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使用方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使用方式的温馨提示
近期,有部分纳税人询问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使用方式。为便于纳税人的涉税疑难政策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使纳税人在咨询全国统一税收政策时得到更权威、更规范、更及时的服务,现将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使用方式提示如下:
国家级纳税服务热线设在12366北京呼叫中心,承担全国范围内通行税收业务的咨询解答,由国家税务总局咨询专家团队为其提供业务支撑,为纳税人提供权威、规范和及时(www.61k.com]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纳税人可通过拨打“010—12366—0”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纳税咨询”栏目咨询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
若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提出需要由总局答复的问题,必须在“问题提交”环节选择“咨询对象”为“国家税务总局”,且在“问题内容”中注明“请总局答复”字样。
为进一步优化坐席资源在热线咨询峰谷时的科学配置,加强坐席人员税收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答复质量,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2月24日起,我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工作日上午提供人工语音服务的开始时间,统一调整为9:00。
河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河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指挥中心
2014-2-18
二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效率,建立健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咨询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热线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提升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拟启用总局开发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新、旧系统切换调适工作从11月16日至12月5日,在此期间可能会给您的咨询带来一定影响和不便,敬请您的谅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三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四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