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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2014(3)

发布时间:2018-03-08 所属栏目:医疗保险

一 :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2014(3)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全员参加医保。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保费用出现欠费后,对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从缴清医保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欠费到补清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有3方面的待遇:一是个人账户;二是住院报销;三是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七、单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划入多少钱?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即社保卡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1)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2)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

(3)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5)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八、个人账户在哪些地方可以使用?

(1)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药品的费用。

(2)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及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3)“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

(4)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5)健康体检。

(6)可供指定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时使用: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其应自付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可按规定程序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九、参保职工住院后,医保可报销多少?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备 注

起付线

(门槛费)

一级

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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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

从2008年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出台的医疗保障方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

三 : 广西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新修订的《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近日出台实施,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方式、缴费及补助标准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www.61k.com)新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较以往的医保政策有哪些变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准妈妈”没工作也能享“生育险”

南宁市市民陈小姐是一名“准妈妈”,多年来,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在家中担任“全职太太”,家里全靠丈夫在外打零工来维持生活。自从陈小姐怀孕后,各种各样的费用接踵而来,更是让她感觉日子过得紧巴巴的。《新办法》实施后,给她带来了好消息:没有工作的“准妈妈”,由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如今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的产前检查费也可以进行报销。而在此之前,与生孩子相关联的一切费用,只能由陈小姐自己来埋单。

《新办法》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除了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外,还将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围,以减轻参保居民因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功能。这就意味着,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两年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据悉,这也是《新办法》中的最大亮点所在。

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如果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性报销600元,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报销800元。

医疗救助范围新增6类大病

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一人大病、全家致贫”的尴尬局面仍难以打破。为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新办法》将地中海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血友病等6大类病种纳入门诊大病范围,以减轻这部分参保病人在门诊治疗的个人经济负担。如此一来,列入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将增加至21类。

按照《新办法》规定,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方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则按相关规定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

住院(包括急诊留观)方面,参保人员住院的费用结算视7种情况而定。如住院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筹资方式为“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新办法》的出台,让更多的参保人真正享受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的实惠。那么,哪些人员才能加入到参保范围?医保基金又是如何筹集的?筹集标准是怎样的?

据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其包括两大类人群:第一类人群是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第二类人群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即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新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不同的人群,筹资标准也不一样: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如果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将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补助。

对于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如果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将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

对于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如果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也将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 : 商丘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新政策

明年起城镇居民医保执行新政策

目前,我商丘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正在进行中。[www.61k.com)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人做客本报政风行风热线,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接受市民咨询。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徐敬介绍,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在筹资水平、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上均有调整,将为参保居民带来更多实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因为覆盖范围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是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昨日上午的热线接听中,一些市民因热线太繁忙,直接来到热线现场与值班嘉宾进行面对面交流。

对于市民关心的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起付线等问题,徐敬进行了详细解答。徐敬说,为规范和方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缩小地区之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差异,体现制度公平,根据省人社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市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新政策中,住院起付线调整,报销比例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同时,参保居民生育保险报销额度增加,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平产报销额度从现在的600元增加到800元,剖腹产报销额度从现在的1000元增加到1400元。

徐敬说,一些参保居民以为参保后只有在住院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报销,其实,我市参保居民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居民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就医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年度报销限额为300元。

结合我市当前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个人筹资标准按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城镇居民两类人群设定。2015年度,学生、儿童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3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120元。徐敬提醒,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正在进行中,市民及学生应尽快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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