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沈阳市中考满分作文-和谐社会下的遗产赠与税浅议(批注版)
和谐社会下的遗产赠与税浅议
1遗产税的理论分析与文献综述
1.1遗产赠与税的理论
1.1.1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对于为什么要征收遗产税,理论上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www.61k.com)但是,鉴于遗产继承权的存在和遗产继承所得属于不劳而获的性质,中西方学者在应该对遗产征税这一点上是达成共识的。在西方财税学说中,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
1.国家共同继承说
这种理论以德国的布兰齐里为代表,其理由是,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富,并非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依赖国家的保护,因此国家应从私人财产那里分得一份权利。”[1] “国家共同继承说”,体现了只有国家正确的大政方针才是公民合法致富的前提条件。因此,国家拥有从公民手中分得一份财产的权利。
2. 没收无遗嘱财产说
这种理论由边沁倡导,由穆勒进一步发展。此说认为遗产的取得权,不必同私有财产相联系。遗产的分配要根据死者的意愿,没有遗嘱的遗产,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此说所体现的观点容易导致国家对有遗嘱的遗产继承和遗赠都无法征收遗产税。如果只没收无遗嘱的遗产,而对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以及遗赠不予征税,那么就会使得税源减少并且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还有显失公平之嫌。
3. 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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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理论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是由于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意关系。[www.61k.com)从经济学角度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其彼此情意疏淡更是意外之财,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予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予私人以继承的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4.溯往课税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其遗产课以重税。
5.平均财富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的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该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目的。[2]
6.能力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然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
7.社会公益说
这种理论以德国的瓦格纳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征收遗产会鼓励富有的人们把财产捐献给社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这样做,对个人利益无损害,还可以得到好名声,而且对社会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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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理论涵盖了西方理论界在税收依据方面的大部分内容,而其开征目的或者说出发点,归总起来无非都是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经济目标,即通过征收遗产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社会目标,即通过征收遗产税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适当缓和社会成员贫富不均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www.61k.com)
1.1.2遗产税的征收效应
1.征收遗产税的经济效应
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税和直接税中重要的税种之一,遗产税从征收初期就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现在仍然也具有这种功能。(l)作为一种税收收入,遗产税的收入比例虽然很小,但它仍然能起到为国家积聚税收收入的作用;(2)遗产税对个人所得税的补充作用,这也是能为国家堵塞税收收入漏洞,增加国家财政收入;(3)更重要的是,遗产税的开征,可以促使富人们多做善事、多向社会公益、慈善、福利事业做捐赠,减轻国家在这些方面所承受的财政支出的压力,这也是变相地、间接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征收遗产税的社会效应
开征遗产税可以产生一些积极地社会效应: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鼓励人们向社会公益事业(如文化,卫生,民政等)捐赠等等。
1.2遗产税的文献
1.2.1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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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读了几篇国外对遗产税研究的文献后,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要
征税,只是征收的税种有所不同。(www.61k.com)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征收印花税。对赠与行为的文件、不动产和证券的转让书征收印花税。如马耳他对国内的不动产和证券要征收印花税;巴布亚新几内亚对赠与的文件要征收5%的印花税;百慕大群岛按死者的财产价值按5%一15%的三级累进税率征收印花税。
第二种是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在泽西岛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按第一个10000英镑征50英镑,其余部分按0.5%计征。爱尔兰对超过10820爱镑的遗产征收2%的遗嘱认证税。
第三种是对继承遗产所得的收入征收资本所得税。如以色列,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对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捐赠,在财产转移发生时征收资本所得税。
第四种也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就是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另外有些国家开征赠与税作为其补充税种。 1.2.2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在国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开征遗产税的呼声逐步高涨。特别是从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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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舆论看,各界人士普遍主张开征遗产税。[www.61k.com]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所作的调查显示,56%的居民表示对开征遗产税没有什么顾虑。在有顾虑的居民中,80%的人是因为不知道遗产税的税率,还有一些人则担心自己的遗产被别人了解。在专家投票中,有74%的人投了赞成票。
