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每天170万美元:Wintel们能否让PC产业重新出发?
鉴于PC市场的疲软表现,日前,传统PC产业大佬戴尔、惠普、英特尔、联想和微软首度合力,推出了耗资7000万美元,历时6周的主题为“PC Does What ?”(PC可以做什么?)的联合广告活动,以展示时下新一代电脑所具备的创新功能。6周花掉7000万美元,平均每天接近170万美元(真是豪啊),在PC产业低迷,相关厂商利润微薄的今天,这些PC大佬们究竟是任性还是理性?能否让PC产业重新出发并取得斩获?
在此,我们不妨先看看这5家公司的首席营销官及技术行业分析师为此次广告活动特意举办的线上访谈活动都说了些什么?我们从中可以得到怎样的有关当下PC产业的信息。
英特尔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营销官Steve Fund:聚焦于PC现在可以做哪些几年前不可能的事情。扫脸登陆PC、让你连续多个小时工作的电池续航时间,让用户不需要再随身携带电源线。一流的音效、4K超高清视频、系统即时启动等等,让人们以全新的方式看待PC体验。
联想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营销官David Roman:PC仍旧是我们技术世界的中心,并且我们每天都使用它。PC的创新轨迹经常是逐步演进式的,但第六代英特尔酷睿处理器、新的Windows 10操作系统和各种漂亮的设计和外形的组合在市场营销者的眼中看来可以提升整个类别,现在是时候携手宣传几年前还不可想象的体验。
戴尔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营销官Karen Quintos:PC是当前个人计算最重要的发动机。PC用于很多领域,从家人观看电影到创作音乐到设计手机上的应用到3D打印到让飞机安全着陆的精妙算法。但是,现实是人们还在使用数亿台旧PC。虽然我们都推出了具备先进技术的非凡新设备,仍旧需要说服一些人现在升级PC。人们没有意识到,当今的PC远超4年前的PC。而通过“PC可以做什么”,我们希望每个人都重新了解PC的能力。
惠普首席营销官Antonio Lucio:对比旧PC和当前的PC,PC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工具,而是通向新体验的门户。虽然移动设备带来了消费内容的新方式,但这些体验通常是在PC上开发的。不管是哪种设备——超薄笔记本电脑、2合1设备、强大的台式机和一体机——当今的PC让人们以独特的方式消费和创作——这就是个性化计算。
微软首席营销官Chris Capossela:我们希望销售更多PC。但是此次活动的目标是让人们了解当前PC超酷的体验,向潜在用户宣传全新PC实现了真正的突破。
技术行业分析师Patrick Moorhead:过去几个月,我看到了一些迄今为止最有创新力的PC,即具备PC的性能和多任务功能,平板电脑的厚度和全天候电池续航时间,连接全尺寸键盘即可用作笔记本电脑。低廉的价格…这些设计代表着最重大的PC进步,配备第六代智能英特尔酷睿处理器和最新的Windows 10操作系统。尽管有着非常棒的新设备上市,人们在处理旧PC时的心态仍旧是“能用则用”。 由于大约4~6亿台电脑的使用时间超过了三年,我认为最大的挑战是很多消费者还不知道这种情况。
不知业内从上述大佬们有关此次营销活动的言语和评价中看到了什么?或者说它们是否发现了之前PC产业低迷的症结或误区并且具备了加以修正的能力?
首先我们看到的是传统PC产业中的Wintel(微软和英特尔)在经过多年彷徨之后又聚在了一起。在这里也许有人会称,传统PC不一直都是Wintel(英特尔芯片+微软的Windows)的天下吗?其实这种认识只是说对了一小部分,所谓PC产业中 Wintel的本质不仅是指Wintel占据了PC市场90%%以上的份额,而是英特尔的芯片(硬件)与微软的Windows(系统及应用)最佳性能和体验的结合及更新对于整个PC产业的拉动作用。即每每微软发布新的操作系统,英特尔的芯片也会有大的更新,二者的协同效应会让用户明显感觉PC性能和体验的提升(相较于用户之前的PC,进而诱发用户的换机)。
不幸的是,这种协同效应随着市场及Wintel对于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关注及各自为战而一度减弱,甚至消失。例如英特尔,在平板电脑市场着力支持Android及发展SoC芯片、尽管这些技术各自都很不错,但没有一项技术从根本上推动CPU绝对性能的提升,据相关研究显示,仅是2009年~2012年,桌面电脑每年的性能提升只有10%,而笔记本电脑每年的性能提升为16%,远低于以往每年的60%。
