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在线访谈——纳税人权益保护
时间:2013-04-01 15:00
地点: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嘉宾:陈海燕副局长
摘要:今年四月是全国第22个税收宣传月。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3年4月1日上午举办税收宣传月启动暨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成立仪式。为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的工作,了解和聆听广大纳税人的要求和心声,我们将于4月1日下午3:00-5:00,邀请市国税局陈海燕副局长、纳税服务处侯士华处长做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的工作回答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提问,我们特地将提问的时间提前开放,从3月28日(星期四)开始,欢迎各纳税人踊跃参加,4月1日下午3点到5点陈副局长将对各位的问题一一详细解答。)为更好的实现与纳税人的互动交流,厦门国税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将结合国税政策热点和纳税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与网民的在线交流。您可以就每期的专题进行网上提问,访谈嘉宾将及时回答您的问题。访谈栏目仅作为专题性政策咨询和建议收集渠道,不受理投诉申告和具体事项的解决。如有投诉、求决类事项请到网上投诉、网上举报等其他互动类栏目反映。
主持人 下午好!今年四月是全国第22个税收宣传月,厦门国税上午刚刚举行了税收宣传月启动暨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成立仪式,为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拉开了序幕。为了更好地聆听广大纳税人的心声,加强纳税人权益宣传,提高税法遵从度,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国税局陈海燕副局长、纳税服务处侯士华处长做客厦门国税网站在线访谈,和广大纳税人网友在线交流。
嘉宾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纳税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既是保护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积极性的需要,也是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需要。我局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探索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思路和办法,努力为广大纳税人创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很高兴在这里与广大纳税人交流。
主持人 问:请问陈局长,厦门市国税局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是什么样的一个组织?
嘉宾 答:您好!这是由我局牵头组建,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和服务志愿者等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构。现有有厦门市工商联、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台商协会等3个成员单位。(15:11)
主持人 问:国税局为什么要成立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有什么作用?
嘉宾 答:成立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是我们厦门国税局拓宽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的又一重要举措,旨在借助各成员单位的力量,进一步维护广大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维权平台,实现税务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15:12)
主持人 问: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可以为纳税人提供那些维权服务?
嘉宾 答: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负责受理、转办、处理和反馈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涉税纠纷、投诉举报以及法律救助;收集反馈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部门工作的合理需求和工作建议;对办结的纳税人权益保护申请事项进行回访;统计、分析纳税人维权数据,提出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建议;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组织开展税收政策评估;不定期举办各类维权服务活动。(15:13)
主持人 问: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的组织机构是怎么样?
嘉宾 答: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办公室设在我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受理、转办和反馈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涉税纠纷、投诉举报和工作建议。各成员单位设立维权服务点,负责受理并代表纳税人提出意见、建议和维权诉求,实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活动。(15:14)
主持人 问:纳税人怎样通过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提出维权申请呢?
嘉宾 答:广大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权益中心办公室或各维权服务点提出权益保护事项申请。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将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受理、集中转办,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努力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维权服务。(15:15)
主持人 问:纳税人向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提出维权申请有说明要求吗?
嘉宾 答:纳税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提出权益保护申请事项。纳税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权益保护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纳税人就国税部门对其本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权益保护事项,应当实名,以利于国税部门调查和处理。(15:17)
主持人 问: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的介绍就到此为止。现在请陈局长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嘉宾 答:好的。(15:23)
小杨 问:企业是不是一定要自己向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提出维权申请?还是可以委托其他人?
嘉宾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纳税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5:24)
小陈 问:我们向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提出维权申请,都会得到受理吗?会不会区别对待呢?
嘉宾 答: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办公室和各维权服务点受理权益保护申请事项,应逐项填写《纳税人权益保护申请事项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办公室或各维权服务点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纳税人。(一)超出厦门市国税系统职权范围的举报或投诉;(二)超出税收征管及征纳关系之外的举报或投诉;(三)已执行或已处理的同一案件或问题,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时限已超过5年的案件;(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举报或投诉。 (15:30)
john 问:请问陈局长,纳税人权益保护是的是哪些权益?
嘉宾 答:200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第一次以公告形式把原来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里有关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整合,明确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受14项权利,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该切实履行10项义务。 14项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10项义务包括:“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15:34)
mm 问:纳税人和税务局打交道,一般都会比较谨慎,即使在办税过程中感觉到权益受到损害,一般也都“敢怒不敢言”,“能忍就忍"或“自认倒霉”,请问陈局长,假如某个纳税人通过“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国税局能保证纳税人在以后的办税的过程中不会受到来自税务机关的“某种压力”,甚至“刁难”吗?
