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公共基础-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讲义(五)

发布时间:2017-12-20 所属栏目:证券基础知识

一 : 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讲义(五)

第五章 会计凭证

本章概述:

  本章学习会计凭证的内容,会计凭证的分类,本章相对在以前的旧教没有什么在的变化,本章涉及比较多的会计专业名词和概念,在本章的学习过程中主要以记忆为主。

本章重点:

  按照历年考试要求及今年考试大纲的安排,本章预计分值为10~12分左右,会计凭证的概念、意义和种类,原始凭证的种类、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记账凭证的种类、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我们将用(2次×2.5小时)课程讲本章。

讲义精要:

【问题一】会计凭证的概念、意义和种类

  1、会计凭证的概念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2、会计凭证的意义

  合法地取得、正确地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在会计核算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①记录经济业务,提供记账依据;

  ②明确经济责任,强化内部控制;

  ③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运行。

  3、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凭证按照编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问题二】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概念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如:发票、收据、收料单等可以作原始凭证。

  2、原始凭证的种类★★★

  ①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a、外来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运输部门出具的运费发票、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开给的收据等。

  b、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货单、工资单等

  ②.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类

  a、一次凭证。一次凭证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一次凭证是一次有效的凭证。 如:收据材料领用单。

  b、累计凭证。累计凭证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特点是在一张凭证内可以连续登记相同性质的经济业务,随时结出累计数及结余数,并按照费用限额进行费用控制,期末按实际发生额记账。累计凭证是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如:限额领料单。

  c、汇总凭证。汇总凭证指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如:发料凭证汇总表。

  ③按照格式不同分类,

  a、通用凭证。通用凭证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如车票

  b、专用凭证。专用凭证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产品交库单。

  3、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①原始凭证名称;                     ②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③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④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⑤填制单位签章;                   ⑥有关人员签章;

  ⑦凭证附件。

  4、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①记录要真实。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②内容要完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③手续要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④书写要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 “正”字。如小写金额为$1,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二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共为5门课程,1门基础课程和4门专业课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共为5门课程

1门基础课程和4门专业课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共五门课,一个基础知识,四个专业课。

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

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2011年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一般考过2门,就可以在证券公司申请证券从业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为自选科目,只要过了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即可拥有证券从业的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一般来说,只要你考过证券基础知识+(发行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与分析)中的任何一门都可以拿到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证的。
证券从业资格证分3个等级。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何两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一级资格证书(蓝色)。
通过基础科目及其他四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二级资格证书(紫色)。

过了两门获得的只是证券从业资格,但不发证书,只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 )网站上可以查到你成绩合格的证明,你可以把那个成绩合格证打印下来。

如果要去证券公司工作了,把你的成绩合格证给公司,公司会去帮你申请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申请执业证书,只是公司有资格去帮你申请,你个人是无法申请的。如果长时间不从事证券类工作的话,执业证书会被吊销,不过没关系,当你再次从事时又可以拿着你的成绩合格证去申请,因为成绩是长期有效。

专业描述: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主要参考,是个人财商程度的1个表现,是个人进行投资获利的常识东西。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1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2号)

现将2011年度第二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2011年4月12日至27日,届时考生可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网站注册和报名。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考试将于2011年6月11日、12日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烟台、温州、泉州、拉萨等40个城市同时举行。

三、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的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五、考试大纲和教材

考试大纲和教材使用2010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六、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协会网站(www.sac.net.cn),按照提示操作。

七、报名费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70元,缴付方式、发票索取、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已缴费且已成功报考的考生,在超过所规定的退费时限内,因个人原因无法考试的,其报名费不予退还。

 八、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九、其他说明

考试详细时间、考场详细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十、特别提示

1.近期,我会发现个别网站和培训机构谎称可以提供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骗取考生钱财。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以免上当受骗。考生发现以提供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名义行骗,并掌握确切线索的,可以向协会或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2.协会不举办相关培训、不出版相关辅导材料,也从未授权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培训及出版相关辅导材料。

3.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的唯一网址为协会官方网站(www.sac.net.cn),考生应避免登录其他网站进行上述操作,以免泄漏个人信息。

4.根据惯例,考试报名时间为两周,准考证打印时间为一星期,在此期间,协会尽可能保障考试报名网站的畅通。但大量考生习惯在第一天和最后一天的时间进行操作,会造成一定的网络拥堵,请广大考生注意合理安排报名时间。

十一、考试报名咨询电话

021-61651128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网址:
http://www.sac.net.cn/newcn/home/info_detail.jsp?info_id=1302052054100&info_type=CMS.STD&cate_id=81183689256100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2002]第14号
颁布时间:2002-12-16发文单位:证监会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周小川

附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2个或者2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 : 2012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公共基础】电子书

第1篇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1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银行体系基本概况。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1.1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ThePeople'sBankofChina,PBC),成立于1948年。在1984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1.职能

2003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背景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定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定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1.2监管机构

