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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检察长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发布时间:2017-12-23 所属栏目:村民监督委员会

一 : 检察长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中心议题是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试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以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为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切实解决自侦案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的问题。下面,就如何抓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必要性的认识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站在顺应工作形势发展,完善检察体制的高度所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自去年在四川、湖北、天津等十三省市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初步显现,效果良好。一是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几个环节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度。二是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在其监督过程中,可以排除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干扰,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不仅促使检察机关有效纠正了自身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而且使检察干警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上有了明显转变,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在党中央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进行的,赢得了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支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xx同志在多次讲话和批示中,对这项改革给予充分肯定,最近又批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可扩大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
  8月20日,省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经省委批准,省院将于10月1日起,在全省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省、市(州)、县区三级检察机关共有50个建制院参与试点,我市参与试点的有市院、东辽县院、龙山区院和西安区院。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新、任务重、要求急、时间紧,因此,全市检察机关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贯彻落实xx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xx大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服情况看,虽然以往所办理的自侦案件总的来说没有发生大的事故或问题,但是,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省院的要求,按照人民群众的期望,应当说还有一定差距。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就是把自侦案件作为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切入点,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正确履行职责,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
  2、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也都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同职务犯罪分子作斗争,不仅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而且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同人民群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大事情。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司法机关开展诉讼活动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检察工作就能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相反,如果脱离群众,单独办案,孤立办案,就无法完成刑事诉讼任务。事实上,依靠群众同依法办事是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和协助,只有最大限度地依靠和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才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3、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大举措。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需要有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否则权力就会“异化”,使本来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和利益的权力蜕变为图谋私利的权力。我国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既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也是监督国家权力运用的主体。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实现群众参与司法,能够保证监督的公正和有效,提高监督的公信度,有利于实现自侦办案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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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持求真务实,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院明确要求,人民监督试点工作于10月1日正式启动,此前我们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启动,这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工作,各县区院必须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高效运作,求真务实,确保全市的试点工作顺利启动。
  1、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县区院要把试点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考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把这项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认真细致地部署和检查试点工作,尤其是一把手要亲自抓、周密安排,精心谋划,研究制定本院的试点方案,形成党组都关心,一把手多过问,领导小组具体抓的良好局面。要加强督办和停息反馈工作,各县区院每季度向上级院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进行的个案监督情况,程序完成后要及时上报,拟改变原决定的,要提前与上级院沟通。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2、要加强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建设。这项工作能不能开展好,关键取决于有没有得力的工作部门。因此,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建设,选配好人员,保证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办。根据省院要求,目前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可以暂时挂靠在研究室;有条件的区院也可以设立,不能设立机构的,必须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市院要选配2人、县区院要选配1人专门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在选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员方面,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注意选配大局观念强,政治素质高的同志;二是选配对检察业务、对法律比较熟悉,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同志;三是选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善于做沟通协调工作的同志。各县区院要马上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组建起来。
  3、要严格选好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素质、能力、水平,直接关系着对案件的监督质量。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标准要按照高检院《规定》中的条件来掌握,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要并重。要尽量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为单位、民主党派、科教人员中产生,如有条件还可考虑少数民族、妇女代表,但不要在党政领导和律师中选任人民监督员。根据省院要求,市院应选配7-9名人民监督员,县区院应选配6-8名人民监督员。各县区院院要在9月20日前把人民监督员选聘好。
  4、要抓好人民监督员办公所需的基础建设。市院和各县区院,都要尽力为人民监督履行职责提供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该办的事一定要办到位。我们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主动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再大的困难我们也要在内部消化。在办公条件上要尽量优于我们自己的干警。比如,办公用房、工作台椅、资料文件等,要优先考虑人民监督员。
  5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就试点启动阶段而言,要一边加强工作机制建设,一边注意理顺工作程序,加快制度建设。在制度未健全之前,要通过领导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证人民监督员顺利开展工作,不能因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而影响外部监督工作。
  6、要注意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各县区院要注意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加以改进,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各县区院凡是在试点开局后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都要将监督情况写出综合报告,及时呈报市院,以便市院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7、要抓好人民监督员培训工作。各县区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后,市院将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情况,要让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工作的意义,增强作为一名公民参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在思想上对监督工作重视起来;二是人民监督员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方面要求,使他们知道如何开展监督;三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提高监督工作的准确性。
  三、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接受监督的关键环节
  试点工作启动以后,如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是一个致关重要的问题。高检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职责、监督程序做好明确规定,在试点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规定》,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1、要突出监督的刚性,避免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设置的一种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性的外部监督制度,解决的是办理此类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从程序上弥补了检察环节的监督空白。第二,这种监督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并有刚性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性监督范围的事项,全市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也正是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会流于形式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必须保证该项制度在监督程序上的刚性,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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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抓住关键环节,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情况看,由于立案还只是侦查工作的开始,不适合人民监督员介入;而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已经有了法院裁判的严格制约,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质量基本上也是有保证的。因此,我们把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主要限定在直接侦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被逮捕而提出撤销逮捕决定、检察机关自行撤案、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这三类案件上,这是比较符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际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都属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接受外部监督的实质性权力。把这几种权力纳入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制度就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把住了这几道关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在试点工作中,一方面我们要勇于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自觉做到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使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3、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改革,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的规定,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为了正确稳妥地执行这项制度,对于它与独立行使检察权问题,宜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监督的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有关案件进行监督的程序,设置在检察官对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对案件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二是监督的形式。按照高检院制定的《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在案件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问,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人民监督员对监督的案件有表决权,其表决意见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监督的效力。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行使的仅仅是监督权,而不是决定案件处理的权力。对于自侦案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是非常重要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应当在认真考虑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后,按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同志们,实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要按照高检院提出的“坚定、深入、规范、提高”的要求,努力探索,认真实践,以科学的态度,务实的精神,切实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植在检察工作之中,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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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管理,促进农村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使村一级的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接受党委和党支部的领导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监督指导,依法依规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办事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三、结合村的实际,制定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村民实施,发展本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知识。