与此同时,微软也是一味追求在平板电脑市场的突破,除了发布侧重于平板而忽略PC体验的Windows8,甚至希望打造独立于Wintel之外的ARM+Windows生态系统(例如推出了Surface RT),但最终无功而返,Windows8更是成为继Windows Vista之后微软第二大失败的操作系统,Surface RT在巨亏之后也遭放弃。正是这种对于移动市场中平板电脑市场的剑走偏锋,让传统PC产业和市场陷入了所谓“够用”的误区。试想一下,如果PC用户的电脑与几年前相比,性能和体验提升并不明显的话,更换PC的动力自然不足,而这种“够用”误区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目前全球有5亿台使用至少5年以上的旧PC仍在使用,而在中国这个数字为5500万台,其中消费类笔记本3000万台,商用台式PC 2500万台。
值得一提的是,当传统PC产业“够用”误区盛行,Wintel各自为战之时,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为代表的移动市场却在演绎传统PC产业中软硬结合的Wintel模式,并持续不断地促进用户设备的更新,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苹果。即通过周期性的iOS系统及新iPhone硬件配置的升级配合促进性能和体验的提升(同时让用户感知旧iPhone的运行变慢),具体的表现是,新近发布的iPhone 6s 带来过去只有台式PC才具备的性能(实际上从 iPhone 5s开始,把台式电脑性能带入智能手机就已经成为 iPhone 的宣传语),iPad Pro更是超过目前90%左右电脑的性能。同时,由于系统升级导致闪存空间的不足(影响到用户体验,用户产生升级闪存的硬件需求),据RBC Capital Markets对6400名iPhone买家进行的调查显示:愿意购买基本16GB配置机型的人占33%(去年为40%),购买64GB机型的占51%(去年为48%),购买128GB机型的占16%(去年为12%),而这一趋势给苹果带来了两方面的益处,除了销售价格的上扬,其未来利润率也更加丰厚。
我们在此以移动市场的苹果为例,是想说明所谓计算设备(包括PC和移动设备)“够用”完全是个伪命题,市场和用户对于更高性能和更佳体验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关键还要看软硬件配合给用户带来的创新和体验的提升有多大(与之前设备相比)。
正是鉴于此前Wintel走过的弯路及其模式通过苹果在移动市场的成功,此次Wintel再次走在了一起,这也是我们这几年二者结合最为紧密的一次。即微软颇受好评的Windows10与性能强大的英特尔第六代智能“酷睿”处理器,二者的结合产生诸如前述的扫脸登陆PC、18支4K高清视频流同步播放不卡顿、Cortana)语音互动、“Move It!”实感游戏、3D拍照等之前PC无法实现的性能和体验,做到了此PC非彼PC。
除了Wintel重新在一起带来的性能和体验较之前PC质的变化外,其在与颜值相关的外观设计上也一改之前PC的呆板,或者说通过此次营销让业内看到传统PC厂商已经意识到颜值的重要性,直接的反映就是联想、惠普、戴尔等在轻薄、360度翻转、无边框设计等与颜值直接相关的因素上大做文章。其实在更早之前苹果新的MacBook发布后,传统PC厂商联想、戴尔、华硕就曾拿出自己对应的笔记本与之比较(主要是外观设计)。
众所周知,当传统PC产业低迷之时,同属PC产业的苹果Mac(主要是MacBook)却一直保持稳定的增长,而其制胜的关键,除了自成一家的独到体验之外,其颜值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相关媒体的调研显示,在中国市场400万左右的Mac用户中,外观精美是其选择Mac最主要的原因,其比例高达51%,而这点从Mac用户中的1/3左右为Windows/OS X 双系统也得到了佐证。毕竟在苹果iPhone的光环效应及Mac的影响下,颜值创新已经成为衡量计算设备竞争力必不可少的因素。
综合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此次传统PC大佬们营销的背后反映出的是其对于传统PC产业未来发展的再认识或者再造,那么市场和用户是否买帐呢?据国外知名科技博客slashgear对于此次营销的初步调查显示,其中60.29%的用户喜欢此次营销广告,即对于营销广告中传统PC的变化表示认同。当然最终还要通过市场来检验。另外,由于微软实行的Windows10的免费升级策略,加之此次营销中各家PC厂商侧重卖点或者说优势的不同(间接反映出其与Mac相比均衡性的差距),这些可能都会成为传统PC再出发取得市场大的斩获的不利因素。
来源:孙永杰
二 : 解除婚约 旅游结婚费该否返还
李先生打电话咨询,他与吴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建立婚约关系,于是按地方习俗给付吴某彩礼39800元,之后他们开始同居并准备旅游结婚</font>。(www.61k.com)应吴某要求,他给了她20000元作为旅游结婚</font>费用,该费用由两人在海南等地旅游中共同支出。两人未办理结婚</font>登记手续,后因产生矛盾就解除了婚约关系。他能否要求吴某返还彩礼费用共59800元?