与此同时,一些国内专家学者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负责人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例如:据《中国财经报》2002年6月19日报道,2001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在对中国的税制进行考察以后认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参半。其利:一是可以减缓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二是可以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其弊:一是会抑制储蓄,从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对于小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这种税的收入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征收成本将是很高的。同日,该报还发表署名“欣闻”的文章《我国应暂缓出台遗产税》称:通过对一些国家遗产税改革情况的比较分析,以及对中国国情的深入研究,有关人士近日撰文提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为了避免由于这个税种盲目出台而造成负面的政治、经济影响,中国应当进一步研究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暂缓出台。[3]
2.遗产税的国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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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外的作法概述
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征税的税制,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以遗产净额即应税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以后的余额为征税对象,遗产总价值的评估一般按照公平市场价格法确定。(www.61k.com)在总遗产税制制度下:在遗产处理方面,“先税后分”,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征税,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税率设计等方面,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等。目前,美国、英国、丹麦、韩国、菲律宾、文莱、南非、津巴布韦、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4]
总遗产税制具有以下优点:(l)具有很强的追溯作用。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偷漏税行为,遗产税可以作为最后一道闸门,对被继承人在生前的偷漏税起到补征作用。(2)可以防止继承人利用虚假的遗产分配回避遗产税负担。(3)相对于分遗产税制,政府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收入。(4)在税收征管方面,简单易行。税务机关只需要对遗产总额一次性征税。
总遗产税制具有下列缺点:(l)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税收负担不是取决于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取决于被继承人遗产的总额。(2)防止贫富差距的力度较小。遗产分割给几个人或一个人,其税负总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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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又称为继承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征税的税制。(www.61k.com]以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扣除应当承担的被继承人的债务、丧葬费用、适当的
[5]基础扣除以后的余额为征税对象。在分遗产税制下:遗产处理程序是
“先分后税”,即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令分配遗产,然后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进行征税;在税率设计方面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但考虑的因素要多些,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亲疏程度,继承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的预期寿命等。目前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挪威、芬兰、俄罗斯、捷克、匈牙利、土耳其、智利、波兰、罗马尼亚、委内瑞拉等。
分遗产税制的优点如下:(l)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原则。(2)可以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亲疏程度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3)防止财富过度集中或者纠正财富畸形分配的功能更明显。
(4)各种扣除对家庭成员的效果归宿明确。
分遗产税制的缺点如下:(l)政府可以得到的税收收入要少一些。(2)难以控制税源,税收征管工作比较复杂。(3)在继承很难分割的遗产时,可能发生税负相对不公甚至破坏家庭关系问题。
3.总分遗产税制
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遗产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在一起的税制。总分遗产税制的遗产处理程序是“税一分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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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称为“先税后分再税”,即先对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项目后的净值课征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再课征一次分遗产税。(www.61k.com]
从理论上说,总分遗产税制兼容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者的优点,既能够使国家的遗产税收入得到保证,又可以使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落实。但是,它实际上是对同一种性质的税收进行的两次征收,既有重复征税之嫌,又使税制复杂化。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很少,原来实行总分遗产税制的意大利也于2001年起停征。
2.2国外经验的借鉴
通过对外国主要国家遗产税的分析可以看到:发达国家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的财产课税制度;而发展中国家虽受经济发展条件、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但大都也已开征了多个财产税税种,财产课税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
发达国家由于居民纳税意识较强,征管手段先进,征管制度严密,多选择综合财产税制并普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然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有许多欠缺,多实行特种财产税制度。同时,还应看到,过去由于顾虑征管难度较大和税源较少等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是在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取得了良好的财政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国际惯例来看,不仅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开征了两税。我国尽早开征.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保障了我国的经济权益,还不会造成所谓的人心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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慌等问题。[www.61k.com]
