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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定义-人权的定义意义

发布时间:2018-03-27 所属栏目:地上权

一 : 人权的定义意义

摘要: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 寄托。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界定也是难成一致。综合众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对人权概念的论述,笔者把人权界定为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宪政包含多层含义,其内涵有多个方面,笔者总结几位有代表性的观点,把宪政界定为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人权与宪政的关系体现在: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人权是宪政的生命和灵魂——自由——的保护神;人权是宪政被民主攻击时所依靠的防护墙;人权也是宪政的同盟军。人权入宪的意义表现在:(一)人权是架构完整宪政理念的关键要素,宪政由人权、民主、法治、自由四个最基本的组成要素。(二)人权是培育完善宪政秩序的根基,宪政秩序是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三)人权描绘出了完美的宪政图景。

“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地方宪法的时候,他惊奇地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这表明在西方宪政国家,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寄托。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虽然我国宪政史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至今已近百年,然而中国宪法不同程度上是装饰宪法、名义宪法,宪法得不到实施,人权自难保障,宪政也只是少数精英的理想。时至今日,我国现行宪法在党的领导下历经四次修改,尤其是最近的第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它真正成为建设“宪政中国”的前提。若使现行宪法也成为国人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和意义世界,就不能不详加阐释人权的宪政意义。

一、人权与宪政界说

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界定也是难成一致。为了保证逻辑统一,首先应界定人权与宪政。

(一)人权界说 人权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如下:1、“ 在无产阶级看来,所谓人权,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而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2、“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的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总是同社会和主体的利益有关,并有其他人相应的义务作保证,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 3、“科学的人权概念应当是:人权是以一切人作为主体的那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平等权利。” 4、“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组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5、“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6、“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它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制约。” 7、“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权’。” 8、“无论从历史发展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人权的发展均呈三种形态:一、应有权利,二、法定权利,三、实有权利。所谓应有权力是人按其本性,在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法定权利,是指以法律形式将应有权利加以肯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所谓实有权利,是人们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实际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变为实有权利,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斗争的过程。”

综合以上各观点,笔者认为,人权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并以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存在。

(二)宪政界说

2004年1月11日至17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的主题是“宪政:老概念、新世界。”的确,国内外学者在不同的年代立足于不同的背景,通过层出不穷的阐释将“宪政”这个“老概念”带入一个个“新世界”。毛泽东同志认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张庆福先生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己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以上观点都认为宪政是民主政治,或宪政的核心要素是民主政治。这种概念里没有人权的地位,更无法回答如何解决人权与民主的冲突。

“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何华辉先生、李龙先生认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李步云先生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根据这一定义,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主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 还有人“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经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以上各位学者对宪政的界定虽表述不同,但都认为宪政 在以宪法为起点的前提下,包含“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政是民主、法治、人权在宪法领域内的相互作用,相互整合的形态和过程 “美国教授莱夫说,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它比‘法治’、‘法治国’的概念更抽象。法治是宪政制度中的一种要素,宪政的实现首先需要建立法治,但仅有法治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民主制度和人权、自由的充分保障。宪政是民主、法治、人权的动态过程。” 蔡定剑先生认为,“宪政的精义是对自由、民权的充分保障。可以说,没有自由、民权就没有宪政。”

莫纪红先生认为,“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性”“是将传统理性价值,如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等理性价值有机整合在一起,进而发挥各种理性价值所有的整合价值功能。” 还有人认为,“从宪政的内在要素上看,自由、民主和法治即构成了宪政的基础因子,三者就宪政而言不可或缺。自由是宪政的理想和目的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 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框架与结构。” 这几位学者与上述各位学者不同之处在于强调自由也是宪政的一个要素,有的认为自由是宪政的理想和目的,全都自由应得到充分的保障。杜钢建教授更认为,“宪政的直接目标在于自由,宪政问题在近代历史上提出原本是为了保障自由。宪政是将现行国家权力纳入宪制轨道,使当道者权力的运用受到法治的约束。宪政不是要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宪政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当道者权力的侵犯。”

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阐释宪政,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认为,宪政是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三)人权与宪政的关系 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人权保障就不可能存在宪政。由于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可以说,人权是宪政国最温和的女神,是宪政驾驭法治,防止法治恶魔化的总护法;人权是宪政的生命和灵魂——自由——的保护神;人权是宪政被民主攻击时所依靠的防护墙,是遭遇“多数人暴政”时的避难所。诚如夏勇先生所言,“人权之于民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民主提供动力和基础,还在于保证民主不出偏差,如演变为‘多数人暴政’或无法无天的‘群众专政’。” 人权也是宪政的同盟军,是宪政在自由灵魂指引下,借以纠正变异的法治,消除蜕变的民主的最可靠的力量。而宪政则是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成为实有权利的通道,是实现人权的途径。“应有权利再神圣,法定权利再完备,如果得不到实现,都是一句空话,而实有权利的完成或实现却离不开宪政。宪政实践的目标之一就是促成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化、发展,宪政是法定人权与实有人权的枢纽和中介。没有宪政,人权保障仅仅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中。”