省高院法官解答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font>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font>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李先生和吴某已经按农村习俗给付吴某彩礼39800元,现他们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李先生要求返还该彩礼是可以的。李先生给吴某的20000元旅游结婚</font>费用,因不属于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且该费用已由他们二人共同支出,故李先生要求返还这笔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 </font>该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 : 对《土地出让金能否算作“已投资额”?》的商榷
编者按:此文发表于2012年6月13日《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2年5月3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第12版的法律咨询栏目中,有读者提出“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算作已投资额”的问题。来自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接线专家胡卉明先生对此作了解答。
胡先生首先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对开发投资总额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其次,胡先生引用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中“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的规定,并结合国土部出台的《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三份文件中有关“应投资额”、“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认定标准,推论出:“既然总投资额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那么属于‘总投资额’范畴内的‘已投资额’当然也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即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不能纳入‘已投资额’进行计算”的结论。
我们认为胡先生的推理过程存在可商榷之处。胡先生得出结论最重要的逻辑支撑是对国土部5号令以及相关文件的解读。然而,胡先生忽略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国土部5号令以及相关文件是否有权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具体表述的内涵作出推理和解释;二是即使根据国土部5号令以及相关文件可以对此问题作出解释,那么其调整范围是否可涵盖法律对转让房地产时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
一、从法律效力看,既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开发投资总额”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授权有关部门对此进行明确,那么对“开发投资总额”具体包括哪些项目的理解应当属于法律解释,法定的解释权限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土部对此问题并无解释权。退一步说,若国土部令以及相关文件可以对此问题予以明确,那么其他部门的文件是否也可以进行类似推理呢。比如,根据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1991〕113号)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关于“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的规定,结合企业应根据财务制度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我们似乎也可以得出与胡先生相反的结论,即“土地出让金”作为其他投资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可见,根据国土部5号令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得出的“土地出让金不能纳入已投资额”的推论,其法律支撑并不稳固。
二、从适用范围看,出台国土部5号令以及相关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利用土地,其中很重要的调整内容是根据开发时限、建设面积以及投资额度等关键要素对闲置土地的界定,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调查、后续处置以及利用。这些实际上与法律对市场主体转让房地产时须具备的条件并无直接关联。换句话说,转让后的房地产引起的土地闲置问题确实应当受到国土部5号令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制,但对转让房地产时须具备的条件则不应当在国土部5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调整范围之内。
综上,我们认为胡先生得出“土地出让金不能算作已投资额”这一结论的逻辑支撑是不牢固的。我们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从[www.61k.com]实际情况出发,在转让环节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已投资额范畴,至于闲置土地界定涉及的“已投资额”则按照国土部令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理由基于三个方面:
第一,转让,本是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合意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式,不应当受到诸多限制。市场主体既然已经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则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应当完全享有包括转让在内的处分权,以彰显物权的价值。国家可以对市场主体开发建设的时限进度有明确要求,但对市场主体流转房地的权利本身则不应当有所限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已投资额范畴可以使得转让方较容易满足法定的转让条件,提高转让效率,使得所要转让的资源流动到有充裕资金保障,更加适合实施开发建设的业主手中,更好地实现进一步的开发建设,这实际上也可以间接地防止转让方因为资金不足而出现的工程中断,土地闲置等问题。并且,从政府的角度看,房地产项目的流转越是顺畅,所获取的税费收入也愈加可观,可用于公共福利的支出也将更加宽裕。
第二,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未明确,若将土地出让金简单地排除在已投资额范畴之外,实际上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视为对市场主体流转土地权利的限制。而为了规避这一限制,达到转让目的,转让方完全可以与受让方通过对企业股权的变更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并购方式,获得转让方企业的控制权,进而在实质上实现对转让标的的实际控制。与其如此,还不如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已投资额范畴。
第三,转让方转让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之前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确保开发时限进度、资金投入等义务也一并由受让人承接。完成转让后受让方继续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开发建设的义务即可,随后若引发土地闲置问题,实际上也已经与转让行为本身没有关系,因此,没有必要按照闲置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排除在已投资额范畴之外。
当然,以上纯属一家之言,我们也衷心希望有权机关对在转让环节中“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算作已投资额”的问题作出较为权威的解释,更好地指导实践,推动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为合作作品。
附:2012年5月31日《中国国土资源报》原文
《土地出让金能否算作“已投资额”?》
接线专家胡卉明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我公司计划向另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一宗在建工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才能进行房地产转让。经核算,公司目前已有投入加上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后才能满足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条件。请问,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纳入已投资额?
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法律并没有对开发投资总额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
1999年颁布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后,国土资源部在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如何理解的问题上曾先后对河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等作出过复函,并于2008年下发相关意见,对已投资额与总投资额进行了解释。《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对“应投资额”和“已投资额”也作了如上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规定认定标准中的“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依据上述规定,“应投资额”(即“总投资额”)部分明确排除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即土地出让金不包含在总投资额的范畴之内,而“已投资额”是否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则在字面上没有明确排除。但从规定上理解,既然总投资额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那么属于“总投资额”范畴内的“已投资额”当然也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即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不能纳入“已投资额”进行计算。
本文标题:土地出让金能否返还-每天170万美元:Wintel们能否让PC产业重新出发?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