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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12-16 所属栏目:中国人寿福禄满堂养老保险的免责条款

一 :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Samsung Air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是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和韩国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内第一家中韩合资寿险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网站中文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介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和韩国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内第一家中韩合资寿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5月26日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股东双方出资各占50%,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www.61k.com)

中航三星人寿将把三星生命丰富的寿险从业经验和中国的国情充分地结合在一起,建立先进完善的业务体系。中航三星准备主要通过专家型的寿险理财师向中、高收入客户提供寿险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扩大客户层面。经过专业培训的高素质寿险理财专家将针对顾客的需求设计高度客户化的保险产品,并提供高附加值服务。完善的客户保单管理系统及透明、迅速的理赔服务体系将确保顾客真正获得从投保到满期的终生服务。

同时,公司建立了一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寿险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对从产品设计到销售和服务的整个业务流程予以有效的支持,确保客户能真正体验到高质量的客户服务。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以航空运输为主业的国内大型集团企业,于2002年10月11日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正式组建。中航集团致力于主业一体化重组改制和辅业板块的整合重组,其下属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香港和伦敦市场上市公司。同时,集团成立了中航集团旅业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建设开发公司、财务公司、进出口贸易公司、媒体广告公司等,以形成对集团主营业务——航空运输支持的支柱产业链战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遍布全国主要城市的销售网络和客户基础,在2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37个办事处。中航集团在金融领域上积极拓展,涉足证券、银行、信托投资等行业,拥有一大批高素质、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财务金融人员。

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是韩国最大的保险公司,在全球寿险公司中保费收入排名第18位。三星生命在韩国寿险市场上占有40%的市场份额,超过第2位与第3位之和。在2003年美国《财富》500强排名中,三星生命按营业收入名列第236位。2004年,三星生命的保费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64亿美元和5.7亿美元。三星生命管理着一支韩国规模最大的代理人队伍,人均生产率高出行业平均水平20%,代理人留存率也排名第一。三星生命非常重视个性化的培训体系,拥有耗资1亿美元建立的亚洲最大的代理人培训中心,每次可培训1000人。三星生命在北京、纽约、伦敦、东京、香港、曼谷、孟买等世界主要城市均设有代表处、投资公司和合资寿险公司等。三星生命所属的三星集团是韩国最大的企业集团,业务涉及电子、金融、机械、化学等众多领域。2004年三星集团营业收入约1,334亿美元,品牌价值高达125亿美元,在世界百大品牌中排名第21位,连续两年成为成长最快的品牌。三星生命是三星集团主力行业之一-金融行业的核心公司,其2004 年总资产达到880亿美元,占整个集团的40%。三星集团的金融业务除了人寿保险外,还从事财产保险、证券、信用卡、基金管理和信托投资等业务。

中航三星人寿的大事记

2003年:

  • 10月31日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和韩国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签订《谅解备忘录》。

2004年:

  • 11月11日 保监会批准筹建合资公司。

2005年:

  • 04月19日 保监会进行开业验收。
  • 05月18日 保监会向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颁发开业许可证。
  • 05月26日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成为企业法人。
  • 06月15日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07月06日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业庆典。
  • 12月29日 12月29日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战略会圆满召开。

2006年:

  • 07月06日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周年庆典盛大召开。
  • 10月08日 新职场正式启用。
  • 11月01日 中航三星人寿首届“客户服务月”活动隆重举行。
  • 12月18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成功举行。

2007年:

  • 04月10日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愿景宣导大会圆满召开。
  • 06月06日 中航三星人寿荣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
  • 07月06日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两周年庆典圆满召开。
  • 12月28日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成功召开。

2008年:

  • 01月15日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公司2008年战略会成功召开。

二 :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则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则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生活安定保险金及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投保人事前以书面形式反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十条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形式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该保险单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维持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保险人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反对自动垫交的声明,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一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活安定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约定的保险金前身故,投保人申请退还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和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和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所称“特种职业”是指投保人从事建筑、冶炼、勘探、航海、搬运、装卸、伐木、井下采矿、高空作业、海上作业、航空执勤、职业体育及特技表演等十四种职业。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趸缴费