二、人权的宪政意义

(一)人权:架构完整宪政理念的关键要素

宪政是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在宪政的各要素里,优良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疆域;民主是宪政的动力和动态现象;法治——实质意义的宪治——是宪政秩序产生、变动的原则和宪政稳定装置;自由是宪政的灵魂和生命,没有自由就没有宪政,只有被标榜为宪政的僵死的体制;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和使命,也是宪政遏制民主蜕变为“多数人暴政”,防止法治恶魔化为人治的正义行动。宪政理念就是整合民主的要义、法治的原则、自由的精神和人权的特性所形成的意义世界,或者说是四者相互联合而又各有其领土的理想国,它是一个和谐和完美的国度。在四者中:1、人权是民主的出发点和归宿,人通过民主达成合意,决定共同体的重大事项,如,界定公权力的范围,限制公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如通过民主,决定社会资源按着最有利于人们利益的方式配置。因此,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民主,但是人权以其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享有的特性,决定多数人打着民主的旗号,也不能入侵少数人人权的领地。2、人权是法治的内在制动力量,是法治庇护的对象。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根本上是宪法至上。现实中否定法律至上乃至宪法至上力量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人,鉴于人的本性,他们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个人或集团的利益,从而危害人权,拒绝民主,限制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治的消极方面是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不受侵犯;积极方面是要求公权力为实现人权而运作。可见法治原则是从两个方面庇护人权的。同时,人权也是要求和维护法治的动力,它支持着法治。3、人权是自由的依托,在人权的领地内,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同时人权作为权利,它的实现过程就是自由的表现。没有自由,就没有人权;有了人权,自由才能从彼岸到达此岸。

(二)人权:培育完善宪政秩序的根基

“宪政秩序是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其中,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政秩序形成的前提,制度正义是宪政秩序的基础,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是宪政秩序的保障。” 而人权作为西方自然法思想孕育出的奇葩,无疑是宪法正当性和制度正义的判断标准及保证要件;无疑是宪法调控功能发挥的动力和目的。

1、 人权要求重整国家法律体系,确立人权“神”的地位

“神”乃全息全能、统治一切、不可违逆、需顶礼膜拜的象征。据统计,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51件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尚有不少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一致的规定,或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如《劳动教养管理条例》还未废止;大量规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另外,我国还未批准《世界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以“如果我们仅仅沾沾自喜于人权的宪法宣告,而不及时通过废除、修改、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那么,这样的人权也是有可能沦为‘没有牙齿的人权’的。” 就好像神没了道场和法器,难以发挥应有威力。这样,法治原则实施不到位,人权更难以保全。因此,强烈建议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依法进行法律的立、改、废。

2、人权必然整合民主集中制度,建造宪政“卦”的两极

“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宪法学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而人权产生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为了保障人权,宪法学出现了两大根本理论。民主理论从人权的肯定形态‘公民权利’方面保障人权,宪政理论则从人权的否定形态‘国家权力’方面保障人权。

二 : 地上权:地上权-定义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

地上权_地上权 -定义

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1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三 : 地上权:地上权-定义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

地上_地上权 -定义

(www.61k.com)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1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四 : 3B大战中的隐私权问题

正在360综合搜索与百度搜索打得火热之际,网爆百度工程师通过实验证明了360综合搜索违反爬虫协议,涉及侵犯网络用户隐私的问题。

可是说网络世界中的隐私被侵犯是一个自有网络以来就不断引起争论的敏感问题。人们上网的时间越来越多,网络的作用越来越大,并且开始替代生活中的某些物品。比如,以前人们写日记写在日记本上,为了保护隐私,日记本加上密码;现在人们写日记可能写在QQ空间里,为了保护隐私,可以设置有权查看的人;之前人们购物都是到商场,现在人们购物可以到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网络商店;以前人们转账需要到银行,现在人们转账可以在网上银行直接操作。网络功能的增加给人们带来了莫大的方便,甚至开始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网络安全问题跟网络方便纠缠在一起,从来没有离开过。侵犯隐私无疑是最大的网络安全问题。

每个人的生活都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生活,一部分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生活。后一部分可以称为私生活。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生活应该遵守社会规则。私生活是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不侵犯公共利益。私生活以及私生活的信息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不应该受到侵犯。我国曾经有一段时间不承认个人私生活的存在与合法,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应该有私生活、个人的私生活信息应该得到保护已是社会共识。即使在互联网时代,网上生活并没有否认私生活的性质。但是,网上私生活是靠技术维护的,同样网络技术可以侵犯这些隐私,获得这些信息。QQ号码和密码可能被盗,电脑可能会被按照木马,网络硬盘的资料可能被私自复制,等等。不过,这些侵犯安全和隐私的行为就像现实世界的小偷一样,是偷偷摸摸的,见不得光的。

