要么迅速坠入情网。(文/小丑)

三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答案解析(试卷一)19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答案解析

试卷一

1.《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10题,单选)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参考答案:A。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定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是规定夫妻之间可以选择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以及权利义务内容,属于任意性规则。A选项正确。

法律原则与法委规则的区别有三:一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局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二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及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三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的内容明确具体,属于法律规则不属于法律原则,B选项错误。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确定的规则。《婚姻法》第19条第

1款直接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方式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属于确定性规则,而非准用性规则或委任性规则,CD选项错误。

2.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2013年卷一第17题,单选)

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

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

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

参考答案:B。

1910年,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秦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3.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一第19题,单选)

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

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

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参考答案:C。

商鞅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商鞅变法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晰地表现出来。其一,强调“以法治国”。其二,“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其四,鼓励告奸。其五,实行连坐。A选项正确。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

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B选项正确。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刑罚改革废除了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C选项错误。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近代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D选项正确。

4.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27题,单选)

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C.价格同盟行为

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参考答案:D。

我国反垄断法对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列举方式加以规范,其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题中,某品牌白酒生产商召集经销商限定销售价格,不属于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也不属于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和价格同盟行为,ABC选项错误。

垄断协商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商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为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本题中,某品牌白酒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限定销售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D选项正确。

5.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2013年卷一第30题,单选)

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6.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32题,单选)

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参考答案:A。理由如下:

职业领事的物权与豁免主要包括以上主要内容:

1、人身不得侵犯。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有以下例外:

(1)因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此外,领事官员主动起诉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享受豁免。(3)在与管辖相关的作证义务方面,领事享有一定的豁免。(4)上述特权和管辖的豁免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并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3、某此方面的免税和免检。领事免纳一切对人和物的课税,包括国家的、区域的和地方的捐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免税之列。

4、其他。除上述特权外,领事还被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7.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34题,单选)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

该案件

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参考答案:A。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地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A选项正确。

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B选项错误。

国际法院的判决书在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冷战结束以来,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数量增加了,案件表上年均十几年案件(1991年甚至有23个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成功解决了一些国家间的争端,也对国际法许多原则和规则的确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可见,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但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C选项错误。

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D选项错误。

8.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36题,单选)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B。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D选项错误。

关于外国法的不能查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做出了详细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该解释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答案解析(试卷一)19_2013年司法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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