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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平安新豪时职工内部股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08-02 所属栏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一 : 关于平安新豪时职工内部股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平安新豪时股份的几个问题:
1、1996年时,新豪时每股=1.9股平安保险股份+0.87股平安证券股份。
2、2003年12月,平安保险进行了一次10送10分配。
3、新豪时的股份,大部分平安员工是按照1.76每股的价格购买,但公司高层是通过1元每股获得。
4、最近平安公司私下个别解决员工新豪时股份,可能侵害员工权益

二、平安关于新豪时职工内部股的兑现方案有隐情
1、2000年以前持有新豪时股份的员工,如果加上分红送配,每股新豪时股份应该最少相当于1.9 X2=3.8股的平安股份。
2、平安公司私下和员工协商解决,很多没有考虑分红送配的问题。使得员工股份大了很大的折扣。据悉,很多员工是和平安公司以及新豪时一对一协商,大概的兑现价格在46元左右。但如果考虑分红除权等因素,1999年持有的1万股合股基金,应该等同于今天的3.8万股平安保险股份。
3、新豪时股份不公开,里面隐藏了很多非平安员工人员,侵占了平安公司广大员工的利益。
三、江南实业里面的职工股份。
目前只是部分解决了新豪时的问题。还有平安保险马明哲声称是平安证券和平安信托工会名义持有的江南实业公司里面的平安股份。如果江南实业里面持有的平安股份归属于员工股,那么平安员工也应该享有权益。目前,没有解决。
四、平安的老员工和老同事,无论是目前在职的,或者是已经离开的,欢迎与我联系讨论有关新豪时和平安内部职工股的事项。本人1997-2000年,在平安公司集团总部办公室和董事长办公室工作,对其中的内幕相对了解多一些。也欢迎有兴趣的媒体朋友跟踪报道。也欢迎有兴趣的法律界朋友探讨交流!
新豪时 关于平安新豪时职工内部股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新豪时 关于平安新豪时职工内部股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新豪时 关于平安新豪时职工内部股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新豪时 关于平安新豪时职工内部股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新豪时 关于平安新豪时职工内部股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二 : 关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我知道这个学校原来是工会干部培训的学校,近几

关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我知道这个学校原来是工会干部培训的学校,近几年才开始招收本科生。不过教学质量和学风跟历史和名气没有必然联系。不知道这里有没有对该校情况比较了解的朋友。请教一下,这个学校的老师讲课水平如何?(我说的不是老师的名气或者有多少教授,知名学者讲课水平未必就高)学生的学风如何?
我本人已经大学毕业,深深了解大学的名气跟大学的学风和质量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在我妹妹要报考大学的这个时候我比较关心意向学校的实际情况。她在浙江考,今年完全考砸了,估计只能上二本了。唉!模拟从来没有下过600分,结果却这样!伤心啊!


我家就住在这个学校里,不过不是我在这里工作,是我的父亲,他就是这所学校的老师呀,呵呵。

我只能这样告诉你,因为我毕竟没有在这里上过课,可是我知道我父亲对他的学生非常的尽心尽力,真的,很多时候,我为他感动……

他的学生在校期间很多人不但拿到了毕业文凭,还考过了四级,六级,高级秘书证,很多在专科毕业的同时(或者不久)取得了本科文凭……就业情况也是相当的不错。今年,我父亲还获得了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前面那位朋友所说的中央10的节目就是演的颁奖典礼。

既然你知道学校的名气与学风还有教育质量没有关系,你可能更清楚,哪所学校的老师也不都是好或者不好……关键还是在学生的学习和对待自己人生的态度。

祝你和你的妹妹成功!!

三 :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

发文单位: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薪字176号

发布日期:1979-12-7

执行日期:1979-12-7

现对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

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仍继续享受。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生产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不再供给;到车间实习,可按同工种生产工人的标准同等对待。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

二、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和享受一项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其生产奖金、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按参加生产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给。

三、职工高等院校一般应招收正式职工。少数根据需要、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徒工,仍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徒工转正定[www.61k.com]级的有关规定进行转正定级。

四、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在晋职、升级和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应根据调整工资和职工晋职、升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一样对待。学校应对学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作出鉴定,转给原单位参考。

五、学习是一项艰苦的劳动,职工参加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本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应当鼓励支持。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学习成绩优秀者,可按学期发给一次性奖学金。奖学金从企业奖金中拨给。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职工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

四 :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1991]085号

发布日期:1991-11-29

执行日期:199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

(一)亲属关系证明书

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列出已死亡的继承人,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对于在台湾或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均无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单独继承的,证明亲属关系时要说明这四个顺序继承人死亡的地点和时间,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证书。另外,妾的子女与妻的关系,妻的子女与妾的关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后妻的关系,在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均不必列出。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参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定:“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配偶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现据悉,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配偶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丧失继承权。因此,公证处办理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配偶的记载,公证处可以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在何地结婚,其原配偶何时在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二、关于遗嘱继承问题

(一)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二)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在遗嘱受益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嘱进行下列审查:1.确认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立;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3.遗嘱受益人情况有无变化,是否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对于第1项内容,如遗嘱人所立遗嘱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予以认定;非公证遗嘱,则需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予以认定。

(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设立的最后的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三、关于委托代办遗产继承问题

(一)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www.61k.com]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二)委托书格式问题

凡《涉台会议纪要》中推荐的委托代办的几种方式,如委托大陆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产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规定,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51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9字楼)办理的,其委托书按附录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由于不了解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属实(格式参见附录二之六、之七)。

四、对公证书的要求

(一)继承在台遗产的各种公证书,应分别单独装订,不能将数种公证书合订成一册。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

(二)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

五、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处应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资料:1.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2.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3.自然死亡者需要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要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4.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上文件和资料如系复印件,必须经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五 : 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www.61k.com)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人办函[1997]76号

发布日期:1997-11-24

执行日期:1997-11-24

浙江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请示》(浙人退〔1997〕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89年、1995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与全国劳动模范虽然称号不同,但属于同一个层次,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应享受与全国劳动模范相同的特殊贡献待遇。

二、获得其他年份全国、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退休后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请你们严格按照人退发〔1989〕1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文标题: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平安新豪时职工内部股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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