  五、健全“两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研究和通过村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落实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健全轮流值班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三 : 柳树口镇村级纪检委员和纪检监督小组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镇里每月召开一次纪检监察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例会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习、交流工作、通报情况、部署任务,分析队伍建设中好的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教育培训制度

  村级纪检委员和纪检监督小组成员的培训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镇纪检委负责。培训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等。

  三、定期报告制度

  村纪检委员和纪检监督小组每年向镇纪委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每季征集一次民意,日常工作和有关信息要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四、监督检查制度

  (一)纪检委员和纪检监督小组要根据工作职责,在本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作好工作日志。

  (二)监督检查内容:本村支部和村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纪律等。

  五、档案管理制度

  纪检委员和纪检监督小组要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检工作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工作台帐,切实做好有关文书档案、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考核制度

  根据工作职责及有关工作要求,由镇纪委组织每年对纪检委员和纪检监督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日常工作情况、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工作创新情况、特别是执行落实“四个一”制度情况,即“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季收集一次民意反映,每年进行一次实名测评,每年报告一次工作”。

  七、责任追究制度

  村纪检委员和纪检监督小组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对村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3.对本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布置、不落实的;

  4.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

四 :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22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托本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做好例会的记录工作,做到有专人记录和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并将每次会议研究事项整理上报街道纪工委。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报告的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半年向街道纪工委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作一次专题汇报。每年年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向街道纪工委、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其他成员要向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告工作。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重点就近期对村务、党务、政务、财务的监督情况,特别是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处置、工程招投标、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民生工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和反映村情民意情况作出报告,以及报告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询问、质询。

  第四条 问题的处理。街道纪工委要认真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解决履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履行职责。村“两委”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现的涉及村务(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制度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次开展的工作。

  第二条 工作台账应当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情况、学习情况、履职情况、村情民意、例会记录、监督项目记录、工作报告记录、考评记录、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帮助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等和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指定适当成员专门进行会议记录、意见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台账应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归档。管理工作台账的人员应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年的归档工作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前完成。

  第五条 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应每半年向村民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

  第一条 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其“六有”标准,即监督有制度、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监审有公章、工作有记录、待遇有保障。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应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街道召开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重要会议,应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上级发至村“两委”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应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非涉密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村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六条 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街道包村干部负责协调村“两委”一个季度至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街道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廉勤情况的考核评鉴,评鉴结果作为街道对村“两委”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第十条 村“两委”上报的组织人事任免提名、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民政事务、基本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经街道纪工委批准,可到办事处查阅本村账据和与本村事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党工委、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情况,并及时给予协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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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托本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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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做好例会的记录工作,做到有专人记录和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并将每次会议研究事项整理上报街道纪工委。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报告的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半年向街道纪工委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作一次专题汇报。每年年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向街道纪工委、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其他成员要向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告工作。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重点就近期对村务、党务、政务、财务的监督情况,特别是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处置、工程招投标、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民生工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和反映村情民意情况作出报告,以及报告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询问、质询。

第四条 问题的处理。街道纪工委要认真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解决履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履行职责。村“两委”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现的涉及村务(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制度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次开展的工作。

第二条 工作台账应当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情况、学习情况、履职情况、村情民意、例会记录、监督项目记录、工作报告记录、考评记录、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帮助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等和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指定适当成员专门进行会议记录、意见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台账应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归档。管理工作台账的人员应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年的归档工作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前完成。

第五条 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应每半年向村民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

第一条 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其“六有”标准,即监督有制度、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监审有公章、工作有记录、待遇有保障。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应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街道召开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重要会议,应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上级发至村“两委”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应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非涉密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村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六条 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街道包村干部负责协调村“两委”一个季度至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街道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廉勤情况的考核评鉴,评鉴结果作为街道对村“两委”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第十条 村“两委”上报的组织人事任免提名、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民政事务、基本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经街道纪工委批准,可到办事处查阅本村账据和与本村事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党工委、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情况,并及时给予协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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