0

772.8190

3872.6101

1

960.5560

4113.8784

2

1245.5723

4373.6001

3

1728.2286

4651.7896

4

2719.8215

4948.9995

5

5909.3364

5266.0659

初中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趸缴费

0

290.1528

170.9399

1453.0248

1

360.6884

193.1289

1543.8638

2

467.7828

220.0166

1641.6919

3

649.1584

253.1716

1746.5236

4

1021.8410

294.9626

1858.5773

5

2221.0256

349.1329

1978.1792

6

 

421.9620

2105.7236

7

 

524.8560

2241.6626

8

 

680.9033

2386.4932

9

 

944.9954

2540.7544

10

 

1487.3447

2705.0137

11

 

3231.3452

2879.8623

高中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缴费至14岁

趸缴费

0

240.2372

141.5669

122.7822

1202.7888

1

298.6530

159.9522

136.3622

1278.0741

2

387.3484

182.2318

152.2084

1359.1635

3

537.5687

209.7056

170.8835

1446.0719

4

846.2508

244.3372

193.1604

1538.9833

5

1839.6248

289.2289

220.1252

1638.1713

6

 

349.5860

253.3520

1743.9664

7

 

434.8626

295.2137

1856.7476

8

 

564.1971

349.4558

1976.9321

9

 

783.0919

422.3608

2104.9722

10

 

1232.6560

525.3348

2241.3445

11

 

2678.5537

681.4603

2386.5466

12

 

 

945.6255

2541.0840

13

 

 

1488.0117

2705.4731

14

 

 

3231.8616

2880.2349

大学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缴费至14岁

缴费至17岁

趸缴费

0

257.2171

151.6180

131.5214

118.5904

1287.4453

1

319.7809

171.3207

146.0794

130.2882

1368.1487

2

414.7780

195.1980

163.0679

143.6206

1455.0898

3

575.6780

224.6436

183.0907

158.9102

1548.2880

4

906.3271

261.7625

206.9768

176.5753

1647.9442

5

1970.5580

309.8809

235.8913

197.1647

1754.3564

6

 

374.5794

271.5228

221.4115

1867.8842

7

 

465.9943

316.4168

250.3196

1988.9390

8

 

604.6458

374.5914

285.2965

2117.9753

9

 

839.3236

452.7865

328.3810

2255.4854

10

 

1321.3475

563.2389

382.6434

2401.9888

11

 

2871.9907

730.7134

452.9255

2558.0288

12

 

 

1014.1020

547.3560

2724.1587

13

 

 

1596.0223

680.6834

2900.9446

14

 

 

3467.4834

882.7653

3088.9595

15

 

 

 

1224.5845

3288.7878

16

 

 

 

1926.2218

3501.0596

17

 

 

 

4181.6284

3726.4614

婚嫁金 年缴费率表

                               (领取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缴费至14岁

缴费至17岁

缴费至21岁

趸缴费

0

54.7587

32.2910

28.0172

25.2687

22.8883

273.9797

1

68.0835

36.4907

31.1218

27.7645

24.9151

291.1888

2

88.3168

41.5806

34.7450

30.6094

27.1798

309.7325

3

122.5889

47.8580

39.0157

33.8723

29.7190

329.6162

4

193.0240

55.7717

44.1109

37.6426

32.5783

350.8837

5

419.7751

66.0313

50.2792

42.0375

35.8141

373.5999

6

 

79.8268

57.8812

47.2137

39.4970

397.8428

7

 

99.3204

67.4601

53.3857

43.7169

423.7022

8

 

128.8890

79.8736

60.8541

48.5891

451.2766

9

 

178.9402

96.5605

70.0547

54.2645

480.6735

10

 