1.历史沿革与监管对象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Banking

RegulatoryCommission,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修正案。

《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监管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的具体职责是: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

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为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银行监管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确立了明确的监管目标,并提出了良好监管的标准。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即“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2)监管目标

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在此基础上,银监会结合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提出了四个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四个目标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

(3)监管标准

为规范监管行为,检验监管工作成效,在总结国内外银行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③对各类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4.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机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业务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开办新的产品和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是指对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2)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指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收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相关数据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以及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稳健性进行评价。

(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监管人员通过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的一种监管手段。

(4)监管谈话

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5)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监管是指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1.1.3自律组织

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Banking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银监会。凡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1.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会员单位

截至2009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32家会员单位和1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3.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截至2009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设有10个专业委员会,即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2.1政策性银行为促进“瓶颈”产业的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支持农业生产优化,并促进国

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成立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称为“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以下业务: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于2008年12月16日挂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适当时候上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的业务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油料、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4.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指明了方向。1.2.2大型商业银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见表1-1)。

表1-1

大型商业银行

总部所在地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北京北京北京北京上海

大型商业银行概况

员工数量(人)42189444188324927834604777734

分支机构(家)163862406410789133742644

是否上市是否是是是

资产总额(亿元)9757770144695577551526783

注:资料来自各家银行网站、年报,数据均为2008年末的数据,是否上市的时间截至2009年6月30日。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逐步得以建立、恢复和发展,曾被称为四大专业银行,其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专门经营工商信贷和个人储蓄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专门经营农村金融业务,中国银行专门经营外汇业务并管理国家外汇,中国建设银行专门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长期信用业务。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四大银行的“专业”色彩越来越少,逐渐演变为综合类的商业银行,并合称“四大国有银行”或“四大行”。随着四家银行改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交通银行的发展壮大,从同质同类机构监管的角度。这五家银行统一归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并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或“五大行”。

1.中国工商银行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建立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ICBC)。承办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加强国家对支农资金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初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BankofChina,ABC)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设,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2009年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BankofChina,BOC)于1912年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曾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并将分支机构拓展到海外。197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ChinaConstructionBank,CCB),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曾隶属财政部。1979年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5.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BankofCommunications,BOCOM),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3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1.股份制商业银行

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大类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1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见表1-2)。

表1-2

序号12345678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成立时间19871987198719881988199219921992

总部所在地北京深圳深圳广州福州北京北京上海

股份制商业银行概况

资产总额(亿元)118781571847445464102098430731613094

员工数量(人)213853691610381—19536169871110917695

分支机构(家)544674282511441426313491

是否上市是是是否是否是是

9101112

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1996200320042005

北京烟台杭州天津

105441510838622

19853—2140—

374—30—

是否否否

注:资料来自各家银行网站、年报,数据均为2008年末数据,是否上市的时间截至2009年6月30日。

在国有银行陆续完成股份制改造、城市商业银行也按股份制原则进行组建并且逐步跨地区经营的背景下,继续运用“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个名词来特指上述12家银行,已经不再准确。但由于习惯,加上暂时没有别的名称来概括这类具有独特历史渊源的银行,因此,我们在这里仍然使用这一名称。

适应经济结构变化发展起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又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和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从而大大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2.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其宗旨是为城有和街道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服务。1986年,城市信用社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数量急剧增长。1986年初还不到1000家。1988年底增加到了3265家。1994年底进一步上升到了5200家。城市信用社的迅猛发展,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借贷难”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大多数城市信用社的组织体制和经营运行机制背离了信用合作制原则,成为面向全社会的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规模小、资金成本高、股权结构不合理、内控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问题逐渐显现。

为了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考虑到城市合作银行已经不具有“合作”性质,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截至2009年10月,已经有上海、南京、西安、济南、北京、杭州、南充、天津、宁波等18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引进资本的同时,引进了先进的

银行管理经验和技术。二是跨区域经营。2006年4月26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开业。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2006年11月8日,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开业,把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又往前推进了一步。三是联合重组。2005年11月28日,安徽省内的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和自愿的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徽商银行正式成立。拉开了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序幕。2007年1月24日。由江苏省内的无锡、苏州、南通、常州、淮安、徐州、扬州、镇江、盐城、连云港10家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公平自愿原则组建的江苏银行开业,标志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合并重组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以这种方式组建的还有吉林银行、富滇银行等。

1.2.4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在农村迅速推开,到1957年底,由农民“自愿入股”,全国共成立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20世纪70年代,国家决定把农村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在国有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虽然得到了一些恢复,但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缺乏基本的自主权,实际上已经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国务院提出要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要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提出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

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截至2009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29家,农村合作银行181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信用社法人机构2055家。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这两个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我国邮政储蓄是在1986年经济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下开始恢复并开办的,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最初的邮政储蓄业务实际上是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从发展规划来看,新成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

本文标题: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公共基础-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讲义(五)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63579.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