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技术中立的法律原则,即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不受道德、法律的评价,假如有人利用技术侵权,那么是人的问题而不是技术的问题。技术中立原则有利于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扫清了障碍。美国曾经有过索尼录音机的案件,即利用索尼录音机录制未经允许录制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比如歌曲),索尼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技术中立原则,索尼公司并不用承担责任。

但是技术是中立的,使用技术的方式和方法未必是中立的。把技术运用到社会生活中的时候应该遵守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定,应该最大限度的克制技术可能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伤害,并采取其他互相配合的技术或者手段。严格的说,互联网世界里没有隐私,一切的所谓“隐私”都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被破解的,总有第三人可以掌握这些内容。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原因在于互联网世界有这个世界的规则,这个规则不允许产生这样的事情,否则对整个行业就是灭顶之灾。爬虫协议正是一个这样的规则。当然,互联网世界里小规模的事件不断,但是还没有哪个公司胆敢大规模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

这次3B大战中暴露出360综合搜索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我们不应该小视,防止这个搜索成为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平台。如果属实,根据《侵权行为法》以及《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疑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这个违法行为涉及面广,涉及人多,已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必须调查和处理。

在网络世界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的今天,希望互联网企业在提高技术、不断竞争、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不要漠视众多网民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由61阅读专栏作者赵虎供稿,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五 : 除权日的定义

除权日的定义:     所谓「除权日」,即EX-BONUS或EX-RIGHT就是由那一天起,你所购买或卖出的股票,已不能享有有关股息,红股或附加股等权益。例如A公司宣布派发三巴仙的股息,除权日为六月二十六日,如果你在六月二十五日买进A公司股票,你可以享有三巴仙的股息,如果在六月二十六日买进的话,就不能享有这三巴仙的股息了。

通常股息的数目不大,所以在除权日过后,对股价的影响不大,(除权日的股价不包括利息,例如除权日前是1.50,除权日的股市开市价是1.47)

但对于红股,附加股等就不同了,在除权日之前及之后,股价作相当大幅度的调整,如果你不小心,损失可能很大。

怎样计算股价调整幅度:

怎样计算除权日前后的股价调整幅度呢?让我以东方控股和乐声控股为例,加以说明。

东方控股是以二送一发红股,除权日为七月五日,注册截止日期为七月二十日。

在除权日的前一天,即七月四日,东方控股的闭市价为七元,如果你在这一天买进一千股东方控股而又在七月二十日之前办妥注册手续的话,你就可以拿到五百股的红股,则你将一共拥有一千五百股的东方控股,每股的成本为$7000÷1500=$4.67(不包括佣金及注册费)。

在七月五日除权后,东方控股的价格调整至四元七角六分,你以这个价格买进一千股,不能享有红股,每股的成本为四元七角六分,只比除权前买进高出九分(4.76-4.67=0.09)。所以,在除权日之前买进,而在除权日之后卖出,可以多赚$0.09×1500=$135.00。不过,如果你将时间及佣金,注册费等考虑在内的话,则在除权之前以七元买进及除权后买进,相差无几。

不过,如果股市兴旺的话,则在除权后,股价比除权前高出很多,则在除权前买进,可以多赚,就以东方控股为例,除权后首日成交闭市价为四元七角六分,的确是没有什么看头,如果是五元的话,则可赚(5.00-4.67)×1500=$495.00。

到底应在除权前还是除权后买进较合算,可用上述方法计算出来。

附加股的计算法以乐声控股为例:乐声控股以一股配一股发附加股,每股售价一元。除权日和注册截止日期分别为七月十二日和七月三十日。假设你在七月十一日以二元七角八分买进一千股,共付出二千七百八十元(不包括佣金等)。而在七月三十日之前办妥注册手续的话,你只要再付出一千元,(附加股售价$1),认购一千股,故付出1000元,你将拥有二千股乐声控股股票,你一共付出3780元(计算法:$2780+$1000=$3780),每股的成本为一元八角九分(计算法:$3780÷2000股=$1.89)。

在七月十二日除权日过后,如果乐声控股的股价高过一元八角九分的话,则你在今天以每股2.78买进,你有钱赚;如果是低过一元八角九分的话,则杂今天买进,反而亏本。

发附加股不利股市的因素:

至于在红股或附加股除权后(EX-BONUS或EX-RIGHT),股价会不会比除权前高,胥视股市而定,如果股市沉静,在除权后,股票的数目多了,有些投资者把部分的股票卖掉就可能导致股价下跌。例如你拥有一万股乐声控股,在除权后,你拥有二万股,你可能觉得拥有太多这只股票,於是决定卖出五千股。如果你的乐声控股股票早已注册的话,你在除权后,实际上你可以在股市中卖出一部分,然后利用所收回的款项来认购附加股,这样可以减轻你的财政负担,如果有很多股东这样做的话,乐声控股在除权后的股价可能下跌——现在你该明白,发附加股对股市不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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