281.7576

120.1331

81.6435

60.9446

512.0060

11

 

612.6167

155.8783

96.6550

68.9040

545.3932

12

 

 

216.3699

116.8262

78.528

580.9561

13

 

 

340.6044

145.3089

90.3773

618.8193

14

 

 

740.2914

188.4840

105.2902

659.1091

15

 

 

 

261.5228

124.5952

701.9551

16

 

 

 

411.4737

150.5170

747.4968

17

 

 

 

893.7023

187.0956

795.8869

18

 

 

 

 

242.5100

847.2906

19

 

 

 

 

336.2042

901.8914

20

 

 

 

 

528.4610

959.8892

21

 

 

 

 

1146.3066

1021.5023

生活安定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缴费至14岁

趸缴费

0

20.9047

12.3224

10.6891

104.6351

1

23.8001

12.7507

10.8721

101.8273

2

28.1661

13.2551

11.0733

98.8109

3

35.4967

13.8516

11.2894

95.4693

4

50.4466

14.5698

11.5204

91.7261

5

98.2635

15.4524

11.7629

87.4832

6

 

16.5730

12.0133

82.6441

7

 

18.0889

12.2826

77.2068

8

 

20.3058

12.5799

71.1284

9

 

23.9680

12.9299

64.4088

10

 

31.4085

13.3882

57.0956

11

 

55.2392

14.0544

49.XX

12

 

 

15.2327

40.9194

13

 

 

17.8420

32.4299

14

 

 

26.9438

24.0026

  说明:月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09
     季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26
     半年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52

计算一次性领取保险金系数表

未领取次数

对应系数

1

.9389671

2

1.820626

3

2.648477

4

3.4258

5

4.155681

  说明:
  一次性领取金额=保险单上所规定的年领取金额×未领次数所对应的系数

三 :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十八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
  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鸿寿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保额千元)
投保年龄

趸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6

226

270

33

39

21

25

17

238

285

35

41

22

26

18

251

301

37

44

23

28

19

264

318

38

46

25

29

20

278

336

40

49

26

31

21

293

356

43

52

27

33

22

309

376

45

54

29

35

23

326

398

47

58

30

37

24

344

421

50

61

32

39

25

364

446

53

65

34

41

26

385

473

56

68

36

43

27

407

501

59

73

38

46

28

431

532

62

77

40

49

29

457

564

66

82

42

52

30

484

599

70

87

45

55

31

514

636

74

92

48

58

32

545

675

79

98

51

62

33

578

717

83

104

54

66

34

613

761

89

110

57

70

35

651

809

94

117

60

74

36

691

859

100

125

64

 

37

733

913

106

133

68

 

38

779

970

112

141

72

 

39

827

1030

119

150

77

 

40

878

1094

127

159

81

 

41

932

1163

134

170

 

 

42

989

1235

143

180

 

 

43

1050

1312

151

192

 

 

44

1115

1393

161

204

 

 

45

1183

1479

170

216

 

 

46

1256

1571

181

 

 

 

47

1332

1667

192

 

 

 

48

1413

1770

203

 

 

 

49

1499

1878

215

 

 

 

50

1589

1991

228

 

 

 

51

1684

2111

 

 

 

 

52

1784

2238

 

 

 

 

53

1889

2370

 

 

 

 

54

1998

2510

 

 

 

 

55

2113

 

 

 

 

 

56

2233

 

 

 

 

 

57

2358

 

 

 

 

 

58

2487

 

 

 

 

 

59

2620

 

 

 

 

 

五 :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则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则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生活安定保险金及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投保人事前以书面形式反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十条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形式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该保险单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维持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保险人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反对自动垫交的声明,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一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活安定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约定的保险金前身故,投保人申请退还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和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和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所称“特种职业”是指投保人从事建筑、冶炼、勘探、航海、搬运、装卸、伐木、井下采矿、高空作业、海上作业、航空执勤、职业体育及特技表演等十四种职业。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
  
