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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人生的目标不妨定的高远些

发布时间:2018-01-20 所属栏目:人生的目标

一 : 人生的目标不妨定的高远些

  一位伟大的诗人就透过以下的诗句,正确地表达出这个普遍的真理:

  我向生命再次讲价,

  生命却已不再加酬,

  夜里无论如何乞求,

  当我计数薄财依旧。

  生命乃一公正雇主,

  任何祈求他愿给付,

  然而一旦酬劳讲定,

  汝之劳役汝须担负。

  向来辛劳只为薄薪,

  然恍悟,早知如果

  要求生命定出高价,

  生命原来皆愿允诺。

  生活对有梦想的人是温暖的,对没有梦想或梦想卑微的人是冷酷的。在追求自己的人生时刻表中体会到成功的喜悦,并不比在失败中咀嚼痛苦更累。俄国有位政治家有句名言:“谁是生活的迟到者,生活就会惩罚谁。”

    人生的目标不妨定得高远些,如果经过全力打拼,没有实现,那么至少也要比目标定得太低的人实现得多。

  林肯曾经认为:“喷泉的高度不会超过它的源头,一个人的事业也是这样,他的成就决不会超过自己的信念。”

  人生之旅好比乘着一趟列车。心雄志大的人,加上才华、勤奋、机遇,就像乘上了一趟高速火车,在有限的生命时间里,一定会走得最远,他所欣赏到的人生景色也一定是最壮观雄奇甚至是险峻的。志大才疏的人在生命的某个时间段也会像坐上快车一样,只是有可能突然会慢下来或停住。勤以补拙的人,可能一开始坐上的是慢车,但是他的这趟列车开得稳,开得久,也终会到达远方。

  人穷志短、马瘦毛长型人物也能挤上一班列车,但是车速慢得惊人,更要命的是,车行到中途,突然来了个穿黑色制服的乘务员,抓起此人的行李和身体,就扔出了车外。而此时车外是茫茫黑夜,荒山野岭。

  “对不起,在人生的道路上,你下岗了!”而此时,你已经人过中年,本来想安逸地坐到终点的想法无情破灭,再想在站台上换另一班车,你发现:第一,你不在出发点的站台上,第二,铁轨上没有其他车通过,如果有,它们也不停,你根本搭乘不上。

  这才是人生中最叫苦连天的季节。而另一些人,为什么春风得意,做什么都似乎得心应手,即使到了中年,还有很多机会。关键在于年轻时想什么、干什么。

  当拿破仑还是一个少尉的时候,工作之余,他的同伴们便开始寻欢作乐,去游玩儿或找女人,他却在埋头读书,如饥似渴地读着那些对他的将来有用的东西:大炮的原理和历史、战争、哲学、文化、法律、天文、地理、气象学等等,拿破仑知道自己将要乘上人生哪班车,车速有多快,为此要作什么准备。

  现在请我们闭目想像:我们将要乘上人生哪班快车?到达何方?也就是说:我们将要把自己设计成什么样的人?在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心雄志大一点。同时一定要兼顾到财富和自由的原则。因为没有自由的人生是不值得追求的,没有财富就限制了自由。无论希望成为哪个领域中的成功人士,请考虑这两点。

  我是在高校演讲时很吃惊地发现:许多学生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财务规划。有职业规划没有财务规划是危险的。比如我问有些学生,你想没想过你十年后是怎样的人?有的学生回答:我要变富。我继续问:“有没有财富的数额或者账上有多少钱?”回答是“没有。”我强烈建议那些追求成功的人们,一定要设计出自己的财务安全线和财务自由线来,比如五年后,十年后,我的账目上将有多少,目标明确更利于达到目标。

  把一个个经历,一个个成就看作一个站点,你的岁数就是计时单位。六七年前,我的一位老师和朋友,对我设计人生时刻表的做法不表认同,她说:那样人生累不累呀?我当时笑了笑,没有反驳。因为我知道,不设计人生时刻表,就缺乏明确的目标,会活得茫然,更累。

  以创业为例,著名企业家邱永汉说:“25岁到35岁为创业最佳时期,40岁已经相当迟,40岁以后则是例外中的例外。”

  你的列车可以暂时晚点,但不能总是晚点。晚点两三次之后,一生永远到达不了预定终点。这恰是人生时刻表的重要性。拿破仑·希尔说:“记住,定高远的人生目标,要求富足与成功,并不比接受不幸和贫穷艰难。”