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3.1.1是公平社会财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
基尼系数是目前国际上最为通用的收入分配差距测量指标,
它是在洛伦兹曲线的基础上得出的能够更为精确的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定量指标。基尼系数界于0和1之间,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反之则越大。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0.2一0.3之间为收入分配比较平均,0.3一0.4之间为收入差距比较合理,0.4一0.5之间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则为收入差距悬殊。基尼系数超过0.4就己经处于警戒状态,[6]一旦超过0.6则就属于社会动乱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状态了。从表1可以看出, 2011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突破了0.55,收入差距较大,己经处于警戒状态。
表1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
3.1.2是完善税制结构的需要
我国遗产税的适时开征, 有利于提高政府调节收入水平的力度, 能够完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系,完善税制结构,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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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是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需要
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对我国公民继承其境内的遗产和其本国公民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都征收了遗产税,然而我国却没有相应地开征遗产税,这不仅造成我国税收的流失,而且客观上也形成了我国自动放弃征税权的事实,使我国在税收上处于极为不利和不对等的境地,既不利于双边或多边之间贯彻税收协定,更伤害了国家主权。[www.61k.com)所以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贯彻国际间对等原则,维护我国公民和政府的权益,保护国家的征税主权,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履行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的税收制度尽快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
3.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3.2.1经济的发展和高收入阶层的出现提供了充裕税源
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都离不开充裕的税源,遗产税也是如此。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自然人拥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的大量增加,是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
1.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取得了长足提高,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着经济的腾飞而突飞猛进,社会财富迅速增加。据分析,在全国高收入家庭中,资产总量在100 万以上的家庭,全国大概有1000 万以上,这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以及赠与税的基本税源。就私人财富规模而言,招商银行和全球咨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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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贝恩公司2009年3 月30 日联合发布的《2009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 年我国内地的千万富翁共持有达8.8 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这相当于我国2008 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0万亿元的29%。[www.61k.com)2010 年《福布斯》富豪榜也同样显示:中国内地身价十亿美元以上富豪人数,从2009 年的28 人,增加到了2010 年的64 人,增幅引人注目,超过俄罗斯的62名,居美国403 人之后排名第二。
[7]
2.个人财富积聚渠道多元化,高收入阶层大幅度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的不断变化,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壮大,按劳分配和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使个人收入渠道增多,个人拥有的财产也随之增加。在我国己经形成了一些高收入阶层,主要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业主和各类承包经营者;文艺界、体育界的知名人士,如著名演员、作家、体育明星和职业模特等等;白领高薪阶层,企业管理者、外企中的高级职员;部分拥有知识产权的学者和科技界人士;部分从事股票、期货、债券和房地产交易的经营者等等。这些人的收入、所拥有的财产已经远远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
3.2.2社会各方认识的基本一致提供了良好的舆论基础
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我国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子承父业、继承家产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与此相适应的是,人们推崇“勤俭持家以遗子孙”,父辈含辛茹苦尽量做到为子女留下丰厚家产,情愿自己吃苦奋斗也要让让子女过上优越的生活;而子孙则负有勤俭守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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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以维持祖辈的道德和声望。(www.61k.com)这些理念导致人们对财产的认识还比较传统,再加上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无形之中也增加了遗产赠与税的征收成本。
但是客观地讲,经过近30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人们的意识已经有了长足进步。2009 年3 月全国两会开幕式结束后,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我将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并打算拿出90%的遗产税捐赠给社会,在我写的提案中,我认为,富人应该缴纳遗产税,至于这个遗产税的比率,至少应为60%。我认为富人更应该回报社会,‘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 耻辱’。” [8]
3.2.3国外的成功做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自荷兰于1598年开征遗产税(近代遗产税)以来,近代遗产税已经有了400多年的历史。当今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其中既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这样的发达国家,又有韩国、菲律宾、安哥拉、巴西、智利和匈牙利、俄罗斯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中国内地历史上也曾经开征过遗产税,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至今仍然征收遗产税,而中国澳门也只是在2001年