  ┌────────┬────────┬────────┐
  │  投保年龄  │  缴费至5岁  │  趸缴费   │
  ├────────┼────────┼────────┤
  │  0      │  772.8190  │  3872.6101 │
  ├────────┼────────┼────────┤
  │  1      │  960.5560  │  4113.8784 │
  ├────────┼────────┼────────┤
  │  2      │  1245.5723 │  4373.6001 │
  ├────────┼────────┼────────┤
  │  3      │  1728.2286 │  4651.7896 │
  ├────────┼────────┼────────┤
  │  4      │  2719.8215 │  4948.9995 │
  ├────────┼────────┼────────┤
  │  5      │  5909.3364 │  5266.0659 │
  └────────┴────────┴────────┘
  

  
   初中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
  
  ┌──────┬────────┬────────┬────────┐
  │ 投保年龄 │ 缴费至5岁   │ 缴费至11岁  │  趸缴费   │
  ├──────┼────────┼────────┼────────┤
  │  0    │  290.1528  │  170.9399  │  1453.0248 │
  ├──────┼────────┼────────┼────────┤
  │  1    │  360.6884  │  193.1289  │  1543.8638 │
  ├──────┼────────┼────────┼────────┤
  │  2    │  467.7828  │  220.0166  │  1641.6919 │
  ├──────┼────────┼────────┼────────┤
  │  3    │  649.1584  │  253.1716  │  1746.5236 │
  ├──────┼────────┼────────┼────────┤
  │  4    │  1021.8410 │  294.9626  │  1858.5773 │
  ├──────┼────────┼────────┼────────┤
  │  5    │  2221.0256 │  349.1329  │  1978.1792 │
  ├──────┼────────┼────────┼────────┤
  │  6    │        │  421.9620  │  2105.7236 │
  ├──────┼────────┼────────┼────────┤
  │  7    │        │  524.8560  │  2241.6626 │
  ├──────┼────────┼────────┼────────┤
  │  8    │        │  680.9033  │  2386.4932 │
  ├──────┼────────┼────────┼────────┤
  │  9    │        │  944.9954  │  2540.7544 │
  ├──────┼────────┼────────┼────────┤
  │  10   │        │  1487.3447 │  2705.0137 │
  ├──────┼────────┼────────┼────────┤
  │  11   │        │  3231.3452 │  2879.8623 │
  └──────┴────────┴────────┴────────┘
  

  
   高中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
  
  ┌──────┬───────┬───────┬───────┬───────┐
  │ 投保年龄 │ 缴费至5岁  │ 缴费至11岁 │ 缴费至14岁 │  趸缴费  │
  ├──────┼───────┼───────┼───────┼───────┤
  │  0    │  240.2372 │  141.5669 │  122.7822 │ 1202.7888 │
  ├──────┼───────┼───────┼───────┼───────┤
  │  1    │  298.6530 │  159.9522 │  136.3622 │ 1278.0741 │
  ├──────┼───────┼───────┼───────┼───────┤
  │  2    │  387.3484 │  182.2318 │  152.2084 │ 1359.1635 │
  ├──────┼───────┼───────┼───────┼───────┤
  │  3    │  537.5687 │  209.7056 │  170.8835 │ 1446.0719 │
  ├──────┼───────┼───────┼───────┼───────┤
  │  4    │  846.2508 │  244.3372 │  193.1604 │ 1538.9833 │
  ├──────┼───────┼───────┼───────┼───────┤
  │  5    │  1839.6248 │  289.2289 │  220.1252 │ 1638.1713 │
  ├──────┼───────┼───────┼───────┼───────┤
  │  6    │       │  349.5860 │  253.3520 │ 1743.9664 │
  ├──────┼───────┼───────┼───────┼───────┤
  │  7    │       │  434.8626 │  295.2137 │ 1856.7476 │
  ├──────┼───────┼───────┼───────┼───────┤
  │  8    │       │  564.1971 │  349.4558 │ 1976.9321 │
  ├──────┼───────┼───────┼───────┼───────┤
  │  9    │       │  783.0919 │  422.3608 │ 2104.9722 │
  ├──────┼───────┼───────┼───────┼───────┤
  │  10   │       │  1232.6560 │  525.3348 │ 2241.3445 │
  ├──────┼───────┼───────┼───────┼───────┤
  │  11   │       │  2678.5537 │  681.4603 │ 2386.5466 │
  ├──────┼───────┼───────┼───────┼───────┤
  │  12   │       │       │  945.6255 │ 2541.0840 │
  ├──────┼───────┼───────┼───────┼───────┤
  │  13   │       │       │  1488.0117 │ 2705.4731 │
  ├──────┼───────┼───────┼───────┼───────┤
  │  14   │       │       │  3231.8616 │ 2880.2349 │
  └──────┴───────┴───────┴───────┴───────┘
  

