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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购政策-广州限购限贷政策

发布时间:2017-08-20 所属栏目:广州限购政策

一 : 广州限购限贷政策

限购政策: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www.61k.com)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士,不得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事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筑房号)等有关政策执行,新购商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信贷政策。

限贷政策:

首套房首付三成以上,二套房首付六成以上,贷款利率上浮10%,对第三套以上不再发放贷款。

二 : 2015广州买房限购政策

2015年广州买房限购政策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只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

1、购房人户口簿;

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

3、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三 : 广州限购新政简析

Corporation

Market



Competition Customer

广州限购新政简析
2012年7月

政策原文
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 序增长,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 管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三、在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在2012年7月1日零时起一个月内全市暂停办理中小 客车的注册及转移登记,后续各个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额。 四、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五、单位和个人新购置中小客车、购置二手中小客车、非本市中小客车转入本市、中小客车过户,在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 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 六、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 统一FP,并通过本市公证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严 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市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非本市籍载客车辆按时段在指定区域的限制通行 措施,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八、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按本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政策推出背景/原因
? 此次广州限购政策虽然较之前的北京、贵阳要突然很多,此次限购广州市政府主要是 迫于治堵和环保两方面的压力。
1. 治堵压力 截至5月份,广州市小客车保有量达到了167.4万辆,是5年前的2.5倍,年均增长率达19.0%。同 时,受土地资源、资金等条件制约,近5年城市道路里程增长率仅约2%,登记停车泊位与汽车拥 有量之比为1:3.3,交通供需矛盾在持续扩大。 2. 环保压力 2月29日,环保部要求,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 展PM2.5的监测,而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PM2.5的主要来

源。

政策解读
? 相对于北京出台政策时100%的供需缺口,广州此次限购压力相对要小; ? 此次除了限制新购车辆,还会对外地车辆限行。
月均1万辆 限购压力不大
广州新增需求估测
2011年广州月均上牌量约1.9万台,考虑到目前广州等一线城市的首购和增购的比例占到总上牌量的70%左右,也就是平 均每月有1.3万台的新增购车需求。 而2012年受到出口低迷的影响,广东等地经济发展放缓,车市新增需求也增长较慢,估计2012年的广州月均新增购车需 求1.4万/月,总体的上牌预期在24万左右。

广州的新增需求的供需缺口较小

而此次的广州限牌目标是月均1万台,而增购需求1.4万台/月,供需缺口达到40%左右。这要远小于北京的供需缺口100% (年均24万台供给,50万台新增需求)的幅度,因此广州的限购压力还不大。

摇号购车可能性较大
目前相关实施细则还未公布,效仿上海拍牌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预计还是借鉴北京的摇号购车政策。

对外地车辆实施限行
限购的同时,广州市还宣布,广州将实行非本市籍载客车辆按时段在指定区域的限制通行措施,具体措施 及时间目前还在制定中。

新政影响
? 该政策对本已惨淡的汽车市场无疑是雪上加霜,虽然广州销量对全国销量影响较小, 但是政策引发的连锁反应不容忽视。
?自主品牌在一线市场生存更为艰难,市场份额将会进一步萎缩; ?日系品牌增长放缓:可以想象,在广州车市被猛踩刹车之后,常年盘踞在广州的丰田、 本田、东风日产等日系品牌,将受到较大打击; ?其他车企布局广州乃至华南的市场策略将应势调整。

对厂家

对经销商

?将加速广州汽车经销商重新“洗牌”:低端品牌面临淘汰、高端品牌或利大于弊; ?此举对广州新开业经销商几成毁灭性打击。

对汽车 市场

?广州车市面临休克期:由于7月份暂停办理牌照登记,7月的广州车市将面临严重的休克 期。而类似北京摇号购车样的等待半年左右才能建立新的销量平衡,恢复期较慢,近期厂 家对广州地区的供货量也将大幅降低; ?对广州周边城市汽车销量短期内会是一个利好; ?全国车市:该政策的出台对本已惨淡的汽车市场无疑是雪上加霜,三季度汽车增速很可 能2次探底; ?骨牌效应:由于环保指标关系到干部选拔任用、区域限批,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一些早 已蠢蠢欲动的诸如杭州、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预计今后也会效仿。

各限购城市限购政策对比

区别
限牌方式

北京
摇号

贵阳
摇号

上海
拍牌

广州
7月底公布

限购区域

一环以内车辆限购,其他地区并不受 全市范围内限制新 上海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

区 影响。贵阳市总面积8034平方公里, 购汽车 域) 限购地域只占千分之一。
无截止日期 两年 无截止日期

全市

政策期限

一年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其实 限行、限购政策, 是贵阳市缓堵措施中的一条。在贵阳市的 限购令性质 甚至还限卖,行政 缓堵措施中,包含限制外地号牌的车辆进 手段直接干预市场。 入一环和关于尾号限行或单双号限行这一 条缓堵措施。

限制本地新购车辆,对私车牌 照实行有底价、不公开拍卖的 限制本地新购 政策,购车者凭着拍卖中标后 车辆,外地车 获得的额度,去车管所为自己 限行。 购买的车辆上牌。

人口 保有量 人均保有量

1972万人 476万辆 4人/辆

432万人 63万辆 7人/辆

2303万人 194万辆 12人/辆

1270万人 189万辆 7人/辆

厂家对策及建议

策略
任务量考核:第三季度任务量暂不计入考核;

差异化营销政策, 促进新车销售

促销:加大促销力度,且尽量以实实在在的现金优惠为主;

广宣:加强广州地区的广宣力度;
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机构资源提供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 水平业务提升 二手车置换:加强广州区域二手车置换业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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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广州限购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自2013年11月18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凡涉及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www.61k.com]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1.《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2.购房人户口簿;3.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1.购房人户口簿;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3.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执行。

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住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住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

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说明:1.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

五 : 广州限购政策

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说明

(宣传单张)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自2013年11月18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凡涉及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1.《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2.购房人户口簿;3.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1.购房人户口簿;

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3.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 - 1 -

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执行。

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住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住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 2 -

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说明:1.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

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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