[9]刚停征遗产税。因此,我们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
从而使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3.2.4税务机关技术力量的加强提供了征管基础
经过多年的发展,税务机关的力量得到了很大的加强,技术手段也逐步得到改善,电子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税收征管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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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广泛的应用,征管水平随之大大的提高,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征管基础。[www.61k.com)
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设想
4.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设计
4.1.1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采用总遗产税制为宜。首先,这是由于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偷漏税现象比较普遍,遗嘱公正尚未普及,若采用分遗产税制,难以有效地控制税源。其次,总遗产税制可以较多的节约征税成本。我国现阶段税制仍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辅助的税收体系,这就决定了遗产税收入的有限性,因而采用成本较低的总遗产税制能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
4.12纳税人
遗产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居民标
[10]准来确定。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
人即为我国居民,当其死亡时,应对其中国境内外的全部遗产征税;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即为非居民,当其死亡时,只对其在中国境内的应税遗产征税。这样规定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一致,便于税制的衔接。
4.1.3征税对象
参照国外遗产税的做法,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指财产所有者生前所有的财产,包括生前3一7年内赠送给他人的财产,包括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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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以及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www.61k.com]具体有:(l)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性资产;(2)厂房、营业用房、机器设备、各种运输工具等生产资料;(3)私人住宅、轿车、高级摩托车、私人飞机、私人船舶等奢侈生活用品;(4)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5)金银、珠宝、字画、古玩等财产;(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财产。被继承人的一般日常生活用品(如服装、家具、用具、电器等)可以不计入其应纳遗产税额。
应纳税遗产的价值,应该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为此,需要设立相应的资产评估制度,包括确立适当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
为了避免或者减少征收遗产税对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就业产生的影响,对于厂房、机器设备之类的经营性遗产,在征税的时候可以给与适当的照顾。如果纳税人在短时间内纳税确实有困难,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实行分期纳税或者延期纳税,并适当减免这部分税款的利息。
4.1.4扣除项目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遗产额,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扣除一些项目后的余额。国际上通行的扣除项目为:被继承人所欠的各种债务,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对公益事业的捐赠,配偶之间遗产的必要扣除等。[11]我国的扣除项目可以适当放宽点。因为现阶段要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开征遗产税难免会对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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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的阻碍。(www.61k.com]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可以通过减免税的有关规定来抵消征税对生产的消极影响。
4.1.5税率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特别是限制少数巨额财产在家族中世代相传,所以免征额应定得高一些。可考虑把免征额定在100万元, 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如美国的遗产税率为55%,德国为67%,丹麦为90%。[12]我国遗产税的税率级次应进一步简化, 以降低征税成本。税率不要过高, 避免纳税人偷逃税款。可以考虑把最高税率定在40%, 既有国际上一些国家税率作参照,大体上居于平均税率水平, 便于国际经济对接, 又不高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 利于纳税人接受。具体税率设计为:
4.1.6征收管理
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工作是偶发的、一次性的;(2)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发生转移的财产达到一定数额以上才能征收:(3)收入少,财政意义不大,在多数发达国家,遗产税收入占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4)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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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征收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而且遗产的核实、评估和征收工作也需要专业人员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www.61k.com]
具体分析各国遗产税制的征收管理,基本上都有以下程序:
1. 申报纳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通常采用申报法辅之以查定法。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规定在发生遗产继承、财产赠与行为的时候,由纳税人主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就遗产税来说,被继承人去世遗留财产、继承人继承财产、受遗赠人接受财产时(有的国家规定,不论遗产总额是否超过免征额,都必须进行遗产税申报;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遗产总额超过免征额时才必须进行遗产税申报),纳税人应当从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3个月到10个月内(各国情况不一,期限短的如德国为3个月,期限长的如美国为10个月),向财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有的国家例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申报,如美国。