  
   大学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
  
  ┌────┬──────┬──────┬───────┬──────┬──────┐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 缴费至11岁 │ 缴费至14岁  │ 缴费至17岁 │ 趸缴费  │
  ├────┼──────┼──────┼───────┼──────┼──────┤
  │  0  │ 257.2171 │ 151.6180 │ 131.5214  │ 118.5904 │ 1287.4453│
  ├────┼──────┼──────┼───────┼──────┼──────┤
  │  1  │ 319.7809 │ 171.3207 │ 146.0794  │ 130.2882 │ 1368.1487│
  ├────┼──────┼──────┼───────┼──────┼──────┤
  │  2  │ 414.7780 │ 195.1980 │ 163.0679  │ 143.6206 │ 1455.0898│
  ├────┼──────┼──────┼───────┼──────┼──────┤
  │  3  │ 575.6780 │ 224.6436 │ 183.0907  │ 158.9102 │ 1548.2880│
  ├────┼──────┼──────┼───────┼──────┼──────┤
  │  4  │ 906.3271 │ 261.7625 │ 206.9768  │ 176.5753 │ 1647.9442│
  ├────┼──────┼──────┼───────┼──────┼──────┤
  │  5  │ 1970.5580 │ 309.8809 │ 235.8913  │ 197.1647 │ 1754.3564│
  ├────┼──────┼──────┼───────┼──────┼──────┤
  │  6  │      │ 374.5794 │ 271.5228  │ 221.4115 │ 1867.8842│
  ├────┼──────┼──────┼───────┼──────┼──────┤
  │  7  │      │ 465.9943 │ 316.4168  │ 250.3196 │ 1988.9390│
  ├────┼──────┼──────┼───────┼──────┼──────┤
  │  8  │      │ 604.6458 │ 374.5914  │ 285.2965 │ 2117.9753│
  ├────┼──────┼──────┼───────┼──────┼──────┤
  │  9  │      │ 839.3236 │ 452.7865  │ 328.3810 │ 2255.4854│
  ├────┼──────┼──────┼───────┼──────┼──────┤
  │  10 │      │ 1321.3475│ 563.2389  │ 382.6434 │ 2401.9888│
  ├────┼──────┼──────┼───────┼──────┼──────┤
  │  11 │      │ 2871.9907│ 730.7134  │ 452.9255 │ 2558.0288│
  ├────┼──────┼──────┼───────┼──────┼──────┤
  │  12 │      │      │ 1014.1020 │ 547.3560 │ 2724.1587│
  ├────┼──────┼──────┼───────┼──────┼──────┤
  │  13 │      │      │ 1596.0223 │ 680.6834 │ 2900.9446│
  ├────┼──────┼──────┼───────┼──────┼──────┤
  │  14 │      │      │ 3467.4834 │ 882.7653 │ 3088.9595│
  ├────┼──────┼──────┼───────┼──────┼──────┤
  │  15 │      │      │       │ 1224.5845│ 3288.7878│
  ├────┼──────┼──────┼───────┼──────┼──────┤
  │  16 │      │      │       │ 1926.2218│ 3501.0596│
  ├────┼──────┼──────┼───────┼──────┼──────┤
  │  17 │      │      │       │ 4181.6284│ 3726.4614│
  └────┴──────┴──────┴───────┴──────┴──────┘
  

