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2015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本文目录二 :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
(1)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解读】: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最后一页上打印的日期为准。[www.61k.com)
(2)缴纳房产税时间怎样确定?
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读】:看房产证上的日期,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时间的,按月计算。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解读】: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解读】: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解读】: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5)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解读】:家庭成员情况:夫妻、未成年小孩,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单。
具体申报流程、需要材料确认后马上通知?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
【解读】: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7)征税面积如何计算?
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www.61k.com)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即,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例①
原有50平方米住房
新购110平方米住房
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例②
原有150平方米住房
新购110平方米住房
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减去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例③
原有250平方米住房
新购110平方米住房
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 :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 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23日
四 : 752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鄂政发[1987]6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适用税率
(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
第五条 计征办法
(一)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
(二)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三)计算公式:
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六条 计税时间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
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之日起停止征税。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房产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范围:
l.各级党、政、军(警)机关自用的房产,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用的房产,不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寺庙、教堂、公园自用的房产以及保护、管理名胜古迹所用的房产(不包括附设的商店、餐厅、旅社、照相馆、影剧院、茶社等营业用房)。
4.属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对营业和居住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使用情况核定比例征收)。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房产。
6.经有关部门鉴定,毁损或危险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7.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以及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
8.可作为房屋使用的人防设施。
9.房管部门(公司)每平方米收取六分钱以下月租金的房产。
10.微利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无力缴纳本税的房产。
11.企业停产、停办、撤销后,闲置未用的原有房产。
12.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以上9、l0、11、12项须事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或暂免征房产税手续。
(二)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三)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务管理体制经过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第八条 企业不付租金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免税单位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九条 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不易划分产权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双方占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征税额。
第十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以后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应按月换算计征,超过千五天的按全月计算,不满十五天的免予缴纳。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一并施行。一九五二年十月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五 : 31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1987年01月0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今年我局开展酒店业专项检查已暂告一段落,检查中发现,房产税存在如下问题:
一、出租房产不按租金计缴房产税。这是酒店业最普遍的偷税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分为从价征收和从租征收两种类型。从价征收的房产税,是对自用房产征税,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从租征收的房产税,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企业申报纳税时由于按租金收入纳税的税负较高,故以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申报纳税,混淆纳税依据,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
二、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修理费用等,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计提折旧,却不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
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如果该酒店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酒店在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出租的房产在停租期间没有按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如某酒店出租的卡拉OK厅,桑拿等,因整顿或者装修等停业几个月,酒店以没有租金收入为由未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2004]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闲置未用的房产,需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临时建筑或者违章建筑出租未按租金计缴房产税。如酒店在围墙外自行搭建多家商铺、车库等出租,收取一定的租金,因属违章建筑未取得房产证,企业以此理由拒绝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酒店自盖的附属厂房商铺、车库等,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属于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五、有的酒店一直无租使用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房产,该酒店认为该房产产权不属于酒店,没有计入固定资产,也未提取折旧费,因此不用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文《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无租使用房产按照房产余值、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六、有的酒店将中央空调、电梯等设备从房产原值中剥离,减少房产计税原值;所谓房产原值,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根据国税发
[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可以随意移动,如移动失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七、检查人员在实地检查某酒店的一楼出租商铺时,发现实际出租的商铺与账面记载的不一致,经多方面了解到,酒店将房产租金通过抵费用、消费等方式消化为零,酒店账面上没有现金或转账收入,直接影响了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征收。
八、有的酒店将出租房产改成内部承包,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将租金收入“化装”成“联营利润”。如某酒店将本酒店五楼租给某人作为桑拿房,签订的“联营承包合同”,合同注明:“该桑拿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酒店不参与经营,不共享利润,不承担风险等”,桑拿房每月向酒店上缴的租金变成了“联营利润”, 从而偷逃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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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87]36号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国税地便字[1989]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
国税地字[1989]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湘地税函[1996]157号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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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国税发[1999]44号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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