赠与税的申报纳税,一般是按年申报或纳税人赠与(受赠)财产超过免征限额后1至3个月内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定有关税额后,纳税人须依法按期缴纳。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允许延迟纳税。
2.财产的登记、管理和分割
个人财产的登记、管理是掌握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源的前提条件。个人财产主要有动产(如银行存款、股票等)、(如房屋、汽车、私人企业等)和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并由专门机构负责;(如著作权、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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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等)。(www.61k.com]国外一般只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而对于动产,则实行实名制等管理制度。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继承不动产时,必须要到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取得对该财产的合法拥有权。而在办理产权转移时,必须持有相关的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者是免税证明等。
3.遗产、赠与财产的认定、估价和清查
遗产、赠与财产的认定,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或者赠与人赠与时的财产所在地。
遗产、赠与财产的估价是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必需的基础步骤,是遗产税制征管中技术性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客观与否对于实现遗产和赠与税的政策目标和财政目标关系重大。因此,许多国家设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应纳税资产价值的评估。财产估价一般是按照被继承人去世时或继承人取得遗产时或赠与人赠与财产时的时价(当时在市场上能够卖出的价格)计算;但各国同时均有规定,如纳税人不及时申报,估价标准就要定得高些。财产估价,原则上是由税务机关负责。
4.缴税形式
多数国家规定,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以现金形式缴清税款。如果数额较大,一次缴清有困难,多数国家允许纳税人在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或者延期缴纳;还有些国家规定,现金缴纳税款困难的可以用实物(应当征收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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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税、赠与税的实物财产)缴纳。[www.61k.com]
4.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配套设施
为了保证遗产税的开征和顺利实施,必须从多方面做好相关的配套措施。这些配套措施包括:
1.建立健全与遗产税有关的法律体系
遗产税的开征,不仅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还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完善的财产所有制和健全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是开征遗产税必需的。尽管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等法规都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原则、过于模糊,还不能完全适应开征遗产税的需要。所以,要对它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要建立健全财产登记、财产评估、财产转移和实名制等制度,建立健全与遗产税有关的法律体系。
2.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
为随时掌握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必须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少,还很不健全。为了配合遗产税的开征,我们应该在存款实名制实施的基础上,继续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和个人收支现金支付限额制。如财产申报方面,北有2009年年初新疆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阳光法案”试水;[13]南有一年之后的广东珠海“逐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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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制度的”破冰。[www.61k.com][14]
3.建立完善财产评估制度
正确评估遗产价值是保证遗产税计税公平的前提。而遗产的评估不但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而且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所以必须建立相应的财产评估制度,以科学合理的确定遗产税计税依据。应该设立专业的、权威的财产评估机构,培养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对有形与无形的财产都应该制定评估的相应量化标准。
4.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征收遗产税,必须对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严密的监控,这样才能更方便征收管理,防止遗产税税源流失。为此,应该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全方位的信息高度共享的国民收入信息系统,最终能够使税务机关可以快速的、有效的从其他政府部门、各类机构、各个企业取得与纳税人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的各种资料,从而严密监控遗产税税源。
沈阳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二 : 08年荆州市中考满分作文《为了心中的阳光》
为了心中的阳光
人生的高度,不是取决于身高的多少,而是在于人生价值的体现;心中的阳光,不是取决于阳光的照耀,而是在于心灵阳光的释放。——题记
曾经的阴影
小时候,我的个子就不高。自打上学起,每次站队我总是在前排,每次回望后面的同学,我多么渴望能和他们一样高大。每次上体育课,阳光明媚时,我发现,我根本就没有自己的影子。后面的同学太高大,他们的影子笼罩了矮小的我,淹没了我的影子。我没有阳光的照耀,灰蒙蒙的。这样的我,就算站在第一排,也总会被人遗忘,我一直是这样的。
有一天,阳光又是那么明媚。我抱着新买的玩具赛车,加入了操场上班上同学的行列。我的新车把他们的甩在了后面!突然,一个高大的影子伸向了我的赛车:“这车不错啊,是我的啦!”我立马冲上去:“是我的,还给我!”他一把将我推在了地上,我只能望着他搬弄着我的赛车。他是那么高大,挡住了阳光;我,矮小的我,更加的矮小了。心,已更加灰蒙蒙。
阳光的释放
我一直期待着自己能变得高大,拥有被阳光照耀的权利,有我自己的影子。我等待着。
初中后,我迷上了篮球。有一次看NBA,我发现了“巨人林”中有一个矮小的后卫非常灵活,跳投突破样样得心应手。我惊讶,
那个1.8米的后卫在2米以上的巨人丛林中竟如此灵巧,他丝毫不畏惧那些高出他两个头的人。突然间,我意识到,我也可以这样,用自己的优势去弥补身高的不足。
从此,学习之余,我开始苦练篮球。如今,我也成为了我们班一名优秀的控球后卫。在阳光下,我在那些高我一头的人群中穿梭自如。这样的感觉,真好。
阳光,照亮了我心中盘踞多年的阴影。现在,我的个子也长高了,但对于此,我已经没有那么在意了,因为,我的心窗,已经洋溢这明媚的阳光。
告别心中阴影,活出自己的价值,阳光自然就会把你照耀。
现在,我可以大声地说——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镜,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上天赐予我灰蒙的心灵,我却用它来追寻阳光!