  
   婚嫁金 年缴费率表(领取金额1000元)
  
  ┌────┬─────┬─────┬─────┬─────┬─────┬─────┐
  │投保年龄│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缴费至14岁│缴费至17岁│缴费至21岁│ 趸缴费 │
  ├────┼─────┼─────┼─────┼─────┼─────┼─────┤
  │  0  │54.7587 │ 32.2910│ 28.0172│ 25.2687│ 22.8883│ 273.9797│
  ├────┼─────┼─────┼─────┼─────┼─────┼─────┤
  │  1  │68.0835 │ 36.4907│ 31.1218│ 27.7645│ 24.9151│ 291.1888│
  ├────┼─────┼─────┼─────┼─────┼─────┼─────┤
  │  2  │88.3168 │ 41.5806│ 34.7450│ 30.6094│ 27.1798│ 309.7325│
  ├────┼─────┼─────┼─────┼─────┼─────┼─────┤
  │  3  │122.5889 │ 47.8580│ 39.0157│ 33.8723│ 29.7190│ 329.6162│
  ├────┼─────┼─────┼─────┼─────┼─────┼─────┤
  │  4  │193.0240 │ 55.7717│ 44.1109│ 37.6426│ 32.5783│ 350.8837│
  ├────┼─────┼─────┼─────┼─────┼─────┼─────┤
  │  5  │419.7751 │ 66.0313│ 50.2792│ 42.0375│ 35.8141│ 373.5999│
  ├────┼─────┼─────┼─────┼─────┼─────┼─────┤
  │  6  │     │ 79.8268│ 57.8812│ 47.2137│ 39.4970│ 397.8428│
  ├────┼─────┼─────┼─────┼─────┼─────┼─────┤
  │  7  │     │ 99.3204│ 67.4601│ 53.3857│ 43.7169│ 423.7022│
  ├────┼─────┼─────┼─────┼─────┼─────┼─────┤
  │  8  │     │ 128.8890│ 79.8736│ 60.8541│ 48.5891│ 451.2766│
  ├────┼─────┼─────┼─────┼─────┼─────┼─────┤
  │  9  │     │ 178.9402│ 96.5605│ 70.0547│ 54.2645│ 480.6735│
  ├────┼─────┼─────┼─────┼─────┼─────┼─────┤
  │  10 │     │ 281.7576│ 120.1331│ 81.6435│ 60.9446│ 512.0060│
  ├────┼─────┼─────┼─────┼─────┼─────┼─────┤
  │  11 │     │ 612.6167│ 155.8783│ 96.6550│ 68.9040│ 545.3932│
  ├────┼─────┼─────┼─────┼─────┼─────┼─────┤
  │  12 │     │     │ 216.3699│ 116.8262│ 78.5287│ 580.9561│
  ├────┼─────┼─────┼─────┼─────┼─────┼─────┤
  │  13 │     │     │ 340.6044│ 145.3089│ 90.3773│ 618.8193│
  ├────┼─────┼─────┼─────┼─────┼─────┼─────┤
  │  14 │     │     │ 740.2914│ 188.4840│ 105.2902│ 659.1091│
  ├────┼─────┼─────┼─────┼─────┼─────┼─────┤
  │  15 │     │     │     │ 261.5228│ 124.5952│ 701.9551│
  ├────┼─────┼─────┼─────┼─────┼─────┼─────┤
  │  16 │     │     │     │ 411.4737│ 150.5170│ 747.4968│
  ├────┼─────┼─────┼─────┼─────┼─────┼─────┤
  │  17 │     │     │     │ 893.7023│ 187.0956│ 795.8869│
  ├────┼─────┼─────┼─────┼─────┼─────┼─────┤
  │  18 │     │     │     │     │ 242.5100│ 847.2906│
  ├────┼─────┼─────┼─────┼─────┼─────┼─────┤
  │  19 │     │     │     │     │ 336.2042│ 901.8914│
  ├────┼─────┼─────┼─────┼─────┼─────┼─────┤
  │  20 │     │     │     │     │ 528.4610│ 959.8892│
  ├────┼─────┼─────┼─────┼─────┼─────┼─────┤
  │  21 │     │     │     │     │1146.3066│1021.5023│
  └────┴─────┴─────┴─────┴─────┴─────┴─────┘
  