嘉宾 答:我们处理维权问题时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如在事后,纳税人受到税务人员的“某种压力”,甚至“刁难”,经过我们调查属实的,会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15:43)
纳税人 问:企业由于申报期最后一天的下午5点半——晚上12点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但是实时扣款失败,导致企业今天重新托收产生滞纳金。因此企业提出两个意见建议:1、网上申报全天24小时能够确保实时扣款成功2、平常的周六、周天也要保证能够实时扣款成功
嘉宾 答:第一,正常工作时间外有个别银行可能停止网上缴税服务。第二,企业在进行网上缴税时,缴款成功或不成功,扣款系统均会立即给出提示。(15:47)
虾米人 问:陈局长:你好!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在处理具体的投诉案件时,在处理过程中是否能做到税务机关这方当事者(如管理科室、管理员)回避?我们纳税人更为关心的问题是:案件处理之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当事人(如管理科室、税管员)有回避或者“防火墙”的制度,就是企业投诉了税管员,以后这个管理科或这个税管员如果继续管我们企业,我们维权就压力很大了!!
嘉宾 答:我们会按照纳税人维权中心的工作规程,为纳税人保密。如在事后,纳税人受到税务人员的“某种压力”,经过调查属实的,我们会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15:49)
xm 问:陈局长好!国税局成立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对纳税人是利好!但是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毕竟还是税务局的机构,怎么解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里面能不能设立类似于“委员会”,专门裁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益纠纷,而且在这个委员会里面,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名流,还有纳税人代表,但是税务机关等政府机关的人数占委员会的人数不能超过三分之一,这样的裁决才有公信力,才能真正维护纳税人权益。
嘉宾 答: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是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牵头组建,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和服务志愿者等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构。旨在借助独立、客观的提三方力量,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行使应有的权利。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和法律援助,调解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受理、协办或转办纳税人的各种维权申请,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维权平台,实现税务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15:51)
abc 问:现在工商局有“消协”,司法局也有维权方面的机构或律师,请问国税局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和其它单位或行业的维权在本质上大的区别吗?
嘉宾 答: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是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牵头组建,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和服务志愿者等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构。现有厦门市工商联、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台商协会等3个成员单位。旨在借助独立、客观的提三方力量,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行使应有的权利。(15:58)
小琳 问:区局有设纳税人权益中心吗?
嘉宾 答:目前还没有。但接下来,我们将积极推动各基层局联合所辖区域的成员单位成立分中心,进一步扩大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有效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不断提升。(16:08)
aa 问:可不可以介绍一下厦门国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和维护纳税人权利?
嘉宾 答:我们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和处理流程,进一步明确基层单位投诉受理部门,确保了纳税人投诉渠道的畅通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局长信箱、税企邮箱、网上投诉、12366维权热线等渠道,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妥善处理反馈,并对投诉及处理情况按季进行通报,对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通过网站纳税人需求征集栏目、网上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办税服务厅“纳税人需求登记簿”、纳税服务定点联系纳税人等方式,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定期汇总归类,科学分析,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力求让服务更贴近纳税人的需求。(16:14)
纳税人 问:每逢月底,国税网上发票认证的界面都打不开,甚至整个网页都无法进入,联系技术部门,技术部门一直说没有问题。但是企业确实无法正常进行网上认证,这样,都是企业的损失,纳税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嘉宾 答: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可能是3月29号下午网上认证系统打开查询页面慢。 1、原因:3月30号、31号为周末,大量纳税人集中于3月29号下午进行网上认证。导致29号下午3点至5点系统负载过大,以至大量认证请求处于等待状态,进而导致了认证页面响应慢。技术部门马上组织人员进行系统调优,在当日17:30左右恢复正常。 2、在3月29号晚上、30号、31号全天,技术部门均有安排技术人员监控系统及接听咨询电话。 3、在月底碰到法定休息日,技术部门一般都有安排值班。感谢纳税人提出的宝贵意见,如有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小张,电话:5315638。(16:24)
王小姐 问:你好!陈局长,去年现代服务业“营转增”后,有些货代公司将增值税转嫁给企业,请问外贸出口企业拿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认证抵扣或退税吗?如果不行,无形中就增加外贸企业的费用。(由于国外客户指定货代公司,造成外贸企业跟货代公司没有谈价的空间)
嘉宾 答: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票都可以认证,能否抵扣则必须符合增值税条例、细则及相关文件的抵扣规定。外贸企业计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的进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16:28)
陈 问:你好!我想请问下新公司要申请增值税需要哪些程序,是不是要先申请一般纳税人,那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话有需要哪些资料?注册地点和办公地点不一样的话又是要怎样处理?谢谢!