三 : 中考满分作文:阳光
题目:我想唱首歌?要求:(1)写一篇600字左右的文章。(2)文中不能出现与考生本人有关的校名和姓名,若不可避免,用代号表示,如A中学、B老师、小C。
试题评析:"我想唱首歌",是要求考生肯定、赞美生活中的人和事(当然也可以写成"我想为自己唱首歌")。这一命题格调高昂,既有利于考生语文能力与思想水平的展现,又有利于引导考生关注生活,关注社会,广大考生在歌颂真善美的同时,人文精神自然会得到提升。
由于文体不限,所以作文时可叙事,可抒情,可议论,发挥和驰骋的天地极为广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考生的写作才能。"我"想唱首什么歌?为谁而唱?为什么想唱这首歌?考生尽可把所见所闻与所思所感很好地结合起来,尽情抒写自己的认识、评价、情感。大至浦江之畔官兵日夜抢险,白衣天使奔赴"抗非"前线,英雄民警勇斗歹徒的壮举,小至师生情、朋友情、父母恩泽、校园里的新人新事……少男少女们都可以情不自禁地为之歌唱!构思本题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题目中的"我"字,清晰地规定了文章必须以第一人称作为叙述的主体。二、"想",是一个表示心理活动的动词,所"想"之事是没有实现而可能实现的行为。三、"唱",既可以选择"唱"的基本含义,来写自己具体想唱的歌曲;也可以根据"唱"的引申意义,来宣传和颂扬优秀人物的品质和美好事件中渗透的某种精神。四、"首",可以理解为"一首",也可以理解为"多首"。如果理解为"一首",不妨选写记叙文,因为数量为"一首",主题较为集中,容易写得详尽细腻;如果理解为"多首",则可写成散文,以一连串的排比段将文章结构安排得井然有序。
四 : 2012沈阳中考满分作文:爱与时间同行
爱,人人都经历过,人生在世,都在或接受着别人的爱或给予他人爱。可爱是什么?我们又很难说得清楚。
爱是什么?不同的人不同的事物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答案。孩子说,爱是妈妈的怀抱,踏实,温暖;青年人说,爱是激情燃烧的岁月;老年人说,爱是执子之手,白头偕老的相伴;风说,爱是微风拂过的新绿;雨说,爱是润物无声的节拍;云说,爱是蓝天的自在包容;草说,爱是对大地三春晖的报答;时间说,爱是世间美好事物的永恒;我说,爱是生活永远的主题歌!
爱是缠绵时的细语,爱是拿却拿得起放却放不下的无奈,爱是甜蜜的,使人陶醉;爱是痛苦的,叫人感伤,爱是掺杂着酸。甜。苦。辣。咸的人间百味。
爱是柔情,它应该是阳光的,不应在胶卷里;爱是眼泪,是苦是甜,该和不该终是爱。
爱是母亲手中线,游子身上衣;爱是儿行千里母担忧;爱是千帆过尽仍望眼欲穿的守候;爱是有星有月只是没有你的夜晚的相思;爱是说不清理还乱的心海;爱是激情燃烧也是平淡的日子。
爱是丘比特的神矢,可以使心滴血;爱是神农氏的良种,可以不让心荒芜;爱是玫瑰色的,它可以使人振奋,给人激励,更可以创造出人间奇迹;爱是黑色的,它可以让人如身在苦海,暗无天日,它可以使人如临深渊,使人毁灭。
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爱是你心知我心的灵犀,爱是用我一生的努力换你一生幸福的愿望,爱更是顺境中的相依,逆境中相扶的境界。
爱是无私的,它可以心中无我忘我,它是只要你过的比我好的祝愿;它更是牺牲我一个幸福十亿人的情怀。
爱是自然的,它可以荆钗布裙,粗茶淡饭,只要真诚真心,就足以叫人陶醉。
爱是社会的,是民族的,它可以凝聚智慧,凝聚力量,超越一切障碍。爱更是人类共有的属性。
母亲的爱可以托起孩子的明天,中华儿女的爱,能创造出我们民族辉煌灿烂的未来!
尽管世事无常,沧桑变化,但爱应该是生活永远的主题歌。
五 : 2010沈阳中考满分作文
【2010沈阳中考满分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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