  
   生活安定金 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
  
  ┌────┬──────┬───────┬───────┬───────┐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 缴费至11岁 │ 缴费至14岁 │  趸缴费  │
  ├────┼──────┼───────┼───────┼───────┤
  │  0  │ 20.9047 │  12.3224 │  10.6891 │  104.6351 │
  ├────┼──────┼───────┼───────┼───────┤
  │  1  │ 23.8001 │  12.7507 │  10.8721 │  101.8273 │
  ├────┼──────┼───────┼───────┼───────┤
  │  2  │ 28.1661 │  13.2551 │  11.0733 │  98.8109 │
  ├────┼──────┼───────┼───────┼───────┤
  │  3  │ 35.4967 │  13.8516 │  11.2894 │  95.4693 │
  ├────┼──────┼───────┼───────┼───────┤
  │  4  │ 50.4466 │  14.5698 │  11.5204 │  91.7261 │
  ├────┼──────┼───────┼───────┼───────┤
  │  5  │ 98.2635 │  15.4524 │  11.7629 │  87.4832 │
  ├────┼──────┼───────┼───────┼───────┤
  │  6  │      │  16.5730 │  12.0133 │  82.6441 │
  ├────┼──────┼───────┼───────┼───────┤
  │  7  │      │  18.0889 │  12.2826 │  77.2068 │
  ├────┼──────┼───────┼───────┼───────┤
  │  8  │      │  20.3058 │  12.5799 │  71.1284 │
  ├────┼──────┼───────┼───────┼───────┤
  │  9  │      │  23.9680 │  12.9299 │  64.4088 │
  ├────┼──────┼───────┼───────┼───────┤
  │  10 │      │  31.4085 │  13.3882 │  57.0956 │
  ├────┼──────┼───────┼───────┼───────┤
  │  11 │      │  55.2392 │  14.0544 │  49.XX │
  ├────┼──────┼───────┼───────┼───────┤
  │  12 │      │       │  15.2327 │  40.9194 │
  ├────┼──────┼───────┼───────┼───────┤
  │  13 │      │       │  17.8420 │  32.4299 │
  ├────┼──────┼───────┼───────┼───────┤
  │  14 │      │       │  26.9438 │  24.0026 │
  └────┴──────┴───────┴───────┴───────┘
  

  说明:
  月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09
  季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26
  半年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52
  
   计算一次性领取保险金系数表
  
  ┌─────────────────┬───────────────────┐
  │  未领取次数          │  对应系数             │
  ├─────────────────┼───────────────────┤
  │  1               │  .9389671             │
  ├─────────────────┼───────────────────┤
  │  2               │  1.820626             │
  ├─────────────────┼───────────────────┤
  │  3               │  2.648477             │
  ├─────────────────┼───────────────────┤
  │  4               │  3.4258              │
  ├─────────────────┼───────────────────┤
  │  5               │  4.155681             │
  └─────────────────┴───────────────────┘
  

  说明:
  一次性领取金额=保险单上所规定的年领取金额×未领次数所对应的系数
本文标题: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58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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