二 : 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     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有的行政执法单位本身属于事业编制,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执法权力;二是同一国家机关中,有一部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他们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受到暴力、威胁方法侵害,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换句话说,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身份说”认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身份的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否则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研究某种犯罪,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上述人员从形式上看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由于其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使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本质区别的管理职权和职责,其行为实质上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而国家公务活动是受法律的强制力所保证,当公务活动受到妨害而无法进行时,对于侵害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立法本意之所在。如果将上述人员排除在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外,将不利于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那么,将上述人员纳入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是否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上述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他们纳入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并不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二、行政执法机关中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由于担负的行政执法任务比较繁重,编制内人员难以适应行政执法任务的需要,因而大多采取合同的方式聘用一部分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队伍中,他们既不属于行政编制人员,也不属于事业编制人员。他们在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中,或者单独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受到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其公务的正常进行,对侵害人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人员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从现行刑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我们不难看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注重的是否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反之。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社会事务的活动,其本质是行使国家权力,活动内容具有广泛性、职能性。上述人员受聘于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聘用单位指派的工作,当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务性质而受到暴力、威胁的方法侵害,致使公务活动无法进行时,应当承认他们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法制的权威。     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临时雇佣的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时常会遇到比较繁重的劳务性工作,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有效、顺利地进行,行政执法机关经常会临时雇佣一些劳务人员参与到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扣押违法物品的搬运工,拆除违法建筑的建筑工人。他们在具体的劳务工作中受到暴力、威胁的方法侵害,致使工作无法进行,对于侵害人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现象上看似乎他们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但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不难得出结论。首先他们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执法机关,是受行政执法机关雇佣完成其指派的工作;其次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从现象上看虽然仅是劳务性质,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是公务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更具鲜明的公务性;最后从危害结果来看,它不仅使具体的劳务工作不能进行,更重要的是使国家的公务活动无法正常、有序的开展。刑法设定的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客体正是国家公务活动的不可侵犯。在这种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虽然上述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由于他们受雇参与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与整个活动融为一体不可分割,我们没有理由否认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上述人员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当他们参与到具体的公务活动中受到暴力、威胁的方法侵害,对于侵害人可以追究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四、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该委员会成员的外在身份来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应从该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出发来判断。即如果从事的仅是本集体组织的事务,就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其受行政机关委托,代替行政机关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在这种情形下,其实际是在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对其应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作出这样的判断完全合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从事解释规定的工作时,如果受到暴力、威胁的方法侵害,致使受委托的公务不能进行时,对于侵害人可以追究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笔者赞同“公务说”的观点,只要是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受到暴力、威胁的方法侵害,受害人均可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对侵害人可以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 人生的目标不妨定的高远些

一位伟大的诗人就透过以下的诗句,正确地表达出这个普遍的真理:

我向生命再次讲价,

生命却已不再加酬,

夜里无论如何乞求,

当我计数薄财依旧。

生命乃一公正雇主,

任何祈求他愿给付,

然而一旦酬劳讲定,

汝之劳役汝须担负。

向来辛劳只为薄薪,

然恍悟,早知如果

要求生命定出高价,

生命原来皆愿允诺。

生活对有梦想的人是温暖的,对没有梦想或梦想卑微的人是冷酷的。在追求自己的人生时刻表中体会到成功的喜悦,并不比在失败中咀嚼痛苦更累。俄国有位政治家有句名言:“谁是生活的迟到者,生活就会惩罚谁。”

人生的目标不妨定得高远些,如果经过全力打拼,没有实现,那么至少也要比目标定得太低的人实现得多。

林肯曾经认为:“喷泉的高度不会超过它的源头,一个人的事业也是这样,他的成就决不会超过自己的信念。”

人生之旅好比乘着一趟列车。心雄志大的人,加上才华、勤奋、机遇,就像乘上了一趟高速火车,在有限的生命时间里,一定会走得最远,他所欣赏到的人生景色也一定是最壮观雄奇甚至是险峻的。志大才疏的人在生命的某个时间段也会像坐上快车一样,只是有可能突然会慢下来或停住。勤以补拙的人,可能一开始坐上的是慢车,但是他的这趟列车开得稳,开得久,也终会到达远方。

人穷志短、马瘦毛长型人物也能挤上一班列车,但是车速慢得惊人,更要命的是,车行到中途,突然来了个穿黑色制服的乘务员,抓起此人的行李和身体,就扔出了车外。而此时车外是茫茫黑夜,荒山野岭。

“对不起,在人生的道路上,你下岗了!”而此时,你已经人过中年,本来想安逸地坐到终点的想法无情破灭,再想在站台上换另一班车,你发现:第一,你不在出发点的站台上,第二,铁轨上没有其他车通过,如果有,它们也不停,你根本搭乘不上。

这才是人生中最叫苦连天的季节。而另一些人,为什么春风得意,做什么都似乎得心应手,即使到了中年,还有很多机会。关键在于年轻时想什么、干什么。

当拿破仑还是一个少尉的时候,工作之余,他的同伴们便开始寻欢作乐,去游玩儿或找女人,他却在埋头读书,如饥似渴地读着那些对他的将来有用的东西:大炮的原理和历史、战争、哲学、文化、法律、天文、地理、气象学等等,拿破仑知道自己将要乘上人生哪班车,车速有多快,为此要作什么准备。

现在请我们闭目想像:我们将要乘上人生哪班快车?到达何方?也就是说:我们将要把自己设计成什么样的人?在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心雄志大一点。同时一定要兼顾到财富和自由的原则。因为没有自由的人生是不值得追求的,没有财富就限制了自由。无论希望成为哪个领域中的成功人士,请考虑这两点。

我是在高校演讲时很吃惊地发现:许多学生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财务规划。有职业规划没有财务规划是危险的。比如我问有些学生,你想没想过你十年后是怎样的人?有的学生回答:我要变富。我继续问:“有没有财富的数额或者账上有多少钱?”回答是“没有。”我强烈建议那些追求成功的人们,一定要设计出自己的财务安全线和财务自由线来,比如五年后,十年后,我的账目上将有多少,目标明确更利于达到目标。

把一个个经历,一个个成就看作一个站点,你的岁数就是计时单位。六七年前,我的一位老师和朋友,对我设计人生时刻表的做法不表认同,她说:那样人生累不累呀?我当时笑了笑,没有反驳。因为我知道,不设计人生时刻表,就缺乏明确的目标,会活得茫然,更累。

以创业为例,著名企业家邱永汉说:“25岁到35岁为创业最佳时期,40岁已经相当迟,40岁以后则是例外中的例外。”

你的列车可以暂时晚点,但不能总是晚点。晚点两三次之后,一生永远到达不了预定终点。这恰是人生时刻表的重要性。拿破仑·希尔说:“记住,定高远的人生目标,要求富足与成功,并不比接受不幸和贫穷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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