嘉宾 答: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2010年22号令),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开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6:32)
小曾 问:你好!我司于2011年4月成立,税号:350203568435306,成立时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批发零售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办公设备。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所得税就归地税管辖。由于我们主要经营开的是增值税发票国税管理员说所得税要在国税申报,这样变成两边都申报,目前是亏损的两边报是没问题,随着经营需要总会产生利润,总不可能两边都要交税,请问要怎么处理?2011年同时反映给国地税专管员,一直没能解决,这种问题应该是你们国税、地税部门协商好到底要在哪边交确认好告知纳税人,现在把难题抛给我们这些纳税人。请问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谢谢!
嘉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规定,对于纯增值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均应由国税局管征。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以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发[2009]12号文)第二条“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统一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的规定,首项业务为增值税的兼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均应由国税局管征。对于首项业务存在歧义的兼营企业应根据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16:38)
林小姐 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司出口的保鲜蔬菜有望恢复退税吗/如果工厂有交税的话,是不是可以退税,谢谢!
嘉宾 答: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企业申报的具体出口业务的退税问题,请直接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咨询。(16:52)
11 问:我们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遇到问题,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除了向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反映外,还有其他渠道吗?
嘉宾 答:为确保纳税人投诉渠道畅通无阻,我们厦门国税局建立了纳税人投诉受理和快速处理机制。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国税纳税人维权热线12366,或登录厦门国税网站“网上投诉--纳税服务投诉”栏目等进行投诉,就会得到我们维权专职人员的及时答复和处理。(16:59)
XMCEL 问:局长:您好!今天是不是只针对“纳税人权益保护 ”议题作解答呢,谢谢~~~
嘉宾 答:是的。我们今天访谈的主题是“纳税人权益保护”,所以我们主要回答与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问题。今天网友提了不少具体业务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无法一一做答。广大网友可以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是登陆厦门国税网站-12366在线咨询栏目(http://www.xm-n-tax.gov.cn/12366/12366_zxzx/12366tczx/)进行咨询,将有专门人员进行详细解答。再次感谢网友们的热情参与。(17:03)
XMCEL 问:局长:您好! 我公司是挖掘机代理商,经营范围包含二手设备销售和租赁,“营改增”政策前购入二手设备经营租赁的租金可按简易征收纳税,请问政策后购入二手设备经营租赁的租金是否也可申请按简易征收办法纳税。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去税局报备,可否一次性写说明报备,还是每购入一台二手设备就要报备一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如果不行,是否可以提供具体相关规定的文号,若是不能按简易征收办法纳税,购入时按4%抵扣进项,租金却要按17%纳税的话将会大大增加我们企业税负。劳烦解答,谢谢~~~
嘉宾 答:按照财税【2012】53号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营改增试点后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规定的税率征收。(17:04)
主持人 谢谢陈局长的耐心解答,谢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嘉宾 谢谢大家!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与我们沟通交流,通过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今天网友提了不少具体业务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无法一一做答。广大网友可以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是登陆厦门国税网站-12366在线咨询栏目(http://www.xm-n-tax.gov.cn/12366/12366_zxzx/12366tczx/)进行咨询,将有专门人员进行详细解答。再次感谢网友们的热情参与。再见。
二 : 厦门国税局官网
引导语:厦门国税局官网入口在哪?怎么登陆?非正常户解除要怎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办理者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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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非正常户解除
一、业务概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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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申请条件
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后,可以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非正常户
四、办理材料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七、办理流程
三 : 厦门市国税局官网
厦门市国税局官网在哪?怎么登陆?如何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条件是怎样的?需要哪些资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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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一)实行“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二)未实行“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前,应结清所有发票和税款,缴销有关设备,办理完毕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四、办理材料
(一)实行“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
(1)A01060《清税申报表》1份
(2)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开立期间经营情况证明(开立期间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
(二)未实行“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1)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实行“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
1、未领用发票、开立期间未申报或全部零申报、且没有开立银行账户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2、其他纳税人20 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特别纳税调整时间、若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
(二)未实行“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20 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特别纳税调整时间、若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5 个工作日办结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联系电话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办,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除外)
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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